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银行不良债权在破产程序中的保护
关于当前企业破产重整中影响银行债权保护的问题及建议

关于当前企业破产重整中影响银行债权保护的问题及建议廖㊀强摘㊀要:破产重整是对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挽救希望与价值的企业ꎬ通过对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协调ꎬ强制进行营业重组与债务清理ꎬ以使企业避免破产㊁获得重生的法律制度ꎮ我国«企业破产法»创设了重整制度ꎬ近年来最高法院出台一系列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对破产重整的法律适用做出了进一步明确完善ꎮ关键词:企业破产重整ꎻ银行债权保护ꎻ问题ꎻ建议㊀㊀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被党中央国务院确定为我国2018年经济社会发展的三大攻坚战之首ꎮ银行贷款是我国大多数企业流动资金的主要来源ꎬ银行债权的实现和保护ꎬ是维护银行信贷资产安全㊁保证银行信贷资产质量㊁保障银行业务正常开展㊁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核心ꎮ一㊁法律分析(一)担保债权权益减损严重ꎬ司法保障远远不足当前破产重整中ꎬ担保债权所受到的司法保障远远不足ꎬ较多重整并不能给担保债权人带来更多的利益ꎬ反而可能延误和损害其债权清偿ꎮ一是除保证金质押外ꎬ重整期间担保物权一般暂停行使ꎬ担保权人无法优先受偿ꎮ二是担保权人的实际受偿效益面临层层减损ꎮ担保债权的常见受偿方式为留债ꎬ但留债后大都不再继续设定担保ꎬ原担保债权沦为普通债权ꎻ原担保债权仅在担保财产的评估价值内或清算价值范围内留债ꎬ如担保财产评估值/清算值低于担保债权额(系普遍情况)ꎬ留债数额远小于原债权额ꎬ超出部分则按普通债权受偿ꎮ三是追索案外第三方保证人仍存在一定障碍ꎮ针对债务人破产但享有第三方保证的情况ꎬ实践中仍有部分法院对债权人另行追索保证人的诉讼采取不予立案㊁中止审理等处理手段ꎬ导致银行的先行受偿权或更优受偿权落空ꎮ(二)破产重整逃债呈现蔓延之势破产恢复是试图挽救那些还活着的公司ꎮ但现在它是一个全国性的工具ꎬ对于企业来说ꎬ债务负担过重ꎮ这些公司通过重组合法地偿还债务ꎮ根据现有规定重组破产时ꎬ即使债权人不同意法院的强制执行措施ꎬ债权人仍可强制执行ꎮ当银行总是符合主要债权人水产养殖原则的破产重组时ꎬ经济刺激方案必然会修订ꎬ妥协的代价是牺牲利息ꎬ直到资本和债务实现的时间被推迟ꎮ(三)重整企业信用修复操作不规范ꎬ亟待完善规制破产重整企业信用修复是指为了保证企业重整后的正常经营ꎬ在破产重整成功后ꎬ通过恢复债务人银行账户使用㊁恢复征信记录㊁删除被执行人失信信息等多种手段ꎬ恢复企业社会信用使其获得重生的制度ꎮ我国现行立法对这一问题并无明确规定ꎬ实践中部分法院依据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探索ꎬ逐步成为当前破产重整中的一项必备内容ꎮ依据信用修复基本原则ꎬ信用修复的前提是重整成功ꎬ即债务企业已经按照重整计划全面㊁妥善地履行了既定义务ꎮ但目前实践中大多数重整计划规定的信用修复时间为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通过后立即实施ꎬ此时重整计划刚刚开始执行ꎬ债务人也未完全履行其义务ꎬ债权人在未得到实质受偿的情况下即要履行协助修复企业信用的各项义务ꎬ实属本末倒置ꎮ个别重整计划甚至要求ꎬ债权人只有协助修复债务人信用后ꎬ才能领取重整计划确定的偿债资金ꎬ纯粹是将债务人应尽的还债义务作为一种交换条件ꎬ完全违背了信用惩戒及修复制度的初衷ꎮ二㊁相关建议(一)银行优先受偿权制度关于对银行的优惠待遇ꎬ国家立法主要有三种模式:第一ꎬ担保主义ꎬ即债权人必须首先偿还对债务人证券的债务ꎬ然后才能由债务人偿还部分资产ꎮ第二ꎬ担保排除原则允许债权人优先于债务人的有担保财产或债务人的无担保财产ꎬ但这一原则取代了通过破产程序获得公正赔偿的法律原则ꎮ第三ꎬ这是一种有限的选择余地ꎬ债权人有权要求重新分配债务人的无担保财产ꎬ但按照与其他普通债权人的分配办法参与分配ꎬ并指出与其他债权人一起充分参与无担保财产的支付的未支付部分将支付ꎮ第三种退款方法目前在日本和韩国提供ꎮ对于我国的第一种司法方法ꎬ问题在于ꎬ在重组过程中ꎬ在没有特殊情况下ꎬ银行不能行使担保权ꎬ其所有权不会改变ꎬ而且在付款和分配后得到担保ꎬ因为拍卖有困难ꎬ导致银行不再能够作为担保权得到偿还ꎮ如果税务机关声称其纳税义务发生在银行担保之前ꎬ银行将免于优惠待遇ꎬ但不能声称支付普通财产优先ꎮ根据日本的立法经验ꎬ银行担保的一