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基础,对于解决民事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通过对民事诉讼法的案例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法律条文,为当事人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
下面,我们将通过几个具体案例,来分析民事诉讼法在实际中的应用和具体效果。
案例一,甲、乙因房屋买卖纠纷一案向法院起诉,甲主张乙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房款,乙则称甲未按时交付房屋。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要求双方提供相关证据。
最终,法院通过审查证据,判决乙应当支付房款,并赔偿甲因迟延交付房屋而遭受的损失。
案例二,某公司与其供应商因合同履行问题产生纠纷,双方协商无果后,决定通过法院解决。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要求双方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并组织庭审进行充分辩论。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并赔偿公司因供货延误所致的损失。
案例三,甲、乙因车辆交通事故引发的损失纠纷,双方无法达成赔偿协议,决定通过法院解决。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进行现场勘查,并依法调取事故现场照片、交通监控录像等证据。
最终,法院根据证据判定责任,并依法判决乙应当赔偿甲因交通事故所遭受的损失。
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可以看出,《民事诉讼法》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它不仅规范了民事诉讼活动的程序和要求,还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公平公正的司法实践。
因此,我们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应当更加深入地了解和学习《民事诉讼法》,并在实际中加以应用,以维护自身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自考法律基础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男,35岁,汉族,某市居民。
被告:李四,男,40岁,汉族,某市居民。
2018年5月,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张三租赁李四位于某市XX小区的房屋一套,租赁期限为一年,自2018年6月1日起至2019年5月31日止。
租金为每月5000元,每月一付。
合同中还约定,租赁期间,房屋及附属设施如遇损坏,由承租人负责维修;租赁期满后,张三应将房屋及附属设施完好无损地交还给李四。
2018年10月,张三在租赁房屋期间,发现房屋的卫生间管道堵塞,导致卫生间积水严重。
张三多次联系李四,要求其进行维修,但李四以工作繁忙为由,拒绝维修。
张三无奈之下,自行找专业人员对管道进行了疏通,花费了2000元。
张三认为,根据合同约定,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维修责任应由李四承担,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四赔偿其维修费用2000元。
二、争议焦点1.房屋维修责任应由哪一方承担?2.张三自行维修房屋是否合理?3.李四是否应赔偿张三的维修费用?三、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租赁物经出租人同意,可以转租给第三人。
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
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租赁物的使用方法使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租赁物需要维修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
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四、案例分析1.房屋维修责任应由哪一方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租赁物需要维修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
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在本案中,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房屋维修责任由哪一方承担,但根据法律规定,房屋维修责任应由出租人承担。
法律自考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案例分析题:合同纠纷案一、案情简介原告甲(以下简称甲公司)与被告乙(以下简称乙公司)于2021年6月1日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货物的质量标准、交付时间、付款方式等条款。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时间向乙公司交付了货物。
2021年7月10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支付的50万元货款。
然而,乙公司在收到货物后,以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拒绝支付剩余的50万元货款。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剩余的50万元货款及违约金。
二、争议焦点1. 货物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2. 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3. 违约责任如何承担?三、案例分析(一)货物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履行合同。
本案中,甲公司交付的货物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需要结合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判断:1. 合同中是否明确约定了质量标准。
本案中,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货物的质量标准,乙公司有义务按照约定标准验收货物。
2. 乙公司是否在约定的验收期限内提出质量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买受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验收期限内提出质量异议。
