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重整 银行债权的无奈与对策
关于当前企业破产重整中影响银行债权保护的问题及建议

关于当前企业破产重整中影响银行债权保护的问题及建议廖㊀强摘㊀要:破产重整是对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挽救希望与价值的企业ꎬ通过对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协调ꎬ强制进行营业重组与债务清理ꎬ以使企业避免破产㊁获得重生的法律制度ꎮ我国«企业破产法»创设了重整制度ꎬ近年来最高法院出台一系列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对破产重整的法律适用做出了进一步明确完善ꎮ关键词:企业破产重整ꎻ银行债权保护ꎻ问题ꎻ建议㊀㊀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被党中央国务院确定为我国2018年经济社会发展的三大攻坚战之首ꎮ银行贷款是我国大多数企业流动资金的主要来源ꎬ银行债权的实现和保护ꎬ是维护银行信贷资产安全㊁保证银行信贷资产质量㊁保障银行业务正常开展㊁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核心ꎮ一㊁法律分析(一)担保债权权益减损严重ꎬ司法保障远远不足当前破产重整中ꎬ担保债权所受到的司法保障远远不足ꎬ较多重整并不能给担保债权人带来更多的利益ꎬ反而可能延误和损害其债权清偿ꎮ一是除保证金质押外ꎬ重整期间担保物权一般暂停行使ꎬ担保权人无法优先受偿ꎮ二是担保权人的实际受偿效益面临层层减损ꎮ担保债权的常见受偿方式为留债ꎬ但留债后大都不再继续设定担保ꎬ原担保债权沦为普通债权ꎻ原担保债权仅在担保财产的评估价值内或清算价值范围内留债ꎬ如担保财产评估值/清算值低于担保债权额(系普遍情况)ꎬ留债数额远小于原债权额ꎬ超出部分则按普通债权受偿ꎮ三是追索案外第三方保证人仍存在一定障碍ꎮ针对债务人破产但享有第三方保证的情况ꎬ实践中仍有部分法院对债权人另行追索保证人的诉讼采取不予立案㊁中止审理等处理手段ꎬ导致银行的先行受偿权或更优受偿权落空ꎮ(二)破产重整逃债呈现蔓延之势破产恢复是试图挽救那些还活着的公司ꎮ但现在它是一个全国性的工具ꎬ对于企业来说ꎬ债务负担过重ꎮ这些公司通过重组合法地偿还债务ꎮ根据现有规定重组破产时ꎬ即使债权人不同意法院的强制执行措施ꎬ债权人仍可强制执行ꎮ当银行总是符合主要债权人水产养殖原则的破产重组时ꎬ经济刺激方案必然会修订ꎬ妥协的代价是牺牲利息ꎬ直到资本和债务实现的时间被推迟ꎮ(三)重整企业信用修复操作不规范ꎬ亟待完善规制破产重整企业信用修复是指为了保证企业重整后的正常经营ꎬ在破产重整成功后ꎬ通过恢复债务人银行账户使用㊁恢复征信记录㊁删除被执行人失信信息等多种手段ꎬ恢复企业社会信用使其获得重生的制度ꎮ我国现行立法对这一问题并无明确规定ꎬ实践中部分法院依据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探索ꎬ逐步成为当前破产重整中的一项必备内容ꎮ依据信用修复基本原则ꎬ信用修复的前提是重整成功ꎬ即债务企业已经按照重整计划全面㊁妥善地履行了既定义务ꎮ但目前实践中大多数重整计划规定的信用修复时间为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通过后立即实施ꎬ此时重整计划刚刚开始执行ꎬ债务人也未完全履行其义务ꎬ债权人在未得到实质受偿的情况下即要履行协助修复企业信用的各项义务ꎬ实属本末倒置ꎮ个别重整计划甚至要求ꎬ债权人只有协助修复债务人信用后ꎬ才能领取重整计划确定的偿债资金ꎬ纯粹是将债务人应尽的还债义务作为一种交换条件ꎬ完全违背了信用惩戒及修复制度的初衷ꎮ二㊁相关建议(一)银行优先受偿权制度关于对银行的优惠待遇ꎬ国家立法主要有三种模式:第一ꎬ担保主义ꎬ即债权人必须首先偿还对债务人证券的债务ꎬ然后才能由债务人偿还部分资产ꎮ第二ꎬ担保排除原则允许债权人优先于债务人的有担保财产或债务人的无担保财产ꎬ但这一原则取代了通过破产程序获得公正赔偿的法律原则ꎮ第三ꎬ这是一种有限的选择余地ꎬ债权人有权要求重新分配债务人的无担保财产ꎬ但按照与其他普通债权人的分配办法参与分配ꎬ并指出与其他债权人一起充分参与无担保财产的支付的未支付部分将支付ꎮ第三种退款方法目前在日本和韩国提供ꎮ对于我国的第一种司法方法ꎬ问题在于ꎬ在重组过程中ꎬ在没有特殊情况下ꎬ银行不能行使担保权ꎬ其所有权不会改变ꎬ而且在付款和分配后得到担保ꎬ因为拍卖有困难ꎬ导致银行不再能够作为担保权得到偿还ꎮ如果税务机关声称其纳税义务发生在银行担保之前ꎬ银行将免于优惠待遇ꎬ但不能声称支付普通财产优先ꎮ根据日本的立法经验ꎬ银行担保的一部分可以转换为无担保的权利ꎬ并与其他普通债权人一起支付ꎬ以解决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时与银行抵押有关的问题ꎮ(二)高度重视破产重整程序中担保债权的维护债权银行要审慎分析有关重整计划对担保债权清偿的利弊ꎬ对明显减损担保债权权益的分配方案要及时提出异议ꎬ不能轻易予以支持ꎮ对不属于企业维系生产运转必需的担保财产ꎬ要积极申请恢复行使担保物权ꎻ对按担保财产清算价值留债的偿债安排ꎬ要结合清算价值与评估价值的差异㊁担保财产的市场处置现状等因素提出异议ꎬ力争提高优先受偿份额ꎬ维持原担保条件不变ꎻ对可另行追索案外保证人的情形ꎬ要结合实际促请法院严格执行有关法律规定ꎬ尽可能判决保证人先行承担保证责任ꎬ及时获得受偿ꎮ三㊁结束语在不久的将来ꎬ需要在比较适合本国情况的立法基础上ꎬ在许多需要的领域取消我国的破产法ꎬ以加强对银行债务的保护ꎬ并进行体制调整ꎬ例如统一部门立法和保护银行的优先债权ꎻ债务循环市场流动机制的应用ꎻ对撤销的行使有一定的限制ꎻ改进管理监督制度ꎻ破产程序的责任增加ꎮ保护银行债务不仅影响银行系统的健全发展ꎬ而且影响企业破产程序的进展ꎮ对银行贷款缺乏保护的良好解决办法将减少银行的问责金额ꎬ防止信贷危机ꎬ并对整个经济发挥积极作用ꎮ参考文献:[1]于浩博.破产重整中商业银行债转股法律问题研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ꎬ2019.作者简介:廖强ꎬ重庆市瑞泰资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ꎮ44。
企业破产银行应采取的对策

”
对 濒 临 破 产 企 业 中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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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 我 国 的 立法 机 关 是 全 国人 大 根 据《 的有关 规定 全 国人大 组 织 法》 0 人联名 代表 1 0 人 省 人 大代 表 3 提 案 即 可 立 案 审议 银 行 系统 的 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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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经 济 生 长 点给 以 特 别 的 关 注 和 扶 植 , 破不 可挽 救 的 部 分 留有 生 命 力 的部 分 合理 划分 债 权 债 务 相 应 减 少 贷款 损 失
近年来 企 业 破 产迭 起 对 银 行 信贷 资 产 猛 烈 冲 击 构 成 严 重 的 信 贷风 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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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 行 系 统有 必 要选 聘 启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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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 行 处 赞 极 其 不利 的 被 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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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文 试 图从 多 个 角 度 地 提 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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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在 实 体 法 的 法 律 依 据 不 足或 不 明确的 情 况下 可以 援 引相关 法 律 以 及行 政 法 令 法 规 二 者 同属 法 律 渊 源 同 样 适 用 于 案 件 的 审理 ) 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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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义 的 刚 性 约束 强 化 银 行 自主 经 营 