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泛鑫案谈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保险中介机构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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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行业整改加强对保险中介机构的监管与管理

保险行业整改加强对保险中介机构的监管与管理

保险行业整改加强对保险中介机构的监管与管理保险是一种重要的金融服务,为个人和企业提供风险保障和投资保值增值的途径。

在保险行业中,保险中介机构作为连接保险公司和客户之间的桥梁,起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存在一些问题和风险,保险行业亟需整改并加强对保险中介机构的监管与管理。

一、加强保险中介机构信用管理保险中介机构应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行业声誉,以确保其业务的合法性和可靠性。

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的信用评估体系,对保险中介机构进行评级,并公开其信用等级。

对于信用较差的机构,应采取限制措施,如限制业务范围或撤销其经营许可证。

二、加强对保险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的资质要求保险中介机构从业人员是保险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对于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资质认证,并建立健全的考核机制。

此外,还应完善保险从业人员的追责机制,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三、加大对保险中介机构的监管力度监管部门应建立全面、高效的监管体系,对保险中介机构进行全方位的监管。

这包括对其经营行为、信息披露、风险管理等方面的监管。

监管部门还应加强与保险中介机构的沟通和合作,及时了解其业务情况和风险状况,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四、完善保险中介机构的风险管理制度保险中介机构应建立和完善内部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对风险的识别、评估和防范。

同时,还应建立健全的风险应对机制,及时应对和处置风险事件,确保客户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监管部门应对保险中介机构的风险管理制度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其有效执行。

五、加强对保险中介机构的违规监管与处罚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的保险中介机构,监管部门应及时发现并依法进行处罚。

处罚措施应当既有针对个人,也有针对机构,以形成有效的震慑和警示作用。

同时,对于严重违法的保险中介机构,应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以维护保险市场的良好秩序。

六、促进保险中介机构转型升级在整改加强监管的同时,监管部门应加大对保险中介机构的支持和引导力度。

多措并举强化对中介机构的监管

多措并举强化对中介机构的监管

多措并举强化对中介机构的监管中介组织是指介于政府与企业之间、商品生产者与经营者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培训、经纪、法律等各种服务,或者为各类市场主体从事协调、评价、评估、检验、仲裁等活动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机构或组织。

从中介组织的类别看,有经济类、信息类、评估类、劳务类、法律类等。

中介组织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体之一,是市场经济体制中不可缺少的环节。

近年来,中介机构得到了培育和发展,在适应政府职能转变、服务改革开放、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但由于诸多原因的存在,致使中介组织的客观性、公正性、独立性受到限制,权威性受到怀疑,如政府部门与中介机构之间的社会定位不够明确,仍存在政企不分等问题,直接或间接的制约了机关作风建设的提升,影响了营造优良环境、办事提速、服务提质的时代要求,也成为滋生腐败现象的又一原因。

因此,必须对中介组织加强监督管理,使之步入良性发展的轨道。

一、中介组织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法律规范不健全中介组织作为市场经济主体之一,必须依法建立,其规范运作需要有关中介组织的法律、法规建设的先行。

我国目前尚无一部统一的《社会中介组织法》,对中介组织的管理主要是依据一些行政条例和行政规定等行政法规来进行。

相对于宪法、法律而言,行政法规的内涵不太明确,外延也不好把握。

(二)监督管理不规范行业垄断、多头管理和管理缺位是主要的问题。

中介行业出现的行为不规范、失信现象、乱收费、无序竞争、恶性压价、损害客户利益等均与监管不力有关。

目前有些中介组织的管理权和处理权相分离。

各行政主管单位对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管理监督的职责,却没有处理权,如行业准入的批准、执业资格的批准与取消的权力都在省级行政主管部门。

由于检查权与处理处罚权的不一致,使市级机关有些部门对中介机构执业质量的检查较难进行,监管作用得不到很好的发挥。

(三)脱钩改制不彻底由于脱钩改制不彻底,政府部门仍是所办中介机构的靠山、庇护伞和业务源,中介机构成为所挂靠行政部门的剩余人员、子女、离退休人员的安置场所和“小金库”的来源,有的甚至政企不分,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将政府授予的行政管理职能转化为有偿中介服务。

关于完善保险业监管体系的思考

关于完善保险业监管体系的思考

关于完善保险业监管体系的思考保险业是金融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人们提供重要的风险保障。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保险业发展越来越快,同时面临着越来越多的风险挑战。

