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以电子商务名义开展标准化合约交易活动的通知
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商务部等关于进一步加强违禁品网上非法交易活动整治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商务部等关于进一步加强违禁品网上非法交易活动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已撤销),商务部•【公布日期】2008.02.26•【文号】公通字[2008]14号•【施行日期】2008.02.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邮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违禁品网上非法交易活动整治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8]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通信管理局,商务厅,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监管局),银监局(含各计划单列市银监局),邮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商务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分局: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应用和国家对电子商务的大力推动,以及寄递业务的快速发展,网上交易已成为当前一种常见的经济活动形态,一些不法分子乘机在网上非法贩卖违禁品(国家规定限制或禁止生产、购买、运输、持有的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毒品、迷药、管制刀具等物品),给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带来较大隐患。
为进一步加强违禁品网上非法交易活动整治工作,及时堵塞危及公共安全的漏洞,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违禁品网上非法交易活动整治工作的重要性违禁品网上非法交易活动严重干扰市场经济秩序,危害国家和社会安全,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整治违禁品网上非法交易活动,既是保障互联网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
各部门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违禁品网上非法交易活动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工作紧迫感,采取有力措施。
进一步加强对网上销售违禁品相关信息的监管和对网上销售违禁品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有效维护良好的互联网管理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明确职责,进一步落实各部门监管责任各部门要进一步理顺管理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实现对违禁品网上非法交易活动的有效管控。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打击传销工作的意见-国市监竞争〔2018〕7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打击传销工作的意见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打击传销工作的意见国市监竞争〔201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贯彻落实近期党中央国务院重要会议、全国“两会”和中央领导同志有关指示精神,根据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工作会议关于打击传销工作部署,现就进一步做好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打击传销工作近期,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加强整治传销这一突出问题,以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同时兜牢民生底线,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工作会议也对今后打击传销工作作出了具体工作部署。
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当前打击传销工作形势依然十分严峻,网络传销违法犯罪活动蔓延态势迅猛,亟需采取更有力措施加以整治,异地聚集式传销活动虽总体可控,但在一些重点地区仍较为突出。
要提高思想认识,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按照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工作会议对打击传销工作的部署,全国公安、工商机关网络传销违法犯罪活动联合整治部署会议提出的具体要求,迅速组织开展网络传销集中整治和重点地区整治,牢固树立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思维,全力推动打击传销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全面落实打击整治网络传销“四步工作法”“线上监测、线下实证、多措处置、稳妥善后”的打击整治网络传销“四步工作法”,是对近年来全系统开展监测查处网络传销工作经验的总结提炼,是今后一段时期内打击整治网络传销工作的重要行动指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整治网络销售和宣传“特供”“专供”标识商品专项行动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整治网络销售和宣传“特供”“专供”标识商品专项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0.09.30•【文号】市监网监〔2020〕110号•【施行日期】2020.09.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整治网络销售和宣传“特供”“专供”标识商品专项行动的通知市监网监〔2020〕1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近期,部分电商平台出现以拼音缩写等“暗语”方式使用“特供”“专供”等标识销售、宣传商品问题,严重损害党和国家机关形象,扰乱市场秩序,欺骗误导消费者。
为维护良好的网络市场环境,遏制社会不良风气,树立正确导向,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即日起至2021年2月底,组织开展清理整治网络销售和宣传“特供”“专供”标识商品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认真部署清理整治网络销售和宣传“特供”“专供”标识商品,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具体体现,是维护良好网络市场经济秩序的必然要求。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进一步树立和强化政治机关意识,旗帜鲜明讲政治,把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到实处,充分发挥市场监管职能作用,采取有力措施,全面监测排查、依法严厉查处网络销售和宣传“特供”“专供”等内容标识商品违法违规行为。
