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矿业评估准则(中文版)
澳大利亚矿业权评估指南1

Cover photo. Aerial view of Challenger Mine, 2004. (Courtesy of Dominion Mining NL; photo 400953)
Preferred way to cite this publication. Primary Industries and Resources South Australia 2009. Guidelines for miners: mining approval processes in South Australia, Minerals Regulatory Guidelines MG1, Mineral Resources Group. V 1.9. Department of Primary Industries and Resources South Australia, Adelai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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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RC国际通用矿业准则与中国储量规范的应用

JORC 国际通用矿业准则与中国储量规范的应用索振刚近年来,在国家“走出去”战略的指引下,中国企业不断收购兼并海外矿产资源,并且从中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
在收购矿业资产的过程中,如何评价已经显示或可能显示的矿种及其资源潜力,确认和评估资源量和储量,估算区块的矿产经济价值和投资效益,使得最终完成的地质工作报告能够得到国际权威专业评估机构和资本市场的认可,是买卖双方很重要的对价技术商务指标。
因此,了解并且充分运用国际上普遍认可的资源量和储量标准成为中国企业投资海外矿产资源的当务之急。
目前,国际上广为采用的标准,如澳大利亚的JORC准则和加拿大的NI43-101标准均得到了大部分国际金融机构和国际咨询公司的充分认可,甚至被纽约证券交易所等全球主要上市平台采用,这些标准成为很多希望在股票交易所上市的矿业公司必须遵守的规定。
由于这些准则是矿业交易普遍遵循的国际标准,因此奠定了它们的国际地位。
澳大利亚的JORC准则与加拿大的NI43-101标准大同小异,由于澳大利亚是资源丰富的矿业大国,在矿产资源评估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因此本文主要介绍澳大利亚矿产资源和矿石储量报告准则(Austra lasia n Code for Re port-ing of Exploration Re sults,Mine ra lRe source s and Ore Rese rves,即“JORC准则”),希望为中国矿业企业“走出去”勘查、开发、收购和兼并矿产资源提供参考。
一、JORC 规则的由来和核心概念在发达国家矿业融资市场上,JORC准则使得投资人和潜在投资人可以读懂专业性很强的地质、采矿和选矿报告,从而做出投资与否或者投资多少的决策。
JORC准则的颁布是矿业市场发展的产物,在西澳大利亚,过去曾发生过多起因对地质状况的描述引起投资者的错误判断,导致镍股暴涨的事件,正是发布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过于专业而不易被接受和理解,在公众、法律界和业界的力促之下,澳大利亚采矿与冶金学会、澳大利亚地质科学家协会和澳大利亚矿产理事会于1971年组成了矿石储量联合委员会(The JORC Com m ittee)。
注册地质师必知:改良翻译的《JORC规范》中文版

注册地质师必知:改良翻译的《JORC规范》中文版地动翼按:我国矿产储量规范与国际接轨势在必行,对于有志于成为注册地质师的同行来说,未雨绸缪了解澳大利亚Jorc规范将有助于更好的转型。
然而,官方中文版由于其语言习惯等原因存在一些问题,资深地质师刘培文先生在参考官方版本的基础上进行了翻译,非常有助于大家学习和加深理解。
建议有志者收藏此文!本文作者:刘培文(Rock Liu), 高级地质师,SME注册会员,注册矿权评估师原标题:ROCK翻译的中文版《JORC规范》(正文部分)标题看着很喜感!首先声明,我参照了JORC的官方中文版。
因为觉得其中问题很多,于是我就自己弄了个在野中文版。
不敢说多好,起码自认为强多了。
本来打算放到我要新出的《合资格人报告解读》一书中,JORC委员会不答应,非要让大家看那个有毛病的“官方版本”。
那好吧,就贴在自家的自留地,让大家看看哪个受用。
因为内容太多,先上正文,再上附表《TABLE 1》。
有毛病的话,欢迎大家扔砖头。
前言1. 《澳大拉西亚勘查结果、矿产资源量与矿石储量报告规范》( “JORC规范”或“本规范” )就澳大拉西亚范围内公众报告勘查结果、矿产资源量和矿石储量制定了一套最低标准、建议和指南。