独 立 放 贷 的 自主 权 按 照 信 贷 资 产 安全 性 流 动性 效 益 性 原 则 ; 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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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经济 对 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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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 银行债权 案例

企业破产银行债权案例标题:企业破产与银行债权:案例分析与深度解析导语:在市场经济中,企业破产是一个不可避免的现象。
然而,当一个企业破产时,银行作为债权人,扮演了至关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企业破产案例,探讨企业破产对银行债权的影响,以及银行在这一过程中的策略及应对方法。
通过深入研究,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企业破产与银行债权的复杂关系。
一、背景介绍企业破产是指企业在不能清偿债务情况下,无法继续经营或者企业所有者申请破产清算。
在破产的过程中,银行债权是一个重要的方面,银行债权的处理直接关系到金融体系和经济的稳定。
二、企业破产案例分析1. 案例A:某制造企业破产该制造企业长期面临市场需求下滑、竞争加剧等问题,最终无力偿还债务导致破产。
在此次破产中,银行债权涉及到巨额资金,银行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调整债权利率、与其他债权人合作等,以寻求最大化的债权回收。
2. 案例B:某房地产开发商破产该房地产开发商在房地产行业的周期波动中没有适应能力,导致项目滞销、回款困难,最终宣布破产。
银行作为主要债权人,面临的挑战是如何尽可能收回债权并保护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权益。
银行在此次破产中采取了公开拍卖资产、与其他金融机构合作等方式,最大限度地降低了损失。
三、企业破产对银行债权的影响1. 风险和损失:企业破产对银行债权带来不可避免的风险和损失。
银行在企业破产中可能无法收回全部债权,尤其是在经济不景气或行业低迷时,银行债权面临更大的风险。
2. 适当风险管理:银行应在向企业提供贷款时,进行适当的风险管理措施。
包括评估企业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现金流等因素,并在贷款合同中规定清晰的违约条款和担保措施,以保障债权的安全和回收。
3. 银行与债务人的协商:在企业破产过程中,银行与债务人之间的协商至关重要。
通过和债务人的积极沟通与合作,银行可以寻求对债务进行重组、延期偿还等方式,以实现债务的最大回收。
四、银行在破产中的策略与应对方法1. 多元化资产组合:银行应该建立多元化的资产组合,以分散风险。
建议书如何应对破产清算问题

建议书如何应对破产清算问题破产清算是企业无法清偿债务或经营不善导致无法继续正常运营时所采取的一种解决方式。
在破产清算过程中,涉及到诸多法律、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因此需要针对这些问题提出适当的解决方案。
本文将就如何应对破产清算问题提出一些建议。
一、建立专门破产清算团队破产清算是一个复杂而庞大的项目,需要专门的团队来进行管理和执行。
建议公司在面临破产清算时尽早成立专门的破产清算团队,由具备相关经验和专业知识的高级管理人员组成。
该团队应负责整个清算过程的策划、执行和监督等工作,确保清算过程的顺利进行。
二、制定详细的清算计划清算计划是破产清算过程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它对整个清算过程的进行起着指导和规范的作用。
建议制定一份详细的清算计划,包括清算目标、步骤、时间节点、人员分工等内容。
清算计划应经过审查和批准,并及时向相关外部方提供透明、准确的信息。
三、妥善处理债权债务问题破产清算过程中最重要的问题之一是债权债务的处理。
建议在清算前对债权进行全面核查和登记,并及时通知债权人。
清算过程中,需按照法律程序与债权人协商或通过法庭指定的程序进行债务清偿工作。
同时,应建立债务清偿资金账户,确保清算过程中的资金安全和公平性。
四、合规运作与资源优化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应注重落实合规要求,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同时,要善于利用各项资源,最大限度地实现资产的处置与变现。
