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署197号文件 关于A类、AA类企业
总署令19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总署令19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9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10月14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署长盛光祖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企业守法自律,提高海关管理效能,保障进出口贸易的安全与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的分类管理,适用本办法。
其他企业的分类管理,由海关总署另行规定。
第三条海关根据企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相关廉政规定和经营管理状况,以及海关监管、统计记录等,设置AA、A、B、C、D五个管理类别,对有关企业进行评估、分类,并对企业的管理类别予以公开。
第四条海关总署按照守法便利原则,对适用不同管理类别的企业,制订相应的差别管理措施,其中AA类和A类企业适用相应的通关便利措施,B类企业适用常规管理措施,C类和D类企业适用严密监管措施。
全国海关实行统一的企业分类标准、程序和管理措施。
海关与企业应当加强合作,开展经常性信息交流和业务联系。
第五条海关总署对企业分类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直属海关负责审定、调整本关区企业适用的管理类别。
第二章管理类别的设定第一节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第六条AA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A类管理条件,已适用A类管理1年以上。
(二)上一年度进出口报关差错率3%以下。
(三)通过海关稽查验证,符合海关管理、企业经营管理和贸易安全的要求。
(四)每年报送《企业经营管理状况评估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每半年报送《进出口业务情况表》。
第七条A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已适用B类管理1年以上;(二)连续1年无走私罪、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三)连续1年未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而被海关行政处罚;(四)连续1年无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情事;(五)上一年度进出口总值50万美元以上;(六)上一年度进出口报关差错率5%以下;(七)会计制度完善,业务记录真实、完整;(八)主动配合海关管理,及时办理各项海关手续,向海关提供的单据、证件真实、齐全、有效;(九)每年报送《企业经营管理状况评估报告》;(十)按照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换证手续和相关变更手续;(十一)连续1年在商务、人民银行、工商、税务、质检、外汇、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无不良记录。
12360热线

12360热线a企业及报关员管理①我司单位名称变更,企业性质不变,现为A类企业。
想了解企业管理类别会发生变化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97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企业仅名称或者海关注册编码发生变化的,其管理类别可以继续适用。
根据您的描述,你司只是企业名称变更,海关企业管理类别不会发生变化,仍适用A类管理。
②我司是一家新办的报关企业,刚取得海关注册登记证书,编码为3***987***。
想了解一下海关编码的第几位可以反映我司是报关企业?根据海关相关文件规定,海关注册编码由数字和24位英文大写字母(I与O除外,下同)组成,采用5层10位层次码结构,按层次分别表示企业的行政区划、经济区划、经济类型、海关经营类别和流水号。
第三层为第6位,当企业为报关企业时,其第6位代码固定为“8”。
因此,按照上述规定,你司海关证书的第6位为数字“8”,可以说明你司是报关企业。
③我司是一家美资长毛绒玩具生产厂,现在接到美国方面的通知,需要我司配合申请参与中美C-TPAT联合验证。
想知道,如果通过该验证,会给我司带来哪些便利?b关税及贸易管制①减免税货物的征免税证明还没有办理下来,我司如想申请税款担保应当向通关口岸还是主管地海关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9号)第二十条规定,减免税申请人需要办理税款担保手续的,应当在货物申报进出口前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按照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向海关提交相关材料。
因此,你司如果想申请税款担保应当向减免税设备主管地海关提出申请。
②我司有一票修理物品需復运进口,想了解一下进口征税时的汇率是如何计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4号)第五十一条规定,海关按照审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有关规定和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复运进境之日适用的计征汇率、税率,审核确定其完税价格、计征进口税款。
第十六条规定,海关每月使用的计征汇率为上一个月第三个星期三(第三个星期三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采用第四个星期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币对人民币的基准汇率;以基准汇率币种以外的外币计价的,采用同一时间中国银行公布的现汇买入价和现汇卖出价的中间值(人民币元后采用四舍五入法保留4位小数)。
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对进出口货物的价格、归类、原产地、税率、汇率 等税收要素实行重点审核
•对进出口货物实施重点查验
•对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实 转”
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三)《办法》将对企业产生哪些 具体影响? 加工贸易核销时实施下厂核查 对进口的海关监管货物,实施实地核查
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三)《办法》将对企业产生哪些 具体影响?