矿石储量联合委员会(JORC) 于 1971 年成立,就矿石储量的分类和公众披露曾发表过一系列建议性的报告,在 1989 年首次发布第一版 JORC 规范。
本规范曾于 1992 年、 1996 年、 1999 年、 2004 年进行修订更新, 2012 版是最新版本。
在JORC规范定义不断发展的基础上,从 1994 年起,矿产储量国际报告标准委员会(CRIRSCO)着手制定一套报告矿产资源量和矿产(矿石)储量的国际标准定义。
CRIRSCO 起初是矿业与冶金协会理事会(CMMI)下属的一个委员会。
1997 年来自澳大利亚、加拿大、南非、美国和英国等团体的代表,就报告资源量与储量的标准定义达成了临时协议。
2. 澳大利亚矿业评估规范2005

矿产、石油资产和证券技术评价与评估独立专家报告准则(V ALMIN)2005版翻译:史业新(北京矿通资源开发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该准则由VALMIN委员会制定,该委员会是由下列机构组成的联合委员会:澳大利亚采矿冶金协会,澳大利亚地学工作者协会和矿产工业顾问联合会;而后者则由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澳大利亚矿产委员会,澳大利亚石油勘察协会,澳大利亚证券联合会以及澳大利亚财政部门的代表构成。
本准则之目的第1条 VALMIN准则之目的是帮助从事独立专家报告编制者在完成专业实践方面,提供一套基本原则和有益建议,这种报告是公开的,并且是矿产和石油资产评价或评估所要求的,因此依据本标准所制定的报告将是可靠的,全面的,可理解的,并且包含投资者及其顾问们在确定投资决策时所需要的所有必需信息。
本准则的制定第2条VALMIN委员会以前曾制定过两个版本的准则,第一个版本发布于1995年2月17日(1995年7月1日开始施行),第二个版本发布于1997年11月22日(1998年4月1日开始执行)。
申明第3条 VALMIN准则为某些事务提供了一种指南,这些事物可能受某些法律法规管制,如:澳大利亚公司法2001,有关的公司法规,澳大利亚法律其它条款,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发布的政策指南,澳大利亚股票交易所或本文件承认的其它有关股票交易机构的上市规则。
该准则仅适用于某种特定环境,即那些与法律、澳证券与投资委员会的政策与指南,或者承认的有关股票交易所的要求一致的环境。
该准则并非法律性指导文件,且也不确认考虑了与独立专家报告编制,或矿产和石油资产评价或评估有关的所有事务。
对于每项评价或评估和独立专家报告的编制来说,其法律责任由评估从业者自行承担,在必要时应寻求法律咨询。
名词第4条(从略)基本原则第5条在编制公开的独立专家报告时所应遵守的该准则的基本原则是实质、胜任、独立和透明,正如本准则第五条至三十一条和定义D16,D7,D13和D38中所描述的。
矿业权评估准则(全)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公告2007 年第 2 号《〈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体系框架》已经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第一届第二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告。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二○○七年五月十一日《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体系框架( 2007 年1 月 21 日第一届第二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2007 年 5 月 11日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公告2007 年第 2 号发布)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体系由四个层次组成(详见附图),分别为:矿业权评估基本准则、矿业权评估规范、矿业权评估指南、矿业权评估指导意见。
一、矿业权评估基本准则包括《评估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Code)和《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Standard)两部分。
前者规范职业道德行为,后者规范评估中的技术行为。
基本准则是强制性执行的行为准则,评估师必须遵守。
