浅析宪法对公民住宅权的保护

合集下载

推荐下载:宪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是怎么规定的

推荐下载:宪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是怎么规定的

宪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是怎么规定的小编希望宪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是怎么规定的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必要请您下载收藏以便备查,接下来我们继续阅读。

对于我国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很明显国家是加大了相应的保护力度的,因为今年两会修正案当中有部分法条就是对于私有财产的修改。

其中,宪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的详细规定就是,我国全体公民的所有合法的私有财产是不允许受到侵犯的,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来详细的对此进行了解。

一、宪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是怎么规定的?宪法修正案适应保护私有财产的客观需要,将宪法第十三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这样修改,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了私有财产保护制度。

宪法规定了保护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但是具体实施方面则是通过刑法、民法通则等具体法规体现和实施的,我国目前并没有像西方一样能允许公民基于宪法直接起诉的。

二、私有财产的范围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

”本条根据上述规定,列举了收入、房屋等最常见、最重要的几类私有的不动产和动产。

1、收入。

是指人们从事各种劳动获得的货币收入或者有价物。

主要包括:(1)工资。

指定期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报酬等;(2)从事智力创造和提供劳务所取得的物质权利,如稿费、专利转让费、讲课费、咨询费、演出费等;(3)因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4)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所得;(5)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6)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所得;(7)从事个体经营的劳动收入、从事承包土地所获得的收益等。

关于法律宪法的案例分析(3篇)

关于法律宪法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张三,男,35岁,汉族,某市居民。

被告李四,男,40岁,汉族,某市居民。

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系邻居关系,双方住宅相邻。

2019年3月,被告李四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拆除了原告住宅的围墙,导致原告住宅暴露在公共道路上,严重侵犯了原告的住宅权。

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被告恢复原状,但被告拒绝履行。

无奈之下,原告张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李四恢复围墙原状,并赔偿因其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

二、案件争议焦点1. 被告李四是否侵犯了原告张三的宪法规定公民住宅权?2. 如果被告侵犯了原告的住宅权,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三、案例分析(一)宪法规定公民住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公民住宅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犯。

(二)被告李四是否侵犯了原告张三的住宅权在本案中,被告李四擅自拆除原告住宅的围墙,导致原告住宅暴露在公共道路上,侵犯了原告的住宅权。

具体分析如下:1. 被告李四的行为违反了宪法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住宅不受侵犯。

被告李四擅自拆除原告住宅围墙的行为,属于非法侵入公民住宅,侵犯了原告的宪法规定公民住宅权。

2. 被告李四的行为违反了相邻关系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被告李四擅自拆除原告住宅围墙的行为,破坏了原告住宅的完整性,给原告的生活带来了不便,违反了相邻关系的规定。

(三)被告李四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1. 恢复原状。

被告李四应当恢复原告住宅围墙原状,确保原告住宅不受侵犯。

2. 赔偿损失。

被告李四应当赔偿原告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包括拆除围墙的费用、维修费用以及原告因此遭受的其他损失。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李四擅自拆除原告住宅围墙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宪法规定公民住宅权,违反了相邻关系的规定。

公民住宅权宪法保护的可行性探讨

公民住宅权宪法保护的可行性探讨

公民住宅权宪法保护的可行性探讨[摘要]文章旨在论述公民住宅权的宪法保护的可行性,从我国的宪法法治理念入手,分析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发展,破析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和公民基本权利体系的开放性,站在国际角度分析理发的趋势,以期为公民住宅权的宪法保护可行性进行分析。

[关键词]公民;住宅权;宪法;可行性一、我国宪法法治理念的发展新中国成立以来,随着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和人们对权利的需求等发生深刻变化,宪法也随之修改了数次。

而每次宪法的修改都反映了我国法律理念的不断完善。

1954年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诞生,简称五四宪法。

五四宪法的影响很大对后面宪法的修改和制定有着十分重要的借鉴作用。

1975年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七五宪法。

该宪法在沿袭了五四宪法的相关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础上有了较大的修改。

1978年3月5日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宪法的修改,简称七八宪法。

该宪法较之七五宪法在内容上有了扩充,确定了我国当时的社会建设目标,恢复了关于检察院的设置。

在公民基本权利方面做了适当的恢复,如由之前的4条法规的确认增加到10条。

这表明公民基本权利重新得到重视也体现我国宪政理念有了很大的改进。

1982年12月4日对七八宪法进行修改形成了八二宪法,即我国现行宪法。

该部宪法继承了五四宪法的一些较好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克服了七五宪法的一些不足,能够适应当时社会建设的需要,是我国建国以来较完善的一部宪法。

