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驾是否应当入刑法律辩论赛四辩总结陈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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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VS不应该在刑法中增加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罪辩论赛 反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应该VS不应该在刑法中增加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罪辩论赛 反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应该VS不应该在刑法中增加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罪辩论赛反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一辩发言稿:尊敬的评委、各位辩手,大家好!我们反方认为,在刑法中增加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罪是不必要的。

首先,我们应该看到现有的法律已经对酒驾做出了严厉的惩罚。

根据现行法律,饮酒驾驶属于违法行为,被判定后将被处以罚款、吊销驾照等惩罚,甚至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我们认为,这已经足够严格了,不需要再加入新的罪名。

其次,如果增加这一罪名,可能会带来一些不良后果。

比如,可能会导致警方滥用职权,对司机进行无理的酒精检测,或者对一些并未饮酒的司机进行误判。

这对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都会带来负面影响。

最后,我们认为,更重要的是加强对酒驾的打击力度。

比如,可以加大对酒驾的宣传力度,提高司机的法律意识,加强对酒驾的执法力度等等。

这些措施可以更直接地减少酒驾的发生,降低交通事故的发生率。

因此,我们反方认为,在刑法中增加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罪是不必要的,我们应该采取其他措施来打击酒驾。

谢谢大家!二辩发言稿:尊敬的评委、各位辩手,大家好!作为反方,我们认为在刑法中增加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罪是不必要的。

首先,我们认为,现有的法律已经足够严格了。

如果司机饮酒驾驶,已经违反了交通法规,应该受到相应的惩罚。

如果再增加一个罪名,只会让司法程序更加复杂,对司法公正也会带来一定的影响。

其次,我们认为,加强对饮酒驾驶的打击不应该仅仅依靠惩罚措施,还应该加强对酒驾的宣传和教育。

只有当司机的法律意识得到提高,才能真正做到不饮酒驾驶。

因此,我们反对将惩罚作为唯一手段来解决问题。

最后,我们认为,在刑法中增加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罪可能会带来一些不必要的负面影响。

比如,可能会导致一些司机不敢喝酒,甚至不敢喝一点点酒就开车,这对个人的生活和经济也会带来一定的影响。

因此,我们反对在刑法中增加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罪,而应该采取其他措施来打击酒驾。

谢谢大家!三辩发言稿:尊敬的评委、各位辩手,大家好!我们反对在刑法中增加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罪。

法律案例辩论赛论辩(3篇)

法律案例辩论赛论辩(3篇)

第1篇正方立场:醉酒驾驶应入刑反方立场:醉酒驾驶不应入刑辩论赛主持人:尊敬的各位评委、各位观众,大家好!今天我们在这里举行一场关于“醉酒驾驶入刑”的法律案例辩论赛。

正方认为醉酒驾驶应入刑,反方则认为醉酒驾驶不应入刑。

下面,让我们进入辩论环节。

正方一辩: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大家好!我是正方一辩,今天我将从以下几个角度阐述为什么醉酒驾驶应入刑。

一、醉酒驾驶严重危害公共安全醉酒驾驶是导致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每年因醉酒驾驶导致的交通事故数以万计,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威胁。

入刑有利于严厉打击醉酒驾驶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醉酒驾驶破坏社会秩序醉酒驾驶者往往无视交通法规,驾驶技术低下,给其他交通参与者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

入刑有利于维护交通秩序,提高社会治安水平。

三、醉酒驾驶损害社会道德风尚醉酒驾驶者往往酒后驾车,不仅危害他人,还损害社会道德风尚。

入刑有利于警示社会,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念。

反方一辩: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大家好!我是反方一辩,接下来我将从以下几个角度阐述为什么醉酒驾驶不应入刑。