《评估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是规范评估师执业行为的道德准绳,适用于矿业权评估师、矿产储量评估师及相关执业人员(执业会员),是对执业人员在职业道德方面的基本要求,主要规范专业胜任能力的把握、评估师与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关系、评估师与其他评估师的关系、执业中必须遵守的行为守则(行规)和义务,以及不得从事的若干事项(禁则)等。
以后根据发展的需要,也可以对道德准则中的某些单项进一步细化规定。
《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是矿业权评估师在执行各种类型矿业权评估(探矿权、采矿权)、各种评估目的矿业权评估业务中必须遵守的技术方面的基本规定。
主要包括术语定义、评估适用范围、价值内涵、评估原则、评估执业胜任能力与责任、评估报告提交责任等强烈约束型内容。
二、矿业权评估技术规范(Guideline )矿业权评估技术规范是非强制性技术要求,但是最佳优化的方案,强烈建议评估师采用。
技术规范分为评估程序规范和评估方法规范两个部分。
评估程序规范,是关于矿业权评估师通过履行必要的程序完成评估业务、保证评估质量的规范。
评估程序规范的制定需要与目前我国矿业权评估行业的理论研究、实践发展、行业管理要求相结合。
澳大利亚矿业投资的法律法规

澳大利亚矿业投资的法律法规由于国内人口的数量众多,国内资源量的需求也较大,越来越多的投资者纷纷走出国门到境外投资,境外矿业领域内的投资越来越来吸引国内能源矿业巨头甚至民营投资者的兴趣。
澳洲的矿产资源,石油、天然气等都很丰富,其中铝土矿储存量居世界首位,占世界总量的35%,成为海外投资者眼中的“肥肉”。
而了解投资地的法律政策尤其是矿业政策,是非常必要的。
在投资之前需要考虑投资所在地对矿场投资是否有矿种、投资金额、地方管制及合作等要求。
下面就介绍下澳大利亚的矿业法律法规,其中不仅涉及澳大利亚联邦政府的立法及操作实践,同时也重点介绍了西澳大利亚州与新南威尔士州的矿业立法情况,以期对广大拟赴境外投资的投资者有些许帮助。
一、矿业立法体系根据澳大利亚国家宪法,原则上,每个州都有权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单独的矿业法规。
其中,铀矿为例外,根据1946年《核能(材料控制)法》(Atomic Energy(control of Materials)Act),铀矿归澳大利亚联邦政府所有,由联邦政府立法。
二、联邦政府和和州/领地分权管理分权管理模式总体上来讲,澳大利亚实行矿产资源所有权同地表所有权相分离的政策,对土地的所有权并不代表对地下资源的拥有,这一点同许多国家的管理态度是一致的。
不过,矿产所有权又分为有公有和私有之分。
澳大利亚的矿产资源实行联邦和州领地分权管理。
联邦主要负责海上石油立法、环境立法以及对外投资等采矿业政策协调与发展相关的立法、限制矿产出口等;而各州和地区则管理各自司法管辖区内的矿业活动,包括土地产权,监管矿山运营情况,矿山安全、环境、健康,征缴权利金和税费等。
对于澳大利亚海上矿产,联邦和州的立法是分界划分的。
1999年的《海上矿产法》中规定:联邦海上矿产立法以基线为界,即近海区3海里以外的区域。
州海上矿产立法仅就3海里以内区域的矿产进行立法。
联邦和州在规范和管理澳大利亚领基线外的海土矿业时,均尽力保持共同的原则、条例和惯例。
澳大利亚JORC标准中文版(2004)

Appendix 5AAustralasian Code for Reporting of Exploration Results, Mineral Resources and Ore Reserves(The JORC Code)澳大拉西亚勘探结果,矿产资源和矿石储量报告法规Prepared by the Joint Ore Reserves Committee of The Australasian Institute of Mining and Metallurgy, Australian Institute of Geoscientists and MineralsCouncil of Australia(JORC)本法规是由澳大拉西亚采矿与冶金学会,澳大利亚地质科学家协会和澳大利亚矿产理事会组成的矿石储量联合委员会(JORC)起草2004年12月17日版前 言(Foreword)1.澳大拉西亚勘查结果、矿产资源和矿石储量报告法规(以下简称JORC法规或本法规)对于在澳大拉西亚公布勘查结果、矿产资源和矿石储量规定了最低的标准、建议和指南。
本法规是由澳大拉西亚采矿与冶金学会、澳大利亚地质科学家协会和澳大利亚矿产理事会组成的矿石储量联合委员会起草的。
该矿石储量联合委员会成立于1971年,并于1989年首次公布JORC法规。
此前曾发表过一系列有关矿石储量分类和矿石储量公布方面的建议报告。
该法规曾分别于1992、1996和1999年重新修订出版发行,本次的2004年版为最新版,取代前面所有版本。
