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
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93Design Code for Electronic Computer Ro(1993年2月17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联合发布1993年9月1日实施)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使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确保电子计算机系统稳定可靠运行及保障机房工作人员有良好的工作环境,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陆地上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主机房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140平方m的电子计算机机房的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工业控制用计算机机房和微型计算机机房。
第1.0.3条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机房位置及设备布置第一节电子计算机机房位置选择第2.1.1条电子计算机机房在多层建筑或高层建筑物内宜设于第二、三层。
第2.1.2条电子计算机机房位置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水源充足、电子比较稳定可靠,交通通讯方便,自然环境清洁;二、远离产生粉尘、油烟、有害气体以及生产或贮存具有腐蚀性、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堆场等;三、远离强振源和强噪声源;四、避开强电磁场干扰。
第2.1.3条当无法避开强电磁场干扰或为保障计算机系统信息安全,可采取有效的电磁屏蔽措施。
第二节电子计算机机房组成第2.2.1条电子计算机机房组成应按计算机运行特点及设备具体要求确定,一般宜由主机房、基本工作间、第一类辅助房间、第二类辅助房间、第三类辅助房间等组成。
第2.2.2条电子计算机机房的使用面积应根据计算机设备的外形尺寸布置确定。
在计算机设备外形尺寸不完全掌握的情况下,电子计算机机房的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主机房面积可按下列方法确定:1.当计算机系统设备已选型时,可按下式计算:A=K∑S (2.2.2-1)式中A--计算机主机房使用面积(m2);K--系数,取值为5~7;S--计算机系统及辅助设备的投影面积(m2)。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要求规范GB50174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XGB50174-2008GB50174-2008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XCode for Design of Electronic Information System Room1 总如此1.0.1 为规X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确保电子信息系统设备安全、稳定、可靠地运行,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中、节能环保,制订本规X。
1.0.2 本规X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中的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
1.0.3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设计应遵循近期建设规模与远期开展规划协调一致的原如此。
1.0.4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除应符合本规X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X的规定。
2 术语2.0.1 电子信息系统electronic information system由计算机、通信设备、处理设备、控制设备与其相关的配套设施构成,按照一定的应用目的和规如此,对信息进展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
2.0.2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electronic information system room主要为电子信息设备提供运行环境的场所,可以是一幢建筑物或者建筑物的一局部,包括主机房、辅助区、支持区和行政管理区等。
2.0.3 主机房puter room主要用于电子信息处理、存储、交换和传输设备的安装和运行的建筑空间。
包括服务器机房、网络机房、存储机房等功能区域。
2.0.4 辅助区auxiliary room用于电子信息设备和软件的安装、调试、维护、运行监控和管理的场所,包括进线间、测试机房、监控中心、备件库、打印室、维修室等区域。
2.0.5 支持区support area支持并保障完成信息处理过程和必要的技术作业的场所,包括变配电室、柴油发电机房、UPS 室、电池室、空调机房、动力站房、消防设施用房、消防和安防控制室等。
