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五大法系

合集下载

世界主要法系及其特点

世界主要法系及其特点

622016年第9期北京人大世界主要法系及其特点文 / 薛睿杰洲旧有司法制度的重大变革。

由于国王指派的法官力求在全国范围施行较统一的司法尺度,于是开始重视对于各地过往案件的研究,英国的案件报告系统由此逐渐形成,为英国形成判例法的传统打下基础。

与大陆法系相比,英美法系一个显著特点是在拥有大量成文法的同时,有条件地承认法官立法和判例法,承认一个法院判例对其他所有法院都有约束力,从而推动法律适用标准的统一。

英美法系的范围,除英国(不包括苏格兰)、美国外,主要是曾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国家和地区,如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缅甸、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马来西亚等。

中国香港地区也属于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都属于近现代法治文明。

从世界范围看,1215年英国《大宪章》的出现,被认为是近现代法治文明的起源。

此后近现代法治文明不断变革改良,但从未中断,延续至今,仍有旺盛的生命力。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均体现了契约意识,人们通过权利宣言约定以国家形式保护彼此及后代的合法权利,并为每个人及其后裔提供生活保障。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注重保护少数人权利和个人权利,认为每个人本质上都属于少数人,保护少数人的合法权利,就是保护所有人的合法权利。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发展了陪审团制度,使得对事实的认定不再被检察官、法官垄断,而是由范围更广泛的社会公众参与认定。

发展了律师辩护制度和申诉上诉制度,使得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也不再由法官垄断。

发展了现代举证制度,对一般案件采取“谁主张谁举证”同时,明确环保侵权、医疗案件等专业性较强的案件由企业、医生等承担举证责任和自证无罪。

在行政诉讼案件也采取了执法人员举证的方式,证明执法结果和执法过程中没有1700年出土于巴比伦(今伊拉克境内)的《汉谟拉比法典》是世界上迄今发现制定时间最早、保存最完整的成文法典,是由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古巴比伦国的国王汉谟拉比(约公元前1792一前1750年在位)编纂。

法典最著名的法律原则是“让买方小心提防”。

五大法律体系

五大法律体系

五大法律体系在当今社会,法律作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利和促进公平正义的重要工具,其体系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反映了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历史、文化、政治和社会背景。

在全球范围内,主要存在着五大法律体系,分别是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中华法系和印度法系。

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起源于古罗马法,以 1804 年的《法国民法典》和 1896 年的《德国民法典》为代表逐步发展起来。

大陆法系强调成文法的权威性,法律条文通常规定得较为详细和具体,法官在审判过程中主要依据成文法典进行裁决。

其特点包括法典化、逻辑性强、体系完整。

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律的制定和修改通常由立法机关负责,法官的角色相对较为被动,主要是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和适用。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起源于英国,并在美国等国家得到广泛应用。

与大陆法系不同,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即法官通过对以往案例的判决形成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规则。

英美法系注重司法实践和经验,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公平正义的原则做出裁决。

此外,英美法系还强调程序正义,对司法程序的要求较为严格。

伊斯兰法系,以伊斯兰教教义为基础,广泛应用于伊斯兰国家。

伊斯兰法不仅涵盖了宗教、道德和法律规范,还涉及到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如婚姻、家庭、继承、商业等。

其法律渊源主要包括《古兰经》和圣训,以及伊斯兰学者的权威解释。

伊斯兰法系强调宗教信仰与法律的紧密结合,法律的执行往往受到宗教机构和宗教领袖的监督和指导。

中华法系,是中国古代法律的总称,具有悠久的历史和深厚的文化底蕴。

中华法系以儒家思想为指导,强调礼法结合、德主刑辅。

在法律形式上,既有成文法,也有习惯法和判例。

中华法系注重维护社会等级秩序和家族伦理,其法律制度在历史上对周边国家产生了重要影响。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革,中华法系在近代逐渐衰落,但其中的一些法律理念和制度仍然对现代中国的法治建设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世界主要法系

