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电厂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管理办法简易版
电厂事故报告管理制度模板

一、总则为加强电厂安全生产管理,及时、准确地报告和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电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电厂范围内发生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
三、事故报告1. 事故报告的原则:及时、准确、完整、真实。
2. 事故报告的内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过程、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
3. 事故报告的责任人:事故现场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厂长。
4. 事故报告的程序:(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负责人应立即向部门负责人报告;(2)部门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厂长报告;(3)厂长接到报告后,应在第一时间内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四、事故调查1. 事故调查的原则:客观、公正、科学、严谨。
2. 事故调查的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由厂长担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3. 事故调查的内容:事故原因、事故经过、事故损失、事故责任等。
4. 事故调查的程序:(1)事故调查组接到报告后,应在第一时间内赶到事故现场;(2)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收集相关证据;(3)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事故经过、事故损失、事故责任等进行调查分析;(4)事故调查组提出事故调查报告,经厂长批准后上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五、事故处理1. 事故处理的原则:依法依规、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及时有效。
2. 事故处理的措施:(1)对事故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2)对事故涉及的设备、设施进行整改;(3)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4)对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3. 事故处理的程序:(1)事故调查组提出事故调查报告;(2)厂长批准事故调查报告;(3)对事故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4)对事故涉及的设备、设施进行整改;(5)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发电厂事故调查规定范文

发电厂事故调查规定范文一、总则为了确保发电厂生产安全,防止事故的发生和再次发生,保护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资产安全,提高发电厂的生产管理水平,订立本规定。
二、调查构成立和职责1.事故发生后,应当立刻成立调查组,由本发电厂的重要负责人亲自指挥和抓总,调查构成员由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构成。
2.调查组应当对事故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并负责相关资料的收集和整理。
3.调查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有私心杂念,不得袒护和隐瞒。
三、调查流程1.调查组在成立后,应当立刻赶赴事故现场进行调查,了解事故的具体情况。
2.调查组应当收集事故现场的相关证据,包含但不限于事故发生前的监控录像、现场照片、事故记录等。
3.调查组应当在调查过程中,听取事故当事人的叙述和其他相关人员的看法,了解事故的原因和责任调配情况。
4.调查组应当依据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科学分析和评估,找失事故的根本原因和链条,提出相应的改进看法和措施。
5.调查组应当订立认真的调查报告,包含事故的经过、原因分析、责任认定、处理看法等内容,并依照相关程序报送给上级主管部门。
四、调查报告的撰写和审查1.调查报告应当由调查组的负责人负责撰写,必需严谨、准确、详实,并附上相关证据料子。
2.调查报告应当经过调查构成员的审查和确认,确保报告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3.调查报告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给上级主管部门,并抄送给相关部门和领导。
4.调查报告应当依照相关要求和程序,进行保密处理,不得泄露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五、事故责任追究和惩罚1.依据调查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将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包含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
2.领导责任认定重要针对发电厂管理层,对于存在失职、渎职和不作为的领导者将追究相应的责任,并依法进行相应惩罚。
3.直接责任认定重要针对犯错的个人,对于违反相关规定和操作程序的人员将依法进行相应的惩罚。
4.惩罚措施包含但不限于警告、记过、降职、辞退等,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移交给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电站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

电站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第一篇:电站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电站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1、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2、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向电站领导报告,并采取相关应急措施和保护事故现场。
3、电站领导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同时向当地乡(镇)政府、县安监部门和主管部门报告,研究采取进一步措施。
4、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5)事故报告单位。
5、电站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后,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6、一般事故(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水利安全事故),由电站组织施救,并立即报告主管水利行政部门,电站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其它死亡事故,由县政府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开展施救工作,并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7、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有关部门和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
8、县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由电站负责人负责落实;电站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经电站负责人同意后,由电站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负责处理。
9、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生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或者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迟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相应领导人或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电厂事故调查规定

