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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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矿开采中的安全生产管理规范

铁矿开采中的安全生产管理规范

铁矿开采中的安全生产管理规范一、铁矿开采中的安全生产管理规范铁矿开采是一项重要的工业活动,但同时也伴随着一定的安全风险。

为了确保铁矿开采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管理规范。

本文将介绍铁矿开采中的安全生产管理规范,以确保工作人员的安全和生产的顺利进行。

1.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在铁矿开采中,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至关重要。

各级管理人员应明确自己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同时,要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考核机制,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

2. 安全生产培训铁矿开采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严格的安全生产培训,掌握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理措施。

只有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关证书的人员才能参与铁矿开采作业,确保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达到要求。

3. 安全设备保障在铁矿开采现场,必须配备完善的安全设备,包括安全帽、安全鞋、防护眼镜等。

同时,要定期对安全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使用。

在作业过程中,工作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安全设备,提高安全防护能力。

4. 安全生产监测铁矿开采现场应设置安全监测设备,对作业环境中的有害气体、粉尘等进行监测。

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工作人员的安全。

同时,要定期对作业环境进行检测,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5. 应急预案制定在铁矿开采中,必须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明确各类突发事件的处理流程和责任人。

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只有在发生突发事件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应对,才能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6. 安全文明施工铁矿开采现场要倡导安全文明施工,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和文明作业环境。

工作人员要遵守作业规程,文明施工,杜绝违章作业和不文明行为。

只有在一个安全文明的作业环境中,才能确保工作人员的安全和生产的顺利进行。

通过严格遵守上述安全生产管理规范,铁矿开采作业可以更加安全、高效地进行。

只有确保工作人员的安全,才能保障铁矿开采作业的顺利进行,为工业发展做出贡献。

铁矿石资源税管理办法

铁矿石资源税管理办法

铁矿石资源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铁矿石资源税的征收和管理,促进铁矿石资源的合理
开发和利用,保护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铁矿石开采、选矿、
冶炼等活动的企业和个人。

第三条铁矿石资源税的征收管理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税种和税率
第四条铁矿石资源税包括开采税和资源补偿费两种。

第五条开采税按照铁矿石的开采量征收,税率由国家税务总局根据铁
矿石的市场价格和资源稀缺程度确定。

第六条资源补偿费按照铁矿石的开采量和资源等级征收,具体标准由
国家资源管理部门制定。

第三章征收管理
第七条铁矿石资源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八条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铁矿石
资源税。

第九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铁矿石资源税的征收管理,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第四章优惠政策
第十条对于采用先进技术、环保措施开采铁矿石的企业和个人,可以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

第十一条对于在资源贫乏地区开发铁矿石资源的企业和个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减免。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纳税人未按规定申报缴纳铁矿石资源税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追缴,并可处以罚款。

第十三条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铁矿石资源税征收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为示例,实际的铁矿石资源税管理办法应由相关国家税务和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铁矿安全管理规定

铁矿安全管理规定

铁矿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铁矿的安全管理,保障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依照国家有关铁矿安全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铁矿企业,包括铁矿采矿、矿山运输、矿山建设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安全管理的原则: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第四条铁矿安全管理的目标:建立健全铁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管理机构,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确保铁矿安全。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五条铁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和分工职责。

第六条铁矿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七条铁矿企业的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安全管理规定,并对全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铁矿企业的生产经营部门应当按照安全规定,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工作。

第九条铁矿企业应当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三章安全管理机构第十条铁矿企业应当依法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权力。

第十一条安全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研究和制定安全管理规定;(二)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工作;(三)监督和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四)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五)提供安全技术咨询和培训。

第十二条铁矿企业应当配备足够的安全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保证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十三条铁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一)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二)工艺操作规程;(三)装备管理制度;(四)事故应急预案;(五)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铁矿企业应当配备并保持良好的安全设施,确保职工的安全。

