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证券公司风险限额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行为,保障公司资金安全、稳健经营,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风险限额管理原则1. 风险控制原则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应当遵守风险管理原则,加强对各项风险的监控和管理,做好风险控制工作。
2. 限额分级原则对不同风险因素设定不同的限额,并根据级别建立一套分级的限额管理体系,层层递进、错位控制。
3. 风险分散原则在风险控制的时候,应该多元化投资,分散风险。
4. 风险回避原则在风险评估结果显示风险过大时,及时调整风险控制措施,规避风险。
三、风险限额分类1. 市场风险限额市场风险包括证券市场波动风险、外汇市场汇率波动风险等,应当制定相应的市场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2. 信用风险限额信用风险是指对方方履约能力的评估不足,导致可能无法收回应收债款或其他应收权益,应当制定相应的信用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3. 操作风险限额操作风险是指因内部人员失误或违规操作导致的风险,包括交易结算风险、系统风险等,应当制定相应的操作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4. 流动性风险限额流动性风险是指因公司资金不足或者市场庄家操纵导致资金紧张,无法按时履行偿付义务,应当制定相应的流动性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四、风险限额管理具体制度1. 市场风险限额管理(1) 持仓限额管理:公司应当设定各种证券品种的持仓限额,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市场风险情况适时调整。
(2) 风险敞口管理:公司应当设定市场风险敞口限额,对于超过限额的风险敞口应当采取及时止损措施。
(3) 组合风险管理:公司应当对于不同的投资策略和产品组合设置不同的市场风险限额,以及对于不同类型的交易客户设置不同的市场风险限额。
2. 信用风险限额管理(1) 客户信用额度管理:公司应当对于不同的客户设置不同的信用额度,及时调整客户信用额度以应对市场变化。
(2) 对手方信用风险管理:公司应当对于不同的对手方设置不同的信用风险限额,及时调整对手方信用风险限额以应对市场变化。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主要是为了确保公司有能力承担各种风险并保持健康的运营,保护客户利益及公司自身利益。
风险控制指标通常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操作风险等方面,下面将对每个方面做一个详细的介绍。
市场风险是证券公司面临的一个主要风险,一般包括资产价格风险和利率风险。
资产价格风险是指证券公司持有的各类资产在市场上价格波动导致的风险。
为了控制这一风险,证券公司应该设定止盈止损规则,确定资产持有的最大限度,以及设定合适的调整机制。
同时,证券公司还应该进行市场周期的监测,制定相应的政策应对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证券公司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对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不足导致的损失。
为了控制信用风险,证券公司需要根据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并设置相应的信用额度。
此外,还应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制度,包括监控交易对手的信用变化、及时调整信用额度等。
流动性风险是指证券公司在资金流动性方面所面临的风险。
证券公司需要确保有足够的现金和其他流动性资产来满足业务需求,以防止资金链断裂。
为此,证券公司需要制定流动性管理计划,并根据流动性需求建立相应的流动资产储备。
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流程不规范、控制不力、操作失误等原因导致的风险。
为了控制操作风险,证券公司需要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包括合规部门的设置、内部审计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等。
此外,定期组织员工进行风险管理培训,提高员工的风险意识和操作水平。
除了上述风险控制指标外,证券公司还应该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和风险情况,设计和开展相应的风险控制指标。
比如,对于股票经纪业务而言,可以设定交易成本控制指标和成交量风险指标;对于资产管理业务而言,可以设定回报风险和流动性风险指标等。
总之,证券公司需制定一套全面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以确保公司能够合理识别、衡量和管理各类风险。
这将有助于提高证券公司的风险管理水平,保护客户和公司自身的利益,确保公司的健康运营。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2016修正)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2016修正)【法规类别】证券公司与业务管理【发文字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5号【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6.06.16【实施日期】2016.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2006年7月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85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08年6月2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决定》、2016年6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以净资本和流动性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加强证券公司风险监管,督促证券公司加强内部控制、提升风险管理水平、防范风险,根据《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审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计算净资本、风险覆盖率、资本杠杆率、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率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编制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表内外资产总额计算表、流动性覆盖率计算表、净稳定资金率计算表、风险控制指标计算表等监管报表(以下统称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第三条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及计算要求进行动态调整;调整之前,应当公开征求行业意见,并为调整事项的实施作出过渡性安排。
对于未规定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及计算要求的新产品、新业务,证券公司在投资该产品或者开展该业务前,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向中国证监会、公司注册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报告或者报批。
