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6年夏季毕业、学位证书及授予学位决定发放与领取工作安排的通知

合集下载

3《青岛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青大学位字[2008]8号

3《青岛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青大学位字[2008]8号

青岛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青大学位字[2008]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校按国家授权,在不同的学科门类分别授予博士、硕士、学士三级学位。

第三条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学位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章学士学位第四条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要求的本科毕业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达到以下要求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一)全日制本科毕业生1.在学期间修满规定的学分,课程学习成绩达到合格要求,考试课平均成绩不2.3.外语水平达到下述相应的要求:(1)来华留学的本科毕业生需初步掌握汉语,(2)非外语专业本科毕业生需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统一考试或取得雅思考试5.0(A类)或达到托福考试纸考530分或通过其它语种相应等级的统一考试。

(3)英语专业本科毕业生需通过全国专业英语四级统一考试或取得雅思考试6.0(A类)或达到托福考试纸考560分;日语专业、法语专业、德语专业、西班牙语专业本科毕业生需通过本专业的全国专业四级统一考试,朝鲜语专业2011届及2011届以后的本科毕业生需通过韩国语能力水平考试(TOPIK)四级。

(4)艺术类、体育类学生和入校为高水平运动员但在校期间不能保持高水平运动成绩者,需通过青岛大学申请学士学位全校外语水平统一考试或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统一考试或其它语种相应等级的统一考试。

(5)入校为高水平运动员且在校期间能保持高水平运动成绩者(指在大学期间获省级或省级以上体育竞赛前六名或在国际体育组织主办的各种类正式比赛中获前八名或获国家二级运动员以上证书者),或在校期间达到高水平运动员成绩且能保持高水平运动员成绩者,学位外语不作要求。

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关于做好2008-2009学年度学位授予信息年报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关于做好2008-2009学年度学位授予信息年报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关于做好2008-2009学年度学位授予信息年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09.05.08•【文号】学位中心[2009]34号•【施行日期】2009.05.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关于做好2008-2009学年度学位授予信息年报工作的通知(学位中心〔2009〕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学位授予信息年报数据标准的通知》(学位办【2008】50号)精神,自2008年9月1日起,学位授予信息年报工作实行重大调整。

受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委托,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学位中心”)负责2008/2009学年度全国学位授予信息年报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报送2008/2009学年度学位授予信息的通知》(学位办[2009]22号)精神,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2008/2009学年度学位授予信息年报报送范围包括2008年9月1日至2009年8月31日期间授予的所有博士、硕士和学士学位的信息。

报送内容包含文字内容和电子内容两部分:1.文字内容:学位授予单位将本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在2008年9月1日至2009年8月31日期间有关学位授予、学位撤销的决议送有关省级学位委员会备案。

2.电子内容:电子内容指学位授予单位2008年9月1日至2009年8月31日期间所有授予学位信息的电子数据库。

电子数据库的采集标准及内涵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学位授予信息年报数据标准的通知》(学位办【2008】50号)文件附件《学位授予信息年报数据结构及代码手册》(下载地址:http:///zhxx/)。

电子数据库报送通过“全国学位授予信息年报(备案)系统”(以下简称“学位信息年报(备案)系统”,登录地址http:///zhxx/xwxxnbxt/)完成。

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发放和管理实施细则

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发放和管理实施细则

医学院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发放和管理实施细则根据《XX省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发放和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院普通全日制本专科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的管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国家实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注册制度,对经注册的证书进行审核、备案后方予承认和保护。

我院普通全日制本专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管理与注册工作由教务处负责。

教务处按照国家关于学历证书管理和注册规定要求,做好普通全日制本专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和注册资格审核,信息数据采集处理、保存和报送,证书的设计、印制、发放、保管和补证,以及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查询和注册资格的公布、监督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第二条学历证书管理与注册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和责任人制度。

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内容和电子注册数据,必须与招生录取数据资料相符。

新生报到、注册后,学校招生部门和各二级学院负责对新生录取名册的相关信息、数据与招生录取的个人档案资料及身份证上的资料进行认真查核。

经核实发现因招生报名、涂卡、录入、抄写等发生误差经核实与本人情况确不相符的,由学校招生部门在新生报到、注册三个月内向省招生部门更正。

出生日期和身份证号必须与录取资料一致,若发现因学生在填写高考志愿时不如实填写资料造成招生录取资料与实际不符,招生部门又不允许更改而导致不能进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的,由学生本人负责。

学历证书的管理与电子注册资料的核实、上报工作由教务处负责。

第三条每年4月上旬,教务处学籍管理科根据教学计划完成情况,按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要求的数据格式向省教育厅报送预计毕业生数据库,并提供必要的辅助、证明材料,包括招生计划、录取名册、经批准后执行的学籍管理变动情况等。

每年7月上旬按教育部规定的格式报送准确的学历证书电子注册数据和结业学生换发毕业证书数据。

第四条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分为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三种。

学历证书仅限于颁发给具有学籍的学生。

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及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学生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教务处统一办理,经院长签名及学院办公室盖章后方能生效。

