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农村低保边缘家庭教育救助政策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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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市低保边缘户救助制度的意见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市低保边缘户救助制度的意见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市低保边缘户救助制度的意见【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发文字号】锦政办发[2008]70号【发布部门】锦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08.08.05【实施日期】2008.08.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市低保边缘户救助制度的意见(锦政办发〔2008〕70号)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锦州市农村大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八月五日锦州市农村大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施方案为加强全市农村大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切实保障广大农民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效落实《辽宁省农村大集食品经营行为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服务民生为己任,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既管好又便民的原则和突出重点、带动全面的工作思路,大力实施农村大集食品安全放心工程,不断健全农村大集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提升农村大集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全力推进我市农村大集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建设。

二、组织领导及职责分工(一)组织领导为加强此项工作领导,市政府成立农村大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组长刘洋市政府副市长副组长张树良市政府副秘书长王明时市工商局局长成员闫树海市工商局副局长高宏建市公安局副局长张宝军市卫生局副局长闫立卿市质监局副局长晏洪超市动监局副局长张贵斌市农委副主任田雨昌市商业局副局长张佩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工商局,主任闫树海(兼)。

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落实此项工作。

(二)职责分工1.工商部门负责农村大集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并在各级政府的指导下,协调各部门之间关系,组织专项整治等日常工作。

2.公安部门负责农村大集治安秩序的整治,加强市场内机动车辆管理,严厉打击涉嫌食品安全的犯罪行为。

城乡低保及临时救助 政策解读

城乡低保及临时救助 政策解读

城乡低保申请条件
5、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以 及因病、因灾、因疫情、因学、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过大或者 收入大幅度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人口。
城乡低保申请条件
二、低保对象的认定:
新申请或续保登记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应当同 时符合以下情形:
1.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家庭人均拥有现金、存款、商业保险、有价证券等金融性资 产低于2倍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 店式公寓等),但有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房屋兼做家庭唯一 居住场所的除外。
城乡低保收入核算
(四)转移净收入 转移净收入指转移性收入扣减转移性支出之后的收入。转移 性收入包括赡养(抚养、扶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 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 入等;转移性支出指居民对国家、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居 民的经常性转移支出,包括缴纳的税款、各项社会保障支出、 赡养支出以及其他经常转移支出等。
B类:属中长期保障对象,主要包括有大病、重病患者的低保家庭,有重度 残疾人的低保家庭,子女正在上大学的低保家庭,子女未成年的单亲低保家庭, 一户多残(多病)或老残一体的低保家庭,其他原因造成短期内生活状况难以 有较大转变的低保家庭;
C类:是除A、B类以外的其他低保对象。
城乡低保政策标准
自2023年1月份起,我市的城乡低保财政补助发放标准
城乡低保收入核算
3.因学费用。对家庭成员中有在普惠性幼儿园或国家统招全日制本科 及以下公办学校就读的学生,按一学年教育费用刚性支出(指个人负 担的学费、住宿费或保教费扣除获得政府或社会资助后的实际支出) 予以扣减。在民办非义务教育阶段就读的学生,参照当地同类型公办 学校教育费用刚性支出标准予以扣减。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低保边缘户专项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低保边缘户专项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低保边缘户专项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丹东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1.19•【字号】丹政办发[2007]47号•【施行日期】2007.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低保边缘户专项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丹政办发〔2007〕4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房产局、市卫生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建立城市低保边缘户专项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十九日关于建立城市低保边缘户专项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体系,建立多种形式的社会救助制度,加强对困难群众的救助,促进社会和谐,切实维护我市城市低保边缘群体的基本生活权益,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低保边缘户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 2007 〕 54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建立城市低保边缘户专项救助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建立城市低保边缘户专项救助制度,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通过科学界定城市低保边缘户的范围,实施重点项目的梯次救助,有效缓解城市低保边缘户在疾病医疗、子女就学和冬季取暖等方面的突出困难,进一步完善城市社会救助制度,实现救助水平的基本平衡。

城市低保边缘户专项救助坚持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相协调、相衔接的原则;坚持救助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原则;坚持实行专项救助的原则;坚持家庭收入核算和审批程序参照城市低保对象审批有关规定执行的原则。

二、救助对象和范围城市低保边缘户是指收入水平虽高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但由于未享受长期性救助政策,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城市低保对象,处于相对贫困状态的城市居民。

县低收入家庭认定及救助帮扶实施细则

县低收入家庭认定及救助帮扶实施细则

**县低收入家庭认定及救助帮扶实施细则为进一步规范我县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健全低收入人口常态化救助帮扶机制,推动完善分层分类城乡统筹的社会救助体系,扩大社会救助制度的覆盖范围,根据《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号)《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号)《**省低收入家庭认定及救助帮扶办法》(****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县民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低收入家庭认定及救助帮扶工作。