在七八宪法的基础之上又增加了一些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

人权第一次被写进宪法,足见我国对人权的重视,住宅权作为公民的基本人权和公民的一项重要的财产权理应被宪法化,得到宪法的确认和保护,而在当今宪法思想不断进步、发展中,将住宅权写入宪法具有可行性。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发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我国建设法治社会的思想先导和原则。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是指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和党的领导。

公民住宅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浅谈宪法对公民财产权的保障

浅谈宪法对公民财产权的保障

浅谈宪法对公民财产权的保障[摘要]文章以中国城镇化的发展为背景,主要从宪法的视角来探讨当前社会中出现的房屋拆迁中宪法对于公民财产权的保护,唐福珍自焚事件可以说是一例典型的对于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侵犯。

公权力与公民基本财产权之间的关系,以及作为公民的我们在面对私有财产受到侵犯时,应该依据怎样的法律条文来获取救济,而这些条文是否可以用来救济我们被损害的权利。

[关键词]权力;公民财产权;现实权利;宪法保障一、唐福珍事件概述2009年11月13日造成,在成都市金牛区天回镇金华村发生一起恶性拆迁事件,女主人唐福珍以死相争未能阻止政府组织的破拆队伍,最后自焚于楼顶天台,烧得面目全非。

数人被拘,数人受伤住院,政府部门将其定性为暴力抗法,被拆户控诉政府暴力拆迁,11月29日晚,唐福珍因伤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唐的数名亲人或受伤入院或被刑拘,地方政府将该事件定性为暴力抗法。

12月3号,成都市金牛区政府召开了自焚事件的情况通报会。

通报会上,金牛区政府认定了胡昌明所修房屋属违法建设,金牛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拆除胡昌明违法建设,主体合法,程序合法。

但唐福珍自焚过程中,由于判断不当、处置不力,金牛区政府已对区城管执法局局长钟昌林做出停职接受调查的建议。

经过金牛区政府认真调查,初步认定:条款一:1.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九条、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成都市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胡昌明所修建的位于金华村四组的房屋属违法建设,应当予以拆除。

根据《成都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成都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金牛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拆除胡昌明违法建设,主体合法,程序合法。

条款二:2.胡昌明及部分唐、胡两家亲属在金牛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依法执行拆除违法建设的过程中,采取暴力手段予以阻挠,已涉嫌妨害公务犯罪,公安机关对涉案人员采取刑事拘留、监视居住等措施,是司法机关依法办案的行为。

论公民住房权的宪法保障

论公民住房权的宪法保障

中规定 :使 无处栖 身或住 房不足 者 获得住 房 , “
是 国家特别关心 的问题 。 ” 第二种表述方式是在宪法文本 的基本 权利 章中明确住 房权 为社会 经济权 利 , 以区别 于传 统 宪法对住宅不受侵犯 的规定 。如 17 9 8年《 西 班牙宪法》 在第 一章“ 本权利 和义务 ” 基 第三 节 “ 社会和经 济政 策 的指 导 原则 ” 4 第 7条规 定 :
府权力侵犯 的功能 。所 以 , 统宪政 国家所关 传 注 的基本权利 主要是生命 、 自由和财产权利 , 公 民在住 宅方面的权利包含在 自由权 和财产权之
中,和没收 。而公 民在 经济 、 会和文 化方面 的权 社
内。 《 ” 经济 、 社会 和文化权利 国际公 约》 十一 利 尚未引起关 注 , 过有少 数 国家 的宪法规 范 第 不 条规定 : 人人有权享受其本人及家属所需之适 涉及此类权利 , “ 世界 上最早 在宪法 中对公 民住 当生活程度 , 括适 当之衣食 住及 不断改 善之 包 生活 环 境 。 …瑚 宣 言 及 公 约 均 确 认 “ 的 权 ” 住 利” 。二战后 , 随着福利 国家宪政理念 的形成 以
财政政策 以及政府改善 民生的政治合法性理念 , 而这正是宪法保障公 民社会权实现的重要途径 。
住房权( h gto os g 是指公 民有权 T e i ui ) rh th n
获得 住 宅 或 者 拥 有 适 当住 房 条 件 的权 利 。 《 世界人权宣言 》 二十 五条规 定 : 人人 有权 第 “ 享受其本人及其家 属康乐 所需 之生活程 度 , 举 凡衣 、 住 、 食、 医药及必 要之社会服 务均包括在
权, 本文为 了区别传统的“ 住宅不受侵犯权”将其翻译为住房权 , , 但在引用相关 文章和宪法条文 中出于尊 重原译 文 的考 虑, 仍采 用住

