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长期护理保险委托经办服务采购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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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AA市长期护理保险委托经办服务项目的采购需求

关于开展AA市长期护理保险委托经办服务项目的采购需求

关于开展AA市长期护理保险委托经办服务项目的采购需求一、项目概况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6〕80号),根据《AA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穗府办函〔2017〕67号)精神,结合AA市实际,试点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出台《AA市医疗保障局AA市财政局AA市民政局AA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AA市长期护理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医保规字〔2019〕X号,下称《试行办法》)。

根据文件规定,拟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商业保险公司参与AA市长期护理保险长护评估及待遇经办工作。

采购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采购方式和程序,利用政府统一的招标平台,委托符合要求的商业保险公司参与AA市长期护理保险长护需求鉴定评估(以下简称长护评估)工作及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经办(以下简称待遇经办)工作。

采购人作为委托人与中标人签订《AA市长期护理保险政府采购合同》(以下简称《采购合同》),在合同中明确各自权利和义务。

中标人作为受委托人,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及合同条款向委托人提供服务。

合同严格规定中标人参与服务管理的范围,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合同规定开展相关工作。

委托人同时建立健全对商业保险公司参与AA市长期护理保险长护评估及待遇经办工作的服务质量评估机制以及退出机制,并通过绩效考评机制确保中标人提供的服务符合要求。

服务费缴费方式:采购人支付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费,交易中心向采购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委托业务区域划分延用第一期试点委托第三方机构的模式,将AA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长期护理保险委托业务划分成4个承办片区,具体划分如下:(一)第一承办片区为:白云区、花都区、从化区;(二)第二承办片区为:海珠区、南沙区、番禺区;(三)第三承办片区为:天河区、黄埔区、增城区;(四)第四承办片区为:越秀区、荔湾区。

享受机构护理待遇类别的参保人员按其入住的长护定点机构所在行政区纳入对应业务片区管理,享受居家护理待遇类别的参保人员按其长期护理保险服务的建床地址所在行政区纳入对应片区管理。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常政办发〔2018〕116号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常政办发〔2018〕116号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正文:----------------------------------------------------------------------------------------------------------------------------------------------------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常政办发〔2018〕116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为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不断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社会保障体系,切实解决我市长期失能人员,尤其是重度失能人员的长期护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6〕80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体系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常政发〔2014〕123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长期护理保险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保障我市长期失能人员生活照料和医疗护理需求;坚持基本保障,保障水平与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责任共担,保险制度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坚持统筹协调,实现各类险种间相对独立、功能衔接、协同发展;坚持稳妥推进,分步实施试点,实现服务市场供给能力和群众需求相适应。

二、目标任务(一)试点目标。

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即建立以个人缴费、政府补助和医保基金划转相结合的多渠道资金筹集机制,对经评定达到一定护理需求的长期失能参保人员,为其本人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服务的社会保险制度。

(二)主要任务。

制定失能等级评定标准体系和管理办法;探索制定长期护理保险保障项目和待遇支付等政策体系;制定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委托经办管理机制;探索制定各类长期护理服务定点机构和人员服务质量评价、协议管理和费用结算等办法;探索制定长期护理保险管理服务规范和运行机制等。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2.15•【字号】津政办规〔2020〕24号•【施行日期】2020.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2月15日天津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实施方案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解决重度失能人员长期护理保障问题,进一步健全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培育和规范养老服务市场,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紧紧围绕“五个现代化天津”建设总体要求,按照整体设计、分步实施、逐步完善工作主线,初步建立本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减轻重度失能人员及其家属长期护理事务性和经济负担,不断增加人民群众在共建共享发展中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

坚持保障基本,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各方承受能力,合理确定保障范围和待遇标准。

坚持独立运行,立足建立独立险种,独立设计、独立推进。

坚持责任共担,遵循权利义务对等,合理划分筹资责任和保障责任。

坚持机制创新,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经办服务,提升管理和服务效能。

坚持统筹协调,做好与相关社会保障制度及补贴政策、商业保险的功能衔接。

(三)工作目标。

通过试点运行,基本形成本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筹资运行、待遇保障、服务供给、基金管理等政策框架,并持续平稳运行,推动建立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制度。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长期护理保险办法》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长期护理保险办法》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长期护理保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1.30•【字号】乌政办规〔2021〕1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护理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长期护理保险办法》的通知乌政办规〔2021〕1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乌鲁木齐市长期护理保险办法》已经市十六届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1年11月30日乌鲁木齐市长期护理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解决长期失能人员的护理和日常照料难题,满足失能人员基本护理需求,不断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保局、财政厅、银保监局《关于乌鲁木齐市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通知》(新医保〔2020〕10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是经评定达到规定失能等级的长期失能人员,为其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服务或资金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参加乌鲁木齐市长护险参保人员的筹资、待遇享受、管理及经办服务等事项。

