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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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2024拆迁计划书

茂名2024拆迁计划书

茂名2024拆迁计划书1. 引言本文档旨在介绍茂名市2024年的拆迁计划。

随着城市发展的不断推进,为了满足人们对更好生活的需求,茂名市政府决定进行一系列的拆迁工作,以建设新的城市基础设施,并优化城市环境。

本计划旨在确保拆迁工作的公平、合法和有序进行。

2. 背景作为广东省的一个重要城市,茂名市在过去几年取得了显著的发展。

然而,随着城市人口的不断增长和城市扩张的需要,部分区域的老旧建筑和不合理规划的领域亟待拆除和重建。

此外,茂名市也需要更新城市基础设施,改善城市交通和环境质量。

3. 目标本拆迁计划的目标如下:•清理老旧建筑和不合理规划的区域,为城市发展和建设新的基础设施腾出空间。

•提供合理的补偿和安置方案,确保被拆迁居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优化城市交通和环境,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

4. 计划内容茂名市2024拆迁计划包括以下主要内容:4.1 拆迁范围本计划拟拆迁的范围包括茂名市的老旧建筑、不合理规划的领域以及需要更新的城市基础设施。

具体拆迁范围将根据城市规划和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4.2 拆迁程序拆迁程序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

具体程序如下:1.拆迁前的公示:在拆迁前,茂名市政府将通过官方渠道发布公告,公示拆迁的项目和范围,以及被拆迁居民的权益保障措施。

2.拆迁协商:茂名市政府将与被拆迁居民进行协商,协商内容包括补偿和安置方案等。

3.拆迁决定:根据协商结果和相关法律法规,茂名市政府将作出最终的拆迁决定,并向被拆迁居民发出通知。

4.拆迁实施:拆迁工作将由专业拆迁队伍进行,确保拆迁过程的有序进行。

4.3 补偿和安置方案为了保障被拆迁居民的合法权益,茂名市政府将提供合理的补偿和安置方案。

具体方案如下:1.补偿标准:根据被拆迁居民的房产评估价值和其他相关因素,制定合理的补偿标准。

2.安置政策:被拆迁居民将获得优先安置的机会,茂名市政府将提供适宜的安置住房,并提供相关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

3.权益保障:被拆迁居民的合法权益将得到法律保护,茂名市政府将确保合同履行和权益保障机制的建立。

《广东茂名滨海新区发展总体规划》(2011-2030年)

《广东茂名滨海新区发展总体规划》(2011-2030年)

《广东茂名滨海新区发展总体规划》(2011-2030年)南方网讯今天(2月23日)下午,由广东省发改委和茂名市政府主办的广东茂名滨海新区发展总体规划评审会在广州举行。

来自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中国科学院、中国社科院、中国人民大学、广东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省社会科学院、省委党校、中山大学、华南农业大学、暨南大学、广州大学等有关部门与单位的专家对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宏观经济研究院课题组做的《广东茂名滨海新区发展总体规划》(2011-2030年)进行评审论证。

链接茂名滨海新区茂名滨海新区地处泛珠三角、大西南经济圈、中南经济圈的交汇点和重叠核心地带和我国与东盟国家经济联系的交通走廊,具有发展开放型经济的有利条件。

2010年常住人口160.1万人,地区生产总值540.6亿元,分别占茂名市的27.5%和36.2%。

规划区包括茂南区、茂港区、电白县两区一县的20个建制镇、6个街道办事处和高新技术开发区,是茂名市向东向南发展的战略拓展区域,是粤西地区具有较大开发潜力和支撑引领作用的新兴增长级。

划定面积达1688平方公里。

《发展规划》中对茂名滨海新区的战略定位、开发战略、发展目标和空间布局的详细说明:战略定位:区域性航运、物流中心和交通运输枢纽,世界级石化产业基地、信息产业基地和先进制造业基地,国家级滨海旅游度假区和滨海旅游产业园区,广东对东盟开放的重要门户,粤西地区的经济核心区和新兴增长极,现代化国际化滨海新城。