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公司新产品、新业务的特点和风险状况,在征求行业意见基础上确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及计算要求。
第四条中国证监会可以按照分类监管原则,根据证券公司的治理结构、内控水平和风险控制情况,对不同类别公司的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和计算要求,以及某项业务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进行动态调整。
证券公司自营业务风险控制指标

证券公司自营业务风险控制指标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壮大,证券公司自营业务也逐渐成为其盈利的重要来源之一。
然而,自营业务所涉及的风险也在不断增加,制定和实施有效的风险控制指标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证券公司自营业务的定义、风险类型、风险控制指标的设置及实施等方面展开论述,以期帮助读者对证券公司自营业务风险控制指标有更深入的了解。
一、证券公司自营业务的定义1. 证券公司自营业务指的是证券公司利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交易、资产管理和投资活动的业务。
其主要包括股票、债券、衍生品等金融工具的交易,以及资金投资、资产管理等活动。
二、证券公司自营业务的风险类型2. 证券公司自营业务所涉及的风险类型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
3. 市场风险是指证券公司在自营交易中由于市场波动导致投资损失的风险。
4. 信用风险是指证券公司在自营业务中与交易对手签订的合约无法履行而产生的损失。
5. 操作风险是指证券公司在自营业务中由于操作失误或系统故障导致的损失。
6. 流动性风险是指证券公司在自营业务中由于资金流动性不足而无法及时满足交易结算需求的风险。
三、证券公司自营业务风险控制指标的设置7. 为有效控制证券公司自营业务的风险,需要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
8. 应建立市场风险控制指标,包括价值-at-风险(VaR)、成交量风险限额等,以衡量证券公司在自营交易中所面临的市场风险。
9. 应建立信用风险控制指标,包括对交易对手信用等级的要求、交易规模的限制等,以控制证券公司在自营交易中的信用风险。
10. 再次,应建立操作风险控制指标,包括设置操作流程、制定操作规范等,以防范证券公司在自营交易中的操作风险。
11. 应建立流动性风险控制指标,包括资金流动性需求的预测、资金管理的可行性分析等,以保障证券公司在自营交易中的流动性风险。
四、证券公司自营业务风险控制指标的实施12. 在建立了风险控制指标体系的基础上,证券公司需要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流程,确保风险控制指标的有效实施。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标准证券公司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其风险控制工作至关重要。
风险控制指标是评估证券公司风险状况的重要工具,合理的指标标准可以帮助证券公司及时发现和应对风险,保障公司稳健经营。
本文将就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标准进行探讨。
首先,证券公司的风险控制指标应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多个方面。
市场风险是指证券公司在证券交易和投资活动中受到的市场行情波动风险,应当关注公司投资组合的市场价值波动情况,确保公司不因市场波动而出现较大损失。
信用风险是指证券公司在交易和结算过程中,因交易对手方违约而造成的损失,应当关注公司与客户、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操作风险是指证券公司在日常运营中受到的内部操作风险,应当关注公司内部流程的规范性和有效性,防范操作风险引发的损失。
其次,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应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科学性是指指标标准应当符合金融市场的实际情况,能够准确反映公司的风险状况。
可操作性是指指标标准应当具有可操作性,能够为公司提供明确的风险控制目标和依据,指导公司的风险管理工作。
例如,市场风险指标可以包括价值-at-风险(VaR)和条件风险,信用风险指标可以包括信用评级和违约概率,操作风险指标可以包括内部控制有效性和交易流程规范性等。
最后,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标准的建立应当注重动态性和灵活性。
动态性是指指标标准应当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司经营状况进行动态调整,及时反映公司的风险状况。
灵活性是指指标标准应当具有一定的灵活性,能够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避免盲目套用标准导致风险控制不当。
例如,证券公司可以根据不同的投资组合和交易对手方制定不同的风险控制指标标准,灵活应对不同的风险情况。
综上所述,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标准的建立对于公司的稳健经营至关重要。
指标标准应当全面反映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多个方面,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同时具有一定的动态性和灵活性。
证券公司风险管理办法5篇

证券公司风险管理办法5篇证券公司风险管理办法怎么写?证券也被称为书据、书证。
但随着经济的飞速前进,尤其是电子技术和信息网络的发展,现代社会出现了证券的“无纸化”,证券投资者已几乎不再拥有任何实物券形态的证券,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证券公司风险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风险管理办法篇11.全面实行分类监管,形成有效的日常监管体制。
抓紧完善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控指标体系和分类标准。
根据风险程度、内控水准、财务实力等指标,对证券公司实行分类监管。
对经纪、承销、自营、资产管理和财务顾问等业务实行牌照管理和规模控制。
20________年内重点做好一、二类公司的评审工作,20________年6月前公布证券公司净资本规则和风险监控指标体系。
狠抓监管制度的落实,持续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监管,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使证券公司走上规范、健康发展的轨道。
2.完善自营业务的内外部监控机制。
进一步落实自营业务专用席位制度和账户报备要求,提高证券交易所一线实时监控能力,及时发现和遏制证券公司“做庄控盘”行为。
2 0________年8月底前公布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全面完善自营业务的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制度。
3.加强对高管人员和股东的监管,规范高管和股东行为。
落实《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全面实施以责任追究为主线的事先审核、专业测试、任职承诺、持续记录、违规处罚、年度考核、离任审计制度。
20________年底前对所有在职和拟任高管人员进行一次强制轮训和专业测试,要求限期达标,不能达标的限期离任。
按照《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进一步规范股东行为,在准入环节采取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意见书、监管机关聆讯、查询相关征信系统等措施,加强资质审查和诚信调查。