第四条【基本原则】坚持独立运行,着眼于建立独立险种、独立设计、独立推进。

坚持保障基本,低水平起步,以收定支,略有结余,合理确定保障范围和待遇标准,探索完善适宜的可持续发展的基金支付方式。

坚持责任共担,合理划分筹资责任和保障责任。

坚持机制创新,探索可持续发展的运行机制,提升保障效能和管理水平。

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吉林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吉林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吉林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6.12.07•【字号】吉市人社发〔2016〕80号•【施行日期】2016.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吉林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吉市人社发〔2016〕80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人力资源和会保障局、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实施《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实施意见(试行)》(吉市政办发〔2016〕31号),现将《吉林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6年12月7日吉林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试行)为全面贯彻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实施意见(试行)》(吉市政办发〔2016〕31号,以下简称《意见》),结合市本级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是指由卫生、民政等相关部门批准设立,具备接收生活自理能力重度依赖人员的医疗、养老、护理服务资质和能力,经评定符合长期护理保险服务机构准入条件并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长期护理保险服务协议的机构。

第二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意见》精神,负责制定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会同财政部门拟定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筹资标准,报市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筹集、支付、结算等服务与管理工作。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与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受托方经办事项、经办要求、合作方式、风险分担原则等内容,并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协议有效期为一年。

协议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三条长期护理保险待遇遵循参保人员自愿选择的原则,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1.入住定点养老护理服务机构,生活自理能力重度依赖的人员。

齐齐哈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齐齐哈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7.09.27•【字号】齐人社规〔2017〕4号•【施行日期】2017.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护理正文齐齐哈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齐人社规〔2017〕4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实施市政府印发的《齐齐哈尔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方案(试行)》(齐政办规〔2017〕15号)精神,我局制定了《齐齐哈尔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齐齐哈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7年9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参保范围和基金筹集第三章护理需求认定和等级评定第四章护理保险待遇第五章护理服务形式与内容第六章费用结算第七章服务管理第八章附则齐齐哈尔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人社部《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6〕80号)精神,根据市政府印发的《齐齐哈尔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方案(试行)》(齐政办规〔2017〕1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护理保险是以社会互助共济方式筹集资金,以长期失能人员为保障对象,重点解决重度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等所需费用的社会保险制度。

第三条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是指由相关部门批准设立,可为失能人员提供医疗、养老、护理服务,经评估具备护理保险服务条件,并与护理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护理保险服务协议的机构。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护理保险制度的组织实施;制定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失能人员评定办法,明确护理保险参保范围、基金筹集、等级评定、费用结算以及定点协议管理等,并随社会经济发展和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承受能力适时调整筹资标准、待遇标准以及相应的管理办法等。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6.24•【字号】衢政办发〔2024〕27号•【施行日期】2024.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正文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衢政办发〔2024〕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满足失能人员长期护理保障需求,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构建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73号)等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突出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紧扣保障长期失能人员基本生活权益和减轻失能家庭照顾负担两大重点,坚持覆盖全民、城乡统筹、保障适度、可持续发展,建立政策性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称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加快形成以长期护理保险为主体、惠民型商业护理保险等为补充的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体系,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助力我市四省边际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提高长期失能人员生活质量和人文关怀水平;坚持独立运行,建立独立险种,独立设计制度体系;坚持城乡一体,参保全民覆盖,待遇公平享有;坚持保障基本,合理确定保障范围和待遇标准;坚持责任共担,建立多渠道筹资机制,合理划分筹资责任和保障责任;坚持机制创新,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经办服务,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务效能。

(三)工作目标。

到2024年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全面实施;到2025年底,基本形成符合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老龄化发展趋势、满足群众多元需求的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制度体系。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 (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 (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医疗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8.12.11•【字号】渝医保发〔2018〕14号•【施行日期】2018.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护理正文关于印发《重庆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大渡口区、巴南区、垫江县、石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有关单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6〕80号)和《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试点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17〕28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重庆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试行)》印发你们,请抓好落实。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2018年12月11日重庆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6〕80号)和《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试点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17〕280号)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为长期失能人员享有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日常护理等服务提供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二)全市统筹、分级管理、责任分担;(三)整体设计、试点先行、逐步推开。

第三条市医疗保障局是长期护理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长期护理保险政策制定、基金预算、收支监管和统一管理。

各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长期护理保险政策实施。

市和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依照各自职能负责本辖区内长期护理保险的经办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和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依照职能对本辖区内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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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委托经办服务采购需求一、采购预算(最高限价)采购预算(最高限价):人民币2152万元。

二、资格要求(一)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条件。

(二)经国家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和营业,取得《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三)本项目只接受在副省级以上城市设立的保险公司(含总公司、分公司和中心支公司)投标。