开发战略及发展目标:实施“以港兴区、产业振兴、城市南拓”战略,按照“三步走”战略有序推进,实现“五年具规模、十年见新城、二十年创一流”的发展目标。

2015年滨海新城初具规模,地区生产总值超过1000亿元,城市化水平达到50%;2020年主体功能基本具备,滨海新城框架基本形成,地区生产总值超过3000亿元,城市化水平达到70%左右;2030年,发展水平达到一流,经济繁荣、社会和谐,环境优美的滨海新城基本形成。

茂名土地调查报告

茂名土地调查报告

茂名土地调查报告茂名土地调查报告一、引言茂名市位于广东省西部沿海地区,是一个拥有丰富自然资源和独特文化底蕴的城市。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茂名市土地利用和管理问题备受关注。

本文旨在对茂名市土地调查结果进行分析和总结,以期为该市的土地规划和管理提供参考。

二、土地利用现状茂名市土地面积约为5000平方公里,其中耕地面积占比较大。

根据调查数据显示,茂名市的耕地面积约占总土地面积的40%,主要分布在城市周边和农村地区。

此外,茂名市还拥有大片的林地和水域资源,为城市的生态环境提供了重要支撑。

三、土地利用问题分析尽管茂名市拥有丰富的土地资源,但在实际利用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茂名市的土地利用率较低,大量土地被闲置或低效利用。

其次,城市扩张和工业发展对土地资源造成了一定压力,一些农田被转化为工业用地,导致农业生产受到一定影响。

此外,土地污染和破坏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特别是在工业区和城市周边地区。

四、土地规划与管理建议为了更好地利用和管理茂名市的土地资源,以下是一些建议:1. 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加强土地整治和复垦工作,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土地进行整合和改造,提高土地利用率。

2. 加强土地保护。

加强对农田、林地和水域资源的保护,建立健全土地保护制度,严禁非法占用和破坏土地资源。

3. 优化土地利用结构。

合理划定城市发展边界,加强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管理,避免过度扩张对农田和生态环境的影响。

4. 加强土地污染治理。

加大对工业区和城市周边地区的土壤污染治理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土地污染对生态环境和人民健康的影响。

五、结论茂名市作为一个拥有丰富土地资源的城市,土地利用和管理问题的解决对于其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通过本次土地调查报告的分析和总结,我们得出了一些关于土地规划和管理的建议。

希望这些建议能够为茂名市的土地规划和管理工作提供一定的参考,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区“三旧”改造补缴土地价款办法(试行)》的通知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区“三旧”改造补缴土地价款办法(试行)》的通知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区“三旧”改造补缴土地价款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茂名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1.04•【字号】茂府规〔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区“三旧”改造补缴土地价款办法(试行)》的通知茂府规〔2019〕1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广东茂名滨海新区、茂名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茂名市区“三旧”改造补缴土地价款办法(试行)》业经市政府十二届六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与市“三旧”改造办(设在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联系。

茂名市人民政府2019年1月4日茂名市区“三旧”改造补缴土地价款办法(试行)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三旧”改造补缴土地价款的操作程序,根据《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粤府〔2016〕96号)、《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122号)、《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茂府办〔2010〕1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三旧”改造补缴土地价款的范围(一)纳入“三旧”改造范围,符合城乡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的原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改造的项目,所涉及的原划拨土地使用权改为出让,按协议方式出让的,应补缴土地价款;涉及原出让土地使用权需改变规划条件或延长土地使用权年限的,应补缴土地价款。

(二)纳入“三旧”改造范围,符合城乡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市场主体收购相邻多宗地块进行集中改造,需改变规划条件以及多宗地块出让年限不同、须统一年限的,按新规划相应用途法定最高年限,应补缴土地价款。

