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某进一步做好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先诊疗后付费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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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看病,后付费”试点工作方案

“先看病,后付费”试点工作方案

**人民医院关于开展“先看病,后付费”诊疗服务模式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更好地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便捷周到的医疗卫生服务,切实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根据县卫生局安排,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决定在西院区开展试点工作,特制订本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按照各级深化医药卫生体质改革部署要求,围绕便民、利民、惠民的主旨,探索医疗服务收费管理与结算管理新模式,优化医院就诊服务流程,实现“先看病,后付费”,切实缓解广大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等热点问题。

二、总体目标探索对住院病人试行“先看病,后付费”工作,通过实施这惠民利民诊疗服务模式,进一步优化医疗服务流程,提升医疗服务水平和患者就医满意度,同时积累经验,摸索规律,为全县卫生工作提供现场经验。

三、实施对象(一)以下住院患者享受“先看病,后付费”优惠政策:1、参加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2、参加我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3、参加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4、“三无”病人(无姓名、无住址、无陪人);5、非上述情况,但病情严重,需采取紧急医疗措施救援的。

(二)以下住院患者不享受“先看病,后付费”优惠政策:1、因交通事故受伤致病患者;2、因打架斗殴受伤致病患者;- 1 -3、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患者;4、其他自费医疗病人;5、有恶意欠费的不良记录的患者。

6、不能提供医保证(新农合卡)的患者。

7、门诊就诊、检查人员。

四、流程1、符合享受“先看病,后付费”优惠政策条件的患者,在办理住院手续和住院治疗期间无须交纳住院押金。

患者确定住院治疗,持住院通知书到住院处做入院登记,办理住院手续。

向医保办提供医保或者新农合证,核查身份确定是不是医保、新农合范围,确保患者登记信息准确真实,保证就医患者出院结算的顺利进行。

将其医保证(新农合卡)原件、及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交住院处保管,与医院(授权住院处代签)签订《“先看病,后付费”住院治疗费用结算协议书》。

先诊疗,后付费

先诊疗,后付费

先诊疗,后付费先诊疗,后付费关于在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推行“先诊疗,后付费”诊疗服务模式的实施意见为方便群众看病就医,改善医疗服务模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根据上级部署要求和试点经验做法,决定在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推行“先诊疗,后付费”诊疗服务模式。

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部署要求,紧紧围绕“三好一满意”活动的开展,以便民、利民、惠民为目标,深入推行“先诊疗,后付费”服务新模式,进一步简化就诊程序,优化服务流程,创新医疗收费管理,改革新农合住院支付方式,切实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等问题。

二、目标原则坚持以病人为中心、体现公益性、稳步实施、综合配套的原则,有序改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诊疗服务模式。

从现在起,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实施“先诊疗,后付费”诊疗服务模式,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安全、价廉的医疗服务。

三、服务对象以下患者纳入“先诊疗,后付费”服务范围:(一)区域内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患者,但新农合政策规定不予报销的病种除外;(二)“三无”病人(无姓名、无住址、无陪人);(三)病情危重需采取紧急医疗措施救治的患者;(四)医疗机构认可的其他人员。

四、工作任务稳步实施“先诊疗,后付费”服务模式,初步建立起衔接畅通、灵活高效的全程诊疗一次付费、新农合总额预付和医疗救助等机制;加强医疗机构内部管理,提高基本医疗服务能力,严格控制医药费用过快增长。

(一)创新医疗收费管理,实行“先诊疗,后付费”。

1、取消住院交押金制度。

纳入“先诊疗,后付费”服务范围的患者,在办理住院手续和接受治疗期间不再交纳住院押金,只需与医疗机构签订住院费用结算协议,并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户口本)等有效证件(或复印件)交医疗机构保管。

2、实行一次性付费制度。

患者出院时,医疗机构派专人陪同办理住院费用结算、新农合即时报销、个人自付费用补缴等手续,实行“一站式”服务。

国家先诊疗后付费实施方案【卫生院“先诊疗,后付费”服务模式实施方案】

国家先诊疗后付费实施方案【卫生院“先诊疗,后付费”服务模式实施方案】

国家先诊疗后付费实施方案【卫生院“先诊疗,后付费”服务模式实施方案】卫生院“先诊疗,后付费”服务模式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我县医疗健康扶贫工作,助推我县健康扶,切实改进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院费用结算模式,最大程度减轻贫图参合群众就医难问题,根据《关于**县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医疗服务工作实施方案》江卫计发〔2017〕4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我院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医疗服务模式工作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以建档立卡贫困户为对象,精准发力,以人为本*以病人为中心,以便民、利民、惠民为目的,改革传统的住院病人先交住院费出院再结算的做法,对我院住院患者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医疗服务,以优化就医流程,改善就医体验,为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院开通专门“绿色通道”,提供人性化服务,尽最大努力减轻病人的经济负担,切实维护群众的身体健康。