2.0.6 行政管理区administrative area用于日常行政管理与客户对托管设备进展管理的场所,包括工作人员办公室、门厅、值班室、盥洗室、更衣间和用户工作室等。
《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93)

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使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确保电子计算机系统稳定可靠运行及保障机房工作人员有良好的工作环境,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陆地上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主机房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140平方m的电子计算机机房的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工业控制用计算机机房和微型计算机机房。
第1.0.3条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机房位置及设备布置第一节电子计算机机房位置选择第2.1.1条电子计算机机房在多层建筑或高层建筑物内宜设于第二、三层。
第2.1.2条电子计算机机房位置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水源充足、电子比较稳定可靠,交通通讯方便,自然环境清洁;二、远离产生粉尘、油烟、有害气体以及生产或贮存具有腐蚀性、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堆场等;三、远离强振源和强噪声源;四、避开强电磁场干扰。
第2.1.3条当无法避开强电磁场干扰或为保障计算机系统信息安全,可采取有效的电磁屏第五章空气调节第一节一般规定第5.1.1 主机房和基本工作间,均应设置空气调节系统。
第5.1.2条当主机房和其它房间的空调参数不同时,宜分别设置空调系统。
第二节热湿负荷计算第5.2.1条计算机和其它设备的散热量应按产品的技术数据进行计算。
第5.2.2条电子计算机机房空调的热湿负荷应包括下列内容:一、计算机和其它设备的散热;二、建筑围护结构的传热;三、太阳辐射热;四、人体散热、散湿;五、照明装置散热;六、新风负荷。
第三节气流组织第5.3.1条主机房和基本工作间空调系统的气流组织,应根据设备对空调的要求、设备本身的冷却方式、设备布置密度、设备发热量以及房间温湿度、室内风速、防尘、消声等要求,并结合建筑条件综合考虑。
第5.3.2条气流组织形式应按计算机系统的要求确定,当未提出明确要求时,可按表表:5.3.2 气流组织、风口及送风温差气流组织下送上回上送上回(或侧回)侧送侧回送风口1.带可调多叶阀的格栅风口2.条形风口(带有条形风口的活动地板)3.孔板(散流器)2.带扩散板风口3.孔板4.百叶风口5.格栅风口1.百叶风口2.格栅风口(回风口)2.百叶风口3.网板风口4.其它风口送风温差4-6℃送风温度应高于室内空气露点温度4-6℃6-8℃5.3.2选用。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2008.

GB50174-2008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1 总则1.0.1 为规范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确保电子信息系统设备安全、稳定、可靠地运行,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中、节能环保,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中的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
1.0.3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设计应遵循近期建设规模与远期发展规划协调一致的原则。
1.0.4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2 术语2.0.1 电子信息系统electronic information system由计算机、通信设备、处理设备、控制设备及其相关的配套设施构成,按照一定的应用目的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
2.0.2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electronic information system room主要为电子信息设备提供运行环境的场所,可以是一幢建筑物或者建筑物的一部分,包括主机房、辅助区、支持区和行政管理区等。
2.0.3 主机房computer room主要用于电子信息处理、存储、交换和传输设备的安装和运行的建筑空间。
包括服务器机房、网络机房、存储机房等功能区域。
2.0.4 辅助区auxiliary room用于电子信息设备和软件的安装、调试、维护、运行监控和管理的场所,包括进线间、测试机房、监控中心、备件库、打印室、维修室等区域。
2.0.5 支持区support area支持并保障完成信息处理过程和必要的技术作业的场所,包括变配电室、柴油发电机房、UPS 室、电池室、空调机房、动力站房、消防设施用房、消防和安防控制室等。
2.0.6 行政管理区administrative area用于日常行政管理及客户对托管设备进行管理的场所,包括工作人员办公室、门厅、值班室、盥洗室、更衣间和用户工作室等。
