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试行办法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茂名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茂名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茂名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16•【字号】茂府办[2008]32号•【施行日期】2008.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茂名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茂府办〔2008〕3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茂名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迳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八年六月十六日茂名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全覆盖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遵循参保自愿、基本保障、广泛覆盖、权利和义务相对应,以家庭缴费为主、各级政府适当补助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以外的本市城镇户籍居民,包括: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的居民以及中小学生),18周岁以上无业居民,未享受公费医疗的大中专及技工学校全日制在校学生,征地后转为城镇居民的被征地农民等。
第四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确定医疗保险待遇水平。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只设统筹基金,不设个人账户。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是参保人在正常缴费期间因患病、意外事故以及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和门诊特定病种医疗费用。
第五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全市统一管理(即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基金核算),基金分级建账。
第六条劳动保障部门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发改、财政、地税、卫生、民政、教育、物价、食品药品监管、公安、残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的通知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9.11•【字号】茂府办〔2014〕48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的通知茂府办〔2014〕48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茂名滨海新区、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减轻参保职工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参保职工医疗保障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将我市城镇职工高额医疗费用补助调整为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障对象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保障对象为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
二、保障范围参保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内(以下简称符合政策规定)的自付费用(不含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和自费,下同)年度累计超过1万元部分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纳入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保障范围。
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符合政策规定的自付费用,既包括住院的符合政策规定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也包括门诊特定病种和因急诊、抢救并收治入院治疗所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
三、筹资标准原由个人账户、统筹基金和用人单位按每人每月6元(其中个人账户划1元、统筹基金划2元、用人单位交3元)的标准共同缴纳的高额医疗费用补助费,改为缴纳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费。
属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人按每人每月4元的标准与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同缴交。
未建立个人账户的困退人员的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费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拨付。
四、待遇水平参保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纳入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内的费用,统一按65%支付。
未经转诊至统筹区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在原支付比例的基础上降低15个百分点。
《茂名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认定标准》

茂名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认定标准(一)高血压Ⅱ期以上1.确诊为高血压病(需有诊断证明),需要长期药物治疗者;2.提供3次以上不同日期测血压≥140/90mmHg及半年内的门诊或住院诊治记录;3.有以下条件之一:(1)心室肥厚:有二级以上医院超声心动图结果出现左心室扩大≥55mm(舒张期)或室间隔≥12mm以上或1次核素心室显像结果左心室扩大或心肌增厚;(2)肾损害或肾功能不全者:提供半年病史记录,有4次尿蛋白+以上,或3次检测血肌酐≥142umol/L者(每次间隔一周以上),并至少有超声或造影检查排除其它泌尿系统疾病;(3)有颈、肾、四肢动脉狭窄的彩色B超、CT、MR 或血管造影术检查结果报告;(4)有脑梗塞或脑出血的CT、MR的结果;(5)有符合冠心病享受特定病种条件者(见冠心病条件);(6)出现心力衰竭病史、诊治经过的病历记录资料,X 光胸片结果有典型肺水肿征象、超声心动图结果有心肌收缩力下降(左心室EF≤45%);(7)有夹层动脉瘤的CT或MR或血管造影术结果者;(8)有眼底出血或视神经乳头水肿。
认定标准:同时具备以上1、2、3项即可。
(二)冠心病1.心绞痛型(1)提供诊断证明、门诊或住院诊疗记录、既往高血压、糖尿病、高脂血症病病史诊疗记录;(2)无创检查:发作当时及发作前后12导联常规心电图(或动态心电图)的典型表现、平板运动心电图、核素心脏负荷试验(ECT)结果中有2项以上阳性者,需提供必要的鉴别诊断检查资料如胸片、超声心动图等排除其它心脏病及或其它疾病;(3)选择性冠状动脉造影的结果显示:1支或多支冠状动脉狭窄的程度达50%以上。
认定标准:同时具备(1)+(2)或(1)+(3)项即可。
2.心肌梗死型(1)提供诊断证明、门诊或住院诊疗记录;(2)心电图检查:符合心肌梗死(ST段抬高、病理性Q波、T波倒置及其动态改变)的心电图至少2份;(3)心酶谱检查:肌酸磷酸激酶(CK)、肌酸磷酸激酶同工酶(CK-MB)、肌钙蛋白I和T等血清酶检测结果符合心梗变化。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管理办法》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管理办法》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管理,规范门诊医疗服务,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管理,是指对参保人员门诊医疗服务的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应合理应用于普通门诊医疗服务,维护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权益。
第五条参保人员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能够正常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管理的政策。
第二章参保人员范围和条件第六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包括:(一)在用的城镇职工;(二)退休职工;(三)离休职工;(四)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五)其他符合相关规定的人员。
第七条参保人员必须是具有合法劳动关系的人员,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
