硕士研究生考试作弊 严重者开除学籍
南京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南京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南工校研〔2007〕27号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入学与注册(一)新生应按规定日期,凭录取通知书及其他相关证件,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者,应事前向研究生部请假并附有关证明,请假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二)新生入学后,学校按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1、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入学资格或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2、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者,经学校医院证明,短期内可以治愈的,经研究生部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所有费用自理。
3、保留入学资格者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研究生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在此期间的一切行为与学校无关,并应于次年六月底前由本人提出入学申请,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按新生办理入学手续;若复查仍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三)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须按时到所在学院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委托培养研究生与自筹经费研究生,须在开学前缴纳培养费,方可办理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作旷课论处。
二、纪律与考勤(一)研究生必须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按时参加学校培养计划规定的、学校统一安排或院、系、班级安排的各类活动。
(二)研究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学习,必须办理请假手续。
因病请病,在校期间凭校医院证明,外出期间凭当地县级以上医院证明。
研究生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或虽经批准但逾期而未办理续假手续者,一律以旷课论处。
(三)研究生在学期间,原则上不受理请假出国探亲手续。
研究生管理制度_研究生管理制度规定

研究生管理制度_研究生管理制度规定研究生管理制度_研究生管理制度规定研究生管理制度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学籍管理,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校内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要紧紧围绕国家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这一任务,不断加强、完善研究生管理工作,严格管理。
要坚持行政管理与思想教育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调动研究生自我管理的积极性。
第三条研究生要遵守宪法、法律和我校的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的学籍管理,除定向、委托合同另有规定外,按本细则执行。
经学校考试入学攻读硕士学位的在职人员,其入学、注册、成绩、转学(专业)、退学、休学和复学的有关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五条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及其他有关证件(按入学通知书要求),按规定的日期入学报到。
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须事先经研究生院批准。
第六条新生报到后,经我校指定医院按照招生规定体检复查合格,准予注册者,取得学籍。
第七条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经我校指定医院证明在短期内可治愈者,或怀孕者,由研究生院批准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或休息。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须在下学年开学前(每年6月份)向研究生院提出入学申请,经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第八条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各学院(包括中心、医院、实体系,以下简称院系)或有关职能部门提出,经研究生院批准,取消入学资格:(一)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两周不报到者;(二)入学复查不合格者;(三)保留入学资格期满未按规定申请入学者,或虽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不合格者。
大学研究生考试违纪的认定及处理办法

大学研究生考试违纪的认定及处理办法为规范XX大学研究生考试的考风、考纪,根据教育部《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精神,对我校研究生考试违纪的认定及处理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考试违纪,考试成绩记作“零”,同时在成绩单中标注“违纪”: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放在位置;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5、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6、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7、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8、其它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考试作弊,考试成绩记作“零”,同时在成绩单中标注“作弊”: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3、考试开始后,课桌、座位上仍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材料;4、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5、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6、找他人代替参加考试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7、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8、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9、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10、其它作弊行为。
第三条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相关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2、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3、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事后查实;4、其它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四条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终止其继续参加该科目考试,考试成绩记作“零”,同时在成绩单中标注“违纪”;违反法律法规的,由相关机关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附1)研究生手册中关于考试违纪的相关规定

附:1)研究生手册中关于考试违纪的相关规定福州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福大政[2017]31号)第三章学籍管理第二部分研究生第二部分违纪处分第二节细则第一百零二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认定为考试违规,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分:(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按监考人员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给予警告处分。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给予警告处分。
(四)在考试中旁窥、交头接耳、打暗号或者手势的,或以其它方式为自己及他人提供方便的,给予记过处分。
(五)在考场或者学校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它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给予警告处分。
(六)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给予警告处分。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给予警告处分。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它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九)携带手机等通讯设备,或者存储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其他器材,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参加考试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抄袭他人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一)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二)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十三)冒名代替他人考试、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四)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五)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给予记过处分。
(十六)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七)组织作弊,或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八)其他违反考场规则行为按本条相应款项予以处分;考试时违规未被发现,事后被查出的,按本条相应款项予以处分。
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规定

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根据《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三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研究生,视其情节轻重、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四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对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研究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对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研究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对有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被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的研究生,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被处以行政拘留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情节轻微,未受处罚,但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八条对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研究生,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对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行为的研究生,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第十条对提供伪证、伪造证据证明、涂改证件等弄虚作假行为的研究生,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对违反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的研究生,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二条对损坏校园公共设施的研究生,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蓄意破坏校园公共设施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对酗酒情节严重且不听劝告的研究生,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四条对无故不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的研究生,经批评教育仍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对考试作弊的研究生(含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以及其他可以认定的作弊行为),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甘某某不服暨南大学开除学籍决定案

甘某某不服暨南大学开除学籍决定案文章属性•【案由】教育,其他行政行为•【案号】(2011)行提字第12号•【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再审裁判规则学生对高等院校作出的开除学籍等严重影响其受教育权利的决定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当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参照相关规章,并可参考涉案高等院校正式公布的不违反上位法规定精神的校纪校规。
但校纪校规违反上位法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适用。
对规章的条文理解发生分歧时,应当充分尊重规章制定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的解释。
正文甘某某不服暨南大学开除学籍决定案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甘某某,女,198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东陵区南塔东街24号7-6-1。
委托代理人:湛中乐,北京大学教授。
委托代理人:湛中卓,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暨南大学。
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601号。
法定代表人:胡军,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李伯桥,该校教师。
委托代理人:陆宇星,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甘某某因诉被申请人暨南大学开除学籍决定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乃穗中法行终字第709号行政判决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粤高法行监字第6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生效判决可能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以(2010)行监字第1023号行政裁定提审本案。
本案提审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湛中乐、湛中卓,暨南大学的委托代理人李伯桥、陆宇星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穗中法行终字第709号终审判决认定以下事实:甘某某原系暨南大学华文学院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专业2004级硕士研究生。
2005年间,甘某某在参加现代汉语语法专题科目的撰写课程论文考试时,提交了《关于“来着”的历时发展》的考试论文,任课老师发现其提供的考试论文是从互联网上抄袭,遂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后,要求重写论文。
大学关于研究生考试违纪、考试作弊及其性质的认定细则