发电厂事故调查规定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发电厂事故调查工作,提高事故应急处理本领和安全生产水平,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企业资产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制度,订立本规定。
第二章调查组织与监督第一条调查组织1.发生事故时,立刻成立事故调查组,由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构成。
2.调查组应当由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命,负责全面组织和引导事故调查工作。
3.调查组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调查本领,由相关部门负责人提名并经公司批准任命。
第二条调查监督1.公司管理部门对调查组的工作实施监督,确保调查工作的公正、客观和合法。
2.监督部门有权对调查组的工作程序、调查方法和调查结论进行审核和评估,并提出必需的修正看法和建议。
3.调查构成员应自动接受监督部门的引导和监督,搭配完成相关的调查工作。
第三章调查程序第一条事故调查启动与通知1.事故发生后,单位负责人或相关部门负责人应立刻向公司法定代表人报告,并启动事故调查程序。
2.具体调查组的组建和人员的任命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依据事故情况和特征进行决策,并及时通知相关人员。
第二条调查范围与内容1.调查组依照责任区域、工序或设备进行分工,对事故的原因、经过和影响范围进行认真调查。
2.调查内容包含但不限于现场勘察、证据保全、事故过程重现、原因分析、责任认定等。
第三条证据收集与保全1.调查组应当及时到达现场,收集相关证据,包含但不限于事故现场照片、事故记录、相关设备台账、操作记录等。
2.调查组应当采用科学、客观的方法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并保证现场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3.调查组应当妥当保管收集到的证据料子,做好安全备份,确保调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四条调查分析与结论1.调查组应当基于收集到的证据料子,进行科学的分析和评价,找失事故的原因和责任方。
2.调查组应当及时形成调查结论,并提交给公司法定代表人和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和批准。
3.调查结论应明确指失事故的原因和责任方,并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和建议。
发电厂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管理办法

发电厂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管理办法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工伤及设备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人身伤亡及设备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及集团《安全生产条例》、《设备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一、事故报告1、工伤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抢救伤员(必要时,通知集团医疗室对伤员进行抢救),保护现场,并向单位主管部门(领导)逐级报告,事故单位应在24小时内书面报告集团安全管理部门。
2、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和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3、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4、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集团安全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分管生产的有关职能部门和发生事故单位的有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对现场界定后再组织进行事故调查。
5、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a、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b、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c、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d、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二、事故的调查1、集团安全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分管生产的有关职能部门和发生事故单位的有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对现场界定后再组织进行事故调查2、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做出责任裁定和处罚建议,调查报告应由调查者署名签字后报集团安委会。
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电厂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一、总则(一)各级工作人员都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保人身、保设备、保系统的原则,加强管理、杜绝事故,保证我厂的安全生产。
(二)制订本规定的目的是通过对事故的界定、分析、处理,研究事故发生的规律,总结经验教训,制订防范措施、控制和预防事故,提高电厂安全运行可靠性。
(三)发生事故应立即进行调查分析。
调查分析事故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严肃认真,要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及事故单位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
(四)各级领导应负责贯彻执行本规定并积极支持安监人员监督本规定的实施,任何人不得干预本规定的执行。
(五)对于为防止事故和减少事故损失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经厂安全办公会议研究将给予奖励。
(六)对于违反安全生产规程和制度,不遵守劳动纪律、工作不负责任,而造成重大隐患或事故者将分别按照《重大隐患责任追究的规定》及本《规定》从重处罚,性质严重的要依法惩处。
(七)对于在调查分析事故时,故意隐瞒事故销毁证据,使分析不能正常进行者,从重处理。
(八)本规定的解释权属瑞平电厂安全生产委员会。
二、障碍、异常(一)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类障碍1、设备非计划停运或降低出力未构成事故者;2、主要发供电设备被迫停止运行、非计划检修或停止备用、因超期检修而影响机组运行者;3、由于异常运行而引起全厂有功出力降低,比调度规定的有功负荷曲线的值低10%以上,并且延续时间超过1小时;或一台机组实际出力下降50%以上,并且延续时间超过15分钟;4、按电力系统调度调峰要求,锅炉带最低负荷运行时发生灭火;5、汽轮机、锅炉主要热工保护装置拒动作或误动作;6、6kv及以上电气继电保护装置拒动或误动,造成损失扩大或主保护故障停用12小时以上;7、55kw及以上的电动机绝缘损坏的;8、6KV转机设备严重损坏,更换主要部件,如转机轴、叶轮等;9、因检修中漏项或检修质量差等人员过失造成设备投运后出现异常情况者。
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统计管理标准