二、实施的范围(一)凡来我院住院治疗的以下人员可“先诊疗,后付费”。

1、**县农村户籍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含2015、2016年度脱贫人口)。

2、“三无”病人(无姓名、无住址、无陪人);3、非上述情况,但病情严重,需采取紧急医疗措施救治的病人。

(二)下列情况不享受该优惠,仍执行先交住院押金的模式。

1、因交通事故受伤致病者(非意外伤害);2、因打架斗殴受伤致病者;3、其它外伤、中毒(服毒)者;4、违法乱纪所受伤致病者;5、其它自费医疗者。

三、基本做法(一)凡我县农村户籍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含2015、2016年度脱贫人口)办理住院手续*住院治疗期间无须交纳住院押金,但须与我院签订《**县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院”先诊疗,后付费“协议书》,并将其新农合医疗卡*贵州省贫困户登记卡经门诊医生初步核实资格并办理住院登记后,把医疗卡连同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交住院处护理人员保管。

(二)病人出院结算时只须向医院支付新农合、民政救助、兜底及非医疗救助等报销后个人承担的费用。

医院先诊疗后付费诊疗服务实施方案

医院先诊疗后付费诊疗服务实施方案

医院先诊疗后付费诊疗服务实施方案
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和卫生局的具体安排,为有效保障农村贫困人口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充分发挥新农合、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政策合力,有效缓解农村贫困人口住院垫资压力和费用负担,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按照《关于印发农村贫困住院患者县域内先诊疗后付费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我院认真执行上级领导的指示与文件精神要求,决定在我院的医保(职工医疗保险、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住院病人实行“先诊疗、后付费”服务模式。

为此,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宗旨,以开展“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活动为契机,以医保和新农合为依托,进一步优化服务流程,减少病人就医等待时间,为更多的病人开通生命“绿色通道”,确保病人在第一时间得到安。

吉林省农村贫困住院患者县域内“先诊疗、后付费”工作方案.doc

吉林省农村贫困住院患者县域内“先诊疗、后付费”工作方案.doc

吉林省农村贫困住院患者县域内“先诊疗、后付费”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贫困住院患者县域内先诊疗后付费工作方案的通知》和《吉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吉林省脱贫攻坚卫生计生支持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卫发[2016] 20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省贫困人口医疗保障工作,促进健康扶贫工程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选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特困人员和低保对象开展“先诊疗、后付费”的医疗服务模式工作,切实解决贫困人口就医看病筹资难问题,保障贫困人口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实施范围和对象(一)实施范围。

农村贫困患者所在县域内的“先诊疗、后付费”定点医疗机构。

(二)实施对象。

1.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新农合)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特困人员和低保对象。

2.有以下情形不享受“先诊疗、后付费”优惠政策。

(1)酗酒、打架、斗殴、吸毒、服毒、自残、自杀等导致的医疗费用;(2)近(弱)视矫正术、保健疗法、营养疗法、气功疗法、音乐疗法、磁疗等费用;(3)各种美容、健美、减肥、增胖、增效项目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费用;(4)义齿、眼镜、助听器和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推拿治疗等器械费用;(5)各类器官、组织移植的器官源和组织源,以及开展摘取器官、组织移植的器官源和组织源的手术等相关费用;(6)涉及违法、犯罪行为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人流和引产(有医学需要和政策规定的除外),以及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应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7)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患者。

(8)不持有扶贫部门出具的贫困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特困等有效证明(证件)的患者。

三、实施内容及流程符合规定要求的患者,入院就诊时,持医保卡(新农合医疗证)、有效身份证(户口本)和扶贫部门出具的贫困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特困等有效证明(证件),无需缴纳住院押金,即可住院治疗;出院时,仅需缴纳个人应承担的医疗费用部分,即可办理出院手续。

