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厂区道路车辆安全规定范文(3篇)

厂区道路车辆安全规定范文一、车辆行驶安全规定:1. 严禁超速行驶。
车辆在厂区内行驶时,应严格遵守道路限速标志,确保车速符合规定。
2. 注意交通信号。
车辆在经过红绿灯和停车标志时,应严格按照信号指示进行行驶,禁止闯红灯或无序停车。
3. 保持安全距离。
车辆在驶过其他车辆时,应保持足够的距离,避免发生碰撞或刮擦。
4. 不得逆行或违规掉头。
车辆在行驶中严禁逆向行驶或在禁止掉头的地方违规掉头。
5. 遵守厂区内道路交通规则。
车辆在厂区内行驶,应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
二、车辆停放安全规定:1. 合理停放车辆。
车辆在厂区内停放时,应寻找合适的停车位,并确保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
2. 不得占用非停车区域。
车辆在停放时,严禁占用消防通道、行人道路或其他非停车区域。
3. 锁好车门。
车辆停放时,司机应及时锁好车门,防止他人非法侵入或盗窃。
4. 切勿乱停乱放。
车辆应按照停车位标识进行停放,严禁乱停乱放或占用他人停车位。
三、车辆行驶安全设施规定:1. 车辆装备必要的安全设施。
车辆在行驶时,应配备安全带、防滑链等必要的安全设施,确保驾驶员和乘客的安全。
2. 检修车辆安全设施。
车辆在厂区内行驶前,应定期检修和维护安全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行。
3. 确保车辆照明设备良好。
车辆在夜间行驶时,应确保照明设备良好,确保行车安全可见。
四、车辆日常维护规定:1. 定期检查车辆状况。
车辆在行驶前,司机应定期检查车辆的制动、转向、照明等系统,确保车辆正常工作。
2. 及时维修故障车辆。
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出现故障,司机应及时报修,并在得到修复前暂停行驶。
3. 保持车辆清洁。
司机应定期清洗车辆外部和内部,确保车辆整洁干净。
五、车辆驾驶员行为规定:1. 驾驶员应持有效驾驶证。
所有驾驶员在驾驶车辆前应确保自己持有有效的驾驶证,并且年检、年审等手续齐全。
2. 禁止酒后驾车。
驾驶员在饮酒后严禁驾驶车辆,确保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3. 不得使用手机等电子设备。
驾驶员在行驶过程中禁止使用手机或其他带有驾驶分散注意力的电子设备。
厂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5篇)

厂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1范围为了加强公司厂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交通安全畅通,规范职工遵章守纪行为,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规范了公司各单位厂内道路上通行的各类机动车驾驶员和行人的交通安全管理。
本规定所指的机动车辆包括:各种汽车、吊车、摩托车、叉车、电瓶车、装载机、轮式或链条式专用机械等。
非机动车辆包括:自行车、三轮车、架子车等。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单位厂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是对《安全生产控制程序》的进一步细化和补充。
2职责____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是交通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公司车辆、驾驶员的交通安全管理、事故处理和有关交通业务工作。
2.2交通安全管理的职责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道路交通行车安全的法规、条例、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和制度,对企业的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实施行车安全的监督检查。
2.3凡在厂区道路上通行的车辆、人员、骑车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其他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都必须自觉服从和遵守本规定。
3管理内容3.1证照管理3.1.1机动车准驾证申领程序3.1.1.1交验公安部门核发的有效驾驶证。
3.1.1.2车辆单位签署意见,注明是专职驾驶员或是有车单位管理人员,专职驾驶员需注明所驾驶车辆,号牌、类型。
3.1.1.3机动车辆准驾证规定的准驾车型应与机动车驾驶证规定的准驾车型相一致。
3.2驾驶员管理3.2.1驾驶员应具备良好的技术素质、身体素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交通标志、标线和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3.2.2驾驶员应自觉参加各级部门组织的交通安全活动和技术培训,不断提高驾驶技能,增强安全意识。
长期在外执行任务的驾驶员,出发前由本单位组织安全学习,有条件的,在执行任务所在地组织安全学习。
3.2.3驾驶车辆时必须携带驾驶证、行驶证、准驾证、行车路单及交通管理相关的证件和手续等。
3.2.4驾驶员要坚持车辆的“三检”制度,做好车辆日常维护工作,保持车辆处于完好状态;服从调度安排,接受安全监督检查,如实汇报出车情况。
厂内交通安全管理制度(5篇)

厂内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 1 条为保障厂内人员和财产安全,规范厂内交通秩序,提高厂内交通安全管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 2 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厂全部员工以及进出厂区的车辆、行人等。
