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贷合同纠纷案例【共11页】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案件背景本案涉及甲公司与乙银行之间的一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甲公司(借款人)于2019年向乙银行(贷款人)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2年,年利率为6%。
借款合同中规定了甲公司的还款方式和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
纠纷事实与理由甲公司在借款期限内未能按时履行还款义务,截止至2021年,甲公司仅偿还了部分借款本金,尚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700万元。
乙银行多次催收无果,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立即偿还剩余借款本金、逾期利息及违约金。
甲公司辩称,由于近期经济形势不佳,公司经营出现困难,导致无法按时还款。
甲公司表示愿意继续偿还借款,但需要调整还款方式和期限。
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数额、方式偿还贷款。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数额、方式偿还贷款的,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偿还;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偿还的,贷款人可以请求支付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解除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计算逾期利息。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与乙银行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合法有效,甲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甲公司未能按时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院支持乙银行的诉讼请求,判决甲公司偿还乙银行剩余借款本金700万元、逾期利息及违约金。
甲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审理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在上诉中并未提出新的证据,且未对一审判决的事实和理由提出实质性异议。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维持一审判决。
本案提醒金融借款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还款方式和期限、利率等条款,以避免类似的纠纷发生。
同时,借款人应当诚实守信,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其他内容为基础,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案件细节进行调整。
金融借贷合同纠纷案例

金融借贷合同纠葛事例借贷合同是指出借人把必定数目的钱币或实物交付借用人所有,借用人在约按限期内负责送还相同数目的货币或同种类、质量、数目的实物的合同。
传统上称为花费借贷合同,即与使用借贷合同相对,指不是送还借用物件原物( 见借用合同 ) ,而系送还等值钱币或实物的合同。
以下是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金融借贷合同纠葛有关事例。
详细内容仅供参照,欢迎阅读!金融借钱合同纠葛成功事例: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决书( 20xx)双民二初字第某号原告中国邮政积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双峰县支行,住处地:双峰县永丰镇城某大道。
法定代表人金某,该行行长。
拜托代理人贺某,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某,男,196 3 年 1 月 22 日生,汉族,居民,住双峰县蛇形山镇高塘村某村民组,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胡某 ( 系被告曾某之妻 ) ,女, 196 5 年 5 月 1 3 日生,汉族,居民,地址同上。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谢某,男, 1 96 8 年 8 月 2 3 日生,汉族,居民,住双峰县蛇形山镇龙潭江村天竹村民组,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尹某,男,1970 年 2 月 5 日生,汉族,居民,住双峰县印塘乡宋江村某村民组,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
原告中国邮政积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双峰县支行( 以下简称双峰县邮政银行) 与被告曾某、胡某、谢某、尹某金融借钱合同纠葛一栗,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讯员吴春前担当审讯长,与人民陪审员康某、邓某构成合议庭公然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双峰县邮政银行的拜托代理人贺某、被告曾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胡某、谢某、尹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原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曾某、谢某、尹某于 2 010年 9月 2 8 日自发建立了联保小组共同与原告签署了<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及增补协议,商定任一被告自发为原告向联保小组其余成员发放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原告为实现债权的花费肩负连带责任保证。
工商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

工商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合同方信息借款方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贷款方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背景本合同用于解决在金融借款过程中出现的纠纷。
借款方与贷款方因借款事宜发生争议,现根据合同条款进行协商解决,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解决纠纷,保障合同履行。
合同标的借款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借款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还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贷款利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贷款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争议的起因借款方未按合同规定支付利息或本金的情况。