南中医大研字〔2016〕6号南京中医药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

南中医大研字〔2016〕6号南京中医药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

附件:南京中医药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有权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

授予学士学位的门类有医学、理学、工学、文学、经济学、管理学;授予硕士学位的门类有医学、管理学;授予博士学位的门类有医学。

学科专业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公布的授予。

第三条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服从国家分配,并具有相应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四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江苏省学位委员会的工作方针、决议和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制订学位工作的实施细则和规章制度。

(二)作出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的决定。

(三)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中存在的争议与其它事宜。

(四)审定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标准及资格的确认。

(五)制定学科、学位点建设的相关制度规定。

(六)参与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改革工作中主要政策的制定及决策工作。

第五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一)审查博士、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和课程设置。

(二)审查博士、硕士学位的申请,提出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建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三)审查增列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的申请,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报送有关材料。

(四)审查博士生、硕士生导师资格及其上岗申请,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五)研究和处理所辖范围内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有关重大事宜。

第三章学位申请条件第六条申请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相应的学术水平。

第七条恪守学术道德规范和科技诚信原则。

国家开放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国家开放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国开教…2016‟10号关于印发《国家开放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分部、学院:国家开放大学2016年将启动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为做好学位授予工作,提高学位授予质量,我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制定了《国家开放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本办法开展相关工作。

附件:国家开放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国家开放大学2016年4月5日抄送:行业(部委)合作办学单位、校内相关部门国家开放大学校长办公室主动公开2016年4月5日印发附件:国家开放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校按照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或备案的学科门类及专业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三条申请学士学位的学生须符合以下条件: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2.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承担专门技术工作和从事科学研究的初步能力。

第四条符合第三条规定的本科毕业生,达到教学计划规定的毕业要求,经审核符合以下学术水平要求者,可授予学士学位:1.必修课程平均成绩75分及以上;2.学位论文成绩良好(或80分)及以上;3.通过以下任何一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1)国家开放大学学士学位英语考试;(2)成人本科学士学位英语考试;(3)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三级(PETS-3)或以上;(4)国家大学英语(含其他语种)四级考试(425分及以上)。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1.在读期间受到学校留校察看及以上纪律处分或触犯法律受到处罚者;2.在读期间存在考试作弊和抄袭他人成果等严重违反学术诚信等行为者。

第三章申请程序第六条申请者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习中心提交书面申请,错过时间者将顺延至下一批学位申请。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做好应届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准备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做好应届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准备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做好应届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准备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公布日期】1981.12.19•【文号】[81]学位字022号•【施行日期】1981.12.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做好应届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准备工作的通知((81)学位字022号)国务院各有关部、委、总局,各省、市、自治区高教(教育)厅(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审定学位授予单位的原则和办法》的有关规定,首批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名单,已经中央各主管部门初审和教育部复核,并汇总报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正提请国务院批准中。

考虑到应届本科毕业生毕业时间已临近,现将报批的《首批授予学士学位高等学校名单》及《关于审定首批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工作情况的说明》先发给你们,并对做好授予首批学士学位的准备工作通知如下:一、按照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除国务院已批准有权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学校应按有权授予最高一级学位的要求来组织学位评定委员会外,其他学校也应在校一级建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在系一级建立分委员会。

并应根据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本单位的情况,制定授予学位的工作细则。

各有关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和成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职务、学术职称、专长、工作部门等),应报主管部门批准,分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应同时报主管部门备案。

请各主管部门在明年二月十五日以前,将所属各学校位评定委员会的名单,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二、各有关高等学校应根据本通知所附的《关于审定首批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工作情况的说明》中第一部分第(二)点的要求,审核确定首批授予学士学位的专业名单,并应报送主管部门和教育部备案,以便检查。

河海大学关于做好2016年第二批报送学位评定工作材料的通知

河海大学关于做好2016年第二批报送学位评定工作材料的通知

河海大学关于做好2016年第二批报送学位评定工作材料的通知各院、系:根据《关于2016年下半年学位评定工作时间安排的通知》(河海研[2016]34号)的要求,为了做好第二批学位评定材料的报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16年12月13日前各院(系)向研究生院提交学位申请材料。

请各院(系)严格按照校学位办要求上报,确保材料齐全,数据准确。

二、报送校学位委员会审议材料清单:(1)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记录、表决归档票请各分委员会认真做好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

由分委会主席签字,学院盖章。

(2)博士学位研究生简况表及业务档案请各分委员会认真审核博士研究生申请学位材料,特别是学位论文的创新点和不足之处。

简况表由分委会主席签字。

另提交拟授予博士学位的博士研究生申请学位的档案材料。

(3)学术型学历硕士、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非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授予名单各一份各类授予名单电子稿发送至学位办及培养办的研评估办邮箱。

(4)学术型学历硕士、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非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简况表各一份简况表由分委会主席签字,学院盖章。

