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浙江省工业新产品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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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管理办法

浙江省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管理办法

浙江省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评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我省工业企业积极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新产品,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促进我省工业经济转型升级,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工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8]80号),按照《浙江省省级工业新产品项目管理办法》(浙经信技术[2010]26号)的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省级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评定制度,由省经信委、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评定范围、条件第三条凡在浙江省行政区域依法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研发的新产品、新技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产品结构调整方向,取得有关部门新产品鉴定3年以内,连续生产运行或使用1年以上,已形成一定批量,技术水平先进、性能可靠,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在市场上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均可申报浙江省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

第四条属于下列产品(含技术)之一的,不予评定:(一)不符合国家、省节能降耗、污染减排和资源节约要求的产品;(二)以进口元器件、零部件、原料组装(或分装)的省内尚未生产的产品(参与联合设计、合作研发的除外);(三)传统手工艺品以及单纯改变花色、规格、外观、包装的产品;(四)单纯为军工配套的产品;(五)质量不稳定或出现质量问题,在用户中影响较大的产品;(六)已获得浙江省装备制造业财政专项资金奖励的首台(套)产品。

第三章申报和评定程序第五条申报单位向各市、县(市)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报《浙江省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申报表》,并附项目鉴定(验收)证书、项目鉴定(验收)资料及当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单位年报各一份,由各地工业主管部门进行初审,推荐上报。

第六条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根据本办法及当年浙江省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申报通知要求,对上报的浙江省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申报材料及其推荐评定意见进行初审。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实施2024年度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计划的通知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实施2024年度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计划的通知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实施2024年度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10.16•【字号】浙经信投资〔2023〕230号•【施行日期】2023.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实施2024年度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计划的通知浙经信投资〔2023〕230号各市、县(市、区)经信局、财政局(宁波不发):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全省加快建设全球先进制造业基地大会决策部署,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高质量发展建设全球先进制造业基地的指导意见》及数字经济创新提质“一号发展工程”、工业碳达峰碳中和要求,加快推进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转型,现就组织实施2024年度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计划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思路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建设,统筹发展与安全,聚焦“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和关键产业链韧性稳定,推进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提升制造业核心竞争力。

加大技术创新和产品升级力度,提升产业基础能力和产品品牌质量,发展服务型制造,推动产业链向两端延伸,提高产业链附加值;支持企业深化5G+工业互联网融合应用,高水平建设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带动企业制造方式数字化转型;贯彻绿色发展理念,落实碳达峰碳中和战略,推动企业节能降碳,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

高端化(含服务型制造)改造提升、智能化(数字化)技术改造方向,通过“区域+项目清单”的竞争性遴选方式,省与地方联动,择优实施一批示范项目计划。

绿色化(节能降碳)改造方向,以结果为导向,通过“因素法+项目清单”方式,建立省级重点节能降碳改造项目库,并以项目库清单作为该领域省级资金分配的主要依据。

二、支持方向(一)高端化(含服务型制造)改造提升。

支持企业围绕产业链重点领域,加快运用新技术实施改造,提升产品技术和质量水平。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工业设计发展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工业设计发展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工业设计发展的指导意见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在推动工业设计进展上进行了乐观探究,重视工业设计的氛围不断增加,工业设计产业得到较快进展,对产业转型升级的支撑作用进一步显现。

为顺应工业设计升级进展的新趋势、新特点,适应产业转型升级的新形势、新要求,结合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动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进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3]10号)精神,加快推动我省工业设计进展,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坚持走公司化、市场化、网络化、职业化、专业化、特色化进展之路,推动工业设计提升进展。

突出企业的主体作用,培育一批在国内外有影响、有竞争力的工业设计企业,示范带动我省工业设计健康进展;发挥市场的打算性作用,通过培育设计市场,引领工业设计产业进展和工业设计提质升级;重视网络技术和产品带来的新机遇,支持设计与制造的对接网络平台建设,推动网络众创设计进展;加强设计人才的培育和引进,着力打造专业性强、复合型优势突出的设计人才队伍;依据专业分工与区域产业进展特色,深化细化工业设计进展的主攻方向和布局,增加我省工业设计特色优势。