第十五条铁矿企业应当制定并执行详细的工艺操作规程,确保操作的安全可靠。

第十六条铁矿企业应当对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保持设备的良好工作状态。

第十七条铁矿企业应当制定并完善事故应急预案,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应急处理。

第十八条铁矿企业应当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确保职工的身体健康。

铁矿安全生产检查管理办法(三篇)

铁矿安全生产检查管理办法(三篇)

铁矿安全生产检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铁矿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遏制铁矿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铁矿企业,包括国有铁矿企业、集体铁矿企业、合资合作铁矿企业、外资铁矿企业、个体铁矿企业等。

第三条铁矿安全生产检查由国家监管部门、地方监管部门和企业自查三级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并依法建立相应的检查管理体系。

第四条铁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明确各级负责人的职责,保证安全检查的质量和效果。

第五条铁矿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增强安全生产责任感。

第六条铁矿事故调查工作应当全面、客观、细致,并依法进行,查明事故原因,追究责任。

第二章安全生产检查的内容和方式第七条安全生产检查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完善程度。

(三)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及职责落实情况。

(四)安全设施的配置及使用情况。

(五)职工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情况。

(六)危险源的辨识和防范措施。

(七)安全生产记录和档案的管理情况。

(八)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九)安全生产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八条安全生产检查方式包括以下几种:(一)定期检查:国家监管部门、地方监管部门和企业自查分别制定检查计划,定期对铁矿企业进行检查。

(二)专项检查:针对特定的安全生产问题,进行专项检查。

(三)突击检查:对安全生产形势紧急或者发生重大事故后进行的检查。

(四)举报检查:接受群众和企业内部人员举报后进行的检查。

第三章安全生产检查的程序第九条安全生产检查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一)确定检查的时间和地点。

(二)制定检查的具体方案和内容。

(三)组织检查人员,包括国家监管部门、地方监管部门和企业自查人员。

(四)进行检查,包括现场检查和资料查阅。

(五)检查人员根据检查结果,填写检查报告,提出整改要求。

(六)被检查单位收到检查报告后,根据要求整改。

铁矿石行业的风险管理与应对策略

铁矿石行业的风险管理与应对策略

风险应对策略:制定应对措施, 包括规避、减轻、转移和接受风 险
持续改进:定期评估和更新风险 评估和预警系统,确保其有效性 和适用性
数字化和智能化技术的应用
大数据技术: 收集和分析海 量数据,预测 市场趋势和风 险
人工智能技术: 智能决策、风 险评估和预警
区块链技术: 提高交易透明 度和效率,降 低欺诈风险
提高采矿安全意识和技术水平
采用先进的采矿技术和设备, 提高生产效率和安全性
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 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整改
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安全 意识
加强与政府、行业协会的 合作,共同应对行业风险
加强环保监管和投入
加强环保监管力度,确保 企业遵守法规
制定严格的环保法规和标 准
增加环保投入,采用先进 的环保技术和设备
云计算技术: 提供强大的计 算能力和存储 能力,支持风 险管理模型的 运行和优化
建立风险管理团队和机制
确定风险管理团队的职 责和权限
选拔具备风险管理知识 和经验的团队成员
制定风险管理政策和程 序
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 监控,确保风险管理
的有效性和及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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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合作与交流
加强国际铁矿石市场的信息共享与合作
和资源浪费
促进国际间的技术交流 和合作,提高铁矿石行 业的技术水平和竞争力
加强与国际金融机构的合作与融资支持
国际金融机构 的作用:提供 资金支持,降
低风险
合作方式: 建立战略合 作关系,共 同开发项目
融资支持: 提供贷款、 担保、投资 提高抗风
险能力
促进国际间的技术交流与合作
铁矿石行业的风险 管理与应对策略
汇报人:
目录
01 单 击 添 加 目 录 项 标 题 02 铁 矿 石 行 业 概 述

