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高低压供用电合同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浅析供电所优质服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供电所优质服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人们对基层供电所服务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从而使基层供电所面临很大的市场竞争压力。
我国基层供电所在不断的努力与创新下,虽然已经在供电服务方面取得很大的进步,但是仍有一些问题至今还没有得到解决,从而制约了基层供电所的发展。
接下来一起对基础供电所的优质服务存在的问题做具体的分析,并对改进的措施也做出了探讨。
关键词:供电所;应用;优质服务;存在的问题;故障抢修;改进的措施;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国民素质的不断提升,不仅对电力输配电网供电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更是把服务导向转向了广大用电客户,用电客户的满意是给予我们供电企业最大的肯定。
基层供电的管理、服务水平不仅与企业的经济效益息息相关,还与基层供电社会效益的发挥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因此,要对基层供电的优质服务高度重视起来,以促进基层供电的稳定发展。
1供电服务概念与特征1.1供电服务的概念供电服务是指由供电企业向客户提供的以电力供给为核心的各种服务,包括提供电力的服务以及与之相配套的服务。
一方面是指电力企业要向客户提供充足、优质的电力,另一方面还要提供便利客户使用电力的服务,包括电费缴纳、电力抢修等各种辅助性服务。
1.2供电服务的特征供电服务与日常其他需求的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满足需求的基础性。
科技不断进步,生活中越来越多的需求的满足都开始依赖电力。
从出行的电动自行车、电动汽车,到日常电灯泡,再到刷牙的电动牙刷。
现在我们生活中的基础性的需求都需要电力来提供保障。
第二、供电企业盈利式微。
当前电力行业的改革日益深化,且改革主要体现在工商业电价下调和电力企业数量增加。
工商业用电是传统电力企业主要盈利的商业板块,但由于工商业用电价格下调,电力企业的盈利也就受损。
另一方面,由于传统电力行业的垄断阻碍电力行业发展,近年来浮现大量售电公司、发电公司,极大的冲击了原有的垄断格局,将竞争引入电力行业。
供用电合同签约风险点分析与防范

供用电合同签约风险点分析与防范作者:刘亚玲来源:《管理观察》2010年第18期摘要:电力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不仅是各行各业生产保障,而且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
在供用电双方关系中,由于供电营业实行行政许可制度,供电人具有唯一性,而用电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任意,复杂且多元化,因此,在客户法律维权意识逐步增强的形势下,对于供电企业来讲,抓好供用电合同签约工作,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供用电合同签约风险防范供用电合同是供电公司与客户发生供用电关系的法律文书,是约束和保障供用电双方权利及义务的主要依据,是供用双方联系的利益纽带。
签约是供用电合同管理的第一阶段,从源头规避风险,可有效减少经济纠纷和损失,维护供用企业合法权益。
一、风险点分析蚌埠供电公司使用的安徽省电力公司统一制订并在当地工商部门备案供用电合同示范文本,文本制式规范、条款具体详实、内容缜密、权责分明、公正合理。
在签约阶段,主要风险点是:1.用电人主体是否有效。
用电人为自然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否依法成立有效、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或委托代理人的资格是否合法、有无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是否年检贴花、名称和法定代表人是否与营业执照上的一致,是否具有履约能力和履约信用等。
如果用电人主体无效,往往容易埋下隐患,不利于日后纠纷的处理。
2.合同填写表述是否准确。
未规范使用的示范文本、用户的名称不全或不规范,用电地点条款填写不详细、合同文本填写内容与现场不相符、未对特定情况用附加条款或附加协议的方式补充完整、内容不完整和文字表述不严谨等含糊其辞现象,容易让用电人产生误解。
否则,一旦出现法律纠纷,按《合同法》的规定将使作为垄断行业供电企业往往都是处于被动局面。