大学关于研究生考试违纪、考试作弊及其性质的认定规范对学生进行课程考核,是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
为提高教学质量,必须加强考核管理,严格考试要求,严肃考场纪律;同时为规范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考试的公平性、公正性和严肃性,根据《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XX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特制订本规范。
第一条考试违纪的界定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1.携带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包括手机等通讯设备,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笔记本、纸条或其他载体)进入考场且未放在位置者;2.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者;3.擅自分拆考卷,有作弊企图者;4.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者;5.未经监考人员允许,私自传、接物品或擅自借用他人的考试用品或开卷考试中借用他人的书籍、笔记本、文具等物品者;6.在考试过程中,手机等通讯设备处于开机状态且未放在位置者;7.用某种示意、动作相互传递有关考试信息及有类似迹象者;8.考试期间,在考场外无故逗留,经考务人员劝说无效者;9.课程考核合格后,擅自参加该门课程考试者;10.在考场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者;11.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及造成他人偷看试卷机会者;12.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者;13.考试结束后,离开考场未交考卷或未经允许将试卷、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者;14.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者;15.在试卷或答题纸上书写与考试无关的内容者;16.在考场内、外为他人提供作弊机会,或协助他人作弊但未构成作弊结果者;17.侮辱、威胁考试工作人员并经考试主管部门认定者;18.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者。
第二条考试违纪的处罚对上述考试违纪行为一经确定,既当场终止违纪者考试资格,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述纪律处分:1.凡违反上述第1-9、18条之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2.凡违反上述第10-17条之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3.凡累计违纪两次(含两次)以上者,给予记过处分。
福州大学管理学院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福州大学管理学院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福州大学管理学院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MBA、工程硕士、高校教师、同等学力)为了加强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学籍管理,建立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完成研究生的培养任务,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发的《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和学校颁布的《福州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入学和注册1.被录取的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按规定日期来校报到,办理各项入学手续,以取得福州大学研究生学籍。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凭有关证明,向院专业硕士研究生教育中心办理请假手续。
假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将被取消入学资格。
2.每年开学时,每个专业硕士研究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办理注册手续,注册后方可取得上课资格。
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须事先请假。
请假到期仍无法入学者,可申请办理休学手续。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未注册超过两周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3. 健康复查结果不符合招生体检标准者,或入学后三个月内发现患有严重疾病,经医生诊断认为一年治疗期内难以恢复健康者,取消入学资格。
4.经查实有严重政治问题或道德败坏,或在报考过程中徇私舞弊者,取消入学资格。
被取消入学资格的考生,一律返回原单位。
二、学习纪律和课程考核1.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应按个人培养计划和课程安排,学好每一门课程。
2.上课时应佩戴名片卡或主动将名片卡摆放在桌面上,以便课堂交流所用。
3.上课时要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旷课。
确因有事而不能及时上课或缺席的,应事先做好请假手续。
4.上课时必须关闭移动电话等通讯工具,以免影响教学。
5.课程考勤⑴课程考勤实行随机抽查制。
⑵随机抽查主要由院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教育中心负责,任课教师协同进行,每门课程至少考勤五次(考勤以中心随机抽查为主,任课教师有考勤的计入累计考勤次数中)。
每次考勤抽查当场有效(迟到或早退按缺课论处),过后补到或替人签到的一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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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研究生考试作弊严重者开除学籍
2012年12月20日 10:43 来源:现代快报
教育部网站19日公布,有关部门将在201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期间,严厉打击非法获取和故意泄露考试试题、制售贩卖作弊器材、组织团伙舞弊、恶意散布涉考有害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并开通举报电话。
201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将于1月5日至7日举行。
对于考试不诚信、违纪作弊的考生,有关部门将按照新修订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严肃处理,并将其违规事实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和人事档案,情节特别严重的,可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对作弊的在校生,由其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作弊的在职考生,有关部门将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
对于破坏考试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有关部门将坚决严厉打击,绝不姑息。
硕士研究生考试作弊严重者开除学籍
2012年12月20日 10:43 来源:现代快报
教育部网站19日公布,有关部门将在201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期间,严厉打击非法获取和故意泄露考试试题、制售贩卖作弊器材、组织团伙舞弊、恶意散布涉考有害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并开通举报电话。
201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将于1月5日至7日举行。
对于考试不诚信、违纪作弊的考生,有关部门将按照新修订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严肃处理,并将其违规事实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和人事档案,情节特别严重的,可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对作弊的在校生,由其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作弊的在职考生,有关部门将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
对于破坏考试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有关部门将坚决严厉打击,绝不姑息。
硕士研究生考试作弊严重者开除学籍
2012年12月20日 10:43 来源:现代快报
教育部网站19日公布,有关部门将在201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期间,严厉打击非法获取和故意泄露考试试题、制售贩卖作弊器材、组织团伙舞弊、恶意散布涉考有害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并开通举报电话。
201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将于1月5日至7日举行。
对于考试不诚信、违纪作弊的考生,有关部门将按照新修订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严肃处理,并将其违规事实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和人事档案,情节特别严重的,可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对作弊的在校生,由其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作弊的在职考生,有关部门将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
对于破坏考试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有关部门将坚决严厉打击,绝不姑息。
硕士研究生考试作弊严重者开除学籍
2012年12月20日 10:43 来源:现代快报
教育部网站19日公布,有关部门将在201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期间,严厉打击非法获取和故意泄露考试试题、制售贩卖作弊器材、组织团伙舞弊、恶意散布涉考有害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并开通举报电话。
201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将于1月5日至7日举行。
对于考试不诚信、违纪作弊的考生,有关部门将按照新修订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严肃处理,并将其违规事实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和人事档案,情节特别严重的,可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对作弊的在校生,由其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作弊的在职考生,有关部门将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
对于破坏考试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有关部门将坚决严厉打击,绝不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