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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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贵阳市花溪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规定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贵阳市花溪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规定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贵阳市花溪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1.15•【字号】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施行日期】2013.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贵阳市花溪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规定》已经2012年12月19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再勇2013年1月15日贵阳市花溪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保护花溪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的生物多样性,规范湿地公园的管理,维护园内秩序,保护环境,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花溪国家城市湿地公园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湿地公园的保护、利用,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花溪区人民政府所属的花溪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处是公园的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受同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的委托,实施公园管理范围内的行政处罚。

规划、农业、水利、工商、旅游、林业绿化、城市管理、环境保护、住建、国土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协同做好湿地公园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湿地公园保护、利用和管理的工作经费列入花溪区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建立政府和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多层次、多渠道投入机制,加快湿地公园的发展。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公园资源、自然生态环境和设施的义务,有权举报、制止破坏湿地公园的行为。

第六条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设置游园须知、示意图、指示牌、标志牌、界牌、界桩,明示收费项目、标准、依据,公布服务监督电话;(二)配备、培训导游、解说、绿化等人员;(三)完善卫生配套设施,建立环境卫生责任制;(四)制定安全应急预案,防止安全事故;(五)根据环境容量和生态平衡需要,确定最大客流控制人数,实行重要区域轮休、关闭制度;(六)建立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

贵阳“两湖一库”

贵阳“两湖一库”

贵阳“两湖一库”概况‚两湖一库‛是贵阳市红枫湖、百花湖、阿哈水库饮用水源的简称。

目前,贵阳市开发利用为城镇生活、生产的蓄水工程有1200多座。

主要饮用水源为‚红枫、百花、阿哈、花溪、松柏山‛五大水库,其中两湖一库,每天向贵阳市城区、清镇市、白云区供水55万吨,提供了贵阳市城区城市用水量的60%,供应着120多万市民的饮水,地位极其重要,是贵阳市民珍贵的‚三口水缸‛!红枫湖红枫湖位于贵阳市中心以西28公里,建于50年代末,是新中国成立后在乌江水系支流猫跳河进行梯级开发而形成的省内面积最大的人工水库之一,位于梯级开发的第一级。

设计正常水位高程1240米,相应水面面积57.2平方公里,库容6.01亿立方米,死水位高程1127.5米。

是以城市供水为主要功能、灌溉、发电、旅游为辅助功能的大型人工水库。

入湖河流为羊昌河、麻线河、后六河、麦翁河。

百花湖百花湖距贵阳市中心22公里,距金阳新区市政府驻地7公里,于1966年建成,位于猫跳河梯级开发的第二级,设计正常水位高程1195米,相应水面面积14.5 平方公里,库容1.91亿立方米,死水位高程1188米。

是以城市供水为主要功能,灌溉、发电、旅游为辅助功能的大型人工水库。

入湖河流为猫跳河、东门桥河、长冲河、麦西河、板坡场沟。

阿哈水库阿哈水库距市中心8公里,位于贵阳市南明河支流小车河上游,1960年6月竣工,历经多次扩建,设计正常水位高程1110米,相应水面面积4.5 平方公里,库容0.542亿立方米,死水位高程1090米。

是以城市供水和防洪为主功能的中型人工水库。

入湖河流为金钟河、烂泥沟河、蔡冲河、白岩河、游鱼河。

现状由于多年来工业、生活、农业污染,两湖一库水质逐年呈现出恶化趋势,阿哈水库勉强维持在Ⅲ类水质,红枫湖、百花湖部分时段、部分水域出现蓝藻,水质状况十分严峻,引起了广泛关注。

党和政府高度重视,采取措施进行保护和治理。

2007年《国内动态清样》第2379期刊登了《贵州‚两湖‛污染严重威胁上百万人饮水安全》一文,温家宝总理作了重要批示。

贵州省水土保持条例(2018年修正)-

贵州省水土保持条例(2018年修正)-

贵州省水土保持条例(2018年修正)正文:----------------------------------------------------------------------------------------------------------------------------------------------------贵州省水土保持条例(2012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灾害,治理石漠化,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土保持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年度目标任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实行目标责任和考核奖惩制度。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土保持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的水土保持工作机构,行使本条例规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工作的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措施,做好本辖区内水土保持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水土保持宣传教育,将水土保持纳入公益性宣传范围和国民素质教育体系、中小学法制教育内容,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的水土保持意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安排专项资金、提供科研实验场地和人才培养基地,鼓励和支持水土保持科研及推广工作,培养水土保持人才。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贵阳市高雁垃圾填埋场搬迁及重建工作的安排意见-筑府办发[2008]94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贵阳市高雁垃圾填埋场搬迁及重建工作的安排意见-筑府办发[2008]94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贵阳市高雁垃圾填埋场搬迁及重建工作的安排意见正文:----------------------------------------------------------------------------------------------------------------------------------------------------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贵阳市高雁垃圾填埋场搬迁及重建工作的安排意见(筑府办发〔2008〕94号)乌当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贵阳市高雁垃圾填埋场搬迁及重建工作的安排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阳市高雁垃圾填埋场搬迁及重建工作的安排意见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六月十日附件:贵阳市高雁垃圾填埋场搬迁及重建工作的安排意见一、选址定点工作。

由乌当区政府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实地踏勘三个备选场址,充分听取相关部门意见并经专家论证后,确定新建场址。

市发改、城管、环保、规划、林业、国土、建设、水利等部门配合。

完成时限:2008年6月30日前二、环境评估工作。

由乌当区政府牵头,市、区环保部门配合向省环保局报送高雁垃圾填埋场及重建垃圾填埋场的环境评估审批工作。

完成时限:2008年9月30日前三、水土保持方案。

由乌当区政府负责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水利部门积极配合支持,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完成时限:2008年7月31日前四、立项报批工作。