4.积极推动证券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综合运用审核和日常监管等手段,督促证券公司认真落实《公司法》、《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和规章,进一步完善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规范股东与公司以及公司与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关系,确保股东、董事和监事正确有效地行使对公司事务的知情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切实落实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对公司及其客户的诚信责任,建立健全内部激励约束机制,真正做到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和效率良好。
《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25日中证协【】36号

《证券公司全⾯风险管理规范》25⽇中证协【】36号附件1证券公司全⾯风险管理规范第⼀条为加强和规范证券公司全⾯风险管理,增强核⼼竞争⼒,保障证券⾏业持续稳健运⾏,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律规则,制定本规范。
第⼆条本规范所称全⾯风险管理,是指证券公司董事会、经理层以及全体员⼯共同参与,对公司经营中的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信⽤风险、操作风险等各类风险,进⾏准确识别、审慎评估、动态监控、及时应对及全程管理。
第三条证券公司应当建⽴健全与公司⾃⾝发展战略相适应的全⾯风险管理体系。
全⾯风险管理体系应当包括可操作的管理制度、健全的组织架构、可靠的信息技术系统、量化的风险指标体系、专业的⼈才队伍、有效的风险应对机制以及良好的风险管理⽂化。
第四条证券公司应当制定并持续完善风险管理制度,明确风险管理的⽬标、原则、组织架构、授权体系、相关职责、基本程序等,并针对不同风险类型制定可操作的风险识别、评估、监测、应对、报告的⽅法和流程。
证券公司应当通过评估、稽核、检查等⼿段保证风险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
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当明确董事会、经理层、各部门及分⽀机构履⾏全⾯风险管理的具体职责、程序及报告路径,建⽴与风险管理效果挂钩的绩效考核及责任追究机制,保障全⾯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对公司全⾯风险管理的有效性承担主要责任。
证券公司各业务部门、分⽀机构负责⼈应当全⾯了解并在决策中充分考虑与业务相关的各类风险,及时识别、评估、应对、报告相关风险,并承担风险管理有效性的直接责任。
证券公司应当建⽴健全授权管理体系,确保公司所有部门和分⽀机构在被授予的权限范围内开展⼯作,严禁越权从事经营活动。
通过制度、流程、系统等⽅式,进⾏有效管理和控制,并确保业务经营活动受到制衡和监督。
第六条证券公司应当指定或者任命⼀名⾼级管理⼈员负责全⾯风险管理⼯作(以下统称⾸席风险官)。
⾸席风险官不得兼任或者分管与其职责相冲突的职务或者部门。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2020修正)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2006年7月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85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08年6月2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决定》、2016年6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决定》、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以净资本和流动性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加强证券公司风险监管,督促证券公司加强内部控制、提升风险管理水平、防范风险,根据《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审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计算净资本、风险覆盖率、资本杠杆率、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率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编制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表内外资产总额计算表、流动性覆盖率计算表、净稳定资金率计算表、风险控制指标计算表等监管报表(以下统称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第三条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及计算要求进行动态调整;调整之前,应当公开征求行业意见,并为调整事项的实施作出过渡性安排。
对于未规定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及计算要求的新产品、新业务,证券公司在投资该产品或者开展该业务前,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向中国证监会、公司注册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报告或者报批。
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公司新产品、新业务的特点和风险状况,在征求行业意见基础上确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及计算要求。
第四条中国证监会可以按照分类监管原则,根据证券公司的治理结构、内控水平和风险控制情况,对不同类别公司的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和计算要求,以及某项业务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对证券公司净资本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数据的生成过程及计算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证券公司风险的监管,督促证券公司加强内部控制,防范风险,根据《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公司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风险控制指标和中国证监会制定的《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规则》编制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并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注册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需要,要求设有子公司的证券公司提供以合并数据为基础编制的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第三条证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半年度、年度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证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月度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在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上签字的人员,应当保证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对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内容持有异议的,应当注明自己的意见和理由。
