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工品井下运输管理制度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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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工品管理制度_(2)1.doc

火工品管理制度_(2)1.doc

火工品管理制度_(2)1爆破器材制度汇编火工品仓库管理制度1..严执行“三专、三严、五双、六对”等制度,即专库储存、专车运输、专人保管,严格手续、严格管理,严格制度、严格手续、严格管理,双把锁、双本帐、双人领、双人管、双人用,购进、库存、发出、领用、清退销毁与帐目要符合。

2..严格领发审批手续。

做到“二不批”“五不发”即不是专用领料单不批,不是专职人员不批;没有领料单不发。

手续不全不发,不到发放时间不发,质量有问题不发。

3..建立出入检查登记制度。

收存和发放爆破器材必须登记,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

4..库房内不准超量储存,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必须分库储存,严禁存放其它物品。

严禁在库区吸烟和使用明火,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它活动。

5..爆炸物品间堆放需要良好的通风条件,必要时可以使用垫板。

为便于检查、清点、装运,垛距不小于1米,墙距不小于0.55米,主通道不小于1.5米。

6..堆放炸药、导火索时,总高度不超过1.88米,宽度以四箱或四袋为上限,袋高不超过1.44米,雷管须放在木架上,木架高度不超过1.6米,雷管箱堆垛不超过1 米。

7..发现爆炸物品丢失、被盗。

必须及时报丢失所在地公安机关并协助查找。

爆破器材流向登记制度1..购买炸药雷管要提前向上级申请,按照上级的规定量购买。

2..对购买入库的炸药要认真核对数量、品种,确保票物相符。

3..按照火工品的保管规定,做好炸药雷管的码放储存工作。

4..按照正规的手续发放炸药雷管,对雷管要逐个导通,合格后方准出库下井。

5..抓好火工品的使用关,对当班未用清的炸药雷管要及时清退入库。

6..对变质的火工品要报请上级保卫部门和安全部门批准后及时销毁。

火工品储存保管制度1..严格执行“三专”“三严”“五双”“三对头”制度。

2..严格领发审批手续,做到“二不批”“五不发”3..建立出入检查登记制度。

4.库房内不许超量储存,库内严禁存放其它物品。

5..火工品堆垛要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必要时使用垫板,雷管必须放在木架上,木架高度不超过1.6米,雷管堆垛高度不超过1 米。

火工品装卸、运输、储存安全操作规程

火工品装卸、运输、储存安全操作规程

火工品装卸、运输、储存安全操作规程1、爆炸材料运输的一般规定(1)严禁用自翻车、三轮车、自行车、摩托车、拖车等车辆运输爆炸材料。

(2)严禁爆炸材料与其它货物混装,严禁炸药和雷管混装混运。

(3)严禁摩擦、撞击、抛掷爆炸材料。

(4)用车运输雷管时,雷管箱不得侧放和立放,层间必须垫软垫,装车高度不许超过两层。

(5)分层装爆炸材料时,不准站在下层箱(袋)上去装上一层.(6)装卸运输爆炸材料时,严禁携带烟火和发火物品。

(7)运输爆炸材料时,应有专人押运,非押运人员不准同车乘坐。

2、井下运输爆炸材料规定(1)电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开运送。

斜井串车提升运送时,炸药和雷管必须分配编组,不准同一钩运送。

(2)从地面向井下爆炸材料库运送爆炸材料以前,要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口上、下把钩工,让他们做好运送爆炸材料的准备工作。

(3)运送爆炸材料时,绞车司机启动和停止绞车时,都不准使矿车发生震动,升降速度不许过快。

斜井串车运送爆炸材料时,都不得超过1m/s。

(4)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运送爆炸材料。

(5)禁止将爆炸材料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其它巷道内。

(6)人力运送爆炸材料到工作地点时,应遵守下列规定:①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应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监护下由其它人员运送.②爆破材料必须装在耐压和抗撞冲、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容器内。

电雷管与炸药严禁在同一容器内.领料后,应及时装箱上锁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装入袋内或中途逗留。