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统计管理标准(2022年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为了规范公司建设项目EHS事故事件调查处理,统计分析事故成因,制定可靠的整改措施,汲取事故教训,防止建设项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所称生产安全事故是指项目基建、调试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环境污染、设备设施损坏或者经济损失导致项目建设延后或中止的意外事件。
第三条根据生产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一般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
第四条本标准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电力安全事故:电力生产或者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9号)规定的、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电力正常供应的事故。
(二)电力安全事件:发生《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规定》(国能安全〔2014〕205号)规定的电力安全事件。
(三)EHS事件:建设过程中发生的不构成一般及以上1事故,但对人身、设备、职业健康、生态环保、公司声誉造成一定影响的EHS事件,分为一级EHS可记录事件和二级EHS 可记录事件。
(四)直接经济损失:因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善后处理支出的费用和毁坏财产的价值。
直接经济损失的统计范围:一是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所出的费用,包括医疗费用(含护理费用)、丧葬和抚恤费用、补助及救济费用及歇工工资等,二是善后处理费用包括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现场抢救费用、清理现场费用及事故罚款和赔偿费用等;三是财产损失价值,包括固定资产损失价值和流动资产损失价值。
(五)间接经济损失:由于生产事故造成的公司财产间接损失,包括停产、减产损失价值、工作损失价值、资源损失价值、处理环境污染的费用、补充新职工的培训费用以及其他损失费用。
第五条本标准适用于华润电力海丰公司建设工程项目。
第二章事故事件管理职责第六条建设项目指挥部(一)配合一级EHS可记录事件以上事故事件的调查。
(二)负责二级EHS可记录事件的调查分析。
发电厂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管理规定

