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聘用管理办法
临时人员聘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临时人员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公司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临时人员的招聘、使用、考核、解聘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临时人员是指在公司从事非长期固定岗位工作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实习生、兼职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等。
第二章招聘与使用第四条临时人员的招聘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正规渠道进行。
第五条临时人员的岗位需求应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确定,岗位职责和任职资格应明确。
第六条招聘流程:1. 发布招聘信息;2. 简历筛选;3. 面试;4. 背景调查;5. 录用。
第七条临时人员聘用合同应明确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福利待遇、合同期限、解除合同条件等。
第八条临时人员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1. 依法用工,保障临时人员合法权益;2. 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安排临时人员工作;3. 加强对临时人员的培训和指导;4. 鼓励临时人员参与公司文化活动。
第三章考核与奖惩第九条公司应建立临时人员考核制度,定期对临时人员的工作绩效进行考核。
第十条考核内容应包括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工作态度、团队合作等方面。
第十一条考核结果作为临时人员续聘、晋升、奖惩的依据。
第十二条对表现优秀的临时人员给予奖励,对表现不佳的临时人员给予警告或解聘。
第四章解聘与离职第十三条临时人员因合同到期、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离职时,应提前通知公司。
第十四条公司与临时人员解除或终止合同时,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报酬和福利。
第十五条临时人员离职后,公司应妥善处理其工作交接,确保工作连续性。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章特别规定第十八条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岗位,临时人员的招聘和使用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规执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条本制度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雇佣临时工管理办法

雇佣临时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雇佣临时工的管理,确保工作流程的顺利进行,制定本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公司雇佣临时工的管理,确保工作流程的顺利进行,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临时工是指在公司临时雇用的人员,其工作期限、工作内容以及报酬等由双方协商一致确定。
:临时工是指在公司临时雇用的人员,其工作期限、工作内容以及报酬等由双方协商一致确定。
第三条:公司应当根据实际生产经营需要,合理安排临时工的工作岗位和工作时间,并保证其工作条件的安全与卫生。
:公司应当根据实际生产经营需要,合理安排临时工的工作岗位和工作时间,并保证其工作条件的安全与卫生。
第四条:录用临时工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
同时,公司应当对临时工进行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录用临时工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
同时,公司应当对临时工进行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五条:临时工应当按照公司的规定履行工作职责,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和公司内部信息,不得泄露和利用。
:临时工应当按照公司的规定履行工作职责,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和公司内部信息,不得泄露和利用。
第六条:公司应当及时支付临时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得拖欠或压低其报酬。
:公司应当及时支付临时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得拖欠或压低其报酬。
第七条:临时工在工作期间如有任何意外伤害,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及时给予处理和赔偿。
:临时工在工作期间如有任何意外伤害,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及时给予处理和赔偿。
第八条:公司应当根据需要对临时工的工作进行评估,及时对其工作进行调整和安排。
:公司应当根据需要对临时工的工作进行评估,及时对其工作进行调整和安排。
第九条:临时工与公司之间如有争议,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提起劳动争议。
:临时工与公司之间如有争议,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提起劳动争议。
第十条:违反本管理办法,公司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临聘人员管理办法

临聘人员管理办法临聘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临时招聘人员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保证工作的顺利开展,促进单位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单位实际情况,结合临聘人员的特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招聘的临时工作人员,不适用于正式员工。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临聘人员包括短期临时工、合同工和劳务派遣工等。