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AA类管理申请程序 前提:符合AA类管理条件。 申请渠道:通过注册地海关向直属海关提出 申请提交材料:《适用AA类管理申请书》;《经营 管理状况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 计报告。
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AA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条件: 1、已适用A类管理1年以上; 2、上一年度进出口总值3000万美元(中西部
1.进出口贸易形势发展的需要 (1)进出口贸易迅猛发展 (2)国家信用体系建设和现代海关制度推进
步伐加快 (3)中国海关参与国际事务逐步广泛深入
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一)为什么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 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2.适应海关管理模式变革的需要
企业分类管理制度是建设现代海关制度的重要 基础。建立以企业为单元的新型监管模式,实施 企业分类管理是解决目前海关严密监管与高效运 作和日益增长的业务量与有限的人力资源矛盾的 根本办法。
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二)新修订的《办法》有何特点?
4、整合了通关便利措施。按照“统一、规范
、配套”原则,《办法》吸收归并了进出口企业
“红、黑名单”制度和大型高新技术企业便捷通
关制度适用的通关便利等措施,通过制定通用的
解析197号令

一
) 但相关 企业仍应高度重视 其类 ,
别评定和分类 管理 , 尤其抓住新 《 办 法》 放宽AA 、 类企业认定标准 的 类 A
契机 , 积极 申请 较 高的 企业 管理 类 别, 以充分享受海关 为合法守信企业 提供的便 利措施 。四
( 本文资料由德勤中国税务技术中心
度进一步接轨, 障进 出口贸易安全 保 与便利, 海关需要实施更加科学的企
评论与建议
AA 、 类 企业通常可享受以下 类 A
o 在原 《 办法 》 A 类 进出口 中, A
业 分类管理 。 《 新 办法 》 正是在这一
背景下修订出台的。
货物收发货人 的上一年度进出口总值
需达到3 0 万美元 00 中西 部10  ̄" 0 0i 美
企业 管理 类别 上调需 由企 业 向 海关 提 出申请 并提 交 申请 书及 相关
材料。 类 、 类企业 的认定需 由直 AA A
属 海 关 批 准 , AA类 企 业 的 认 定 一 且
如下表所 示 , 《 法》缩小了 新 办 适用C 类管理类别 的进 出口收发货人
范围:
代 理报 关 企业 , 海关 批 准可 以在 经 货物 放行后再 提交相 关的纸质 报关
实行保证金 台账制度 。 优先办 理加 工贸易备案 、 核 销、 变更等手续等 同时根据2 1 年8 7 00 月2 日生 效的
条件, 业在新 《 法》 企 办 下仍将 被海 关 划分 为AA、 B、 D A、 C、 五个 管理 类别 , 并适用相应的差别管理 措施。 其 中AA 类和A 企业 适用 相应的通 类
元) 以上 。
便捷通关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1.2 AA类报关企业标准(第十二条)
符合A类管理条件,已适用A类管理1年以上 上一年度代理申报的进出口报关单及进出境备 案清单总量在2万票(中西部5000票)以上 上一年度进出口报关差错率3%以下; 通过海关稽查验证,符合海关管理、企业经营 管理和贸易安全的要求 每年报送《经营管理状况评估报告》和会计师 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每半年报送 《报关代理业务情况表》
3.1 C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标准(第八条 )
有走私行为的 1年内有3次以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且 违规次数超过上一年度报关单及进出境备案 清单总票数千分之一的,或者1年内因违反海 关监管规定被处罚款累计总额人民币100万 元以上的 1年内有2次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而被 海关行政处罚的 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人民币50万元 以下的
条件审核要点: 逐类上调 时间认定 行为认定 企业申请 上调程序: 仅提交申请 1个月作出决定
5、向下调整(第二十三条)
调整模式: 决定下调 重新确定管理类别 工作方式: 实时发现 定期发现
督促后发现
6、送达及措施实施(第二十四条) 决定书的选择 时间的把握 送达的方式 措施的实施 撤回申请
解读完毕,敬请各位 批评指正。 谢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条文解读
篇章结构
1
总则 管理类别的设定
2
3
管理类别的适用与调整
管理措施的实施 附则
4 5
第一章
立法目的和依据 适用范围 类别设置 分类依据 管理原则 管理权限
总则
1、
立法目的和依据(第一条)
管理导向:鼓励企业守法自律 管理作用:提高海关管理效能 管理目标:保障进出口贸易的安全 与便利 依据海关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
海关对企业分类

海关对企业分类第一篇:海关对企业分类B类企业是正常普通的企业。
海关对适用B类管理企业实行常规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规定,海关根据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报关情况、遵守海关法律法规情况等,设置A、B、C、D四个管理类别,对企业实施动态的分类管理。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经向主管海关申请并经海关审核确定的,海关实施A类管理,其中年进出口总额3000万美元以上或出口总额达到2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贸公司和自营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上(机电产品自营出口额达到5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企业可予以优先考虑。
