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物权编亮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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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亮点授课

《民法典》亮点授课

《民法典》亮点授课《民法典》亮点授课大纲
一、引言
1. 《民法典》的制定背景和意义
2. 《民法典》在中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二、总则编亮点
1.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起止时间
2. 监护制度的新规定
3.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新规定
4.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新规定
5.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类型
6. 民事法律行为的代理制度
7. 诉讼时效的新规定
8. 民事权利的救济方式
三、物权编亮点
1. 物权公示原则的具体应用
2.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3.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和转让
4. 住宅小区的共有部分归业主共有
5. 物业服务人的权利和义务
6. 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
7. 动产抵押和权利质押的新规定
四、合同编亮点
1. 合同的成立和生效要件
2.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3. 合同解除的条件和方法
4. 违约责任的形式和承担方式
5. 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负担
6. 租赁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
7.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新规定
8. 借款合同的新规定
9. 技术合同的新规定
五、人格权编亮点
1. 人格权的保护原则和方法
2. 个人信息保护的新规定
3. 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的维护
4.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新规定
5. 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的新规定
6. 一般人格权和精神损害赔偿的新规定
7. 侵害人格权的责任承担方式
8. 侵害人格权的抗辩事由
9. 人格权侵权行为的认定和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10. 人格权侵权行为的赔偿范围和计算方法。

《民法典》物权编亮点及条文解读

《民法典》物权编亮点及条文解读

物权编七大亮点1.新设添附制度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从而形成不可分离的物或者具有新物性质的物。

《民法典》规定了加工、附合、混合三种添附形式,如物件加工、材料生产、房屋增建、房屋装修等。

(第三百二十二条)2.三权分置——土地经营权来了以适应“三权分置”后土地经营权入市的需要,《民法典》物权编增加土地经营权的规定,并删除耕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

(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百六十一条、第三百六十三条)3.完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适当降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特别是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表决门槛,增加规定紧急情况下使用维修资金的特别程序。

(第278条、第281条)4.细化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自动续期规则《民法典》规定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自动续期,有利于保护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物权法》规定使用期限最长七十年,如继续使用需再签订合同,缴纳费用。

是否缴纳费用、缴纳多少费用等等问题,《民法典》授权单行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后规定。

(第三百五十九条)5.居住权入法实现物尽其用为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住房制度的要求,增加规定“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明确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的生活居住需要。

(第二编第十四章)6.走向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登记制度的统一删除了《物权法》中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具体登记机构的内容,为今后建立统一的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登记制度留下空间。

(第四百零二条、第四百二十七条)7.扩大担保合同的范围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法治保障,《民法典》在现行物权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担保物权制度,明确融资租赁、保理、所有权保留等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担保功能,增加规定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物权编》条文解读在物权编中,通则这一分编由3章(第一章至第三章)组成,共35条(《民法典》第二百零五条至第二百三十九条)。