建议建立一个专门负责资产处置与变现的团队,全面调查核实破产企业的各项资产,并合理利用各类渠道,寻求最佳的处置方式。
五、注意保护职工权益在破产清算过程中,职工的权益保护至关重要。
建议与相关职工代表保持密切沟通,及时向职工解释清算的相关政策和规定,确保职工权益得到合法保护。
同时,也要妥善安置职工,协助他们就业创业,为他们提供必要的援助和支持。
六、完善信息披露机制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众和各方利益相关者披露相关信息至关重要。
建议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机制,确保信息的公开透明。
商业银行应对企业破产重组的策略

重组程序 启动环节 是指从重组 申请 人 是否恶意借助重组 程序对抗银行 的保 产程序转化 过来的,上述工作 在破产程
人提 出重组 申请到法 院裁定债务人重组这 全及 执行措施 ,以及 是否存在债务 人利 序环节 即已完成 )、管理债务 企业财产
段 时 间 。重 组程 序 的启 动与 重 组 的成败 密 用关 联企业联手借重组机 会逃废债务 的 和 营业事务 ,以及 制定、表决 、批 准重
处 置 事 项 ,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前 , 应 按 照 内
重 组 的 , 由于 对 主债 权 人 仍 要计 收 利 有 无 履 行 报 告 义 务 ,防 止 资 产 的 不 当处 部 授 权 规 定 严 格 履 行 内部 审批 程 序 ,并
息 , 不 能 办 理 停 息 手 续 , 但 申报 担 保 置 对 债 权 人 利 益 的 影 响 。 重 组 企 业 的 按 照 最 终 审批 决 策 意 见 对 外 出 具 表 决 意
( )债 权银行平 时要做好 债务企 措施、保全措施或执行措施滞后的,可以 照破产法 的规 定 自破产或重组 申请受理 一 全 里0 1奎 堡期 塑 型3 期 现代金融 2 主 年第 5 尘 总第 3 9 1
1 3
时 起 停 止 计 息 。 对 于 担 保 人 进 入 破 产 或 转 让 、处 置 等 行 为 是 否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
告 确 定 的 申报债 权 期 限 与地 点及 时 书 担保物 的价值减损 。对 担保物损坏 或者 不 合 理 的 ,应 及 时 向法 院 提 出书 面 异
面 申报 债 权 并提 供 相 应 的证 据 。 申报 价值 明显减少 、足 以危害担保权人 权利 议 。
时 对直 接 债 权 、或 有 债 权 以及 相 关 费 的,债权 银行应 向人民法院请求恢 复行
《企业破产法》对银行债权的影响及对策

人 民法 院一旦 受理破 产 申请 就要 指定管 理人 。
( ) 立重整 制度 三 设
其 具有 以下特征 :
1 .不 仅 在 债 务 人 已 经 发 生 破 产 原 因 时 可 以
启 动 ,而 且 在 债 务 人 有 发 生 破 产 原 因 可 能 的 时 候 就 可 以 启 动 ,使 债 务 人 获 得 挽 救 的 时 机 大 大 提
摘 要 : 企业破产 法》 《 通过 明确规定适 用范 围、 引进管理人制度 、 设立重整制度 、 明确担保债 权优 先受偿 原则、 规制破产不 当行为 以及规定跨境 破产等 内容, 立 了企业有序退 出的法律制度 , 确 对于规范 企业破产程序 , 公平清理债权债务 , 护债权人和债 务人 的合 法权 益, 保 维护市场秩序将产 生重要影响。
和条 件 。 ( ) 确 了 担 保 债 权 优 先 受 偿 原 则 四 明
( 伙 企 业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等 )破 产 清 算 的 ,也 可 合
以 参 照 适 用 新 破 产 法 ,政 策 性 破 产 将 于 2 0 0 8年
底 退 出 历 史 舞 台 ,今 后 国 有 企 业 只 能 依 据 新 破 产
会 。
对该 财产 享 有优 先受 偿 的权 利 。债权 人 行使 优先 受 偿 权 利 未 能 完 全 受 偿 的 ,未 受 偿 部 分 作 为 普 通 债 权 受 偿 。 同 时 , 虑 到 我 国 的 国 情 , 1 2条 对 考 第 3
劳 动 债 权 采 取 了 阶 段 性 的 保 护 措 施 ,规 定 新 破 产
维普资讯
《 企业破产法》 对银行债权的影响及对策
刘莉亚 王永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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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国有企业破产案件存在的难题及对策