2.0.7 场地设施infrastructure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为电子信息系统提供运行保障的设施。
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9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93条文说明前言根据国家计委计综( 1987)2390 号文的要求,由电子工业部第十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的《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93 ,已经建设部1993年 2月 17日以建标( 1993) 123 号文批准发布。
为了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有关单位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编制组根据国家计委关于编制标准、规范条文说明的统一要求,按《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的章、节、条顺序,编制了《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条文说明》,供国内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参考。
在使用中如发现本条文说明有欠妥之处,请将意见函寄电子工业部第十设计研究院(北京 307 邮政信箱,万寿路27 号,邮政编码: 100840)《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国标管理组。
1993 年 2月第一章总则第1.0.1 条电子计算机机房工程属于多学科技术,涉及到电子工艺、建筑结构、空气调节、给水排水、电气技术和消防安全等多种专业,而且又与电子计算机技术密切相关。
近年来,我国建成了一批电子计算机机房,积累了较多的经验。
为了适应我国电子计算机机房建设的迫切需要,使设计工作有章可循,以便提高设计水平,缩短建设周期,保证工程质量,提高经济效益,特编制本规范。
第1.0.2 条本规范主要适用于陆地上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电子计算机大中型机房。
本规范从工程设计出发,以主机房建筑面积确定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机房,从而解决了由于微电子技术和计算技术飞速发展而使电子计算机大、中、小型的界限难以区分的问题。
经调查,国内现有引进的大中型计算机系统的主机房面积均大于140m2。
本规范按计算机系统最小配置,将大中型计算机机房定义为主机房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2的计算140m机机房。
陆地上是指除了在船舶、车辆和航天飞行体以外的处所,包括在地面、地下及高层建筑中建设的机房。
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93

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标题〉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时效性〉〈颁布单位〉国家技术监督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布日期〉〈实施日期〉 1993年9月1日〈失效日期〉〈内容分类〉〈题注〉〈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50174-93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工业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3]123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390号文的要求,由电子工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FONT>93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3年9月1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电子工业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电子工业部第十设计研究院负责。
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3年2月17日<章名>第四章建筑第一节一般规定第4.1.4条电子计算机机房主体结构应具有耐久、抗震、防火、防止不均匀沉陷等性能。
变形缝和伸缩缝不应穿过主机房。
第4.1.6条室内顶棚上安装的灯具、风口、火灾探测器及喷嘴等应协调布置,并应满足各专业的技术要求。
第4.1.7条电子计算机机房围护结构的构造和材料应满足保温、隔热、防火等要求。
第三节防火和疏散第4.3.1条电子计算机机房的耐火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计算站场地安全要求》的规定。
第4.3.2条当电子计算机机房与其它建筑物合建时,应单独设防火分区。
第4.3.3条电子计算机机房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并应设于机房的两端。