3.产权分界点界定是否清晰。
产权分界点界定模糊或错误,导致维护责任划分不清。
目前,触电人身损害案件是电力企业当中发生比例较高的法律纠纷,而现有电力法律法规对电力责任事故的法律界定是以产权为分界点,如果供用电设施产权分界点和维护责任界定不清,供电企业安全风险责任就会增大。
供用电合同管理过程中的问题及有效措施分析

供用电合同管理过程中的问题及有效措施分析摘要:在电力企业发展中供用电合同管理是重要内容,关系到了电力企业的发展与进步。
在当前部分供电企业供用电合同管理中存在众多问题,导致供用电签订工作效率过低,引发经济损失。
在本文中则着重分析了供用电合同管理中所存在的诸多问题,并且对其提出了解决措施,以为为实现供电企业长远发展带来帮助。
关键词:供用电合同;管理;问题;措施供电合同是供电企业发展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从理论上分析,供用电合同是指供电企业向用户提供电力资源,用户支付电费的合同形式[1]。
供用电合同具有买卖性质,对于供电企业而言,供用电合同可以保证其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对于用户而言,供用电合同也能保证自身用电的基本权益,作为极具法律效益的文书,供用电合同管理至关重要,然而现阶段却因为受到多方面因素所带来的影响,出现诸多问题,对其展开研究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1、目前供用电合同管理中的主要问题1.1 管理发生缺位供用电合同管理中会涉及到众多的客户数据,电力企业侧重于城市用户签订,导致农村地区签订受到一定的影响,且在签订合同中会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存在盲目性,对合同签订质量产生威胁。
还有一点,过度重视高压合同签订,而这则会导致实际管理过程中电力企业经营风险有所加剧。
1.2 合同管理部门缺失从属性上分析,电力事业具有公益性,涉及到的内容众多,是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载体,电力是人们生活生产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作为极其重要的能源,电力具有网络性、垄断性,而这则要求电力企业在进行电能管理中需遵循一定的标准。
换而言之,正因为所具备的垄断性会导致后续发展中出现重生产、轻营销的现象,而供用电合同管理也仅仅作为营销中的特殊专业进行对待,合同签订的时候营销部门要对其进行检查,然而检查中法律检察、纪委部门均没有参与到其中,对于合同中的相关条例缺乏明晰性,甚至在商业贿赂等方面没有给予相应的监管,如此极易发生合同纠纷[2]。
1.3 供用电合同管理缺乏均衡性供用电合同关系到了千家万户,合同签订的数目过大,在合同管理中如果没有做好管理工作,则会出现众多问题与矛盾。
高危及重要电力客户供用电安全隐患及治理

高危及重要电力客户供用电安全隐患及治理摘要:高危及重要电力客户的用电情况对整个电力企业的经济效益有着直接的影响,所以要对高危及重要电力客户的电力安全情况给予高度的重视,有效减少安全风险的发生,实现电力企业的长期稳定发展。
本文就针对高危及重要电力客户的供电用电安全工作中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分析,同时提出相应的治理措施。
关键词:客户;安全;用电;问题;治理随着社会的发展,用电需求不断增大,不仅为电力企业带来了巨大的发展机遇,同时还为电力企业的电力服务工作带来了巨大的考验。
在这种情况下,电力企业想要提高自身的服务质量,更好地开展用电服务工作,一方面需要努力提高自身的供电服务质量,保证各项供电服务工作顺利进行;另一方面,需要结合客户的实际需求,做好对客户的供电管理工作,检查客户的用电情况,避免因为违规用电现象造成严重的安全问题,导致用电安全性受到影响,尤其在高危及重要电力客户供用电安全检查及隐患治理方面,本文对此进行了研究分析。
1、高危及重要电力客户认定的主要对象1.1高危及重要电力客户主要涵盖的范围高危及重要电力客户:在中断供电后,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较大环境污染、政治影响、经济损失和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用电客户,或对供电可靠性有特殊要求的用电场所。
其中,重要电力客户主要包括:国家党政重要办公场所、国防机构、重要信息通讯、重要运输交通枢纽、重要水利枢纽、重要公共事业场所及其他重要客户七个方面。
高危电力客户主要包括:存在发生透水、火灾、爆炸、中毒和人身伤亡事故的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冶炼行业、化学工业、电气化牵引铁路及其他高危电力客户等。
根据中断供电后可能发生的危害程度和对供电可靠性有特殊要求不同,高危和重要客户可以分为特级、一级、二级重要电力用户和临时性重要电力客户。