二、进一步明确工业设计进展重点适应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与移动互联网加快进展和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的要求,围绕实现"智能化、网络化技术对机电类等产品的全掩盖,'机器换人"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机械零配件加工户的全掩盖,网络销售方式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全掩盖,绿色制造方式对污染企业进行改造的全掩盖'的目标,重点主攻新型产品、专用电子产品、高端装备的开发设计以及装备、软件、在线服务为一体的集成设计。

(一)加强新型产品的开发设计,促进产品全面升级换代。

加强传统产品向智能化、网络化升级换代的开发设计;推动组合型功能产品的开发设计,加快从零件、散件向组件、模块件、总集成进展;增加产品适应性设计,更好满意微型化、巨型化、超常环境工作要求;注意品牌与时尚产品的开发设计;推动便携式产品的开发设计,提高产品应用的敏捷性。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浙江省经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新材料产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浙江省经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新材料产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浙江省经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新材料产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3.31•【字号】•【施行日期】2021.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正文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浙江省经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新材料产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省级有关单位,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经信局:现将《浙江省新材料产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浙江省新材料产业发展“十四五”规划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2021年3月31日附件浙江省新材料产业发展“十四五”规划新材料产业是重要的基础性、战略性、先导性产业。

加快培育发展新材料产业,是维护产业安全,推动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建设全球先进制造业基地的内在要求。

为指导“十四五”期间我省新材料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制造强省建设行动计划》《浙江省加快新材料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9—2022年)》等文件,编制本规划。

一、“十三五”发展回顾及面临形势(一)“十三五”发展回顾“十三五”期间,按照制造强省建设要求,我省全面实施加快新材料产业发展行动计划,形成了良好的发展基础。

产业规模持续壮大。

“十三五”期间,新材料产业产值年均增速达11%,2020年全省新材料产业总产值达7175亿元,占全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值总量的29.74%,产业规模居全国第四。

磁性材料、氟硅新材料、高性能纤维与复合材料等细分领域产业规模领先全国。

关键技术取得突破。

“十三五”期间,新材料领域共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11项,省级一等奖17项。

超大规模集成电路用溅射靶材、大尺寸单晶金刚石、集成电路用12英寸硅单晶棒制造等一批关键核心技术研发成功,突破了国外封锁和垄断,有力地推动了集成电路、高清显示等战略产业的国产化进程。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组织2024年度浙江省首台(套)装备认定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组织2024年度浙江省首台(套)装备认定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组织2024年度浙江省首台(套)装备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10.16•【字号】浙经信装备〔2024〕212号•【施行日期】2024.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装备工业正文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组织2024年度浙江省首台(套)装备认定工作的通知浙经信装备〔2024〕212号各市、县(市、区)经信局、财政局,省属有关企业: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实施制造业首台(套)提升工程的意见,落实《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推动综合交通装备首台(套)突破的实施意见》(浙经信装备〔2023〕254号)等文件要求,根据《浙江省制造业首台(套)提升工程工作指南(试行)》(浙经信装备〔2022〕9 号),现就2024年度浙江省首台(套)装备认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要求(一)申报企业应具备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原则上要求建有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有较强的人才团队。

(二)申报装备应符合《浙江省高端装备制造业发展“十四五”规划》有关领域或全省装备制造业年度工作重点方向要求。

(三)申报装备通过国家、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行政许可以及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认可的第三方实验室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检测。

属于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必须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医疗器械产品应同时提供产品技术要求和全性能检测报告。

(四)申报企业应提供近两年重大工程应用或产业化应用等初步市场业绩证明。

(五)申报装备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对原有产品率先进行根本性改进,产品的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取得重大突破。

企业依法拥有申报装备的自主知识产权,或者通过依法受让取得知识产权。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认真落实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认真落实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认真落实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认真落实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各市、县(市、区)经贸委(经委、经贸局、贸易局):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浙委办〔2008〕116号),省经贸委放权事项包括义乌市39项、其他县(市)35项。