民法典开讲-专家解读物权编

民法典开讲-专家解读物权编

民法典开讲:专家解读物权编一、老人“以房养老”获得更好法律保障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梅夏英表示,此次民法典(草案)增设的居住权,是指在房屋上设定一个较为固定的、对抗效力更强的用益物权,拥有居住权的人可以占有、使用他人的房屋,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而房屋所有权依然属于房主.目前,在居住领域更为常见的方式是房屋买卖和租赁.相比之下,居住权能使居住者得到更多的保障,其权利期限可不设上限,一直居住至离世为止.同时由于居住权需要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让他人能清楚地知道居住权人所享有的权利,完成权利公示后,形成的居住关系更加稳定.此前,有机构推出“以房养老”模式,老人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他人或机构,并通过合同约定老人既能获得一笔售房款,还可以在房屋中居住到去世为止.若草案获得通过,选择“以房养老”方式的老人,便可以通过办理登记手续取得居住权,让晚年获得更好的保障.居住权规则的出台,为住房问题提供了一个新的制度选择.它能够发挥房屋的保障作用,让闲置的房屋物尽其用,同时也为有需要的人群提供一个相对固定的居所,实现住有所居.二、确立了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草案》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这是我国在产权保护方面有一次重大进步,可以清楚地看到我国的立法工作在坚定不移地坚持人民当家作主的宗旨和理念.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完善所有权制度的重要内容在所有权分编中,立法框架沿袭了物权法的结构.同时,结合近些年来人民普遍反映的难题和新冠疫情防控实践,重点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进行了完善,主要表现在:(一)明确了居委会对业主大会的设立和选举工作的指导和协助的义务.草案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二)在征收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事由中增加了“疫情防控”.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三)明确了物业和业主对于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的相关责任.第二百八十五条第2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第二百八十六条第1款规定:“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这是由新冠疫情期间发生的管理问题,从维护公共利益的角度作出的规定.笔者认为,尽管这是管理型规范,但与刑法产生呼应,避免了类似事件直接入刑,增加了执法的柔性,与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相统一.(四)业主表决事项的门槛被降低.表决事项由原来的七项增加为现在的九项,新增了(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将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的第五项中的使用和筹集维修资金,分裂为(五)使用资金和(六)筹集资金两项,并规定了不一样的表决比例.“使用资金”延续了物权法的双三分之二制度.改变共有部分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和“筹集资金”采取了经参与表决的双四分之三制度.这样算下来就相当于占专有面积和人数二分之一以上既可以事项相应行为.比照原来的三分之二要求有所降低.四、非典型担保是完善担保物权制度的重要抓手为优化营商环境,草案在物权法的基础上,对担保物权制度做了较大修订.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明确了非典型担保的担保功能.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一般是指融资租赁、保理、所有权保留等非典型担保合同.二是简化了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的一般条款.草案第四百条对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三)项做了简化,把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简化为名称和数量等情况;第四百二十七条把物权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简化为名称和数量,质量和状况不作要求.三是明确实现担保物权的受偿规则.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而草案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删除了前述条款第一项中“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的规定.这个是信息技术发展给管理上带来极大便利,使得情况发生了变化,信息不对称引发的欺诈行为可以第一时间被发现,减少纠纷发生的可能.五、自动续期、“居住权”、“三权分置”是完善用益物权制度的亮点用益物权是物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法典对于用益物权进行了修订,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自动续期.草案第三百五十九条第1款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二是增加新型用益物权“居住权”.这是物权编比物权法增加的一章,共6条.居住权是指为满足生活需要,依照合同约定,对他人住宅享有的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居住权应当通过书面合同约定.居住权的设立以登记为要件.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看前面很像是租赁关系,但是后面的规定由于租赁有差异,比如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三是在农村集体产权相关制度中落实“三权分置”的改革要求.为了解决农村问题,提出将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创新.实施“三权分置”的重点是放活经营权,核心要义就是明晰赋予经营权应有的法律地位和权能.物权编在第十一章对此做了明确对规定.。

《民法典》物权编与《物权法》全文对比

《民法典》物权编与《物权法》全文对比

《民法典》物权编与《物权法》全文对比《民法典》物权编与《物权法》全文对比1. 引言《民法典》作为我国首部以法典形式立法的法律,涵盖了私法、商法和诉讼程序法等多个领域。

其中,《民法典》物权编是其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对于物权关系的规范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而在此之前,《物权法》作为我国物权制度的基本法律,同样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的角度对比分析《民法典》物权编与《物权法》的全文内容,探讨其异同之处,并就个人理解进行分析。

2. 《民法典》物权编的立法框架《民法典》物权编总共分为七章,分别是总则、占有、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所有权保护和物权与他物权的关系。

在这七章中,对于物权的各种情况都做了详细的规定,并对于物权的保护也做了全面的安排。

3. 《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物权法》是我国于2007年颁布实施的一部重要立法,共分为七章,分别是总则、宅基地使用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共有和共同共有、物权保护。

在这七章中也对于各类物权关系做了具体的规定。

4. 《民法典》和《物权法》在立法框架上的对比从总体来看,《民法典》物权编与《物权法》在立法框架上有一定的相似之处。

各自都有着总则、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章节。

《民法典》从《物权法》中吸收了一些经验并加以完善,例如对于物权保护方面有了更加细化和完善的规定。

5. 个人理解和观点个人认为,《民法典》物权编作为我国最高级别的法律,对于物权关系的规范更加全面和系统。

相比之下,《物权法》在一些细节上可能存在不足之处,例如在对于共有和共同共有的规定上较为简略。

我对于《民法典》物权编的期待也更加高一些,期望它能更好地规范和保护各类物权关系。

6. 总结通过本文的对比分析可以看出,《民法典》物权编相比于《物权法》在对物权关系的规范上更加全面和系统。

这也体现了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相信随着《民法典》的不断完善和实施,对于我国的法治建设会有着更加积极的推动作用。

