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设项目产能置换方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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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21.04.17•【文号】工信部原〔2021〕46号•【施行日期】2021.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原材料工业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21〕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鞍钢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五矿集团有限公司、新兴际华集团有限公司: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国资委,现将修订后的《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工业和信息化部2021年4月17日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巩固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成效,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和《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结合钢铁行业发展新形势,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所有制钢铁企业建设炼铁、炼钢冶炼设备的项目。

钢铁企业建设冶炼项目须按程序公示公告产能置换方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等量置换是指建设产能等于退出产能;减量置换是指建设产能小于退出产能;置换比例是指退出产能与建设产能之比。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是指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汾渭平原等地区以及其他“2+26”大气通道城市。

其中,京津冀地区是指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长三角地区是指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珠三角地区是指广东省的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江门、东莞、中山、惠州、肇庆等9市;汾渭平原是指山西省晋中、运城、临汾、吕梁市,河南省洛阳、三门峡市,陕西省西安、铜川、宝鸡、咸阳、渭南市以及杨凌示范区等。

其他“2+26”大气通道城市是指山西省太原、阳泉、长治、晋城市,山东省济南、淄博、济宁、德州、聊城、滨州、菏泽市,河南省郑州、开封、安阳、鹤壁、新乡、焦作、濮阳市。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炼铁厂5号高炉产能置换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炼铁厂5号高炉产能置换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炼铁厂5号高炉产能置换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19.07.12•【字号】辽环函〔2019〕171号•【施行日期】2019.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炼铁厂5号高炉产能置换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你公司报送的《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炼铁厂5号高炉产能置换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

经我厅建设项目审查委员会2019年6月28日第5次会议审查,现就报告书批复如下:一、本项目(项目代码:2018-210500-31-03-033867)位于本溪市平山区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炼铁厂厂内,为新建产能置换项目。

项目新建公称容积2580m3高炉1座,配套建设供料系统、炉顶系统、炉体系统、出铁场系统、炉渣处理系统、热风炉系统等生产设施以及相应的公辅设施和环保设施,改造现有鼓风机站和中心转运站,依托现有粗煤气除尘系统、TRT发电系统、公共工程;新5号高炉投产前拆除现有的5号高炉,新建高炉换算产能为215万吨/年,使本钢板材公司仍然保持1000万吨级的炼钢产能。

本项目总投资15亿元,其中环保投资9684万元。

原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委以《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高炉建设项目产能置换方案公告》确认本项目产能置换符合国家产能政策要求,本溪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以《关于〈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炼铁厂5号高炉产能置换工程〉项目备案证明》(本工信备字〔2018〕22号)对本项目依法予以备案。

因此,本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原本溪市环境保护局以《关于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综合改造项目环保备案审查意见》(本环建字〔2016〕06号)和《关于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炼铁厂566m2烧结机项目环保备案审查意见》(本环备字〔2016〕09号),原则同意你公司既有设施环保备案。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钢铁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钢铁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钢铁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7】3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34号)部署,严禁钢铁、水泥和平板玻璃行业新增产能,继续做好产能置换工作,根据产业发展情况,经商发展改革委、国资委,我部对《部分产能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钢铁、水泥和平板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2.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2017年12月31日附件1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严禁钢铁行业新增产能,推进布局优化、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按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和《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所有制钢铁企业建设炼铁、炼钢冶炼设备的项目。

建设项目备案前,须公告产能置换方案。

已经核准或备案但未公告产能置换方案的拟建、在建项目,须尽快补充公告产能置换方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等量置换是指建设产能等于退出产能;减量置换是指建设产能小于退出产能;置换比例是指退出产能与建设产能之比。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环境敏感区域是指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以及广东省的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江门、东莞、中山、惠州、肇庆等9市,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域。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三钢闽光产能置换(泉州闽光部分)炼钢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三钢闽光产能置换(泉州闽光部分)炼钢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三钢闽光产能置换(泉州闽光部分)炼钢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24.05.08•【字号】泉环评〔2024〕书14号•【施行日期】2024.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三钢闽光产能置换(泉州闽光部分)炼钢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泉环评〔2024〕书14号福建泉州闽光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你单位报送的由福建省冶金工业设计院有限公司编制的《三钢闽光产能置换(泉州闽光部分)炼钢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本)》(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申请审批的报告收悉。