为认真抓好放权事项的落实,特作如下通知:一、放权事项及内容(一)拍卖企业设立审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对拟设立拍卖企业或分支机构申请的初审和上报。

(二)煤炭经营资格审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炭经营监管办法》、《浙江省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对企业申请煤炭经营资格的初审和上报。

(三)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审核:依照《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对申请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材料进行初审和上报。

(四)工程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组织中评委对申报对象进行评审并上报。

(五)省中小型企业扶持发展基金申报:对要求给予省中小型企业扶持发展基金申请的初审和申报。

(六)新型墙材产品初步认定:依照《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管理办法》,对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初步认定和上报。

(七)石油成品油零售设施的市场建设项目及其经营资格的审核:依照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对成品油零售设施的市场建设项目及经营资格的初审和申报。

(八)应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含电力)的审核:1.依照《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对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初审和申报。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24年度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计划实施名单的通知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24年度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计划实施名单的通知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24年度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计划实施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2.22•【字号】浙经信投资〔2024〕45号•【施行日期】2024.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24年度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计划实施名单的通知浙经信投资〔2024〕45号各有关市、县(市、区)经信局、财政局:根据《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实施2024年度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计划的通知》(浙经信投资〔2023〕230号)要求,经市县申报、部门审核、答辩评审等程序,确定了2024年度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计划实施名单(项目清单),现予以公布,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实施。

各承担项目实施计划的市、县(市、区)要把项目建设作为扩大制造业有效投资,推动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转型的重要举措,按照《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省级工业与信息化领域财政专项资金“二维分配法”工作指南(试行)》(浙财建〔2022〕74号)要求,加快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计划的组织实施,其中,高端化(含服务型制造)、智能化(数字化)方向采取“区域+项目清单”分配,实施名单详见附件1;绿色化(节能降碳)方向采取“因素法+项目清单”分配,以纳入省级工业节能降碳重点项目库的项目清单(详见附件2)作为资金分配因素。

二、落实扶持政策。

支持项目计划实施的省级补助资金将在2024年省工业与信息化专项资金中下达。

其中:按“区域+项目清单”方式支持的省级补助资金,原则上需用于支持清单内的项目实施(附件1),具体数额和比例由各地按要求自主决定。

项目清单确需调整的,需行文报省经信厅、省财政厅同意。

按“因素法+项目清单”方式支持的省级补助资金,由各地支持符合省级节能降碳技术改造申报条件的项目,支持的项目原则上总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山区26县项目总投资可放宽至不低于1000万元),改造后可实现年节二氧化碳减排量600吨以上,并符合节能、环保和相关产业政策要求,依法履行审批、核准、备案等手续,优先支持纳入省级工业节能降碳重点项目库的项目。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若干意见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若干意见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中共浙江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0.06.02•【字号】浙委[2000]15号•【施行日期】2000.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若干意见(浙委〔2000〕15号2000年6月2日)为了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深入实施科教兴省战略,加快我省现代化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确保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一)改革开放20多年来,特别是1992年实施科教兴省战略以来,我省科技体制改革逐步深入,科技事业不断发展,科技综合实力明显增强,有力地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

但是,科技与经济脱节的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技术创新能力比较薄弱,高科技术产业化程度还比较低,严重制约了我省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

当今世界,科学技术突飞猛进,以信息技术、生物技术为代表的高新技术及其产业正在对社会经济结构、综合国力和人民生活产生越来越重大的影响。

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是实现经济增长方式根本性转变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主要途径,是应对国内外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确保我省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的战略抉择。

我们必须抓住机遇,迎接挑战,以加强技术创新为基础,发展高科技为重点,实现产业化为目标,全面推进科技进步。

(二)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在指导思想上要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人才为根本,走一条符合时代要求、具有浙江特色的发展路子,推动技术和社会生产力的跨越式发展。

