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测防治水现场安全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地测防治水现场安全管理制度模版

地测防治水现场安全管理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1.1 目的和依据地测防治水现场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目的是保障工作人员在防治水工作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规范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确保防治水工作的顺利进行。
本制度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1.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地测防治水现场的所有工作人员,包括工程师、技术人员、施工人员等。
第二章安全责任2.1 责任划分2.1.1 项目经理负责对整个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统筹和监督,确保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
2.1.2 施工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相关安全管理制度,保证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
2.1.3 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管理制度,自觉做好个人安全防护工作。
2.2 安全培训2.2.1 所有工作人员在进入现场之前,需参加安全培训,并经过考核合格。
2.2.2 定期开展安全培训,提升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2.3 安全检查2.3.1 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确保现场安全。
2.3.2 重大风险工作岗位进行专项安全检查,确保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
第三章安全措施3.1 现场布局3.1.1 制定合理的施工现场布局图,保证各工区之间及道路的通畅,并标示安全警示标志。
3.1.2 确保现场设施的完好,防止设备故障造成安全事故。
3.2 安全防护3.2.1 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包括安全帽、防护手套、防护眼镜等,并进行合理使用和保养。
3.2.2 组织工作人员进行定期体检,确保身体健康。
3.3 动火作业3.3.1 动火作业需申请审批,并按规定的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3.3.2 严禁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动火作业。
3.4 用电安全3.4.1 严格按照电气安全操作规程进行用电作业,确保用电设备符合安全要求。
3.4.2 禁止私拉乱接电线,避免电气事故的发生。
3.5 高处作业3.5.1 严格遵守高处作业操作规程,佩戴必要的安全带和安全绳,并进行合理使用和保养。
地测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范本(三篇)

地测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地测防治水安全质量的管理,确保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水环境的保护,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管理制度的制定依据《国家地测水环境监测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地测防治水安全质量的监测、评估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定义地测:指地质测量工作,包括地貌测量、大地测量、测量地面控制点等。
防治水:指预防和治理水相关问题,包括河流治理、水资源管理、水环境保护等。
安全质量:指地测防治水工作的结果符合相关标准要求,不会对人体、物质和环境造成危害。
标准化管理:指运用标准和规范进行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监测工作第四条监测内容地测防治水安全质量的监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水资源水质、水环境监测、地下水位监测等。
第五条监测方法地测防治水安全质量的监测方法应符合《国家地测水环境监测规范》等相关规定。
第六条监测频率地测防治水安全质量的监测频率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确保监测数据能够反映实际情况。
第七条监测报告地测防治水安全质量的监测报告应包括监测数据、分析结果、评估意见等,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第三章评估工作第八条评估内容地测防治水安全质量的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水资源合理利用、水环境保护和防治水工程效果评估等。
第九条评估方法地测防治水安全质量的评估方法应符合《国家地测水环境监测规范》等相关规定。
第十条评估报告地测防治水安全质量的评估报告应包括评估结果、问题分析、改进意见等,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第四章管理要求第十一条质量目标地测防治水安全质量的管理应确保相关工作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项目要求。
第十二条责任分工地测防治水安全质量的管理责任应明确确定,各级责任人员要按照职责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监管机制地测防治水安全质量的管理应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包括定期检查、抽查等。
第十四条整改措施对于发现的问题,地测防治水安全质量的管理部门应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并进行跟踪检查,确保问题得到解决。