一、醉酒驾驶入刑可能引发刑罚滥用醉酒驾驶入刑可能导致执法部门在处理醉酒驾驶案件时,过于严厉,从而引发刑罚滥用。

此外,醉酒驾驶者可能因为刑罚过重而心生怨恨,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

二、醉酒驾驶入刑可能加重司法负担醉酒驾驶入刑后,司法部门需要处理大量的醉酒驾驶案件,这将增加司法负担。

此外,醉酒驾驶者可能因为刑罚过重而长时间处于服刑状态,影响其家庭和社会和谐。

三、醉酒驾驶入刑可能影响经济发展醉酒驾驶入刑可能导致部分行业受到影响,如餐饮、娱乐等。

此外,醉酒驾驶者可能因为刑罚过重而失去工作,影响其家庭和社会经济发展。

正方二辩: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大家好!我是正方二辩。

针对反方一辩的观点,我想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反驳。

一、关于刑罚滥用问题,我国法律体系已经对醉酒驾驶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执法部门在处理醉酒驾驶案件时,应当依法行事,不会出现刑罚滥用的情况。

打击吸毒辩手陈词

打击吸毒辩手陈词

谢谢主席,尊敬的评委老师,对方辩友,亲爱的同学们:大家下午好。

首先感谢对方辩友精彩的陈词,但仍然存在着以下几点漏洞。

吸毒指凡采取各种方式,反复大量地使用一些具有依赖性潜力的物质,这种使用与医疗目的无关,其结果是滥用者对该物质产生依赖状态,迫使他们无止境地追求使用,由此造成健康损害并带来严重的社会、经济甚至政治问题。

而我方认为解决禁毒工作的关键是打击吸毒,原因如下:第一,打击吸毒的可分辨性强因为吸毒者有着以下的特征:外表萎靡不振、面黄肌瘦、衣着不整洁;谈吐时可见思维散漫甚至赘述,注意力难于集中,记忆力明显受损、智力活动较迟钝;情感反应以淡漠、沮丧多见,亦有欣快者;意志活动减弱,行为趋于退缩,懒散疲沓、劳动力明显下降;人格改变尤为突出,表现为焦躁易怒,或猥琐自卑,或狡猾奸诈,对家庭和社会的责任感明显削弱。

而打击贩毒,贩毒者隐蔽性强,打击性弱。

贩毒与吸毒人员之间通常采取使用交易暗号、运用电话手机等单线联系,双方都是贩毒活动的“受益者”,而不想暴露,不易发现;且流动性大,贩毒人员常居无定所,多以出租屋为落脚点,利用假身份,“打一枪换一个地方”,查获证据难。

作为贩毒案件核心的毒品不能缴获,除当场人赃俱获缴获毒品的贩毒事实易于取证外,其他贩毒事实特别是正在寻找买方,准备交易之时被抓获,身上未缴获毒品的案件证据难以收集。

不易发现。

第二,打击吸毒的可操作性强“禁吸是根本解决毒品问题的突破口。

”在“禁吸”方面,《禁毒法》要求,加强禁毒宣传教育,防范吸毒行为,重点规定禁止非法持有毒品或者向他人介绍、提供毒品,禁止容留、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对吸食、注射毒品成瘾者,除依照法律规定处罚、没收吸食或注射的毒品和器具外,予以隔离戒毒,隔离戒毒后又复吸的,可以送强制矫治场所强制矫治。

吸食、注射毒品,将接受治安管理处罚,但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的,免予处罚。

《禁毒法》规定,容留他人吸毒未构成犯罪的,处10日至15日拘留,并处3000元罚款;情节轻微,处5日以下拘留、1000元以下罚款;介绍买卖毒品,处5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是否应该全面禁止毒驾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全面禁止毒驾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全面禁止毒驾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全面禁止毒驾。

首先,毒驾是一种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据统计,每年因毒驾导致的交通事故造成大量人员伤亡,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负面影响。

