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主要包括:
(1)资产负债管理指标:主要包括证券公司净资产、股东权益、总
资产、净资本金额、净资本覆盖率等。
(2)交易风险指标:主要包括证券公司的持有资产价值波动、有效
资产负债率、现金流风险、投资风险、交易所风险以及市场风险等。
(3)估值风险指标:这主要是对持有资产和权益股份的估值,包括
估值偏差,价值变动率,价值变动比等。
(4)法律风险指标:主要是指证券公司的处罚情况,包括处罚次数、处罚金额以及处罚时间等。
(5)金融利率风险指标:证券公司可能会面临的利率变动、吸收存
款和金融衍生品的价格波动以及货币政策的变化等。
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制度

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一、为做好证券公司的风险管理工作,保障公司的稳健经营和持续发展,在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制定本《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制度》(下称《风险管理制度》)。
二、本《风险管理制度》是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制度的牵头文件,是公司全体员工遵循的原则和规范。
三、中国证监会规章和《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规程》(下称《风险管理规程》),以及公司内部其他风险管理规程是本《风险管理制度》的重要依据。
四、公司管理层必须认真落实本《风险管理制度》,保证公司的全面风险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对每一项业务和投资活动的风险进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的业务持续稳健发展。
第二章风险管理组织和机构一、公司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由公司董事会主席担任主任委员,成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等相关人员,负责全面监督公司的风险管理工作。
二、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工作的日常监督、评估和报告。
三、公司各部门要配合风险管理部门,共同推进风险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三章风险管理原则一、公司风险管理应符合诚实信用、谨慎审慎、科学决策、合规经营的原则。
二、公司应根据不同的业务特点和风险特征,制定不同的风险管理政策,不断完善风险管理的体制机制和风险管理能力。
三、公司应根据风险的产生、传播和变化规律,及时识别、评估和监控风险,建立有效的风险防控和处置机制。
四、公司要强化全员风险意识,加强风险管理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风险管理能力和水平。
第四章风险管理工作一、公司应建立完整的风险管理框架,包括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监控、风险报告和风险预警机制。
二、公司应建立科学的风险评估模型和方法,定期对公司的各项业务和投资活动进行风险评估,发现和分析潜在的风险隐患。
三、公司应建立有效的风险监控机制,将关键风险指标纳入监控范围,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
四、公司应建立健全的风险报告和风险预警机制,制定明确的报告程序和频率,及时向董事会和高管层通报风险情况,及早预警风险事件并提出风险应对建议。
证券公司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证券公司风险限额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行为,保障公司资金安全、稳健经营,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风险限额管理原则1. 风险控制原则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应当遵守风险管理原则,加强对各项风险的监控和管理,做好风险控制工作。
2. 限额分级原则对不同风险因素设定不同的限额,并根据级别建立一套分级的限额管理体系,层层递进、错位控制。
3. 风险分散原则在风险控制的时候,应该多元化投资,分散风险。
4. 风险回避原则在风险评估结果显示风险过大时,及时调整风险控制措施,规避风险。
三、风险限额分类1. 市场风险限额市场风险包括证券市场波动风险、外汇市场汇率波动风险等,应当制定相应的市场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2. 信用风险限额信用风险是指对方方履约能力的评估不足,导致可能无法收回应收债款或其他应收权益,应当制定相应的信用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3. 操作风险限额操作风险是指因内部人员失误或违规操作导致的风险,包括交易结算风险、系统风险等,应当制定相应的操作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4. 流动性风险限额流动性风险是指因公司资金不足或者市场庄家操纵导致资金紧张,无法按时履行偿付义务,应当制定相应的流动性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四、风险限额管理具体制度1. 市场风险限额管理(1) 持仓限额管理:公司应当设定各种证券品种的持仓限额,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市场风险情况适时调整。
(2) 风险敞口管理:公司应当设定市场风险敞口限额,对于超过限额的风险敞口应当采取及时止损措施。
(3) 组合风险管理:公司应当对于不同的投资策略和产品组合设置不同的市场风险限额,以及对于不同类型的交易客户设置不同的市场风险限额。
2. 信用风险限额管理(1) 客户信用额度管理:公司应当对于不同的客户设置不同的信用额度,及时调整客户信用额度以应对市场变化。
(2) 对手方信用风险管理:公司应当对于不同的对手方设置不同的信用风险限额,及时调整对手方信用风险限额以应对市场变化。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2016修正)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2016修正)【法规类别】证券公司与业务管理【发文字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5号【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6.06.16【实施日期】2016.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2006年7月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85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08年6月2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决定》、2016年6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以净资本和流动性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加强证券公司风险监管,督促证券公司加强内部控制、提升风险管理水平、防范风险,根据《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审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计算净资本、风险覆盖率、资本杠杆率、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率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编制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表内外资产总额计算表、流动性覆盖率计算表、净稳定资金率计算表、风险控制指标计算表等监管报表(以下统称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第三条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及计算要求进行动态调整;调整之前,应当公开征求行业意见,并为调整事项的实施作出过渡性安排。