(一)注册登记二年以上,并且(1)连续6个月无走私违规行为记录;(注)(2)连续二年无拖欠海关税款情事;(3)连续二年加工贸易合同按期核销;(4)进口海关必检商品签定免验协议后二年内无申报不实记录;(二)向海关提供的单据、证件真实、齐全、有效;(三)有正常的进出口业务;(四)会计制度完善:财务帐册健全,科目设置合理,业务记录真实可信;(五)指定专人负责海关事务;(六)连续二年报关单差错率在5%以下;(七)凡设有存放海关监管货物仓库的企业,其仓库管理制度健全,仓库明细帐目清楚,入库单、出库单(包括领料单)等实行专门管理,做到帐货相符。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海关实施C类管理:(一)一年内出现两次违规行为,或偷逃应缴税款5万元人民币以上、不满50万元人民币的;(二)拖欠海关税款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三)帐册管理混乱,帐簿、资料不能真实、有效地反映进出口业务情况的;(四)遗失重要业务单证或拒绝提供有关帐簿、资料,致使海关无法监管的;(五)不按规定办理加工贸易合同核销手续的;(六)一年内报关单差错率在10%以上的;(七)出借企业名义,供他人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纳税等事宜的;(八)在进出口经营活动中被外经贸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等行政处罚的。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海关实施D类管理:(一)二年内走私偷逃应缴税款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多次走私应累计);(二)伪造、涂改进出口许可证或批件的;(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四)拖欠海关税款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五)利用假手册、假报关单、假批件骗取加工贸易税收优惠的;(六)在承运监管货物的运输工具上私设夹层、暗格的;(七)被外经贸主管部门暂停或撤销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的;(八)已构成走私罪并经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海关总署解读汇总征税政策

56CHINA'S FOREIGN TRADE商务课堂BUSINESS CLASS贸易便利化2015年7月27日起,海关总署面向全国海关推广汇总征税业务。
在该业务模式下,海关对符合条件的进出口纳税义务人在一定时期内多次进出口货物应纳税款实施汇总征税。
这是海关总署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提高贸易便利化、促进外贸稳增长的又一创新之举。
汇总征税改革的整体情况自2013年10月起,海关总署即在部分直属关区选取AA类企业(现高级认证企业)开展汇总征税试点工作。
截至2015年6月,参与试点海关28个,企业81家,汇总征税150亿元,涉及报关单6.4万票。
据试点情况显示,汇总征税有效缓解了逐票征税与通关效率之间的矛盾,显著缩短通关时间、降低通关成本,引导企业在守法自律、规范申报的基础上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是深受企业欢迎和期待的海关改革项目之一。
藉此,海关总署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优化应用系统功能,扩大企业适用范围,简化企业备案手续,自2015年7月27日起向全国正式推广汇总征税,以满足企业诉求,进一步释放改革红利。
具体来看,汇总征税模式是海关总署深化税收征管改革、便利企业通关的创新之举。
它充分依托海关分类通关改革成果,按照“守法便利”和“由企及物”的理念,在提供税收总担保的基础上,创造性地实现了税收征管的时空延伸,是一种新型集约化征税模式。
简而言之,在汇总征税模式下,信誉良好的进出口企业凭借商业银行出具的保函或提交保证金向注册地海关办理汇总征税备案,企业在全国各地进口口岸办理货物通关时,海关暂不打印税单征税,而是在扣除与应缴税款相应金额的信用额度后,即可办理货物放行手续,所有税款于次月前五个工作日集中缴税即可。
在该政策下,每笔进出口货物是在足额担保的前提下放行的,而在超出担保额度的情况发生后,企业仍需改为以往的逐票征税模式,因此,海关税款安全得到了坚实的保障。
此外,为提高企业的认知度和参与水平,在海关总署的组织和统一安排下,全国42个直属海关积极开展政策宣讲,通过现场推介会,以及报刊、网站、微信等媒体将政策信息传达至企业,部分海关还派专人走访关区内重点企业,送“服务”上门。
浅析加工贸易税收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

浅析加工贸易税收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作者:黄阿凤等来源:《金融经济·学术版》2013年第11期摘要:加工贸易税收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是我国加工贸易税收保障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打击走私违法活动,保证国家税收起到了重要作用。
运用规范研究和实地调研的方法对该课题进行研究,首先概述了加工贸易税收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的意义及其运作程序,接着对加工贸易税收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构成因素分三方面进行了解析,还对课题组赴企业实地调查的结果进行了总结。