贷款方未按合同规定提供借款资金或未及时解冻借款的情况。
借款方使用借款资金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用途。
其他合同条款的违约情况,如逾期还款、提前还款等。
争议解决流程争议报告:借款方或贷款方在发生争议后,应立即书面通知对方,详细说明争议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
协商解决:双方应在争议发生后的___天内进行友好协商,尝试达成和解协议。
协商过程中,各方应提供真实、完整的证据和信息。
调解:如果协商不成,争议双方可以申请第三方调解机构进行调解。
调解机构应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情况进行公正调解。
仲裁:如调解仍未能解决争议,争议双方可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仲裁机构将根据合同条款、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提供的证据作出裁决。
诉讼:如果仲裁裁决仍未能解决争议,争议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将根据法律法规及合同条款进行裁判。
违约责任借款方违约:包括未按时支付利息或本金、未按照合同用途使用借款资金等。
借款方需承担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赔偿贷款方损失等。
贷款方违约:包括未按时提供借款资金、未按合同规定解冻借款等。
贷款方需承担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赔偿借款方损失等。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近日,某A公司与B银行因金融借款合同产生了纠纷,双方就此展开了法律斗争。
以下是该案例的详细情况。
某A公司为扩大生产规模,急需资金支持。
他们曾通过B银行申请了一笔500万元的贷款,并签订了相关的金融借款合同。
合同约定,贷款利率为年化8%,分期还款期限为5年。
然而,在贷款使用期间,A公司逐渐发现B银行未按合同约定将贷款全部划入公司账户,在一段时间里没有发放完全。
A公司多次与B银行协商,要求其按时划款,但B银行推诿托辞,迟迟未能履行合同。
由于B银行违约行为导致A公司资金短缺,无法按时采购原材料,生产无法正常进行。
因此,A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银行返还未划款的贷款,并赔偿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庭审中,A公司提出了合同约定以及相关的银行交易记录作为证据。
通过证据,他们证实自己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了还款义务,而B银行却未能按约定提供贷款。
此外,A公司还提供了十分详细的项目进展和资金需求计划,证明了B银行违约行为给公司造成的严重影响。
针对A公司的诉求,B银行辩称,他们并未违约,只是因为资金链断裂,暂时无法按时提供贷款。
他们指责A公司项目进展缓慢,导致无法按计划划款。
因此,B银行认为A公司应承担部分责任。
在庭审中,法院认为虽然A公司项目进展存在一定问题,但B银行违约行为是导致A公司无法按时采购原材料、生产受阻的直接原因。
同时,根据合同约定,B银行有义务按时提供贷款,但他们未能履行这一义务,且未提供合理的解释。
综上所述,法院最终判决B银行支付A公司未划款贷款的本金并补偿利息,同时赔偿A公司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判决结果得到了双方的接受,该案纠纷得以解决。
这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中,虽然矛盾双方都对对方存在违约行为提出指责,但通过法院审理和权威判决,对双方违约责任进行了准确定位。
这为维护金融市场的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在金融领域,借款合同纠纷是一种常见的法律问题。
这些纠纷往往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和利益冲突,需要专业的法律知识来解决。
本文将通过一个典型案例,分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特点、成因及解决方式。
一、案例概述甲、乙、丙三人合伙创办了一家小型企业,为了扩大生产规模,三人共同向某银行申请贷款。
经过协商,银行同意向他们提供一笔总额为500万元的贷款,期限为一年。
甲、乙、丙三人以个人名义与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了还款方式、利率等相关条款。
一年后,由于企业经营不善,甲、乙、丙三人无法按时偿还银行贷款。
银行多次催讨未果后,将甲、乙、丙三人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履行还款义务。
二、案例分析在本案中,甲、乙、丙三人与银行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了还款方式、利率等相关条款。
但因企业经营不善,甲、乙、丙三人未能按时还款,导致银行提起诉讼。
此案主要涉及以下问题:1.合同的法律性质与效力:首先,要确定借款合同的法律性质和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甲、乙、丙三人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因此,甲、乙、丙三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2.违约责任:如果甲、乙、丙三人未能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就构成了违约行为。
银行可以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要求甲、乙、丙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具体而言,银行可以要求甲、乙、丙三人支付逾期利息、违约金等费用,并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3.连带责任:由于甲、乙、丙三人以个人名义共同与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因此他们应当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意味着如果其中一人无法偿还全部债务,银行有权要求其他两人承担连带责任。
这种责任方式有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确保债务得到足额清偿。
4.诉讼时效:另一个需要考虑的问题是诉讼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

⾦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律师观点分析原告:XX银⾏。
被告:程X。
被告:马X。
被告:李X。
作为原告代理律师,基本案情如下:原告XX银⾏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程X、马X共同偿还借款本⾦45874.84元及暂计⾄2017年7⽉15⽇的利息、罚息、复利计22747.33元;以后罚息、复利等按合同约定计算⾄实际清偿本息之⽇⽌;2、依法判令被告李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2015年5⽉15⽇,被告程X、马X与原告XX银⾏签订个⼈借款合同,系XX银⾏借款6万元。