贫困农民可“先诊疗,后付费

贫困农民可“先诊疗,后付费

822017贫困农民可“先诊疗,后付费”“先诊疗,后付费”是健康扶贫的一项重要措施,为农村贫困患者带来了福音。

建立个人征信体制,防止恶意欠费现象发生,是保证政策顺利实施的关键。

文 / 本刊记者 张春侠去医院看病,一般都要先交纳一定数额的押金。

而对于农村贫困患者而言,上千元的押金仍是一笔巨款。

日前,有关定点医疗机构已全面推行“先诊疗,后付费”服务模式。

今后,农村贫困患者再也不用为住院押金发愁了。

让农村贫困患者看得起病、看得好病,是实施健康扶贫、构建健康中国的重要目标。

为减轻患者的垫资压力,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不久前印发《农村贫困住院患者县域内先诊疗后付费工作方案》。

《工作方案》明确,县域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新农合)的农村贫困住院患者,入院时不需缴纳住院押金,出院时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报新农合补偿部分,个人承担费用由患者结清。

农村贫困患者住院需“三证”齐全在广西上林县人民医院,来自镇圩乡佛子村的黄飞建正躺在病床上休息。

他患的是黄疸性肝炎,虽然情况有所好转,但仍需住院治疗一段时间。

黄飞建家六口人,只有他一个劳动力,属于村里的贫困户。

“来医院时我准备了几百元钱,没想到医院没收押金就安排住院了,减轻了许多压力。

”他说。

2016年9月,广西在15个贫困县(市、区)试点“先诊疗,后付费”模式,上林县即为试点地区之一。

上林县人民医院副院长陈建丰说:“按照以前的流程,住院先交押金,上千元的押金对于一些贫困户来说仍是一笔巨款。

一旦耽误了病情,很可能会导致因病致贫。

”新模式推行后,贫困户只需提交新农合证原件、身份证复印件和贫困证明就可办理入院。

“先诊疗,后付费”模式在我国并不是第一次提出。

2013年,当时的卫生部开始推行“先看病,后付费”制度,在继续深化的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开展试点以及即时结报等便民服务,但并未在全国全面推行。

到2017年,已有青海、山东、河南等20多个省份试点“先诊疗,后付费”模式,参加新农合等医保的患者住院可不交押金,先由医院垫付。

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先诊疗后付费和一站式报销结算制度

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先诊疗后付费和一站式报销结算制度

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先诊疗后付费和一站式报销结算制度1. 概述本文档旨在介绍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先诊疗后付费和一站式报销结算制度。

这一制度旨在为贫困户提供更加便捷和可持续的医疗服务,帮助改善他们的生活状况。

2. 先诊疗后付费制度先诊疗后付费制度是指贫困户在就医之前不需要支付医疗费用,而是在就医后根据实际医疗费用进行付费。

这一制度有效降低了贫困户因医疗费用过高而不敢就医的问题,保证他们能够及时获得必要的医疗服务。

3. 一站式报销结算制度一站式报销结算制度是指贫困户只需要到一个指定地点办理报销手续,将所有的医疗费用一次性结算。

这一制度简化了贫困户的报销流程,避免了他们为了报销而频繁往返医疗机构和报销地点的问题。

4. 制度优势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先诊疗后付费和一站式报销结算制度的实施具有以下优势:- 提高了贫困户医疗就诊的积极性和及时性;- 简化了贫困户的医疗费用报销流程,减少了他们的时间和精力成本;- 有助于鼓励更多的农村贫困户主动就医,提高了基本医疗服务的覆盖率;- 促进了医疗资源的合理配置,减少了浪费和滥用。

5. 实施策略为了成功实施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先诊疗后付费和一站式报销结算制度,我们建议采取以下策略:- 健全医疗扶贫政策,明确先诊疗后付费和一站式报销结算制度的具体规定;- 加强宣传和培训,提高贫困户对制度的了解和认知;- 建立健全的医疗费用监管和报销机制,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效益性;- 定期评估和调整制度的实施效果,不断提高制度的可行性和适应性。

6. 结束语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先诊疗后付费和一站式报销结算制度的实施有助于改善贫困户的医疗保障水平,促进农村贫困地区的社会发展。

我们有信心通过这一制度的推行,为贫困户的健康福祉做出积极贡献。

农村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先诊疗后付费和一站式报销结算制度

农村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先诊疗后付费和一站式报销结算制度

农村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先诊疗后付费和一站式报销结算制度简介本文档介绍了农村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先诊疗后付费和一站式报销结算制度。