民政、发展改革、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乡村振兴、医疗保障、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全县相应的低收入家庭认定及救助帮扶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将低收入家庭救助帮扶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办法规定做好低收入家庭认定及救助帮扶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机构负责做好低收入认定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工作。

第三条县民政部门、乡村振兴部门应当加强本辖区内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的规范管理和相关服务。

对于低收入家庭申请相关社会救助帮扶的,各相关部门应按相关规定给予救助帮扶。

第四条低收入家庭认定及救助帮扶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属地管理,动态管理;公平、公正、公开;救助帮扶程序优化,高效便民。

第二章低收入家庭范围第五条低收入家庭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人员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脱贫不稳定户及边缘易致贫户;支出型困难家庭;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低收入家庭中的家庭成员为低收入人口。

第六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是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倍,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相关规定的家庭。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人均收入基准线,根据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动态调整。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范围参照《**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相关规定。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低保边缘户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低保边缘户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低保边缘户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本溪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1.16•【字号】本政办发[2007]114号•【施行日期】2007.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低保边缘户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本政办发〔2007〕114号)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供暖办《关于建立城市低保边缘户救助制度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十六日关于建立城市低保边缘户救助制度的意见为有效缓解城市低保边缘户相对贫困问题,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低保边缘户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5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城市低保边缘户救助制度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救助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

通过合理界定城市低保边缘户,实施重点项目救助,有效缓解城市低保边缘户在疾病医疗、子女就学、冬季取暖等方面的突出困难。

(二)救助原则。

从实际出发,合理界定救助对象,实现城市低保户与低保边缘户救助水平基本平衡。

二、救助对象持有本市非农户籍,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城市低保标准120%(按农村低保标准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低于农村低保标准120%),且实际生活水平低于享受专项救助后城市低保户的城市居民家庭,确定为城市低保边缘户。

当城市低保标准和低保配套政策救助标准调整时,要相应调整城市低保边缘户认定范围。

三、救助政策(一)医疗救助。

将城市低保边缘户纳入城市特困居民医疗救助体系,救助标准为城市低保户救助标准的60%,救助比例按政府与个人6:4的比例承担医疗费用,门诊救助每人每年最高限额为40元(两县为30元),住院救助每人每年最高限额为2000元(两县为1000元)。

惠州市民政局关于开展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工作的通知

惠州市民政局关于开展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工作的通知

惠州市民政局关于开展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3.12.28•【字号】惠民发〔2023〕89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正文惠州市民政局关于开展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工作的通知惠民发〔2023〕8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办法》(粤府办〔2022〕3号,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管理、救助等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审核确认工作申请认定支出型困难家庭的,家庭人均年收入按申请之日前家庭成员12个月的总收入平均计算;人均可支配收入按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户籍所在县(区)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确定。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审核确认过程中的家庭收入计算、家庭生活状况综合评估、动态管理、取消认定资格等工作,按照《办法》规定执行。

二、救助措施(一)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重病患者(当地规定的重特大疾病患者),一级、二级残疾人,三级、四级精神残疾人和智力残疾人,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享受全额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成员,可按照《办法》和本市相关政策规定向相应的职能部门申请享受医疗救助、教育资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养老服务、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等保障待遇。

(三)各有关单位要鼓励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加强社会救助主动发现,强化政府救助与公益慈善帮扶相衔接。

三、证件发放管理各县(区)民政部门应当在作出审核确认决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或《支出型困难家庭证》。

取消认定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及时收回证件。

伊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低保边缘困难群众救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伊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低保边缘困难群众救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伊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低保边缘困难群众救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伊春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7.04.05•【字号】伊民规〔2017〕2号•【施行日期】2017.04.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正文伊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低保边缘困难群众救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伊民规〔2017〕2号各县(市)、区民政局:为扎实有效开展低保边缘困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补齐短板,兜住底线,织密编牢社会救助保障网,布民政局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低保边缘困难群众救助的实施意见》,请各县(市)、区按照《意见》要求,做好低保边缘困难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

伊春市民政局2017年4月5日关于进一步加强低保边缘困难群众救助的实施意见对低保边缘困难群众开展有效常规救助,已是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亟待补齐的短板。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在巩固低保、特困人员救助成果的基础上,扩大临时救助覆盖面,攻坚克难,尽最大努力做好低保边缘困难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兜住底线,编密织牢社会救助保障网。