二、围绕重点,迅速行动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参照《关于禁止中央和国家机关使用“特供”“专供”等标识的通知》(国管办〔2013〕59号)有关要求,将以下内容作为清理整治重点:一是含有“特供”“专供”中央和国家机关等类似内容的;二是利用与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密切关联的特定地点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名称,以及利用国宴、国宾等内容宣传“特供”“专供”的;三是假借“特供”“专供”或“内部特供、专用”等类似名义推销商品或服务的;四是含有“特供”“专供”等类似内容的假冒伪劣商品,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伪造或冒用质量标志、伪造产地的商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专项行动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专
项行动的通知
【法规类别】消费者权益保护
【发文字号】工商明电[2004]16号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2004.04.05
【实施日期】2004.04.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严厉打击
传销和变相传销专项行动的通知
(工商明电[2004]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几年来,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把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工作,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是,今年以来,传销和变相传销有所抬头,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工作所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
有的地区出现在校学生聚集参与传销活动的新情况;有的不法组织打着种种旗号,发展人员、组织网络,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有的非重点地区也出现了传销人员聚集进行不法活动的情况。
近
日,对广东茂名、湖北武汉、江苏无锡及重庆等地出现的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明确指示:对传销和变相传销“一经发现,立即取缔”。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的批示精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至6月30日,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专项行动。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关于开展打击网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关于开展打击网络传销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网络安全管理互联网【发文字号】工商直字[2011]138号【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日期】2011.06.27【实施日期】2011.06.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打击网络传销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工商直字〔2011〕1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厅(局)、通信管理局、网宣(网管)办、人民银行、银监局:近年来,网络传销违法犯罪活动日益突出,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国务院领导对此高度重视。
为遏制网络传销违法犯罪活动蔓延的势头,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为建党90周年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国家工商总局、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研究决定,自2011年7月至12月,在全国组织开展打击网络传销违法犯罪专项行动。
一、指导思想围绕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击传销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全国工商、公安机关打击传销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有关要求,以“净化网络、打击头目、摧毁组织、教育群众”为原则,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工商、公安、通信、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人民银行和银监等部门的职能作用,严厉打击网络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二、行动目标查处侦破一批网络传销违法犯罪大要案件,严惩网络传销组织者、领导者,净化网络环境,提高群众抵制和防范传销能力,遏制网络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发展蔓延的势头,建立打击和防范网络传销违法犯罪活动长效机制。
三、工作步骤专项行动分为三个阶段:(一)动员部署阶段(从即日起至7月中旬),各地对专项行动进行动员部署,成立协调领导机构,制定工作方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商品交易非法主体网站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商品交易非法主体网站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7.26•【文号】工商市字[2013]116号•【施行日期】2013.07.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商品交易非法主体网站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工商市字〔2013〕1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随着全国工商系统网络经营主体数据库建设工作的不断深入,目前发现大量网络商品交易非法主体网站充斥互联网络。
此类网站通常伪造或冒用企业组织形式特别是公司名称租用国内外服务商提供的虚拟空间建立,以经常转换网站名称或域名、编造虚假经营地址等刻意掩盖主体真实身份的方式从事各类严重侵犯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违法活动,严重破坏了网络市场秩序,对消费者和合法经营者的权益损害极大。
为积极贯彻落实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座谈会议精神,尽职尽责、依法行政、依法规范,防止职能“缺位”、“越位”、“错位”,进一步规范网络市场秩序、净化网络市场环境,工商总局决定开展网络商品交易非法主体网站专项整治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工作目的通过本次专项整治工作,查处一批违法行为,关闭一批从事各种严重侵害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社会危害程度较深的网络商品交易非法主体网站,进一步营造健康有序的网络市场环境。
同时,各地要通过本次专项整治工作检验利用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平台及相关技术手段的工作能力与水平,积累工作经验。
二、工作重点及内容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是伪造或冒用公司名称、网站服务器物理地址在境内、严重侵犯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网络商品交易非法主体网站。