第四条临聘人员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单位的工作安排,保守单位的商业秘密,维护单位的形象和利益。
第二章招聘与录用第五条临聘人员的招聘与录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单位可以通过广告、招聘网站、人才市场等途径发布招聘信息,也可以通过内部推荐等方式寻找合适的人选。
第六条录用的临聘人员应当具备与所从事工作相适应的文化程度、业务水平和职业素质,并符合国家相关的规定。
第七条录用的临聘人员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工作内容、工作期限、薪酬待遇、福利待遇等事项。
第八条录用的临聘人员可以参加本单位的职业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职业能力。
第九条录用的临聘人员应当接受单位的组织管理和工作安排,服从领导的指挥。
第三章工资和福利第十条临聘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根据工作内容和工作岗位的不同,确定相应的薪酬标准。
第十一条临聘人员的工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不得拖欠。
第十二条临聘人员根据工作时间和工作强度享受相应的休息休假。
第十三条临聘人员可以享受单位提供的一些基本福利,例如商业保险、工作餐、交通补贴等。
第十四条临聘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
第四章工作纪律第十五条临聘人员应当遵守单位的工作纪律,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工作。
第十六条临聘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尊重单位的安排,保证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第十七条临聘人员不得在工作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务,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旷工。
第十八条临聘人员应当保守单位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单位的机密信息。
临聘人员管理制度办法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单位临聘人员的管理,保障临聘人员合法权益,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聘人员,是指我单位因工作需要,经批准临时聘用的编外工作人员。
第三条临聘人员的管理应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临聘人员合法权益,促进单位工作有序开展。
第二章聘用条件与程序第四条临聘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2. 具备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3. 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所聘岗位工作;4. 年龄、学历等符合岗位要求。
第五条临聘人员聘用程序:1. 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临聘人员需求计划,经批准后报人力资源部门;2. 人力资源部门组织招聘活动,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笔试、面试、技能考核等;3. 符合条件的应聘人员进入试工期,试工期一般为一个月;4. 试工期结束后,根据试工表现及工作需要,确定正式聘用人员。
第三章职责与权利第六条临聘人员职责: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2. 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3. 维护单位形象,保守单位秘密;4. 积极参与单位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七条临聘人员权利:1. 享有与正式职工同等的工资、福利待遇;2. 享有参加单位组织的各项活动;3. 享有申诉、控告、检举等权利;4. 享有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第四章考核与奖惩第八条临聘人员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试用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等方面。
第九条对考核优秀的临聘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临聘人员,根据情况予以降职、调岗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章解除与终止劳动合同第十条临聘人员在以下情况下,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2. 情节严重,影响单位声誉;3. 因工作需要,单位调整岗位,临聘人员不能适应;4. 其他依法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人事规章 临时工使用管理办法

人事规章临时工使用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为了更好地管理和使用临时工,提高工作效率和绩效,制定本《人事规章临时工使用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部门和项目组,涉及到使用临时工的工作。
三、定义1. 临时工:指公司临时聘用的非正式员工,工作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
2. 临时工使用:指公司为满足临时性工作需求而聘用临时工,并对其进行安排和管理的过程。
四、聘用程序1. 部门经理提出临时工需求,并填写《临时工聘用申请表》,包括聘用人数、工作期限、工作内容等信息。
2. 部门经理将《临时工聘用申请表》提交给人力资源部门。
3. 人力资源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审核申请,确定是否同意聘用临时工。
4. 人力资源部门将审核结果通知部门经理,并提供聘用临时工的相关流程和要求。
5. 部门经理根据人力资源部门的要求,进行临时工的招聘、面试和录用工作。
五、临时工管理1. 临时工入职a. 临时工入职前,必须提供身份证明、个人简历和相关证书等材料。