铁矿石相关的政策文件

铁矿石相关的政策文件

铁矿石相关的政策文件
以下是与铁矿石相关的一些政策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业法》:这是中国的主要矿业法律文件,规定了矿产资源的管理、开采、保护和利用等方面的内容,包括铁矿石在内。

2.《矿业权出让管理办法》:这是中国国土资源部发布的政策
文件,规定了矿业权出让的程序和要求,包括铁矿石矿业权的出让管理。

3.《铁矿石资源综合利用管理暂行办法》:这是中国国家发展
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政策文件,旨在提高铁矿石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率和环保水平,包括铁矿石的利用、回收、循环经济等方面内容。

4.《矿业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这是中国国土资源部发布的
政策文件,规定了矿业权评估的程序和要求,包括铁矿石矿业权评估的管理。

5.《铁矿石出口管理办法》:这是中国商务部发布的政策文件,规定了铁矿石出口的管理要求和程序,包括出口配额、税费等方面内容。

请注意,具体的政策文件可能因国家和地区而异,上述文件主要是以中国为例。

在其他国家和地区,也会有类似的政策文件来管理铁矿石资源。

铁矿安全管理规定范文(2篇)

铁矿安全管理规定范文(2篇)

铁矿安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条为了加强采矿权登记管理,规范采矿登记行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山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为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及矿区范围跨地(市)的矿产资源;(二)____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即各类矿山生产建设规模的油页岩、地热、锰、铬、钴、铁、硫、石棉、矿泉水;生产建设规模为中型以下的煤、金、银、铂、铜、铅、锌、铝、镍、钨、锡、锑、钼、稀土、磷、钾、锶、金刚石、铌、钽;(三)《山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即矿山生产建设规模为中型以上的耐火粘土、芒硝、饰面用花岗岩、高岭土、盐矿。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地(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国土资源部发证范围和前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矿产资源;(二)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即矿山生产建设规模为小型以下的熔剂用石灰岩、冶金用白云岩、重晶石、电石用石灰岩、石膏、石墨、长石、蛭石、饰面用大理岩、金红石。

开采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的河砂及砖瓦粘土,由县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第三条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采矿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申请开采砖瓦粘土,在行洪、排涝河道和航道范围内开采河砂、砂金的,在矿区范围划定前需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应提供以下资料:(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取得的企业名称使用权批文;(二)划定矿区范围申请报告,包括以下内容:1、办矿理由及简要论证;2、地质工作概况;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内容包括:拟申请开采矿产资源范围、矿种、位置;拟申请开采矿产资源储量、质量及其可靠程度;拟建矿山生产规模、服务年限、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方案;当申请范围为整体矿床中的一部分时,应说明与整体矿床的关系以及与矿床总体开发的衔接;并附以地质地形图为底图、以国家直角坐标标定的矿区范围图;4、矿山建设投资安排及资金证明;5、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铁矿日常环环境管理制度

铁矿日常环环境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矿日常环境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铁矿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本铁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铁矿所有生产、施工、办公区域及附属设施的环境管理。

第三条环境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三)持续改进、逐步提高的原则。

第四条本铁矿应建立健全环境管理体系,明确环境管理职责,落实环境保护措施,确保环境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本铁矿成立环境管理委员会,负责环境管理的决策、监督和协调工作。

第六条环境管理委员会职责:(一)制定和修订环境管理制度;(二)审批重大环境管理项目;(三)监督环境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四)组织开展环境教育培训;(五)协调解决环境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环境管理办公室负责环境管理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组织编制和实施环境管理计划;(二)监督各项环境管理措施的落实;(三)组织开展环境监测和评估;(四)处理环境投诉和纠纷;(五)负责环境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上报。

第八条各部门、车间应明确环境管理人员,负责本部门、车间的环境管理工作。

第三章环境保护措施第九条减少粉尘污染:(一)对生产设备进行定期维护保养,确保设备运行正常;(二)采用先进的除尘技术,如湿式除尘、干式除尘等;(三)加强堆场、料场的管理,定期洒水降尘;(四)加强运输车辆的管理,限制车辆进出次数,减少扬尘。