第 3 条交通安全管理原则:(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交通安全工作应始终以安全为核心,以预防为主要手段,确保厂内各种交通事故的预防工作得到有效的开展。
(2)科学管理,责任明确:建立健全科学的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并明确各级责任,确保各项管理措施能够得到切实落实。
(3)法律法规,守法守规: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交通法律法规,确保行车人员和行人遵守交通规则,依法行驶和通行。
第二章交通安全设施第 4 条厂内道路规划和标示:(1)厂区内的主干道和分支道路要按照交通规划合理设置,确保车辆和行人的流通顺畅。
(2)厂内的道路应设立规范的交通标志和标线,明确车辆和行人行进的路径和限速要求。
(3)在厂区的重要路口和弯道处设立交通标线和交通提示牌,提醒行车人员注意交通安全。
第 5 条停车场管理:(1)厂内停车场的位置应合理规划,容纳车辆数量要与厂内员工数量相适应。
(2)停车场应设置明确的标识,车位应划定清晰的停车标线。
(3)设置指示员或者电子导向系统,引导车辆有序进入停车场,并保证车辆的通行顺畅。
第三章车辆管理第 6 条车辆进出管理:(1)进出厂区的车辆必须按照规定的通道进出,不得逆行、变速、超车等危险行为。
(2)进出厂区的车辆必须经过严格的安全检查,确保车辆的安全性能符合要求。
(3)驾驶员必须持有效驾驶证,且车辆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年检、保养和维修。
第 7 条紧急救援措施:(1)厂区应设置紧急救援点,并配备急救车辆和急救药品,应急情况下能够及时处理事故伤员。
(2)厂区内的员工必须定期进行急救知识培训,掌握基本的急救技能。
第四章行人管理第 8 条行人通行管理:(1)行人必须走人行道,不得在车辆道路上通行。
(2)行人必须按照交通信号灯的指示通行,不得擅自闯红灯。
厂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范文(3篇)

厂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范文一、总则1. 为了维护厂内道路交通秩序,确保职工和设备的安全,制定本厂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2. 本规定适用于本厂范围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涵盖车辆驾驶、交通标识、安全设施、交通事故处理等方面。
二、道路交通标识与设施1. 所有道路应设有明确的交通标志、标线,以提示驾驶员遵守交通规则。
2. 道路交叉口应设有明确的限速标志并设置交通信号灯,以保证交通顺畅和安全。
3. 形成约束车辆行驶的交通设施,如限高、限宽、限载等,应设有相关的标志和标线,以提醒驾驶员遵守。
4. 道路两侧应设有明确的人行道,以保障行人的安全通行。
5. 道路标线应保持清晰,定期进行维护和涂刷。
三、车辆驾驶行为规定1. 驾驶员必须持有效的驾驶证,并在驾驶过程中随身携带。
2. 驾驶员在行驶过程中必须服从交通信号灯的指示,禁止闯红灯、随意变道等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
3. 高速行驶、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危险行为严禁发生。
4. 所有车辆必须保持安全的车距,并在行驶过程中保持适当的速度。
5. 禁止在道路上停车,必要时应使用指定的停车区域。
四、交通事故处理规定1. 任何交通事故都应立即报告相关部门,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确保受伤人员得到及时救治。
2. 在事故现场应进行现场保护,警示其他驾驶员,确保交通秩序稳定。
3. 在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查,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五、职工交通安全教育1. 厂内应定期组织职工参加交通安全教育,提高职工的交通安全意识。
2. 在职工入职时,应为其进行交通安全培训,确保职工了解并遵守交通规则。
3. 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活动,通过悬挂宣传横幅、发放宣传材料等形式,提醒职工注意交通安全。
六、处罚措施1. 对于违反交通规定的驾驶员,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扣分、罚款、暂停驾驶证等。
2. 对于严重违法行为,还可能采取停工处罚、劳动合同解除等措施。
七、监督与检查1. 厂内交通安全管理人员应定期进行交通安全的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厂区道路交通管理制度(四篇)

厂区道路交通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厂区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提高厂区整体交通效率,制定本道路交通管理制度。
二、管理责任1. 公司总经理负责厂区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总体规划和组织实施。
2.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具体的交通管理制度和标准,并监督和检查各部门的执行情况。
3.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具体执行,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三、道路交通设施1. 厂区内应设置明确的道路标志、标线、指示牌等设施,便于员工及车辆的行车和停车。
2. 厂区内道路应保持畅通,防止道路堵塞。
对于有需要,可以设置交通导向牌和交通标志,方便员工找到目的地。