伴随着JORC法规的演变,储量国际报告标准委员会(CRIRSCO)——采矿与冶金学会理事会(CMMI)下属的一个委员会,早在1994年起,就一直试图创建一套基于JORC法规的矿石储量和矿产资源报告的国际标准定义。
该委员会的参与国代表(来自澳大利亚、加拿大、南非、美国和英国)于1997年就报告的标准定义达成了临时协议。
矿业权评估准则(全)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公告2007年第2号《〈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体系框架》已经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第一届第二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告。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二○○七年五月十一日《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体系框架(2007年1月21日第一届第二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2007年5月11日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公告2007年第2号发布)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体系由四个层次组成(详见附图),分别为:矿业权评估基本准则、矿业权评估规范、矿业权评估指南、矿业权评估指导意见。
一、矿业权评估基本准则包括《评估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Code)和《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Standard)两部分。
前者规范职业道德行为,后者规范评估中的技术行为。
基本准则是强制性执行的行为准则,评估师必须遵守。
《评估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是规范评估师执业行为的道德准绳,适用于矿业权评估师、矿产储量评估师及相关执业人员(执业会员),是对执业人员在职业道德方面的基本要求,主要规范专业胜任能力的把握、评估师与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关系、评估师与其他评估师的关系、执业中必须遵守的行为守则(行规)和义务,以及不得从事的若干事项(禁则)等。
以后根据发展的需要,也可以对道德准则中的某些单项进一步细化规定。
《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是矿业权评估师在执行各种类型矿业权评估(探矿权、采矿权)、各种评估目的矿业权评估业务中必须遵守的技术方面的基本规定。
主要包括术语定义、评估适用范围、价值内涵、评估原则、评估执业胜任能力与责任、评估报告提交责任等强烈约束型内容。
二、矿业权评估技术规范(Guideline)矿业权评估技术规范是非强制性技术要求,但是最佳优化的方案,强烈建议评估师采用。
技术规范分为评估程序规范和评估方法规范两个部分。
评估程序规范,是关于矿业权评估师通过履行必要的程序完成评估业务、保证评估质量的规范。
评估程序规范的制定需要与目前我国矿业权评估行业的理论研究、实践发展、行业管理要求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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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矿业评估准则(2005)一、准则的目的本准则的目的是提供一套良好执业实践相关的基本原则和支持性建议,帮助“独立专家报告”撰写人准备报告。
对矿业和石油资产及证券评估和(或)评价而言,独立专家报告是必须的,也是公开的。
独立专家报告应该是可靠的、全面的、易于理解的,且需要提供投资者、投资顾问在进行投资决策时需要了解的全部重要信息。
二、准则的制定本准则是由矿业评估准则委员会--由澳大利亚矿业和冶金学会(AusIMM)、澳大利亚地质科学家协会(AIG)、澳大利亚矿业咨询协会(MICA)共同组建的联合委员会--制定的,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ASIC)、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ASX)、澳大利亚矿产理事会(MCA)、澳大利亚石油勘探协会(PESA)、澳大利亚证券业协会(SIA)以及澳大利亚金融部门的代表也参与了准则制定工作。
在本准则之前,矿业评估准则委员会发布过两个矿业评估准则。