宪法解读宪法保障公民住房权益

宪法解读宪法保障公民住房权益

宪法解读宪法保障公民住房权益住房作为人类生活的基本需求,在历史发展中一直备受关注。

然而,对于住房权益的保障,不仅仅是一个个体问题,更是一个国家和社会责任。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最高法律,对于公民住房权益的保障有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宪法解读的角度,深入分析宪法如何保障公民的住房权益。

一、宪法背景及基本原则在解读宪法保障公民住房权益之前,有必要了解宪法的背景及基本原则。

我国宪法是1999年实施的,目前的宪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不受逮捕。

”宪法第十二条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合法的人身自由受到法律的保护。

”基于这些基本原则,我国的公民住房权益得到了保障。

二、公民住房权益的保障宪法明确保障公民的住房权益,体现在多个方面:1.住房权益的表述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城市的住房权益。

”这一条款明确了公民住房权益的存在。

国家将住房问题作为公民的基本权益进行保障。

2.依法居住宪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住宅是居民的合法财产,国家保障居民的住宅财产权和继承权。

”这一条款规定了居民住宅财产权的保护,保障了公民依法居住的权益。

3.禁止非法侵入住房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信件、通信、其他物品及其财产受法律的保护。

”这一条款保护了公民的住房不受非法侵入。

4.促进住房的供给宪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国家发展住房事业,保障人民的基本住房需要。

”这一条款明确规定国家发展住房事业的责任,并保障公民的基本住房需要。

三、宪法保障依据的实践除了上述明确规定的条款外,宪法保障公民住房权益的实践还体现在以下方面:1.住房保障政策的出台我国相继制定了一系列的住房保障政策,包括“公租房”、“棚户区改造”、“限购限贷”、“共有产权房”等。

这些政策的出台旨在保障居民的住房需求,为公民提供住房保障。

2.住房改善的实施国家积极推动住房改善工作,对棚户区进行改造,提供居民更好的住房条件。

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讯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人教版[原创]

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讯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人教版[原创]
1 )为什么非法搜查他人住宅是犯罪行为? 提示
2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有哪几种情况? 提示
继续
1 )为什么非法搜查他人住宅是犯罪行为?
因为公民的住宅是与公民人身自由密切相关 的一项基本权利。居住安全同人身自由是密切相 关的。住宅能否得到安全保障,直接影响公民生 活、学习和工作,也影响广大群众参加社会主义 建设的积极性,更影响社会安定团结。为了从根 本上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和居住安定,我国刑法 第245条对非法搜查他人住宅或非法侵入他人住 宅的行为作了明确的处理规定。所以非法搜查他 人住宅是犯罪行为。
返回
根据自己的意思决定与谁通信或不与谁通信
返回
练习
1、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
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有权决定搜查的机关是( (C ) )
A.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人民检察院
B.专门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
பைடு நூலகம்
C.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D.县级以上工商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九课 第三框
三、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1、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是指公民起居的住所不受非法侵入和搜查,以保
1966 年 8 月 30 日夜 11 点多,与著名作家、翻译家傅雷毫 无瓜葛的上海音乐学院“红卫兵”闯入他家,开始了长达四天 三夜的大抄家。为找到挖地三尺,连埋在花下当肥料的鱼鳞都 细细审视,最后,终于在阁楼上查获了所谓“反党罪证”;在 一只寄存于傅家多年的箱子里,找到一面嵌有蒋介石头像的小 镜子和一本有宋美龄照片的旧画报。在抄家“英雄”扬长而去 之后,傅雷夫妇在从容留下遗言之后,于当夜凌晨悬梁自尽, 以死抗议法西斯式的哲学家行为。