b.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办理临时工的入职手续,包括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保等。
c. 入职后,临时工需参加公司的新员工培训,并了解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要求。
2. 工作安排a. 部门经理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安排临时工的工作任务和工作时间。
b. 部门经理应向临时工明确工作目标和工作要求,确保其理解和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3. 工作监督a. 部门经理负责对临时工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
b. 部门经理应定期与临时工进行工作沟通,了解其工作进展和遇到的问题。
4. 薪酬福利a. 临时工的薪酬由人力资源部门根据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进行计算和发放。
b. 临时工享受公司的相关福利待遇,如带薪年假、节假日福利等。
5. 绩效考核a. 部门经理应按照公司的绩效考核制度,对临时工进行定期绩效评估。
b. 根据绩效评估结果,部门经理可以决定是否延长临时工的工作期限或提供其他机会。
六、违纪处理1. 临时工如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工作纪律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临聘人员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临聘人员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临时聘用(以下简称“临聘”)人员管理,保障临聘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聘人员,是指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在规定岗位上从事工作,但与公司员工身份不同的人员。
第三条临聘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公司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公司发展作出贡献。
第四条公司应当尊重和保障临聘人员的合法权益,为临聘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培训机会,促进其职业发展。
第二章招聘与选拔第五条临聘人员的招聘与选拔,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能力和素质为主要选拔标准。
第六条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临聘人员的招聘与选拔工作,相关部门协助实施。
第七条招聘公告应当明确招聘职位、人数、任职条件、薪资待遇等事项,并通过适当渠道发布。
第八条应聘者应当具备与招聘岗位相适应的学历、专业、工作经验等条件。
第九条选拔方式可以包括笔试、面试、技能测试等,具体方式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条选拔结果应当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后,公司与临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章劳动合同与薪资福利第十一条临聘人员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培训、解除和终止合同的条件等。
第十三条临聘人员的薪资待遇,根据公司规定和岗位需求制定,报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临聘人员应当参加公司依法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具体险种和缴费比例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临聘人员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公司规定的福利待遇。
第四章管理与考核第十六条临聘人员纳入公司员工管理体系,接受所在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的双重管理。
第十七条所在部门负责临聘人员的工作安排、业务指导和日常考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劳动合同管理、薪资福利等方面的工作。
第十八条临聘人员的工作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2023修正版临时工使用管理办法

临时工使用管理办法临时工使用管理办法一、引言本办法旨在规范和管理企业对临时工的使用,保障临时工的权益,提高工作效率。
临时工指雇佣周期不超过3个月的非正式员工。
二、职责分工1. 人力资源部门的职责- 负责与外部劳务公司签订临时工服务协议,确保劳务公司提供的临时工符合企业要求。
- 跟踪临时工的劳动合同和相关资料,确保合法合规。
- 编制临时工使用计划,提前安排好临时工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
2. 各部门的职责- 根据实际需求提出临时工岗位的需求申请,并提交给人力资源部门。
- 配合人力资源部门对临时工的入职培训和离职手续进行安排。
- 按时向人力资源部门提交临时工的工作情况和业绩。
三、临时工管理流程1. 临时工招聘- 人力资源部门收集各部门的临时工需求,并与劳务公司进行沟通。
- 劳务公司提供符合需求的临时工候选人名单,并与各部门进行确认。
- 人力资源部门对候选人进行面试和录用,在确认录用后与劳务公司签订临时工服务协议。
2. 临时工入职- 人力资源部门组织临时工的入职培训,包括介绍企业的基本情况、工作规范和安全注意事项等。
- 为临时工办理相关手续,包括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保和工资银行卡等。
3. 临时工管理- 各部门根据安排将临时工分配到相应岗位,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指导和培训。
- 临时工的工作时间和考勤管理同正式员工一致,按小时计算工资。
- 临时工在工作期间享受与正式员工同等的工作待遇和福利,包括用餐、休息等。
4. 临时工离职- 临时工在用工期满后,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办理离职手续。
- 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务公司负责将临时工从公司的工资系统中注销。
- 人力资源部门跟踪离职临时工的离职原因,并进行相关统计分析。
四、临时工权益保障- 临时工在用工期间享受与正式员工同等的工作待遇,包括工资、用餐、休息等。