这个制度的目标是为了给农村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提供更便捷的医疗服务,并解决他们由于经济压力造成的就医困难问题。

先诊疗后付费制度先诊疗后付费制度是指在农村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就医时,医疗机构先提供诊疗服务,而患者可以在后期进行费用支付。

这种制度的好处在于,让患者无需在就医前就支付费用,而可以在治疗结束后再进行结算。

这样可以减轻患者的经济负担,提高就医的可及性。

一站式报销结算制度一站式报销结算制度是指针对农村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在就医后可以通过一个窗口进行所有费用的报销和结算。

这个制度的好处是简化了报销流程,减少了农村低收入人口就医过程中的繁琐操作。

患者只需在就医后将相关费用的和报销材料上交给窗口,由医疗机构协助完成报销和结算的手续。

制度优势农村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先诊疗后付费和一站式报销结算制度有以下优势:- 方便快捷:让患者先就医后付费,减轻了经济压力,提高了就医可及性。

- 简化操作:通过一站式报销结算窗口,简化了报销流程,减少了繁琐操作。

- 降低成本:减少了低收入人口就医过程中的时间和金钱成本,提高了医疗资源的利用效率。

结论农村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先诊疗后付费和一站式报销结算制度对改善农村低收入人口的就医困难问题具有积极意义。

该制度的实施将进一步促进农村地区医疗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提高低收入人口的生活质量。

注:本文所述内容仅供参考,具体实施细节请查询相关政策和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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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先诊疗后付费和“一站
式”结算工作的通知
各市及有关县(市、区)卫生计生委、扶贫办、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市保监分局,各有关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省属医疗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康脱贫工程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6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健康脱贫综合医疗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皖政办秘〔2017〕56号),优化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患者(以下简称贫困患者)医药费用结算服务模式,切实减轻其垫资压力和费用负担,现就进一步做好贫困患者先诊疗后付费和“一站式”结算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实施范围与政策要求
贫困患者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和按规定转诊到省内市级、省级基本医保联网结报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合规医药费用,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入院时免缴住院押金。

在核实其确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后,出院时医药费用按规定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贫困患者只需交纳个人自付费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351”兜底保障以及“180”补充医疗保障等其他费用由医疗机构与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

贫困患者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发生的合规医药费用,按规定实行“一站式”结算,贫困患者只需缴纳个人自付费用。

二、规范就诊管理流程
(一)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
1.提交证明材料。

贫困患者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办理住院手续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1)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2)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卡(证);(3)健康脱贫工程医疗服务证;(4)扶贫手册。

2.核实身份信息。

医疗机构设置贫困人口先诊疗后付费和“一站式”结算窗口,由专人负责核对贫困患者身份信息,并通过“一站式”结算平台识别贫困患者身份。

3.签订就诊协议。

由贫困患者本人及其家属或法定监护人与医疗机构签订先诊疗后付费和行为规范协议书(式样见附件),一式两份,医患双方各持一份。

4.办理入院手续。

贫困患者身份经核实无误并签订就诊协议后,直接办理入院手续,无需交纳住院押金。

医疗机构要设置专柜,妥善收存贫困患者提供的身份证、医保卡(证)、健康脱贫工程医疗服务证等证件材料。

5.医药费用结算。

贫困患者出院时,发生的合规医药费用通过综合医保“一站式”结算信息系统进行即时结算,贫困患者只需交纳个人自付费用。

6.严格备案转诊。

贫困患者确需转往县域外住院治疗的,按要求办理转诊手续。

接诊的县域内医疗机构应通过转诊信息系统进行转诊操作,或开具转诊单交新农合(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管理经办机构备案后转诊。

(二)省内市级、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
按规定转往省内市级、省级联网结报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和“一站式”结算,贫困患者入院所需提供的证明材料、办理程序等与县域内住院相同,并通过“一站式”结算系统核实转诊备案信息。

急危重症等未及时办理转诊的,患者收治住院后5个工作日内,需通过电话等方式与参合(保)地新农合(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管理经办机构联系补办转诊手续,并及时将转诊手续办理情况告知就诊的医疗机构。

贫困患者转诊至县域外非联网结报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个人先缴纳全部费用出院,然后回其参合(保)地的基本医保经办机构通过“一站式”结算信息系统进行医药费用结算。

个人只需承担自付费用,其他合规医药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垫付,按规定与有关部门结算。

各新农合(城乡基本医保)管理经办机构要积极与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开通即时结报网络,进一步方便贫困人口看病就医。