对于未规定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及计算要求的新产品、新业务,证券公司在投资该产品或者开展该业务前,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向中国证监会、公司注册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报告或者报批。
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公司新产品、新业务的特点和风险状况,在征求行业意见基础上确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及计算要求。
第四条中国证监会可以按照分类监管原则,根据证券公司的治理结构、内控水平和风险控制情况,对不同类别公司的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和计算要求,以及某项业务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进行动态调整。
证券公司自营业务风险控制指标

证券公司自营业务风险控制指标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壮大,证券公司自营业务也逐渐成为其盈利的重要来源之一。
然而,自营业务所涉及的风险也在不断增加,制定和实施有效的风险控制指标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证券公司自营业务的定义、风险类型、风险控制指标的设置及实施等方面展开论述,以期帮助读者对证券公司自营业务风险控制指标有更深入的了解。
一、证券公司自营业务的定义1. 证券公司自营业务指的是证券公司利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交易、资产管理和投资活动的业务。
其主要包括股票、债券、衍生品等金融工具的交易,以及资金投资、资产管理等活动。
二、证券公司自营业务的风险类型2. 证券公司自营业务所涉及的风险类型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
3. 市场风险是指证券公司在自营交易中由于市场波动导致投资损失的风险。
4. 信用风险是指证券公司在自营业务中与交易对手签订的合约无法履行而产生的损失。
5. 操作风险是指证券公司在自营业务中由于操作失误或系统故障导致的损失。
6. 流动性风险是指证券公司在自营业务中由于资金流动性不足而无法及时满足交易结算需求的风险。
三、证券公司自营业务风险控制指标的设置7. 为有效控制证券公司自营业务的风险,需要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
8. 应建立市场风险控制指标,包括价值-at-风险(VaR)、成交量风险限额等,以衡量证券公司在自营交易中所面临的市场风险。
9. 应建立信用风险控制指标,包括对交易对手信用等级的要求、交易规模的限制等,以控制证券公司在自营交易中的信用风险。
10. 再次,应建立操作风险控制指标,包括设置操作流程、制定操作规范等,以防范证券公司在自营交易中的操作风险。
11. 应建立流动性风险控制指标,包括资金流动性需求的预测、资金管理的可行性分析等,以保障证券公司在自营交易中的流动性风险。
四、证券公司自营业务风险控制指标的实施12. 在建立了风险控制指标体系的基础上,证券公司需要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流程,确保风险控制指标的有效实施。
证券公司风险管理办法5篇

证券公司风险管理办法5篇证券公司风险管理办法怎么写?证券也被称为书据、书证。
但随着经济的飞速前进,尤其是电子技术和信息网络的发展,现代社会出现了证券的“无纸化”,证券投资者已几乎不再拥有任何实物券形态的证券,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证券公司风险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风险管理办法篇11.全面实行分类监管,形成有效的日常监管体制。
抓紧完善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控指标体系和分类标准。
根据风险程度、内控水准、财务实力等指标,对证券公司实行分类监管。
对经纪、承销、自营、资产管理和财务顾问等业务实行牌照管理和规模控制。
20________年内重点做好一、二类公司的评审工作,20________年6月前公布证券公司净资本规则和风险监控指标体系。
狠抓监管制度的落实,持续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监管,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使证券公司走上规范、健康发展的轨道。
2.完善自营业务的内外部监控机制。
进一步落实自营业务专用席位制度和账户报备要求,提高证券交易所一线实时监控能力,及时发现和遏制证券公司“做庄控盘”行为。
2 0________年8月底前公布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全面完善自营业务的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制度。
3.加强对高管人员和股东的监管,规范高管和股东行为。
落实《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全面实施以责任追究为主线的事先审核、专业测试、任职承诺、持续记录、违规处罚、年度考核、离任审计制度。
20________年底前对所有在职和拟任高管人员进行一次强制轮训和专业测试,要求限期达标,不能达标的限期离任。
按照《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进一步规范股东行为,在准入环节采取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意见书、监管机关聆讯、查询相关征信系统等措施,加强资质审查和诚信调查。
4.积极推动证券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综合运用审核和日常监管等手段,督促证券公司认真落实《公司法》、《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和规章,进一步完善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规范股东与公司以及公司与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关系,确保股东、董事和监事正确有效地行使对公司事务的知情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切实落实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对公司及其客户的诚信责任,建立健全内部激励约束机制,真正做到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和效率良好。