--坚持技术创新和体制创新相结合。

通过体制创新营造有利于技术创新的社会环境,最大限度地调动各类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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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浙江省工业新产品(新技术)
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浙委[2011]76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快工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8]80号)文件精神,推动企业技术创新,提升工业新产品(新技术)质量与效益,规范工业新产品(新技术)管理,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制定了《关于加强浙江省工业新产品(新技术)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本《实施方案》所称新产品(新技术)是指在一定区域或行业范围内具有先进性、新颖性和适用性的工业产品和技术。

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有所突破或较原产品有根本性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产品性能或扩大使用功能的产品;在国内率先提出技术标准或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和较大市场前景的产品;能替代进口,对促进国产化有重要作用的产品。

新技术是指产品生产过程中采用新的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及新工艺装备等,对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改善生产环境、提高产品质量、推进节能降耗等方面较原技术有明显改进的技术。

新产品(新技术)登记备案和鉴定(验收)工作是技术创新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新产品(新技术)的技术审查,保证产品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开展浙江省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评选的基础性工作。

《实施方案》对工业新产品(新技术)的登记备案和鉴定(验收)工作的内容、程序等工作加强管理和规范。

工业新产品(新技术)登记备案是对我省工业新产品(新技术)进行管理,促进开发单位制订科学合理的开发计划,并按照计划完成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任务。

鉴定(验收)是指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技术创新活动中新产品(新技术)
的主要性能、技术水平、试(投)产或在生产中试(使)用的可行性、市场前景、经济社会效益等进行综合审查和评价,并做出相应的结论。

省经信委归口管理、指导、监督全省工业新产品(新技术)的登记备案和鉴定(验收)工作。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各市、县(市)负责管理、组织本地区的登记备案和鉴定(验收)工作;省属企业可由省经信委委托相关单位管理。

申请工业新产品(新技术)登记备案和鉴定(验收)的开发单位应是在我省行政范围内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具有较高技术力量和经营管理水平;有配套的开发和生产条件。

一、登记备案内容和程序
第一条新产品(新技术)登记备案采用网络在线管理。

开发单位在省经信委门户网站的技术创新网上办事大厅进行在线申报,填写资料;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开发单位将材料提交所在地的市、县(市)经信部门;市、县(市)经信部门进行审核后,在线报送省经信委。

省属企业可直接向省经信委在线申报。

第二条开发单位应在线提交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内容、技术目标、计划进度等内容。

开发计划进度原则上为一年,如需超过一年的,应在申报材料上说明理由。

第三条省经信委委托第三方组织专家进行在线审查,并进行复核。

通过复核的新产品(新技术),将在省经信委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后,新产品(新技术)可在线自动生成《浙江省省级工业新产品(新技术)开发项目备案确认通知书》(以下简称《备案确认书》)。

开发单位可在线下载。

二、鉴定(验收)内容和条件
第四条新产品(新技术)应在《备案确认书》规定的开发时间内完成开发任务,并在规定的完成时间后半年内申请鉴定(验收)。

超过时间没有鉴定(验收)的产品(技术),不得申请鉴定(验收)。

第五条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的主要内容是:
(一)评价新产品(新技术)是否符合国家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以及行业准入标准等;
(二)评价新产品(新技术)的技术特点、标准的采用和制定、专利建设情况以及生产工艺条件等;
(三)评价新产品(新技术)技术所达到的水平。

一般分为国际领先、国际先进、国内领先和国内先进4个等级;
(四)评价新产品试(投)产、新技术试(使)用所需条件是否具备,安全卫生、节能环保等是否符合要求;
(五)预测分析市场前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鉴定(验收)方式和程序
第六条鉴定(验收)一般采用会议鉴定(验收)方式。

由开发单位提出申请,鉴定(验收)组织单位聘请相关专家组成鉴定(验收)委员会,以会议形式对新产品(新技术)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结论。

第七条鉴定(验收)程序:
(一)鉴定(验收)实现网络在线管理。

开发单位在省经信委门户网站的技术创新网上办事大厅上进行在线申报,填写资料;开发单位将材料提交所在地的市、县(市)经信部门;市、县(市)经信部门进行审核后,在线报送省经信委。