浅议国有企业破产案件存在的难题及对策随着中国经济的转型升级和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国有企业的破产案件日益增多。
然而,国有企业破产案件存在许多难题和挑战,这对于推进国企改革和优化资源配置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从难题和对策两个方面探讨国有企业破产案件的现状及应对之策。
一、国有企业破产案件存在的难题1. 国有企业破产程序复杂相对于私营企业,在国有企业破产案件中,涉及到政府部门、银行、员工等多个方面。
不同的利益主体对破产触发机制、程序和结果都有不同的期望和利益,使破产程序变得复杂。
2. 国有企业破产风险国家经济繁荣稳定的因素国有企业破产不仅仅会影响该企业员工和股东的利益,还可能对整个经济产生推动作用。
因此,在国家面临就业和产业转型压力时,国有企业破产的风险对国家经济繁荣和稳定都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3. 国有企业破产产生社会问题破产企业存在着大量的员工和股东,其破产可能会对社会产生重大的影响。
在国内,许多国有企业对员工福利有着较重的约束责任,如何保证员工的财产和福利获得继承和补偿,是国有企业破产案件的难点之一。
4. 流程机制不完善中国现行的企业破产法律还不是很完善,流程机制较为复杂,执行效果不够理想。
在执行过程中,国有企业的复杂组织结构、涉及的利益群体广泛、官民关系复杂等,也给执行带来诸多不便和挑战。
二、应对之策1. 完善国有企业破产法律法规完善国有企业破产是当前推进国企改革的重要内容。
要解决国有企业破产中的各种问题,必须加快完善和修订相关法规,明确规定破产程序和责任界定,健全民营企业进入制度等,使整个破产程序更流畅、高效。
2. 多渠道把握社会资源国有企业的破产解决需要广泛的社会资源,包括金融、法律、审计、评估等领域的专业与资深人员。
要与社会资源合作,调配社会资源,打造破产专家团队,增强破产专业人才的能力和水平,为企业破产提供更全面的服务。
3. 加强国有企业破产风险管理国有企业破产风险不是突发性事件,风险管理是必须掌握的技能。
破产重整偿债分析报告

破产重整偿债分析报告一、引言破产重整是指企业因经营困难、流动性不足或债务过重等原因,无法按时偿还债务,遂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程序并通过法院的审批,实施针对企业资产、负债、经营模式等方面的全面改善。
本报告旨在通过对某公司的破产重整偿债情况进行分析,为相关利益相关者提供参考意见。
二、背景介绍某公司成立于2005年,是一家专注于电子产品制造和销售的企业。
然而,受到市场竞争加剧、原材料价格上涨及管理不善等因素的影响,该公司开始面临严重的财务困难。
为避免资不抵债,某公司在近期向法院提出了破产重整。
三、资产负债情况分析1. 资产情况根据财务报表,某公司目前的总资产为1.2亿元,其中固定资产占比最高,达到6000万元,流动资产约为3000万元。
然而,该公司的资产负债率高达80%,表明其负债压力较大,资产的净值相对较低。
2. 负债情况某公司的总负债额为9.6亿元,其中短期负债为4000万元,长期负债为5600万元。
该公司的债务结构相对较为合理,没有过多的短期债务负担,但长期债务还是比较沉重。
3. 偿债能力分析某公司的偿债能力主要通过偿债能力比率、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等方面进行分析。
近期财务数据显示,该公司的偿债能力比率为0.75,流动比率为1.5,速动比率为0.9。
偿债能力比率低于1表明公司目前无法完全清偿其负债责任,而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都接近于1,显示该公司在短期内可能会面临偿债压力。
四、重整策略分析在破产重整过程中,某公司需要制定合理的重整策略以实现债务的偿还和企业的持续经营。
以下是几种重整策略的分析: 1. 资产重组某公司可以考虑对现有资产进行组合和整合,通过出售未能产生足够收益的资产或关停亏损部门来降低负债压力。
此外,公司还可以通过收购或并购等方式进一步增强企业实力。
2. 债务重组债务重组是指与债权人重新商议负债方式,以减少支付压力。
公司可以与债权人商讨延长偿还期限、减少利息或重组债务等措施,以实现更好的还款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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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重整:银行债权的无奈与对策破产重整制度主要是对一些陷入财务困境、出现经营危机的企业实施预防性保护,实现企业重生,避免企业破产带来的社会稳定问题以及债权人利益遭受更大损失的问题。