③在交接班,人员上下的时间内严禁携带爆炸材料的人员沿井筒上下。

3、火工品入库前必须认真验收.封条不完整应开箱验收,完整的抽箱验收,并对生产的时间是否过期、数量、规格、质量是否相符。

如有不符,立即报告有关领导,及时追查处理。

4、火工品如无押运员及提货员,保管员一律不予验收。

严格出入库手续,严格按公安局核定的储备量储备.5、炸药的储存、保管要加强通风管理,要保持良好通风、干燥,并做好记录,使之不变质。

火工品管理制度

火工品管理制度

火工品管理制度一、火工品的贮存:井下、地面的火药库的炸药、雷管必须分别贮存。

1、地面火药库贮存总量不得超过矿井生产用量的三个月计划用量,分库贮存的各种火工品最大容量不得超过10吨,雷管3万发。

2、井下火药库的最大容量不得超过矿井3昼夜的炸药需要量和7昼夜的雷管需要量。

每个硐室的炸药贮存量不得超过2吨,每个壁槽的炸药贮存良不得超400kg。

二、火工品运输: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各项规定。

2、对运输火工品的车辆,出车前必须经过检查,车箱不得用栏杆加高,必须插有标着危险字样的红旗,夜间运输时车辆前后应有标志危险的信号灯。

3、车辆运输火工品时,必须有专职人员紧跟护送,专职人员缺少时可以申请上级领导指派人员护送,炸药、雷管必须分别运输。

4、火工品运输的车辆应用帆布覆盖,捆紧,严禁在途中或车库等地逗留。

5、严禁用拖拉机、自翻车、三轮车、自行车、拖车运输火工品。

6、车辆运输火工品时,装车高度必须低于车箱100mm。

7、车辆运输雷管时,雷管箱不得侧放或立放,空间必须垫软垫,人工运输雷管时,只准专职人员背送到井下火药库,不能在途中和其它地方逗留。

8、井下运输火工品时,电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别运送。

9、使用1吨U型矿车往井下运送炸药时,车内必须铺有绝缘体等材料,容量不得超过矿车边缘。

10、用罐笼下火药时,井口信号工必须与绞车司机联系妥当,罐笼提升速度不得大于2m/s,司机在启动和停车时,不得使罐笼震动。

11、罐笼运送炸药时,严禁任何人乘罐笼。

12、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时间内,禁止运送火工品。

13、禁止将火工品存放在井口房或井口、井底车场和其它巷道内。

14、在水平巷道和倾斜巷道内,可用钢丝绳牵引车辆运送火工品,速度不得大于0.5m/s。

15、火工品送至工作面时,必须装在坚实的非金属容器内。

三、火工品的领取和发放:1、井下火药库必须有火药发放硐室、工具保管硐室、消防硐室、雷管发放硐室。

必须在有边缘突起铺有柔软性材料的桌子上发放雷管。

矿井火工品管理制度

矿井火工品管理制度

矿井火工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矿井生产和安全,加强对矿井火工品的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矿井的火工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矿井火工品管理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1.安全第一:确保火工品的安全存储、使用和运输,防止火灾、爆炸和其他事故的发生。

2.科学合理:根据矿井的实际情况和生产需要,制定合理的火工品管理措施和应急预案。

3.全员参与:矿井所有相关人员都应参与火工品管理工作,积极参与培训和演练。

第二章火工品的分类和等级第四条火工品按照其易燃、易爆、毒害等特性分为不同等级。

第五条根据中国矿业大学矿井生产安全法规和相关标准,确定矿井内可使用的火工品种类和规格。

第三章火工品的采购与储存第六条矿井应建立火工品采购管理机制,明确采购程序和管理责任人。

第七条矿井应对采购的火工品进行验收和登记,确保采购的火工品符合国家标准。

第八条矿井应建立专门的储存仓库,对火工品进行分类、标识和分类储存。

第九条火工品的储存仓库应符合相应的安全要求,保持通风、干燥、防火。

第十条矿井应定期进行库存盘点,确保火工品的数量和种类与登记相符。

第四章火工品的使用与运输第十一条矿井在使用火工品前,应进行技术交底和安全告知,确保操作人员了解操作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

第十二条矿井在使用火工品时,应按照操作规程和标准进行操作,严禁违规操作。

第十三条矿井应建立火工品使用记录,记录火工品的使用情况、数量和用途。

第十四条矿井在运输火工品时,应制订运输计划,并指定专人负责火工品的运输工作。

第五章火工品的问题处理与应急措施第十五条矿井应建立火工品问题处理机制,及时处理火工品的泄露、损坏、无法使用等问题。

第十六条矿井应建立火工品的应急预案,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进行演练。

第六章火工品管理的监督与检查第十七条矿井应建立火工品管理的监督与检查机制,定期对火工品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十八条矿井应建立火工品管理的考核机制,对火工品管理工作进行考核,优秀者给予表彰和奖励,不合格者进行纠正和追责。

火工品管理制度

火工品管理制度

火工品管理制度第一条运输前必须按火工品管理规定办理爆炸物品运输证,经公安机关批准,方可运输,运输路线、数量、品种不准随便增加和改变,如遇特殊情况,应向公安机关请示批准后再改变路线,无法联络请示时,押运人员可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改变行车路线,并在运输完成后向保卫科汇报。