同时,被告李X与XX银⾏签订保证合同。
合同签订后,XX银⾏依约履⾏了付款义务。
但贷款到期后,借款⼈未按约还本付息,担保⼈也未按照合同履⾏担保⼈的义务。
被告程X、马X、李X未作答辩。
原告XX银⾏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法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另查明,原告XX银⾏与被告程X、马X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期限为12个⽉,到期⽇为2016年5⽉14⽇。
⽉利率为15‰,还款⽅式为按⽉等额本息。
逾期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逾期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借款期限内应付未付的正常利息为2825.11元,截⽌2017年7⽉15⽇的罚息为18721.11元,复利为1201.11元。
法院认为,原告XX银⾏与被告程X、马X签订的借款合同,与被告李X签订的保证合同,系各⽅当事⼈的真实意思表⽰,合法有效,法院予以保护。
在XX银⾏向程X、马X发放贷款后,后者应当按照约定的还款⽅式还本付息。
因程X、马X逾期还本付息,故XX银⾏要求其共同偿还借款本⾦45874.84元,⽀付利息2825.11元以及截⽌2017年7⽉15⽇的罚息18721.11元、复利1201.11元,以后罚息、复利等按合同约定计算⾄实际清偿本息之⽇⽌,并要求李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法有据,应予⽀持。
依照《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百零七条、第⼆百零七条、《中华⼈民共和国担保法》第⼗⼋条、第⼆⼗⼀条、第三⼗⼀条、《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程X、马X于本判决⽣效后⼀个⽉内共同偿还原告XX银⾏股份有限公司安阳XX借款本⾦45874.84元、利息2825.11元及截⽌2017年7⽉15⽇的罚息18721.11元、复利1201.11元(⾃2017年7⽉16⽇起,罚息、复利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债务⼈清偿债务之⽇⽌);⼆、被告程X、马X在履⾏期限届满未清偿上述第⼀项债务的,被告李X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程X、马X追偿。
金融消费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金融消费纠纷典型案例案例一:甲银行诉陆某、高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要旨】在书面材料上签名,一般应视为签字人对该书面材料内容的认可,具有法律效力。
签字人如仅以疏忽大意、未看条款等理由对该书面材料内容不予认可或主张合同约定非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不能推翻合同效力。
【案情】2014年2月14日,甲银行与陆某签订《个人循环贷款额度协议》,约定甲银行提供个人循环贷款额度117万元。
同日,陆某、高某与甲银行签订《个人循环贷款最高额抵押合同》,以自有房屋为借款作担保。
2014年2月20日,陆某向甲银行出具《委托放款授权书》,要求将贷款117万元发放至案外人沈某账户。
2014年2月25日,甲银行与陆某签订《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合同》一份,约定陆某为个人消费向甲银行贷款117万元。
甲银行按约放款。
后借款到期,甲银行诉至法院要求陆某、高某偿付本金1,053,001.63元及其利息,并就抵押房屋行使抵押权并优先受偿。
陆某以其签字时,《委托放款授权书》等文件是空白等理由提出抗辩。
【审判】法院认为,《个人循环贷款最高额抵押合同》、《委托放款授权书》、《借款凭证》三份证据均有陆某的亲笔签名,结合贷款办理过程等情况可以确定陆某指定放款至沈某账户。
陆某提出其是在上述文件空白的情况下签名,后甲银行篡改来进行抗辩,未提供足够证据,故法院不予采纳。
《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合同》签名栏有陆某的亲笔签名,但陆某以未看清合同内容,未收到合同文本等否认该合同效力,缺乏依据。
甲银行已按合同约定将117万元发放至指定账户,陆某和高某未依约履行。
法院判决陆某和高某共同支付所欠贷款本息,可就抵押房屋行使抵押权并优先受偿。
【提示】在签订抵押合同等书面文件时,合同当事人应仔细阅看合同条款,明确自身权利义务后再进行签章,切忌盲目信赖或是存有怕麻烦的心理而不看合同条款。
虽然本案没有证据证明合同条款不完备或在空白文件上签章的事实,但社会上不乏有不法分子以此种方法侵害合同当事人的权益。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案例背景在本案例中,借款人(甲方)与贷款人(乙方)签订了一份金融借款合同,约定甲方借款人民币 100 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
合同中约定了借款利率、还款方式等条款。
合同签订后,甲方因资金周转困难,未能按约定的还款期限归还借款。
乙方多次催收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1.甲方是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归还借款及利息?2.乙方是否可以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3.甲方是否可以要求减免部分利息或本金?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借款人(甲方)未能按约定归还借款及利息,已构成违约。
根据金融借款合同的约定,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归还全部借款及相应利息,并支付违约金。
关于甲方要求减免部分利息或本金的请求,法院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借款利率为年利率 6%,甲方未按约定归还借款,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
此外,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甲方未能按约定归还借款,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
因此,甲方无权要求减免部分利息或本金。
判决结果1.甲方应当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乙方借款本金人民币 100 万元及相应利息。
2.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3.甲方无权要求减免部分利息或本金。
案例分析本案例中,借款人未能按照金融借款合同的约定归还借款及利息,构成违约。
贷款人根据合同约定有权要求借款人归还全部借款及相应利息,并支付违约金。
此外,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借款人无权要求减免部分利息或本金。