1.2高危及重要电力客户的确认及备案根据供电辖区用电的高危及重要电力客户,按用电检查周期要求(每季度一次)梳理提出名单,报送地方政府电力主管部门确认(每半年一次,包含客户名称、用电安全隐患及整改措施等)。
浅析高低压供用电合同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浅析高低压供用电合同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作者:陈可钰来源:《科学与财富》2012年第11期摘要:本文阐述供电用合同的定义及特征,对厦门地区供用电签订现状进行调查分析,说明供用电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针对合同签订、日常管理、变更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合同管理的探索,总结出的一些供用电合同管理的措施与管理上的措施;最后结合厦门地区当地的具体情况,讲述了一些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和办法。
关键词:供用电合同现状改进措施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企业和用电客户建立供用电关系的唯一的法律文书,及时、正确、合法和用电客户签订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企业维护自身合法权利和实现依法治企的重要手段和重要内容。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制化建设的不断完善,公民的法律意识在不断提供。
特别是公民依法维权的意识特别强,和供用电方面的法律诉讼案件近年来明显增加。
及时、合法、合程和用电客户签订供用电合同维护企业利益,化解经营风险,已是摆在我们面前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一、供用电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一)、供用电合同的签订率严重偏低,从事签订供用电合同的人员配备不足目前,高供高量和高供低量客户供用电合同的签订率为98%;低供低量客户供用电合同的签订率为83%,扣除因客户用电变更合同需重签而未签、合同超期需重签而未签,以及合同内容和签订不规范需更换而未更换的合同外,基本符合省公司要求的合同签订率只有约35%。
造成供用电合同签订率严重偏低的主要原因是从事签订供用电合同的人员配备存在严重不足。
目前用电检查人员严重短缺,现有用电检查人员数量不足按最新的《供电劳动定员标准(试行)》定员的50%。
(二)、客户用电变更信息传递不畅,供用电合同变更不及时供用电合同中电气设备产权分界涉及客户的接电杆号,而目前凡涉及供电馈线的新建、改造等变更工作均由配电口负责,工作完成后有关的客户接电杆号变更信息无法及时传递到营销口,负责供用电合同签订工作的营销人员无法知晓供用电合同的有关配电信息变更,即使知道后也无法及时变更合同,导致供用电合同和现场实际情况的不一致。
电费风险防范及应对措施

电费风险防范及应对措施发布时间:2021-12-16T09:36:16.064Z 来源:《时代建筑》2021年30期10月下作者:王丽[导读] 电费是电力价值体现形式之一,电费回收工作是电力企业运营过程中的一个关键环节,能够有效体现企业的最终经营成果,是供电企业长久以来营销管理当中的重点更是难点。
若出现欠费,很容易影响到供电企业的经营效益,进而影响到整个供电企业的运营管理,最终影响到供电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因此,供电企业非常有必要加强电费风险防控管理工作,尽可能减少坏账、呆账现象,将电费风险控制到最低限度。
本文分析了当前电费回收风险的成因,探讨了防范电费风险的措施。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韶关仁化供电局王丽广东省韶关市 512300摘要:电费是电力价值体现形式之一,电费回收工作是电力企业运营过程中的一个关键环节,能够有效体现企业的最终经营成果,是供电企业长久以来营销管理当中的重点更是难点。
若出现欠费,很容易影响到供电企业的经营效益,进而影响到整个供电企业的运营管理,最终影响到供电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因此,供电企业非常有必要加强电费风险防控管理工作,尽可能减少坏账、呆账现象,将电费风险控制到最低限度。
本文分析了当前电费回收风险的成因,探讨了防范电费风险的措施。