民法典八大亮点解读简报

民法典八大亮点解读简报

民法典八大亮点解读简报摘要:一、民法典的背景与意义二、亮点一:总则编八大亮点1.胎儿利益保护2.八周岁孩子可以打酱油3.失能老人须监护4.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5.个人信息和网络虚拟财产受保护三、亮点二:物权编亮点1.新设添附制度2.三权分置——土地经营权来了3.完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4.细化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自动续期规则四、亮点三:合同编亮点1.电子合同开启无纸化时代2.有理有据,向霸座者说不3.对商家的霸王条款说不4.物业纠纷不用怕,物业服务合同来维权五、亮点四:人格权编亮点1.器官捐献的基本规则2.预防性骚扰3.姓名权、名称权的扩张保护4.禁止非法收集个人信息六、亮点五:侵权责任编亮点1.见义勇为者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2.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正文:民法典是一部具有时代特色的人民权利宣言书,它关系到每一个公民的生老病死、衣食住行。

在新时代背景下,民法典的出台具有重大意义,它为我们的日常生活提供了更加全面、系统的法律保障。

在民法典中,有八大亮点值得我们关注。

首先,总则编明确了胎儿利益保护、八周岁孩子可以打酱油、失能老人须监护等社会热点问题,充分体现了对弱势群体的关爱。

同时,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个人信息和网络虚拟财产受保护,进一步健全了我国民事法律体系。

其次,物权编的新设添附制度、三权分置——土地经营权来了、完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以及细化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自动续期规则,为我国土地制度改革提供了法律支持,有助于盘活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再次,合同编的电子合同无纸化、向霸座者说不、对商家的霸王条款说不以及物业服务合同来维权等亮点,进一步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了市场秩序。

此外,人格权编的器官捐献基本规则、预防性骚扰、姓名权、名称权的扩张保护以及禁止非法收集个人信息等内容,强化了对人格权益的保护,彰显了我国对人权的高度重视。

最后,侵权责任编的见义勇为者不承担民事责任以及受益人应给予适当补偿的规定,有助于杜绝英雄流血又流泪的现象,鼓励公民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民法典物权编详细解读PPT课件

民法典物权编详细解读PPT课件
是完善农村集体产权相关制度,落实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改革的要求,
2 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关规定作了完善,增加土地经营权的规定,并删除耕
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以适应“三权分置”后土地经营权入市的需要 (第二编第十一章、第三百九十九条)。
三是为贯彻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住房制度的
中国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Civil cod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中华人民共和国
物权编主要内容概况
1 关于通则 规定了物权制度基础性规范,包括平等保护等物权基本原 则,物权变动的具体规则,以及物权保护制度
2 关于所有权 是所有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 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中国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Civil cod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3 关于用益物权
物权编主要内容概况
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的物享有占有、使 用和收益的权利。第三分编规定了用益物权制度, 明确了用益物权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建设用 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用益物权。还 在现行物权法规定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完善
3 关于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 益的权利
中国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Civil cod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中华人民共和国
物权编主要内容概况
4 关于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是指为了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立的物权,包括抵押 权、质权和留置权
解读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部民法典之物权编
汇报人:XXX

民法典亮点解读

民法典亮点解读

民法典亮点解读2020年5月28日,我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通过。

这是中国立法史上的一大事件,也是我们国家法律制度建设进程中的一个重大里程碑。

民法典汇集了我国民法领域的全部规范,内容包含了人身权、财产权、婚姻家庭、侵权责任、继承等多个领域,对于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该法律的亮点进行解读。

一、保障个人权益《民法典》明确规定,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等人身权是不可侵犯的基本权利。

这充分保障了个人的基本权益,防止了侵害等问题的发生。

同时,在对儿童、老年人等弱势群体进行保护方面,《民法典》也规定了相应的措施。

例如对于儿童,规定父母应当尽力维护未成年子女的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等,而未成年人也有权利和义务独立承担自己的民事责任。