地测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地测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范文地质测量和水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一、引言地测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是为了保障地质测量和水安全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各项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确保水资源的安全和可持续利用而制定的。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地质测量和水安全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二、管理目标1. 高效利用水资源,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2. 提高地质测量和水安全工作的质量和效益。
3. 保护水环境,防止水源污染。
4. 保障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
三、制度内容1. 职责分工(1)地质测量部门负责地质勘察、地质测量和地质灾害监测。
(2)水安全部门负责水资源保护、水质监测和水安全防治工作。
2. 组织管理(1)建立健全地质测量和水安全工作的组织架构。
(2)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
(3)组织开展培训和技术交流活动,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
(4)建立考核制度,激励和奖励工作表现优秀的人员。
3. 资源管理(1)建立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收集和整理相关数据和资料。
(2)对水资源进行分类管理,合理调配和利用水资源。
(3)建立水资源保护区,划定水源保护范围。
4. 技术标准(1)制定地质测量和水安全的技术标准,规范工作流程。
(2)确保仪器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证测量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负责编制和修订地质测量和水安全的技术规范和规程。
5. 监督检查(1)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对地质测量和水安全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2)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6. 安全管理(1)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
(2)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
7. 环境保护(1)防止污水和废弃物排放到水源地,保护水环境。
(2)建立环境保护制度,对水环境进行监测和评估。
四、监督与责任1. 地质测量和水安全部门负责制定和执行本制度。
2. 监督部门对地质测量和水安全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3. 有关单位和个人要积极配合监督部门的工作,并提供所需资料和信息。
地测防治水现场安全管理制度(5篇)

地测防治水现场安全管理制度为规范地测防治水现场安全管理工作,推进质量标准化水平进一步提高,确保矿井安全生产,特制定我矿地测防治水现场安全管理制度,相关单位务必贯彻执行。
第一条、地质测量与设计、施工、回采等专业口应互相协作、互相配合、互相监督,有关业务联系必须通过委托书、通知书、专题会议等制度进行。
第二条、设计部门需要地质测量部门提供资料时,必须事先联系,提交委托书,并由总工程师签字。
第三条、矿井技术改造、扩建、水平延伸等设计所需地质测量资料,应在设计前两年通知地质测量主管部门,地质测量资料在正式设计前半年交付;第四条、采区设计所需地质测量资料,至少应在设计前二年通知地质测量主管科室,地质测量资料在正式设计前三个月交付;第五条、回采工作面所需地质测量资料,矿地质测量主管科室应在采面掘出来后五天提交;第六条、掘进各种巷道所需的地质测量资料,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地质测量主管科室,地质测量资料在设计前十五天交付;第七条、零星小型设计等所需的地质测量资料,须事先与矿地质测量主管科室联系,商定提交期限。
第八条、重要井巷贯通工程,设计部门应提前向地测部门提供设计图,并在总工程师主持下,通过业务会议共同确定贯通允许差,保证地质测量部门有足够的测算时间。
第九条、地测部门应对设计图纸严格审核设计资料,对影响资源回收或因地质因素设计不合理,计算数据不符,要向设计部门提出,修改后才能计算标定要素,放线施工。
第十条、矿地测主管科室必须向施工区队提供掘进地质说明书,为编写作业规程和施工的地质依据;第十一条、各类巷道开口(包括绞车窝、耳巷、采后掘进),施工单位必须提前三天填写开工卡片或委托书,通知地测部门准备资料,以便按设计要求放线并下达开工通知单,没有开工通知单,未放线而私自开工的。
对施工单位进行____元的罚款。
第十二条、停头和复工也应及时以文字形式通知地测部门。
以便地测部门及时收尺上图。
没有通知书不予放线并且不验收进尺,并对施工单位罚款____元。
地测防治水部管理制度范本(三篇)

地测防治水部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地测防治水工作的管理,维护国家水资源安全,规范部门工作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地测防治水部是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和水资源管理的部门。
本制度适用于地测防治水部的所有工作人员。
第三条地测防治水部的工作原则有政策性、科学性、公正性、便民性、公开性。
第四条地测防治水部的工作任务主要有地质灾害防治、水资源评估与规划、水资源管理与保护、水资源调配与利用等。
第五条地测防治水部设立领导小组,负责制定部门工作计划、年度目标、政策规定等事项。
第六条地测防治水部根据需要设立相关机构,具体职责由各机构书面规定进行管理。
第七条地测防治水部工作人员应遵守《政务行为规范》、《保密条例》等法律法规,遵循职业道德,严守工作纪律,不得违法、违纪。