鉴于国家专项资金缺口和伊春市低保边缘群众家庭生活困难实际,制定此实施意见。

一、完善制度,健全机制,稳步推进低保边缘困难群众救助对低保边缘困难群众实施救助,坚持政府救助与社会援助相结合,与其他救助制度相衔接的原则,重点围绕解决低保边缘家庭因病、因灾、因学、因意外等造成的支出型困难,突出''救急难”特性,严格遵循《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伊政办发〔201523号)、《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伊政办规〔2016〕14号)、《伊春市民政局关于开展“救急难”试点工作的实滋方案》规定的救助条件、救助程序、救助标准执行。

(一)抓好制度配套实施,保障基本生活。

要积极探索建立救助制度,完善救助办法,保证低保边缘困难群众享受到固定常态救助。

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宁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和专项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宁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和专项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宁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和专项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7.22•【字号】万府办〔2021〕27号•【施行日期】2021.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宁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和专项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兴隆华侨旅游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万宁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和专项救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7月22日万宁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和专项救助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推进和完善我市城乡低收入家庭专项救助有关工作,根据《海南省社会救助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59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和完善城乡低收入家庭专项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20〕3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生工作“坚守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预期”的重要论述,坚持以人为本,按照保基本、兜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总体思路,对全市低收入家庭进行全面认定,通过增强兜底功能,建立我市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和城乡低收入家庭救助工作格局。

二、总体目标通过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和专项救助,逐步健全完善分类分层、城乡统筹的社会救助体系,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城乡低收入家庭专项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巩固脱贫成果,减少和遏制返贫,逐步缩小低收入群体城乡差距,化解社会矛盾,进一步增强城乡低收入家庭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以及抵御风险的能力。

三、认定条件及审批程序(一)认定条件。

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的条件包括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三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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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农村低保边緣家庭教育救助政策的若干意见
实施农村低保边緣家庭教育救助政策的若干意见
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形势下,社会和相关政府部门开始关注靠国家较低的补助金来维持生计的家庭(低保户),对其进行多方面的照顾,以便使其早日摆脱贫困。

但仍然有一部分家庭,成员们的生活水平接近于低保家庭,却未能享受政府的相关福利政策,我们称之为低保边缘家庭。

而对于低保边缘家庭(包括低保家庭)而言,摆脱贫困首先应当解决好教育问题。

教育是解决贫困问题的有效渠道,但对于农村低保边缘化的家庭,往往是难以承受高额教育费用的。

这样的冲突对于农村贫困家庭的发展非常不利,甚至会导致其陷入贫困恶性循环的怪圈之中,难以脱身。

针对此类现象,国家历年来推行的义务教育及非义务教育救助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国民人力资源能力,改变了贫困群众的弱势地位。

但是改变的程度往往还取决于国家是否采取了切实有效的措施。

而在贫困家庭教育救助中,农村低保边缘家庭非义务教育救助更为重要,因此,本文在研究如何实施农村低保边缘家庭教育救助政策的基础上,阐述了农村低保边缘家庭教育救助政策的现状,分析了当前救助政策的不足和影响因素,并对实施教育救助政策提出几点建议,以求完善我国教育救助政策体系。

一、农村低保边緣家庭教育救助政策现状分析
长期以来,我国对困难家庭子女的教育非常重视。

近年来,国家针对家庭困难子女的教育救助出台了一系列明确的政策,其中包括我国义
务教育阶段实施“两免一补”政策,该政策的内容包括对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免除学杂费和补助寄宿生生活费,该项政策在全国得到了全面实施。

在高校教育救助政策中,已经开启了多项教育救助措施,如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助学贷款、助学岗位、学费减免、绿色通道等。

此外,许多社会上的慈善机构也专门设立了救助项目,如团中央、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的“希望工程”、中国宋庆龄基金会的“未来工程”、邵逸夫基金会、日本住友商事奖学金、“赢创奖学金”等。

这些措施都体现了社会和政府对贫困子女受教育问题的重视,为其能够更顺利地完成学业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二、农村低保边緣家庭教育救助政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影响因素
(一)制度化水平低我国目前仍处于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对于大学教育这种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救助大都不是长期性的,没有专门设立针对此阶段的教育救助政策,该阶段的制度化建设尚需改进和完善。

国家虽然颁布了相应的政策法规,但是对教育救助的实际实施只是起到了指导性作用,所提出的大部分救助政策都较为笼统,不够细化,也没有规范教育救助工作,实网络出版时间:网络出版地址:赵磊,长春工业大学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社会保障。

施效果并不明显。

此外,教育投资的效益是长远的,需要一个较长的等待过程,而且取得的效益更多地体现在社会效益上而不是经济效益上。

所以,政府可能更乐意将资金投入到见效更快的项目上。

在这种情况下,势必使得我国当前教育救助水
平不高,制度化水平持续低下。

(二)缺乏充足的资金来源及教育费用的不断增加经济基础决定着教育救助的规模,对于农村低保边缘化的家庭来说,不堪一击的经济基础和越来越严峻的教育环境决定了其无法应对和满足当前孩子的教育要求。