全面禁止毒驾可以有效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公民的生命安全。

其次,毒驾不仅危害自己,也危害他人。

驾驶者在服用毒品后,会出现精神不集中、反应迟钝等症状,容易造成交通事故,给其他道路使用者带来威胁。

因此,禁止毒驾是保护他人生命安全的必要举措。

再者,全面禁止毒驾可以有效遏制毒品的滥用。

毒品与驾驶是严重不相容的,禁止毒驾可以减少毒品的滥用,从根本上减少毒品对社会的危害。

最后,名人名句中,有一句“安全第一”,这句话非常贴切地说明了全面禁止毒驾的重要性。

保障公民的生命安全是国家的责任,禁止毒驾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安宁和秩序。

反方观点,不应该全面禁止毒驾。

首先,毒驾与酒驾不同,毒品对驾驶技能的影响因人而异。

有的人服用毒品后仍能保持相对清醒的状态,不会对驾驶造成明显影响。

因此,全面禁止毒驾可能对一些人的正常生活造成不必要的限制。

其次,禁止毒驾可能导致一些人在需要的时候无法及时就医。

有些患者需要使用某些药物来控制疾病,如果这些药物被列入禁止毒驾的范围,可能会影响患者的正常生活和治疗。

再者,全面禁止毒驾可能会导致一些司机因为担心被检测出毒品而不敢就医或者报警。

这对社会的安全和秩序也会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

最后,有一句名人名句,“法不责众”,这句话说明了法律的制定应该是基于大多数人的利益,而不是因为个别人的行为而对所有人进行限制。

因此,全面禁止毒驾可能并不是最合适的解决方案。

综上所述,全面禁止毒驾是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而反方则认为全面禁止毒驾可能会对一些人的正常生活造成不必要的限制,对此问题的讨论还需要更多的权衡和平衡。

试论“毒驾”入刑问题的法律思考

试论“毒驾”入刑问题的法律思考

试论“毒驾”入刑问题的法律思考[论文摘要]随着《刑法修正案(八)》的正式生效,“酒驾”入刑已经尘埃落定,经过近两年的法律实践,已经初见成效。

然而,与“酒驾”具有同等或更大社会危害性的毒驾却因之前未受广泛关注而未能入刑。

随着一桩桩毒驾惨案的发生,毒驾的社会危害性逐渐为人们所认识。

针对这一社会现象,文章首先分析了毒驾问题的危害以及目前相关法律的漏洞,然后介绍了美国、欧洲、日本、新加坡等国毒驾入刑的成功经验;最后认为“毒驾”应为危险犯、“毒驾”标准要统一、“毒驾”检测要科学、“毒驾”司法要公正;希望这些思考能在推动“毒驾”入刑的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

[论文关键词]毒驾问题经验法律思考案例导入2012年4月22日,一辆从上海开往常熟的旅游巴士晃晃悠悠地开上了江苏常合高速公路。

当客车行至常熟段沿江高速公路时,突然失去控制冲破道路中间的绿化隔离带;对面一辆正常行驶的厢式货车由于躲闪不及,与之发生了猛烈碰撞,直接导致两车发生侧翻。

这起事故造成厢式货车司机和旅游巴士上13名乘客死亡的严重后果。

公安交警经过调查发现,旅游巴士的司机王某某4月20日晚伙同他人吸食了大量毒品并到网吧游戏、短歇,21日晨在精力尚不充足的情况下即驾驶大巴载乘游客至浙江杭州旅游,当夜返回上海,深夜又到网吧上网游戏至次日凌晨才进行了短暂的休息。

次日,在吸食毒品并且严重疲劳的情况下,又驾驶旅游巴士载游客至常熟,发生了严重的交通事故。

事后查明,王某某吸食毒品后并在严重疲劳状态下驾驶机动车辆、操作失当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这起骇人听闻的严重交通事故,让“毒驾入刑”的社会呼声再次高涨。

一、“毒驾”入刑概念的界定“毒驾”,顾名思义,即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其在英文中的正确表述包括“druggeddriving”、“drug-driving”或者“driving under the influence of illegal drugs”。