《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25日中证协【】36号

《证券公司全⾯风险管理规范》25⽇中证协【】36号附件1证券公司全⾯风险管理规范第⼀条为加强和规范证券公司全⾯风险管理,增强核⼼竞争⼒,保障证券⾏业持续稳健运⾏,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律规则,制定本规范。
第⼆条本规范所称全⾯风险管理,是指证券公司董事会、经理层以及全体员⼯共同参与,对公司经营中的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信⽤风险、操作风险等各类风险,进⾏准确识别、审慎评估、动态监控、及时应对及全程管理。
第三条证券公司应当建⽴健全与公司⾃⾝发展战略相适应的全⾯风险管理体系。
全⾯风险管理体系应当包括可操作的管理制度、健全的组织架构、可靠的信息技术系统、量化的风险指标体系、专业的⼈才队伍、有效的风险应对机制以及良好的风险管理⽂化。
第四条证券公司应当制定并持续完善风险管理制度,明确风险管理的⽬标、原则、组织架构、授权体系、相关职责、基本程序等,并针对不同风险类型制定可操作的风险识别、评估、监测、应对、报告的⽅法和流程。
证券公司应当通过评估、稽核、检查等⼿段保证风险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
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当明确董事会、经理层、各部门及分⽀机构履⾏全⾯风险管理的具体职责、程序及报告路径,建⽴与风险管理效果挂钩的绩效考核及责任追究机制,保障全⾯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对公司全⾯风险管理的有效性承担主要责任。
证券公司各业务部门、分⽀机构负责⼈应当全⾯了解并在决策中充分考虑与业务相关的各类风险,及时识别、评估、应对、报告相关风险,并承担风险管理有效性的直接责任。
证券公司应当建⽴健全授权管理体系,确保公司所有部门和分⽀机构在被授予的权限范围内开展⼯作,严禁越权从事经营活动。
通过制度、流程、系统等⽅式,进⾏有效管理和控制,并确保业务经营活动受到制衡和监督。
第六条证券公司应当指定或者任命⼀名⾼级管理⼈员负责全⾯风险管理⼯作(以下统称⾸席风险官)。
⾸席风险官不得兼任或者分管与其职责相冲突的职务或者部门。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2020修正)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2006年7月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85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08年6月2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决定》、2016年6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决定》、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以净资本和流动性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加强证券公司风险监管,督促证券公司加强内部控制、提升风险管理水平、防范风险,根据《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审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计算净资本、风险覆盖率、资本杠杆率、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率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编制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表内外资产总额计算表、流动性覆盖率计算表、净稳定资金率计算表、风险控制指标计算表等监管报表(以下统称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第三条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及计算要求进行动态调整;调整之前,应当公开征求行业意见,并为调整事项的实施作出过渡性安排。
对于未规定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及计算要求的新产品、新业务,证券公司在投资该产品或者开展该业务前,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向中国证监会、公司注册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报告或者报批。
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公司新产品、新业务的特点和风险状况,在征求行业意见基础上确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及计算要求。
第四条中国证监会可以按照分类监管原则,根据证券公司的治理结构、内控水平和风险控制情况,对不同类别公司的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和计算要求,以及某项业务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对证券公司净资本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数据的生成过程及计算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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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以净资本和流动性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加强证券公司风险监管,督促证券公司加强内部控制、提升风险管理水平、防范风险,根据《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审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计算净资本、风险覆盖率、资本杠杆率、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率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编制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表内外资产总额计算表、流动性覆盖率计算表、净稳定资金率计算表、风险控制指标计算表等监管报表(以下统称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第三条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及计算要求进行动态调整;调整之前,应当公开征求行业意见,并为调整事项的实施作出过渡性安排。
对于未规定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及计算要求的新产品、新业务,证券公司在投资该产品或者开展该业务前,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向中国证监会、公司注册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报告或者报批。