浅析宪法中的人权保障

浅析宪法中的人权保障

浅析宪法中的人权保障【摘要】宪法是国家最高法律,保障了人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宪法确立了基本人权原则,包括言论、宗教、结社等权利。

宪法规定了人权保护措施,如设立人权委员会、监督宪法实施等。

在实施人权保障方面,宪法规定了人民有权起诉、申诉侵犯人权的行为。

宪法严格禁止任何对人权的侵犯行为,如歧视、剥夺人身自由等。

在人权保障方面也有一定的限制条件,如国家安全、公共秩序等。

宪法中的人权保障至关重要,需要持续完善和应对挑战,确保人民享有全面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关键词】宪法、人权保障、基本人权、人权原则、人权保护措施、人权实施、人权侵犯、限制条件、重要性、完善、挑战、应对。

1. 引言1.1 介绍宪法中的人权保障宪法作为国家的最高法律文件,是保障公民权利和人权的重要法律基础。

在宪法中,人权保障是一个重要的内容,旨在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确保他们在社会中拥有平等的地位和机会。

宪法中规定了一系列关于人权的原则和规定,包括基本人权原则、人权保护措施、人权保障的实施、对人权侵犯的禁止规定以及人权保障的限制条件等方面。

这些内容的确立和规定,为保障公民的人权提供了法律保障和支持,为建设法治社会和实现国家发展目标奠定了基础。

在宪法中,人权保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律,对国家机构和公民都具有约束力,各项人权保障的规定和原则都应得到认真遵守和执行。

宪法中的人权保障也在不断完善和发展,以适应社会变化和人民需求的发展。

宪法中的人权保障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困难,如人权侵犯问题的持续存在、人权保障的不完善性等。

需要不断加强对宪法中人权保障的监督和改进,以确保公民的基本权利得到有效保障。

2. 正文2.1 宪法确立的基本人权原则宪法确立的基本人权原则是宪法中人权保障的基础和核心。

宪法中确立的基本人权原则包括但不限于平等权利原则、自由权利原则、尊重人的尊严和价值原则、社会福利权利原则等。

平等权利原则是指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受种族、性别、宗教、国籍等因素的歧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析宪法对公民住宅权的保护
一、住宅权的基本概述
(一)住宅权的含义和特征
1.住宅权的含义
公民住宅权,又称公民住房权和适足住房权等,是指公民有权获得可承担得起的,适合人类居住的,有良好物质设备和基础服务设施的,安全、健康、并不受歧视的住房权利。

引用联合国某一特别报告员的表述,也可以这样界定,每个女人、男人、青年和儿童都有获得和持续拥有安全的家、社区,安静尊严地生活之权利。

住宅权是宪法上的基本权利,它包括两方面内容,即住宅自由权和住宅保障权。

首先,住宅权是公民的一项受国家法律保护并能保障其能持续有尊严地生活的最低住房保障的基本权利,是被纳入到宪法基本权利体系中的权利;其次,住宅权还是一项社会权利,就如南非宪法中规定的国家必须在其可利用资源的范围内采取合理的立法和其他措施逐渐达到这项权利的实现。

2.住宅权的特征
(1)综合社会性。

住宅是公民生存不可或缺的物质条件,是必要存在的生活资料。

住宅问题是涉及多方面内容如法律、金融、经济、政治、建筑、文化、卫生等的一个综合性的社会问题。

不仅如此,从法律这一方面来看,住宅问题也会涉及到多个部门法。

如,涉及物权法和合同法这一方面的住宅的所有权、转让、租赁等;涉及到刑法对住宅权的保护的非法侵入住宅罪等。

这些都展现了住宅权的综合社会性。

(2)复合性基本权利属性。

住宅权是关系到人的生存状态、生活质量,并且具有公法上和私法上双重意义的重要权利,其作为一项基本权利,具有自由权和社会权双重权利特征,作为传统意义上的公民自由权,本质上是防止国家的恣意干涉,具有防御功能。