四、驾驶证管理1. 厂区内任何员工驾驶机动车辆必须持有有效的驾驶证,并按照规定悬挂驾驶证。
2. 对于未持有有效驾驶证的员工,不得允许其驾驶机动车辆进入厂区。
3. 驾驶车辆进入厂区前,必须接受安全培训,了解道路交通管理制度。
五、交通安全教育培训1. 公司应定期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培训,包括驾驶员培训和员工交通安全知识培训。
2. 参加驾驶员培训的员工必须通过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方可驾驶机动车辆进入厂区。
3. 参加员工交通安全知识培训的员工需要参加考试,并达到合格标准,方可取得考试合格证书。
六、车辆出入管理1. 厂区内道路交通一般为单向通行,对于车辆出入厂区,需要提前向车辆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进行审核,并领取通行证。
2. 驾驶员必须按照指定的规定和路线行驶,不得随意改变行驶路线。
3. 车辆进入厂区或者离开厂区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状态。
七、停车管理1. 厂区内设有专门的停车区域,员工和访客必须将车辆停放在指定的停车区域内。
2. 停车时车辆必须按照规定的方向和距离停放,不得随意倒车或者占用其他车辆的车位。
3. 停车场内应设置明确的停车标志和指示牌,方便员工找到停车位置。
八、安全监控1. 在厂区内设置相应的监控设备,进行道路交通的实时监测和记录。
厂区交通安全管理制度(五篇)

厂区交通安全管理制度1.管理____1.1为保障厂区交通运输的安全,维护厂区交通秩序,防止交通事故,企业安全部门负责厂区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1.2厂内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必须遵守有关的交通规则,谨慎驾驶,安全礼让。
1.3在本厂厂区区域内行驶的一切车辆,都要服从安全部门与门卫人员的检查。
2.信号、标志2.1厂门和厂区的交通道路、弯道、单行道、交叉路口及禁止车辆停放场所等,按规定并结合厂区具体情况设置交通信号标志。
2.2因生产、运输或施工而影响交通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和明显标志如夜间设红色信号灯,安全警告牌,临时交通指挥等,保证车辆、行人安全。
2.3厂区交通道路,夜间要有足够的照明;交叉处、弯道等要有明显的警告标志;厂门口宜设有车辆进出厂的标志、信号。
3.交通线路3.1厂区交通道路沿线的车辆、部门严禁向厂区交通道路路面排放蒸汽、烟雾、酸碱等有害物质,冬季积聚的冰雪要及时消除。
3.2严禁在厂区要道和消防通道上堆砌物资、设备。
禁止在路面上做阻碍交通的作业。
确因生产与其它运输时需要,必须临时占用或破土施工,并经安全部门批准。
3.3交通道路两侧堆放的物资,要离道边____m以上,堆放要牢固,跨越通过机动车辆的道路拉设的绳架、管架等,其高度不得小于____m。
4.车辆4.1机动车辆的车况必须良好,由公安、____部门定期检审,经检审合格后持证行驶。
4.2厂内行驶的特种车辆(铲车、电瓶车、叉车)车况要保持良好,每年____年检,合格后方准驾驶。
4.3车辆职能管理部门,要建立车辆的保养修理制度,定期检修,严格车辆的质量检查,杜绝失检和漏检,凡不符合安全行驶条件的车辆不得使用。
4.4自用的专用罐车不得任意改装,检修清洗必须按有关安全检修规定执行。
4.5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接受专门技术培训,经公安、____部门考核检审发给驾驶执照后方可驾驶。
车辆押运员必须受专门技术培训,经公安、____部门考核检审发给押运证后方可上岗。
厂区道路安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厂区道路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厂区道路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厂厂区道路及厂区内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第三条厂区道路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厂区道路安全管理实行厂部统一领导,各部门、车间(科室)分级负责,全员参与的管理体制。
二、道路设施管理第五条厂区道路设施包括道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信号、隔离设施等。
第六条厂区道路设施的设计、建设、维修、养护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经厂部批准。
第七条厂区道路设施的使用、维护、保养由厂部负责,各部门、车间(科室)应予以配合。
第八条厂区道路设施损坏、缺失的,应及时报告厂部,由厂部负责修复或更换。
三、车辆管理第九条厂区车辆分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应分别行驶。
第十条厂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应按照厂部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相应的行驶证、牌照。
第十一条厂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应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确保安全技术性能良好。
第十二条厂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驾驶员应具备相应的驾驶资格,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第十三条厂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行驶应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规定的地点停放,不得占用消防通道、紧急出口等。