本案例提醒广大借款人,在签订金融借款合同时,应当认真阅读合同条款,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同时,借款人应当按时归还借款及利息,以免产生纠纷,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对于贷款人而言,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应当明确约定违约金等条款,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启示本案例给金融市场中的各方参与者带来以下启示:1.合同条款的重要性:借款人和贷款人都应当在签订合同时,仔细阅读和理解合同条款,尤其是关于利率、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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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贷合同纠纷案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成功案例: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xx)双民二初字第某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双峰县支行,住所地:双峰县永丰镇城某大道。
法定代表人金某,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贺某,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某,男,196 3年1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双峰县蛇形山镇高塘村某村民组,身份证号码:xxxx。
被告胡某(系被告曾某之妻),女,196 5年5月1 3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
身份证号码:xxxx。
被告谢某,男,1 96 8年8月2 3日生,汉族,居民,住双峰县蛇形山镇龙潭江村天竹村民组,身份证号码:xxxx。
被告尹某,男,1970年2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双峰县印塘乡宋江村某村民组,身份证号码:xxxx。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双峰县支行(以下简称双峰县邮政银行)与被告曾某、胡某、谢某、尹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栗,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春前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康某、邓某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双峰县邮政银行的委托代理人贺某、被告曾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胡某、谢某、尹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曾某、谢某、尹某于2 01 0年9月2 8日自愿成立了联保小组共同与原告签订了<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约定任一被告自愿为原告向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发放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原告为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同日被告曾某、胡某以“进购货物”为由向原告借款1 0万元。
并签订了《小额联保借款合同》约定:“年利率为14. 4%,期限为1 2个月;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违约责任等。
原告按约向被告曾某、胡某发放了贷款本金1 0万元。
事后,被告曾祖风、胡某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至2 0xx年8月28日止,尚欠原告贷款本金78696.18,利息(含罚息)6928. 87元,经原告多次派员催收未果,给原告造成催收损失600元。
起诉要求被告曾某、胡某偿还原告本息合计8562 5. 05元及后段利息、罚息,支付催收费用600元,由被告谢某、尹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原告双峰县邮政银行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举证期间内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复印件l份,用以证明被告曾某、谢某、尹某为联保小组成员,相互之间对原告向任一成员发放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原告为催收贷款而支出的费用承担连带责任保证;2、被告曾祖风、胡某出具的《农户/商户联保小额贷款申请表》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被告曾祖风、胡某系夫妻关系,被告胡某书面承诺为曾某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事实;3、《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复印件l份,用以证明201 0年9月2 8日,原告与被告曾某、胡某签订了小额联保借款合同,约定了贷款本金、贷款利率贷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事实;4、《小额贷款放款单》复印件件1份,用以证明原告于201 0年9月28日向被告发放贷款本金1 0万元;5、贷款催收回执单5份和领款凭证1份,用以证明原告向被告催收债务所产生的开支费用6000元的事实;6、逾期金额表,用以证明被告曾某、胡某逾期贷款本息情况的事实。
被告曾某辩称:借款是实,但目前经济困难,无力偿还。
被告胡某、谢某、尹某未作答辩。
被告曾祖风、胡某、谢某、尹某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作如下确认;原告所提交的证据1、2、3、4、5、6经本院与原件核对无异,被告曾祖风不持异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被告曾某、胡某系夫妻,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曾某、谢某、尹某与原告双峰县邮政银行于2 01 0年9月2 8日签订了《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双方约定:乙方成员(曾某、谢某、尹某)自愿成立联保小组,从2 01 0年9月28日起至2 01 2年9月2 8日止,甲方(双峰县邮政银行)可以根据乙方任一小组成员的申请,签订多次借款合同,在单一借款人最高贷款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且联合小组合计贷款余额人民币30万元内发放贷款,乙方任一成员国自愿为甲方向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发放的贷款提供连带担保责任,甲方与乙方任一成员签订借款合同时,不需要逐笔办理保证手续,乙方其他成员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从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二年,借款人申请展期或延期的,联保小组成员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顺延至展期或延期贷款到期后二年,保证范围包括借款的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方式所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贷款人为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