第十条减少废水排放:(一)对废水处理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二)优化生产工艺,减少废水产生;(三)对产生的废水进行分类收集,确保废水达标排放;(四)加强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确保废水处理效果。

第十一条减少噪声污染:(一)对高噪声设备进行隔声、减振处理;(二)合理安排生产作业时间,减少夜间生产;(三)加强噪声设备的维护保养,降低噪声;(四)对噪声较大的设备进行搬迁或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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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矿管理
铁矿和任何其他矿产资源一样,都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有关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利用行政和法律手段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

矿业管理不仅为矿产勘查和开发利用创造良好的工作秩序和生产环境,谋求最佳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而且要达到保护资源和环境保护的目的。

一、管理体制
1998年3月以前,铁矿资源的勘查和开发利用主要由地质矿产部和冶金工业部负责进行。

地质矿产部代表国家行使地质行业管理。

对地质勘查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和协调全国地质工作;对矿产资源、地下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实行监督管理。

并制定有关法规和政策。

它除负责全国性、区域性地质调查外,还进行包括铁矿资源在内的国民经济生产建设所需的各种矿产资源的勘查。

冶金工业部代表国家行使冶金工业行业管理。

制定有关规划、法规,并管理企业生产经营的运行和监督工作。

在1983年成立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后,它主要主管黑色冶金工业。

冶金工业部的地质勘查系统属于专业地质勘查部门,主要进行钢铁工业所需要的铁矿及其他有关原料的勘查工作。

与钢铁工业有关的矿山企业主要由冶金工业部主管。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推进,矿山企业自主权的提高,矿山企业管理也在随之改革。

矿山企业的管理形式大致有以下几种:
1)冶金工业部直属矿山企业的管理:这些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发展都由冶金工业部直接安排,资产由冶金工业部代表国家进行管理。

其生产经营、财务、基本建设、技术改造计划等由冶金工业部平衡协调和审查批准。

产品销售以前由冶金工业部统一按计划分配,现在由企业自主销售。

目前这类矿山企业只有河北邯邢冶金矿山管理局和鲁中冶金矿山公司两家。

2)重点钢铁联合企业的矿山企业管理:目前,重点钢铁联合企业中的矿山已被单独划出,由成立的二级单位——矿业公司来管理。

现在成立矿业(矿山)公司的有首钢、鞍钢、本钢、唐钢、太钢、攀钢、武钢、马钢等。

还有部分重点钢铁联合企业没有成立矿业公司,其所属的矿山归本钢铁联合企业设立的矿山办公室或矿山处等职能部门直接管理。

3)省级矿山的管理:现在有矿山企业的省(市、自治区),大部由省冶金厅或冶金集团总公司下设的矿山公司管理。

这些公司虽是企业性质,但又有部分行业管理职能。

有的省矿山公司下属有矿山企业或联营矿山;有的没有矿山企业,公司负责管理省内矿山。

4)地方重点矿山的管理:所谓地方重点矿山,是指地方国有重点钢铁联合企业所属矿山和独立矿山。

它的管理模式和重点钢铁联合企业的矿山管理模式雷同,设立二级单位——矿山公司来管理所属矿山。

独立矿山属冶金厅(冶金集团公司)直接管理,如广东大宝山铁矿和山东金岭铁矿等。

5)乡镇矿山企业管理:乡镇矿山星罗棋布,数量很多,管理形式多种多样,大部分县设
有矿山公司,对乡镇矿山进行统一规划、技术指导、生产协调、产品销售和运输,等等。

对个体开采的矿山,一般通过县级或乡镇的矿管、工商、税务、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有关法规进行管理。

1998年3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之后,原地质矿产部的行政管理职能划入新组建的国土资源部。

