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通知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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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决定书(一)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决定书(一)

项目金额标准且无正当理由的;
五、大额工程款采取现金支付或支付资金流向异常的;
六、其他

现决定对你单位
项目/分期项目采取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土地增值
税清算。具体如下:
你单位对上述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 60 日内向

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 (盖章) 年月日
备注:决定书一式两份,一份税务机关留存,一份送达纳税人。
三、装饰装修、园林绿化工程不能提供完整的工程施工图、竣工图、工程量
清单、材料苗木清单,建安造价高于当地扣除项目金额标准且无正当理由的;装
饰装修工程由无资质企业、个体工商户或个人施工,园林绿化工程由个体工商户
或个人施工,建安造价高于当地扣除项目金额标准且无正当理由的;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工程承包企业互为关联企业,建安造价高于当地扣除
附件 5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决定书(一)
税土核〔 〕 号

经调查核实,由于你单位开发的一、不能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建筑施工合同的,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整提供
工程竣工、工程结算、工程监理等方面资料的,或未按国家有关规定、程序、手
续进行工程结算的;
二、工程结算项目建安造价高于当地扣除项目金额标准且无正当理由的;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问题的通知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问题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问题的通知【标 签】土地增值税清算【颁布单位】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赣地税发﹝2008﹞76号【发文日期】2008-06-03【实施时间】2008-06-03【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土地增值税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 近几年,各地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具体的业务问题。

经研究,现就各地反映的有关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纳税人建造既有住宅又有非住宅的综合楼(或连体楼),其增值额的计算问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的规定,对纳税人建造既有住宅又有非住宅的综合楼(或连体楼),如果其中有普通住宅的,应区分普通住宅与其他类型的房地产分别核算土地增值额。

同一房地产项目的车库等附属设施不属于普通住宅,应按其他类型的房地产计算土地增值额。

二、关于纳税人建造既有住宅又有非住宅的综合楼(或连体楼)的资金费用的分摊问题 对纳税人建造既有住宅又有非住宅的综合楼(或连体楼),其发生的资金费用按照下列原则分摊: (一)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及土地征用和拆迁补偿费,分别按纳税人取得的普通住宅、其他类型的房地产的销售收入进行分摊。

(二)纳税人发生的其它费用,按单位建筑面积分摊。

三、关于核定征收率的确定问题 根据现行土地增值税政策的有关规定,对房地产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当销售总量未达到85%之前,必须按已确定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销售总量达到85%后,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纳税人符合清算条件不进行清算的,列为重点检查对象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纳税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七条情形之一的,地税机关按不低于预征率的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按核定税款扣除预征税款后的余额补缴土地增值税税款。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通知书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通知书

附件10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通知书
地税清税(核)[ ] 号
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的有关规定,税务机关对你(单位)项目土地增值税进行核定征收,核定结果如下:
1.该项目房地产转让收入为元。

2.核定征收率为 %。

3.经核定该项目应缴土地增值税元,已预缴土地增值税元,应补缴土地增值税元。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通知三个工作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如不服本通知,应按照本通知依法按期缴纳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或提供相应担保得到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地方税务局或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年月日说明:本通知一式两份,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各留存一份。

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宁夏、西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为了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将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收入确认的问题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

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支付的质量保证金,其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合同约定,扣留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开发项目的质量保证金,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就质量保证金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发票的,按发票所载金额予以扣除;未开具发票的,扣留的质保金不得计算扣除。

三、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问题(一)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二)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

上述具体适用的比例按省级人民政府此前规定的比例执行。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既向金融机构借款,又有其他借款的,其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时不能同时适用本条(一)、(二)项所述两种办法。

(四)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经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应调整至财务费用中计算扣除。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188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188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正文:----------------------------------------------------------------------------------------------------------------------------------------------------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188号)各基层局: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关于印发〈辽宁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地税发[2007]102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6]76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7]200号)及其他税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的若干政策问题(一)关于土地使用权价款的扣除问题纳税人应当凭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下发的《土地批件》、《土地出让金缴费证明》以及财政、土地管理等部门出具的土地出让金缴纳收据、土地使用权购置发票、政府或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等合法有效凭据计算“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凡取得票据或者其他资料,但未实际支付土地出让金或购置土地使用权价款或支付土地出让金、购置土地使用权价款后又返还的,不允许计入扣除项目。

(二)关于契税、土地使用税等的扣除问题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缴纳的契税,应当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