第八条参保人员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管理的条件包括:(一)持有有效的社会保险卡;(二)门诊医疗服务符合政策规定。
第三章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管理第九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管理的医疗机构包括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关经营许可,并参照国家关于门诊医疗服务的有关规定,提供优质的门诊医疗服务。
第十一条医务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职业资格和执业证书,且在参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管理之前,应当接受相关的培训。
第四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第十二条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管理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的应对方案执行,确保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得到满足。
第五章财务管理第十三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确保基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六章监督与管理第十四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管理的广告宣传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夸大事实、误导参保人员。
医保门诊统筹

城镇职工医保门诊统筹根据《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金与个人账户比例的通知》(青人社发〔2012〕19号)和《关于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有关规定的通知》(青人社发〔2012〕20号)文件规定,自2012年4月1日起,我市加快推进城镇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社区定点就医人数大幅度提高通过加强政策宣传,4月份以来,广大参保职工对门诊统筹政策普遍表示欢迎,参保职工到社区医疗机构定点就医的意愿明显增强,社区就医的人次数大幅度提高,门诊统筹新政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
二、职工门诊统筹待遇更加优惠一是门诊统筹不设起付标准,参保职工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直接纳入门诊统筹报销范围。
二是参保职工签约时不再另外从个人账户扣缴费用,参保职工在定点社区医疗机构就医实现了即时签约、即时就医、即时报销。
三是普通门诊医疗费报销比例达到60-70%,使个人账户资金实现倍增。
四是通过双向转诊,参保职工可以得到更多的实惠。
主要是:通过社区定点医疗机构转诊到上级医院住院治疗的,住院费用起付标准减半执行,起付标准以上2万元以下部分的医疗费个人负担比例减少2个百分点。
三、门诊统筹政策的实施促进了基层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2009年起,我市依托社区医疗机构服务平台,开展了城镇职工门诊统筹试点工作。
之后先后经过两个政策调整,门诊统筹的最高限额提高到1600元,报销比例达到60%,使用基本药物的报销比例达到70%。
三年多来,门诊统筹试点总体情况良好,较好地促进基层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试点社区机构和签约人数呈稳步增长之势。
社区机构从最初的8家增加到目前300余家;签约门诊统筹人数从2009年度的3000人增加到目前的27万人。
二是参保人得到实惠。
据统计,三年累计为近100万人次报销门诊费用3000余万元,较好地保障了参保人的门诊医疗需求。
三是社区门诊次均费用大幅下降。
参保人在社区定点机构的门诊次均医疗费只有70元左右,仅为综合医院三分之一,切实减轻了参保人的门诊费用负担。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

统筹2023-11-08contents •门诊统筹概述•门诊统筹的待遇保障•门诊统筹的申请和报销流程•门诊统筹的改进和发展方向•结论目录01门诊统筹概述门诊统筹,是指将参保人员在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的一种医疗保障制度。
门诊统筹是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提高参保人员的门诊医疗保障水平,减轻他们的医疗费用负担。
门诊统筹的定义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医疗技术的进步,人们对医疗服务的需求不断增加。
然而,传统的医疗保险制度主要关注住院医疗费用保障,对门诊医疗费用的保障相对不足。
因此,需要完善医疗保险制度,提高门诊医疗费用的保障水平。
意义门诊统筹制度的实施,有助于提高城乡居民的医疗服务可及性和公平性,减轻他们的医疗费用负担,促进医疗卫生资源的合理配置。
同时,也有利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动健康中国建设。
门诊统筹的背景和意义制度框架门诊统筹实行分级管理、分级支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和支付。
参保人员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予以支付。
门诊统筹的制度框架支付范围门诊统筹的支付范围包括参保人员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门诊医疗费用。
支付标准门诊统筹的支付标准根据不同的医疗项目和费用水平确定。
一般情况下,医保经办机构按照就诊医疗机构级别、就诊类型、参保人员年龄等因素给予不同的支付比例和限额。
02门诊统筹的待遇保障普通门诊费用包括门诊检查、治疗费用,以及符合规定的药品费用。
特殊门诊费用包括恶性肿瘤放化疗、肾透析、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等特殊疾病的治疗费用。
门诊统筹的报销范围门诊统筹的报销比例普通门诊报销比例根据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报销比例有所不同,最高可达50%以上。
特殊门诊报销比例与普通门诊报销比例相同,但需符合相关规定。
特殊人群的门诊统筹待遇老年人在门诊统筹报销比例基础上提高5%。
茂名市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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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例城镇职⼯医保费⽤报销:住院医保费⽤报销:市区住院:(1)、在职⼈员:个⼈⽀付30%,统筹基⾦⽀付70%。
(2)、退休⼈员:个⼈⽀付20%,统筹基⾦⽀付80%。
市外住院:(1)、在职⼈员:个⼈⽀付20%,统筹基⾦⽀付80%。
(2)、退休⼈员:个⼈⽀付75%,统筹基⾦⽀付25%。
门诊医保报销费⽤:医疗保险基⾦对属于政策范围内的按每⼈每年80元限额、50%的⽐例⽀付。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例标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和报销⽐例按照参保⼈员的类别确定不同的标准]1、是学⽣、⼉童。
在⼀个结算年度内,发⽣符合报销范围的18万元以下医疗费⽤,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例为55%;⼆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例为60%;⼀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例为65%。
2、是年满70周岁以上的⽼年⼈。
在⼀个结算年度内,发⽣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医疗费,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例为50%;⼆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例为60%;⼀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例为65%。
3、其他城镇居民。
在⼀个结算年度内,发⽣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的医疗费,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例为50%;⼆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例为55%;⼀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例为60%。
城镇居民在⼀个结算年度内住院治疗⼆次以上的,从第⼆次住院治疗起,不再收取起付标准的费⽤。
转院或者⼆次以上住院的,按照规定的转⼊或再次⼊住医院起付标准补⾜差额。
温馨提⽰: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虽然为居民提供了基础保障,但是相对⽽⾔保障较低,主要保障居民的住院和门诊⼤病医疗⽀出,如果经济条件允许,建议购买商业健康险进⾏充⾜保障。