部分可以转换为无担保的权利ꎬ并与其他普通债权人一起支付ꎬ以解决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时与银行抵押有关的问题ꎮ(二)高度重视破产重整程序中担保债权的维护债权银行要审慎分析有关重整计划对担保债权清偿的利弊ꎬ对明显减损担保债权权益的分配方案要及时提出异议ꎬ不能轻易予以支持ꎮ对不属于企业维系生产运转必需的担保财产ꎬ要积极申请恢复行使担保物权ꎻ对按担保财产清算价值留债的偿债安排ꎬ要结合清算价值与评估价值的差异㊁担保财产的市场处置现状等因素提出异议ꎬ力争提高优先受偿份额ꎬ维持原担保条件不变ꎻ对可另行追索案外保证人的情形ꎬ要结合实际促请法院严格执行有关法律规定ꎬ尽可能判决保证人先行承担保证责任ꎬ及时获得受偿ꎮ三㊁结束语在不久的将来ꎬ需要在比较适合本国情况的立法基础上ꎬ在许多需要的领域取消我国的破产法ꎬ以加强对银行债务的保护ꎬ并进行体制调整ꎬ例如统一部门立法和保护银行的优先债权ꎻ债务循环市场流动机制的应用ꎻ对撤销的行使有一定的限制ꎻ改进管理监督制度ꎻ破产程序的责任增加ꎮ保护银行债务不仅影响银行系统的健全发展ꎬ而且影响企业破产程序的进展ꎮ对银行贷款缺乏保护的良好解决办法将减少银行的问责金额ꎬ防止信贷危机ꎬ并对整个经济发挥积极作用ꎮ参考文献:[1]于浩博.破产重整中商业银行债转股法律问题研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ꎬ2019.作者简介:廖强ꎬ重庆市瑞泰资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ꎮ44。
银监会对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相关规定

不良资产处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5〕72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
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建银投资公司,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经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不良金融资产处置行为,明确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工作尽职要求,中国银监会、财政部制定了《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此文及时转发至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等有关法人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OO五年十一月十八日?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不良金融资产处置行为,明确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工作尽职要求,防范道德风险,促进提高资产处置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以下统称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指引中的不良金融资产、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是指:(一)不良金融资产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营中形成、通过购买或其他方式取得的不良信贷资产和非信贷资产,如不良债权、股权和实物类资产等。
(二)不良金融资产处置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不良金融资产开展的资产处置前期调查、资产处置方式选择、资产定价、资产处置方案制定、审核审批和执行等各项活动。
与不良金融资产处置相关的资产剥离(转让)、收购和管理等活动也适用本指引的相关规定。
(三)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参与不良金融资产剥离(转让)、收购、管理和处置的相关人员。
银行如何应对企业破产行为风险

1 企 业破产 行 为 不规 范 . 害 银行 侵 利 益的表现
11 利 用 法人 制 度 不健 全 逃 废 金 融债 务 .