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走廊、楼梯间应畅通并有明显的疏散指示标志。
第4.3.4条主机房、基本工作间及第一类辅助房间的装饰材料应选用非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
<章名>第五章空气调节第四节系统设计第5.4.4条风管不宜穿过防火墙和变形缝。
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9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93条文说明前言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390号文的要求,由电子工业部第十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的《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93,已经建设部1993年2月17日以建标(1993)123号文批准发布。
为了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有关单位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编制组根据国家计委关于编制标准、规范条文说明的统一要求,按《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的章、节、条顺序,编制了《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条文说明》,供国内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参考。
在使用中如发现本条文说明有欠妥之处,请将意见函寄电子工业部第十设计研究院(北京307邮政信箱,万寿路27号,邮政编码:100840)《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国标管理组。
1993年2月第一章总则第1.0.1条电子计算机机房工程属于多学科技术,涉及到电子工艺、建筑结构、空气调节、给水排水、电气技术和消防安全等多种专业,而且又与电子计算机技术密切相关。
近年来,我国建成了一批电子计算机机房,积累了较多的经验。
为了适应我国电子计算机机房建设的迫切需要,使设计工作有章可循,以便提高设计水平,缩短建设周期,保证工程质量,提高经济效益,特编制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主要适用于陆地上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电子计算机大中型机房。
本规范从工程设计出发,以主机房建筑面积确定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机房,从而解决了由于微电子技术和计算技术飞速发展而使电子计算机大、中、小型的界限难以区分的问题。
经调查,国内现有引进的大中型计算机系统的主机房面积均大于140m2。
本规范按计算机系统最小配置,将大中型计算机机房定义为主机房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140m2的计算机机房。
陆地上是指除了在船舶、车辆和航天飞行体以外的处所,包括在地面、地下及高层建筑中建设的机房。
计算机科学的发展,不断出现有某些特殊要求的计算机系统。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_50174-2008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2008GB50174-2008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of Electronic Information System Room 目次1总则(1)2术语(2)3机房分级与性能要求(6)3.1机房分级(6)3.2性能要求(6)4机房位置及设备布置(7)4.1机房位置选择(7)4.2机房组成(7)4.3设备布置(8)5环境要求(9)5.1温度、相对湿度及空气含尘浓度(9)5.2噪声、电磁干扰、振动及静电(9)6建筑与结构(1 o)6.1一般规定(1 o)6.2人流、物流及出入口(1 0)6.3防火和疏散(1 1)6.4室内装修(1 1)7空气调节(1 3)7.1一般规定(1 3)7.2负荷计算(1 3)7.3气流组织(1 4)7.4系统设计(1 4)7.5设备选择(1 6)8电气(1 7)8.1供配电(1 7)8.2照明(1 8)8.3静电防护(2 0)8.4防雷与接地(2 0)9电磁屏蔽(2 2)9.1一般规定(2 2)9.2结构型式(2 2)9.3屏蔽件(2 3)10机房布线(2 4)11机房监控与安全防范(2 6) 11.1一般规定(2 6)11.2环境和设备监控系统(2 6) 11.3安全防范系统(2 7)12给水排水(2 8)12.1一般规定(2 8)12.2管道敷设(2 8)13消防(2 9)13.1一般规定(2 9)13.2消防设施(2 9)13.3安全措施(3 0)附录A各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技术要求(31)本规范用词说明(3 8)附:条文说明(3 9)1 总则1.0.1 为规范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确保电子信息系统设备安全、稳定、可靠地运行,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中、节能环保,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中的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