(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经申请转为国有建设用地,按协议方式出让的,应缴交土地价款。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征地管理规定》的通知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征地管理规定》的通知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征地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茂名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04•【字号】茂府[2010]29号•【施行日期】2010.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征地管理规定》的通知(茂府〔2010〕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茂名市征地管理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直接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茂名市人民政府二○一○年六月四日茂名市征地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征地管理,依法征收土地,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满足我市城乡建设需要,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征地工作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依法维护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者、土地使用者和土地承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确保被征地的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正确处理好发展与稳定、保障建设与保护农民利益的关系。

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切实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征地工作组织与保障第四条征地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所在地镇政府或街道办,根据上级政府的部署办理具体征地工作。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征收土地。

征地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行政首长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

国土资源、劳动保障、林业、统计、建设、规划、房产、发改、物价、财政、监察、公安、司法、农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征地相关工作。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茂名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部分条款修订的批复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茂名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部分条款修订的批复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茂名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部分条款修订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4.03•【字号】茂府办函〔2024〕29号•【施行日期】2024.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茂名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部分条款修订的批复茂府办函〔2024〕29号市自然资源局:你局《关于审定〈茂名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部分条款修订的请示》(茂自然资请〔2024〕65号)收悉。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函复如下:一、原则同意《茂名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部分条款的修订(详见附件)。

二、请你局按规定做好《茂名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部分条款修订后的相关工作,加强规划管理,依法组织实施。

附件:《茂名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部分条款修订情况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4月3日附件《茂名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部分条款修订情况本次修订《茂名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附录E建设方案技术经济指标计算规则”的部分条款,具体如下:一、优化住宅套内阳台比例规定1.0.13 住宅建筑半开敞空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超过住宅套内(含半开敞空间水平投影面积)建筑面积20%的,按其投影面积一半计算计容建筑面积;宿舍建筑半开敞空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超过除阳台外户内建筑面积15%的,按其投影面积一半计算计容建筑面积;旅馆/酒店/公寓式办公建筑半开敞空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超过本栋对应功能建筑面积10%的,按其投影面积一半计算计容建筑面积;其它商业/办公建筑半开敞空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超过本栋对应功能建筑面积5%的,按其投影面积一半计算计容建筑面积;半开敞空间超过上述比例约定的按全面积计算容积率。

【原表述:住宅建筑半开敞空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超过住宅套内(不含半开敞空间水平投影面积)建筑面积20%的,按其投影面积一半计算计容建筑面积;宿舍建筑半开敞空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超过除阳台外户内建筑面积15%的,按其投影面积一半计算计容建筑面积;旅馆/酒店/公寓式办公建筑半开敞空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超过本栋对应功能建筑面积10%的,按其投影面积一半计算计容建筑面积;其它商业/办公建筑半开敞空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超过本栋对应功能建筑面积5%的,按其投影面积一半计算计容建筑面积;半开敞空间超过上述比例约定的按全面积计算容积率。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城市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城市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城市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茂名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11•【字号】茂府[2009]6号•【施行日期】2009.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城市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茂府〔2009〕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茂名市城市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直接向市建设局反映。

茂名市人民政府二○○九年二月十一日茂名市城市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建设管理工作,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广东省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含茂南区、茂港区,以下统称市区)范围内的住房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区住房建设应当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可持续发展,立足市情,统筹规划,建立和健全以商品住房、政策性保障住房以及租赁住房为主的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满足城市居民不断增长的合理住房需求。

第四条住房建设应当结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优选规划设计方案。

各类住房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高建设水平。

第五条市区新建各类住房应实行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以自建自用的名义或集资合作建房名义从事或变相从事商品住房的开发、经营。

第七条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住房建设规划与年度建设计划第八条住房建设规划与年度建设计划是市人民政府对市区住房建设进行调控和指导的主要依据。

在市区范围内进行的房地产开发和住房建设等相关工作,均应符合住房建设规划及年度建设计划。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建设用地增加容积率补交土地差价管理规定》的通知-茂府[2013]96号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建设用地增加容积率补交土地差价管理规定》的通知-茂府[2013]96号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建设用地增加容积率补交土地差价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建设用地增加容积率补交土地差价管理规定》的通知(茂府〔2013〕9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茂名滨海新区、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茂名市建设用地增加容积率补交土地差价管理规定》业经市政府十一届三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迳向市城乡规划局反映。