本案中,乙公司在约定的验收期限内未提出质量异议,应视为货物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综上所述,甲公司交付的货物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二)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履行合同。
本案中,乙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的50万元货款,其行为构成违约。
(三)违约责任如何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违约,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1. 支付剩余的50万元货款。
2. 支付违约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
司法考试民事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甲):张某,男,35岁,汉族,个体工商户。
被告(乙):李某,男,40岁,汉族,个体工商户。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案情简介2019年5月,张某与李某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某将其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房屋出租给张某,租赁期限为一年,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20年5月31日止。
合同约定租金为每月8000元,张某需在每月1日前支付当月租金。
合同还约定,租赁期满后,张某有权优先续租。
合同签订后,张某于2019年6月1日向李某支付了第一个月的租金。
此后,张某按月支付租金,但李某却未按时向张某交付房屋。
经多次协商无果,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交付房屋并支付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
三、争议焦点1. 李某是否构成违约?2. 违约金是否合理?四、法院审理过程1. 庭审调查在庭审中,张某提交了以下证据:(1)房屋租赁合同一份,证明双方存在租赁关系;(2)租金支付凭证一份,证明张某已按月支付租金;(3)短信记录若干条,证明张某曾多次与李某协商交付房屋事宜。
李某对张某提交的证据没有异议,但辩称其未交付房屋的原因是房屋装修尚未完成,且房屋存在质量问题。
2. 举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案中,张某主张李某违约,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
李某辩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也应提供证据证明。
3. 法院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李某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已构成违约。
关于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数额。
本案中,合同未约定违约金,但张某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要求李某支付相当于一个月租金的违约金。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1. 李某向张某交付房屋;2. 李某支付张某相当于一个月租金的违约金。
法律自考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与李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两人育有一子。
由于性格不合、家庭矛盾等原因,双方感情逐渐破裂。
2018年,张某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李某的婚姻关系。
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产生了争议。
二、案件事实1. 财产情况张某某与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置了房产一套、车辆一辆。
其中,房产价值约200万元,车辆价值约30万元。
此外,双方还有共同存款50万元。
2. 子女抚养双方婚生子现年8岁,正在上小学。
张某某主张由自己抚养,李某则要求共同抚养。
3. 离婚原因张某某在诉状中陈述,与李某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感情破裂。
李某则认为,双方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不同意离婚。
三、法律分析1. 离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提出离婚诉讼。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本案中,张某某与李某因性格不合、家庭矛盾等原因,感情破裂,符合离婚条件。
2. 财产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房产、车辆和存款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应进行分割。
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子女抚养需要等因素,法院可以酌情判决。
3. 子女抚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本案中,婚生子现年8岁,哺乳期已过。
法院应考虑双方的经济状况、子女抚养需要等因素,判决由一方抚养,另一方支付抚养费。
四、判决结果1. 离婚法院认为,张某某与李某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准予离婚。
2. 财产分割房产价值200万元,车辆价值30万元,存款50万元,共计280万元。
专升本自考法律案例题(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题【案例背景】某市某小区居民李某,因房屋质量问题导致居住环境恶劣,多次与开发商协商维修问题,但开发商以各种理由推脱。
李某无奈之下,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消费者协会经调查发现,开发商确实存在质量问题,但开发商仍然拒绝维修。
李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承担维修责任。
