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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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七)学院以无形资产对院办企业和其他单位技资;
(八)依照国家规定,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八条学院资产评估前必须由相关单位向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提交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经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审查同意(重大问题提交学院审批),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资产评估的立项审批、评估、确认等手续。其中,资产评估机构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代表学院聘请或委托,不由资产评估单位直接委托或聘请。
(三)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四)对外投资是指学院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院办产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
第三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所有、统一领导、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体制。学院设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领导全院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并对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管理委员会主任由院长担任,副主任由主管院领导担任,委员由有关部门领导组成。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国有资产具体实物的管理,按照资产的类别,分别由有关的业务主管部门实施归口管理。
(三)学院对已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单位占有、使用的非经营性资产,均实行有偿使用的原则,以其实际占有的国有资产总额为基数,按资产类别收取占用费:
占有固定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的固定资产使用折旧年限,按下列公式计算收取年度资产占用费:
年资产占有费=年资产占用费率×占用国有资产总额=(1/折旧年限)×占有国有资产总额
(二)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2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基本保持原有物资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视为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一般包括以下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7.03.12•【字号】苏财绩[2007]3号•【施行日期】2007.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绩[2007]3号2007年3月12日) 为加强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损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以及省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我们制定了《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映。

附件: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损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以及省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主要包括:(一)闲置资产;(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省财政厅负责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及监督管理,并授权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及主管部门相应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第四条省级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核,并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履行报批手续。

第五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二章处置方式第六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或转让及核销或注销的行为。

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试行)

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试行)

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根据《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省属本科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关于省属高校国有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三条国有资产处置原则:1.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2.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3.坚持勤俭办学、物尽其用、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1.闲置资产;2.因技术等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3.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4.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5.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正常使用、无修复价值的资产;6.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资产。

第五条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转让、出售、出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章审批和处置第六条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一)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需要报废、报损、出售、出让、转让的,由学校自行处置;其审批权限是:1.单位价值在10万元以下或批量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资产管理工作的校领导审批;2,单位价值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或批量价值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校长审批。

(二)固定资产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其处置的审批权限是:1.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在50万元以下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以下的,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报教育厅审批;2.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经校长办公会、校党委会研究通过后,由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三)固定资产捐赠的审批权限是:1.达到或接近报废年限维修后可以使用的,批量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资产管理工作的校领导审批;批量价值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由校长审批。

苏州大学办公物资采购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苏州大学办公物资采购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苏州大学办公物资采购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苏大国资〔2013〕1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办公物资的采购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效节约开支,根据国家、省有关采购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苏州大学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办公物资指学校开展日常工作所需的办公用品、耗材、设备和家具等。

第三条办公物资采购工作在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由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及办公物资等招投标工作小组(以下简称招投标工作小组)全面负责,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具体负责组织与实施,其中办公家具由后勤管理处负责。

第二章采购方式及范围第四条办公物资的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零星采购,以集中采购为主。

第五条集中采购分为协议供货和直接供货两种方式,以协议供货为主。

协议供货是指学校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协议供应商及其产品价格和服务条件,并以协议书的形式,由学校在协议有效期内自主选择协议供应商及商品的采购形式。

直接供货指从学校确定的直接采购供应商处按其公开价格和服务条件进行采购的形式。

第六条集中采购方式无法满足实际需要的,列入零星采购范围。

其中:(一)办公用品和耗材的零星采购,可由各单位直接实施。

同一批次金额2000元(人民币,下同)以上的,列入集中采购范围;(二)办公设备和家具的零星采购,根据其同一批次采购预算,分别采用以下方式组织实施:(1)预算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可由各单位直接实施采购;(2)预算金额在5000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的,以询价等方式组织采购;(3)预算金额在5万元及以上的,以招标或谈判等方式组织采购。

第三章集中采购的供应商第七条招投标工作小组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办公物资的类型、供应商的规模、校区分布等情况,提出所需供应商的数量,报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协议供应商数量一般不超过5家。

第八条学校与协议供应商签订的协议中应明确供应商能够提供的商品名称、价格和服务条件等。

教育部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教育部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安全与完整,保障和促进高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 号)和《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 〕13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高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高校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高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高校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三)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五条高校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财政部综合管理,教育部监督管理,高校具体管理”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教育部负责对高校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财政部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制定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组织高校国有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健全高校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高校国有资产实施动态管理。