我 目公 司 企 业 法 制 度 目前 还 不 完 善 . 还 要 首 先 用 于 安置 职工 .银 行 债 权 当然 要 不 再 用 行 政 手 段 去 处 理 市 场 经 济 中 的 问 对 很 多 问题 还 没 有 具体 的规 定 .企 业 的重 落 空 为 了保 护 债 权 人 . 免 除企 业 分 立 前 题 , 在 而依 反 映 市 场 经 济 规律 的法 律 操 作 . 建 组 、 权 变 更其 债 权 、 务 的处 理 没 有 明确 清 偿 债 务 或 者 提 供 相 应 担 保 的 条 件 下 . 产 债 应 立 健 全 社会 主义 市 场 经 济 体 系 .用 与之 相 的 规范 有 些企 业 借 企 业 改制 重 组 之 际 . 将 当依 照 中 国 人 民银 行 、 家 经 贸 委 、 国 国家 国 适 应 的再 就业 制 度 和 社 会 保 障 制 度解 决 破
诉 讼 时 , 些 文 件 在法 律 上 有 什 么 效 力 . 这 能
为 了 挽 救 濒 临 破 产 的 企 业 . 国 务 院 否 作 为 裁 决 的依 据 .如 何 运 用 法 律 手段 去
最 突 出 的问 题 就 是 由 于 企业 破 产 行 为 不 规 19 9 4年 《 知 》 宽 了试 点 城 市 企 业 分 立 解 决 以 行政 手 段 设 计 的 逃 债 行 为 就存 在 问 通 放 范 . 银 行 的权 益 受 到 严 重侵 犯 由于 银 行 的条 件 即 “ 临破 产 的企 业 在 申请 破 产 题 了 使 濒 按 照 现 代 民 法理 论 . 人 具 有 独立 的 法
不良资产处置的原则和流程

不良资产处置的原则和流程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不良资产也伴随而来。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有效的处置不良资产,成为了许多企业的首要问题。
在此,本文将从不良资产处置的原则和流程,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不良资产处置的原则1. 安全原则安全原则是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的基本原则之一。
在处理不良资产时,不仅要安全处理,还要注意保护权益,尽可能地减少财产损失。
2. 信用原则信用原则是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的核心原则之一。
在处置不良资产的过程中,要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建立和维护良好的信用。
3. 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的基本原则之一。
在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要保证公平、公正、透明,为债权人和债务人提供公平的平台。
4. 风险原则风险原则是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的终极原则之一。
在处置不良资产时,要根据资产特点和市场情况,采取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降低处置风险。
二、不良资产处置的流程1. 确认不良资产首先,要清楚地了解不良资产的本质,确定是否为不良资产,并且进行分类。
2. 制定处置计划在确认不良资产之后,制定合理的处置计划,选择合适的处置方式,包括转让、重组、租赁等方式。
此外,应制定详细的处置方案,明确处置标准、流程、时间等。
3. 筹集资金筹集足够的资金,是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的重要步骤。
需要根据处置计划,制定合理的资金筹集方案。
4. 实施处置方案实施处置方案的过程中,应注重风险防范。
对涉及财政、税务、法律等领域的问题,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不良资产的合法处置。
5. 监督评估在处置过程中,需要对不良资产处置的过程、结果进行监督评估。
通过不断地评估,不断地完善处置方案,提高处置效率和处置效果。
三、总结不良资产处置工作是一项复杂而重要的任务,要考虑到资产的特点,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合理的处置计划。
同时,在整个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也需要注重风险管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不良资产处置是一项长期工作,需要不断地评估、调整,以提高处置的效率和效果。
不良债权清收处置方案

不良债权清收处置方案不良债权清收处置方案是指针对银行等金融机构或其他债权人的债务问题制定的一套相应的操作措施和管理制度,以最大化地实现债权的回收,降低债权损失。
本文将围绕不良债权清收的原则、方法和程序等方面展开具体阐述。
一、不良债权清收的原则1.合法性原则:不良债权清收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确保行为合法合规。
2.公正性原则:根据债务人的还款意愿和能力,公平对待各类债权人,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3.积极性原则:不良债权清收应积极主动,采取主动出击的态度,降低不良债权的风险。
4.灵活性原则:根据不同的债务对象和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清收手段,以最大化地实现债权回收。
二、不良债权清收的方法1.友好协商:通过沟通和协商,了解债务人的还款意愿和能力,寻求债务解决方案,尽可能减少损失。
2.法律途径:如果友好协商无效,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缴债务,如起诉、申请财产保全等。
需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和规定进行操作。
3.资产转让:将不良债权根据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和定价,寻找合适的买方进行资产转让,实现债权回收。