第四条证券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应至少每半年向公司全体股东报告一次公司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具体情况和达标情况,并获得股东的签收确认证明文件。
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在每月前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上月的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并抄报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业协会。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需要,要求证券公司按周或按日编制并报送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第六条证券公司应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年度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进行审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需要,要求证券公司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月度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进行审计。
第七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应当勤勉尽责,对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章风险控制指标标准第八条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业务的,其净资产不得低于人民币5千万元,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千万元。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至第(七)项业务之一的,其净资产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千万元。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业务,同时经营第(五)项的,其净资产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千万元。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业务,同时经营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业务之一的,其净资产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元,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至第(七)项业务中两项以上的,以及同时经营第(一)项至第(三)项业务的,其净资产不得低于人民币5亿元,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元。
第九条证券公司经营证券业务的,除应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以下风险控制指标标准:(一)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40%;(二)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8%;(三)净资产与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20%;(四)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100%;(五)对外担保金额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20%。
第十条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的,除应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以下风险控制指标标准:(一)净资本不得低于公司托管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总额的10%;(二)净资本按营业部数量平均折算额(净资本/营业部家数)不得低于1千万元。
第十一条证券公司经营证券自营业务的,除应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以下风险控制指标标准:(一)自营股票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倍;(二)自营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2倍;(三)持有一种股票的市值与该股票总市值的比例不得超过5%;(四)持有一种非股票类证券的市值与该证券总市值的比例不得超过10%。
第十二条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的,除应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以下风险控制指标标准:(一)单项承销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80%;(二)合并承销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300%,且合并股票承销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50%。
第十三条证券公司经营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除应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以下风险控制指标标准:(一)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倍;(二)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20倍;(三)专项资产管理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30倍。
第十四条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的,除应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以下风险控制指标标准:(一)对单个客户融资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二)对所有客户融资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倍;(三)对单个客户融券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四)对所有客户融券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倍。
第十五条中国证监会对各项风险控制指标设臵预警标准,对于规定“不得低于”一定标准的风险控制指标,其预警标准是规定标准的120%;对于规定“不得超过”一定标准的风险控制指标,其预警标准是规定标准的80%。