关于“毒驾”入刑问题的法律思考

关于“毒驾”入刑问题的法律思考

关于“毒驾”入刑问题的法律思考随着刑法修正案(八)的正式生效,“酒驾”入刑已经尘埃落定,经过一年多的实践,已经初见成效。

然而,与酒驾具有同等或是更大社会危害性的毒驾却因之前未受广泛关注而未能入刑。

随着一起起毒驾惨案的发生,毒驾的社会危害性逐渐为人们所认识。

针对这一社会现象,笔者首先分析了毒驾问题的危害以及目前相关法律的漏洞,然后介绍了发达国家毒驾入刑的成功经验,最后对毒驾入刑的几个基本问题进行了分析。

最终笔者认为,毒驾入刑是我国刑法发展的必然趋势。

标签:毒驾;刑法;经验;法律思考案例导入2012年4月22日,一辆从上海开往常熟的旅游巴士晃晃悠悠地开上了江苏常合高速公路。

当客车行至沿江高速常熟段时,突然冲破道路中间的隔离带,与对面一辆正常行驶的厢式货车猛烈碰撞,导致两车侧翻,事故造成大客车上13名乘客和货车司机死亡。

公安机关调查发现,旅游客车驾驶员王振伟4月20日晚伙同他人吸食冰毒并至网吧游戏、短歇,21日晨驾车载乘游客至杭州旅游,当夜返回上海,深夜又至网吧游戏至次日凌晨才短歇。

王振伟吸毒并在疲劳状态下驾驶车辆、操作失当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负事故全部责任。

这起骇人听闻的交通事故,让“毒驾入刑”的社会呼声再起。

1 毒驾入刑概念界定毒驾,即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辆,英文表述有drug-driving、druggeddriving或者driving under the influence of illegal drugs,是指非医疗目的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

[1]科学研究表明,人在吸食毒品后,中枢神经处于高度亢奋状态,大脑顿时出现真空状态,失去意识,无法控制自己,此时极易出现嗜睡、感觉迟钝、运动失调、幻觉、妄想、定向障碍等失控情形。

根据英国的一项研究表明,在饮酒后,人的反应时间比没有饮酒的反应时间慢12%;在吸毒后,人的反应时间比没有吸毒的反应时间慢21%,因此,“毒驾”的危害远远超过“酒驾”的危害。

醉驾应不应该入刑辩论赛 反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醉驾应不应该入刑辩论赛反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一辩: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我们反方认为,醉驾应该不入刑。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酒后驾驶是非常危险的行为,会对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但是,我们认为刑事处罚并不是解决这个问题的最佳方案。

首先,醉驾入刑会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

如果每一个醉驾都要被判刑,那么司法部门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来处理这个问题。

这不仅会占用宝贵的司法资源,还会影响到其他案件的审理进度。

其次,醉驾入刑可能会导致不公正的判决。

醉驾的判决标准很难确定,因为不同的人对酒精的耐受能力是不同的。

如果每个人都按照同样的标准来判决,那么可能会有些人因为误判而受到不公正的惩罚。

最后,我们认为,教育和宣传是更好的解决醉驾问题的方式。

政府应该加强对酒驾危害的宣传,让人们意识到酒驾的严重性。

同时,也应该加强对驾驶员的培训和监管,提高他们的驾驶技能和安全意识。

总之,我们认为醉驾应该不入刑,而是通过加强宣传和教育来解决这个问题。

二辩: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我们反方认为,醉驾不应该入刑。

我们认为醉驾并不是一种故意犯罪,而是一种由于酒精影响而导致的行为。

因此,将醉驾入刑并不是一个合理的做法。

首先,醉驾入刑会给司法部门带来很大的负担。

如果醉驾都要入刑,那么司法部门需要处理大量的类似案件,这将会占用大量的司法资源。

而这些资源本来可以用来处理更加严重的犯罪。

其次,醉驾入刑可能会导致不公正的判决。

酒精对每个人的影响是不同的,因此很难确定醉驾的标准。

如果每个人都按照同样的标准来判刑,那么可能会有些人因为误判而受到不公正的惩罚。

最后,我们认为教育和宣传是更好的解决醉驾问题的方式。

政府应该加强对酒驾危害的宣传,让人们意识到酒驾的严重性。

同时,也应该加强对驾驶员的培训和监管,提高他们的驾驶技能和安全意识。

总之,我们认为醉驾不应该入刑,而是应该通过加强宣传和教育来解决这个问题。

三辩: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我们反方认为,醉驾不应该入刑。

论毒驾入刑的意义及可行性分析

论毒驾入刑的意义及可行性分析发布时间:2022-08-08T02:55:18.303Z 来源:《科技新时代》2022年8期作者:杨东[导读] 自2011年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驶机动车规定为犯罪,将酒驾正式纳入刑法,酒驾行为因此明显减少。

