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发布研究报告行为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
证券研究报告是投资者了解证券市场、分析公司情况和做出投资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为规范发行证券研究报告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证监会发布了《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
以下是对该规定的简要介绍。
该暂行规定总共包括了五个章节。
第一章对证券研究报告的定义作出了明确规定,指出证券研究报告是关于证券市场和相关公司的分析、预测和研究结果,并提供投资建议的文件。
第二章从证券研究报告的编写要求方面进行了规定。
研究机构应当制定研究报告的编写程序和规范,确保报告的研究方法和数据准确可靠。
同时,研究报告不得包含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或者具有误导性的陈述。
第三章规定了研究报告的发布和传播要求。
研究机构发布研究报告前应将报告内容报备相关机构,并确保报告内容准确、完整。
同时,研究报告的传播方式应当以书面形式为主,尽量避免使用电子邮件等易于修改和传播的方式。
第四章对研究机构内部控制要求进行了规定,包括研究人员的独立性、机构内部信息管理和交易行为等。
研究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控制度,确保研究报告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第五章规定了研究机构的责任和投资者的权益保护。
研究机构应当对研究报告的内容负责,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投资者对研究报告的使用应当注意该报告的局限性并做出独立判断。
总的来说,《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从研究报告的编写、发布、传播、内部控制和责任等方面对研究机构进行了规范。
这一规定的出台对于提高证券研究报告的质量和准确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证券投资分析》讲义第九章 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与证券分析师、证券投资顾问

第九章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与证券分析师、证券投资顾问第一节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一、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界定(1)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是指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对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价值、市场走势或者相关影响因素进行分析,形成证券估值、投资评级等投资分析意见,制作证券研究报告,并向客户发布的行为。
基本原则是合法原则,独立、客观、公平、审慎原则。
(2)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是指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接受客户委托,按照约定,向客户提供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投资建议服务,辅助客户作出投资决策,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经营活动。
基本原则是守法合规、诚实信用、忠实客户利益。
二、我国证券分析师与投资顾问的基本内涵(一)证券分析师我国的证券分析师是指那些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的从事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人员。
(二)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应当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
证券投资顾问不得同时注册为证券分析师。
三、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区别和联系区别,主要体现在下述方面。
(一)立场不同证券投资顾问基于特定客户的立场,遵循忠实客户利益原则,向客户提供适当的证券投资建议;证券分析师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对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价值进行研究分析,撰写发布研究报告。
(二)服务方式和内容不同证券投资顾问在了解客户的基础上,依据合同约定,向特定客户提供适当的、有针对性的操作性投资建议,关注品种选择、组合管理建议以及买卖时机等;证券研究报告操作上向不特定的客户发布,提供证券估值等研究成果,关注证券定价,不关注买卖时机选择等具体的操作性投资建议。
(三)服务对象有所不同证券投资顾问一般服务于普通投资者,强调针对客户类型、风险偏好等提供适当的服务;证券研究报告一般服务于基金、QFII等能够理解研究报告和有效处理有关信息的专业投资者,强调公平对待证券研究报告接收人。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研究业务合规管理实施细则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研究业务合规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研究业务流程,确保证券研究业务合规开展、研究人员合规执业,提高证券研究工作的合规性,根据《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证券研究业务的合规管理应遵守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研究发展中心合规管理,以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范、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等为依据,合法合规开展。
(二)客观公正原则:研究发展中心员工一视同仁,开展研究业务各个环节均受本细则管理。
(三)全员全面原则:在研究业务个体行为和整体业务流程管控上,通过全面审核与管理,使合规管理工作覆盖部门各项业务、各个研究团队、各位员工,贯穿研究报告(撰写、发布、留存等)、研究活动(调研、路演、会议等)、流程处理等各个环节。
(四)实用有效原则:合规管理实施应从研究业务正常开展的实际情况出发,兼顾业务开展的需要和合规管理的需要,强化相关合规管理工作的可操作性,提高合规管理的有效性。
(五)合规与实践相结合原则:在进行合规管理时,在依据法律法规的基础上,重视研究业务的实际需要,强调制度与实践相结合,提高业务效率和安全性。
(六)廉洁从业原则:在进行合规管理时,在依据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加强研究人员廉洁从业管理和职业道德建设,加强廉洁从业教育培训工作,提升研究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准。
第二章部门合规管理体系第三条研究发展中心合规管理体系由部门负责人牵头,下设合规经理对研究报告、研究活动、研究人员等进行合规管理。
第四条研究发展中心负责人为部门合规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对部门合规管理的有效性承担责任;合规经理及风控人员在研究发展中心管理团队领导下,组织团队对部门研究业务流程及研究人员执业行为进行合规管理,建立合规档案,记录各项业务合规审查发现的问题,并作为员工考核、评优、晋级的重要参考依据;研究团队负责人对所在团队合规管理的有效性承担责任;全体员工对本人开展研究业务工作的合规有效性承担责任。
2022证券从业资格证《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押题练习试题 含答案

2022证券从业资格证《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押题练习试题含答案考试须知:1、考试时间:120分钟,本卷满分为100分。
2、请首先按要求在试卷的指定位置填写您的姓名、准考证号等信息。
3、请仔细阅读各种题目的回答要求,在密封线内答题,否则不予评分。
姓名:______考号:______一、单项选择题(共50小题,每题1分,共50分)1、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不包括()。
A.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B.持有公司4%股份的股东C.发行人控股的公司D.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2、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同类资产相比存在显著差异,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原因及对发行人()的累计影响。