世界主要法系

在 英 语 里 , 法 系 被 成 为 Legal System , Legal Family , Legal Group , Legaal tradition”来代 替“法系”。
2 法系的作用
法系这一概念对比较法学来说具有重要意 义。因世界上有众多的国家和地区,有的 国家可能还有两种或两种以上传统的法律。 为了研究起见,必须加以分类。
世界主要法系
一、法系的概念和作用 二、法系的划分标准 三、我国学者对法系的划分
一、法系的概念和作用
1 概念和特征 具有共同法律文化传统的若干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总 称。 (1) 法系并不是指一个国家的法律的总称,而是 指一些国家或地区(如美国的路易安那州或中国的 香港等特殊地区)的法律总称,是指同一类法律的 总称。 (2) 这些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之所以构成一类,是 因为从某种标准来说,它们具有一种共性或共同的 传统。 (3) 法系这一用语本身并不是指一定社会制度的 法律。
二、法系的划分标准
1 二战以前法系的划分 日本学者穗积陈重较早提出法系问题,他的划分 标准是民族差异。 1884年,他提出五大法系之说: ①印度法系、②支那法系、③回回法系、④英国 法系、⑤罗马法系。 20年后,他又进一步完善他的理论,提出根据法 律制度的谱系和亲缘关系作为划分的标准。并且 在上述五大法系以外,又加入了日尔曼法系、斯 堪的那维亚法系。
三、我国学者对法系的划分
(1)沈宗灵: ①民法法系、②普通法法系、③ 苏维埃社会主义法律制度、④当代中国社 会主义法律制度。 (2)民法法系、普通法系、苏东社会主义法、 印度法系、远东法系、犹太教法、伊斯兰 法
2 二战以后法系的划分
法国学者达维和德国学者茨威格特的分类方法最 受重视。 1950年,法国学者达维提出了对法系的多元划分 标准。 (1) 意识形态特色,即正义的观念、宗教信仰及 哲学信条、政治、经济以及社会结构。 (2) 法律技术因素。 他的观点是①法是正义观的表现、并且和适用法 的共同体的宗教信仰、哲学信条以及政治、经济、 社会结构有很大关联;

第十四章 世界主要法系

第十四章 世界主要法系

第十四章世界主要法系法系:具有某种共性或者共同历史传统的法律秩序的总称。

超越国家的、超越实在法的,往往涵盖了许多不同的主权国家的法律,同时又包含了诸多法域历史上的法律。

(法律体系:一个法域的部门法的总称,由宪法、民法、刑罚、行政法、诉讼法等等法律部门构成的,囊括的只是一个法域的现行法。

)经验层面上的法系分类:民法法系和普通法法系民法法系:又称大陆法系、罗马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法典法系、成文法法系等,是指法国、德国等欧洲大陆国家在罗马法基础上,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以及在其法律传统影响下仿照它们而形成、发展起来的西方各国法律体系的总称。

民法法系的分布:欧洲大陆大多数国家,前欧洲一些国家的殖民地,拉丁美洲的许多国家和地区,还有历史原因的日本、土耳其、埃塞俄比亚、南非、英国的苏格兰、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加拿大的魁北克省、中国澳门。

民法法系的历史演变:罗马法《十二铜表法》标志着罗马进入到成文法(制定法)时代,其主要包括:具有立法权的会议的决议;元老院决议;皇帝敕令;长官告示。

从“市民法”到“万民法”进入帝制后,产生了法学家阶层,五大法学家:伯比尼安、保罗、盖尤斯、乌尔比安和莫德斯汀。

后来法学家的解答成为正式法律渊源。

Eg:盖尤斯《法学阶梯》顶峰:优士丁尼《国法大全》罗马帝国衰亡——罗马法黯淡11C,罗马法复兴,并在欧洲传播开来,成为“共同法”。

法国与德国产生了民法法系两部代表性的法典:1804年《拿破仑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19C,民法法系最终发展成一个世界性的法系,影响到远东。

民法法系特点:1、法律成文话和法典化今天的中国,法律渊源首当其冲的是制定法(成文法)2、不承认法官有创制法律的权力,否认判例具有法律效力法官相对来说对法律是无能为力的。