然而对于危害性与酒驾相类似,甚至比酒驾危害性更加严重的毒驾却迟迟难以入刑。

(青岛大学山东青岛266071)摘要:自2011年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驶机动车规定为犯罪,将酒驾正式纳入刑法,酒驾行为因此明显减少。

然而对于危害性与酒驾相类似,甚至比酒驾危害性更加严重的毒驾却迟迟难以入刑。

面对日益猖獗的毒驾行为,应当及时的将毒驾纳入刑法的范围,首先,要理清毒驾入刑概念中的问题,解决概念中的争论。

其次,用数据展示毒驾发案趋势及毒驾的危害。

通过列举近年来的毒驾发案数据来与之前比较得出毒驾趋势。

第三,说明毒驾入刑的意义。

通过毒驾入刑可以切实有效的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弥补我国刑法空白,同时为提供借鉴意义。

第四,进行毒驾入刑可行性分析,说明毒驾入刑的必要性及紧迫性。

第五,要提出立法建议,结论与展望。

在总结国内外立法经验的同时,符合我国实际,尽快的将毒驾纳入刑法,完善社会主义法治。

关键词:毒驾入刑;可行性;意义一、毒驾的概念、发案趋势及其危害(一)毒驾的概念毒驾,是指注射、吸食了毒品后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的行为以及尚未戒除毒瘾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的行为。

对于毒驾的概念,有以下几种争议:首先出于医疗目的服用或者注射某种成瘾的药物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是否属于毒驾。

其次,毒驾的主体是指注射、吸食了毒品后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的驾驶人,此时驾驶人是否包括尚未戒除毒瘾的驾驶人。

再次,此处的公共道路应当如何界定,是否包括封闭小区内的道路,学校内部的道路等。

1.出于医疗目的的服用或者注射某种成瘾的药物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是否属于毒驾。

对于出于医疗目的服用或者注射某种成瘾的药物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是否属于毒驾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毒驾”入刑问题研究

“毒驾”入刑问题研究
“毒驾”作为一种侵害社会法益的行为在社会实践中频频发生,但是,刑法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制使其不能被刑法所评价。

从社会危害性的角度来看,“毒驾”的社会危害比酒驾的社会危害更甚!“举轻以明重”那么“毒驾”更应入刑方为合理,即使是反对“毒驾”入刑的观点对“毒驾”的社会危害性也是持肯定态度的。

因此不难看出,“毒驾”入刑只是时间和技术的问题。

刑法作为最严厉的一门部门法,理应受到谦抑性特征的约束,但这不否定将具有严重危害性的“毒驾”纳入刑法评价的范围,这不仅符合刑法的功能,反而更能体现刑法的基本任务。

本文将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具体论述。

引言部分中将解决“毒驾”入刑的前提问题,即“毒驾”的刑法内涵,在此部分中会涉及到“毒驾”的概念、“毒驾”的工具进而给出“毒驾”的科学定义。

在以后的几个部分论述中,“毒驾”的刑法内涵都将以引言中的定义为准。

下个部分,即“毒驾”入刑的必要性分析,通过对“毒驾”具体的社会危害进行分析,进而得出“毒驾”非罪是不能满足广大人民诉求的,这突出“毒驾”入刑的紧迫性。

在“毒驾”入刑的可行性探讨中分析“毒驾”入刑的理论基础和实践依据,将风险社会理论引用到刑法中,努力实现各个学科互取所长的研究思维;通过论证刑法的谦抑性进而更好的发挥刑法的实然价值。

最后着重探讨“毒驾”入刑的立法构想。

“毒驾”入刑的可行性研究

“毒驾”入刑的可行性研究随着社会的发展,交通事故逐渐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其中,毒驾引发的交通事故和伤亡人数不断上升,给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带来严重威胁。