因此,加强保险业监管,完善监管体系,是十分必要的。

本文将围绕着完善保险业监管体系进行探讨。

一、保险行业管监管面临的挑战当今,保险行业在面临市场化风险、商业风险以及不良竞争行为等方面均存在不同程度的挑战。

其中,有以下几方面的挑战,例如,保险防伪技术不完善,险种设计不完美,以及存在新型保险的盲区等因素。

同时,保险行业与其他行业一样也受到政策风险以及监管风险等方面的影响。

政策风险涉及到行业法规政策进行调整时,对企业的影响;而监管风险则是监管机构对保险机构的分类及监督力度等因素的影响。

其他因素还包括行业发展不平衡,人才短缺等。

二、完善保险业监管体系的原则为解决保险监管中遇到的各项挑战,必须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

在完善监管体系的过程中,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出发。

1. 搭建“以保障为基础、风险为主导”的监管体系保障是保险的本质需求,监管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保险业的可持续发展,以及为了消费者的权益。

因此,完善监管体系必须以保障为基础,并以风险为主导。

监管机构应该加强风险管理,坚持“风险、市场、制度相结合”的监管思路,通过完善行业标准、加强风险预警、落实风险防范等措施,防止风险从根本上产生。

2. 建立开放、协作、透明的监管体系保险行业是一个复杂的产业,存在着良好的监管体系是必要的。

为了建立更加完善的监管体系,监管机构应该与保险公司进行更多的沟通和协调。

同时,监管机构应该向公众展示其监管的工作进行,实现监管公开、透明,赢得公众的信任。

三、优化保险监管的方式为优化保险监管,可依据以下几点方法。

1. 整合监管力量在完善监管体系的同时,应当整合监管力量,加强监管机制和监管手段的研究。

同时,加强和保险公司的沟通与合作,联合作战,共同应对监管挑战。

2. 完善法律法规保险监管除了重视监管思路和监管体系建设外,还应完善法律法规,使它们具有可操作性。

浅谈政府对保险中介的监管对策论文

浅谈政府对保险中介的监管对策论文

浅谈政府对保险中介的监管对策论文政府对保险中介的监管对策摘要:保险中介在保险市场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

为了保障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政府需要加强对保险中介的监管。

本文通过分析目前保险中介所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以及政府对保险中介的监管对策,提出了一些建议和措施。

关键词:保险中介,监管对策,问题,建议,措施引言保险市场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经济领域,对于国家和个人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而保险中介作为保险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重要的角色和责任。

然而,由于市场环境和市场参与者的行为等因素,保险中介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为了保障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政府需要对保险中介进行监管。

本文将在分析保险中介问题和不足的基础上,提出政府对保险中介的监管对策。

一、保险中介存在的问题和不足1.信息不对称保险中介在保险市场中起着信息中介的作用,但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导致保险消费者往往缺乏对保险产品和服务的准确了解,容易被误导和欺骗。

2.低效率由于保险中介的组织结构和运营方式不完善,导致其服务效率较低。

保险中介在处理保险事务时,常常需要经过多次沟通和协商,导致时间和资源浪费。

3.道德风险保险中介在执行职责时,可能存在操纵保险市场、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给保险消费者和市场带来潜在风险。

二、政府对保险中介的监管对策1.加强信息披露政府可以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保险中介在销售保险产品时,对产品的信息进行全面、准确、透明的披露。

同时,可以建立保险中介的信息公开平台,方便保险消费者查询和比较保险产品和服务。

2.完善行业自律机制政府可以推动保险行业协会和专业组织的建立,通过行业自律机制对保险中介进行规范和监督。

行业协会可以制定行为准则和职业规范,对不遵守规则的保险中介进行处罚和惩罚。

3.加强监管力度政府可以加强对保险中介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监管机制。

监管部门可以加大对保险中介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不符合规定的保险中介进行处罚和整改。

关于完善我国保险业监管体系的思考

关于完善我国保险业监管体系的思考

关于完善我国保险监管体系的思考保险业在我国是一个行业,但也是一个特殊的高风险行业。

为有效防范和化解保险业风险,促进保险业健康、安全、有序发展,需要切实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管。