第二条押运员必须熟悉爆炸物品的性能。

第三条炸药、雷管必须整箱装运。

装卸时要严格检查原包装的标志是否清楚、齐全,有无破损等现象。

第四条炸药、雷管及性质相抵触的炸药分装分运。

第五条人工搬运、背运炸药时每人每次不得超过一箱(24公斤),两人抬运时每次不得超过两箱,搬运时严禁扔、摔、碰、撞,要抓紧、抓稳、轻拿、轻放。

第六条汽车运输爆破器材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装运前必须严格检查车辆,确保符合运输要求。

2、必须具有灭火器材和防日晒、雨淋的毡布,车上要设制“危险”字样的标志。

3、车速不准超过20km/小时,雨、雪、雾及大风天车速不准超过10km/小时。

4、雨、雪天及地面结冰时,车轮窑装防滑链。

5、禁止在汽车周围包括驾驶室内吸烟,运输途中不准停车,更不准在火源、街道、集市、学校、公共场所、住宅区及交叉路口停车。

6、炸药装车高度必须低于车厢边缘100mm,雷管不许超过两层,严禁行人搭车。

第七条井下运输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斜井运输:①爆破器材到达井口,押运员要立即通知矿调度、运输队调度,运输队调度要及时与付斜井把钩工联系好入井的时间,并指派机车在付斜井底等候,爆破器材运输矿车在付斜井底停留时间不准超过20分钟。

②押运员经井口把钩工的同意,在无矿车来往处装车,然后由把钩工及时挂车运入井下。

③付斜井底最少要有一名护送人员接车,地面最少要有一名护送人员看守,在井口或井底要做到人不离车,车不离人。

④交接班人员上下井时不准运输,井口人多时押运员要令其离开后再装运。

⑤炸药、雷管要用专用车分别运送,专用矿车运送完毕后要及时返回地面,以免影响下一次的运输。

⑥斜井运输速度不得超过1米/秒。

煤矿单位火工品管理制度

煤矿单位火工品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单位火工品管理,确保煤矿安全生产,预防爆炸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矿所有火工品的采购、储存、使用、运输、销毁等各个环节。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三条矿成立火工品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矿火工品管理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组长:矿长副组长:生产副矿长成员:供应科、保卫科、生产科、安监站、井下炸药库等相关科室负责人第四条各科室、区队应设立火工品管理员,负责本部门火工品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火工品采购与验收第五条火工品采购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和行业标准执行,严禁采购无证、假冒伪劣产品。

第六条采购的火工品应具备以下条件:1. 产品质量合格,符合国家规定和行业标准;2. 产品标识清晰,包装完好;3. 供应商具有合法经营资格。

第七条火工品验收由采购部门、保卫科、安监站共同负责,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

第四章火工品储存与保管第八条火工品应储存在专用仓库,仓库应满足以下要求:1. 安全设施完善,符合国家规定;2. 通风良好,防潮、防霉、防鼠、防虫;3. 专人负责,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第九条火工品储存应分类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混放。

第十条火工品入库、出库必须登记造册,详细记录品种、数量、存放地点等信息。

第五章火工品使用与运输第十一条火工品使用前,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掌握操作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

第十二条火工品使用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1. 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2. 不得擅自改变火工品用途;3. 使用完毕后,及时清理现场,防止遗留火工品。

第十三条火工品运输必须使用专用车辆,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六章火工品销毁与废弃第十四条火工品销毁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并采取安全、环保、合法的方式。

第十五条火工品废弃应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置,不得随意丢弃。

第七章奖惩第十六条对严格执行本制度,在火工品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火工品装卸、运输、押运、储存管理制度

火工品装卸、运输、押运、储存管理制度

火工品装卸、运输、押运、储存管理制度1、涉爆单位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的装卸人员,必须品行端正、可靠,熟悉及掌握对所装卸的民用爆炸物品的性能及用途。

2、装卸民用爆炸物品必须轻拿轻放,严禁磕、碰、摔、撞、翻滚、拖拉或用撬棍、榔头等铁器敲击部件等野蛮装卸行为,搬运时每人每次不超过一箱,两人抬运不超过二箱,严禁超高堆码和挤压。

3、装卸民用爆炸物品时,装卸人员必须听从火药库负责人员的指挥,确保装卸工作安全有序,数量准确无误。

4、装卸人员在装卸民用爆炸物品时,必须身穿防静电工作服和工作鞋,严禁穿化纤等容易产生静电的衣服和穿带有铁钉的工作鞋进行操作,严禁装卸人员在现场吸烟,携带打火机、手机、计算器等易燃不防爆的电子产品带入库内。