最后为更好地实施加工贸易税收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提出了一些建议,认为应该最大程度地简化台账的手续、条件成熟时取消保证金台账空转制度等。
关键词:加工贸易;税收;保证金台账制度;建议一、加工贸易税收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简介及其重要作用加工贸易税收银行保证金台账是指境内经营加工贸易的单位、企业需经海关核准,向指定银行申请设立加工贸易税收银行保证金台账,在加工的成品在规定的加工期内全部出口后,由海关核销手册,最后再由银行核销保证金台账。
加工贸易税收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是我国加工贸易税收保障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旨在通过外经贸主管部门,海关、银行等部门的合作,更好地发挥监督作用。
为打击走私违法活动,保证国家税收,维护合法经营者正常秩序和正当权益,促进加工贸易的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1]二、加工贸易税收银行保证金台账的运作程序(一)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合同经营加工贸易的单位在对外签订加工贸易合同后,应上报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
外经贸主管部门按规定审批加工合同,核查加工贸易单位的有效注册证件,审查其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防止“三无”企业利用加工贸易进行走私违法活动。
(二)海关进行合同备案合同审批后,企业持经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的合同批件到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海关进行审核。
海关审核后签发《开设银行保证金台账联系单》,企业凭此联系单到当地中国银行或中国工商银行申请设立保证金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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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9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10月14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署长盛光祖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企业守法自律,提高海关管理效能,保障进出口贸易的安全与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的分类管理,适用本办法。
其他企业的分类管理,由海关总署另行规定。
第三条海关根据企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相关廉政规定和经营管理状况,以及海关监管、统计记录等,设置AA、A、B、C、D五个管理类别,对有关企业进行评估、分类,并对企业的管理类别予以公开。
第四条海关总署按照守法便利原则,对适用不同管理类别的企业,制订相应的差别管理措施,其中AA类和A类企业适用相应的通关便利措施,B类企业适用常规管理措施,C类和D类企业适用严密监管措施。
全国海关实行统一的企业分类标准、程序和管理措施。
海关与企业应当加强合作,开展经常性信息交流和业务联系。
第五条海关总署对企业分类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直属海关负责审定、调整本关区企业适用的管理类别。
第二章管理类别的设定第一节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第六条AA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A类管理条件,已适用A类管理1年以上;(二)上一年度进出口报关差错率3%以下;(三)通过海关稽查验证,符合海关管理、企业经营管理和贸易安全的要求;(四)每年报送《企业经营管理状况评估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每半年报送《进出口业务情况表》。
第七条A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已适用B类管理1年以上;(二)连续1年无走私罪、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三)连续1年未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而被海关行政处罚;(四)连续1年无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情事;(五)上一年度进出口总值50万美元以上;(六)上一年度进出口报关差错率5%以下;(七)会计制度完善,业务记录真实、完整;(八)主动配合海关管理,及时办理各项海关手续,向海关提供的单据、证件真实、齐全、有效;(九)每年报送《企业经营管理状况评估报告》;(十)按照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换证手续和相关变更手续;(十一)连续1年在商务、人民银行、工商、税务、质检、外汇、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无不良记录。