4.追偿保证人:对于有担保人的债权,可以通过追偿担保人的方式进行债权回收。
5.资产处置:对债务人的抵押物或担保物进行评估和处置,将其变现,用于偿还债务。
三、不良债权清收的程序1.风险识别:通过内外部渠道获取债权信息,对不良债权进行风险评估和分类。
2.优先清收:根据债权的优先级进行清收,优先回收高优先级的债权。
3.信息公示:对不良债权进行公告和公示,告知债务人和债权人有关债权清收的情况和措施。
4.清收调查:对债务人进行调查,了解其还款意愿和能力,为制定合适的清收方案提供依据。
5.清收方案制定:根据不良债权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债务人的还款意愿和能力,制定相应的清收方案。
6.清收执行:按照清收方案的具体要求和程序,执行清收措施,实施债券回收。
7.债权结清:通过友好协商或法律途径,从债务人处收回全部或部分债权,实现债权的结清。
总结:不良债权清收处置方案是一套用于回收不良债权的操作措施和管理制度。
银行破产程序流程

银行破产程序流程一、破产程序的概述银行破产程序是指在银行无法偿还债务或资不抵债的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采取的一系列程序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并最大限度地清偿债务。
破产程序的目的是通过有序、公正的方式处理银行破产,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信心。
二、破产程序的主要步骤银行破产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主要步骤:1. 申请破产银行破产程序的第一步是由银行自愿申请破产,或者由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在申请破产时,银行需要提交相关的财务报表和债务清单,以及其他必要的文件和证据。
2. 破产审查一旦破产申请被受理,法院将对银行的财务状况和债务情况进行审查。
审查的目的是确定银行是否真正无法偿还债务,并评估破产程序的可行性。
审查过程可能涉及对银行的财务记录和相关证据的调查和分析。
3. 破产管理人的任命在破产审查通过后,法院将任命一名破产管理人来管理银行的破产程序。
破产管理人的职责是代表债权人,协调和监督破产程序的进行。
破产管理人通常是专业的法律或会计人员,他们将负责处理银行的资产和债务,并确保破产程序的公正和高效进行。
4. 资产清算资产清算是银行破产程序的核心环节。
在资产清算阶段,破产管理人将对银行的资产进行评估和清理,并将其变现以偿还债务。
这可能包括出售银行的财产、追讨债务和清算银行的各项权益。
资产清算的目标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为导向,同时确保清算过程的公正和透明。
5. 债务重组在某些情况下,破产程序可能会涉及债务重组。
债务重组是指通过重新安排债务的方式,使银行能够继续经营并最终偿还债务。
债务重组可能包括减免债务、延长偿还期限、降低利率等措施,以减轻银行的负债压力并恢复其经营能力。
债务重组需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并在法院的监督下进行。
6. 破产结算当银行的资产清算和债务重组工作完成后,破产程序将进入最后的结算阶段。
在破产结算阶段,破产管理人将根据债权人的债权比例,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进行偿还。
债权人的优先顺序通常是法律或监管机构规定的,一般包括国家税务机关、雇员工资和福利、优先债权人等。
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的法律问题

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的法律问题随着经济的发展,不良资产越来越多,且不断新增。
针对不良资产的处置,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否则可能会涉及到法律问题。
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程序不良资产处置的程序必须要遵循相关法律规定,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
如果处置程序不合法,可能会引起各种诉讼或者其他问题。
因此,在处置过程中必须遵循法律规定,并进行相应的审批和备案手续。
二、债权人权益不良资产是指债权人的财产,因此处置不良资产一定要尊重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在处置过程中,应注意让债权人参与,听取债权人的意见和建议,并采纳债权人的合理要求。
否则,债权人可能会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造成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三、对买方的约束对于买方,要求其遵守合同约定,履行责任。
同时,如果出现违约行为,应及时采取法律措施,保障债权人的权益。
在合同中应加入违约责任条款和追索权条款,明确责任和义务,减少争议。
此外,要求买方进行资产评估和融资审查,防止买方采取欺诈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
四、资产评估问题资产评估是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最为重要的一环,其结果直接影响到债权人的利益。
因此,在处置过程中应选择资信良好、资质合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保障评估结果的真实、公正、准确。
同时,评估结果也应经过债权人认可,以便协商处置方案,减少各种争议和风险。
五、合规操作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的资金流动、数据处理等操作必须合规。
这包括资金转移要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数据处理要符合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等。