茂名市人民政府2013年10月29日茂名市建设用地增加容积率补交土地差价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提高城乡规划依法行政水平,规范我市规划和国有土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茂名市茂南区、茂港区和电白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涉及增加容积率建设须补交土地差价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需补交土地差价的国有建设用地,是指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及物流仓储用地等国有建设用地,其中工业用地及公益性项目用地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容积率,是指在一定的地块内计入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与相应的规划用地面积的比值。

容积率指标计算统一按《茂名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计算规则》中的有关规则执行。

本规定所称土地差价,是指建设用地批准增加后的容积率大于基准容积率时,超出基准容积率部分应按有关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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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实施评估报告茂名市人民政府二〇一三年四月第一章评估概述一、评估目的1、检查现行规划实施情况规划重在实施,通过调查分析规划目标和措施的落实情况,检查规划实施的进展、效果,分析存在问题,评价规划是否适合经济社会发展。

2、促进规划有效实施通过规划目标、任务和措施实施及重点项目落实的监督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落实规划的有关政策,促进规划目标、任务和措施更有效的实施。

3、客观判断规划修改的必要性规划是一项复杂性、综合性强的决策,随着时间的推移,最初规划决策的条件与背景、甚至决策目标都可能发生较大改造,通过检查规划对于经济社会、制度发展的适应性,明确规划是否需要修改。

4、改进规划编制和规划实施管理规划实施评价的根本目的在于改进规划。

规划实施评价以实践为平台,总结规划改革的经验与教训,不断提高规划管理的决策水平,创新规划实施的保障手段,促进规划制度环境的良性发展。

二、评估期限本次评估期限设为2010年1月至2012年12月。

限于数据的可获取性,规划执行情况评估所涉及的相关经济指标、土地面积等数据均截止2011年12月31日。

评估对象为茂名市所辖全部土地,包括茂南区、茂港区、电白县,以及茂名市代管的高州市、化州市和信宜市,涉及土地总面积为1142476公顷。

三、评估原则1、综合性原则贯彻国家、行业、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综合考虑《规划》实施的社会、经济、生态效益及《规划》对各部门用地的协调情况,采用全面综合的方式进行评估,使评估结果客观合理。

2、客观真实原则评估依据的有关经济社会、土地利用数据和参数必须是依法公布和审批的;采用的方法和理论必须是经过科学或者时间检验的,技术上成熟、经济上合理。

3、统筹兼顾原则评估过程中调查并充分听取建设、林业、农业、水利、交通等相关部门和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对评估中涉及的问题,应在分析、研究、论证的基础上提出解决办法。

4、节约集约用地原则重点对规划实施中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和变化趋势进行分析,并据此提出推进节约集约利用的政策措施。

5、评估前置原则规划实施评估是规划适时修改的前提和基础,如需修改规划,则须先行开展规划实施评估。

第二章《规划》实施情况评估一、基本农田和耕地执行情况分析1、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变,得到严格保护规划实施期间,茂名市通过土地执法监察以及建立健全的基本农田动态巡查、信访举报、定期报告等制度,使茂名市基本农田得到较好地保护。

实施期间,新增建设项目均未涉及基本农田(含多划的基本农田)。

2、耕地增加以旱地为主,年均增加量远大于规划预期目标规划实施至2011年底,全市耕地总面积为226524公顷,加上可调整地类,耕地未突破规划期末耕地保有量。

2010-2011年,水田净减少26公顷,水浇地净增加29公顷,旱地净增加1662公顷,全市耕地增加以旱地为主。

根据《规划》,2010-2020年茂名市年均增加耕地面积约726公顷。

规划实施期间,2010年全市耕地净增加725公顷,2011年耕地净增加940公顷,年均净增加耕地约833公顷,远大于规划确定的年均增加耕地面积。

3、空间上,耕地增加集中于高州市、化州市,耕地减少集中于茂南区、茂港区规划实施期间,茂名市各县(市、区)中耕地增加主要集中在高州市和化州市,耕地分别增加572公顷和1004公顷,增加的方式主要是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补充耕地;耕地减少主要集中在茂南区和茂港区,耕地分别减少67公顷和116公顷,耕地减少主要为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