(任何规则都有例外)大清律、大清律例其实是有传统的,但是现在并不承认。

现在法院在推行指导性案例项目。

在法国也不是绝对的,行政法的法律部分大多数靠判例出来的。

第二 章 世界主要法系

第二 章  世界主要法系
– 第一是从制度形态来讲,当时的国家还带有军事民主制的一些特点。 – 第二是当时的奴隶制还不发达。 – 第三土地的所有制形式是公有的。 – 第四表现在家庭制度方面,男女完全是不平等的。
2、成文法的初步发展时期: 前22-18世纪
出现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法典乌尔纳姆法典。 法典的结构只有两部分,一部分是序言,还有一部
在不同的种姓之间发生借贷关系,利息主要看贷方 的种姓是什么;第二,严格禁止低等种姓的债权人 将高等种姓的债务人沦为奴隶
(四)婚姻家庭法
充满宗教色彩 梵 式;天神式;仙人式;生主式 阿修罗式;乾达婆式;罗刹式;毕舍遮式
维持高等种姓在婚姻上的特权 内婚制,顺婚 旃陀罗
(五)继承法
长子优先制 继承份额与种姓密切相连
分是正文。正文部分只有29个条文。从序言和正文的篇 幅上来看,序言大概占所有篇幅的2/5,正文部分只占 3/5。
拉尔萨: 苏美尔法典; 苏美尔亲属法; 尼尼微法律教本; 伊新:李必特伊斯达法典
内容:
• 禁止巫术 • 伤害他人人身可以用罚金代替同态复仇 • 全体居民划分为自由民和奴隶 • 规定了缔结婚姻的当事人 • 妇女必须严守贞操 • 刑法:死刑;赔偿金;以盐洗嘴
奥古斯都、屋大维(Augustus August;Julius July) 元首制
罗马帝国在最初的三百年间,罗马法空前的繁荣,法学 家争鸣的局面。法学家之间经常出现公开的论战。当时出现 了罗马历史上非常著名的五大法学家:伯比尼安,乌尔比安, 保罗,盖乌斯,莫迪斯蒂努斯
奥 古 斯 都
罗马法学家
盖尤斯
3、裁判官告示
大官法 最高内事裁判官:公元前367年设立,管理罗马人民的纠纷 最高外事裁判官:公元前242年设立,管理非罗马公民之间以及非罗

【VIP专享】《世界五大法系》

【VIP专享】《世界五大法系》
世界法系
中华法系、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 斯兰法系、印度法系,其中中华法系
和印度法系已经解体
统计1101班 庄颖 1109020146 王越 1109020117
本 合法则二 法中
特 一薄。, 律华
点 。弱第礼 以法
了各期时产隋中
中。三教君系
雏国法期生唐华 形颁律逐于时法 。 布制渐夏期系
华 法 系

教印缅前 分度甸古 支古、代

,代、印
相法暹度
互大罗奴
兴体、隶
伊斯兰法
伊斯兰法系是中世纪信奉伊斯兰教的阿拉伯 各国和其他一些穆斯林国家法律的总称。又 称阿拉伯法系。 包括《古兰经》、圣训教 法学和阿拉伯原有习惯。
随着穆斯林国家中资本主义的发展和社会的变革, 昔日伊斯兰教法的特殊地位已不复存在。在大多数 穆斯林国家中,世俗法律基本取代伊斯兰法。但由 于伊斯兰教仍是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之一,因而 在各穆斯林国家里,伊斯兰法对穆斯林的行为,依 然具有不同程度的约束力。
大陆法系
主要特点:实行法典化,法律 规范的抽象化概括化;明确立 法与司法的分工,强调制定法 的权威,一般不承认法官的造 法功能。
大陆法系包括两个支系,即法国法系和德国法系。 法国法系是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为蓝本建立 起来的,它以强调个人权利为主导思想,反映了 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社会经济的特点。德国法系是 以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强 调国家干预和社会利益,是垄断资本主义时期法 的典型。
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特点:以英国为中 心,英国普通法为基础;以 判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遵 循先例;变革相对缓慢,具 有保守性,“向后看”的思 维习惯;在法律发展中,法 官具有突出作用;体系庞杂, 缺乏系统性英国法系,是以英国自中世 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它的 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 法律的总称。英美法系首先 起源于11世纪诺曼人入侵英 国后逐步形成的以判例形式 出现的普通法