(二)按照规定的方向停放,不得逆向停放。
(三)不得在厂区道路、消防通道、紧急出口等地方随意停放。
(四)行驶时不得超速、逆行、违章变道、占用应急车道等。
四、行人管理第十四条厂区行人应在人行道内行走,不得跨越道路隔离设施。
第十五条厂区行人过马路应遵守以下规定:(一)在设有交通信号灯的路口,应按照信号灯指示通行。
(二)在未设有交通信号灯的路口,应观察交通情况,确保安全通过。
(三)不得翻越道路隔离设施。
五、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第十六条厂部应定期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员工交通安全意识。
第十七条各部门、车间(科室)应加强对员工的交通安全教育,确保员工了解交通安全知识。
厂区内道路交通管理制度(5篇)

厂区内道路交通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进入厂区内各类机动车辆的安全行使,确保厂区内生产安全和员工生命安全,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进入厂区的各类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凡进入厂区的任何车辆,必须经门卫登记办理入厂区手续方可进入。
第四条、非防爆车辆进入厂区必须戴阻火罩。
第五条、入厂车辆要服从门卫的检查与管理,并按指定地点停靠。
第六条、拉运液化天然气的罐车在充装区门卫室前方的阻止带前停下,根据调度单进行入厂安检,进入充装区的车辆认真按照充装顺序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的车辆不得进入。
第八条、入厂机动车辆禁止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
如因工作需要进入生产装置区和罐区的车辆必须经特别批准后方可进入。
第九条、小车及参观车辆不得进入厂区,经门卫登记后整齐停靠在办公楼前的停车位上。
第十条、在厂区内行使的机动车辆,限速____公里、按指示路线行驶。
第十一条、任何车辆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第十二条、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摩托车一律不得进入生产厂区,按指定位置停放。
第十三条、厂区内禁止鸣喇叭。
第十四条、厂区内的特种车辆必须取得特种车辆驾驶证方可驾驶,禁止无驾驶证的人员驾驶。
第十五条、厂内行驶的任何车辆除驾驶室外,任何地方不得载人。
第十六条、运输液氮的车辆严格按照充装LNG的车辆检查程序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进入厂区道路施工区域,应听从施工人员的指挥通过。
第十八条、在厂区内行驶或装卸货物的车辆,在遇到紧急情况下如:可能出现火灾、爆炸等情况下,应听从现场指挥按指定路线迅速撤离。
第十九条、厂内行驶的任何车辆不得超速行驶,不得酒后驾车,在道路狭窄的地方要小心驾驶,遇有人员时应主动避让,超长车辆倒车时要有人指挥,以防撞坏设备。
第二十条、厂内行驶的机动车辆,应严格遵守本规定。
厂区内道路交通管理制度(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厂区内道路交通秩序,保障厂区内人员与车辆的安全,保证生产运行的顺利进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厂区内道路交通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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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1 范围为了加强公司厂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交通安全畅通,规范职工遵章守纪行为,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规范了公司各单位厂内道路上通行的各类机动车驾驶员和行人的交通安全管理。
本规定所指的机动车辆包括:各种汽车、吊车、摩托车、叉车、电瓶车、装载机、轮式或链条式专用机械等。
非机动车辆包括:自行车、三轮车、架子车等。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单位厂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是对《安全生产控制程序》的进一步细化和补充。
2 职责2.1 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是交通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公司车辆、驾驶员的交通安全管理、事故处理和有关交通业务工作。
2.2 交通安全管理的职责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道路交通行车安全的法规、条例、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和制度,对企业的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实施行车安全的监督检查。
2.3 凡在厂区道路上通行的车辆、人员、骑车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其他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都必须自觉服从和遵守本规定。
3 管理内容3.1 证照管理3.1.1 机动车准驾证申领程序3.1.1.1 交验公安部门核发的有效驾驶证。
3.1.1.2 车辆单位签署意见,注明是专职驾驶员或是有车单位管理人员,专职驾驶员需注明所驾驶车辆,号牌、类型。
3.1.1.3 机动车辆准驾证规定的准驾车型应与机动车驾驶证规定的准驾车型相一致。