第八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地测防治水部。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九条地测防治水部的领导小组负责部门的总体规划和决策,监督各机构的工作情况。
第十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机构负责地质灾害预报、防治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制定相关政策、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地质灾害防治技术研究。
第十一条水资源评估与规划工作机构负责水资源评估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制定水资源规划,开展水资源调查研究。
第十二条水资源管理与保护工作机构负责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制定水资源管理标准和监测标准,加强对水资源的保护监督。
第十三条水资源调配与利用工作机构负责水资源调配和利用的组织和协调,制定水资源利用政策和方案。
第十四条各工作机构应按照工作任务和职责,合理组织工作,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定期汇报工作进展。
第十五条工作机构内部应建立科学合理的工作制度,明确工作流程和责任分工,加强内部沟通和协作。
第三章工作流程第十六条地测防治水部根据不同工作任务制定相关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并明确工作要求和工作期限。
第十七条工作流程包括任务接收、任务分派、任务执行、任务报告等环节,每个环节的职责和要求都应明确。
第十八条任务接收环节是指根据工作需要,对来自上级部门或其他机构的工作任务进行接收和确认,并在规定时间内给予反馈。
地测防治水管理制度范本(三篇)

地测防治水管理制度范本是指一套规范地质勘察防治水工程的管理制度,以下是一个可能的范本:1. 目的和范围该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地质勘察防治水工程的有效管理和执行,以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
适用于所有地质勘察防治水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和监测等各个环节。
2. 职责和权限2.1 管理人员应负责制定和修订相关管理文件,落实各项管理措施,并监督工程的执行情况。
2.2 工程设计人员应制定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和标准的设计方案,并确保设计可行性和合理性。
2.3 施工人员应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操作,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2.4 监测人员应根据设计方案,对施工工程进行巡视和监测,及时发现并处理问题。
2.5 各级管理部门应对工程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处理违规行为。
3. 文件管理3.1 该制度的相关文件应及时发布,并明确文件编号、生效日期、修订日期等信息。
3.2 文件应包括:管理章程、规范和标准、工程管理指南、工程设计手册等。
3.3 文件应定期进行修订和更新,以适应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发展。
4. 设计与施工管理4.1 设计阶段,应按照规范和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设计方案,并进行必要的勘察工作。
4.2 施工阶段,应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按照相关规定组织施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工作。
4.3 施工过程中应加强现场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5. 监测与质量控制5.1 施工工程应进行监测和质量控制,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5.2 监测包括现场巡视、测量、实验室检测等,应按照规定时间和频率进行。
5.3 监测结果应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并按照要求进行处理和记录。
6. 监督检查和整改6.1 各级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地质勘察防治水工程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6.2 对于违规行为,应及时进行整改,并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7. 安全管理和意外处置7.1 进行地质勘察和防治水工程时,应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
7.2 对于发生的意外情况,应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报告相关部门进行处置。
地测防治水规章制度范文(3篇)

地测防治水规章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地测防治水工作,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保障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地测防治水工作坚持科学、依法、规范、高效原则,强调预防为主,保障人民群众安全;坚持统筹规划,科学调度,实施综合管理;坚持依法行政,加强执法监管,保证规章制度的执行;坚持公开透明,加强信息发布,做到公众参与。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单位、车间等从事地测防治水工作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地测防治水工作应当按照水平衡、量衡相宜、综合利用、分类管理、科学调度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地测防治水工作中应当重视防灾减灾,加强灾害风险评估和监测预警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六条地测防治水工作应当遵循环境友好、资源节约、生态优先的原则,加强生态修复和生态建设,保护好生态环境。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七条地测防治水工作由本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设立地测防治水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决策部署、推动工作。