第八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C类管理:(一)有走私行为的;(二)1年内有3次以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且违规次数超过上一年度报关单及进出境备案清单总票数1‰的,或者1年内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处罚款累计总额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三)1年内有2次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而被海关行政处罚的;(四)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人民币50万元以下的。
第九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D类管理:(一)有走私罪的;(二)1年内有2次以上走私行为的;(三)1年内有3次以上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而被海关行政处罚的;(四)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
第十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未发生本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所列情形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适用B类管理:(一)首次注册登记的;(二)首次注册登记后,管理类别未发生调整的;(三)AA类企业不符合原管理类别适用条件,并且不符合A类管理类别适用条件的;(四)A类企业不符合原管理类别适用条件的。
第十一条在海关登记的加工企业,按照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实施分类管理。
第二节报关企业第十二条AA类报关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A类管理条件,已适用A类管理1年以上;(二)上一年度代理申报的进出口报关单及进出境备案清单总量在2万票(中西部5000票)以上;(三)上一年度进出口报关差错率3%以下;(四)通过海关稽查验证,符合海关管理、企业经营管理和贸易安全的要求;(五)每年报送《企业经营管理状况评估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每半年报送《报关代理业务情况表》。
第十三条A类报关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已适用B类管理1年以上;(二)企业以及所属执业报关员连续1年无走私罪、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三)连续1年代理报关的货物未因侵犯知识产权而被海关没收,或者虽被没收但对该货物的知识产权状况履行了合理审查义务;(四)连续1年无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情事;(五)上一年度代理申报的进出口报关单及进出境备案清单等总量在3000票以上;(六)上一年度代理申报的进出口报关差错率在5%以下;(七)依法建立账簿和营业记录,真实、正确、完整地记录受委托办理报关业务的所有活动;(八)每年报送《企业经营管理状况评估报告》;(九)按照规定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延续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换证手续和相关变更手续;(十)连续1年在商务、人民银行、工商、税务、质检、外汇、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无不良记录。
第十四条报关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C类管理:(一)有走私行为的;(二)1年内有3次以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或者1年内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处罚款累计总额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三)1年内代理报关的货物因侵犯知识产权而被海关没收达2次且未尽合理审查义务的;(四)上一年度代理申报的进出口报关差错率在10%以上的;(五)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人民币50万元以下的;(六)代理报关的货物涉嫌走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拒不接受或者拒不协助海关进行调查的;(七)被海关暂停从事报关业务的。
第十五条报关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D类管理:(一)有走私罪的;(二)1年内有2次以上走私行为的;(三)1年内代理报关的货物因侵犯知识产权而被海关没收达3次以上且未尽合理审查义务的;(四)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
第十六条报关企业未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所列情形,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适用B类管理:(一)首次注册登记的;(二)首次注册登记后,管理类别未发生调整的;(三)AA类企业不符合原管理类别适用条件,并且不符合A类管理类别适用条件的;(四)A类企业不符合原管理类别适用条件的。
第三章管理类别的适用与调整第十七条企业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或者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可以通过注册地海关向直属海关提出适用AA类管理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适用AA类管理申请书》;(二)《企业经营管理状况评估报告》;(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第十八条企业符合本办法第七条或者第十三条的规定,可以通过注册地海关向直属海关提出适用A类管理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适用A类管理申请书》;(二)《企业经营管理状况评估报告》。