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公司新产品、新业务的特点和风险状况,在征求行业意见基础上确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及计算要求。
第四条中国证监会可以按照分类监管原则,根据证券公司的治理结构、内控水平和风险控制情况,对不同类别公司的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和计算要求,以及某项业务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对证券公司净资本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数据的生成过程及计算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监管需要,要求证券公司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进行审计。
第六条证券公司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符合自身发展战略需要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证券公司应当将所有子公司以及比照子公司管理的各类孙公司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强化分支机构风险管理,实现风险管理全覆盖。
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应当包括可操作的管理制度、健全的组织架构、可靠的信息技术系统、量化的风险指标体系、专业的人才队伍、有效的风险应对机制。
证券公司应当任命一名具有风险管理相关专业背景、任职经历、履职能力的高级管理人员为首席风险官,由其负责全面风险管理工作。
第七条证券公司应当根据自身资产负债状况和业务发展情况,建立动态的风险控制指标监控和资本补足机制,确保净资本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在任一时点都符合规定标准。
证券公司应当在发生重大业务事项及分配利润前对风险控制指标进行压力测试,合理确定有关业务及分配利润的最大规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压力测试机制,及时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及监管部门要求,对公司风险控制指标进行压力测试。
压力测试结果显示风险超过证券公司自身承受能力范围的,证券公司应采取措施控制业务规模或降低风险。
第八条证券公司应当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年度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进行审计。
第九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应当勤勉尽责,对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计,并发表恰当的审计意见。
第二章净资本及其计算第十条证券公司净资本由核心净资本和附属净资本构成。
其中:核心净资本=净资产-资产项目的风险调整-或有负债的风险调整-/+中国证监会认定或核准的其他调整项目。
附属净资本=长期次级债×规定比例-/+中国证监会认定或核准的其他调整项目。
第十一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计算净资本。
第十二条证券公司计算核心净资本时,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项目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要求公司专项说明资产减值准备提取的充足性和合理性。
有证据表明公司未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公司整改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证券公司应当根据公司期末或有事项的性质(如未决诉讼、未决仲裁、对外提供担保等)、涉及金额、形成原因和进展情况、可能发生的损失和预计损失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对于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公司的或有事项,应当确认预计负债;对于未确认预计负债,但仍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公司的或有事项,在计算核心净资本时,应当作为或有负债,按照一定比例在净资本中予以扣减,并在净资本计算表的附注中披露。
第十四条证券公司对控股证券业务子公司出具承诺书提供担保承诺的,应当按照担保承诺金额的一定比例扣减核心净资本。
从事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子公司可以将母公司提供的担保承诺按照一定比例计入核心净资本。
第十五条证券公司向股东或机构投资者借入或发行的次级债,可以按照一定比例计入附属净资本或扣减风险资本准备。
具体规定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第三章风险控制指标标准第十六条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等业务之一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同时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等业务之一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中两项及两项以上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元。
第十七条证券公司必须持续符合下列风险控制指标标准:(一)风险覆盖率不得低于100%;(二)资本杠杆率不得低于8%;(三)流动性覆盖率不得低于100%;(四)净稳定资金率不得低于100%;其中:风险覆盖率=净资本/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100%;资本杠杆率=核心净资本/表内外资产总额×100%;流动性覆盖率=优质流动性资产/未来30天现金净流出量×100%;净稳定资金率=可用稳定资金/所需稳定资金×100%。
第十八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计算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资本准备。
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特定产品或业务的风险特征,以及监督检查结果,要求证券公司计算特定风险资本准备。
市场风险资本准备按照各类金融工具市场风险特征的不同,用投资规模乘以风险系数计算;信用风险资本准备按照各表内外项目信用风险程度的不同,用资产规模乘以风险系数计算;操作风险资本准备按照各项业务收入的一定比例计算。
