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建发〔2019〕1116号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

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活动中的危大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委托相应安全监督机构负责。
第二章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第五条危大工程范围包括:(一)基坑工程1.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2.开挖深度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1.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荷载效应基本组合的设计值,以下简称设计值)10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15kN/m及以上,或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3.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 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2.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3.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
采光顶专项施工方案

目录一、工程概况 (1)1.工程概况及特点 (1)2.采光顶信息表施工平面及立面布置 (1)3.施工要求 (2)4.风险辨识及分级 (2)4.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单位 (3)二、编制依据 (4)1.设计图纸及施工组织设计 (4)2.规范、标准 (4)3.安全管理法律法规 (4)三、施工计划 (4)1.施工进度计划 (4)2. 材料与设备计划 (5)3.施工劳动力组织计划 (6)四、施工工艺技术 (7)1.技术参数 (7)2.工艺流程 (7)3.施工方法 (7)4.焊接施工时施工方法 (10)五、施工保证措施 (12)1.组织保障措施 (12)2.安全管理保障措施 (14)3.技术措施 (15)4.文明施工 (16)5.安全施工 (16)六、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 (17)1.施工管理人员 (17)2.施工组织管理 (18)七、验收要求 (18)1.钢结构工程验收标准 (18)2.验收程序 (19)3.验收内容及方法 (19)4.采光顶工程安装质量通病及防治措施 (25)八、应急处置措施 (25)1.应急处置领导小组 (25)2. 应急事件及其相应措施 (26)3.救援医院信息 (32)4.应急物资准备 (33)一、工程概况1.工程概况及特点xxxxx项目位于陕西省西安市xxxxxxxx。
xxxxx项目包括xxxxx,建筑面积约为6.7万㎡。
Xxxx1段为地下1层、地上4层框架结构,xxxxx为地下1层、地上6层框架结构,后勤服务楼A区地下1层,地上6层,后勤服务楼B区地上3层。
因xxxxxxx中央天井顶棚设计为轻钢采光顶,为保证工程顺利实施,特编制此方案指导现场采光顶安装施工。
2.采光顶信息表施工平面及立面布置采光顶工程采用钢结构龙骨焊接骨架,玻璃封顶,钢结构龙骨完成面高度为结构梁顶上返1.35m,玻璃完成面为1.42m。
采光顶施工具体图纸如下所示:图1-2-1 采光顶平面分割图图1-2-2 采光顶立面图图1-2-3 采光顶空间三维图3.施工要求本工程质量目标为合格,安全目标为杜绝因工伤亡、无重伤和重大机械设备事故,无火灾事故,无轻伤事故。
建设项目危大工程督导检查表(基坑)

是否组织危大工程验收并设置危大工程验收标识牌
21
是否按照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
22
监理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是否按照规定审查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23
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是否要求其整改或停工
24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时,是否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25
工程名称
危大工程名称
区 县
形象进度
单 位
单位名称
项目负责人
电 话
建设单位
总包单位
监理单位
分包单位
监测单位
检测单位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结果
备 注
是
否
1
建
设
单
位
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是否提供危大工程清单申报表及安全管理措施
2
是否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或者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西安市建设项目危大工程督导检查表
(基坑工程)
检查依据
1.住建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第37号令)
2.省住建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陕建发〔2019〕1116号)
3.市建委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市建质发[2018]26号)
8
是否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是否按照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9
是否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方案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
10
是否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
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活动(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第五条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工程已进行预验收。
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对工程质量进行自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向监理单位提交竣工预验收申请;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并通知施工总承包(分包)单位质量部门、项目经理及建设单位有关人员参加,对存在的问题整改完毕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附件1、附件2)。
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编写要点见附件3)。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编写要点见附件4)。
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复试报告,以及建筑节能、幕墙、室内环境、通风与空调、智能化、消防工程等功能性检测资料。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和安全主体责任的通知-陕建发[2014]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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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和安全主体责任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和安全主体责任的通知(陕建发[2014]82号)各设区市建设规划局(建委)、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各相关企业:为进一步落实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和安全主体责任,推进建筑业动态监管,不断提高全省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水平,构建监管长效机制,现就加强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和安全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健全企业质量和安全管理机构(一)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是企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建立健全并监督落实企业质量和安全管理各项制度。
(二)企业必须设立负责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的专门机构,配备专职质量和安全管理人员,明确管理机构及人员职责。
(三)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取得个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四)企业质量和安全管理机构专职管理人员的配备应分别满足以下要求,并应根据企业规模和管理需要予以增加:总承包特级企业各不少于6人,总承包一级企业各不少于4人,总承包二级、三级企业和专业承包一级企业各不少于3人,专业承包二级、三级企业及劳务分包企业各不少于2人。
(五)企业质量和安全管理机构应每月对企业所有在建项目进行不少于1次的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并对检查中发现的质量和安全隐患督促项目部及时整改。
(六)企业质量和安全管理机构对项目的检查重点是:项目部各项质量和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项目专职质量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项目经理及各类持证人员在岗履职情况,各种规范标准执行情况,质量和安全日常检查、定期检查、季节性检查及隐患整改情况。
陕建发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陕建发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关于印发《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陕建发〔2019〕1116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西咸新区规划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结合全省实际,我厅制定了《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抓好工作落实。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5月16日陕西省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活动中的危大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危大工程,是指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委托相应安全监督机构负责。
卸料平台监理实施细则