关键词:电费回收电费风险风险防范在市场经济下,电费回收工作所面临的风险依然很大,特别是国家对钢铁、水泥及对污染环境重金属等高耗能企业的环评、耗能要求,加之新冠病毒的持续变异,使国内外市场环境持续不稳定,致企业生产经营持续受阻,直接拉高了电费回收的风险,一旦用电企业未及时缴纳电费,供电企业将被动地面临经济损失和考核压力,不利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因此,电费回收风险防范对电力企业的经营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也是必须开展的重点工作。
1.形成电费回收风险的主要原因1.1电力市场环境影响目前供电企业销售模式仍沿用计划经济时期“先用电、后缴费”方式,造成电费收缴与用户用电存在时间差,这种方式实质是一种“赊销”的交易行为,属一种信用销售,本身就具有欠费的风险,这种风险会随着用户的市场情况、经济收益、政府干预等状况而发生变化,具有不稳定性和不可预测性,客户用电2个月后,交不起电费后才会被终止供电,其停电时间的滞后,无疑增加了欠费的额度,而近几年来,随着电力体制的改革,电力企业对客户的体验和满意度的要求比以往要求更高,为了不影响客户满意度,一般情况下电力企业较少会以停电的方式进行催缴电费,这势必造成电费回收更难,风险也更大。
关于供用电合同的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供电方相关部门应对所属用电户进行一次彻底的清查,对那些,拖欠电费的用户应采取相应的措施,如通过签订电费结算协议、签发催费通知书来中断电费债权的诉讼时效,必要时提起诉讼来解决,即使用电户最终不能偿还电费,供电方可凭法院的生效判决等法律文书,规避自己的责任,降低法律风险。
六、关于供用电合同中的预付电费问题
2.产权不属供电方,维护管理也没有签订委托协议的,发生责任事故,一般情形下,供电方不承担电企业为国有企业,电费作为供电企业的经营收益,属国有资产。电费一旦不能按供用电合同约定有效回收,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履行回收电费职责的部门将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严重的,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电费属普通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普通的诉讼时效为三年。
供电方对用电方的主体应严格审查,从工商登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必须是经过当年年检的,以防企业法人注销、被撤销等主体资格不存在的问题)、企业的资信状况、经营状况等入手。需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指无法人资格的单位)亲自签订;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不能亲自签订的,可由委托代理人签字(附身份证件复印件),但必须要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此授权委托书(原件)、身份证复印件应作为合同附件。
3.签订供用电合同方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按民法通则规定的法理,签订合同人与实际使用人对供电方承担连带责任,即连带承担清偿电费的义务。
4.供电方与用电方(出租方)、实际使用人(承租方)用电关系,一般情形下,合同当事人一方为出租方,因出租方欠缴电费的,供电方按照电力法等相关法律,履行中止供电通知程序,可对其中止供电。因终止供电,给承租方造成损失的按租赁合同关系处理。
六、关于供用电合同中的预付电费问题
供电方预收电费不能超过合理的限度,且在操作上必须灵活,不能使预付电费成为一种保证金,使其在账面上体现为滚动使用的。
浅析高低压供用电合同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浅析高低压供用电合同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摘要:本文阐述供电用合同的定义及特征,对厦门地区供用电签订现状进行调查分析,说明供用电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针对合同签订、日常管理、变更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合同管理的探索,总结出的一些供用电合同管理的措施与管理上的措施:最后结合厦门地区当地的具体情况,讲述了一些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和办法。
关键词:供用电合同;现状;改进措施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企业和用电客户建立供用电关系的唯一的法律文书,及时、正确、合法和用电客户签订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企业维护自身合法权利和实现依法治企的重要手段和重要内容。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制化建设的不断完善,公民的法律意识在不断提供。