经组织专家评审并征求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意见,现批复如下:一、三钢闽光产能置换(泉州闽光部分)炼钢项目位于安溪县湖头镇,根据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产能置换方案的复函》(闽工信函新材〔2021〕512号)和《福建省投资项目备案证明(内资)》(闽工信备〔2023〕C090011号),项目建设规模为年产钢230万吨。

主要建设内容为:在泉州闽光钢铁现有厂区内(原炼铁场地)及新征A-35地块建设,建设2座100吨顶底复吹转炉,2座吹氩喂丝站,1座LF精炼炉,2台6机6流小方坯连铸机,同时淘汰现有3座50吨转炉,3台4机4流小方坯连铸机,退出炼钢产能255万吨/年。

项目生产设备和工艺以报告书核定为准。

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专家评审结论及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意见,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泉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2024年本)》、《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修订)》等国家产业政策;项目选址符合《安溪县湖头产业园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其规划环评要求。

项目建设和生产应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以及主要污染物削减措施,采取最严格的环境管理制度、环境监控措施后,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主要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在项目严格落实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产能置换方案的复函》(闽工信函新材〔2021〕512号),确保改建项目完成后,炼钢产能不增加的基础上,经综合考虑,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以及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山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印发《关于开展我省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工作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印发《关于开展我省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工作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印发《关于开展我省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工作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2.09.22•【字号】晋工信原材料字〔2022〕170号•【施行日期】2022.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原材料工业正文山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印发《关于开展我省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工作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晋工信原材料字〔2022〕170号各市工信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21〕46号)文件精神,现将编制修订后的《关于开展我省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工作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贯彻落实。

山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22年9月2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置换产能的确定第三章置换方案的主要内容第四章产能置换指标的确认第五章置换方案的确认第六章产能置换的监督落实第七章附则关于开展我省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工作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巩固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成效,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结合钢铁行业发展新形势,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山西省境内各类所有制钢铁企业建设炼铁、炼钢冶炼设备的项目。

钢铁企业建设冶炼项目须按程序公示公告产能置换方案。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等量置换是指建设产能等于退出产能;减量置换是指建设产能小于退出产能;置换比例是指退出产能与建设产能之比。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是指国家划定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

第五条除国家明确规定的事项外,产能置换工作实行属地管理。

第二章置换产能的确定第六条用于产能置换的冶炼设备须在2016年国务院国资委、各省级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备案去产能实施方案的钢铁行业冶炼设备清单内,2016年以后建成的合法合规冶炼设备也可用于产能置换。

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

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5〕1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部署,继续做好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工作,严禁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行业新增产能,现将《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5年4月20日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遏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盲目扩张,严禁新增产能,化解产能过剩矛盾,引导产业有序转移和布局优化,推进行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按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建设,须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环境敏感区域,实施减量置换。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的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为:钢铁(炼钢、炼铁)、电解铝、水泥(熟料)、平板玻璃行业。

本办法所称的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按照国发〔2013〕41号文件要求清理的未经国家核准且有必要继续建设的在建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

水泥粉磨站建设项目,可不制定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方案,依据本地区水泥工业结构调整方案优化布局。

本办法所称的产能等量置换是指建设项目应淘汰与该项目产能数量相等的落后或过剩产能;减量置换是指建设项目应淘汰大于该项目产能数量的落后或过剩产能。

本办法所称的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环境敏感区域是指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以及广东省的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江门、东莞、中山、惠州、肇庆等9市,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域。

关于山东能源集团部分新建矿井产能置换的确认函

关于山东能源集团部分新建矿井产能置换的确认函

关于山东能源集团部分新建矿井产能置换的确认函关于山东能源集团部分新建矿井产能置换的确认函导言尊敬的读者,今天我将为大家带来一篇关于山东能源集团部分新建矿井产能置换的确认函的文章。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深入探讨这一话题,并从深度和广度的角度评估相关情况,以便我们能更全面地了解这个主题。