第八条地测防治水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部门负责人担任组长,各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防洪、抗旱、水文、水务、环保等相关部门的代表。
第九条地测防治水工作领导小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对工作进展进行总结,对下一年工作进行规划。
第十条地测防治水工作领导小组对地测防治水工作的重要事项和决策进行审议和批准,并监督落实。
第三章规划编制第十一条地测防治水工作需要制定专门的规划,包括防洪规划、抗旱规划、水利工程规划等,确保科学、有序进行。
第十二条地测防治水规划应当综合考虑自然条件、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等因素,设定合理的目标和指标。
第十三条地测防治水规划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保障公众参与。
第十四条地测防治水规划应当定期进行评估和修订,确保适应新形势和需求。
第四章防洪工作第十五条防洪工作是地测防治水的重要内容,包括防洪堤防建设、河道清淤、排水系统建设等。
第十六条防洪工作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确保堤防的安全可靠。
地测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范文(3篇)

地测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范文各级岗位责任制(一)、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为认真贯彻实行《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做好矿井水害的防治工作,杜绝重大水害事故,保障职工人身安全和矿井安全生产,实现矿井持续稳定发展,特制定本责任制,望各单位部门认真贯彻落实。
一、指导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生产方针,严格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防治水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
以消除隐患、确保安全为目的,抓好技术监督和现场管理两大环节,对矿井水害进行综合防治,杜绝水害事故的发生。
二、奋斗目标1、杜绝因矿井水害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
2、杜绝突水淹没掘进和回采工作面及以上的水害事故。
3、以防为主、防治结合,加大矿井水害防治力度,落实责任,保证各项防治水工程的正常进行,确保安全生产。
三、____机构本矿成立防治水领导小组组长:杜保平副组长:白明明成员:张怀中、高科成、史凤祥、____、蔡润田、-1防治水工作的正常进行。
2、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对全矿防治水工作负技术责任,贯彻上级的有关规程、条例等,负责____编制和修改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负责____矿井水害隐患的排查,审批防治水施工措施。
3、安监站站长对全矿防治水工作负安全监督检查责任。
4、技术科负责采掘工程设计按要求留设防隔水煤柱;参与编制防治水工程方案设计、施工设计、竣工报告和检查工作。
5、地测科具体负责矿井防治水工作,编制车家庄矿井防治水计划;为矿井防治水提供图纸、资料等依据;提出与编制探放水设计、措施;在总工程师的统一____与安排下,做好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安排、监督、检查矿井探放水工作,参与____检查矿井防排水工作;加强水文地质基础工作,做好水情水害预测预报,指导施工探放水钻孔。
6、机电科负责全矿防治水工作所需的机电设备配臵、管理、维护和监督检查工作。
7、调度室负责防治水工作信息处理和调度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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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测防治水现场安全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地测防治水现场安全管理制度示范文本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为规范地测防治水现场安全管理工作,推进质量标准
化水平进一步提高,确保矿井安全生产,特制定我矿地测
防治水现场安全管理制度,相关单位务必贯彻执行。
第一条、地质测量与设计、施工、回采等专业口应互
相协作、互相配合、互相监督,有关业务联系必须通过委
托书、通知书、专题会议等制度进行。
第二条、设计部门需要地质测量部门提供资料时,必
须事先联系,提交委托书,并由总工程师签字。
第三条、矿井技术改造、扩建、水平延伸等设计所需
地质测量资料,应在设计前两年通知地质测量主管部门,
地质测量资料在正式设计前半年交付;
第四条、采区设计所需地质测量资料,至少应在设计
前二年通知地质测量主管科室,地质测量资料在正式设计前三个月交付;
第五条、回采工作面所需地质测量资料,矿地质测量主管科室应在采面掘出来后五天提交;
第六条、掘进各种巷道所需的地质测量资料,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地质测量主管科室,地质测量资料在设计前十五天交付;
第七条、零星小型设计等所需的地质测量资料,须事先与矿地质测量主管科室联系,商定提交期限。
第八条、重要井巷贯通工程,设计部门应提前向地测部门提供设计图,并在总工程师主持下,通过业务会议共同确定贯通允许差,保证地质测量部门有足够的测算时间。
第九条、地测部门应对设计图纸严格审核设计资料,对影响资源回收或因地质因素设计不合理,计算数据不
符,要向设计部门提出,修改后才能计算标定要素,放线施工。