特别是公民依法维权的意识特别强,和供用电方面的法律诉讼案件近年来明显增加。
及时、合法、合程和用电客户签订供用电合同维护企业利益,化解经营风险,。
已是摆在我们面前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一、供用电合同的定义及特征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
从性质上讲属于特种商品的买卖合同,是移转财产所有权合同的一种。
合同法分则之所以将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作为单独的一类有名合同,主要是源于这类合同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性。
概括起来,供电合同具有如下特征:1.合同一方主体是特定的。
供电人是依法被授予供电营业资格的企业。
2.合同标的是一种特殊商品--电力,虽然客观存在,但却看不见,摸不得,且具有危险性。
3.供用电合同是一种持续供给合同。
由于电力的供应与使用是连续的,因而合同的履行方式始终处于一种持续状态。
4.供用电合同一般采用格式或半格式条款的形式订立。
电力事业是具有社会公益性的公用事业,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公共安全、经济发展。
电力这种特殊商品本身又具有网络性和自然垄断性。
这就使电力企业对电能质量及电网的管理具有一定的强制标准。
5.供用电合同为诺成、双务、有偿合同。
供用电合同自双方达成协议时起生效,而不以电力的实际供应为合同的生效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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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高低压供用电合同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摘要:本文阐述供电用合同的定义及特征,对厦门地区供用电签订现状进行调查分析,说明供用电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针对合同签订、日常管理、变更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合同管理的探索,总结出的一些供用电合同管理的措施与管理上的措施;最后结合厦门地区当地的具体情况,讲述了一些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和办法。
关键词:供用电合同现状改进措施
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企业和用电客户建立供用电关系的唯一的法律文书,及时、正确、合法和用电客户签订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企业维护自身合法权利和实现依法治企的重要手段和重要内容。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制化建设的不断完善,公民的法律意识在不断提供。
特别是公民依法维权的意识特别强,和供用电方面的法律诉讼案件近年来明显增加。
及时、合法、合程和用电客户签订供用电合同维护企业利益,化解经营风险,已是摆在我们面前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一、供用电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供用电合同的签订率严重偏低,从事签订供用电合同的人员配备不足
目前,高供高量和高供低量客户供用电合同的签订率为98%;低供低量客户供用电合同的签订率为83%,扣除因客户用电变更合同需重签而未签、合同超期需重签而未签,以及合同内容和签订不规范需更换而未更换的合同外,基本符合省公司要求的合同签订率只
有约35%。
造成供用电合同签订率严重偏低的主要原因是从事签订供用电合同的人员配备存在严重不足。
目前用电检查人员严重短缺,现有用电检查人员数量不足按最新的《供电劳动定员标准(试行)》定员的50%。
(二)、客户用电变更信息传递不畅,供用电合同变更不及时供用电合同中电气设备产权分界涉及客户的接电杆号,而目前凡涉及供电馈线的新建、改造等变更工作均由配电口负责,工作完成后有关的客户接电杆号变更信息无法及时传递到营销口,负责供用电合同签订工作的营销人员无法知晓供用电合同的有关配电信息变更,即使知道后也无法及时变更合同,导致供用电合同和现场实际情况的不一致。
(三)、35千伏及以上供电客户签订供用电合同的原始资料不全,已签订的合同存在不少问题