《世界五大法系》

《世界五大法系》

替可菲制 印 。分律法 度 为宾及法 佛等以系 教国其公 分法为元 支律基 和的础~ 婆统的世 罗称古纪 门。代以 教印缅前 分度甸古 支古、代 ,代、印 相法暹度 互大罗奴 兴体、隶 5 7
印 度 法 系
伊斯兰法
伊斯兰法系是中世纪信奉伊斯兰教的阿拉伯 各国和其他一些穆斯林国家法律的总称。又 称阿拉伯法系。 包括《古兰经》、圣训教 法学和阿拉伯原有习惯。




中华法系、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 斯兰法系、印度法系,其中中华法系 和印度法09020146
王越 1109020117
了各期时产隋中 雏国法期生唐华 形颁律逐于时法 。 布制渐夏期系 ,度完朝成开 到的备,熟始 秦大。以。形 朝变经后最成 时革过经初于 中,春商的秦 华成秋朝国朝 法文战到家, 系法国西与到 有在时周法
随着穆斯林国家中资本主义的发展和社会的变革, 昔日伊斯兰教法的特殊地位已不复存在。在大多数 穆斯林国家中,世俗法律基本取代伊斯兰法。但由 于伊斯兰教仍是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之一,因而 在各穆斯林国家里,伊斯兰法对穆斯林的行为,依 然具有不同程度的约束力。
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特点:以英国为中 心,英国普通法为基础;以 判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遵 循先例;变革相对缓慢,具 有保守性,“向后看”的思 维习惯;在法律发展中,法 官具有突出作用;体系庞杂, 缺乏系统性;注重程序的 “诉讼中心主义”。
本 合法则二法中 特 一薄。,律华 点 。弱第礼以法 中。三教君系 华第,是主的 法四刑法意特 系,法律志点 具行发的为有 备政达最主: 的司,高。第 基法民原第一 ,
中 华 法 系
度印 吸罗三遂朝它 教度 收门藏逐阿起 法教 了教经渐育源 。。 佛法典缩王于 因 教又所小定婆 此 和兴取,佛罗 , 耆盛代而教门 印 那起 为为教 度 教来。阿国法 古 的。后育教, 代 某 来王,后 法些~佛 婆佛 也 教世教召罗教 往 义纪影集门兴 往 ,,响高教起 被 改婆减僧法, 称 称罗弱编的孔 为 为门,纂影雀 印 教婆的响王 8 9

浅谈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浅谈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南京师范大学张亦凡大家都知道世界五大法系:中华法系,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和印度法系。

中华法系则是五大法系中延续时间最长,特点最鲜明的法系。

中华法系开始形成于秦朝(公元前221年——公元前206年),到隋唐时期(公元581年——公元618年)成熟。

但是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并不是伴随着中华法系的开始而出现的。

根据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国家形成产生的依据,中国自夏朝开始进入国家时代,也就是说最初的国家与法产生于夏朝,经商朝到西周逐渐完备。

经过春秋战国法律制度的巨大变革,成文法自子产于郑国开始各国开始颁布成文法之后,到秦朝才出现了中华法系的雏形。

中国传统法律在最开始有一个显著的特点——神权法思想是立法的指导思想。

从文献记载来看,夏代的立法思想是“恭行天罚”。

夏代的统治者利用宗教来进行统治,将掌握的国家权力说成是神授,而法律自然就成了神的一致的体现,法律的实施就是替天行罚“恭行天罚”。

到了商朝,“天罚”的神权法思想发展到了一个巅峰。

举凡国家大事,都要通过占卜向上天请示,发展到后来,甚至连定罪量刑都要诉诸鬼神。

通过“天罚审判”来使人民“畏法令”。

在商朝达到顶峰的神权法思想,在西周被继承发展,并且发生了重大的变化。

西周的奴隶主贵族吸取了夏、商灭亡的教训,提出了君权神授说——“以德配天”。

商纣失德,周武王为有德者,是至德者上天选择的至圣者来统治人民。

可以理解是在为西周取代商代制造舆论。

同时在治国方略的法制方面提出了——“明德慎罚”,强调了道德教化的作用,弱化了神权的维护统治力量,兼顾人事,重视民心。

这是神权的第一次动摇,强调了“民本”思想,奠定了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中“重民、重德、仁政”的传统。