这是我国《企业破产法》(2007年6月1日开始实施,以下简称新《破产法》)最重要的一个制度引进。
破产重整制度在促使企业重生的同时也成为了债权人利益保护的一个新途径。
在肯定其积极意义的同时,我们也看到在实施中,由于存在现有法律对债权人保护不够,地方政府干预法律程序等问题,很多企业破产重整方案表面上依法合规,但实际上却是银行不得不吞下的苦果。
这一问题应该引起银行足够的重视,采取相应的对策。
??破产重整:银行债权的无奈与损失??2009年以来,某金融机构不良信贷客户中涉及破产重整的项目有28个,不良贷款余额亿元,项目平均余额达到了10279万元,金额很大。
从实施结果看有以下特点:?破产重整一般涉及多家债权银行且银行债权占大头从这些破产重整项目看,企业借款涉及银行多则20家以上,少则也有3~4家,而且金融债权占企业债务的大头,最多占至86%以上。
?破产重整程序操作时间长,银行受偿结果不确定调查结果显示,从法院裁定受理破产重整至重整方案通过的时间,一般在60~90天之间,最长者达到一年以上。
重整计划执行时间一般也均在一年以上,有的甚至长达8年之久。
按照重整计划方案,银行虽获得了比企业破产清算高的受偿,但若考虑延期支付的时间成本,银行实际受偿率并不比破产清算受偿率高多少,银行反而还要继续投入人力物力管理,并且承受以后很长时间的不确定因素影响。
?破产重整的结果大多是银行债权损失巨大从这些经历的破产重整项目受偿情况看,普通债权受偿率大都在15%以下,有的甚至更低。
担保债权因抵押物价值被有意压低,也未获得足额的保护,银行资产损失巨大。
??破产重整:银行债权损失的原因??造成银行在破产重整中损失大的直接原因有两个:一是企业资产评估价值过低。
实践中可以看出,企业破产重整受偿率一般是企业根据重生成本倒算出的受偿比率,并不是完全按照市场确定的企业合理价值。
所以,在企业重整的各方利益搏弈中,金融债权往往被放于劣势地位,充当了挽救企业危机的牺牲者,银行债权损失无法避免。
如论化股份在破产重整中,依据评估结果,企业总资产账面值为亿元,清算评估价值仅为亿元,企业以此为基础,确定出企业重整的资产价值为亿元,普通债权受偿率为%,分三年归还。
企业重整价值仅略高于清算价值。
二是股东权益被过度保护。
破产重整的企业大部分已资不抵债,实际上出资者持有的股权已无任何价值。
按照清偿原则,股权应较债权先行让步,对出资者权益的调整应大于债权的调整。
但是在政府的保护下,大部股东权益让渡比例都低于债权人折让比例,银行债权受损失更高。
这两个问题出现,其深层的原因是由于法律制度和执行操作使这些不合理的现象总能得以产生。
??破产重整:银行债权受不公平对待的具体表现??管理人制度对银行权益维护不能达到制度设计的初衷一是管理人担任问题。
我国新《破产法》规定可以由清算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或债务人自行担任管理人。
这一规定存在着管理人与主要是债权人目标不统一,侵害债权人利益的问题。
债务人自行担任管理人,其压倒一切的目标可能是确保其不丧失对公司的控制权;由清算组担任管理人,由于有政府背景,其目标是社会稳定。
因此,两者担任管理人都不利于债权人的债权保护。
该金融机构遇到的破产重整项目,由债务人和清算组担任管理人的占一半以上,结果都受偿率极低,就是最好的说明。
?二是管理人指定及监督问题。
我国新《破产法》规定,管理人由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仅有提出异议和请求更换的权利。
由于管理人工作与债权人利益密切相关,完全由法院选任可能出现忽视债权人利益的现象。
?三是信息沟通问题。
我国新《破产法》中没有单独关于信息披露的制度规定,在法文中我们可以找到一些相关内容。
但在实践中,这些法律规定或因不按规定执行,或因过于简单无法具体落实,都造成了债权人因信息不对称而无法有效保障自己的权益。
?重整计划制定、批准和执行程序中有关规定不能平衡债权人的利益要求一是债权人无法参与到重整计划制定过程中,不符合知情权要求。
我国新《破产法》规定,重整计划只能由管理人或债务人提出,债权人没有权力制定重整计划,只享有对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权。
现行法律规定没有考虑重整程序的其他参与人在谈判和提出重整计划方面的能力和责任,致使在债务人制定重整计划的情况下,就必然会出现方案偏于股东利益,忽视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二是重整计划强制批准制度不能充分体现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要求。
我国新《破产法》对强制批准给出了规定。