A.期间费用B.净利润C.成本D.收入3、关于证券公司从业人员持有股票的相关规定,说法错误的有()。
A.从业人员不得直接买卖股票B.从业人员不得化名买卖股票C.从业人员可以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D.从业人员不得借他人名义持有股票4、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开展“荐股软件”销售,应将营销宣传资料报()备案。
A.证券交易所B.住所地证监局C.证监会D.住所地证监局和中国证券业协会5、下列不属于证券公司首席信息官的任职条件的有()。
A.从事信息相关工作20年以上,其中从事证券基金行业信息技术相关的工作不少于3年。
B.从事信息相关工作10年以上,从事证券基金行业信息技术相关的工作不少于3年。
C.证券监管机构、证券基金业自律组织任职8年以上。
D.最近3年未被金融监管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或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
6、证券公司承销或者代理买卖未经核准擅自公开发行的证券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A.发行人的控股股东B.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C.发行人的法定代表人D.发行人7、()是指经核准的基金份额总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基金份额可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交易,但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的基金。
A.开放式基金B.封闭式基金C.公司型基金D.契约型基金8、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不包括()。
证券从业及专项《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复习题集(第5029篇)

2019年国家证券从业及专项《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证券公司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从事推荐业务,应具备的条件不包括( )。
A、具备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资格B、配备开展经纪业务必要人员C、设立推荐业务专门部门,配备合格专业人员D、建立尽职调查制度、工作底稿制度、内核工作制度、持续督导制度及其他推荐业务管理制度>>>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3章>第8节>证券公司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业务【答案】:B【解析】:证券公司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从事推荐业务应具备下列条件:具备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资格;设立推荐业务专门部门,配备合格专业人员;建立尽职调查制度、工作底稿制度、内核工作制度、持续督导制度及其他推荐业务管理制度;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公司的子公司具备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可以申请从事推荐业务,但不得与子公司同时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从事推荐业务。
配备开展经纪业务必要人员是证券公司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从事经纪业务应具备的条件。
2.下面有关私募类金融产品宣传推介材料,说法正确的是( )。
①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应由私募基金股管理人制作并使用②除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募集的基金销售机构可以使用推介材料向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外,其他任何机构不得使用推介材料③私募基金募集机构包括向投资者销售费发行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④募集材料应该揭露投资风险A、①③B、①②④C、②③④D、①②③④>>>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3章>第9节>代销金融产品业务【解析】: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的规定,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应由私募基金管理人制作并使用,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对其基金推介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除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募集的基金销售机构可以使用推介材料向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外,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使用、更改、变相使用私募基金推介材料。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规范》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21.05.15•【文号】中证协发〔2021〕115号•【施行日期】2021.05.1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证券公司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规范》的通知中证协发〔2021〕115号各会员单位:为全面深入贯彻新《证券法》要求,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投资者保护工作的指导,规范证券公司的业务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了《证券公司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规范》,经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证券公司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规范中国证券业协会2021年5月15日附件证券公司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证券公司向投资者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行为(以下简称产品和服务),督促证券公司积极开展投资者保护活动,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政策文件,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证券公司开展与下列业务相关的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适用本规范。
(一)向投资者销售产品;(二)以投资者买入产品为目的提供证券经纪、投资顾问(投资咨询)、融资融券、资产管理、柜台交易等直接或间接面向投资者的服务;(三)与上述第一、二项业务相关的营销宣传和投资者信息保护。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是指证券公司建立完善投资者权益保护相关管理机制和制度流程,规范对投资者提供产品和服务的行为,畅通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渠道,依法妥善处理投资者投诉纠纷等活动,以推动实现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业务往来的各个环节得到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对待。
第四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法对证券公司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进行自律管理。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
导言:
证券研究报告是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