神权法思想很显然是统治者最初巩固自己统治地位的通知方法,利用人们的敬畏之心来规范人民的行为准则。

“引礼入法,礼法结合”,这是中国传统法律区别于其他国家传统法律文化的最基本的特点。

所谓“引礼入法,礼法结合”,是指在中华传统法律中,中国的伦理道德与法律规范完全融为一体,法律的评判标准与道德的评判标准完全一致。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世界五大法系目录法系法系:是具有共同法律传统的若干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它是一种超越若干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现象的总称。

要正确把握法系的含义,必须把法系同法律体系、法学体系、法律文件体系、法律的历史类型等概念区别开来。

1.法律体系是指由一个国家内部各个现行法律部门所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

也就是说,不包括国际法。

而且法律部门也不同于部门法,前者包括宪法,后者一般不包括宪法。

2.法学体系是指由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所组成的有机体系。

它与法系有一定联系,但又区别于法系。

法学体系是一种学科体系,是一种学理分类。

而法系是一种关涉传统的体系,是一种现实分类。

二者都具有一定的确定性,但同时又具有一定的开放性与适时变化性。

3.法律文件体系可以划分为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

与法系比较起来是一个横向分类与纵向分类的区别。

4.法的历史类型是按照历史上法的阶级本质和其所依赖的经济基础对法所进行的基本分类。

这是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分类方法之一种。

与法系比较,前者侧重时间性,后者侧重地域性;前者侧重实质特征,后者侧重形式特征。

法系是在对各国法律制度的现状和历史渊源进行比较研究的过程中形成的概念。

中华法系中国的封建法律和亚洲一些仿效这种法律的国家法律的总称。

法制史上的一个概念,是世界上五大法系之一,其他四个分别是: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其中印度法系和中华法系已经解体,现存的共三大法系。

中华法系在历史上不但影响了中国古代社会,而且对古代日本、朝鲜和越南的法制也产生了重要影响。

中华法系、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其中中华法系和印度法系已经解体。

中华法系开始形成于秦朝 ( 公元前 221 年~公元前 206 年 ) ,到隋唐时期(公元 581 年~公元 618 年)成熟。

最初的国家与法产生于夏朝,以后经商朝到西周时期逐渐完备。

经过春秋战国时期法律制度的大变革,成文法在各国颁布,到秦朝时中华法系有了雏形。

秦朝的法律制度从现在湖北云梦出土的秦简来看,已经很完备,初步确立了中国古代各项法律的原则。

此后,经过西汉和东汉,以及三国两晋南北朝长达八百多年的发展,到隋唐时,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都很成熟,自成体系了。

代表性的法典就是保存至今的《唐律疏议》,这是中华法系完备的标志。

唐朝以后,宋元明清各朝都以此为蓝本创制自己朝代的法律制度。

日本所学的正是隋唐的法制,至今日本还用的省(相当于中国的部)、地方的县(相当于中国的省)、府、道都是学习隋唐法制的结果。

到清朝末年,在修律的过程中中华法系宣告解体,同时建立了中国近代法制的雏形。

中华法系的特点有:第一,法律以君主意志为主。

第二,礼教是法律的最高原则。

第三,刑法发达,民法薄弱。

第四,行政司法合一。

中华法系具备的基本特点①以儒家思想为理论基础,摆脱了宗教神学的束缚。

自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后,儒家的纲常名教成了立法与司法的指导原则,维护三纲五常成了封建法典的核心内容。