如果操作不合规,可能涉及到法律问题,需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总之,不良资产处置涉及到众多法律问题,必须遵循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
在处置过程中必须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买方的约束,选择资质合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保证合规操作,最终实现债权人的利益最大化。
商业银行债务重组与破产处理的原则

商业银行债务重组与破产处理的原则商业银行是现代经济发展的关键力量之一,它们在金融市场中承担着重要的角色。
在经历过多次金融危机后,银行积极进行改革和重建,以保证系统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银行可能会陷入负债重组和破产处理的困境中。
如何进行负债重组和破产处理,成为了商业银行必须面对的问题。
本文将从商业银行负债重组和破产处理的原则、程序、实践和影响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商业银行负债重组的原则商业银行负债重组是指银行通过减少负债,提高清偿能力,来改善财务状况的过程。
在进行负债重组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 优先清偿原则优先清偿原则是指优先保障银行的法定义务,如支付存款、债券、工资等。
银行在进行负债重组时,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债务合同的规定,优先清偿已到期的债务和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
同时,银行还需合理规避或降低清偿优先级较低的债务,以保障优先级较高的法定义务的清偿。
2. 整合资源原则整合资源原则是指通过整合银行内外部的资源,优化银行的资产负债表结构,增加资产收益和降低负债成本。
银行可以通过销售不良资产、出售股权、兼并重组、减少营业场所和员工等方式实现资源整合。
在进行资源整合时,应注重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避免因整合资源而导致风险的增加。
3. 合理评估原则合理评估原则是指在进行负债重组时,应准确评估银行的资产负债表状况和负债重组方案的可行性和实施效果。
银行应依据财务数据和市场情况,对资产的收益率和风险程度进行评估,确定负债重组方案的具体内容和实施步骤。
同时,银行应密切关注市场变化和经济环境的变化,及时调整和优化负债重组方案。
二、商业银行破产处理的原则商业银行破产处理是指银行无力清偿债务,被宣告破产或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的过程。
在进行破产处理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 优先保障存款人权益原则优先保障存款人权益原则是指商业银行在破产时,应优先保障存款人的利益。
银行应根据破产清算法规定的程序和批准的破产方案,先偿还存款人的款项和各类债务,以保障存款人不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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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银行不良债权在破产程序中的保护作者简介:袁翠——山东华信清算重组集团律师事务部律师。
摘要:在破产程序中银行不良债权的保护具有重要的经济及法律意义,我国《企业破产法》与银行不良债权保护有关的制度主要有管理人制度、重整制度以及撤销权制度、无效行为等制度。
破产法虽规定了以上制度,但在实务操作过程中,仍不足以起到对银行不良债权的现实保护作用。
针对破产程序实务操作过程中,银行不良债权保护遇到的现实问题,笔者从启动再生企业的信用记录重建机制、揭开公司面纱、扩大银行债权人参与机会、规范重整程序中担保物权暂停行使之规定、加强刑事打击力度等6个方面展开讨论。
关键词:银行不良债权破产程序保护引言国务院《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采取兼并重组、债务重组或破产清算等措施,积极稳妥处置“僵尸企业”。
“僵尸企业”的依法处置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客观需要,同时对企业退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在积极处置“僵尸企业”的大环境下,根据现有的破产法相关的制度,如何解决在破产程序实务操作过程中就银行债权保护遇到的问题,如何实现银行不良债权人的利益最大化就具有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保护银行不良债权的意义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规定推行贷款五级分类法,即按照风险等级高低将银行的信贷资产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为不良贷款。
保护银行不良债权的意义主要体现在银行作为社会经济关系中的债权人,一般银行债权金额巨大,由于银行是我国企业的主要资金支持主体,因而形成了大量的银行不良债权,如若银行债权得不到保护,不仅影响了银行特有职能的发挥,还会影响到社会经济的发展。
因此,相对于一般的债权,银行不良债权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我国《企业破产法》从立法宗旨上经历了从债权人本位到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利益平衡本位,再到债权人、债务人与社会利益综合本位的变化过程。
根据法律规定和实务操作,破产法成为债权人保护债权的最后一道屏障,对于破产程序中不能受偿的债权,破产程序终结后,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义务,因此,这也使得企业破产银行不良债权保护变得十分重要。