被告曾祖风于2 01 0年9月2 8日与原告订立了《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双方约定:由原告双峰县邮政银行向被告曾祖风发放贷款1 0万元,年利率14.4%,借款期限从2 01 0年9月28日至2 0xx年9月28日,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即贷款前三个月按月偿还当月利息,此后按等额本息还款法偿还,若借款人不按期归还本息的,从逾期之日起加收50%的罚息,原告有权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并要求借款人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胡某书面承诺对被告曾某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原告发放贷款后,被告曾某仅偿还部份贷款本息,至2 0xx年8月28日止,被告曾祖风尚欠原告贷款本金78696.18元,利息6928. 87元,原告为催收逾期贷款本息,支出费用600元。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在合同履行期限尚未全部届满前,原告双峰县邮政银行是否有权要求被告曾某、胡某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并支付催讨费用;2、被告谢某、尹卫国是否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原告双峰县邮政银行与被告曾某签订的《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曾某未按合同约定清偿原告贷款本息显属违约,原告有权依照合同约定提前收回被告曾祖风尚未到期的贷款。
因被告曾某未按约偿还原告贷款本息,原告多次派员向被告催讨,所花费的催讨费用6 00元,被告曾祖风对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胡某、曾某系夫妻关系,该债务发生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被告曾祖风、胡某共同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连带保证责任的债务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履行债务的,也可以要求其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被告曾某、谢某、尹某与原告签订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约定:被告谢某、尹某为被告曾某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且承诺对被告曾某的借款承担共同偿还责任,被告谢某、尹某理应对被告曾某、胡某所应承担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谢某、尹卫国在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曾某、胡某追偿。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曾某、胡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双峰县支行贷款本金78696.18元,至xx年8月28日的利息6928. 87元,支付催讨费用600元,从2 0xx年8月29日起的利息、罚息按原、被告约定的利率另行计算至本判决所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时止。
二、被告谢某、尹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谢某、尹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曾某、胡某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 000元,由被告曾某、胡某、谢某、尹某负担。
如不服从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吴春前人民陪审员康某人民陪审员邓某xx年九月八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受A银行L支行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本案代理人,代理人现发表如下意见:一、借款及担保合同真实、合法、有效1.被上诉人与晋小梅(化名)签订的《小额联保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被上诉人已经依约发放贷款,晋小梅也已经收到贷款,因此,被上诉人的债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
2.被上诉人与蒋中正(化名)签订的《商户联保补充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蒋中正自愿为晋小梅的债务提供连带保证担保。
现在,被担保人晋小梅拒不偿还到期债务,保证人蒋中正依法、依约均应当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二、本案不适用《合同法》第52条第(一)项上诉人主张:借款人欺诈被上诉人,损害国家利益,因此,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一)项的规定,借款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
1.“国有企业利益”不能等同于“国家利益”国有企业是市场经济活动的参与主体之一,与一般商事主体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在市场竞争中,国有企业与一般商事主体面临同样的风险与机遇,受到同样的法律保护。
因此,不能简单地将“国有企业利益”,等同于“国家利益”。
退一万步讲,即使本案“陈春”(化名)与晋小梅合谋欺诈被上诉人,也不能适用《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因“欺诈”,损害国家利益,从而导致合同无效之规定。
2.上诉人是以“保护国家利益”之名,行“损害国家利益”之实上诉人的基本逻辑是:陈春与晋小梅欺诈被上诉人——损害国家利益——借款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上诉人无需承担担保责任。
这一推理的最终结果就是:被上诉人的贷款无法收回。
如果邮政银行的利益可以等同于国家利益,那么,上诉人其所主张的结果才是真正损失“国家利益”。
上诉人是以“保护国家利益”之名,行“损害国家利益”之实。
这是“打着红旗,反红旗”。
3.借款合同被确认无效的严重后果贷款过程中,借款人提供的部分资料存在一定瑕疵的情况普遍存在。
如果就此认定借款人损害国家利益,并确认合同无效,那么,将有大批借款合同可能被确认无效,从而导致巨额的金融资产无法收回。
这必将引发严重的社会后果,乃至国家金融稳定。
三、被上诉人善意且无过错,其权利应受法律保护1.户籍信息的查询应以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的查询为准龙泉公安局的查询结果不能直接作为定案依据。
况且:龙泉公安局的查询结果也只是说身份证号与姓名“不匹配”,但并没有直接认定陈春的身份“虚假”。
实践中,某人更改了姓名,而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没有及时更新,也会出现外地公安查询时出现“不匹配”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