(五)按规定权限审核、审批或报备高校有关资产配置、处置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负责高校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高校国有资产配置,推动高校国有资产共享、共用。

(六)按规定权限审核、审批或报备高校出资企业改制上市、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国有资产管理事项;组织编报高校出资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并督促高校按规定缴纳国有资本收益。

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考核评价实施细则-国有资产管理处

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考核评价实施细则-国有资产管理处

江苏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考核评价实施细则(暂行)苏教财〔2013〕4号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考核评价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省属各高校、中专校,厅直属事业单位:为规范省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进一步健全资产管理制度体系,促进资产管理各项工作落实,根据《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苏财规[2010]22号)和《江苏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苏教规[2011]2号)等相关规定,我厅研究制定了《江苏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考核评价实施细则(暂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选择南京师范大学、南京医科大学、扬州大学、盐城工学院、南京工程学院、江苏教育学院、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江苏大学、江苏理工学院、常州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等12所不同类型、资产管理基础较好的学校进行考核试点工作。

2014年在摸索和总结经验基础上全面展开其他高校的国有资产考核工作。

附件:1.江苏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考核评价实施细则(暂行)2.江苏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考核评价表江苏省教育厅2013年4月7日附件1江苏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考核评价实施细则(暂行)为规范和加强省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进一步健全资产管理制度体系,促进省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走向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根据《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苏财规[2010]22号)和《江苏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苏教规[2011]2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省教育厅管理的省属高校、中专校和厅直属事业单位。

中央高校、省级其他厅局管理的省属高校、市属高校及民办高校(含民办独立学院)可参照执行。

二、考核内容(一)国有资产基础管理:重点考核各单位国有资产的基础性管理工作,主要内容:1、按照《江苏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设立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建立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2、资产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并认真贯彻执行;3、各类资产帐册齐全,档案管理规范;4、资产统计报告准确、及时、完整。

大学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试行)

大学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试行)

大学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属各部门。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各部门具体使用管理的地上房屋、构筑物、土地、交通运输工具、设备等。

具体指校内教学、科研、辅助用的教室、实验室、多媒体教室、计算机房、语音室、报告厅、运动场馆、行政办公场所、仪器设备、车辆、房屋(住宅、集体宿舍)、公共场地、其他临时性用房等。

第四条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学校相关文件规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效益最大化和风险控制等原则,加强可行性论证和监管,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出借:(一)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二)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三)权属不清或产权有争议的;(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五)影响学校正常工作的。

第五条国有资产出租是指在保证学校正常工作的前提下,通过规定的审批程序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在一定时期内以有偿方式让渡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并取得租金的行为。

国有资产出借是指在保证学校正常工作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其占有、使用的资产临时或有限期无偿借用。

第六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按程序及要求办理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出租、出借。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部门职责第七条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八条资产与设备管理处(以下简称资产处),是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规,制定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规章制度;(二)组织大型资产出租、出借的可行性论证,按规定程序报批;(三)负责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各类文件、协议、合同等资料的收集、归档和上报工作。

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有资产管理处【范本模板】

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有资产管理处【范本模板】

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1〕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苏财规[2010]2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各行政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及工商联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省级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省级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是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自用、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等行为,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履行国家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第四条省财政厅是省级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省级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的审批及日常监督管理。

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规定权限负责省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工作,对省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等事项进行审批。

各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负责审核审批本部门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督促本部门所属单位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使用的管理情况。

各省级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并对相关资产实行专项管理.第五条省级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担保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省级单位应当及时将资产占有、使用情况及增减变动信息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按要求定期向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报送资产统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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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苏大[2005]5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确保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增强学校办学实力,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颁布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及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拥有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

其来源包括国家拨给的各种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学校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组织各项收入形成的资产,各单位、各部门利用自有资金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它依据法律法规等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具体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和其它资产。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体制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下,实行职能部门与使用单位分级管理。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的任务是:明确资产属性,划清产权关系,合理有效配置,提高使用效益,保证资产安全,防止资产流失。

第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是:产权管理、配置管理、使用管理、处置管理、收益管理等。