卸料平台监理实施细则一、工程概况(一)工程基本情况9栋17层小高层住宅(6-9#、11-13#号楼)和2栋(5#、10#楼)10层洋房、1栋16层(3#楼),1栋15层(4#楼)及附属地库以及四栋独立商业,共计17栋建筑物,总建筑面积约14.63万㎡。
地下最多2层、地下二层高度3.6 米、地下一层高度 5.1米,高度建筑最高总高度56.4m。
主体工程用途:6#、8#、10#、13#楼主楼地下为普通地下室,7#、6#、11#、12#楼地下二层为人防地下室,其余为车库;地上为普通住宅楼。
车库为框架结构、主楼为剪力墙结构。
(二)卸料平台基本情况1.本工程从2层顶开始安装悬挑式卸料平台转换悬挑式卸料平台,楼内南向客厅阳台3米,为便于施工,在中间户型每层南侧客厅阳台外设置卸料平台一座。
悬挑平台由主楼2层开始,逐层向上周转使用。
2.悬挑卸料平台长6m,其中载物部分长3.2m,宽2m,采用16#工字钢做主梁,14#工字钢做次梁,间距 600mm,侧面防护栏杆设500mm、100mm、1500mm各一道,15 厚胶合板封闭,底板满铺 15厚胶合板。
3,平台主梁卡环采用直径18mm1级圆钢制作,预埋于楼层结构板,楼板砼强度等级C30,受力绳和安全储备绳采用6x19 直径17mm 钢丝绳。
4.平台设计荷载 800KG,实际使用限载 500KG。
二、编制依据1、已批准的监理规划2、经审查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3、《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4、《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5、《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126、《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程》JGJ80-917、《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5036-20108、项目建筑、结构施工图纸;9、相关的法律法规;10、《建设工程施工重大危险源辨识与监控技术规程》(DBJ13-91-2007);1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文);12、《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1]111号);13、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长3号令;14、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文;15、陕西省住建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陕建发【2019】1116号文;16、《西安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市建质【2018】26号文。
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活动中的危大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委托相应安全监督机构负责。
第二章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第五条危大工程范围包括:(一)基坑工程1.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2.开挖深度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1.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荷载效应基本组合的设计值,以下简称设计值)10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15kN/m及以上,或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3.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 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2.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3.(四)脚手架工程1.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包括采光井、电梯井脚手架);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3.悬挑式脚手架工程;4.高处作业吊篮;5.卸料平台、操作平台工程;6.异型脚手架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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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陕建发〔2019〕1116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西咸新区规划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结合全省实际,我厅制定了《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抓好工作落实。
附件: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5月16日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活动中的危大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委托相应安全监督机构负责。
第二章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第五条危大工程范围包括:(一)基坑工程1.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2.开挖深度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1.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0m 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荷载效应基本组合的设计值,以下简称设计值)10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15kN/m及以上,或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3.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2.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3.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1.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包括采光井、电梯井脚手架);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3.悬挑式脚手架工程;4.高处作业吊篮;5.卸料平台、操作平台工程;6.异型脚手架工程。
(五)拆除工程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他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六)暗挖工程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七)其他1.建筑幕墙安装工程;2.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3.人工挖孔桩工程;4.水下作业工程;5.装配式建筑混凝土预制构件安装工程;6.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
第六条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包括:(一)深基坑工程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1.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8m 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设计值)15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20kN/m及以上;3.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kN及以上。
(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2.起重量300kN及以上,或搭设总高度200m及以上,或搭设基础标高在200m及以上的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1.搭设高度50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2.提升高度在150m及以上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或附着式升降操作平台工程;3.分段架体搭设高度20m及以上的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五)拆除工程1.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2.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影响范围内的拆除工程。
(六)暗挖工程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七)其他1.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2.跨度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或跨度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3.开挖深度16m及以上的人工挖孔桩工程;4.水下作业工程;5.重量1000kN及以上的大型结构整体顶升、平移、转体等施工工艺;6.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
第三章前期保障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八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第四章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与审批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专项施工方案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概况: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查要求等;(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等;(六)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等;(七)验收要求: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八)应急处置措施;(九)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
第十三条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施工方案可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十四条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五章专项施工方案论证第十五条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第十六条专家应当从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对于技术复杂、施工难度大的危大工程,如本地无相关专家,可聘请外埠专家),符合专业要求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5名,并满足以下条件:(一)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二)从事相关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四)与论证的危大工程无利害关系。
第十七条以下人员应当参加专项方案专家论证会:(一)专家;(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三)有关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四)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五)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第十八条组织专家论证的施工企业应当于论证会召开3日前,将需要论证的专项施工方案及相关设计、勘察等辅助资料送达论证专家。
专家应在论证会前对方案进行预审,必要时到施工现场进行实地考察,了解施工现场实际情况。
第十九条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时,专家根据论证需要,有权调阅工程相关技术资料,有权提出独立的论证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专家应当遵守专家论证的相关管理制度,客观、公正、科学地进行论证。
对在论证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十条与会专家应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论证:(一)专项施工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二)专项施工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施工图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三)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并能够确保施工安全。
第二十一条专家论证会后,应当形成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
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并签字确认。
专家论证结论为“通过”的,施工单位可参考专家意见自行修改完善;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专家意见要明确具体修改内容,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专家意见进行修改,重新履行本细则第十四条的程序并将修改内容告知论证专家;结论为“不通过”的,施工单位修改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第六章现场安全管理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称、施工时间和具体责任人员,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三条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审查、论证通过的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
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外部环境等原因确需调整的,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审核和论证。
涉及资金或者工期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予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