第三章监管要求与监管措施第十六条证券公司各项风险控制指标应持续符合监管要求,即证券公司每个会计期间的风险控制指标都应符合规定标准。
第十七条证券公司应根据自身的资产负债状况和业务发展情况,建立动态的净资本监控机制和补足机制,确保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在符合监管要求的基础上保持充足、合理的水平。
第十八条证券公司在开展自营、承销、资产管理、融资融券等各项业务及向股东分配利润时,应事先就有关业务及向股东分配利润等事项对公司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的潜在影响进行敏感性分析和压力测试。
第十九条证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或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直接认定其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低于规定标准。
第二十条证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或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了保留意见或带有说明段无保留意见的,证券公司应就涉及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涉及事项不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规则等有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要求证券公司说明该事项对公司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的影响;涉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规则等有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要求证券公司限期纠正、重新编制净资本计算表;证券公司未限期纠正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直接认定其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低于规定标准。
第二十一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证券公司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数据的计算与生成过程及计算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第二十二条证券公司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与上月相比变化超过20%的,应当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书面报告,说明基本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二十三条证券公司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预警标准或规定标准的,应当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书面报告,说明基本情况、问题成因以及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和期限;同时,证券公司应当在该情形消除的次日,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预警标准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审慎监管原则区别情形采取以下监管措施:(一)下发监管关注函并抄送公司主要股东,要求公司对潜在风险和控制措施作出说明;(二)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公司采取限制高风险业务规模、调整资产负债结构等措施提高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水平;(三)要求公司在进行重大业务决策时,至少提前五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专门报告,说明有关业务对公司财务状况和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的影响;(四)责令公司增加内部合规检查的频率,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五)其他监管措施。
第二十五条证券公司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审慎监管原则区别情形采取以下监管措施:(一)下发整改通知书并抄送公司主要股东,责令公司限期整改;(二)停止批准增设、收购营业性分支机构;(三)停止批准新业务;(四)限制分配红利;(五)限制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利;(六)限制转让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七)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八)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九)限制公司业务活动,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十)其他监管措施。
第二十六条证券公司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逾期未改正的,中国证监会将依法采取以下监管措施:(一)认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不适当人选;(二)撤销公司有关业务许可;(三)责令公司停业整顿;(四)责令公司关闭。
第四章罚则第二十七条证券公司拒不报送或者提供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等资料,或者报送、提供的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等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将依法给予处罚。
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视情节轻重,采取监管谈话、警示或公开警示、记入诚信档案、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和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八条会计师事务所未勤勉尽责,导致经审计的净资本计算表或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将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罚。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视情节轻重,采取监管谈话、警示或公开警示、记入诚信档案等监管措施和依法给予处罚。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有关用语定义如下:(一)负债、流动负债是指公司的对外负债,不含代买卖证券款;资产、流动资产是指公司自身的资产,不含客户资产。
(二)自营股票规模是指证券公司的股票投资按成本价计算的金额;自营业务规模是指证券公司的金融产品投资按成本价计算的金额,基本计算公式为:自营业务规模=股票投资成本+衍生产品投资成本+基金投资成本+债券投资成本。
(三)单项承销业务规模是指证券公司为一家发行人承担包销义务的承销金额;合并承销业务规模是指证券公司同时为多家发行人承担包销义务的承销金额合计,“同时”是指多家发行人的发行期有交叉、且发行尚未结束。
(四)资产管理业务规模是指证券公司接受委托进行管理的本金合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