根据职能划分,35千伏及以上供电客户的供电方案由发展策划部负责,分局负责供电方案答复客户,生技部负责组织审图、工程中间检查、竣工报验。
营销部负责计量装表,参与确定供电方案、产权分界、计量设置。
分局负责签订供用电合同及sg186流程;调度所负责签订电网调度协议。
目前,厦门大部分110千伏供电客户的计量装置均安装在客户变电站侧。
因110千伏供电馈线的投资、产权归属等均无法找到有关书面资料。
除2户向客户收取110千伏线路损耗外,其它均未向客户收取线损,且110千伏供电馈线的投资及产权问题有关部门均说法不一,给确定是否向客户收取线损造
成较大困难。
另一方面,已签订的合同仍存在变更不及时、合同签订内容和现场实际不符、产权分界和维护责任不清等问题。
(四)、供用电合同签订质量不高
1、供电方案不合理,产权分界难以界定
由于历史原因,供电分局的供电方案一般由供电方案专责、规划或配电专责负责初勘,供电方案重视电源部分的考虑,由配电口分管领导组织开会确定,营销人员未参与,即使参与话语权有限。
用电检查在签订合同时,按照省公司常规产权分界规定签订合同,经常出现相互矛盾。
在确定供电方案时一般未考虑和客户的产权分界问题,致使在供用电合同中难以界定清晰的产权分界点,另一方面也是一种侵犯原用电客户权益的一种行为的做法。
2、供电方案考虑不周,影响供用合同的正确签订
目前各供电分局对一些如供电线(设备)非客户投资或部分投资、正式供电但采用临时供电线路等非常规供电的客户(一般客户业扩工程引起的供电线路及设备均由客户投资建设,原各供电分局对此均有相应的产权分界原则)和有重要负荷的客户,在供电方案确定时,未和客户就配电设施投资、产权归属、设备损耗归属、运行维护、是否配置多电源等有关供用电合同内容上和客户达成书面协议,也未及时将有关信息及时传递给供用电合同的签订人员,进而影响供用电合同的质量。
3、供用电合同内容不能满足要求,如低压客户中没有界定供电范围,居民背书合同中产权描述不清等问题,容易和客户发生法律
纠纷。
(五)、供用电合同的管理有待进一步规范
个别地方没有出台统一的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各供电分局在供用电合同的管理上也存在差异,供用电合同丢失、配电设备产权分界标准不一致、以及需变更合同的范围不统一等问题仍然存在,影响到合同管理水平的提高。
三、供用电合同管理改进措施
1、有计划、分步骤完成原有应签而未签的供用电合同。
对到期的合同,由公司供用电合同管理专工,分月列出时间表,提前一个月通知到相关供电营业所和用电客户,对到期不续签供用电合同的客户,分别采取电话告知、手机短信、下发续签供用电合同通知书等相关措施,促使其按时签订供用
2、加强签订人员培训,提高供用电合同签订的质量。
针对目前各分局从事供用电合同签订的人员业务能力偏低的实际情况,我部将积极安排人员参加省公司的上岗取证,同时在企划部的配合下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供用电合同签订人员的培训工作,以提高供用电合同签订人员的业务能力。
3、对因供电方案不合理引起和客户产权界定不清的问题,纳入配网改造计划予以解决。
对采用从一个客户的进线柜(箱)后环网供电给另一客户,直接从产权属某一客户)的线路(变压器)上接线供电给另一客户等和客户配电设施产权难以界定的情况,建议由各分局负责进行统
计,并纳入配网改造计划进行整改,重新签订供用电合同,以实现和客户产权清晰,减少和客户有关产权的纠纷。
4、建立客户配电信息变更的有效和长效机制
为保证由于我局原因引起的客户接电杆号等供电电源变更的信息及时传递到各供电分局的营销部分,各供电分局应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制订相关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确保客户配电配电信息变更能及时传递到营销部门。
各分局营销人员应及时对相关合同进行变更,以确保供用电合同内容和现场实际情况相符。
5、严把客户业扩工程的送电关,确保在送电前完成供用电合同签订工作
为提高供用电合同签订的工作效率,各供电分局应加强和工程施工单位的协调,加强业扩工程的中间检查,要求所有新装(含增容和杂项)客户必须在送电前完成供用电合同的签订。
6、建立健全各项供用电合同管理制度,规范供用电合同的管理。
为了确保合同信息与营销系统相一致,每月专变清单开出后,公司合同专工将所有的专变客户逐户与营销信息核对,发现合同与营销信息不相符时,就及时通知供电营业所到现场核对基本信息,以现场为依据,来确定客户的正确信息
总之,供用电合同作为供电企业与电力客户连接的纽带,在供电企业依法经营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同时,供用电合同管理是一项繁杂的、系统的工程,涉及面广、人多,需要多专业密切配合与协作,对合同管理业务技能和素质也有很高的要求。
减少或避免经济
纠纷和损失,杜绝经济违法违纪行为,是完善供用电合同管理的必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