【问题】1. 李某与开发商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2. 开发商是否应当承担维修责任?3. 李某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案例分析】1. 李某与开发商之间存在合同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在本案中,李某与开发商之间签订了购房合同,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因此,李某与开发商之间存在合同关系。
2. 开发商应当承担维修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维修义务,导致李某居住环境恶劣,因此,开发商应当承担维修责任。
3. 李某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1)收集证据:李某在提起诉讼前,应收集相关证据,如购房合同、维修记录、消费者协会的调查报告等,以证明开发商存在违约行为。
(2)提起诉讼:李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承担维修责任。
在诉讼过程中,李某应当积极配合法院调查,提供相关证据。
(3)申请财产保全:在诉讼过程中,李某可以申请法院对开发商的财产进行保全,以确保判决执行。
(4)申请强制执行:如果开发商在判决生效后仍然不履行维修义务,李某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案例分析题【案例背景】某市某中学教师王某,因教学成绩突出,被学校评为优秀教师。
然而,在评选过程中,王某发现部分教师的评优结果存在明显不公现象,于是向学校领导反映情况。
学校领导经调查,发现确实存在部分教师评优不公现象,但认为这些问题属于内部事务,不宜对外公开。
自考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张三,男,汉族,35岁,某市某区居民。
被告李四,男,汉族,40岁,某市某区居民。
双方原系邻居,关系融洽。
2019年,李四在自家庭院内私自搭建了一个简易棚,用于堆放杂物。
2020年,张三发现李四搭建的简易棚影响了采光和排水,遂与李四协商解决。
李四对此置之不理,双方矛盾激化。
二、争议焦点1. 李四搭建简易棚是否侵犯了张三的相邻权?2. 若李四侵犯了张三的相邻权,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三、案例分析(一)李四搭建简易棚是否侵犯了张三的相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本案中,李四在自家庭院内搭建简易棚,虽未占用张三的土地,但该行为对张三的采光和排水造成了影响,侵犯了张三的相邻权。
(二)李四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 停止侵害:李四应立即拆除简易棚,消除对张三采光和排水的影响。
2. 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行使相邻权给相邻权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
”本案中,李四应赔偿张三因采光和排水受到影响所造成的损失。
3. 恢复原状:李四应将自家庭院恢复至原状,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四、判决结果经法院审理,认定李四的行为侵犯了张三的相邻权,判决如下:1. 李四立即拆除简易棚,恢复自家庭院原状;2. 李四赔偿张三因采光和排水受到影响所造成的损失人民币5000元。
五、案例分析总结本案涉及相邻权纠纷,相邻权是指不动产权利人之间在行使权利时,相互之间应当给予适当照顾和配合的权利。
在本案中,李四未充分考虑到相邻权的问题,在自家庭院内搭建简易棚,侵犯了张三的相邻权。
法院判决李四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和恢复原状的责任,维护了张三的合法权益。
六、启示1.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充分尊重他人的相邻权,避免因自己的行为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2. 当相邻权受到侵犯时,应及时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自考法律毕业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男,30岁,某市居民。
2019年,张某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张某购买开发商开发的某小区一套住宅,合同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开发商应在2020年12月31日前交付房屋,张某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支付首付款30万元。
2020年12月30日,张某收到开发商的通知,称房屋已具备交付条件。
张某于当日前往查看房屋,发现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如墙面裂缝、地板翘起等。
张某与开发商协商解决,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张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经济损失。
二、案件焦点1. 开发商是否构成违约?2. 张某的经济损失如何认定?3. 法院应如何判决?三、案例分析(一)开发商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在2020年12月31日前交付房屋,且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已经构成违约。
(二)张某的经济损失如何认定张某的经济损失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 房屋维修费用:张某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房屋维修费用,包括墙面裂缝修复、地板翘起修复等。
2. 临时租房费用:由于房屋质量问题,张某可能需要临时租房居住,临时租房费用也应由开发商承担。
3. 房屋贬值损失: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其市场价值可能会下降,张某可以要求开发商赔偿房屋贬值损失。
4. 其他合理费用:如交通费、误工费等。
(三)法院应如何判决1. 判决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继续履行合同,交付符合约定的房屋。
2. 判决开发商赔偿张某因房屋质量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房屋维修费用、临时租房费用、房屋贬值损失等。
3. 判决开发商承担张某为维权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如交通费、误工费等。
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五、案例启示1. 买卖合同中,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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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一、刘春红与杨文玲系邻居,刘未选上街道代表,怀疑是杨说了坏话,便伺机报复。