电子稿发送至学位办邮箱。

(5)所有研究生论文答辩及学位申请书(2份)(6)学位论文:博士(3份),学术型学历硕士(2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非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1份)(7)审查研究生学位材料①审查博士研究生申请学位材料汇总表②审查所有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材料汇总表三、学位授予信息录入根据教育部要求,所有授予学位的研究生信息均需按照要求统一上报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用以学位认证。

为了更好地完成此项工作,2016年第二批授予学位研究生的学位信息上报工作做如下安排:(1)2016年12月6日之前已完成学位论文答辩但未授予学位的博士、硕士研究生请于12月6日前登录研究生院网站“学位信息上报系统”(学生用),进行学位信息录入。

授予学位时间统一填“2016年12月22日”。

(2)“学位信息录入系统”登录用户名为:河海大学研究生学号,密码为个人身份证号(或军官证号、护照号)。

关于学位授予工作的规定

关于学位授予工作的规定

关于学位授予工作的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根据国务院授权,我校有权授予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相应各级学位的授予学科专业,已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

第三条 凡是拥护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服务,遵守纪律和社会主义法制,品行端正,并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的公民,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规定,成立校学位委员会,负责审定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工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按授予博士学位的标准,由学位的主要负责人及教学、科研人员中的教授、副教授组成,委员会任期3年。

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人,由具有教授、副教授职称的主要负责人担任。

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简称学位办公室),负责有关学位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1.审查通过申请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2.审查培养方案,确定研究生的课程设置,审批主考人和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3.审批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名单;4.做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5.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6.做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7.通过建议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决定;8.做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9.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关于学位评定工作的规定: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学科设分委员会,各由5~15人组成,任期3年。

分委员会设主席1人,分委员会主席一般应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

各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1.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讨论学位授予工作。

2.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要对经过答辩委员会作出建议授予学位的学位申请人逐个对其政治表现、课程考试、论文答辩情况等进行全面考核。

3.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经过审核无异议的本科生、硕士生及博士生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经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方能授予学位。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复旦大学研究生院
研通字〔2016〕23号
关于2016年夏季毕业/学位证书及授予学位决定
发放与领取工作安排的通知
各院系:
现将本学期授予硕士、博士学位人员的毕业/学位证书及授予学位决定的发放与领取工作安排如下:
一、发放方式及发放时间:
(一)院系发放时间段:6月22日~7月8日
1、6月22日,由院系研究生秘书至研究生院8号楼二楼第四会议室领取学位证书及授予学位决定,至8号楼127房间领取毕业证书;
2、6月22日~7月8日,当期毕业/获授学位的学生到所属院系研究生秘书处领取毕业/学位证书;
3、各院系辅导员负责在规定时间内将授予学位决定归入学生的人事档案;
4、少数民族骨干计划的应届毕业生,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不发给本人,由研究生院寄回定向委培单位,请院系尽快核实少名族骨干寄回单位地址;
5、有需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翻译件的同学,请至研究生院8号楼119室办理。

联系电话:65643563、65642670,办理流程详见以下网址:
/61/44/c2892a24900/page.htm (二)研究生院服务中心发放时间段:7月9日及以后
1、请各院系于7月8日16:00前,将尚未发放的毕业/学位证书及《毕业/学位证书签收登记表》交还给研究生院;
2、7月9日以后,学生到研究生院服务中心领取证书。

研究生院服务中心的办公地址:研究生院8号楼119室,暑假办公时间请见研究生院网站上的相关通知。

研究生院网址:/
二、领取毕业/学位证书须满足条件及发放手续:
1、离校手续已办结,离校系统中显示“环节:发放毕业/学位证”时(受国家留学基金委(CSC)资助项目,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的应届毕业生,离校系统里户口和档案这两项暂不要求办理),可发放证书;
2、领取毕业证书须携带学生证,发证的老师须在毕业生学生证上加盖研究生院下发的《该生已离校学生证作废》章;
3、学历生领取学位证须出示毕业证书原件;
4、申请学位时文章尚未正式发表者,须携带登载申请学位所需发表文章的期刊杂志原件(同等学力人员均需携带期刊原件),以及经由导师、院系分管领导或院系秘书签字的杂志封面、目录页和文章首页复印件。

若文章是登载在无法获取期刊杂志原件的国外杂志上,且已经在网页上正式出版的,仅需提供经由导师、院系分管领导或院系秘书签字的带有网页信息和页码的全文打印件。

受委托代领证书者,除了需要携带委托人的以上材料之外,还须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及经委托人亲笔签名的委托书(见附件)。

以上安排均不含医科研究生的毕业/学位证书,医科研究生证书的发放与领取由医学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办公室另行安排。

特此通知。

复旦大学研究生院
2016年6月17日
附件:
委托书
本人因原因不能亲自到校,特委托(身份证件号码:)前往学校代为本人办理
以下事宜:(请在“□”内划“√”进行选择)
□领取毕业证书
□领取学位证书
本人声明:由此可能引起的一切纠纷,由本人自行承担。

委托人(签名):
委托人学号:
委托人证件号码:
被委托人(签名):
年月日
注:1、需提供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各一份。

2、被委托人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