分公司或中心支公司投标的,须提供具有法人资格的总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总公司同意承办长期护理保险的授权书,授权书须加盖总公司公章。

(四)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是(√)否。

(五)是否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是(√)否。

采购人需求一、项目概况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6〕80号),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广州市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穗府办函〔2017〕67号)精神,结合广州市实际,试点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出台《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长期护理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穗人社规字〔2017〕6号)。

根据文件规定,拟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商业保险公司参与广州市长期护理保险长护评估及待遇经办工作。

采购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采购方式和程序,利用政府统一的招标平台,委托符合要求的商业保险公司参与广州市长期护理保险长护评估及待遇经办工作。

委托人与中标人签订《广州市长期护理保险政府采购合同》(以下简称《采购合同》),在合同中明确各自权利和义务。

中标人作为受委托人,按照《试行办法》规定及合同条款向委托人提供服务。

合同严格规定中标人参与服务管理的范围,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合同规定开展相关工作。

委托人同时建立健全对商业保险公司参与广州市长期护理保险长护评估及待遇经办工作的服务质量评估机制以及退出机制,并通过绩效考评机制确保中标人提供的服务符合要求。

二、委托业务及经费来源长期护理保险委托业务分别为长期护理需求鉴定评估及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经办工作。

长期护理保险需求鉴定评估工作委托业务费用对应鉴定评估费,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列支;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经办工作委托业务费用对应待遇经办工作经费,由行政事业经费列支。

委托业务由4个中标人承办,总费用合计最高限额为人民币2152万元,平均每位中标人承办长期护理保险委托业务的总费用最高限额为人民币538万元。

三、委托业务经费支出及划拨方式(一)鉴定评估费是指按照《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从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中列支的专项用于为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失能参保人员实施长期护理需求鉴定评估的相关费用,发生支出严格按规定从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中列支。

待遇经办工作经费661万元在采购人的行政事业经费中列支(2018年安排支出350万元,2019年安排支出剩余未支付金额)。

(二)采购人收到中标方委托业务费用发票(鉴定评估费及待遇经办工作经费需分别开具2张发票,付款单位名称填写“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局”,鉴定评估费“经营项目”为“长期护理保险鉴定评估费”,待遇经办工作经费发票“经营项目”为“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经办服务费”)及相关申报资料后,按照采购合同约定拨付长期护理保险委托业务费用至中标方。

市劳鉴中心提供的长期护理保险鉴定评估费结算汇总表及明细表须由中标人负责人签名及盖章后向采购人申报,采购人按规定拨付。

四、服务期限2018年3月1日起至2019年7月31日,共17个月。

五、委托业务服务内容委托人与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委托其参与广州市长期护理保险长护评估及待遇经办工作,中标人严格按照我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开展各项工作。

委托业务服务内容主要分为鉴定评估工作及待遇经办工作两方面。

(一)鉴定评估工作业务范围中标人及其长期护理保险专职工作人员(以下简称长护险专员)根据采购合同约定开展如下工作:1. 评估经办工作:负责审核鉴定评估申请资料,安排鉴定评估计划,抽取并联系鉴定评估、评审专家,安排车辆及人员协助专家开展现场评估工作,录入评估、评审意见,制作并送达鉴定评估结论书,整理扫描归档鉴定评估业务资料。

2. 复查复评工作:负责完成受市劳鉴中心委托开展的评审复核、复查评估以及重点疑难案例的评估工作。

3. 评估监督工作:负责对鉴定评估结果进行监督核查。

4. 费用申报工作:负责申报鉴定评估费。

5. 其他工作:负责长期护理保险政策及鉴定评估业务咨询与答疑,鉴定评估结论争议处理,组织专家对长护定点机构初评人员进行鉴定评估业务培训,对鉴定评估案件内容进行统计分析等工作。

(二)待遇经办工作业务范围中标人及其长护险专员应根据采购合同约定开展如下工作:1. 监督稽核工作:负责对长护定点机构履行服务协议情况进行巡查,对长护定点机构护理人员提供的长期护理服务情况进行检查,对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人的身份及失能情况进行核查,配合医保经办机构开展对长护定点机构专项稽核工作及年度考评工作,配合医保经办机构开展对长护定点机构或待遇享受人员违规情况处理工作。

2. 新增定点工作:协助医保经办机构根据长护定点机构相关协议管理办法开展新增机构准入工作。

3. 跟踪回访工作:负责对长护定点机构护理人员的护理服务质量进行跟踪回访,对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人员(或其代理人)进行服务满意度调查。

4. 其他工作:协助医保经办机构进行长期护理保险政策的宣传指引工作,配合医保经办机构开展对长护定点机构政策业务培训及考核工作,协助完成相关业务档案管理等工作。

六、委托业务区域划分业务片区主要依据服务能力、业务强度及服务半径等三大原则进行划分,按广州市各行政区的养老机构床位数、首批长护定点机构(居家护理机构除外)数量及地域面积等相关类同性指标数据,将11个行政区划分为三个档次。

