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_42_EEC 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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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指令(Medical Device Directive)93/42/EEC

欧共体医疗器械产品安全共同指令

欧洲共同体公报,1993年7月12日,NO. L169/1

(此法案对欧共体成员国而言,其公布与否属非强制性)

1993年6月14日关于医疗器械的第93/42/EEC号理事会指令

欧共体理事会,

1考虑到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的(罗马)条约,特别是其第100a条,

2考虑到执委会的提案,

以及与欧洲议会的合作,

3考虑到经济和社会委员会的意见,

4鉴于应就内部市场的完成采取一些措施;鉴于内部市场是一无内部疆界的区域,区域内的货品、人员、服务和资金应可自由流通;

5鉴于各成员国间现存有关医疗器械的安全,对健康的保护和功能特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行政命令的内容与范围不尽相同;鉴于各成员国之间对此类器械的认证和检验程序也存在差异;鉴于前述的分歧将在共同体内部构成贸易壁垒;

6鉴于为了保护患者、使用者以及必要时其他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有关医疗器械使用的国家规定应予以协调,以保证此类器械在内部市场能自由流通;

7鉴于协调规定必须与各成员国为管理直接或间接与这类器械有关的公共健康和疾病保险计划的资金筹措所采取的措施相区别;鉴于共同体若与上述措施相符,则这些规定并不影响各成员国实施上述措施的能力;

8鉴于医疗器械应向患者,使用者及第三方提供高度的保护并达到制造商赋予其的性能水准;鉴于,因此,维持和改进各成员国已达到的保护水平是本指令的基本目标之一;

9鉴于在1965年1月26日的理事会第65/65/EEC号关于使有关根据特许专卖医药产品的法律、法规或管理行为所制定的实施规定趋于一致的指令中某些医疗器械是用于使用药品的;鉴于在这种情况下,医疗器械的市场投放通常受本指令管辖,而药品的市场投放则受第65/65/EEC号指令管辖;鉴于若有某种器械投放市场时器械与其它医疗产品构成一整体的组合单元,并以这种组合形式使用且不能二次使用,则该整体单元产品应受第65/65/EEC号指令管辖;鉴于必须将上述器械与和其它物质组合的医疗器械相区别,特别是若这些物质在单独使用时,按第65/65/EEC号指令可视为药物;鉴于在这种情况下,若这种物质是作为器械的辅助物作用于人体,则这类器械的市场投放受本指令管辖;鉴于,这类物质的安全,质量和效用必须由1975年5月20日理事会第75/318/EEC号关于使成员国有关分析标准,药物毒理学标准和临床标准及特许专卖药品检测协议的法律趋于一致的指令中规定的适当方法加以验证;

10 鉴于本指令附录中的基本要求和其它要求包括任何涉及“最低”或“降低”危险的内容的阐述和实施必

须考虑设计当时的技术与实际情况,并在符合健康和安全高度保护的原则下考虑技术和经济因素;

11 鉴于按照1985年5月7日理事会关于技术协调与标准化新方法的决议所规定的原则,有关医疗器械设计

和制造的规则必须限制在满足基本要求所必需的条款内;鉴于因为这些要求是最基本的,因此它们应取代相应的国家规定;鉴于基本要求的实施应谨慎考虑设计当时的技术水平,并在符合健康和安全高度保护的原则下考虑技术和经济因素;

12 鉴于1990年6月20日理事会第90/385/EEC号关于使成员国有关有源植入性医疗器械的法律趋于一致的

指令是新方法指令在医疗器械领域中的首次应用;鉴于为了统一共同体的规则使之适用于所有医疗器械,本指令在很大程度上是以第90/385/EEC号指令的条款为依据;鉴于同样的原因第90/385/EEC号指令必须增加本指令制定的一般条款的部分;

13 鉴于电磁兼容性问题已成为医疗器械安全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鉴于本指令应包含与1989年5月3日理

事会第89/336/EEC号关于使成员国有关电磁兼容的法律趋于一致的指令中的内容有关的特别条款;

14 鉴于本指令应包括对有关释放致电离辐射的器械的设计和制造的要求;鉴于本指令既不影响1980年7

月15日理事会第80/836/Euratom指令对有关制定一般公众和工人避免离子辐射危险的健康保护的基本安全标准指令的修改中要求的授权,也不影响1984年9月3日理事会第84/466/Euratom号规定有关接受医疗检查和治疗的人员的辐射保护的基本措施的指令的适用;鉴于1989年6月12日理事会第89/391/EEC号关于鼓励改善工作场所中工人的安全和健康的措施介绍的指令和同样主题的其它特别指令应持续适用;

15 鉴于为了证实符合基本要求并使该符合性得以验证,有必要协调欧洲标准以避免与医疗器械的设计、制

造和包装有关的危险;鉴于这类欧洲协调标准是由非官方立法机构制定的,应保持其非强制性的性质;

鉴于到目前为止,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和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Cenelec),根据1984年11月13日执委会与这两个机构之间签署的合作通则,已被公认为是制定协调标准的职能机构;

16 鉴于本指令的协调标准是一种根据执委会的委托,由上述两机构之一,或两个机构共同根据1983年3

月18日理事会第83/189/EEC号关于技术标准和法规领域信息传递程序的指令和上述通则的规定而制定的技术规范(欧洲标准或协调文件);鉴于由于协调标准有可能被修改,执委会应得到根据第83/189/EEC 号指令设立的常设委员会的协助;鉴于所采取的措施必须按理事会第87/373/EEC号决议制定的程序Ⅰ予以阐释;鉴于在特殊领域,如列入欧洲药典专著中的内容,应纳入本指令的框架内;鉴于因此,几部欧洲药典专著应视为等同于前述协调标准;

17 鉴于在1990年12月13号决议关于用于技术协调指令不同合格评定程序的各阶段模式中,理事会制定了

协调合格评定程序;鉴于将这些模式用于医疗器械可使制造商和公告机构在合格评定中的责任根据有关的器械型式予以确定;鉴于对这些模式的细节所作的补充,根据医疗器械必需验证的性质,证明是合理的;

18 鉴于为进行合格评定程序,有必要将器械分为四个产品类别;鉴于分类原则是依据器械技术设计和制造

中潜在的危险对人体的易损伤性;鉴于在一般情况下,第Ⅰ类器械具有较低的易损伤性,其合格评定程序可由制造商单独完成;鉴于对第Ⅱa类器械公告机构应在生产阶段强制性介入;鉴于第Ⅱb和第Ⅲ类器械具有较高的潜在危险,公告机构必须对器械的设计与制造阶段进行检验;鉴于第Ⅲ类器械属于最关键的器械,它们在投放市场前需预先就其符合性获得明确授权;

19 鉴于在器械的符合性由制造商负责评定的情况下,主管当局必须能够,特别是在紧急情况下,联系到在

欧共体内的负责器械市场投放的人员,无论是制造商还是其他在欧共体内经制造商授权的人员;

20 鉴于按照一般规则,医疗器械应标示CE标志,表明它们符合本指令的条款,使其能在欧共体内自由流

通,并按其预定用途投入使用;

21 鉴于为对抗艾滋病和根据1989年5月16日通过的关于在欧共体级别的关于艾滋病预防和控制的进一步

行动的理事会决议,用于预防HIV病毒感染的医疗器械必须提供高度的保护;鉴于这类产品的设计和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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