采矿审批登记发证和采矿权转让审批登记由该部设置的矿产开发管理司负责,矿产储量管理和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由矿产资源储量司负责。

勘查审批登记发证和探矿权转让审批登记由地质勘查司负责。

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冶金工业部改组为国家冶金工业局。

国家冶金工业局为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管理的主管冶金行业的行政机构。

其主要职责是:①研究拟定冶金工业发展战略、行业规划,促进冶金工业结构调整,引导行业合理布局。

②研究提出发展冶金工业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组织制订行业规范、规章和技术标准;协调行业内部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向有关部门提出政策建议。

③研究制订冶金工业体制改革的政策措施,指导国有冶金企业改革和结构调整,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动国有冶金企业扭亏解困、减员增效和实施再就业工程。

④推进直属事业单位的改革,使其3年内走向社会、进入市场、减少补贴、减员增效。

⑤掌握和分析冶金行业生产动态,提出冶金工业产需衔接的建议;汇集、分析和发布国内外冶金经济、技术和市场信息,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⑥组织政府间冶金工业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

⑦承办国务院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矿业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是我国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的大法,是国家领导、组织和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保护的法律依据。

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规定,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登记制度。

登记管理机关对提出勘查的单位申请勘查项目的范围和内容,按《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审查,符合要求后,发给勘查许可证,即授予探矿权,开始进行勘查活动。

勘查单位完成矿产勘查以后,要将其勘查报告提交给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或者省、直辖市、自治区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负责审查,审查批准后,供矿山建设设计使用。

从事勘查的单位或个人应将勘查报告和各类矿产储量统计资料,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办法》送交全国地质资料机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资料机构进行保管和提供使用。

勘查成果使用按《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有偿使用管理试行办法》实行有偿使用。

国家对矿产资源开采实行审批和发证制度。

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按照《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凡是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办的矿山企业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办的矿山企业,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开办的矿山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至于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的审批则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办法执行。

资源有偿使用的实现是由国家税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征收资源税,进入国家财政收入。

另外,为了保障和促进矿产资源的勘查,还应按《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纳入国家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查。

三、矿业开发的程序和手续
(一)获取地质资料
开发矿山必须要有可靠的地质资料,即经国家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或省级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批准的矿产地质勘探报告(包括各种图纸、储量计算和矿产质量化验分析资料)。

申请有偿获得勘查成果准备用于矿产资源开发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交:①具有开办矿山企业技术能力的有关证明文件;②开办矿山企业的资金证明;③有偿获得勘探成果申请书。

(二)提交项目建议书
有关国有企业、集体和个人均可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和国内外市场需求向国务院或地方主管部门(一般为各级计委)提出开发矿山的具体建议书,内容包括矿产品种、矿产储量、矿床赋存条件,矿山地理位置,开发的理由,以谁为主体(国营、集体、个人、合资),开采方法,生产规模、产品质量,市场预测,资金筹措方式,矿山开采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等。

(三)申请立项
根据拟开发矿产的品种、规模、投资经营方式等,按国务院规定的主管部门,对其项目建议书进行评估审查。

批准后,确定开发矿山的主体。

由矿山主体向审批的主管部门提出详细的可行性报告,再由审批机关对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主要包括: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方案(工艺、技术、设备)、生产技术经济条件、安全环境保护和资金筹措,等等。

批准后即确定法人,办理采矿许可证,正式立项,办理开工手续,进行施工前期准备工作。

(四)施工建设
全面开展设计(总体设计或初步设计、施工设计)。

确定承包方式,根据矿山主体的实力,实行自营或发包、招标等多种形式。

近年来,国家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落实资金并及时到位,组织施工。

为确保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及尽量节省资金,应建立监督检查机构。

最后组织试车验收。

(五)生产准备
在施工建设中就应有计划做好投产的各项准备工作,如生产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岗位工人培训、操作规程及各种规章制度、原材料、备件备品、生产资金,等等,以便建成投产后能立即达到正常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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