第十条、矿地测主管科室必须向施工区队提供掘进地质说明书,为编写作业规程和施工的地质依据;
第十一条、各类巷道开口(包括绞车窝、耳巷、采后掘进),施工单位必须提前三天填写开工卡片或委托书,通知地测部门准备资料,以便按设计要求放线并下达开工通知单,没有开工通知单,未放线而私自开工的。
对施工单位进行100~500元的罚款。
第十二条、停头和复工也应及时以文字形式通知地测部门。
以便地测部门及时收尺上图。
没有通知书不予放线并且不验收进尺,并对施工单位罚款100~500元。
第十三条、各施工单位都应建立班组延线制,做到班班有线、班班按线施工。
地测部门和每班延长的各类巷道的中腰线标志,施工单位必须妥善管理和正常交接。
否则
将对施工单位进行100~500元的罚款。
第十四条、发现中腰线移动、损坏和怀疑时应及时通知地测部门进行检校。
不得私自移动和损坏测量标志。
否则将对施工单位进行100~500元的罚款。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如需延长中腰线,必须提前一天与地测部门联系,以便提前安排工作。
第十六条、地测部门严格按《煤矿测量规程》第205、206、207条及时延长中腰线,并定期校核,(中腰线点距迎头不超过30~40米,每掘进50~100米应对中腰线点进行一次检查测量,并根据检查测量结果调整中腰线)。
如超出规程规定距离延长中腰线,中腰线偏差超过规定造成事故,由矿对其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地测部门和施工单位每延长中腰线,必须对老点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方能延线,严禁两点延线。
否则一经发现对其责任人和单位给予100~500元罚款。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在测量给线、地质调查、超前钻探和探煤厚时应密切配合,提供方便,共同完成。
对不予配合、野蛮作业、无理扰乱地测部门正常工作的,对施工单位进行100~500元的罚款。
第十九条、地质测量部门应随时把获得的现场地质测量信息通知施工单位。
第二十条、采掘工程在贯通、透巷、透老空、遇钻孔、岩巷揭煤20~30米前或进入有安全距离要求的危险区前,地质测量部门必须按规程规定的安全距离,以通知书的形式提出预报,经总工程师批准后,通知施工单位和有关部门。
施工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及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否则因此造成事故,按矿规定进行追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巷道进尺、收尺,应由施工单位等有关部门配合地质测量部门进行,并以测量部门的数字为准,施工单位擅自开口的巷道进尺不予验收。
并对施工单位进行100~5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钻探设计由地质部门负责向钻探施工单位提供。
钻探单位施工钻探,并负责向地质部门以正式书面形式提供详实钻探原始记录资料,钻探施工单位不及时向地测部门提供钻探资料,每次罚钻探施工单位100~300元;提供虚假的地质资料,每次罚责任人300~500元,因此造成事故的,按矿规定进行追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地质人员要编制超前探测所需的各种图纸,下达超前探测预测、预报,建立超前探测成果台帐,超前探测要有设计方案、单孔设计及工程质量的总结报告,否则每缺一项(次)罚款100元。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要积极配合超前探测工作,不得出现推委拖延探测工程工作,否则对单位主管罚款500元,并通报批评。
第二十五条、超前探测必须按规定的超前距进行探测,不得小于规定标准,否则发现一处对施工单位责任人
罚款500元。
第二十六条、在采掘过程中,凡遇到断层、出水、煤厚变化等地质条件变化时,生产单位必须向地测部门汇报,地测人员必须及时到达现场,按规定进行实测、勘验、分析,做出判断,为领导决策提供可靠的地质依据。
采掘单位汇报不及时的罚款100~300元。
地测部门不及时收集分析罚款100~300元。
第二十七条、地测部门应根据已查清的水文地质资料,提出情况分析和防范意见,经矿总工程师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
只有确认无危险后,方可掘进或回采,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八条、地质测量部门须向回采部门提供回采地质说明书,作为编制作业规程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回采工作面进度,应由回采单位配合地质测量部门按规定进行丈量,并以地测部门的数字为准;
第三十条、回采工作面的实际采高、浮煤、煤柱尺寸等应以测量数字为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通知回采单位,并向矿总工程师汇报;
第三十一条、煤巷队施工时,要严格按照设计施工,不得随意调整巷道方位及中腰线,造成间隔煤柱的扩大或丢底煤,如发现此类现象,以偏差或丢底煤处计算,每米罚款100元。
第三十二条、回采工作面要按作业规程进行作业,不得违反开采程序,如发生此类情况造成损失的,对施工单位按造成损失量市场价的50%进行罚款。
第三十三条、顶分层工作面,不得人为丢假顶及浮煤,发现一处罚款100元。
第三十四条、放顶煤工作面,要严格按沿煤层底板回采,如遇地质构造或其它因素影响,要制定措施,无措施造成丢底煤,每米罚款200元。
第三十五条、放顶煤时,放煤口和放煤步距要符合规程要求,如发现一处不符合规程要求,罚款100元。
第三十六条、放顶煤时,放煤口处处要见矸,不得留有老塘煤或大煤块,如发现一处罚款100元。
第三十七条、放顶煤时,顶煤要放净,不得丢顶煤或未放煤,发现一处罚款1000元。
第三十八条、放顶煤时上、下端头的煤要放净,无故不放或未放净,每次每处罚款100元。
第三十九条、放顶煤时老塘煤要清扫干净,老塘顶网要落至煤底板,人行道浮煤出班前要清干净,如未清净或网未落至煤底板,发现一处罚款100元。
第四十条、对回采工作面和各种停采线,由地测部门根据设计在现场标定出来,其它人不得擅自更改。
如需提前或延时停采时,必须经矿总工程师审查批准,并通知生产科储量管理人员。
如违反规定,未按设计停采,对施工
制度文书样本 QCT/FS-ZH-GZ-K689单位罚款1000元,对主管队长罚款100元。
第四十一条、工作面停采、巷道停掘后必须及时通知地质测量部门收尺测量。
以便地测部门及时上图。
本规定自二00九年元月一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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