为此,应从我国保险业发展实际和监管现状出发,充分借鉴国际保险业监管先进经验,建立健全我国保险业监管体系,不断完善监管我国保险业水平。

关于建立和完善我国保险业监管体系的几点设想: 1 .进一步树立开放型现代保险业监管目标和理念。

2 .尽快完善我国保险业监管法律法规体系。

3 .完善保险业监管方式方法。

4 .加强对国有保险公司的监管。

5 .要加强对保险机构的监管和行业自律机制。

6 .借助中介机构加强现场检查。

7 .加强国内和国际保险监管合作。

保险业在我国是一个行业,但也是一个特殊的高风险行业。

为有效防范和化解保险业风险,促进保险业健康、安全、有序发展,需要切实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管。

为此,应从我国保险业发展实际和监管现状出发,充分借鉴国际保险业监管先进经验,建立健全我国保险业监管体系,不断完善监管我国保险业水平。

一、国际保险业监管发展趋势在经济一体化和金融全球化进程加快的背景下,全球保险业国际化程度不断加深。

各国保险市场一体化程度不断增强,保险业的国际依存度不断提高。

一个国家的保险市场日益成为全球保险市场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

保险业的这种国际化趋势使得一国保险市场的发展同时非常容易受到国际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影响和冲击。

为避免国内保险业出现重大波动和灾难性风险,保障国内保险业安全健康发展,各国制定了全面加强国内保险业监管的政策措施。

一方面,各国相应调整宏观保险监管目标,将保险体系的安全稳定作为保险监管的首要任务。

综合来看,各国保险监管的基本目标有四个:一是维护公众对保险制度和制度体系的信任;二是增进公众对保险制度的了解和认识;第三,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性。

权利;四是减少和打击保险业犯罪。

另一方面,各国通过制定法律制度对保险监管部门提出以下要求:一是维护国内保险市场稳定;二是依法监督,充分尊重保险机构的经营自主权。

保险中介监管办法征求意见 泛鑫美女老总死缓改无期

保险中介监管办法征求意见 泛鑫美女老总死缓改无期

保险中介监管办法征求意见泛鑫美女老总死缓改无期上海泛鑫保险署理无限公司(下称泛鑫)事实控制人携5亿外逃案二审落槌,主犯陈怡由逝世缓改判无期,这起国内保险中介史上最年夜集资诈骗案尘土落定。

12月8日,本报记者理解到,2014年泛鑫案曝出之后,保监会对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停滞过一轮极其严厉的拉网式危险排查,当初泛鑫案终审停止,由保监会起草的一份《保险兼业署理监禁方法》外行业外部搜聚意见,拟对天下超越20万的保险兼业机构停滞两边面的整肃标准。

改判确劈面12月10日,本报记者掉掉的上海高院审理纪要表现,2015年2月11日,上海市第一中级国平易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以集资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怡极刑,脱期二年实行,褫夺政治权力终生,并处没收团体全部财产;被告人江杰(泛鑫高等管理职员)无期徒刑,褫夺政治权力终生,并处没收团体全部财产。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陈怡以集资诈骗罪定性缺点、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被告人江杰以为,一审认定其与陈怡造成独特犯法缺点,对其量刑过重,同时提出上诉。

上海市高院审理后以为,原判依据陈怡应用泛鑫公司这一平台,向不特定的人采用诈骗方法正当集资、对保险公司亦采用诈骗的方法套取佣金,套取佣金后用作发放署理人高额佣金、收购公司、购买高等轿车、境外游览涉及其自己购买高等对消费品浪费等事实跟证据,联合泛鑫公司在资金链断裂的情况下,陈怡于2013年6、7月与江杰策划并携款叛逃国内的行动,认定陈怡占有正当占据的客不雅有意,造成集资诈骗罪并无不当。

依据证人证言、相干书证、被告人涉及涉案职员的供述等证据,联合泛鑫公司资金链断裂之后,江杰与陈怡合谋携款叛逃并将国内资金转移境外的事实,原判认定江杰客不雅明知泛鑫公司将20年寿险产品拆分为短期理财产品贩卖的情况,仍与陈怡独特向不特定人群以诈骗的方法正当集资,而对保险公司瞒哄原形,套取保险公司高额佣金,与陈怡造成独特犯法并无不当。