- 临时工享有与正式员工一样的职业安全保障,公司要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和培训。
- 临时工享有与正式员工一样的工作机会和晋升机会,公司要公平对待临时工的工作表现。
企业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临时聘用人员的管理,保障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提高工作效率,维护临时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临时聘用人员的招聘、使用、考核、待遇、离职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临时聘用人员的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合同管理,保障双方权益。
第二章招聘与录用第四条临时聘用人员的招聘应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招聘岗位应根据企业生产经营需要,由人力资源部门提出招聘计划,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报总经理批准。
第六条招聘方式可采用内部推荐、外部招聘、校园招聘等。
第七条临时聘用人员的录用标准应与岗位要求相符,优先录用符合企业价值观、具备相应能力和经验的人员。
第八条临时聘用人员的录用程序如下:1. 人力资源部门发布招聘信息;2. 应聘者提交简历及相关证明材料;3. 人力资源部门进行初步筛选;4. 对合格者进行面试;5. 人力资源部门与合格者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章使用与待遇第九条临时聘用人员在使用过程中,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履行岗位职责,遵守企业规章制度。
第十条临时聘用人员的工资待遇参照企业同岗位正式员工执行,并根据工作表现、业绩等因素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临时聘用人员享有与正式员工同等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企业为临时聘用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安全保障。
第四章考核与晋升第十三条企业对临时聘用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
第十四条考核结果作为临时聘用人员续签合同、晋升、调整待遇的依据。
第十五条临时聘用人员表现优秀,符合晋升条件的,可按照企业相关规定晋升岗位。
第五章离职与解除合同第十六条临时聘用人员因合同到期、企业需要或其他原因离职,应提前向人力资源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七条临时聘用人员离职前,应完成手头工作,结清相关费用。
第十八条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解除临时聘用人员劳动合同,应提前通知,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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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聘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临时工的聘用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临时工,是指公司正式编制之外,各部门聘用的所有协议制用工。
第三条行政部为全公司临时用工的统一管理部门,各用工部门负责所属临时工的工作安排、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公司严格控制临时工人数,并按照“因事设岗、精简高效”的原则,核定各部门临时用工编制。
第五条严格执行《临时工劳动协议书》签订的劳动期限,工作期满自行解聘。
期满后继续留用者,应重新签订《临时用工劳动协议书》。
未经批准,不得延长使用期限,对不胜任工作或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应予以辞退。
第六条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临时用工的报酬一般实行日工资制。
个人养老保险含在工资内由本人在当地养老保险局缴纳。
第七条本公司临时用工主要通过各级院校、人才和劳务市场及推荐介绍等渠道招录。
第八条录用基本条件
1、录用人员年满18周岁,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
男工满45周岁,女工满40周岁不再录用。
2、政治思想可靠,无不良纪录,服从命令,听从指挥,能胜任本职工作,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爱岗敬业,尽职尽责。
3、从事技术工种的驾驶员、微机录入员、电工、水暖工、锅炉工、厨师等需持有专业资格证书,精通专业知识,有熟练的专业技术。
4、本岗位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临时用工的补充
1、用工部门提出用人申请,经用工部门主管和主管副总经理签字后报行政部审查批准。
2、各部门提出临时用工申请时,应提供明确的岗位名称、工作职责、用工数量以及适合本岗位人员的年龄、性别、文化程度等招聘条件,有特殊要求的需在申请中注明。
第十条临时工录用程序
1、行政部根据岗位和用工部门的要求,按照1:1.2的比例初选应聘人员。
2、由行政部和用工部门共同安排应聘人员面试。
非技术岗位面试通过即可安排岗前培训;技术岗位的人员面试通过后还要参加有关笔试考试。
3、安排录用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培训根据岗位的不同要求,由行政部及用工部门共同进行。
4、录用人员进入试用期。
5、试用期满,用工部门向行政部提交试用期鉴定报告,提出聘
用意见。
第十一条正式录用的临时工需填报的资料。
1、身份证复印件2份;交验相关学历、专业资格证书。
2、与公司签订正式录用合同(一式两份)。
3、填写员工资料表,交近期一寸免冠照片1张。
第十二条临时工工资标准
临时工被录用的第一个月为试用期,报酬按300元/月领取,试用合格第二个月起执行正常工资。
第十三条除国家法定节假日10天可记加班外,日常工作中延长工作时间的安排倒休,原则上不记加班。
特殊情况需加班,由所在部门主管签署意见并报主管副总经理批准,随考勤每月底前按时上报行政部。
无主管副总经理批准的加班,不予核发工资。
第十四条合同的续签和终止
续签合同或解聘合同由用工部门经理提出意见,本人持原始协议书到行政部办理手续。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公司行政部负责解释。
粮食贸易有限公司
二○○九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