由汉至隋盛行的引经断狱,以突出的形式表现了儒家思想对于封建法制的强烈影响。

中国封建法律与西方不同,西方中世纪法律体系中涂有神灵色彩的宗教法规是重要的组成部分,起过维护封建统治的特殊作用。

但在中国,早在奴隶制末期神权法思想已经发生动摇。

在中国封建法律体系中,不存在中世纪西方国家那种宗教法规,儒家的纲常名教代替了以神为偶像的宗教。

②维护封建伦理,确认家族法规。

中国封建社会是以家族为本位的,因此,宗法的伦理精神和原则渗入并影响着整个社会。

封建法律不仅以法律的强制力,确认父权、夫权,维护尊卑伦常关系,并且允许家法族规发生法律效力。

由宋迄清,形形色色的家内成文法是对国法的重要补充,在封建法律体系中占有特殊的地位。

③皇帝始终是立法与司法的枢纽。

皇帝既是最高的立法者,所发诏、令、敕、谕是最权威的法律形式,皇帝可以一言立法,一言废法;皇帝又是最大的审判官,他或者亲自主持庭审,或者以“诏狱”的形式,敕令大臣代为审判,一切重案会审的裁决与死刑的复核均须上奏皇帝,他可以法外施恩,也可以法外加刑。

而西方国家中世纪在相当长时间里,各级封建领主都享有独立的立法权和司法权。

④官僚、贵族享有法定特权,良、贱同罪异罚。

中国封建法律从维护等级制度出发,赋予贵族官僚以各种特权。

从曹魏时起,便仿《周礼》八辟形成“八议”制度。

至隋唐已确立了“议”、“请”、“减”、“赎”、“官当”等一系列按品级减免罪刑的法律制度。

另一方面,又从法律上划分良贱,名列贱籍者在法律上受到种种歧视,同样的犯罪,以“良”犯“贱”,处刑较常人相犯为轻;以“贱”犯“良”,处罚较常人为重。

中国的封建法律,同世界上任何国家的封建法律一样,是以公开的不平等为标志的。

⑤ 诸法合体,行政机关兼理司法。

中国从战国李悝著《法经》起,直到最后一部封建法典《大清律例》,都以刑法为主,兼有民事、行政和诉讼等方面的内容。

这种诸法合体的混合编纂形式,贯穿整个封建时代,直到20世纪初清末修律才得以改变。

在漫长的封建时代,中央虽设有专门的司法机关,但它的活动或为皇帝所左右,或受宰相及其他行政机关所牵制,很少有可能独立地行使职权。

至于地方则由行政机关兼理司法事务,二者直接合一。

宋、明、清的路省一级虽专设司法官,实际仍是上一级行政机关的附庸。

在整个封建时代,中央司法机关的权限不断分散,地方司法权限不断缩小,这是封建专制主义不断强化的结果。

印度法系公元5~7世纪以前古代印度奴隶制法及以其为基础的古代缅甸、锡兰(今斯里兰卡)、暹罗(今泰国)、菲律宾等国法律的统称。

古代印度居住着不同种族、不同风俗习惯和不同宗教信仰的人民,其各自法律的共同点是,都与宗教、道德规范和哲学联系密切。

印度古代法大体可分为佛教分支和婆罗门教分支,相互兴替。

它起源于婆罗门教法,后佛教兴起,孔雀王朝阿育王定佛教为国教,婆罗门教法的影响遂逐渐缩小,而为阿育王召集高僧编纂的三藏经典所取代。

三藏即《律藏》、《经藏》和《论藏》,《律藏》记载佛教僧侣的戒律和佛寺的一般清规,《经藏》为释迦牟尼说教集,《论藏》包含佛教哲学原理的解说。

三藏佛教法,特别是其中的律藏,具有法律的性质。

后来佛教影响减弱,婆罗门教法又兴盛起来。

8~9世纪,婆罗门教吸收了佛教和耆那教的某些教义,改称为印度教。

因此,印度古代法也往往被称为印度教法。

婆罗门教法律将古老文献《吠陀》奉为经典,其中的《法经》起着法典作用,以后由各学派编辑成各种汇编,其中,流行最广、后世研究最多、最具有代表性的是《摩奴法典》。

后人假托这是由天神之子摩奴制定的,实际是约在公元前2世纪至公元2世纪之间陆续编成,共12章,采用诗歌体裁,包括宗教、道德和法律规范,以及哲学等内容,18世纪末叶由英国法学家W.琼斯(1746~1794)从梵文译成英文。