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应当计入“房地产开发费用”中的“管理费用”扣除。

(三)关于公共配套设施的确认问题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中的公共配套设施,是指根据政府或政府相关部门的要求,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必须建造且无偿转让给相关单位或业主使用的、非营利性的公共事业设施。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0.05.19•【字号】黑地税函[2010]33号•【施行日期】2010.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土地增值税正文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黑地税函〔2010〕33号)各市(地)地方税务局:根据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需要,结合我省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现状,现就涉及的有关业务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扣除项目有关问题(一)拆除违建项目支出的扣除拆除违建项目支出是企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应准予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但支付的罚款不应予以扣除。

(二)拆迁补偿费的扣除在确定拆迁补偿费扣除金额时,将拆迁(回迁)合同作为确定扣除项目金额的依据。

(三)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对没有发生借款费用的企业,因不发生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百分之五以内据实扣除。

(四)同一项目不同类型房地产成本费用的分摊属于同一项目建造不同类型房地产共同的成本费用,应按不同类型房地产可售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确定项目的扣除金额。

二、关于拆迁安置户土地增值税的清算问题(一)对房地产企业建造的用于安置拆迁户的回迁安置房,视同销售处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认收入,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对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计入销售收入。

(二)开发企业采取异地安置的,异地安置的房屋价值可按当期市场价格视同货币安置计入开发成本。

(三)货币安置拆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合法有效凭据计入开发成本。

三、关于普通标准住宅的认定问题2008年12月31日之前开发销售的房地产,根据黑地税发〔2007〕119号文件规定,普通标准住宅的标准是: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4倍以下。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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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标 签】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
【颁布单位】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深地税发﹝2009﹞460号
【发文日期】2009-10-29
【实施时间】2009-10-2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土地增值税
各基层局:
为简化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现将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核定征收范围:2005年11月1日以前开发并开始销售且销售期至2005年11月1日以后结束的房地产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可以适用核定征收。

二、核定征收率:对普通标准住宅销售收入核定征收率为6%,对非普通标准住宅销售收入核定征收率为8%,对写字楼、商铺销售收入核定征收率为10%,对其他类型房地产销售收入核定征收率为5%。

核定征收税款包含已预征税款。

三、执行时间:从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提供资料清单.doc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提供资料清单.doc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应提供的资料清单:一、确认纳税主体和经营行为的有关资料(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3)《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复印件;(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6)《销售许可证》复印件;(7)《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8)《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9)合作开发协议;二、确认清算单位的有关资料(10)项目竣工清算报表;(11)税务机关出具的普通住宅的确认文件;(12)项目建议书的批复;(13)房屋土地管理局测绘面积报告书;(14)商品住房建筑面积情况明细表;(15)商品住房建筑面积情况明细表<附表>;(16)已完工开发项目成本表;(17)清算项目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确认清算条件的有关资料(18)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合同;(19)清算项目的预算、概算书、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20)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提交注销税务登记的有关手续,作为确认应进行清算的依据;(21)销售商品房有关证明资料,以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并加盖公章的形式,包含:销售项目栋号、房间号、销售面积、销售收入、用途等;取得实物收入的,应提交评估报告;(22)清算项目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23)主要开发产品(工程)销售明细表;注:确认清算条件,所使用的证据还包括前面已经提供的:项目竣工清算报表,已完工开发项目成本表,清算项目的销售许可证,房屋土地管理局测绘面积报告书等四项资料。

四、确认收入总额的有关资料(2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完税凭证,包括:已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25)企业领用的全部房地产开发企业专用发票;(26)银行明细对账单;注:确认收入总额,所使用的证据还包括前面已经提供的:主要开发产品(工程)销售明细表,与销售商品房有关证明资料,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合同等三项资料。

五、确认扣除项目总额的有关资料(27)能够按清算项目支付贷款利息的有关证明;(28)合作开发协议;(29)上缴土地转让金收据复印件;(30)“四项成本”超标,应提交税务机关的核定文件;(31)按评估价确认扣除项目的,应提交资产评估报告;注:确认扣除项目总额,所使用的证据还包括前面已经提供的: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已完工开发项目成本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地价款有关证明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清算项目的预算、概算书、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借款合同,清算项目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完税凭证等八项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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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
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通知书
津地税土增清核〔20 〕号(纳税人名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公告》第十三条和《天津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现决定对你(单位)项目普通标准住宅按%的核定征收率、非普通标准住宅和其它项目按%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核定征收的理由如下:
如对本通知不服,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确定的税额、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方可在实际缴清税款和滞纳金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通知。

主管税务机关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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