第一个在1995年2月17日发布(1995年7月1日开始施行),第二个于1997年11月22日发布(1998年4月1日开始施行)。
三、声明矿业评估准则提供的指导意见服从于《澳大利亚公司法2001》、相关的公司法规、其他现行法律条款、ASIC发布的政策和指南、ASX或其他被认可的证券交易所的挂牌上市规则。
只要与现行法律、ASIC的政策和指南、相关被认可的证券交易所要求不矛盾,本准则均是适用的。
本准则不构成法律方面的建议,也不表明已经考虑了与独立专家报告撰写和矿业和石油资产及证券评估评价相关的所有事情。
每次评估和(或)评价、独立专家报告撰写法律责任方面的判断,以及必要时寻求法律方面的建议均是评估人员自身应负的职责。
四、术语章节的段落中如果使用“必须”(must)这个词,表示这是评估准则中必须遵守的强制性要求。
除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这一要求可能会违反法律,或与相关证券交易所要求冲突。
章节的段落中如果使用“应该”(should)这个词,表明在使用时应该根据特定情况进行判断,前提是不能违背本准则的基本原则。
关键术语的定义在本准则的结尾部分,同时与基本原则相关的定义,也在准则中进行了解释,并以粗体标识,以方便准则使用人。
本准则中,定义和缩写的首字母或重要表述以上标表示,例如,“评估D40”意思是这一术语定义的代码是D40。
一个单词首字母大写通常表示这是一个定义过的术语。
单数包含复数,反之亦然。
五、基本原则在“公开、独立专家报告”撰写过程中,本准则要求遵守的基本原则是:实质性、胜任、独立、透明。
在准则15-31章节和定义D16, D7, D13 和D38分别对他们进行了详细描述。
六、评估人员的义务AusIMM、AIG、MICA三个协会分别预定在2005年4月29日、2005年9月30日和2005年的某一日期使本准则生效,在协会成员根据公司法、ASX和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要求编制公开独立专家报告时强制性推广使用本准则。
证券业务中涉及到矿业和石油资产技术评估或评价时亦使用本准则。
不论在哪儿或者为什么人编制技术评估和(或)评价报告,也不论待估资产所处位置、也不论报告撰写人是否为某个具有强制性道德规范的职业协会的成员,矿业和石油资产及证券评估和评价时,矿业评估准则不仅是执业中推荐使用的,而且是应该坚持使用的。
公司法未要求公开披露信息的非上市公司筹集资本时,涉及的技术评估和评价不受本准则约束。
在此类情况下,项目建议书还是应该遵循本准则的有关原则。
如果未完全遵循,应该在项目建议书中清晰的揭示和说明。
任何对本准则的背离前提必须是:不会对专家、专业人士的评估或评价构成重要影响,而且必须在报告中披露并说明理由。
AusIMM、AIG、MICA成员应该认识到,如果有针对他们违反矿业评估准则方面的指责,协会的道德委员会将就此展开调查,一旦查实,调查结果将会在相关杂志上公布。
七、报告用途独立专家报告是这样的一份报告:根据公司法、ASX或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或其他任何目的要求,都可能会涉及一份矿业和石油资产及(或)证券技术评价与(或)评估报告。
该报告必须由独立专家出具,有时候独立专业人士的帮助也是必须的,这取决于出具报告的专家是否具备技术评估和(或)评价所需要的全部专业知识,以及工作量的大小。
八、准则的适用性本准则适用于:根据澳大利亚公司法、相关的公司法规、其他现行法律条款、ASIC 发布的政策和指南、ASX或其他被认可的证券交易所的挂牌上市规则要求公开和发布的任何独立专家报告相关的矿产和石油资产及证券技术评价与(或)评估。
包括:(a)披露的文件,如一份说明;(b)强制收购补偿;(c)关联方交易中股东权益保护;(d)股东同意的收购事项涉及的评估;(e)减资;(f)公开筹资中筹资方估价;(g)收购和资产处置相关的公平、合理报告。
其他一些目的的技术评价和评估也应该部分或全部遵守本准则,包括:(h)举债或外部股权融资说明书((公司法)第8条禁止的除外);(i)促进合作方协商;(j)政府收费和征税的评估;(k)不动产授予;(l)为主管提供的内部报告;(m)为诉讼提供的报告或专家证人的陈述;(n)矿权转让的印花税评估;(o)印花税评估;(p)协助接收人或经理人员进行资产处置;(q)为管理人员或接收人提供的报告;(r)税务评估;(s)会计和财务报告。
本准则确定的适用范围主要是与澳大利亚法律、环境、执业实践、术语一致的技术评估和评价。
但是,随后它的基本原则和通用评估方法却被广泛接受,南非、加拿大、美国评估准则制定均以此为基础,同时结合本国法律、环境和执业实践进行了精心修改。
除了这些“具体国别准则”外,国际评估准则委员会也正在制定“矿业(不含石油)财产、项目和资产”评估的一套标准和指南,作为国际评估标准的补充和附录。
虽然在矿业和石油资产及证券评估与评价的基本原则和通用方法方面,本准则与其他准则是相一致的,但是专家和专业人士很可能需要为其他国家而不是澳大利亚的资产和证券提供技术评估和评价报告,此时应当注意并关注相关准则的内容,而不能仅仅按照澳大利亚矿业评估准则行事。