第十九条注册地海关接受企业适用AA类、A类管理申请后,经审核企业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制发《企业分类管理申请受理决定书》,并报直属海关审定。
对申请AA类的,直属海关经审查认为不需要进行稽查验证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不予适用决定;直属海关经审查认为需要进行稽查验证的,应当在稽查结论作出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适用或者不予适用决定。
对申请A类的,直属海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适用或者不予适用决定。
第二十条申请适用AA类、A类管理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属海关对其申请予以退回,并作出不予适用的决定:(一)申请时不符合本办法所规定的条件的;(二)审核期间不符合本办法所规定的条件的;(三)审核期间有涉嫌走私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以及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被海关立案侦查或者调查的。
第二十一条C类企业自海关作出类别调整决定之日起满1年未再发生本办法第八条或者第十四条所列情形的,经企业申请,海关将其调整为B类。
D类企业自海关作出类别调整决定之日起满1年未再发生本办法第九条或者第十五条所列情形的,经企业申请,海关将其调整为C类。
申请调整为B类、C类管理的C类、D类企业有本办法第二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直属海关对其申请予以退回,并作出不予调整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C类、D类企业申请调整为B类、C类的,应当通过注册地海关向直属海关提交《企业管理类别调整申请书》。
注册地海关经审核,企业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制发《企业分类管理申请受理决定书》,并报直属海关审定。
直属海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调整或者不予调整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企业有下列应当降低类别情形之一的,注册地直属海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个月内,根据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作出调整其管理类别的决定: (一)AA类、A类企业不符合原管理类别适用条件的;(二)B类企业有 C类、D类管理类别情形之一的;(三)C类企业有D类管理类别情形之一的。
第二十四条经直属海关决定调整或者不予调整企业管理类别的,由企业注册地海关在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决定送达企业。
自海关作出调整决定之日起,海关按照调整后的管理类别对企业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
企业在海关作出调整或者不予调整企业管理类别之前撤回管理类别调整申请的,海关终止管理类别调整的审核,并作出终止管理类别调整审核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AA类或者A类企业涉嫌走私被立案侦查或者调查的,海关暂停其与管理类别相应的管理措施;暂停期内,按照B类企业的管理措施实施管理。
第二十六条企业仅名称或者海关注册编码发生变化的,其管理类别可以继续适用,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方式调整:(一)企业发生存续分立,分立后的存续企业承继分立前企业的主要权利义务或者债权债务关系的,其管理类别适用分立前企业的管理类别,其余的分立企业视为首次注册企业;(二)企业发生解散分立,分立企业视为首次注册企业;(三)企业发生吸收合并,合并企业管理类别适用合并后存续企业的管理类别;(四)企业发生新设合并,合并企业视为首次注册企业。
第四章管理措施的实施第二十七条报关企业代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开展报关业务,海关按照报关企业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各自适用的管理类别分别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
因企业的管理类别不同导致应当实施的管理措施抵触的,海关按照下列方式实施:(一)报关企业或者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为C类或者D类的,按照较低的管理类别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二)报关企业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均为B类以上管理类别的,按照报关企业的管理类别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二十八条加工贸易经营企业与承接委托加工的生产企业管理类别不一致的,海关对该加工贸易业务按照较低的管理类别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九条作为企业分类管理评定记录的走私罪,其评定时间认定以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生效时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