作为金融机构或研究机构的从业人员,发布证券研究报告需要遵守一系列的执业规范,以确保信息的透明度和客观性。
本文将探讨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一些基本规范和要求。
一、信息收集和核实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第一步是收集和核实相关信息。
研究人员应确保所收集的信息来源真实可靠,并对其进行充分核实。
不得以误导性的方式获取信息,也不得依赖未经验证的消息来源。
在信息收集过程中,研究人员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严格保护投资者利益。
所有关于证券的信息应该详尽全面,不得有任何虚假陈述或遗漏重要信息的情况。
二、独立性和客观性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重要原则之一是独立性和客观性。
研究人员应确保自身利益不会影响研究结果。
他们不应受到任何潜在利益冲突的影响,例如与被研究公司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利益关系。
研究人员在编写研究报告时应以客观的态度进行分析和评估,不受外部干扰。
研究结论应基于充分的信息和数据,而不是主观猜测或个人意见。
三、风险揭示和免责声明
研究报告应向投资者明确揭示相关证券的风险因素。
研究人员应全面评估证券的市场风险、行业风险和特定公司的风险,并在报告中以适当的方式对其进行揭示。
投资者需要清楚了解投资所涉及的风险,并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此外,研究报告还应包含免责声明,说明研究人员不对报告中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投资者需要认识到研究报告只是一种参考工具,自己需进行更全面的调研和分析。
四、定期更新和沟通。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行为指引》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行为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24.05.24•【文号】中证协发〔2024〕96号•【施行日期】2024.05.2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证券公司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行为指引》的通知中证协发〔2024〕96号各证券公司:为加强对证券公司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执业行为自律管理,中国证券业协会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证券公司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行为指引》。
目前该指引已经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请各公司遵照执行。
附件:1.证券公司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行为指引2.关于《证券公司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行为指引》的起草说明中国证券业协会2024年5月24日证券公司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行为指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执业行为,提升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证券公司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以下简称“投价报告”)应当遵守独立、客观、专业、审慎、公平、诚信的基本原则,加强对证券分析师与投资银行业务部门人员、证券发行与承销部门人员、发行人交流等合规管理,防范利益冲突。
第三条证券公司应当在投价报告专项内部管理制度中明确本指引的相关要求,保证证券分析师撰写投价报告的独立性。
第四条证券公司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委托具有证券投资咨询资格的母公司或子公司,或者委托其他承销团成员撰写投价报告的,应当与受托方签订专门的委托协议,约定委托方和受托方各自的权利义务,约定委托方和受托方均需要遵守《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及本指引中关于撰写、提供投价报告的规范要求。
第五条采用承销团承销的项目,担任保荐人的主承销商之外承销团其他成员如需撰写投价报告,应独立决定,不得受利益相关方影响或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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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发布研究报告行为等有关事项的
通知
证券公司发布研究报告是证券公司开展投资咨询业务的重要形式,也是证券公司向客户提供服务的基本内容。
证券公司发布研究报告行为对于引导价值投资、推动合理定价等具有重要作用。
证券公司通过发布研究报告、参与媒体证券节目等活动开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比较普遍。
监管中发现,个别证券公司对员工管理不严,对分析师发布研究报告、参与媒体证券节目管理不善,甚者违规买卖股票。
根据中国证监会通知,为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发布研究报告、参与媒体证券节目等行为,严格执行《证券法》禁止证券公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的规定,现转发相关要求如下:
一、各证券公司应当严格按照《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证券期货信息传播管理的若干规定》、《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关于规范面向公众开展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规要求,规范研究报告发布行为,加强对参与媒体证券节目的管理,严禁操纵证券价格、利益输送、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以及误导投资者的行为。
二、各证券公司发布研究报告、参与媒体证券节目,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诚信、专业原则,发表宏观经济、行业分析、市场走势等意见,审慎发表具体证券品种的分析意见。
不得传播虚假、片面、误导性信息,不得对证券价格的涨跌或者市场走势作出确定性的判断。
三、各证券公司发布研究报告,应当在报告首页注明证券公司名称、分析师姓名和执业证书编号、发布时间(含首次发布时间),并标注“研究报告”字样。
四、各证券公司应当健全研究报告撰写及发布的管理制度,加强研究报告发布的合规管理,做好人员资质、跨墙行为、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审查和监控,重点防范利益输送、传播虚假不实信息、无资格执业和违规执业等问题,做好研究报告档案管理工作。
五、各证券公司应当认真履行参与广播电视等媒体证券节目的内部审批程序,确保参与媒体证券节目的人员具备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事先向我局报备拟参与媒体证券节目情况,按月通过机构监管综合信息系统(CISP)综合监管报表C6-1 表,简要列报参与媒体节目情况。
参与的媒体证券节目应当以显著、清晰的方式进行风险提示,并公示证券公司名称、分析师姓名及执业证书号码,不得在证券节目中播出联系方式等客户招揽内容。
六、各证券公司应当继续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充分发挥证券公司及营业部作用,提醒投资者防范非法证券活动风险,履行社会责任。
对存在假冒证券公司名义设立非法网站,非法从事证券活动或者进行证券欺诈的,各证券公司应当做好维权工作,加强信息监测,及时采取截屏等方式固化证据,向公安机关报案,协调关闭非法网站。
必要时通过公司网站、短信平台等方式提醒公司客户防范各类非法证券活动风险,并通过指定证券报刊予以公开澄清。
七、各证券公司应当加强员工管理,强化电脑交易系统监控,禁止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股票。
各证券公司应认真落实本通知各项要求,并做好发布研究报告、参与媒体证券节目、违规买卖股票等自查自纠工作,于2010年4月30日前上报自查整改报告,并视自查结果同时申请责任减免。
我局将于公司自查整改报告上报后安排专项检查,在公司自查整改报告外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将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并纳入分类评价。
特此通知
二○一○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