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江门产业转移工业园产业准入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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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2019年度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江府办〔2019〕16号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2019年度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江府办〔2019〕16号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2019年度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正文:----------------------------------------------------------------------------------------------------------------------------------------------------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2019年度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江府办〔2019〕16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事业单位,中直、省直驻江门有关单位:《江门市2019年度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司法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4月9日江门市2019年度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一、正式项目(共7项)序号项目名称起草单位责任人报送市司法局审核时间新制定或者修订1江门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李广义2019年4月新制定2江门市潭江水资源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市水利局梁君明2019年5月修订3江门市扶持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余中华2019年6月新制定4江门市电力建设征地拆迁和青苗补偿办法市发展改革局王长青2019年8月修订5关于进一步加强江门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钱杰润2019年8月新制定6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市财政局李文聪2019年9月新制定7江门市农业品牌培育奖励办法市农业农村局郑少强2019年10月新制定二、预备项目(共3项)序号项目名称起草单位预计报送审核时间1江门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编制与管理办法市公安局2019年11月前2江门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2019年11月前3江门市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办法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2019年10月前——结束——。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江府〔2020〕9号 JMFG2020005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江府〔2020〕9号 JMFG2020005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江府〔2020〕9号JMFG2020005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现将《江门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2020年3月3日江门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我市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江门市政府投资,是指在江门市域范围使用市本级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按照国家、省完善有关配套政策措施要求,发挥好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

按照国家、省有关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要求,不断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

第四条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五条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工业园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工业园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工业园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01•【字号】江府办函[2011]144号•【施行日期】2011.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工业园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江府办函[2011]144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根据产业转移工业园的发展形势,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改完善的《江门市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工业园建设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江门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一年六月一日江门市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工业园建设的实施意见为把江门建设成为珠三角新的经济增长极、先进制造业重点发展区,鼓励各市、区以及周边发达地区的项目到我市产业转移园区落户发展,将我市产业转移工业园打造成为省示范性产业转移工业园,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粤发[2008]4号)和市委办公室、市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江办发[2008]18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推进产业转移是省委、省政府改善发展环境、破解发展难题、实现新一轮大发展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提升产业层次、增强我市产业竞争力,引进一批珠三角发达地区较高水平的转移企业,推进市域内产业合理转移,使我市产业转移工业园迅速发展壮大,形成产业集聚,成为省示范性产业转移工业园。

二、工作分工按照省的要求,江门产业转移工业园的规划、建设应按“一园三区”的模式,且必须纳入江门市集中统一管理,因此江门市政府、开平市政府、恩平市政府及台山市政府要按照各自工作分工,搞好园区的开发建设,共同打造示范性园区。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机构及简称的通知-江府办函[2005]110号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机构及简称的通知-江府办函[2005]110号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机构及简称的通知正文:---------------------------------------------------------------------------------------------------------------------------------------------------- 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机构及简称的通知江府办函[2005]110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根据市政府机构设置及调整情况,现将修订后的《江门市人民政府机构及简称》和省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及简称的通知》(粤办函[2004]33号)一并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规范使用。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五年五月十七日江门市人民政府机构及简称(供内部使用)一、市政府工作部门(34个)1、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府办公室)2、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发展改革局)3、江门市经济贸易局(市经贸局,(江门市酒类专卖管理局)市酒类专卖局)4、江门市教育局(市教育局)5、江门市科学技术局(市科技局,(江门市知识产权局)市知识产权局)6、江门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市民族宗教局)7、江门市公安局(市公安局)8、江门市监察局(市监察局)9、江门市民政局(市民政局)10、江门市司法局(市司法局)11、江门市财政局(市财政局)12、江门市人事局(市人事局,(江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编办)13、江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劳动保障局)14、江门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15、江门市建设局(市建设局)16、江门市交通局(市交通局)17、江门市水利局(市水利局)18、江门市农业局(市农业局)19、江门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市外经贸局)20、江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文广新局)21、江门市卫生局(市卫生局)22、江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市人口计生局)23、江门市审计局(市审计局)24、江门市环境保护局(市环保局)25、江门市体育局(市体育局)26、江门市统计局(市统计局)27、江门市物价局(市物价局)28、江门市林业局(市林业局)29、江门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海洋渔业局)30、江门市旅游局(市旅游局)31、江门市法制局(市法制局)32、江门市外事侨务局(市外侨局)33、江门市规划局(市规划局)34、江门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市市政局,(江门市城市管理局) 市城管局) (江门市监察局与中共江门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列入市政府工作部门序列,不计入政府机构个数;江门市经济贸易局加挂江门市酒类专卖管理局牌子;江门市科学技术局加挂江门市知识产权局牌子;江门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加挂江门市城市管理局牌子;江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为江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既是市委的工作机构,又是市政府的工作机构,挂靠江门市人事局。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鼓励和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2023年修订版)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鼓励和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2023年修订版)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鼓励和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2023年修订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0.23•【字号】江府〔2023〕21号•【施行日期】2023.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法正文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鼓励和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2023年修订版)的通知江府〔2023〕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直、省直驻江门有关单位:《江门市鼓励和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2023年修订版)》业经市政府十六届四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2023年10月23日江门市鼓励和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2023年修订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总部企业认定第三章政策扶持第四章认定和奖励流程第五章服务与监管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加快形成总部经济规模效应,不断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推动全市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市政府的战略部署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江门市注册成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符合江门鼓励发展的产业方向,履行总部职能,且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企业。