5、装卸民用爆炸物品时,必须密切观察周围其它人的动向,必要时要安排警卫人员进行把守,严禁在人员情况复杂和可疑的情况下进行装卸。

6、在装卸时,必须有一名管理人员在现场进行监督,彻底清查车内没有杂物时方可装车。

7、不应炸药,雷管同时装卸。

8、装卸中使用小推车时,应采取防滑,防摩擦和防止火花等安全措施。

运输管理制度1、涉爆单位民用爆炸物品的运输,必须持有关部门核发的危化物品运输证,方可组织运输。

2、涉爆单位民用爆炸物品的运输,无论距离远近,爆炸物品数量的多少,必须使用爆炸物品专用运输车,严禁使用三轮汽车、翻斗车、拖拉机、自行车和各种挂车运输,对运输爆破器材的车辆,车上必须有悬挂“危险”标志并带有防火设施。

3、民用爆炸物品专用运输车必须是密封的,并且具备放电、防静电、防盗等功能,车厢内应设有防止移动和撞击的固定装置,符合爆炸物品运输要求,车辆要求定期进行检验,严禁带病出车,逾期未经检验的车辆不应行驶。

4、民用爆炸物品驾驶员必须是专职司机,要求身体健康、责任心强、有丰富的驾驶经验,熟悉各类爆炸物品的种类、性能、用途和运输过程中的安全要求,并且反应敏捷,具备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并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火工品押运管理制度

火工品押运管理制度

火工品押运管理为进一步加强我矿的安全基础工作,突出抓好我矿的火工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条例》和《煤矿安全规程》,结合我矿火工品管理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制定金星煤矿火工品押运管理制度,希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组织机构:组长:由矿长担任。

副组长:由生产副矿长担任。

成员:由供应科科长、保卫科科长、生产科科长、安监站分管站长或监察员、井下炸药库班长。

二、管理制度爆炸物品实行凭证运输,生产、贮存和使用爆炸用品的单位与供货单位签定供销合同或从公安机关申领到《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后,才能运输爆炸物品。

1、火工品运输押运人员的要求承运爆炸物品时,押运单位车辆要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资质,起运时要将所员物品、品种数量核实无误,并派专人押运。

押运员应是熟悉与掌握火工产品的性能和操作规程,经安全教育与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人员。

必须可靠、责任心强;身体健康;熟悉所运爆炸物品的性能,懂得在紧急情况下对爆炸物品的安全处置措施和灭火方法。

2、火工品押运具备的条件(1)火工品押运时,凭供销合同向所在地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购买证和运输证,方可运输。

(2)押运员应是熟悉与掌握火工产品的性能和操作规程,经安全教育与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人员(3)押运爆炸物品时,运输单位车辆要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资质。

3、火工品押运的要求押运爆炸物品,在押运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道路运输管理规定,运输爆炸物品的汽车必须符号国家有关运输管理规定。

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2)民用爆炸物品的装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车厢内不得载人;(3)运输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并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装载不能超高、超重。

(4)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应当保持安全车速;(5)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应当有专人看守,并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口稠密的地方,不得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6)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装卸民用爆炸物品,并在装卸现场设置警戒,禁止无关人员进入;(7)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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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工品井下运输管理制度1
火工品井筒、井下运输管理制度
一、从地面向井下炸药库运送爆破材料时,护送人员必须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把钩工,做好运送的准备工作,电雷管和炸药必须分装分运。

二、禁止将爆破材料在井口房存放,爆破材料下放到井底车场后,应立即运往井下炸药库或直接运送到放炮作业地点,严禁在井底车场或其它巷道存放或逗留。

三、斜井矿车运输爆破材料时,要提前通知绞车司机,升降速度不得超过2m∕s
四、在水平巷道和倾斜巷道内,具有可靠的信号装置时,可用钢丝绳牵引的车辆运送。

但炸药和雷管必须分开运输。

速度不得超过1m/s。

运输电雷管的车辆必须加盖、加垫。

车辆内以软质垫物塞紧,防止震动和撞击。

五、爆破材料必须由井下爆破材料库负责人或经过专门训练的专人护送。

雷管必须由放炮员亲自运输,炸药可由放炮员或有资格的背药工在放炮员的监护下运送。

六、在运送炸药和电雷管时,炸药必须装入专用的矿车内,且只准放一层,盖好盖,上好锁,且必须装在专用的带盖的有木质隔板的车箱内,车箱内部铺有耐压、抗冲击、防静电的胶皮或麻袋等软质垫层。

七、炸药和电雷管不得在同一列车内运输。

如果用同一
列车运输时,装有炸药和电雷管的车辆之间以及炸药或电雷管的车辆同机车之间,都必须用空车隔开,空车总长度不得小于3m。

列车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m/s。

八、在井下由人力运送爆炸材料时,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应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监护下由其他人员运送。

炸药装入专用的非金属炸药箱内,并加锁。

雷管要用专用的雷管箱并加锁,同一箱内不准装其它物品,途中不准逗留或休息,禁止乘坐矿车。

九、装有爆破材料的列车不得同时运送其它物品或工具。

十、严禁用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等运输爆炸材料。

十一、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运送爆破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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