即“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本法条件规定的,债务人或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而满足该规定的主要依据为“普通债权所获得的清偿比例,不低于其在重整计划草案被提请批准时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
然而,在重整实践中,一个不公正的重整计划要满足这个条件很容易,因为企业破产清算清偿比例只是在假设情况下推算出,如达到上述条件,只需通过刻意压低资产价值等简单化处理即可满足强制批准的条件。
?三是重整计划执行不受债权人监督。
我国新《破产法》规定,“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法律上没有赋予债权人会议及债权人委员会对债务人的监督权,不利于维护债权人的利益。
?政府过多地干预。
影响了重整程序的公正性甚至合法性从目前实践看,破产重整项目绝大部分是上市公司,或者是对地方影响较大的企业,政府参与的动力和热情高,有的甚至主导了整个企业破产重整程序,肯定会威胁到利益公平。
如宝硕股份破产重整案,虽在最大债权人反对情况下,企业破产重整计划方案最终仍采取强制批准方式通过了,这其中不难见政府的干预和参与作用。
另外,一部分企业在重整过程当中,出现了大量的政府文件,常常被用来处理重整中出现的债权债务关系与职工安置等问题。
对于这些政府文件的性质与其法律效力,仍存在很大争议。
??破产重整:应对建议??法律制度完善方面一是进一步完善管理人制度,建立重整监督人,进一步规范管理人职权。
设立独立的监督人对重整管理的活动实施监督,应是最佳的选择。
同时,对管理人行使职权进行一定限制,并在权利保护上向债权人适当倾斜,以改变当前破产法对债权人保护不足的问题。
?建立信息公开制度。
在重整程序中确立信息公开制度,明确公开信息的内容、形式和要求等,以防止重整程序成为侵蚀债权人利益的工具,同时确保债权人能够得到充分的信息,以便作出科学的决策,也有利于企业重整成功。
?二是适当增强债权人在重整计划草案制定、批准和执行中的权利,进一步平衡各方利益需求。
?赋予债权人一定权力或途径参与到重整计划草案制定中。
给予债权人一定的发言权,吸收利害关系人参加重整计划的拟定工作,多听取他们的意见。
可以考虑参考美国和日本的做法,这样不仅提高了重整计划的科学性与可行性,也考虑了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平衡。
?慎用强制批准规定,强化债权人保护意识。
更加严格规范强制批准条件,避免司法权力滥用或误用。
?借鉴国外经验解决重整计划执行监督制。
美国破产法典规定。
重整过程中,由各种债权人和股权持有人组成的委员会有权与托管人和经管债务人参与制定重整方案并就方案的接受或否决向债权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建议,委员会在重整程序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银行内部管理方面一是积极反映金融机构在破产法实施中遇到的问题。
新《破产法》司法解释正在制定之中,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应将目前面临的上述问题反馈给有关部门,力争使新的司法解释能够反映金融机构的利益和呼声,通过完善立法给金融机构更加坚强的保护。
?二是建议进一步放宽商业银行不良债权处置权利。
赋予商业银行折价处置不良资产的权利;赋予商业银行市场化转让不良资产的权利;赋予商业银行在不良资产处置中的投资权利。
目前我国现有规定中,商业银行一方面不允许折价转让,另一方面对受让主体有严格限制,受让方只能是有贷款资格的金融机构。
企业重整过程中,有时新的战略投资者需要通过收购债权的方式来实现企业的重组,有时需要银行对企业投资,按照现行规定则难以实现,建议改进。
?三是积极推荐合适的管理人选,帮助企业引入战略投资者。
银行作为债权人特别是最大债权^时,应积极向法院推荐具有成功重整经验的管理人,督促其制定出合理公正的重整计划草案,确保计划草案顺利通过。
帮助企业积极推荐和引进有意向的战略投资者,提高银行在重整要约价格上的谈判地位和谈判力度。
?四是高度关注企业重整计划草案内容,采取积极方式增强维权的力度和效果。
全面充分地考查企业破产重整计划草案的可行性、合理性。
重点观察和把握企业资产评估方法、价格,股东权益让渡水平,还款资金来源及期限安排。
同时,银行要充分发挥债委会及债权人会议维护债权人利益方面的作用,在破产重整计划草案及相关协议制定、审核及表决过程中要加强与其他债权人的沟通和协调,发挥联合维权的优势。
在执行工作中,如债务人未按协议的规定执行或出现其他可能影响银行债权安全的重大风险事项的,要及时请求法院裁定终止协议执行,并依法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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