原判认定被告人陈怡、江杰犯集资诈骗罪的事实清晰,证据确实、弥补足,定性准确,上诉人陈怡、江杰涉及辩护人的相干上诉来由、辩护意见不能成破,法院不予采用。

中介机构监管制度机制不健全整改措施

中介机构监管制度机制不健全整改措施

中介机构监管制度机制不健全整改措施一、完善监管法规针对当前中介机构监管法规不完善的问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整改:1.制定专门针对中介机构的法律法规,明确中介机构的法律地位和职责;2.完善中介机构的准入、退出、监管等方面的规定,建立规范的市场秩序;3.加强对中介机构业务行为的监管,制定详细的业务规则和操作流程。

二、明确监管职责要明确中介机构监管的职责和分工,防止出现监管盲区或重复监管的情况。

具体措施如下:1.明确各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建立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2.加强对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的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3.对中介机构的重大事项、风险事件等及时报告、处理和披露。

三、加强中介机构准入管理加强中介机构准入管理,是保证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重要手段。

具体措施如下:1.建立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机制,设定合理的准入条件;2.对申请准入的中介机构进行严格审核,确保其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3.加强对已准入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中介机构进行清理。

四、建立信用评价体系为了更好地规范中介机构的行为,需要建立完善的信用评价体系。

具体措施如下:1.制定中介机构的信用评价标准和方法,建立信用档案;2.鼓励市场参与主体对中介机构进行信用评价,提供公开透明的信息;3.将中介机构的信用状况与市场准入、业务承接等方面挂钩,强化信用约束。

五、强化日常监管力度为了防止中介机构违规行为的发生,需要加强日常监管力度。

具体措施如下:1.定期对中介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测,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2.对中介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跟踪监测,防止出现虚假报告、利益输送等情况。

上海泛鑫事件给保险业带来的启示

上海泛鑫事件给保险业带来的启示


引 言
2 0 1 3年 8月 1 5日, 上海 最大 保险中介机构泛鑫保 险公司
的 美 女 高管 陈怡 携 5亿 元 巨款 外 逃 加 拿 大 , 该事 件 震 惊 了 国 内 整 个 保 险业 。距 离 上 海 泛 鑫事 件 已有 将 近 两 年 时 间 , 虽然 泛 鑫 事 件 已经 告一 段 落 , 但 它 给 我 们 带 来 的 启 示 是深 远 的 。泛 鑫 事 件后 , 保监会紧急发文 , 要 求 保 险 公 司 对 其 通 过 保 险 中介 机 构 销 售 的 个人 保 险进 行 风 险 排 查 。泛 鑫 事 件 成 因不 是 偶 然 , 这 与 保 险 监 管 息 息相 关 , 与 其 总 结“ 亡羊补牢 ” 的 成 功 经验 不如 建立
司的 不 作 为 , 使 得 保 险 中介 行 业 的顽 疾 越 来 越 多 。 为 了 避 免 类
门要求 , 保险公司在与投保 人签 订保险合同时 , 合 同中只 能规
定 最 低 保 险 收益 。 而 寿 险 利 率 一 般规 定 在 2 . 5 %左 右 , 但 是 泛鑫
自制协议中收益率高达 8 %, 已经严重超越 了经营范围。上海泛 鑫 自制固定收益理财信息不是一朝一夕 ,如果有足够重视 , 监
管部门监管到位 , 非法资金转移才 能彻底成为不可能。 ( 二) 保险公司职责 的缺 失。 保险公司通过保险 中介机构销
售其产品和服务 , 并 支 付 一 定 费用 , 因此 保 险 公 司 对 其 业 务 代 理 的 保 险 中介 有 着 毋庸 置疑 的监 督 责 任 。 但 是 本 着“ 保 费为 重 ” 的经营理念 , 基 本 所 有 保 险公 司都 没有 履行 监 督 职 责 , 更 有 甚 者, 为 了谋 求 保 费 大规 模 增 长 部 分 保 险 公 司 对 于保 险 中 介 结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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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上海泛鑫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是一家成立于2007年的保险中介代理机构。