1994年5月12日,马玉兰带领儿子李刚、儿媳赵华闯入杨家,欧打杨文玲,致使杨多处受伤。
杨之子孙洪飞下班回家与刘家三人相遇,刘家三人又将孙洪飞打伤。
杨文玲丈夫孙学贵于1994年5月底以原告身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刘春红赔偿其妻的医药费。
在起诉中,对儿子被打伤的问题未涉及,法院受案后,在调查中发现孙洪飞也被打伤,于是将孙洪飞追加为必要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
问:(1)该案在诉讼中有无错误?说明理由。
(2)刘春红的儿子李刚、儿媳赵华在本案诉讼中处于何种诉讼地位?为什么?分析:1、孙学贵以原告身份起诉是错误的,因为起诉的人必须是与本案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但孙学贵本人并未遭殴打,与刘家三人不存在损害赔偿关系,直接遭受殴打的杨文玲才是符合条件的原告;人民法院将孙洪飞追加为必要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也是错误的,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共同诉讼人与他人争论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而孙洪飞和杨文玲是分别遭到刘家三人的殴打,孙洪飞和杨文玲之间形成的损害事实也是两次殴打过程中产生的。
因此,孙洪飞和杨文玲对刘家请求损害赔偿也是分立的,不存在必要的联系,只是属于同一种类的诉讼。
2、李刚、赵华在本案中属必要共同诉讼的共同被告。
他们与其母的加害行为对损害后果产生是共同一致、不可分割的行为,因而对加害的结果负连带责任,由此产生的诉讼是必要的共同诉讼。
二、1986年,尹某因工作需要出国,临行前将自己所属房屋两间交领居王某代管,言明代管3年,其间可以出租但不可出卖。
3年过后,尹某也未回国,王某要去外地工作,因此又将该两间房屋出租给张某并其代管,并向张某表明该房产权属尹某,不可出卖。
1992年,张某未经王某同意,将房屋卖给李某。
因过户手续无法办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立即交房并办理过户手续。
诉讼中尹谋回国,得知张某和李某之间正在对自己所属房屋进行诉讼,即向法院提出房屋产权归自己的主张。
问:(1)尹某在诉讼中居于什么地位?(2)法院应否通知王某参加诉讼?王某如参加诉讼,其诉讼地位如何?分析:1、尹某应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因为,他参加到张某和李某正在进行的诉讼中来,即不支持原告的主张,也不支持被告的主张,而是将本诉中的张某和李某都作为被告,提出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的独立请求。
2、法院应通知王某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
因为王某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
因为王某是尹某房屋的代管人,虽对房产无独立请求权,但假如尹某败诉就要追究他的代管责任。
所以他应依附于参加之撤离的尹某一方,支持尹某主张,以维护自己利益。
三、复兴小学学生王星(10岁),曾在某省小学生围棋比赛中获得瓷质奖杯一个。
1994年,复兴小学为筹办校庆,校领导委托王星的班主任刘玉华到王星家借其奖杯用于校展览。
在展出过程中,来宾李东与陈帆因为争相观看奖杯,不慎在交接时将奖杯摔碎。
事后,王星之父王加强多次找复兴小学校长方明及班主任刘玉华索赔,但都遭到了拒绝。
问:如王加强起诉,请列明诉讼参加人的地位。
为什么?分析:诉讼参加人如下:1、原告:王星。
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王加强。
2、被告:复兴小学,法定代表人:文明。
3、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李东与陈帆。
在这起损害赔偿案中,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主体一方是作为受害方的王星,另一方是作为借用方的复兴小学,因此纠纷是在这二者之间展开的。
只有这二者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成为原、被告双方当事人。
至于李东和陈帆,在这起纠纷中对损害结果负有一定责任,案件的裁判结果与他们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所以,应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
.四、某县基层人民法院判决了贾良诉吴真的名誉侵权赔偿案。
3月1日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判决书。
3月16日,吴真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提出上诉。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上诉状退给吴真,告知其上诉状应当向某县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某县基层人民法院于3月18日收到上诉状以后,3月25日向贾良送达了上诉状副本,并要求贾良于10日内提交答辨状,贾良在4月2日提交答辩状时声称吴真的上诉行为已过上诉期,其上诉不应当受理。
某基层人民法院认炒贾良的答辩有理,吴真的上诉过期属实,于是裁定驳回吴真的上诉。
问:本案中,两级法院的做法哪些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并简述理由。
分析:本案中,法院的做法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地方有:(1)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不能将上诉状退给吴真。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的,第二审法院应当在5天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法院。
2、某县人民法院在3月18日收到上诉状后,3月25日送达上诉状副本,超过了法定5天的期间。
3某县基层人民法院要求贾良于10日内提交答辩状,也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交答辩状的期间应当是15天。
(4)某县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是错误的。
第一审法院无权驳回上诉人的上诉,即使是上诉人的让诉已超过期限,某县人民法院亦无权驳回上诉,而只能报请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
五、李刚父亲死亡,留有遗产房屋四间,李刚从外地回故乡准备将父亲遗留房屋卖掉,其堂弟李江表示不满,认为李刚长期在外,自已曾对死去的伯父尽过赡养义务,也应享有此房的继承权。