以上这些汇编并没有像古巴比伦《汉穆拉比法典》等古代法律那样,由国王明令公布,它们之所以有效,是因为包含着实际生活中通行的习惯和宗教戒律。

印度古代法律肯定了王权无限的君主专制制度,宣布国王是具有人形的伟大的神,其光辉凌驾于一切生物之上。

还肯定了古印度奴隶制社会的种姓制度。

四个种姓是:①婆罗门,即僧侣贵族,掌握教权,垄断知识,享有种种特权,是最高种姓。

②刹帝利,即武士贵族,握有政治军事权力,是世俗统治者。

③吠舍,包括农牧民、手工业者和商人,是社会的基本生产者。

④首陀罗,是最低种姓,无任何权力,专为高级种姓服务。

种姓实行世袭,界限森严,对社会影响极深。

《摩奴法典》还规定奴隶来源有:被俘、为了得到给养、出生、购买、赠与、继承和惩罚等七种。

奴隶所得财产归主人所有。

此外,还有关于土地、债权、婚姻、家庭,继承以及刑法、诉讼等方面的规定。

现在上述各国,包括印度在内,均已不再采用印度古代法。

印度法系已成为历史名词,但在习惯中还保留有一些遗迹。

大陆法系包括两个支系,即法国法系和德国法系。

法国法系是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为蓝本建立起来的,它以强调个人权利为主导思想,反映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社会经济的特点。

德国法系是以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强调国家干预和社会利益,是垄断资本主义时期法的典型。

属于大陆法系的国家和地区除了法国、德国外,还包括意大利、西班牙等欧洲大陆国家,也包括曾是法国、西班牙、荷兰、葡萄牙四国殖民地的国家和地区如阿尔及利亚、埃塞俄比亚等及中美洲的一些国家,国民党统治时期的旧中国也属于这一法系。

大陆法系的特点:(1)全面继承罗马法:吸收了许多罗马私法的原则、制度,如赋予某些人的集合体以特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所有权的绝对性,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某人享有他人所有物的某些权利;侵权行为与契约制度;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相结合制度等。

还接受了罗马法学家的整套技术方法,如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人法、物法、诉讼法的私法体系,物权与债权的分类,所有与占有、使用收益权地役权以及思维、推理的方式。

(2)实行法典化,法律规范的抽象化概括化。

(3)明确立法与司法的分工,强调制定法的权威,一般不承认法官的造法功能。

(4)法学在推动法律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法学创立了法典编纂和立法的理论基础,如自然法理论、分权学说、民族国家理论等,使法律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任务由法学家来完成。

英美法系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英国法系,是以英国自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它的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英美法系首先起源于11世纪诺曼人入侵英国后逐步形成的以判例形式出现的普通法。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英国法系,是以英国自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它的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英美法系首先起源于11世纪诺曼人入侵英国后逐步形成的以判例形式出现的普通法。

英美法系的范围,除英国(不包括苏格兰)、美国外,主要是曾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国家和地区,如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缅甸、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马来西亚等。

中国香港地区也属于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特点:(1)以英国为中心,英国普通法为基础;(2)以判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遵循先例;(3)变革相对缓慢,具有保守性,“向后看”的思维习惯;(4)在法律发展中,法官具有突出作用;(5)体系庞杂,缺乏系统性;(6)注重程序的“诉讼中心主义”。

两大法系的比较首先,法的渊源不同。

其次,法的分类不同。

第三,法典编纂的不同。

第四,诉讼程序和判决程式不同。

最后,在法律术语、概念上也有许多差别。

伊斯兰法系及其主要内容伊斯兰法系中世纪信奉伊斯兰教的阿拉伯各国和其他一些穆斯林国家法律的总称。

又称阿拉伯法系。

包括《古兰经》、圣训教法学和阿拉伯原有习惯。

《古兰经》中有许多内容涉及法律,是伊斯兰法的基本渊源。

圣训是对《古兰经》的解释和补充,是仅次于《古兰经》的伊斯兰法的基本渊源。

教法学是著名法学家对《古兰经》和圣训中的伊斯兰法原理的解释和发展,实质上也就是为疆域扩展和社会生活复杂化的需要而进行的法律创制活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