具体内容是产权的界定、登记,资产的购置、保管、使用、调拨、盘查、评估、清理等。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 一级管理机构学校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对学校及所属各部门各单位占用的国有资产统一监督管理,是学校的一级管理机构,国资委主任是责任人。

其办事机构(国资办)设在财务处。

具体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管理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制定学校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审核批准二级管理机构制定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细则。

(三)决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比如: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等资产重大变动问题,经营性资产的投入、收益和分配问题等。

第七条 二级管理机构校有关部门是校国有资产的二级管理机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责任人。

(一)归口分工如下1、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教学、科研用仪器设备、文体设备(不动产除外)、标本模型等及相关的低值易耗品和集中采购的材料。

2、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土地、房屋及建筑物、具有文物保护价值的不动产、文体设施不动产、一般设备(含家具、行政用办公设备、交通工具、非教学科研专用的卫生医疗器械、印刷机械、机电设备、仪器仪表等其它设备)及相关的低值易耗品和文物(存放在各部门、各院系的文物,不论是否标明经济价值,都要登记、造册)。

3、财务处:以价值形态核算学校账面国有资产总量并管理好学校账面的货币资金、应收款项、校对外投资、材料等。

4、图书馆:图书资料(含纸本书刊及电子资源)5、科研处:申报、管理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

6、资产经营公司:经营该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经营管理的各项经营性国有资产、学校的无形资产及学校授权管理的其它经营性资产。

7、纪监审办公室:负责对全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审计。

8、博物馆。

(二)职责1、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拟定管理本部门分管的国有资产的有关规章、制度。

2、负责对分管的国有资产进行实物形态和价值形态的管理,建立资产的数量、金额明细帐,定期与财务处核对金额,与各使用部门核对数量。

核对工作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

3、负责做好日常资产的购置、调配和修理等工作。

采购工作要遵循《苏州大学大件物品、大宗物资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苏大[2001]44号)对新建房屋要及时办理交付使用手续。

4、负责组织资产的清查、登记工作,负责审批或报批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和报废等手续。

对拆除房屋要及时办理清理、报废手续。

5、管理经营性资产的部门,及时掌握直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和所属企业经营活动情况及资产变动状况,力争为学校取得最大的经济收益。

6、有关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要及时向校国资委报告。

第八条 三级管理机构是资产的使用部门。

非经营性资产的使用部门是院(系)、所、室、机关各部门;经营性资产的使用部门是资产经营公司及各企业。

责任人分别是各资产使用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其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学校颁发的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二)各资产使用部门都要明确专(兼)职的资产管理人员。

(三)根据有关职能部门的要求,建立健全各种资产的明细帐或卡片,对资产进行实物形态管理,按规定做好设备的保养与维修工作。

(四)及时办理资产的验收、领用、调拨、报损和报废等手续,及时反映本部门资产的增减变动和结存情况。

(五)定期对资产进行清查、盘点,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做到帐(卡)物相符。

(六)企业要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核算资产价值形态和实物形态的同时,还要核算资产保值增值的成果,按时上交国有资产使用费。

第三章 固定资产购置、处置管理第九条 固定资产购置,是指学校为完成教学、科研任务,促进学校事业发展及保障师生员工工作、生活需求,通过购置、投资等方式增加学校固定资产的行为。

学校任何单位、部门不得随意购置,购置的固定资产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确为现在教学、科研或为师生服务所必须,现有资产无法满足要求。

(二)无法通过与其它单位共享、共用实现其功能。

(三)无法通过市场购买产品或服务的方式实现其功能,或通过市场购买产品或服务的成本大于购置资产的成本。

(四)其它必须购置的资产。

确需购置的固定资产,需通过学校相关申报、审批、采购程序,列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实现资产的有效配置。

第十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对外捐赠、出售、调拨、报损、报废等。

确需处置的资产,需通过学校规定的程序,办理申报、审批手续。

处置资产的收入,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管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上级颁布的新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时,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国资办)负责解释。

苏州大学一般设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全校一般设备的管理,保证教学、科研和日常管理等工作的顺利开展。

根据苏州大学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校一般设备(教学实验室设备除外)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扎口管理、调配。

学校各部门、院系需确定一名领导分管一般设备工作,确定一名专人负责固定资产帐、卡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一般设备是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主要包括家具、行政办公设备、交通工具、非教学科研专用的机电设备、卫生医疗器械、印刷机械、仪器仪表等设备。