荔湾区、白云区属于第1档次,越秀区、海珠区、天河区、黄埔区、番禺区属于第2档次,增城区、花都区、从化区属于第3档次(见下表)。

委托经办片区划分类同性指标数据汇总表将不同档次的行政区按照地理位置分布搭配,尽量均衡地将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长期护理保险委托业务划分成4个片区,每个片区确定1名中标人,共4名中标人。

按中标候选人的排名顺序依次确定第一片区至第四片区的中标人。

如符合专业资格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有效投标人为3家,则排名为第一名的中标候选人同时承办第一片区及第四片区业务。

4个片区的划分如下:(一)第一承办片区为:白云区、花都区、从化区;(二)第二承办片区为:海珠区、南沙区、番禺区;(三)第三承办片区为:天河区、黄埔区、增城区;(四)第四承办片区为:越秀区、荔湾区。

享受机构护理待遇类别的参保人员按其入住的长护定点机构所在行政区纳入对应业务片区管理,享受居家护理待遇类别的参保人员按其长期护理保险服务的建床地址所在行政区纳入对应片区管理。

七、委托业务服务要求(一)中标人应成立长期护理保险的专门管理团队或管理机构,建立长期护理保险服务工制度、人员管理与培训等相关管理制度,并送委托人备案。

(二)中标人应保证经费、办公场地、设备的投入,提供开展承办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服务必要的办公场所,用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的经办服务工作,配备开展各项业务且与工作量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

(三)中标人应提供满足长护评估及待遇经办工作需要的长期护理保险辅助信息系统,按照采购人要求设置风格统一的用户界面,通过人工操作将评估任务及评估结果通过电子表格导入及导出功能在长期护理保险核心信息系统与长期护理保险辅助信息系统间实现传输。

(四)中标人须根据服务参保人员比例配备专职人员加强风险控制和应对,按照中标结果,每个中标人配备不少于39名专职工作人员,其中具有护理、康复及医药等专业背景的不少于32名,并保证人员队伍的相对稳定性。

(五)中标人要根据委托人业务需要,聘请长期护理保险评估及评审专家参与鉴定评估业务的评估评审工作。

(六)中标人要建立自我评价机制,定期进行运行分析、风险评估、风险预测,对业务承办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和可能出现的风险汇总并从专业角度提出合理化意见,于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提交长期护理保险运行报告。

(七)中标人须完成投标时承诺的其他服务。

八、对投标人的要求(一)★在中国境内经营健康保险专项业务2年及以上,具有在广东省开展健康保险经验(以《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业务范围及成立日期为准);★投标人2015年以来连续三年未受到当地监管部门重大处罚(须提供当地保监部门开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具备完善的服务网络,具有护理、康复及医药等专业背景的专职工作人员,具有较强的长期护理保险专业服务能力。

(三)具备满足长护评估及待遇经办工作需要的长期护理保险辅助信息系统;具备长期护理保险信息系统的运维管理能力;具备必需的办公硬件设备;具有统计分析、测算、精算、决策支持等数据分析能力。

(四)可于合同生效后1个月内完成相关准备工作,确保工作人员、办公设备设施到位;可于合同生效2个月内完成满足长护评估及待遇经办工作需要的长期护理保险辅助信息系统的开发建设工作并投入使用。

九、管理制度制定由委托人和中标人派员共同成立广州市长期护理保险联合管理办公室(具体成员名单待招标工作完成后协商决定),制定长期护理保险经办相关管理制度、工作流程,负责长期护理保险委托业务工作的组织实施,共同建立绩效考核机制。

十、考核评估及违约规定广州市长期护理保险联合管理办公室制定绩效考核指标,委托人按照有关规定对中标人的服务行为和服务质量进行绩效综合考核,绩效考核结果与长期护理保险委托费用的清算及中标人的退出机制挂钩。

十一、中标人退出约束合同生效后,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中标人不得单方面解除合同、中途退出。

否则委托人不予拨付长期护理保险委托业务剩余服务期对应的委托费用,且中标人须支付违约金给委托人,违约金按长期护理保险委托业务剩余服务期对应的委托费用计算。

十二、合同终止机制中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经协商一致后可单方面终止合同,长期护理保险委托业务剩余服务期对应的委托费用不予支付,违规费用予以追回,且中标人须按长期护理保险委托业务剩余服务期对应的委托费用赔偿:(一)套取、骗取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的;(二)泄露参保人员个人信息或将参保人员个人信息用于其它用途,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三)经委托人5次以上(含5次)对中标人的违约情形提出书面意见,中标人仍不整改的;(四)其它严重违反《广州市长期护理保险试行办法》有关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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