3.2 驾驶员管理3.2.1 驾驶员应具备良好的技术素质、身体素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交通标志、标线和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3.2.2 驾驶员应自觉参加各级部门组织的交通安全活动和技术培训,不断提高驾驶技能,增强安全意识。
长期在外执行任务的驾驶员,出发前由本单位组织安全学习,有条件的,在执行任务所在地组织安全学习。
3.2.3 驾驶车辆时必须携带驾驶证、行驶证、准驾证、行车路单及交通管理相关的证件和手续等。
3.2.4 驾驶员要坚持车辆的“三检”制度,做好车辆日常维护工作,保持车辆处于完好状态;服从调度安排,接受安全监督检查,如实汇报出车情况。
3.2.5 驾驶员有下列情况之一,严禁驾车:3.2.5.1 饮酒或服用影响驾驶能力的药物后。
3.2.5.2 车证不符。
3.2.5.3 疾病或疲劳过度。
3.2.5.4 打移动电话或由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
3.2.5.5 车辆机件失灵,转向、制动、灯光、喇叭等主要机件有故障和其他有碍安全行驶的。
3.2.5.6 装载不符合安全要求和装载规定的。
3.2.6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驾驶员有权拒绝驾驶车辆:3.2.6.1 有医院证明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
3.2.6.2 装载的物品不符合装载规定,严重影响安全行车。
3.2.6.3 装载化学危险物品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手续不全。
3.2.6.4 车辆存在严重故障,影响安全行车。
3.2.6.5 行车路线和地点与路单不符。
3.2.7 凡无准驾证的人员。
驾驶本单位机动车辆按无证驾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发生事故责任自负,并赔偿一切经济损失。
3.2.8 驾驶员不得擅自将车交给他人驾驶,严禁私自教练他人学习驾驶。
如有违反,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由此而发生事故的,全部责任和损失由驾驶员本人承担。
3.2.9 违反公司规定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一切损失后果和责任自负。
3.3 机动车辆管理3.3.1 机动车辆的行驶、停放应遵守国家、省、市和公司有关规定,不得在厂区、职工生活区违章行驶、停放和持续鸣号。
3.3.2 在复杂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应有严密的安全措施。
遇有险情和简易难行的险路时,乘员应下车步行,机动车应降低车速,同时派人协助驾驶员加强嘹望,严禁冒险强行通过。
3.3.3 施工车辆进厂车辆需携带施工合同,检维修施工安全合同,在公司车辆管理办理施工临时进厂证方可进厂。
3.3.4 施工临时进场车辆必须遵守公司入厂须知规定。
3.3.5 机动车辆装载运输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应遵守下列规定:3.3.5.1 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按照危险化学品危险特性,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储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封口严密,能够承受正常运输条件下产生的内部压力和外部压力,保证危险化学品在运输中不因温度、湿度或压力的变化而发生任何泄漏。
3.3.5.2 驾驶员、押运员、装卸人员、管理人员应掌握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知识,了解所运载的危险货物的性质、危害、属性、包装、标识、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经省级道路管理机构考核合格后凭《从业资格证》上岗作业。
驾驶人员应有三年以上驾驶经验,并持有效危险品运输许可证;押运员要持有效押运证。
车辆经有关部门检验,取得有效准运证,方可运输。
3.3.5.3 应根据危险货物的性质给车辆配带相应的防护、消防、气防器材。
3.3.5.4 严禁在拉运易燃、易爆物品的车上及车辆周围吸烟。
3.3.5.5 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均应根据有关规定悬挂国家统一标准的标志灯、牌。
3.3.5.6 夏季高温季节装运易燃、易爆的危险货物,应按当地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3.4 运输规定:3.4.1 对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进行严格检查,发现故障必须排除后,才能投入运行。
3.4.2 携带的运输危险货物有关的证件必须齐全。
3.4.3 随车携带的遮盖、捆扎、防潮灯工具必须齐全有效。
3.4.4 车厢栏板罐体必须平整牢固,车厢内不得有与所装货物性质抵触的残留物。
3.4.5 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3.4.6 押运人员必须乘坐在指定位置上,车上严禁搭乘无关人员,不得携带与所装货物性质相抵触物品。
3.4.7 根据车辆装载情况,途中应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中途临时停车应与其他车辆、高压线、人群聚集地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应停放在有利于安全防护的地方。
3.4.8 运输途中遇天气发生变化,应根据货物特性及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遇有雷雨时,不得在树下、电杆、高压线、铁塔、高层建筑物及容易遭到雷击和产生火花的地点停车。