具体工作内容为搜索发现并初步确定一批伪造或冒用公司名称、标称行政区划为本辖区、严重侵犯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网络商品交易非法主体网站,并根据网站服务器物理地址进行分类处理:服务器物理地址为本地的,根据《关于建立境内违法互联网站黑名单管理制度的通知》(工信部联电管〔2009〕371号)提交并商请当地通信管理局进行核实并予以关闭;服务器物理地址为外地的,核实相关情况并报送工商总局市场司汇总处理。
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等关于印发《整治商业零售
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等关于印发《整治商业零售企业不规范促销行为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商建发[2005]463号【发布部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发布日期】2005.09.14【实施日期】2005.09.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整治商业零售企业不规范促销行为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商建发[2005]4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公安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21号),以及商务部等11个部门《关于印发<打击商贸活动中欺诈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商整规发[2005]269号),现将《整治商业零售企业不规范促销行为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
请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实施方案的具体要求和部门分工,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协调配合,认真督促检查,切实做好专项行动工作。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二00五年九月十四日附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零售行业出现了一些新的促销形式,丰富了经济生活,繁荣了市场,对促进商品流通、扩大消费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商业零售企业(以下简称零售商)的促销活动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采取不正当竞争方式进行有奖销售;促销宣传行为不规范;在促销时采取谎称降价、虚构原价等标价方式及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对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作出诸多限制;开展促销活动缺乏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等等。
这些不规范的促销活动与“诚信兴商”的商业道德相悖,损害了零售商自身形象,引发了恶性竞争,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甚至还影响了社会稳定。
证监发〔2013〕74号《关于禁止以电子商务名义开展标准化合约交易活动的通知》
关于禁止以电子商务名义开展标准化合约交易活动的通知证监发〔2013〕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发布以来,各省级人民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各项工作安排,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部际联席会议)积极督导各地开展工作,清理整顿工作稳步推进并取得明显成效。
但是,目前部分公司以电子商务名义,采取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存在较大风险隐患。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开展清理整顿工作,切实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经济社会稳定。
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省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发〔2011〕38号、国办发〔2012〕37号文件要求,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对本地区从事电子商务的公司进行集中检查,对直接或以会员、代理等方式开展标准化合约交易活动的,应责令停止交易、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完成整改的,或继续从事违法违规交易的,要依法依规坚决予以取缔或关闭。
二、各省级人民政府在清理整顿以电子商务名义开展标准化合约交易活动的过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参与者资金安全和经济社会稳定;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3个月内,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将对有关电子商务公司的检查、整改和处置情况书面报告部际联席会议。
三、各省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审慎审批”的原则,严格控制新设名称中不带“交易所”字样的大宗商品交易场所,将本辖区每季度新设的大宗商品交易场所名单于下季度前10个工作日内汇总报告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四、部际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完善政策规定,加强监督管理,密切协调配合,督促和指导各省级人民政府做好清理整顿工作,禁止以电子商务名义开展标准化合约交易活动。
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38号文
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一些地区为推进权益(如股权、产权等)和商品市场发展,陆续批准设立了一些从事产权交易、文化艺术品交易和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等各种类型的交易场所(以下简称交易场所)。
由于缺乏规范管理,在交易场所设立和交易活动中违法违规问题日益突出,风险不断暴露,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为防范金融风险,规范市场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现作出如下决定:一、高度重视各类交易场所违法交易活动蕴藏的风险交易场所是为所有市场参与者提供平等、透明交易机会,进行有序交易的平台,具有较强的社会性和公开性,需要依法规范管理,确保安全运行。
其中,证券和期货交易更是具有特殊的金融属性和风险属性,直接关系到经济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必须在经批准的特定交易场所,遵循严格的管理制度规范进行。
目前,一些交易场所未经批准违法开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有的交易场所管理不规范,存在严重投机和价格操纵行为;个别交易场所股东直接参与买卖,甚至发生管理人员侵吞客户资金、经营者卷款逃跑等问题。
这些问题如发展蔓延下去,极易引发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甚至影响社会稳定,必须及早采取措施坚决予以纠正。