证券公司可以采取内部模型法等风险计量高级方法计算风险资本准备,具体规定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证券公司经营证券自营业务、为客户提供融资或融券服务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对该项业务的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第二十条证券公司可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在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规定标准的基础上,确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第二十一条中国证监会对各项风险控制指标设置预警标准,对于规定“不得低于”一定标准的风险控制指标,其预警标准是规定标准的120%;对于规定“不得超过”一定标准的风险控制指标,其预警标准是规定标准的80%。
第四章编制和披露第二十二条设有子公司的证券公司应当以母公司数据为基础,编制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监管需要,要求证券公司以合并数据为基础编制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第二十三条证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半年度、年度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签署确认意见。
证券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首席风险官、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月度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签署确认意见。
在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上签字的人员,应当保证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对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内容持有异议的,应当在报表上注明自己的意见和理由。
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应当至少每半年经主要负责人、首席风险官签署确认后,向公司全体董事报告一次公司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的具体情况和达标情况;证券公司应当至少每半年经董事会签署确认,向公司全体股东报告一次公司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的具体情况和达标情况,并至少获得主要股东的签收确认证明文件。
净资本指标与上月相比发生20%以上不利变化或不符合规定标准时,证券公司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全体董事报告,1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全体股东报告。
第二十五条证券公司应当在每月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月度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派出机构可以根据监管需要,要求辖区内单个、部分或者全部证券公司在一定阶段内按周或者按日编制并报送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第二十六条证券公司的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与上月相比发生不利变化超过20%的,应当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说明基本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二十七条证券公司的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达到预警标准或者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应当分别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个、1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说明基本情况、问题成因以及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和期限。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证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了保留意见、带强调事项段或其他事项段无保留意见的,证券公司应当就涉及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涉及事项不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规则等有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要求证券公司说明该事项对公司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的影响。
涉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规则等有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要求证券公司限期纠正、重新编制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证券公司未限期纠正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认定其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低于规定标准。
第二十九条证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认定其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低于规定标准。
第三十条证券公司未按照监管部门要求报送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或者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漏报以及虚假报送情况,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情况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责令处分有关人员等监管措施。
第三十一条证券公司净资本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派出机构应当责令公司限期改正,在5个工作日制定并报送整改计划,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证券公司未按时报送整改计划的,派出机构应当立即限制其业务活动。
整改期内,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区别情形,对证券公司采取下列措施:(一)停止批准新业务;(二)停止批准增设、收购营业性分支机构;(三)限制分配红利;(四)限制转让财产或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证券公司整改后,经派出机构验收符合有关风险控制指标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有关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