三、及时拨付医疗机构垫付的医药费用
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的贫困人口基本医保(新农合)、大病保险、医疗救助、“351”兜底保障和“180”补充医保等合规补偿的医药费用实行定期结算,具体结算办法按照《安徽省农村贫困人口综合医疗保障制度实施方案》(卫财秘〔2016〕582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贫困人口综合医保资金保障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6〕1653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贫困人口慢性病门诊补充医疗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622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提供异地就医服务的省内市级、省级基本医保联网结报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的贫困人口新农合(城乡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351”兜底保障等合规补偿的医药费用,定期向贫困患者参保(合)地的新农合(城乡基本医保)管理经办机构按程序申请拨付,贫困患者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管理城乡居民医保地区的,向省结算支付中心申请拨付。

新农合(城乡基本医保)管理经办机构或省结算支付中心负责统一审核医疗机构的垫付费用,并在审核结束后及时将费用拨付至医疗机构。

新农合(城乡基本医保)管理经办机构定期向同级财政、民政部门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经办机构等申请回补资金。

各地民政、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向新农合(城乡基本医保)管理经办机构或定点医疗机构预拨贫困人口医疗保障资金,减轻经办机构垫资压力。

四、统筹协调抓好政策衔接落实
各级卫生计生、扶贫、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沟通,密切协作,主动抓好政策衔接和落实,及时足额结算或预拨相关资金,切实保障贫困患者便捷就医。

各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农村贫困人口综合医疗保障一站式结算信息系统建设方案》等要求,尽快完成“一站式”结算相关信息系统的改造升级工作。

五、严格规范医疗机构诊疗行为
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医保政策相关规定,规范诊疗服务行为,严格出入院标准。

要加强医患沟通,充分尊重贫困患者知情权,严格执行自费药品、自费诊疗项目患者或家属签字制度。

严禁通过外购处方、门诊处方、门诊检查、外院检查、分解住院、分解费用等方式增加贫困患者额外医药费用负担。

附件:安徽省农村贫困人口先诊疗后付费和行为规范协议书(式样)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安徽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保监局
附件
安徽省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先诊疗后付费和行为规范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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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贫困患者)身份证号码:
(签订协议人)身份证号码:
乙方(医疗机构):
为更好地使甲方在住院期间获得安全有效的医疗服务,方便甲方住院治疗,规范甲乙双方诊疗行为,经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协议。

一、甲方住院治疗时,乙方不再向甲方收取住院押金。

但甲方在办理住院手续时须向乙方提供其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卡(证)等证件材料,住院期间由乙方留存。

转诊到省内市级、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县域内医疗机构应协助甲方办理或提供转诊手续。

二、甲方住院期间,乙方每天须向甲方提供日费用清单,以备甲方查询。

三、乙方不得擅自使用和提供自费药品、医用材料和诊疗项目,如确需使用目录外药品、材料和非医保检查、诊疗项目时,应事先书面告知甲方本人或其家属,由本人或家属签字同意,所发生的非合规医药费用由患者自付,不纳入综合医保报销范围。

未征得甲方同意的非合规费用支出由乙方自行承担。

四、因甲方及其家属个人行为导致的过度医疗而发生的医药费用不纳入综合医保补偿范围,由甲方自行承担。

因乙方截留病人或无故拖延治疗时间,不合理检查、施治、用药等导致的过度医疗而发生的医药费用,由乙方承担,不纳入综合医保范围。

五、甲方不服从分级诊疗管理,以及达到出院标准不愿出院或不服从双向转诊管理的,不享受综合医保政策。

达到出院标准或医院书面通知要求出院而不愿出院的,由医疗机构通知当地政府劝离出院;对拒不听从劝告的,与其他扶贫政策联动进行约束。

六、甲方出院时应向乙方一次性交清住院期间需个人承担的医药费用,否则乙方有权暂扣甲方或其家属提供的相关证件资料。

七、甲方医药费用未结清或恶意拖欠住院费用的,乙方有权将情况报告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计入甲方个人诚信档案,今后患者本人及其家属或签订协议人将在全省范围内不再享受“先诊疗后付费”和“一站式”即时结算等政策。

同时,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有权将有关情况通报至甲方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予以追缴相关费
用。

乙方也可根据本协议约定,向人民法院起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九、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贫困患者)身份证号码:
(签订协议人)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年月日
乙方签字(签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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