农村医疗保险报销⽐例标准:核后可报医药费分段按⽐例(35%—70%)结算补偿⾦额,每⼈每年度补偿⾦额累计最⾼为2万元。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职工大病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职工大病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茂名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2.25•【字号】茂府规〔2023〕12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职工大病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茂府规〔2023〕12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广东茂名滨海新区、茂名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单位:《茂名市职工大病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十三届市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医疗保障局反映。
茂名市人民政府2023年12月25日茂名市职工大病保险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金筹集和管理第三章待遇保障第四章服务管理第五章部门职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规范职工大病保险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进一步减轻参保职工高额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参保职工医疗保障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和《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广东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方案》(粤医保规〔202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原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调整规范为职工大病保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已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并已同步参加我市职工大病保险的参保人员。
第四条职工大病保险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实行市级统筹,统一参保缴费、筹资政策、待遇标准、基金管理、经办服务、信息系统。
第二章基金筹集和管理第五条参加职工医保的参保人员同步参加职工大病保险。
职工大病保险基金按每人每月14元的标准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共同筹集。
在职职工由用人单位按每人每月3元,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按每人每月11元的标准共同缴纳职工大病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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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试行办法》实施公告为了进一步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减轻本市市区参保人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负担,茂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了《茂名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试行办法》,经茂名市人民政府同意,从二0 一0 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茂名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自2010年4月1日起生效)
温馨提示:报销额(60%)会在门诊部当场结算冲减。
茂名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试行办法(茂劳社[2010年]17号)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减轻本市市区参保人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关于开展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的指导意见》(粤劳社发〔2008〕18号)及《关于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和规范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粤劳社发[2009]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普通门诊是指特定门诊项目及自行购药以外的门诊。
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可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停止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待遇的,同时停止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第三条
参加本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含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下同)、退休人员、个体工商户及同等费率缴费的自由职业者(下称“参保人”)按本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
第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按以下标准及办法筹集:
(一)参加本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同等费率缴费的自由职业者以本社保年度本人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工资为基数,退休人员以上年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每人每月1%的标准,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划转。
(二)在普通门诊统筹基金入不敷支时,先从普通门诊统筹基金结余中支付;仍不敷支时,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当年结余或历年结余的基金中补足。
第五条参保人按规定就医发生的普通门诊基本医疗费用,由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按以下规定支付:
(一)参保人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定点基层医疗机构进行普通门诊治疗,属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按每人每次不超过70元,每人每年350元的限额,按60%的
比例由统筹基金据实支付,每年限额当年有效。
参保人到非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非定点基层医疗机构门诊的,按原渠道由医保个人账户IC卡支付,不列入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支付。
(二)参保人在患病住院治疗期间,不得同时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参保人享受特定门诊项目门诊医疗保险待遇的部分,不得重复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三)办理长期异地就医的参保人,由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按每人每月17元的标准包干支付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第六条
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应当属于本省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范围,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
在省公布普通门诊目录之前,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目录执行。
目录范围以外的费用不列入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支付及个人账户IC卡支付。
第七条参保人普通门诊就医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我市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职工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有关程序和标准,审查认定定点资格,由市社保经办机构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二)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选择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基层医疗机构,并由市社保经办机构与之签定普通门诊服务协议,明确管理措施及权利义务。