1.0.3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设计应遵循近期建设规模与远期发展规划协调一致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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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室内装饰
第 4.4.1 条 主机房室内装饰应选用气密性好、不起尘、易清洁,并在温、湿度 变化作用下变形小的材料,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墙壁和顶棚表面应平整,减少积灰面,并应避免眩光。如为抹灰时应符合
高级抹灰的要求。 二、 应铺设活动地板。活动地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计算机机房用活动地板
第 3.1.2 条 电子计算机机房内温、湿度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开机时电子计算机机房内的温、湿度,应符合表 3.1.2-1 的规定。
表 3.1.2-1
开机时电子计算机机房的温、湿度
级别 项目
A级
夏季
冬季
B级 全年
温度
23 ±2 ℃
20±2
18-28℃
相对湿度
45%-65%
40%-70%
温度变化率
<5℃\h 并不得结露
第六章 电气技术
第一节 供配电 第 6.1.1 条 电子计算机机房用电负荷等级及供电要求庆按现行国家标准《供配 电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 6.1.2 条 电子计算机供电电源质量根据电子计算机的性能、用途和运行方式 (是否联网)等情况,可划分为 A、B、C 三级(见表 6.1.2)。
表 6.1.2 供电电源质量分级
按 A、B 两级执行,其它辅助房间应按工艺要求确定。
第 3.1.4 条 记录介质库的温、湿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常用记录介质库的温、湿度应与主机房相同;
二、其它记录介质库的要求应按表 3.1.4 采用。
表 3.1.4
记录介质库的温、湿度
品
磁带
磁盘
卡片 纸带
种
长期保存 未记录的 已记录的 未记录的
已记录的
项目
A
B
C
稳态电压偏移范围
+7
±2
±5
(%)
-13
稳态频率偏移范围
±0.2
±0.5
±1
(Hz)
电压波形畸变率(%)
3-5
第二章 机房位置及设备布置
第一节 电子计算机机房位置选择 第 2.1.1 条 电子计算机机房在多层建筑或高层建筑物内宜设于第二、三层。 第 2.1.2 条 电子计算机机房位置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水源充足、电子比较稳定可靠,交通通讯方便,自然环境清洁; 二、 远离产生粉尘、油烟、有害气体以及生产或贮存具有腐蚀性、易燃、易爆
一、 两相对机柜正面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 1.5m; 二、 机柜侧面(或不用面)距墙不应小于 0.5m,当需要维修测试时,则距墙不
应小于 1.2m; 三、 走道净宽不应小于 1.2m。
第三章 环境条件
第一节 温、湿度及空气含尘浓度
第 3.1.1 条 主机房、基本工作间内的温、湿度必须满足计算机设备的要求。
<10℃/h 并不得结露
二、停机时电子计算机机房内的温、湿度,应符合表 3.1.2-2 的规定
表 3.1.2-2 项目 温度
相对湿度 温度变化率
停机时电子计算机机房的温、湿度
A级
B级
5-35℃
5-35℃
40%-70%
20%-80%
<5℃/h 并不得结露
<10℃/h 并不得结露
第 3.1.3 条 开机时主机房的温、湿度应执行 A 级,基本工作间可根据设备要求
第五节 噪声及振动控制
第 4.5.1 条 主机房应远离噪声源。当不能避免时,应采取消声和隔声措施。 第 4.5.2 条 主机房内不宜设置高噪声的空调设备。当必须设置时,应采取有效 的隔声措施。
第4.5.3条 当第二类辅助房间内有强烈振动的设备时,设备及其通往主机房的 管道,应采取隔振措施。
第五章 空气调节
第 5.4.6 条 主机房必须维持一定的正压。主机房与其它房间、走廊间的压差不 应小于 4.9Pa,与室外静压差不应小于 9.8Pa。 第 5.4.7 条 空调系统的新风量应取下列三种中的最大值: 一、室内总送风量的 5%; 二、按工作人员每人 40m3/h; 三、维持室内正压所需风量。 第 5.4.8 条 主机房的空调送风系统,应设初效、中效两级空气过滤器,中效空 气过滤器计数效率应大于 80%,未级过滤装置宜设在正压端或送风口。 第 5.4.9 条 主机房在冬季需送冷风时,可取室外新风作冷源。 第 5.4.10 条 电子计算机机房空气调节控制装置应满足电子计算机系统对温 度、湿度以及尘对正压的要求。
1.当计算机系统设备已选型时,可按下式计算: A=K∑S (2.2.2-1) 式中 A--计算机主机房使用面积(m2); K--系数,取值为 5~7; S--计算机系统及辅助设备的投影面积(m2)。
2.当计算机系统的设备尚未选型时,可按下式计算: A=KN (2.2.2-1) 式中 K--单台设备占用面积,可取 4.5~5.5(m2v/台); N--计算机主机房内所有设备的总台数。 二、 基本工作间和第一类辅助房间面积的总和,宜等于或大于主机房面积的 1.5 倍。 三、 上机准备室、外来用户工作室、硬件及软件人员办公室等可按每人 3.5m2~ 4m2 计算。