二、新增建设用地执行情况分析1、新增建设用地面积较大,新增速度超预期目标规划实施至2011年,全市新增建设用地1620公顷,占规划期内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的33.62%。

根据《规划》,2010-2020年茂名市年均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约438公顷。

规划实施期间,2010年全市新增建设用地1009公顷,2011年新增建设用地611公顷,年均净增加建设用地约810公顷,高于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增加速度。

2、新增建设用地以城乡建设用地为主2010-2011年全市净增建设用地总规模为1620公顷,其中城乡建设用地净增1533公顷,交通水利用地净增85公顷,分别占规划实施期间净增建设用地总规模的94.67%、5.28%,全市净增建设用地以城乡建设用地为主。

3、空间上,新增建设用地集中于茂南区、茂港区和电白县规划实施期间,茂名市各县(市、区)中新增建设用地面积较大的县(市、区)主要为茂港区、茂南区和电白县,分别为307公顷、466公顷和573公顷,占新增建设用地的比例分别为18.96%、28.78%和35.39%。

三、其他土地变化情况分析《规划》明确2020年,茂名市其他土地面积为31773公顷,规划期内净减少3118公顷,规划实施至2011年底,全市其他土地面积为34712公顷,规划实施期间减少179公顷。

四、规划指标执行对照分析2010-2011年茂名市各项用地指标并未突破规划目标,均在《规划》的管控范围之内,各项指标执行情况良好。

表2-1 茂名市土地规划执行情况统计表第三章重大背景变化对《规划》实施的影响一、基本农田规模及布局影响分析1、规模分析将滨海新区近期(指2012-2015年,下同)重点建设片区与现行规划进行对照分析,近期重点建设片区内共涉及占用基本农田面积921公顷,主要分布在陈村片区、旦场片区和高新技术产业片区。

2、空间布局分析空间布局方面,滨海新区近期重点建设片区内基本农田空间分布相对零散,特别是重点建设的高地片区和博贺新港片区,部分基本农田被建设用地包围,集聚度不高。

二、耕地规模及布局影响分析1、规模分析将滨海新区近期重点建设片区与现行规划进行对照分析,近期重点建设片区内共涉及占用农用地面积2971公顷,其中耕地面积1316公顷,主要分布在陈村片区和高新技术产业片区。

2、空间布局分析空间布局方面,滨海新区近期重点建设片区内耕地空间分布比较零散,特别是重点建设的高地片区、旦场片区和高新技术产业片区;同时,耕地受生活污水及生产垃圾影响,质量普遍不高。

耕地的空间布局调整应遵循建设尽量不占耕地的原则,确需占用耕地的,遵循“占劣不占优,占少不占多”原则,优先考虑被建设用地包围的质量不高的耕地。

三、建设用地规模及布局影响分析将滨海新区近期重点建设片区与现行规划进行对照分析,近期重点建设片区内共需新增建设用地规模3964公顷。

1、茂南区规划实施影响分析根据《规划》,由于受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的限制,现行规划在保障茂南区城市建设发展和其它建设项目用地的基础上,将很难全部保障茂名滨海新区北部各片区的近期开发建设,需新增建设用地规模217公顷。

茂名滨海新区的规划建设,与现行规划确定的重点建设区域相比存在部分变化,侧重点发生改变,需对全区建设用地空间布局、有条件建设区进行重新调整。

2、茂港区规划实施影响分析根据《规划》,由于受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的限制,现行规划在保障城市建设发展和其它建设项目用地的基础上,将无法保障茂名滨海新区南组团的近期开发建设,需新增建设用地规模1230公顷。