(三)门诊定点机构为参保人提供普通门诊医疗服务时,应当严格执行诊疗规范及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
第八条普通门诊基本医疗费用按规定自付部分、超费用单次限额和年限额的部分及超基本医疗保险目录部分,由参保人负责支付并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属于门诊统筹基金支付部分,定点医疗机构先予记账,再由社保经办机构与定点门诊机构结算。
第九条参保人凭个人医疗保险IC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市社保经办机构对参保人的参保缴费状态、实时住院或特殊门诊等情况进行识别,并对定点医疗机构每日门诊人次等状况进行信息采集,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其社保经办机构对门诊定点机构和参保人执行医疗保险
政策及规定等情况进行不定期稽查、考核及定点资格年审,组织医药专家抽查参保人的普通门诊病历及其医疗费用明细资料。
如果发现违规行为,对违规的门诊定点机构申报的统筹费用按协议扣除,对违规的参保人按市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不符合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条件,以各种方式骗取社会保险金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骗取金额处以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普通门诊统筹的缴费标准或统筹待遇标准的调整,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普通门诊统筹基金纳入本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并由市社保经办机构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筹集标准从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划转,单独列账,统一管理,统筹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四条定点医疗机构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实行备付金结算制度。
由市财政局从社保基金专户预拨一个月的备付金存入市社保经办机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户”。
市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应向门诊定点医疗机构支付的费用,于每月10日前向市财政局申请拔款。
市财政局在规定的工作时限内核实后将款划入市社保经办机构支出户。
第十五条本办法未作规定的其它问题,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在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之前,各县(市)根据当地实际,自行决定是否执行本办法或参照本办法制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茂名市社保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普通门诊宣传册
一、什么是普通门诊统筹?
普通门诊是指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在特定门诊项目及自行购药以外的门诊。
参保人员在门诊就医时,发生的符合普通门诊统筹的医疗费用,由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
二、哪些人可以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参加茂名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含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退休人员、个体工商户及同等费率缴费的自由职业者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
三、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是怎么筹集的?
在职职工、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以本社保年度本人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工资为基数,按每人每月1%的标准,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划转建立。
四、参保人员享受普通门诊待遇有什么规定?
参保人员享受普通门诊待遇有以下规定:
1.定点就医。
参保人员若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须到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凭医疗保险IC卡就医。
2.医疗费用目录管理。
参保人员就医时,属我省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的医疗费用,方能纳入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支付。
3.医疗费用限额管理。
参保人员就医时,属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按每人每次不超过70元,每人每年350元的限额,按60%的比例由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据实支付,每年限额当年有效。
办理长期异地就医的参保人员,由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按每人每月17元的标准包干支付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4.限额专户管理。
在每年1月1日零时将参保人员可享受的年限额划入其个人医疗保险IC卡普通门诊统筹帐户。
5.参保人员在患病住院治疗期间,不得同时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参保人员享受特定门诊项目门诊医疗保险待遇的部分,不得重复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6.参保人员到非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得列入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支付,由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自付或现金支付。
五、参保人员的普通门诊统筹医疗费用怎么结算?
参保人员定点就医发生的普通门诊统筹医疗费用结算方式有以下两种:
1.定点结算。
参保人员定点就医时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属门诊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先予记账,再由茂名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于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结算;普通门诊单次限额和年限额的部分及超基本医疗保险目录部分,由参保人员负责支付并直接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2.零星报销。
因参保人员缴费未到帐确认或POS机故障等问题,造成普通门诊统筹医疗费用不能定点结算时,可凭个人医疗保险IC卡、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票原件及门诊用药清单到茂名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医保科办理普通门诊统筹医疗费用报销。
六、普通门诊统筹限额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金额有何区别?
1、普通门诊统筹限额当年有效,不可结转使用和继承,每年12月31日24时作清零处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金额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
2、普通门诊统筹限额仅限于在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消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点刷医疗保险IC卡消费。
七、违反普通门诊统筹规定如何处罚?
不符合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条件,以各种方式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由茂名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茂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骗取金额处以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日常监管规定的,按协议约定处理。
八、《茂名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试行办法》何时施行?该办法自二0一0年四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