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 GB50174-93
Design Code for Electronic Computer Room (1993 年 2 月 17 日 国家技术监督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联合发布 1993 年 9 月 1 日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 1.0.1 条 为了使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确保电子计算机系统稳定可靠运行及保 障机房工作人员有良好的工作环境,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 质量,制定本规范。 第 1.0.2 条 本规范适用于陆地上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主机房建筑面积大于或等 于 140 平方 m 的电子计算机机房的设计。本规范不适用于工业控制用计算机机房 和微型计算机机房。 第 1.0.3 条 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 准规范的规定。
技术条件》的要求。敷设高度应按实际需要确定,宜为 200~350mm。 三、 活动地板下的地面和四壁装饰,可采用水泥砂浆抹灰。地面材料应平整、
耐磨。当活动地板下的空间为静压箱时,四壁及地面均应选用不起尘、不 易积灰、易于清洁的饰面材料。 四、 吊顶宜选用不起尘的吸声材料,如吊顶以上及作为敷设管线用时,其四壁 应抹灰,楼板底面应清理干净;当吊顶以上空间为静压箱时,则顶部和四 壁均应抹灰,并刷不易脱落的涂料,其管道的饰面,亦应选用不起尘的材 料。 第 4.4.2 条 基本工作间、第一类辅助房间的室装饰应选用不起尘、易清洁的材 料。墙壁和顶棚表面应平整,减少积灰面。装饰材料可根据需要采取防静电措 施。地面材料应平整、耐磨、易除尘。 第 4.4.3 条 主机房和基本工作间的内门、观察窗、管线穿墙等的接缝处,均应 采取密封措施。 第 4.4.4 条 电子计算机机房室内色调应淡雅柔和。 第 4.4.5 条 当主机房和基本工作间设有外窗时,宜采用双层金属密闭窗,并避 免阳光的直射。当采用铝合金窗时,可采用单层密闭窗,但玻璃应为中空玻璃。 第 4.4.6 条 当主机房内设有用水设备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止给排水漫溢和渗漏 的措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 5.1.1 条 主机房和基本工作间,均应设置空气调节系统。 第 5.1.2 条 当主机房和其它房间的空调参数不同时,宜分别设置空调系统。
第二节 热湿负荷计算
第Hale Waihona Puke 5.2.1 条 计算机和其它设备的散热量应按产品的技术数据进行计算。 第 5.2.2 条 电子计算机机房空调的热湿负荷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计算机和其它设备的散热; 二、建筑围护结构的传热; 三、太阳辐射热; 四、人体散热、散湿; 五、照明装置散热; 六、新风负荷。
第二节 噪声、电磁干扰、振动及静电
第 3.2.1 条 主机房内的噪声,在计算机系统停机条件下,在主操作员位置测量 应小于 68dB(A)。 第 3.2.2 条 主机房内无线电干扰场强,在频率为 0.15~1,000MHz 时,不应大 于 126dB。 第 3.2.3 条 主机房内磁场干扰环境场强不应大于 800A/m。 第 3.2.4 条 在计算机系统停机条件下主机房地板表面垂直及水平向的振动加速 度值,不应大于 500mm/s2。 第 3.2.5 条 主机房地面及工作台面的静电泄漏电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计 算机机房用活动地板技术条件》的规定。 第3.2.6条 主机房内绝缘体的静电电位不应大于 1kV。
下送上回方式。
表 5.3.2
气流组织、风口及送风温差
气流组织
下送上回
上送上回(或侧 回)
侧送侧回
送风口
1.带可调多叶阀的格栅风 口 2.条形风口(带有条形风 口的活动地板) 3.孔板
1.散流器 2.带扩散板风口 3.孔板 4.百叶风口 5.格栅风口
1.百叶风口 2.格栅风口
回风口
1.格栅风口 2.百叶风口 3.网板风口 4.其它风口
第五节 设备选择 第 5.5.1 条 空调设备的选用应符合运行可靠、经济和节能的原则。 第 5.5.2 条 空调系统和设备选择应根据计算机类型、机房面积、发热量及对 温、湿度和空气含尘浓度的要求综合考虑。 第 5.5.3 条 空调冷冻设备宜采用带风冷冷凝器的空调机。当采用水冷机组时, 对冷却水系统冬季应采取防冻措施。 第 5.5.4 条 空调和制冷设备宜选用高效、低噪声、低振动的设备。 第 5.5.5 条 空调制冷设备的制冷能力,应留有 15%-20%的余量。 第5.5.6条 当计算机系统需长期连续运行时,空调系统应有备用装置。
第三节 气流组织
第 5.3.1 条 主机房和基本工作间空调系统的气流组织,应根据设备对空调的要
求、设备本身的冷却方式、设备布置密度、设备发热量以及房间温湿度、室内风
速、防尘、消声等要求,并结合建筑条件综合考虑。
第 5.3.2 条 气流组织形式应按计算机系统的要求确定,当未提出明确要求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