2009年,随着陈怡加入泛鑫,泛鑫也开始主营个人寿险代理业务。

其2011年完成新单保费1.5亿元,业务规模在上海保险中介市场排名第一;2012年的新单保险费超过4.8亿元,同比增长200%。

2013年8月,泛鑫保险代理公司的资金链断裂,公司总经理携款逃跑,涉及金额近8亿元,涉及范围达到8个省,影响非常恶劣。

那么泛鑫是如何做到在在短时间内保费规模迅速增加到“龙头位置”呢?“泛鑫模式”,主要是“期缴变趸缴”。

泛鑫的主营业务是人寿保险,寿险的最大特点是保险期限长。

泛鑫通过和客户签两份合同,一份是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合同另一份是泛鑫自制的固定收益的理财协议。

泛鑫将原本20年期限的保险产品包装成1年-3年期、年收益达到8%-10%的理财产品。

泛鑫的运作模式本质就是通过不断的发展新客户,将长期业务拆成短期,套取保险公司的高额佣金,赚取佣金和实际缴纳的保费的差额。

在寿险营销中,通常在新业务的首期,佣金很高但是以后会逐年递减,泛鑫为了维持他对客户承诺的高收益就必须不停地发展新客户才能保证资金链的顺畅。

这种激进的高风险销售方式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欺诈,很容易造成公司的资金链断裂。

二、“泛鑫案”发生的原因探究
(一)内因
泛鑫案的发生从其自身来讲,是其利用监管漏洞刻意欺骗保险公司和消费者来达到自身获利的目的,主要还是公司对高管的约束不够,公司内部治理不健全,保险中介机构自身内控管理薄弱。

从保险公司来看,保险公司对核保管控风险做的不到位,保险公司对中介机构管理也不到位。

一是,保险公司为了追求瞩目的业绩对展业、单证管理、代收保费制度管理的不完善以及分支机构依法经营的观念不强。

例如有的公司对保监会规定的对新型人寿产品的在犹豫期要做到全部回访不能严格执行;还有的公司的单证管理存在缺陷。

二是,保险公司在业务招揽上和保险中介机构存在竞争关系,目前我国的保险公司都有自己的营销部门和机构,这在一定程度上和代理机构存在业务竞争会在客观上造成保险中介机构为了追求业绩发生铤而走险的违规。

三是,目前我国保险市场上相当一部分中小保险公司缺乏公司品牌和自信对中介渠道产生依赖,放松了对中介机构的风险管控,助涨了中介机构的不良行为。

(二)外因
当前我国保险市场的发展处于初级阶段,整体水平不高,很多的保险公司还处在以保费规模论成败的阶段,重质不重量;目前,我国社会的信用水平还有待提高,这对保险业的发展的不利。

由于很多原因我国目前的保险监管水平有限,现行的监管法律制度不健全,相关的法律可操作性不强,保险监管水平不高,执法不严,还没有建立完整的保险中介机构的退出机制。

比如对中介机构的业务管理没有明确具体的要求,给执法者和经营者带来一定的困扰。

三、如何完善我国对保险中介机构的监管
根据从“泛鑫案”得到的启示,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我国对保险中介机构的监管,促进我国保险市场的正常可持续发展。

(一)应该进一步完善相关的监管法律制度
应该尽快根据《保险法》进一步完善有关《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的有关要求,简化行政审批项目,虽然在2013年保监会出台了修改过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和《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规定的内容删掉一些不符合目前保险中介市场发展的条款,但是还有一些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可操作性有待提升,例如明确规定保险中介的佣金比例范围。

(二)从严执法、违法重罚
目前,我国保险中介市场监管的另一个软肋就是存在执法不严的现象。

由于整体环境的影响我国的监管部门存在比较严重的执法不严现象,很多时候监管部门的监管都流于形式。

罚款数额不高,对查处的违反规定的现象的处罚力度不够,起不到杀一儆百的警示作用。

(三)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对保险中介机构的管理
应该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对保险中介机构的管理和培训,包括代理合同、代理业务、代理机构的财务管理;按照一定的标准对保险中介机构的业务进行质量考核,可以要求代理机构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

同时可以进一步探索保险公司业务营销的改革,促进保险公司专业化发展,将销售业务外包给专门的保险中介,促进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良性竞争,达到双赢。

(四)加强行业协会的监督作用
行业协会是出于行业自律、管理等目的而设立的组织。

在我国保险行业协会主要负责资格考试、组织培训等。

对从事保险中介的人员进行道德和行为的监督,协助保险监管部门检查和监督从业人员的经营活动;受理保险纠纷,作为监管部门和保险中介机构的联系纽带,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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