针对毒驾问题,许多国家已经将其列入刑事犯罪行为范畴,通过入刑来严厉打击毒驾行为。

因此,对于我国"毒驾"入刑的可行性进行研究和探讨是十分必要的。

首先,"毒驾"入刑具有可行性。

毒驾行为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危害道路交通安全,构成对公共安全的威胁。

严重的毒驾事故不仅造成人员伤亡,还导致财产损失。

通过入刑,可以将其与其他犯罪行为进行区分,针对毒驾的严重危害性进行处罚。

这样一来,一旦发现毒驾行为,相关的法律法规将能更好地对其进行打击和惩罚,起到警示作用,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水平。

其次,"毒驾"入刑具备操作性。

在入刑过程中,可以参考其他国家相关法律的做法和经验,对我国现行的刑法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和调整。

可以明确规定毒驾的违法行为、标准和处罚力度,并设立相应的制度、程序和机构,如对毒驾行为实施有效的嗜好品检测和打击手段。

此外,入刑可以帮助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合作,共同打击毒驾行为。

再次,"毒驾"入刑具有必要性。

当前,我国公路交通事故频发,许多事故都与毒驾行为相关。

而且,毒驾行为的高发也导致了社会治安的恶化。

通过入刑,不仅能明确毒驾行为的违法性质,更可以提高对毒驾行为的打击力度和处罚力度,从而起到威慑作用,降低毒驾行为的发生频率。

最后,"毒驾"入刑具有可控性。

在入刑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法规和标准,如何判定毒驾行为、应当由哪些部门负责等。

同时,还可以进一步加强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法院等相关机构的合作,形成打击毒驾行为的统一战线。

这样一来,就能够更好地评估和控制入刑后的影响,确保入刑的有效实施。

总之,“毒驾”入刑具备可行性。

通过入刑,可以明确毒驾行为的违法性质,进一步提高对毒驾行为的打击力度,起到威慑作用,降低毒驾行为的发生频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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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主席:
我们都知道吸食毒品确是一种违法行为。

但是,如果将吸毒会对人体产生影响简单的推定为毒驾就一定具有普遍的极大社会危害性并由此机械的认为其应当入刑。

这种逻辑显然无法成立。

理由有三:
第一,任何违法行为入刑的必要条件是其社会危害要必须要具有高度的盖然性。

然而吸毒与饮酒不同,酒精对人体的影响是单一的。

但是,不同的毒品由不同基因的个体吸入不同剂量会对人体会产生何种影响以目前的科学认知根本无法确定一个明确的标准。

连定罪标准都无法确定,又如何谈毒驾入刑呢?
第二,对方辩友认为很多西方发达国家已经将毒驾入刑,为什么我国就不能入呢?原因很简单,因为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是严格区分“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的,但西方发达国家的刑法则对此不做区分,所以国外对于毒驾的处罚多数虽然名义上已然入刑,但实际上从处罚的程度来看与我国的行政处罚是相当的。

因此,机械的拿国外的毒驾入刑与我国相类比无疑是荒谬的!
第三,我方认为毒驾入刑根本无法实现刑罚的目的!因为刑罚的威慑力是建立在对像是守法之人的假设之上的,而吸毒者却多是漠视道德规范,甚至妄图挑战法律制度之人。

这样具有反社会性与侵略性的群体又怎么会被吸毒驾车的刑法条文所震慑呢?治理毒驾问题必须釜底抽薪,通过健全的行政管理机制从源头上斩断毒驾之根,而不能像对方辩友一样,报着“刑罚万能主义”思想将社会治理的职能统统丢给刑罚了之。

可以预见的是在接下来的正方总结陈词中,对方辩友一定会极尽华丽的辞藻来渲染毒驾行为的十恶不赦。

但是,要提醒在座各位的是,我们作为法律人,必须在此刻保持冷静的头脑!
社会意味着秩序,人性表征着自由。

康德曾断言:“自由乃是每个人据其人性所拥有的唯一原始的权利”!刑法是社会管理的最后调整手段。

毒驾一旦入刑,其结果必将是法治不举、人权不畅、文明失守!毫无疑问我们绝不能把刑罚当做医治违法行为的“万灵丹”!一部合乎正义的刑事法律只有通过尊重人性、提倡人道与保障人权,才能树立起法治应有的尊严和国民对法律的信赖,才能使刑法作为正义女神手中的达摩克利斯之剑行使惩恶扬善的神圣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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