九、报告的类型技术评价报告:该报告需要对影响矿业或石油资产实际和(或)潜在产出的相关因素,如地质、开采、石油工程、冶炼、环境影响、资本及运营成本、实际(或设计)产量等进行技术评价,以便按照可能的要求评判这些资产的经济效益,进而确定其技术价值。
评估报告:该报告是就一项矿业或石油资产、矿业或石油证券及其对应的资产发表价值评估意见。
公平合理报告:该报告用于评价被核查交易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并就相关交易是否公平和合理发表意见。
十、实质性在独立专家报告编制过程中,判断是否应该使用某些资料和数据的最重要原则就是实质性原则,这一原则不仅运用在报告中被评估事项的性质方面,也运用于对评估结果数量影响方面。
实质的/实质性含义是:它们是非常重要的,在技术评价或评估报告中纳入还是省却会导致报告使用人得出不同结论。
如果不是这种情况,则不属于实质性的。
它们是指:(a)报告的内容和结论;(b)对评价、计算有影响的任何方面事项;以及(c)资料和数据。
专家或专业人士必须说明报告中重要资料和重要数据的来源,以满足(报告阅读者)需要,在不影响保密性或有关规章要求情况下,必须提供足够的标注,标明报告中使用的相关公开出版或未公开出版的报告或记录。
对可能很重要的报告、数据、记录(这些资料比较容易获得或者较为熟知),在编写报告时未采用的,也必须进行说明,并说明未使用的原因。
十一、胜任胜任/胜任的是指具有相关的教育、资格、经验、专业知识和相应的资格证书(如果需要),以至于拥有声望,可以对特殊事项给出权威说明。
矿业和石油资产及证券的评价与(或)评估要求在技术和商业训练方面达到较高的能力胜任水平。
例如,根据所撰写报告的特性,有可能要求具备地质学、工程学、冶金、环境评价、财务、法律和商业各方面胜任能力,因此,这些报告准备过程中必须要有一个能力胜任的专家或一些能力胜任的专业人士。
专家和专业人士必须向委托方和有资格取得报告的单位或个人证明,他们具有足够的能力出具报告或出具报告的部分内容。
为了确保矿业和石油的报告是按照能力胜任原则出具以及报告的权威性,专家必须承担报告起草过程和报告内容的全部执业责任。
通常,专家个人不可能在报告要求的所有方面都能胜任,在这种情况下,专家的责任就是确保报告的部分内容是由(恰当的能力胜任)专业人士出具,且专业人士对出具的内容负责。
参见段落37。
(译者:段落37是定义和描述专家和专业人士。
原文中每个段落都有编号,译文中省略了。
)有时,专家或专业人士不是具备相应勘探经验的胜任地质学家,为了勘查区的评估工作使用,他们对勘查区或高级勘查区进行了技术评价。
在这种仅有的例外情况下(这一情况必须在报告中描述),在取得具备相应勘探经验的胜任地质学家对该技术评价报告形式和内容的书面同意前,不得出具这些勘查区的评估报告。
而且出具报告时,报告中必须要有该同意证明书。
专家或者专业人士在从事矿业和石油证券(而不是相关的资产),或基于卖方考虑的估价意见(译者:主要指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估价意见)时,必须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
例如澳大利亚金融业务资格证,从事澳大利亚证券估价的人员需要持有该证书。
十一、独立只有在专家和任意起到作用的专业人士独立于委托方,且委托方认可并承认其独立性时,出具的报告才是独立专家报告。
“独立的”和“独立”的含义是:专家和(或)专业人士必须能够经得起独立性的相关法律检验,必须能够—被认可的—和愿意从事公正的评价和评估,并出具不带偏见的独立专家报告。
也就是说,专家和(或)专业人士以及他们的直系亲属在下列事项方面(或与下列单位和个人)没有明显的金钱和利益关系:(a)委托方;(b)作为技术评价/评估对象的任意矿业和石油资产及证券的所有者和推进者(他们的相关方);(c)接管情况下的接管方和目标公司;(d)作为技术评价/评估对象的任意矿业和石油资产及证券;(e)技术评价/评估的结果。
为了支持独立性声明,或者为了使利益人(如执业社团,专家或专业人士为该社团成员)能够评判他们是否可以被相信是独立的,专家和专业人士必须披露所有取得的利益,(因为)这些利益被认为可能损害其独立性。
必须尽早向委托方作出这样的披露;报告中必须包含这样的披露;并且这一披露不意味着专家或专业人士免除了独立性要求。
委托方和相关方先前曾经聘请过专家或专业人士从事某项咨询和评估业务,不应该就此认为必定损害他们的独立性,但是应该结合事实,评估这种情况。
专家或专业人士应该披露先前从事过的,且与本次评价或评估的矿业和石油资产相关的任何技术评价和评估。
报告中应该披露委托方支付给专家或专业人士出具报告报酬的依据或原则。
专家或专业人士的收费、进一步工作的补贴金不得以下述事项为依据:(a)技术评价或评估的结果;(b)立专家报告所服务的交易事项成功或失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