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简表(2015年10月1日实施)

合集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9.10.1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1号•【施行日期】2019.12.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已经2019年3月26日国务院第4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公布,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9年10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09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7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2019年3月26日国务院第4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保证食品安全。

第三条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分析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提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重大政策措施,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开展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协助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将食品安全知识纳入国民素质教育内容,普及食品安全科学常识和法律知识,提高全社会的食品安全意识。

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会商机制,汇总、分析风险监测数据,研判食品安全风险,形成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分析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还应当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分析报告同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6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6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6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6.02.06•【文号】国务院令第666号•【施行日期】2016.02.06•【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09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7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履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职责;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整合、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实现食品安全信息共享和食品检验等技术资源的共享。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为公众咨询、投诉、举报提供方便;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

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第五条食品安全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与修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的需要制定。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同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备案情况向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通报。

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贩管理条例处罚依据简表

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贩管理条例处罚依据简表

1、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2、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3、情节严重的,责令 停产停业,或者吊销登记证(卡)。
未公示登记证(卡)、食品原辅料使 第十三条 用情况、健康证
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个体生产经营者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 下罚款
场所未做到清洁卫生
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场所上下水、消毒、五防设施不规范 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生产区与生活区未有效隔离、食品交 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叉污染 地面、墙壁、墙顶、厕所不符合要求 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 小作坊 生产加工下列食品:乳制品、饮料、 冷冻饮品、速冻食品、罐头制品、果 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四十一条 冻食品 未按规定送检 定量包装食品未标明食品信息 生产加工食品在店外销售 场所不清洁,住人 第十七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一条 1、没收,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3、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1、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2、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3、情节严重的,责令 停产停业,或者吊销登记证(卡)。 1、没收,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2、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1、没收,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3、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第四十条 1、责令停产停业,限期整改;2、逾期不改正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吊销登记证(卡)。
食品经营“四小”企业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简表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条款 小作坊、 1、责令改正;2、拒不改正的,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 小经营店 款,超过5000元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责令改正;2、拒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3、情节严重的,没收违 法经营的设施、工具、原料

关于常见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简表(新食品安全法)

关于常见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简表(新食品安全法)
第五十三条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5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序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依据条款
处罚内容
备注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9
未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且未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违法《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四条(案件前)或者《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案件后)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3
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
4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销售食用农产品,无需许可;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2
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食品安全法处罚对照表餐饮

食品安全法处罚对照表餐饮

食品安全法处罚对照表餐饮一、背景介绍食品安全是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要保障。

为了维护食品安全,我国于2015年10月1日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该法规定了食品安全的基本原则、食品生产经营者责任和国家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内容,明确了食品安全的法律责任和相应处罚。

餐饮行业是与食品安全密切相关的行业之一。

不合格的食品和不规范的操作可能给消费者的健康带来风险。

为了加强对餐饮行业的管理和监督,食品安全法中设立了一系列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及相应的处罚。

二、食品安全法处罚对照表餐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相关法规,以下是餐饮行业常见违法行为及相应的处罚对照表:1. 营业前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违法行为: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法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已过期。

处罚对照: - 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通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处理; -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 销售过期食品或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餐饮服务提供者销售已过期的食品或食品添加剂。

处罚对照: -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通知公安机关处理; - 公安机关可以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 销售不合格食品违法行为:餐饮服务提供者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处罚对照: -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通知公安机关处理; - 公安机关可以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加工制作方式违法行为: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加工制作方式。

处罚对照: -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责令限期改正,通知公安机关处理; - 公安机关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5. 不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未按规定进行培训违法行为:餐饮服务提供者未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未按规定进行相应的培训。

处罚对照: -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责令限期改正,通知公安机关处理; - 公安机关可以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04.2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施行日期】2015.10.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第三节标签、说明书和广告第四节特殊食品第五章食品检验第六章食品进出口第七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

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

新食品安全法试题--单选题..

新食品安全法试题--单选题..

一、单选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每题1分,共30分)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于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自()起施行。

A.2015年5月1日B。

2016年1月1日C。

2015年6月1日D。

2015年10月1日2.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应遵守()的规定。

A。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B。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C。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安全法》D。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3. 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部门是国务院( )A。

质量监督部门 B.食品安全委员会C.卫生行政部门D.食品科研机构4。

《食品安全法》规定,()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A.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B。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C。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D.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5.()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食品监督管理派出机构.A。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B。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C.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D。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6. 国家建立(),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A。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 B.食品安全监督制度C。

食品安全抽检制度D。

食品安全检查制度7、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部门制定、调整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后,报国务院( )备案并实施.A.质量监督部门B。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C。

卫生行政部门D。

工商行政部门8。

()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21年修改)-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21年修改)-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21年修改)正文:----------------------------------------------------------------------------------------------------------------------------------------------------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7月1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公布,根据2021年4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查处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加强网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证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及通过第三方平台或者自建的网站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行为的查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第四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食品安全义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网络食品安全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网络食品交易相关数据和信息。

第六条鼓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的普及工作。

第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均可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二章网络食品安全义务第八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13
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三十四条第(三)项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14
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第三十四条第(四)项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15
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质量监督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43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第六十五条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38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39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24
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
第六十七条
第六十八条
第七十条
第七十一条
第九十七条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25
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第六十九条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4
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销售食用农产品,无需许可;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2
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3
明知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公安机关
9
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第三十八条
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
10
明知从事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
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公安机关
5
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第三十四条第(五)项
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6
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第三十四条第(七)项
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7
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第五十八条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款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42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的
第五十二条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款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46
造成严重后果的
11
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三款
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另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
12
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五十条第一款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五条
第六十条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27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28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
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简表(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条款
处罚内容
备注
1
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44
违反本法规定,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第一百二十八条
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
有关主管部门
45
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
第一百零三条第四款
第一百二十八条
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17
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第七十六条
第八十条
第八十一条第四款
第八十二条第三款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18
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第八十一条第五款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
19
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第三十七条
第四十条第一款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
20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第六十三条第五款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
第五十条第一款
第五十二条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29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23
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三十四条第(九)项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30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第五十条
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三条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21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
22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