发电厂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管理规定前言发电厂是一种重要的工业设施,其正常运行对于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由于工业设备复杂,安全风险高,发电厂事故时有发生。
为有效遏制事故的发生,保护工作人员的安全和生命,保障设施设备的安全生产运营,本文将介绍发电厂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管理规定。
报告要求1.发电厂各部门或工作区域在发生人身、财产损失或有可能造成事故隐患的事件时,应及时向上级提交书面报告。
事件报告内容至少应包括以下七个方面:事件基本情况、当事人情况、事发地点、伤亡情况、财产损失、事故原因和应对措施。
2.所有级别的事件报告需设有审核、批准、备案、归档四道程序,所有程序需按照有关规定操作,并将事件报告、审核意见、批准意见、归档材料等全部存档。
3.发电厂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确保报告信息的保密性、安全性,未经批准,禁止将报告内容泄露给非关人员。
调查要求1.对事件发生前、发生时和发生后的情况进行详尽调查,特别是要查明责任方、事故原因,分析和评估事故后果和安全风险,提出改进措施和完善安全管理体系的机会。
2.针对不同事故事件,调查组成员应当是有关的生产管理人员、技术专家等,同时视情况可以邀请有关部门的人员参加。
3.调查组应制定合理的工作计划,按照章程要求进行调查,对所得资料、瞭解情况进行详尽的整理、分析。
4.调查结果将以书面报告和口头通报的方式对事件报告人和上级领导进行汇报。
处理要求1.对于因操作不当、管理不善引起的事故,应及时对当事责任人进行处理,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并组织其进行规范的职业责任培训,以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安全素养。
2.对于因设备缺陷、技术改造不当等因素引起的事故,应及时纠正,对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问责,并在安全管理体系中加强相关规定和监督制度。
3.对于因管理体系、安全制度不健全、不完善而发生的事故,应及时完善并加强管理体系和安全制度。
对相关负责人进行问责,鼓励和推行全员安全教育,确保事故得到有效的遏制和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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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订:XXXXXXXX
20XX年XX月XX日
发电厂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管理办法简易版
发电厂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管理办
法简易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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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工
伤及设备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人身
伤亡及设备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生产安
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及集团《安全
生产条例》、《设备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事故报告
1、工伤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
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抢救伤员(必要时,通知集
团医疗室对伤员进行抢救),保护现场,并向
单位主管部门(领导)逐级报告,事故单位应
在24小时内书面报告集团安全管理部门。
2、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的简要经过;
----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已经采取的措施和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3、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4、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
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集团安全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分管生产的有关职能部门和发生事故单位的有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对现场界定后再组织进行事故调查。
5、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a、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b、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
故;
c、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d、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二、事故的调查
1、集团安全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分管生产的有关职能部门和发生事故单位的有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对现场界定后再组织进行事故调查
2、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做出责任裁定和处罚建议,调查报告应由调查者署名签字后报集团安委会。
3、发生事故的单位凡被调查的员工都要积极配合调查,不得弄虚作假或出具伪证,若发生事故隐瞒不报的情况,每次扣罚事故单位第一责任人和安全负责人各200元。
三、事故的处理
1、对小型设备事故和轻伤事故,由电厂安全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罚,处罚结果报集团安全管理部门,其他事故由集团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调查处理。
2、根据集团安全生产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工伤事故责任人的处罚规定如下:
a)对重伤事故责任人的经济处罚
──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责任者,属于受伤的每人处罚150至300元,属于非受伤的每人罚款300元至500元;
──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责任者每人罚款300元至750元;
──对事故负有“次要责任”的责任者每人罚款200元至500元;
──对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或“主要领导责任”的责任者每人罚款300元至1000元;
──对事故负有“间接领导责任”或“次要领导责任”的责任者每人罚款300元至500
元;
──对事故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责任者罚款200元至300元;
──对事故负有“间接管理责任”的责任者罚款100元至200元。
b)对死亡事故负有责任的领导进行的经济处罚
──对死亡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或“主要领导责任”的责任者每人罚款1000元至2000元;
──对死亡事故负有“间接领导责任”或“次要领导责任”的责任者每人罚款500元至1000元;
──对死亡事故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责任者罚款300元至500元;
──对死亡事故负有“间接管理责任”的责任者罚款200元至400元;
c)对重伤及以上事故负有领导责任责任人的行政处分
──如一次受重伤2人及以上的重伤事故或同一个单位一年内连续发生2次及以上的重伤事故,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间接领导责任”、“次要领导责任”的责任人,除给予经济处罚外,还应视责任情节和程度,给予记过、降级、撤职的处分;
──如一次死亡2人及以上的死亡事故或同一个单位一年内连续发生2次及以上的死亡事故,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间接领导责任”、“次要领导责
任”的责任人,除给予经济处罚外,还应视责任情节和程度,给予记过、降级、撤职的处分。
11、根据集团设备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设备事故责任人的处罚规定如下:
a)对小型设备事故中责任人的经济处罚
──对负有“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的责任者每人罚款300元至500元;
──对负有“次要责任”的责任者每人罚款200元至500元;
──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或“间接领导责任”的责任者每人罚款100元至500元。
b)对中型设备事故中责任人的经济处罚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责任者每人罚款1000元至3000元;
──对负有“主要责任”的责任者每人罚款500元至2000元;
──对负有“次要责任”的责任者每人罚款300元至1000元;──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或“主要领导责任”的责任者每人罚款300元至1500元;
──对负有“间接领导责任”或“次要领导责任”的责任者每人罚款300元至1000元。
C)对大型设备事故中责任人的经济处罚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责任者每人罚款3000元至10000元;
──对负有“主要责任”的责任者每人罚款2000元至7500元;
──对负有“次要责任”的责任者每人罚款1500元至5000元;
──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或“主要领导责任”的责任者每人罚款1000元至5000元;
──对负有“间接领导责任”或“次要领导责任”的责任者每人罚款500元至3000元;
──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责任者每人罚款300元至1000元;
──对负有“间接管理责任”的责任者每人罚款200元至500元。
d)对重大型设备事故中责任人的经济处罚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责任者每人罚款5000元至15000元;
──对负有“主要责任”的责任者每人罚款3000元至10000元;
──对负有“次要责任”的责任者每人罚
款3000元至5000元;
──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或“主要领导责任”的责任者每人罚款3000元至5000元;
──对负有“间接领导责任”或“次要领导责任”的责任者每人罚款1000元至3000元;
──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责任者每人罚款500元至1500元;
──对负有“间接管理责任”的责任者每人罚款300元至1000元。
e)对设备事故中责任人的行政处分
──在中型及以上设备事故中,负有“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的责任者,若属于“不履行职责”的,除给予经济处罚外,还应
视责任情节和程度,给予降级、撤职、辞退直至开除的处分;
──在大型及以上设备事故中,负有“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的责任者,若属于“未完全履行职责”的,除给予经济处罚外,还应视责任情节和程度,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辞退直至开除的处分;
──在大型及以上设备事故中,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责任者,若属于“不履行职责”的,除给予经济处罚外,还应视责任情节和程度,给予降级、撤职处分,同时应酌情加大经济处罚的额度;
──在大型及以上设备事故中,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责任者,若属于“不完全履行
职责”的,除给予经济处罚外,还应视责任情节和程度,给予记过、降级、撤职处分。
该位置可填写公司名或者个人品牌名
Company name or personal brand name can be filled in this pos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