第三条总部经济发展工作实行“市级统筹、市县联动、县(市、区)为主”的工作机制。

江门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由市政府统筹,人才、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管、统计、金融、税务等相关部门协同推进,做好总部企业培育和行业管理,日常工作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

各县(市、区)政府是总部经济发展工作的实施主体,应当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做好总部企业引进、培育服务、总部企业认定和奖补等有关工作。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3.21•【字号】江府办〔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机构组织正文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江府办〔202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事业单位,中直、省直驻江门有关单位:《江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十六届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司法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3月21日江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规范第三章编制计划第四章起草第五章审核和审查第六章发布第七章备案审查第八章评估、清理、修改、废止和延期实施第九章监督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管理,维护法制统一,促进法治政府建设,推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7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江门市本级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发布和全市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级人民政府(含政府办公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依法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部门以及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部门)制定(含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以部门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工业用地土地出让金优惠办法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工业用地土地出让金优惠办法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工业用地土地出让金优惠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0.30•【字号】江府办[2006]104号•【施行日期】2006.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工业用地土地出让金优惠办法的通知(江府办[2006]10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我市从2001年开始,对市区一些重点地域(工业园区)通过实行免收工业用地土地出让金的办法,先后吸引了大批客商前来投资办企业,使招商引资取得显著成效。

为进一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促进市区工业园区的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市区工业用地的土地出让金优惠办法作如下调整:一、凡经省级及省以上科技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企业,其企业发展所需的工业用地,凭有效的高新技术产业企业认定文件,可免收土地出让金,只收取按土地出让金计提的农业开发资金。

二、凡在市政府已发文明确给予优惠政策的有关工业园区或工业集中区(具体见附表)投资创办企业的,其工业用地的土地出让金统一实行减半收取,如出让金减半后达不到按省定计提农业开发资金标准的,按计提农业开发资金标准收取。

三、凡不属于上述第一、二点规定的工业企业,其工业用地的土地出让金按全额收取,不予减免。

四、工业用地的土地出让金享受优惠后的地价不得低于国家和省定的最低价标准,低于最低价标准的,按最低出让金标准计收。

五、凡在新会区投资创办工业企业的,其土地出让金的收取办法仍按该区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六、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六年十月三十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关于实施技术标准战略的意见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关于实施技术标准战略的意见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关于实施技术标准战略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14•【字号】江府办[2007]43号•【施行日期】2007.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关于实施技术标准战略的意见的通知(江府办[2007]43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江门市关于实施技术标准战略的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质监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七年五月十四日江门市关于实施技术标准战略的意见为推动我市全面实施技术标准战略,提升标准化在提高产品质量、促进产业发展、增强技术创新能力中的有效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广东省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十一五”规划》和《关于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江府[2006]31号),现就我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市场为导向,紧紧围绕“工业强市,民资外资富市,科教立市,环境优市,和谐兴市”五大发展战略,坚持自主创新,全面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发挥政府推动作用,增强全社会标准化意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共同参与标准化活动,充分发挥技术标准联结技术创新与市场、联系产业和社会的重要作用。

促进科技成果的标准化、产业化和国际化,使我市的技术特点和优势更多体现在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中,提高我市的产业水平和综合竞争力,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二)基本原则1、坚持企业主体原则。

企业是研制和实施标准的主体,也是实施技术标准战略的受益者。

要积极引导、扶持企业强化标准化意识,以立足全国、走向国际的战略眼光,制订规划,加大投入,根据各自发展阶段,扎实开展技术标准基础工程、提升工程和创优工程,循序渐进,不断提高企业标准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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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江门产业转移工业园产业准
入标准的通知(2009)
【法规类别】行业标准管理
【发文字号】江府办[2009]50号
【发布部门】江门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5.21
【实施日期】2009.05.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江门产业转移工业园产业准入标准的通知
(江府办[2009]50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根据省环保局的意见,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修订《江门产业转移工业园产业准入标准》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印发江门产业转移工业园产业准入标准的通知》(江府办[2008]123号)同时废止。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江门产业转移工业园产业准入标准
江门产业转移工业园由恩平市米仓工业园区和开平市翠山湖工业园区组成,以“一区两园”模式建设全省示范性产业转移工业园,特制订产业准入标准。

一、入园项目
入园项目主要发展电子信息、五金机械、纺织服装等无污染或轻污染的高效、低能耗产业,严格控制水污染型行业的企业入园,严禁重污染行业的企业入园,严禁引进排放含有有毒物质和一类污染物的项目。

二、入园项目工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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