农村低保边缘化的家庭经济承受力非常有限,国家在有限的教育投入和教育产业化等方面的问题导致了教育费用的连年增加,这一方面也加剧了家庭贫困。

调查显示,农民储蓄的首要目的就是“攒学费”,远远高于养老、买房等。

2012年,我国财政性教育经费还不及同期GDP的4%。

过少的教育救助经费投入使得国家家庭教育救助体系难以发挥有效的作用,救助程度不高。

另外,奖学金往往与成绩挂钩,并非是专门资助家庭困难的学生。

而同时由于地方政府财力有限,在教育救助方面投入的基金较少,即使实施了救助,往往也是一次性的救助,金额大多在3000—5000元左右。

显然,这些资金不足以帮助贫困家庭应对上万元的教育费用,很多家庭仍然无法支付巨额的教育开支。

(三)社会慈善事业较少从理论上来说,实施教育救助的主题是多元化的,不能仅仅局限在政府部门。

在当前政府财政能力有限而低保边缘家庭贫困现象日益严重的实际情况下,只依靠政府是难以实现对低保边缘家庭及低保家庭的社会救助,尤其是在教育方面的救助,这将直接影响到贫困家庭是否真正脱贫及家庭将来的生存发展。

因此,应当大力发展社会组织及相应机构的作用。

而我国的社会教育救助多集中在高等教育阶段,如设立专门的奖学金奖励优秀学生和帮助困难学生
等。

而对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救助较少,并且社会各界的投资大都具有目的性。

三、农村低保边緣家庭教育救助政策实施的相关建议(一)政府应积极承担救助责任
高校是直接培养学生的教育机构,而政府则是承担安排制度、提供资金、组织实施和救助的第一责任主体,高校应该在积极配合国家的救助政策的基础上,向学生提供一定的教育救助,而政府则要承担主要的救助责任。

政府承担救助责任的具体实施方法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展开:第一,发挥社会资源的作用,组织社会上有影响力的人发展慈善事业。

比如,利用明星效应,用明星在社会上的影响力和号召力去带动社会大众奉献爱心。

第二,政府要协调好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的工作,让三者各自发挥其功能。

民政部门可以在调查的基础上向高校提供救助数据和档案,财政部门负责民政部门与教育部门的协调工作,教育部门应及时向高校提供学生的基本情况并组织高校实施救助。

(二)拓宽筹资渠道,确保资金支持拓宽筹资渠道,确保资金支持对于农村低保边缘家庭教育救助政策是最强有力的保障。

国家应该加大财政支持,鼓励社会组织设立救助基金,鼓励学校辅助救助,加大扶持力度,从而减少公民在教育方面的投入成本。

政府机关应协调配合,建立教育专项基金,解决教育发展过程中的不平衡问题,保障资金的稳定性。

此外,政府还应该加强对贫困子女的教育救助宣传工作,尽可能多地为贫困学生提供优惠政策,并鼓励社会组织、企业、个人等有能力、有爱心的群体尽其所能地帮助贫困学生解决教育问题。

另外,在学校、街道办事
处或企业等地方建立教育捐助站,政府对其匹配相应的事业编制,形成一个全社会教育救助的网络平台,使更多的社会爱心人士有更广阔的渠道奉献爱心。

同时,要制定相应的法律政策,保证爱心资金的支持落到实处,避免非法分子趁机得利。

从长远角度来看,社会捐助应当从政府部门转到非盈利的社会工艺组织。

而政府则应当有意识地为其创造条件,推动其快速发展。

(三)加快教育救助制度化建设保证教育制度的规范性和稳定性是实现教育救助制度化的必然要求,政府在积极承担教育救助责任的同时还要保证教育制度的有效运行。

为加快教育救助制度化建设,高校应该适当地向贫困家庭学生提供助学岗位、助学金、学费减免等救助方案,使学生能够通过努力学习或工作帮助家庭缓解经济负担。

同时,要想加快教育救助制度化建设,地方政府应该规范好教育救助实施的救助条件、救助内容、救助标准和救助程序等,使救助工作能够客观、公正地实施。

为加快教育救助制度化建设,社会组织应该在政府的支持下,尽可能多地设立教育救助项目,拓宽救助资金的来源,保持救助稳定发展,用最低的成本获得最高的救助效益,使尽可能多的农村低保边缘化家庭获得教育救助。

作者:赵晶(长春工业大学吉林长春1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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