单位价值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一般设备管理。

第四条 利用学校各种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或外单位调入、接受捐赠等一般设备均属学校资产,必须纳入学校一般设备管理。

第五条 单位价值在200元以上,不属于一般设备管理的低值易耗品,参照一般设备管理办法到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资产管理科办理登记手续。

第六条 一般设备购置后,使用单位根据其规格型号、数量、金额及购货发票,按规定办理报销和固定资产建帐、建卡手续。

(一)购货发票经购置部门、院系相关人员(经手人、验收人、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凭固定资产(一般设备)分户备查册到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资产管理科办理固定资产增加报告单,发票加盖“固定资产”专用章后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二)学校一般设备原则上由资产管理科在报销当天向使用部门、单位提供统一固定资产编号。

部门、院系管理人员应同时登记本单位固定资产(一般设备)备查册,并将固定资产编号标签粘贴到一般设备明显位置,以便清查核对。

第七条 报损报废的一般设备,由使用部门、院系详细填写《苏州大学一般设备报损报废申请单》,经部门、院系主要负责人审核盖章后,交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资产管理科(必要时组织技术鉴定组鉴定)办理固定资产减少报告单。

财务处、使用部门、院系同时办理固定资产销帐、销卡工作。

第八条 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每年进行一次一般设备的抽查核对工作。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关于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的补充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仪器设备管理,理顺管理体制,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校各院(系)、分析测试中心、现代教育技术与信息中心、工程训练中心、网管中心等单位用学校设备费、单位包干经费及自筹经费、“211工程”建设费、重点学科(实验室)建设费、科研费、社会捐款、代管经费、学校和上级部门专项拨款等各类经费购置或社会捐赠、调拨、自制的教学、科研专用仪器设备,均归口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管理。

各类家具(含微机桌,实验桌、橱、柜等)、行政办公设备(含计算机等办公自动化设备)、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被服装具类资产及其它非教学、科研专用设备均归口资产与后勤管理处管理。

购置物品后按学校规定到归口单位办理资产入帐手续。

第三条 各院(系)必须加强教学、科研实验仪器设备的管理,根据拥有的设备量及其总值,指定固定资产和低值耐用品专职或兼职人员统一管理,要人员落实、职责明确,认真考核。

第四条 单价大于800元,能独立使用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填写《苏州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固定资产验收单》,并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发票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盖“已入学校固定资产总帐”后到财务处报销。

第五条 单价 ≥200元,不足800元,能独立使用一年以上的低值仪器设备填写《苏州大学教学、科研低值仪器设备验收单》,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盖“低值仪器设备已送设备部门备案”专用章后随发票到财务处报销。

第六条 单价不足200元,能独立使用一年以上的低值仪器设备,填写《苏州大学教学、科研低值仪器设备验收单》,随发票直接到财务处报销。

第七条 低值仪器设备是指单价不足800元,能单独使用一年以上的仪器、仪表、教具,工具、量具,文艺、体育用品等(含单价不足200元的低值耐用品),各院(系)、单位、研究机构,均要单独建帐,参照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管理。

第八条 购置不能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维修用配件、元器件凭购货发票直接报销(用学校仪器维修费购置的需附仪器维修申请单)。

购置备用仪器设备配件、元器件按易耗品或实验材料管理办法管理。

在仪器设备原有基础上增配的配件(如计算机硬盘、内存等)应单独填写固定资产验收单,作为原仪器设备升级增值处理,仪器设备流水号和仪器分类号与原仪器设备相同。

第九条 各类仪器设备验收单应由各院系、各单位指定的资产账务人员亲自按验收单各项内容准确填写,验收单、账卡信息一定要与实物标识相一致;仪器分类号由各院系、单位填写,流水号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提供。

附件必须贴上标签,注明主机流水号和附件序号。

第十条 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和单价200元以上的低值仪器设备报损报废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上报,经鉴定、批准后,由学校统一处理;各使用单位不得擅自捐赠、调拨、报废、变卖等;不准将送交学校的报损报废仪器设备配件、元器件擅自拆除处理;因设备维修或实验室开放等需要,可申请办理报废留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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