若要避雨时,应选择安全地点。
3.4.9 车辆发生故障需修车时,应选择安全地点。
需进入修理厂时,不准载货进入厂内。
3.4.10 运输途中发生货物丢失或泄漏等情况时,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进行应急处理。
3.4.11 危险化学品在公路运输途中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情况时,承运人及押运人员必须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
3.5 装卸规定3.5.1 车辆进入危险货物装卸作业区,应听从作业区指挥人员的指挥,驾驶员不准离开车辆。
3.5.2 装卸过程中,车辆的发动机必须熄灭并切断总电源。
3.5.3 驾驶员负责监装监卸并对货物的堆码、遮盖、捆扎等安全措施及影响车辆启动的不安全因素进行检查。
3.5.4 装卸过程中需要移动车辆时,应先关上厢门或栏板。
若原地关不上时,必须有人监护,确保安全情况下才能移动车辆,起步要慢,停车要稳。
3.5.5 特种作业机动车辆、专用机械车辆每年进行一次以上专项检测,凡存在缺陷和隐患等,整改后方准使用。
严禁将特种作业机动车辆、专用机械车辆当作运输车、以车代步使用。
3.5.6 机动车辆应按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专用工具、灭火器、警告标示牌及防滑链和溜木等必需的辅助工具以及必须配备的安全带等。
3.5.7 保卫部门公用摩托车必须严格管理,使用时须经领导同意,严禁摩托车在装置或在易燃易爆和物料跑损现场行驶。
3.5.8 严禁公车私用和作为上下班交通工具。
车辆单位要做到对车辆的科学管理、合理使用、定期维护和计划修理。
3.6 非机动车、行人和乘车人3.6.1行人、骑自行车必须遵守以下规定:3.6.1.1 行人、骑车人须在非机动车道行走。
混合车道行人、骑车人靠路边1米范围内行走。
3.6.1.2 骑自行车人不准牵引其他非机动车辆或被机动车辆牵引。
3.6.1.3 转弯前必须慢行,向后嘹望,并伸手示意,不准突然猛拐。
3.6.1.4 通过无人看守的铁道口时,须停车嘹望,确认安全后方准通过。
3.6.1.5 自行车等非机动车辆出入厂内应主动下车接受检查,推行进出;必须在指定地点停放,不准妨碍交通安全通道;不准在有毒、有害物排放的地方停留;不准在起重物下穿行;行走要注意脚下有无沟、坑、井、头顶上部有无管线、架子、电缆、电线等障碍物。
3.6.2 乘坐货运机动车时,不准在前部站立,不准坐在车厢栏板上,栏板1米以下的不准拉人;水罐车、油罐车、吊车等处驾驶室外,一律不得载人。
有扶手的正叉车可乘坐两人,其它部位严禁乘坐。
3.6.3 严禁迫使或纵容驾驶员违章开车。
3.7 交通事故与交通违章管理3.7.1 按照公安部《关于修订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规定,交通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
3.7.1.1 轻微事故一次轻伤(1—2人);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
3.7.1.2 一般事故一次重伤1—2人;轻伤3人以上(含3人);财产损失1000—30000元(不含30000元)。
3.7.1.3 重大事故一次造成死亡1—2人;重伤3—10人(不含10人);财产损失30000—60000元(不含60000元)。
3.7.1.4 特大事故(下列之一)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含3人);重伤11人以上;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含8人);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含5人);财产损失60000元以上(含60000元)。
3.7.2 厂区外道路发生事故后,驾驶员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救伤者,在救伤者或财产中需移动现场时,必须做好明显的标记,向当地公安部门或交管部门迅速报案,并同时向质量安全环保处报告,有关人员应及时到达现场,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做好事故处理工作,事故单位24小时内按要求统计上报。
3.7.3 交通事故厂区外部的处理以公安交管部门调解、裁决为依据,厂区发生的交通事故,按照交规和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调解、裁决,如在执行中,任何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事故将不再调解,另一方可向发生事故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内部事故由上一级主管部门负责调解或裁决。
3.7.4 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按其责任、经济损失、人员伤亡等进行处罚,触及法律的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规定如下:3.7.4.1 发生轻微事故有事故单位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理,并将结果报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备案。
3.7.4.2 发生一般事故,有车辆单位上报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处理。
3.7.5 车辆在厂区道路行驶,车速按下表时速和道路交通标志行驶。
3.7.6 进入加油站的机动车辆必须按国家有关的规定停放、出入。
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等,必须到质量安全环保处办理进车作业票、凭票进入。
3.7.7 运载货物的各种车辆须持进出厂手续,经门卫检查后出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