住宅自由权,其作为一种消极自由,要求国家主要的责任是要尊重公民的住宅权利,不得随意干涉或侵犯公民住宅权。

故,住宅保障权在现代意义上是属于社会权,但本质上则是要求国家积极地作为,为了保证公民实际享有住宅权。

(二)宪法保障住宅权的含义
公民住宅权的宪法保障,是指在宪法中明确规定运用国家权力通过立法、行政和司法等多种途径来保障公民住宅权,并明确的定义和规定住宅自由权和住宅保障权。

公民的住宅权宪法保障具有现实性,因为其要根据现实的变迁和变动而做出相应的保障措施的改变。

公民住宅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与宪法密不可分。

宪法保障住宅权是必要的。

通过立法、行政和司法这三种途径的互相配合和支撑,共同建立起一套完善的住宅权宪法保障体系。

二、我国公民住宅权受侵犯现状和成因分析
(一)受侵犯现状
随着我国住房市场严重市场化,不断升温的房地产使商品房价格暴涨,虽然房价一直在各项调控,可普通老百姓仍只能望而止步。

目前,住房问题不仅己是普通百姓最头痛的问题,对于国家来说也是最棘手的民生问题之一。

在我国的住房改革中,建立市场、发展市场和利用市场是政府所主要集中和重视的,普通百姓
因为房价高买不起,基本的住房需求无法得到满足,住宅权没有受到保障这个问题却被政府所忽视。

尽管各地政府再三表态要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廉租房、保障房,但是目前我国廉价租房制度建设由于责任不清、资金来源缺乏、法律无明文规定细则等问题一直没有实质进展。

而且由于标准过低,大量被排斥在租住标准之外的人群仍然无力购买住房,基本的住宅权无法得到保障。

(二)成因分析
1.立法原因
实际情况来说我国宪法对公民住宅权的规定很不全面。

不过这也和我国不健全的宪法权利体系有很大的关联。

如住宅选择权就和另一项基本权利迁徙权辅车相依,但迁徙权这一项基本权利在我国宪法权利体系中并未规定,所以住宅选择权也就无法成为我国宪法公民住宅权的内容之一。

与此同时,从宪法性质来分析公民住宅权,其在完整意义上是应当包括公民住宅自由权和住宅保障权,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2.行政原因
因为宪法在条文中对住宅权规定的不明确,致使我国的住宅制度在运作和发展中产生和面临了许多的问题。

其主要表现为:
第一,缺乏监督机制,使得住宅制度在执行中存在着许多水分和很多问题。

如廉租房,现在就有一些地方政府因利益的驱使和无相应的监督机制,打着廉租房的幌子,争土地、争贷款等,诱使政府和企业之间的交易和一些寻租行为。

第二,缺乏中长期的住宅制度设计规划。

因我国政府较重视住宅市场化,致使我国住房保障政策的总体设计远远落后,住房保障较为被动,大多保障政策是临时措施,缺乏系统且有力的安排和规划。

3.司法原因
由于我国的宪法条文不具有司法效力,故公民的基本权利在受到侵犯时,无法以宪法条文作为司法机关审理案件的直接法律依据,而公民也无法依据宪法条文获得司法救济。

而法律条文违反宪法规定的违宪行为对公民住宅权的危害程度更是难以想象。

三、宪法保障住宅权的建议
我国宪法保障公民住宅权的现状不容乐观,公民的住宅权或因不完善的法律法规、或因不健全的住宅制度、或因不充分的司法救济而无法拥有完整的住宅权。

故通过对我国目前的公民住宅权宪法保障状况的考察和分析,从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方面提出了对我国宪法保障住宅权的建议。

(一)立法建议
我国是具有成文宪法传统的国家,通过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将公民住宅权载入宪法,对公民住宅权的实现和保障有着重要的价值,也是制定具体保障住宅权法律的宪法依据。

在宪法中应当全面地规定住宅权的内容,而不是片面地规定一项或几项住宅权中的权利内容,要涵盖住宅权的丰富内容,又能兼顾住宅自由权和住宅保障权。

(二)行政建议
根据上文,我国应当逐步完善住宅制度的构建,主要建议如下:
第一,建立健全运作住宅制度的具体职能部门。

只有明确了各项住宅制度的具体职能部门,才能从实践上切实地推行住宅制度的运行,明确其职责。

第二,限制和明确相关部门和公安机关的行政执法。

对于那些侵害了公民住宅权的权利应该予以限制和明确条件,这样才可构建出完善的住宅机制。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