(一)关于高雁填埋场建设投资转固定资产的相关工作1.由市城管局负责督促高雁垃圾填埋场项目业主完成资产转固的准备工作:即工程质量备案、环保验收、消防验收、工程结算、财务决算等各单项验收手续;负责督促高雁垃圾填埋场项目业主必须按国家规定准备验收资料:从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到招标、合同文件、设计变更通知书、工程竣工资料以及以上各单项验收资料、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以及项目业主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水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水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水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9.10•【字号】筑府办发[2014]40号•【施行日期】2014.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水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筑府办发〔2014〕40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贵阳市水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4年9月10日贵阳市水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黔委厅字〔2014〕30号)和《中共贵阳市委、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贵阳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筑党发〔2014〕25号),设立贵阳市水务管理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市水利局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划入市水务管理局。

(二)将市城市管理局承担的城市供水、城市污水处理、河道管理、城区防汛职责和对城市供水、污水处理及回收利用等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方面的监管职责划入市水务管理局。

(三)将市生态文明委承担的指导城市用水水量分配、水功能区划、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职责划入市水务管理局。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水行政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有关法规、规章,拟订相关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拟订水务发展规划及水资源、防洪排涝、农田水利、供水、节水、水土保持、污水处理及回用、中水利用等专业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承担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保障责任。

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

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

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11.03•【字号】•【施行日期】1998.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1998年11月3日)为进一步落实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召开的计划生育和环境保护座谈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实施〈贵州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确保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特作如下决定。

一、明确目标,认真实行环境保护责任制(一)环境保护目标:到2000年,全省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加剧的趋势得到初步控制,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不低于95%;2002年,贵阳、遵义、六盘水、安顺、都匀、凯里、兴义、铜仁、毕节等城市的大气二氧化硫和决悬浮微粒浓度要达到规定的功能区标准,红枫湖、百花湖的水质达到规定的功能区标准,流经城市河流的城区河段以及猫跳河、拖长江、巴拉河水质有明显改善;2005年,贵阳市要达到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要求。

2000年,全省所有工业污染源要达标排放,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要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以内,各地、州(市)要将本辖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省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以内。

(二)各级党委、人民政府要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认真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建立环境质量公布制度,向社会公布辖区环境质量状况。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和各地区行署每年应向社会发布环境状况公报,贵阳、六盘水、遵义等城市要逐步建立环境质量周报或季报制度。

县级以上党委、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负责人要切实履行环境保护的职责,坚决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要将辖区环境质量、环境保护执法情况和环境保护工作情况作为年度考核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主要领导人政绩的重要内酸雨容。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26•【字号】筑府办发[2011]132号•【施行日期】2011.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筑府办发〔2011〕132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金阳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贵阳市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贵阳市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67号)、《关于加强和完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18号)以及省国土资源厅、农牧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2号)等文件精神,要求各地依据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基本农田上图成果、经批准的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完成后三个月内完成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并在乡级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完成四个月内,完成基本农田保护信息逐级备案工作。

为全面完成我市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依法依规,规范调整;确保数量,提升质量;稳定布局,明确条件”的原则,按照基本农田“现场有标志,图上有标注,农户手中有标牌,管理者心中有标准”的建设标准,进一步优化基本农田保护区布局,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完善各项保护制度,夯实农业产业基础,实现基本农田保护管理信息化、网络化、常态化,使基本农田保护工作达到“保护责任社会化、基础工作规范化、日常管理制度化、执法监察网络化、动态监测信息化”的精细化管理水平,确保我市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为统筹城乡,推动贵阳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贵州省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指标计算及复核方法

贵州省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指标计算及复核方法

贵州省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指标计算及复核方法一、落实政府水土保持职责情况(一)《水土保持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任务,安排专项资金,并组织实施。

”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是落实政府水土保持职责的具体体现,是确保水土保持规划实施的重要前提条件。

因此,在市级人民政府每五年一次制定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应当包括水土保持规划的任务和指标,将水土保持工作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有机结合起来。

指标复核方法:规划落实情况应分析比较水土保持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其相应规划目标、任务、关键指标等内容协调一致时方可计算指标分值。

专项资金落实情况应以资金计划文件为准,规划资金情况以批复水土保持规划的分年度投资计划为准。

逢五年规划期的最后一年应用五年总数进行考核。

(二)根据《水土保持法》规定,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

依法对下级人民政府开展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是强化政府水土保持职责的重要保障。

指标复核方法:应查阅对下级人民政府目标考核相关资料,开展水土保持目标考核工作的通知、考核过程资料、考核结果以及考核结果应用材料齐全,且对所属县级行政区全部进行考核的方可计算指标分值。

二、水土保持方案编报率水土保持方案编报率指考核期内编报水土保持方案且获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正式批复的生产建设项目数占应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总数的百分比。

由被考核单位根据水利部门方案审批情况进行申报,申报材料应包括考核期内完成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建设项目清单、批复文件、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图,以及依法可以不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的建设项目清单及佐证材料,其计算公式如下:指标复核方法:生产建设项目扰动图斑数量基数以水利部门开展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天地一体化”监管结果为依据。

采用分辨率高于5m的卫星遥感影像进行解译,统计考核期内新增1公顷以上扰动图斑总数,比对被考核单位提供的申报资料,对疑似漏报图斑进行现场踏查后,确定应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总数,进行指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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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
核细则(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土保持
【发文字号】筑府办函[2018]61号
【发布部门】贵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8.04.28
【实施日期】2018.04.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细则(试行)的通知
(筑府办函〔2018〕61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贵阳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细则(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8年4月28日
贵阳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精神,促进贵阳市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及《贵州省水土保持条例》《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府办函〔2018〕39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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