省属企业可直接向省经信委在线申报。

(二)开发单位应提交以下完整的鉴定(验收)资料:
1.鉴定(验收)工作大纲:由市、县(市)经信部门出具;省属项目由省经信委委托的单位出具;
2.工艺技术和工作总结报告、投产条件报告、经济效益分析报告:由开发单位出具;
3.产品(技术)标准:产品(技术)的企业标准由开发单位出具,并经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企业标准的,应提供行业标准、国家标准,以及贯标情况说明;
4.自主知识产权实施情况报告:由开发单位出具;应含产品(技术)自主知识产权实施的基本情况,包括专利申报计划、受理或授权情况等;
5.检测报告:由法定检测机构测试和出具;检测报告出具后1年内有效;
6.科技查新报告:由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查新报告出具后1年内有效;
7.用户使用报告:一般情况需有两个以上用户使用报告,由用户单位出具,用户使用报告出具后半年内有效;
8.污染物排放和能耗达标承诺书:由企业出具,承诺新产品(新技术)的污染物排放和能耗符合国家规定;
以上鉴定(验收)资料,由于某种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完备的,可报经省经信委同意后,酌情调整。

检测报告、科技查新报告、用户使用报告超过有效期的,需重新出具。

(三)预审。

所在地经信部门对鉴定(验收)资料是否齐备、鉴定(验收)委员会组成是否合理进行审查,初审同意后在线报省经信委。

省经信委在线进行复核。

省经信委预审同意后,方可召开鉴定(验收)会议。

预审同意后,专家委员会主任原则不能更改,成员变更不得超过2人。

第八条鉴定(验收)工作结束后,开发单位将鉴定(验收)意见及有关资料在线报送各市、县(市)经信部门审核;各市、县(市)经信部门负责对鉴定(验收)材料录入的准确性进行审查,同意后报省经信委;省经信委进行复核,通过复核的新产品(新技术),将在省经信委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后,可在线自动生成《浙江省省级工业新产品(新技术)证书》。

开发单位可在线下载。

四、鉴定(验收)的组织管理
第九条各市、县(市)经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审查鉴定(验收)申请报告和鉴定(验收)资料是否符合鉴定(验收)条件,及时明确答复是否同意组织鉴定(验收)工作。

(二)制定鉴定(验收)计划,确定鉴定(验收)会议的时间,从专家库中抽取相关行业专家组成鉴定(验收)委员会。

(三)协调解决鉴定(验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认真审核鉴定(验收)委员会提交的鉴定(验收)意见。

如有不实,应责成原鉴定(验收)委员会重新评估。

第十条鉴定(验收)委员会组成要求:
(一)鉴定(验收)委员会应由与鉴定(验收)的产品(技术)无重大和直接相关利益的专家组成;
(二)具有该行业(或相关行业)工程类高级技术职称或技术经济专业类高级职称的专家参加;
(三)具有比较丰富的专业技术、经营管理知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鉴定(验收)委员会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由主任、副主任、专家成员组成;可由技术、管理等方面专家组成;
(五)鉴定(验收)委会员成员需考虑院校、部门、地区间的合理比例,同一单位的专家不能超过2人;
(六)开发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参加鉴定(验收)委员会,特殊行业由于专业限制需要开发单位参加的,其人数不得超过鉴定(验收)成员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十一条鉴定(验收)委员会的职责:
(一)接受鉴定(验收)组织单位的领导,并对其负责;
(二)坚持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科学的态度,保证鉴定(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三)鉴定(验收)委员会有权要求产品的开发单位进行答辩或验证试验。

鉴定(验收)委员会对鉴定(验收)结论负技术责任,每个成员有权充分发表个人意见;
(四)通过鉴定(验收)意见。

对结论持有异议的问题应在鉴定(验收)意见中注明。

全体成员应在鉴定(验收)证书上签字;
(五)如有技术保密要求的,企业可与鉴定(验收)委员会签订保密协议,鉴定
(验收)委员会全体成员应对鉴定(验收)内容保守秘密,对泄密行为可根据协议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省经信委对正在进行或已完成的鉴定(验收)工作,一旦发现并查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有权宣布鉴定(验收)结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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