各地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统一认识,高度重视各类交易场所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从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切实做好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和规范市场秩序的各项工作。
各类交易场所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严格遵守信息披露、公平交易和风险管理等各项规定。
建立与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知识和经验相适应的投资者管理制度,提高投资者风险意识和辨别能力,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建立分工明确、密切协作的工作机制为加强对清理整顿交易场所和规范市场秩序工作的组织领导,形成既有分工又相互配合的监管机制,建立由证监会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查处网络传销工作的通知-工商竞争字〔2016〕115号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查处网络传销工作的通知正文:----------------------------------------------------------------------------------------------------------------------------------------------------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查处网络传销工作的通知工商竞争字〔2016〕1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贯彻落实2016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视频会议精神,加强部门联动,解决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在打击查处网络传销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提高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打击网络传销执法办案工作水平,依法惩治网络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现就进一步做好查处网络传销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近年来,网络传销违法活动日益突出,特别是随着移动互联网、网络购物、跨境电商等网络概念和营销方式的发展,打着所谓“微商”“电商”“多层分销”“消费投资”“爱心互助”等名义从事传销活动屡见不鲜。
网络传销活动因其主体和标的虚拟性、行为跨地域性等特点,与传统传销相比更加具有隐蔽性、欺骗性和社会危害性,网络传销案件往往具有蔓延速度快、涉及人员多、波及地域广、涉案金额大等特点,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目前,打击传销工作已作为一项独立测评内容纳入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网络传销的巨大社会危害性和加强查处网络传销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对查处网络传销工作的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打击网络传销工作充分的经费投入和人力物力保障,解决打击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
今年,工商总局将打击网络传销纳入“2016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各地打击网络传销工作成效将在2016年打击传销综治考评中有所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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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以电子商务名义开展标准化合约交易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发布以来,各省级人民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各项工作安排,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部际联席会议)积极督导各地开展工作,清理整顿工作稳步推进并取得明显成效。
但是,目前部分公司以电子商务名义,采取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存在较大风险隐患。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开展清理整顿工作,切实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经济社会稳定。
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发〔2011〕38号、国办发〔2012〕37号文件要求,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对本地区从事电子商务的公司进行集中检查,对直接或以会员、代理等方式开展标准化合约交易活动的,应责令停止交易、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完成整改的,或继续从事违法违规交易的,要依法依规坚决予以取缔或关闭。
二、各省级人民政府在清理整顿以电子商务名义开展标准化合约交易活动的过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参与者资金安全和经济社会稳定;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3个月内,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将对有关电子商务公司的检查、整改和处置情况书面报告部际联席会议。
三、各省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审慎审批”的原则,严格控制新设名称中不带“交易所”字样的大宗商品交易场所,将本辖区每季度新设的大宗商品交易场所名单于下季度前10个工作日内汇总报告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四、部际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完善政策规定,加强监督管理,密切协调配合,督促和指导各省级人民政府做好清理整顿工作,禁止以电子商务名
义开展标准化合约交易活动。
(一)积极贯彻落实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的有关规定,推动其有序转型、规范发展。
(商务部负责)。
(二)对已查处的违规开展标准化合约交易的互联网站进行处置,加强对标准化合约交易软件及服务供应商的开发、生产、销售活动的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三)严格执行国发〔2011〕38号和国办发〔2012〕37号文件规定的设立审批原则,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查处以电子商务名义违规开展标准化合约交易活动。
(工商总局负责)
(四)及时向银行业金融机构通报清理整顿情况进展,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停止对违规开展标准化合约交易的公司提供开户、托管、资金划转、信贷等金融服务。
(银监会负责)
(五)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做好日常工作,贯彻部际联席会议各项工作部署,积极督促有关成员单位和省级人民政府落实本通知规定,推动清理整顿工作有序进行。
(证监会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