李刚诉诸法院,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李江确实对死者尽过赡养义务,但李刚是法定继承人,所以房产判李刚。
李江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在认定案件的事实方面是清楚的,但对李江是否享有继承权在适用法律上是错误的,于是传唤双方当事人到庭进行调解,未达成协议后,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问:二审法院作法是否准确?分析:1、二审法院不能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有错误的,应当依法改判。
本案属于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方面是清楚的,只是适用法律错误,所以,二审法院应依法改判。
2、本案不属于调解不成,即发回重审的情况。
因为二审过程中既未追加新的当事人,又未增加诉讼请示。
二审案件都可进行调解,但调解不成,并不一定要发回重审。
六、朱玲诉冯后房屋所有权纠纷一案,经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为:该幢房屋一直为冯兵居住使用,朱玲及其子女已有房屋居住,判决维持原判。
朱玲仍不服,多次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诉。
高级人民法院对申诉进行了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房屋产权应为朱、冯二人共有,即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第一审人民法院再审。
问:高级法院对此案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分析:高级法院在对此案的处理中有以下不正确之处:1、不能以当事人的申请作为引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当事人的申诉只能是人民法院发现裁判确有错误的渠道,所以,本案要进入再审程序,只能由当事人申请再审,或人民法院依职仅决定。
2、高院决定再审以后,不能裁定撤销原一、二审判决。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再审或提审之前,只能裁定中止原判决执行。
3、高院指令原第一审人民法院进行再审的做法也是错误的。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原来是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判,原来是第二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判。
本案是经过两审终审的案件,指令原第一审人民法院再审,显然违反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级制度。
七、某日,法院执行员张某和书记员执行一民事判决,正在某机械厂大门东侧查封该厂一批钢材时,该厂法律顾问路过此地,即提出为什么没有厂方的人在场而擅自查封。
张某解释说:“我们是在执行生效判决,查封财产一般不必通知被执行人到场。
当然被执行人要求到”场且不致妨害人民法院执行公务的,可以允许其到场。
.问:“张某的解释是否正确?为什么”分析:张某的解释不正确。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查封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其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本案中,该厂的法律顾问的质量有理,法院在查封钢材时应当通知机械厂的法定代表人到场。
八、王甲与李乙签订了房屋租凭合同,王甲将自己所有的祖传遗留房屋租给李乙居住,合同期满后,王甲欲出卖房屋,但李乙无故拒不搬出,王甲向法院起诉。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确认了王甲对房屋的所有权,并限期令李乙搬出。
一审判决生效后,李乙仍未搬出,于是,法院根据王甲申请,准备以强制搬迁措施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王甲一位姐姐自台湾归来,主张对此祖传遗留房屋也有所有权。
问:法院此进应如何处理?分析:1、王甲的姐姐提出的请求,属于执行异议。
因为,在执行程序中,她具备了案外人的资格,并且她对执行标的主张部分所有权。
2、人民法院应当对此异议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法院批准裁定中止执行。
假如发现判决确有错误的,应按审判监督程序对本案进行再审。
九、原告张某,女,系四川省内江市四甲县某小学教师;被告俞某,男,系四川省成都市乙区某厂会计。
1991年9月15日乙区法院受理了张某诉愈某离婚一案。
同年10月20日,愈某因贪污罪被检察机关逮捕。
乙区法院即以“本案被告正在被监禁,应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为由,于同年10月30日将案件移送甲县法院。
问:1、乙区法院移送案件的行为是否正确?为什么?2、甲县法院移送案件的行为是否正确?为什么?3、甲县法院与乙区法院的管辖权争议如何解决?为什么?分析:1、乙区法院移送案件的行为不正确。
根据民事诉讼的管辖权恒定原则,管辖权以当事人起诉时为准,在诉讼过程中,据以确定管辖权的因素发生变化,人民法院已经取得的管辖权并不会丧失。
所以,本案不能以“本案被告正在被监禁,”移送管辖。
2、甲县法院的移关行为也不正确。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移送的人民法院主伙受移送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行移送。
3、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甲县法院与乙区法院之间的管辖权争议,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应当报请他们的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十、四川省甲市A公司与云南省乙市B公司于1993年5月在丙市签定了一份购销合同。
合同中约定:“B公司售给A公司高级云腿月饼2000盒,单价50元。
A公司预付货款2万元,预付款支付后,由B公司派车将月饼运至甲市,运杂费由A公司负担。
”1993年6月,B公司所售月饼的包装盒上未印明“高级云腿月饼”字样,将严重影响销售为由,拒绝收货、拒付货款和运杂费,并且还要求B公司退回预付款和赔偿经济损失。
双方各执已见,致使货物滞留甲市某露天货场。
为了解决纠纷,B公司在乙市法院对A公司提起诉讼,并请求法院财取财产保全措施,以免月饼霉变。
问:1、乙市法院对本案有无管辖权?为什么?2、A公司可否以反诉的形式请求法院判令B公司退回预付款和赔偿损失?为什么?3、有管辖权的法院对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请求应如何处理?分析:1、乙市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