让我们对新建矿井产能置换的概念进行一些澄清。

一、新建矿井产能置换的概念新建矿井产能置换是指在煤炭行业中,当一个矿井完成建设并达到规定的产能时,可以通过与其他矿井的产能置换来满足能源需求。

这种置换的目的是保证煤炭供应的稳定性,提高矿井的产能利用率,并优化资源配置。

二、山东能源集团新建矿井产能置换的背景山东能源集团是中国最大的煤炭生产企业之一,为了应对能源需求的增长和环保要求的提高,该集团近期计划新建数个矿井,以增加产能。

然而,新建矿井的产能释放会给现有煤矿带来一定的冲击,山东能源集团决定采用产能置换的方式,以平衡供需关系,并保证该地区的煤炭供应能够稳定进行。

三、山东能源集团新建矿井产能置换的确认函山东能源集团针对新建矿井产能置换,发出了一份确认函。

这份确认函涵盖了置换的具体细节和相关责任。

函中明确了置换的时间框架和过程。

函中规定了置换所涉及的矿井之间的产能比例和数量。

函中提及了对置换效果的监测和评估,以确保置换的顺利进行,并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后续处理。

四、对山东能源集团新建矿井产能置换的个人观点和理解作为一项煤炭资源调度手段,新建矿井产能置换对保证能源供应的稳定性和提高产能利用率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它能够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优化能源的配置,并减少不必要的开采。

然而,新建矿井产能置换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不同矿井之间的产能置换需要考虑到地理位置、技术水平和交通条件等因素,以确保置换的真实可行性。

置换过程中需要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处理可能出现的问题,以确保置换的有效进行。

总结通过本文的深度和广度的探讨,我们对山东能源集团部分新建矿井产能置换的确认函有了更加全面的了解。

煤矿升级改造产能置换方案

煤矿升级改造产能置换方案

******有限责任公司****煤矿升级改造产能置换方案2020年3月目录一、矿井基本情况 (1)二、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情况 (1)三、产能置换依据及置换指标量计算 (2)1、产能置换依据 (2)2、黄家沟煤矿新增产能 (2)3、置换指标计算 (2)4、置换价款计算 (3)四、方案比选 (3)五、实施办法 (4)六、报备 (4)附件: (4)******有限责任公司****煤矿升级改造产能置换方案一、矿井基本情况****有限责任公司(黄家沟煤矿)属***的全资子公司,位于****,东距***公里,西距珙*****公里,交通便利。

***煤矿是按川办函[2007]16号文件进行资源整合的扩能生产矿井,矿山保有资源储量***余万吨,煤矿设计、核定生产能力**万吨/年。

煤矿于****完成所有建设工程专项验收、“三合一”竣工验收及安全生产二级标准化验收,于*****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正式投入生产,现阶段煤矿属于证照齐全的合法生产矿井、机械化开采示范矿井、瓦斯综合利用示范矿井。

证照情况:营业执照证号******,有效期限2029年2月13日;采矿许可证证号*******,有效期限2021年1月7日;安全生产许可证证号*******,有效期限2021年4月9日。

二、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情况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方案的批复(川府函[2020]45号)精神,****有限责任公司黄家沟煤矿被规划为升级改造类,生产能力拟由***万吨/年升级改造为**万吨/年。

三、产能置换依据及置换指标量计算1、产能置换依据根据四川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四川省化解煤炭行业过剩产能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煤矿建设项目产能置换政策的通知(川煤重组办函〔2019〕4号)文件精神,***煤矿升级改造需购买产能置换指标承担化解过剩产能任务,其产能置换的比例为:***2019年1月1日及以后申请产能置换的,置换指标量为新增产能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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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能
(万吨)
拟开工
时间
拟投产
时间
置换
比例
退出项目情况
序号
所在地地址
企业名称
熔炼关键设备名称、型号及数量
产能
(万吨)
启动
拆除时间
拆除
到位时间
备注
1
2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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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建设项目产能置换方案公告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重点区域严禁新增铸造产能的通知》(工信厅联装〔2019〕44号)和《天津市铸造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文件要求,现将***建设项目产能置换方案予以公告,欢迎社会公众进行监督。
建设项目情况
企业
名称
建设
地点
熔炼关键设备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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