茂名滨海新区的规划建设打破了茂港区现行规划确定的其他区域的建设用地空间布局,致使分布零散,需对全区建设用地空间布局、有条件建设区进行重新调整。

3、电白县规划实施影响分析根据《规划》,由于受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的限制,现行规划在保障电白县城市建设发展和其它建设项目用地的基础上,将无法保障茂名滨海新区东组团的近期开发建设,需新增建设用地规模2517公顷。

茂名滨海新区的规划建设,打破了电白县现行规划确定的其他区域的建设用地空间布局,产业布局也发生了相应变化,需对全区建设用地空间布局、有条件建设区进行重新调整。

4、建设用地规模及布局重新调整对高州市、化州市和信宜市规划实施影响分析随着茂名滨海新区的规划建设,高州市、化州市和信宜市的发展战略地位随之发生变化,空间发展布局将与之前存在部分改变,现行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需重新进行统筹。

同时,随着茂名滨海新区的规划建设,高州市、化州市和信宜市的产业发展战略也需进行相应调整和配套,产业发展布局与之前存在一定变化,现行规划确定的产业建设用地需与新的产业发展相匹配。

第四章《规划》修改可行性分析一、规模可行性分析1、控制耕地和基本农田规模可行性分析滨海新区近期重点建设片区内共涉及占用基本农田面积921公顷,根据《规划》,规划期内茂南区、茂港区和电白县多划基本农田面积为1236公顷,满足近期规划建设占用基本农田面积的需求。

滨海新区近期重点建设片区内共涉及占用耕地面积1316公顷,根据《规划》,规划期内茂南区、茂港区和电白县通过土地综合整治补充耕地规模为5714公顷,耕地补充潜力较为充足。

2、满足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可行性分析滨海新区近期重点建设片区内共需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为3964公顷,其中茂南区、茂港区和电白县分别需新增规模为:217公顷、1230公顷和2517公顷。

经分析可用于满足滨海新区近期重点建设片区的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共3964公顷,其中通过上级追加新增规模500公顷;从现行规划确定的茂南区、茂港区和电白县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中调出3464公顷。

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与滨海新区近期重点建设片区需求规模持平,因此,满足新增建设用地需求规模具有可行性。

二、建设用地空间布局优化可行性分析茂名市建设用地空间布局调整主要分拟调出部分和拟调入部分,均在茂南区、茂港区和电白县区域内。

茂名滨海新区近期重点建设片区均为拟调入部分,拟调出部分视茂南区、茂港区和电白县可调出项目具体而定。

1、茂南区空间布局优化分析规划修改后,茂南区新增建设用地将主要分布在河西工业片区、高新技术产业片区等,建设用地布局将更加集中连片,有利于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也有利于通过集聚效应带动全区的发展;同时,建设用地空间布局与茂名滨海新区城市规划相互衔接,可解决现行规划建设用地分布较为零散的问题,进一步优化空间布局。

2、茂港区空间布局优化分析规划修改后,茂港区新增建设用地将主要分布在高新技术产业片区、高地片区和南海片区,其中,新增工业用地在原来七迳工业组团的基础上往高新技术产业片区延伸发展;新增城镇建设用地集中在高地片区和南海片区。

规划修改后,建设用地空间布局与茂名滨海新区城市规划相互衔接,解决了现行规划新增建设用地与茂名滨海新区近期重点建设片区布局不够吻合的问题,同时也解决了近期重点建设片区内耕地和基本农田被建设用地包围、分布相对零散的问题,可进一步优化空间布局。

3、电白县空间布局优化分析规划修改后,电白县新增建设用地将主要分布在博贺新港片区、陈村片区和电白片区,博贺新港片区和电白片区作为博贺湾新城的两大组成片区,是茂名滨海新区规划近期重点建设片区,新增建设用地的调入,满足了博贺港湾和电白片区产业转移园的建设的用地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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