二、明确财产权利义务《民法典》首次将民法领域的“物权”单独立法。

在财产权利义务方面,《民法典》规定了保有、占有、使用、管理、收益、处分等多个权利。

同时也强调了财产权的义务方面,例如规定“任何人不得侵占他人财产”,并对合同、物权等方面的责任、能力、代理等方面进行了明确。

此外,《民法典》还增加了个人独立产权制度,规定公民的知识产权属于自然人独立产权,权利得到了进一步保障。

三、婚姻家庭领域权利保障《民法典》对婚姻家庭领域的权利进行了进一步明确。

例如规定离婚抚养子女方面的问题,确保抚养权、监护权等合理的分配。

同时,对于配偶在家庭投入的实际贡献的认可,规定财产分割应当合理反映夫妻共同财产的真实情况。

《民法典》中还包括了家庭关系、家庭暴力的规定,保护加害方制止暴力和改正行为,同时也为受害者提供了保护机制。

四、侵权责任方面的规定《民法典》规定了侵权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以及各种赔偿方式,并提出了“惩罚性赔偿”制度。

此外,还增加了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规定,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等方面的权利。

五、继承权益《民法典》规定了继承人的权益,落实了“继承有序,合法稳定”的法律原则。

《民法典》重点修改条文解读--物权编--物业服务人与业主的关系(第285条)

《民法典》重点修改条文解读--物权编--物业服务人与业主的关系(第285条)

三、条文解读与法律适用
关于什么是物业服务合同,人们对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存在何种性质的 法律关系,一直存在模糊的认识。在《物权法》出台之前,一般依据《物业 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 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 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 区域内 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第34条第1款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 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二、修改背景
(二)增加规定物业服务人及时答复业主询问的义务,保障业主的知情权和 监督权。 《物权法》第82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 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该条赋予了业主对 物业服务企业管理行为的监督权。
二、修改背景
《物业管理条例》第6条第2款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 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 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二、修改背景
(三)增加规定物业服务人配合政府执行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的义 务。 本条第2款增加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 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与此相对应,第 286条相应增加了业主依法予以配合和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义务。
二、修改背景
三、条文解读与法律适用
本法第937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 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 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 人。 第939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 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 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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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开始正式施行。

民法典在多个方面对现有的法律条文进行了完善,比如以下几点。

除此之外,在物权编也有几点对现有制度进行了完善,下面就来给大家详细介绍一下。

民法典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而言,在现行物权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相关制度,一是适当降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表决计算基数,将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事项排除在特别程序之外,提高了决策的效率。

增加了两项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部分扩大了业主的权利;二是新增了“居住权”这一用益物权;三是浮动抵押财产的确定时点变更;四是抵押期间抵押财产的转让规则发生变化;五是增加抵押权与质权竞合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物权编有几个亮点,下面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

1.新设添附制度
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从而形成不可分离的物或者具有新物性质的物。

《民法典》规定了加工、附合、混合三种添附形式,如物件加工、材料生产、房屋增建、房屋装修等。

(第三百二十二条)
2.三权分置——土地经营权来了
以适应“三权分置”后土地经营权入市的需要,《民法典》物权编增加土地经营权的规定,并删除耕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

(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百六十一条、第三百六十三条)
3.完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
适当降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特别是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表决门槛,增加规定紧急情况下使用维修资金的特别程序。

(第278条、第281条)
4.细化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自动续期规则
《民法典》规定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自动续期,有利于保护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物权法》规定使用期限最长七十年,如继续使用需再签订合同,缴纳费用。

是否缴纳费用、缴纳多少费用等等问题,《民法典》授权单行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后规定。

(第三百五十九条)
5.居住权入法实现物尽其用
为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住房制度的要求,增加规定“居住权”这一新
型用益物权,明确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的生活居住需要。

(第二编第十四章)
6.走向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登记制度的统一
删除了《物权法》中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具体登记机构的内容,为今后建立统一的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登记制度留下空间。

(第四百零二条、第四百二十七条)
7.扩大担保合同的范围
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法治保障,《民法典》在现行物权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担保物权制度,明确融资租赁、保理、所有权保留等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担保功能,增加规定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一款)。

民法典开始实施,可能会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一定的改变,比如说离婚冷静期、财产继承方面、电子合同也具有法律条文等。

如果说大家陷入了官司或者纠纷,建议咨询专业的律师,他们会帮大家提出好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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