二、我国《企业破产法》对银行不良债权已有的保护制度(一)破产管理人制度的设立我国《企业破产法》指出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管理人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破产管理人制度的设立是我国新《企业破产法》的一大创举,其授予破产管理人明确的职责,这决定了我国破产管理人职责的法定特征。
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不代表任何一方当事人,随着破产法逐步发展到兼顾债权人、债务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破产管理人的中立特征更加明确。
我国破产法还明确了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因此担任破产管理人的具有较强的专业性。
破产管理人的职责法定、地位中立及团队专业性,使得破产财产的管理及分配有了制度和人员的保障,可很大程度上避免债务人企业隐匿财产、虚构债务等不法行为,使破产程序更加公平、公正、高效、有序的进行。
(二)重整制度的设立我国《企业破产法》设立重整制度,充分体现了破产法的社会价值取向,是社会价值取向的一次重大突破。
重整制度的诞生,使得我们定义破产法不仅仅是退出法、淘汰法、死亡法,更是再生法、拯救法,企业获得涅槃重生,保障了银行不良债权的实现,实现银行不良债权人的利益最大化。
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了债权人、债务人及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的十分之一的出资人均有权申请重整,这项规定赋予了债权人申请重整的权利。
这一权利的设立,有利于银行债权人发现债务人有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或重整,以此保障银行债权人的权益,尽快实现银行债权,避免形成银行呆坏账。
(三)破产撤销权与无效行为的规定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及放弃债权的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存在破产原因,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或虚构债务、承认不真实债务的,这些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法律规定并侵害了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因此破产法设定该行为无效。
以上撤销权、无效制度的设立,维护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了各个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更好的保护了设立抵押的担保物,为银行债权的实现提供了保障。
(四)清偿顺位的调整我国《企业破产法》公布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等,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依照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清偿后不足清偿的部分,以特定财产优先于对该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受偿。
该规定重新界定了新破产法公布后职工债权和担保债权的受偿顺位,在新《企业破产法》公布前拖欠的职工债权不足清偿时从特定财产中优先受偿,新《企业破产法》公布后拖欠的职工债权则清偿顺位后于担保债权人。
因此,新《企业破产法》的公布即为职工债权和担保债权清偿顺位的“分水岭”。
我国《企业破产法》虽已规定了保护银行不良债权的相关制度,但在实务操作过程中仍会出现“人去楼空”和财务资料被毁损、隐匿等情形,严重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并影响了管理人对债务人企业基本情况的清查与核实。
重整程序中,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破产法虽规定了例外情形,但担保物一旦毁损灭失即对担保债权人造成的损害,即陷入无法挽救的地步。
因此,破产法对银行不良债的保护还远远不够,制定有效切实可行的担保财产的保护制度和加强刑事惩罚力度就显得十分重要。
三、实务操作过程中银行不良债权遇到的风险及改良措施如前文所述,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了部分与保护银行债权的相关制度,对银行不良债权起到了一定的保护作用,但在破产程序实务操作过程中,银行不良债权仍会遇到实现不能的风险。
因此,根据银行不良债权在破产程序操作中遇到的问题提出以下改良措施。
(一)揭开公司面纱,企业人格否认在实务操作过程中,国有企业改制往往会有重大资产、主营业务及职工转移至改制后的企业中,但基于国有企业的经营资质,改制后的民营企业通常会通过改制前的国有企业对外开展营业事务,导致国有企业与改制后的民营企业财产混同、业务混同,这时的国有企业虽然形式上属于独立的企业法人,但企业法人的人格只有象征意义,这时的国有企业已实际被改制的民营企业进行控制。
因此,为防范借兼并重组、产权转让、破产等形式侵占、私分国有资产,维护银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破产程序中要善于揭开公司面纱,将存在人格混同的关联企业一起纳入破产程序中,进行合并破产,以实现破产法的目的,公平清偿债务,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二)启动再生企业的信用记录重建机制浙金融办关于防范化解企业资金链、担保链风险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2014】51号文中提到,鼓励企业实施兼并重组,搭建企业兼并重组公共信息服务平台,通过市场机制引入上市公司、龙头企业进行兼并重组、司法重整,改善对企业,兼并重组的信贷服务。
破产重整制度避免了企业破产,消除了企业破产原因,使得面临破产原因的企业获得再生。
再生企业经历过破产原因,企业信誉受到严重质疑,通过改善重生企业的信贷服务,重建企业信誉,实现企业实质上的涅槃重生,保障了银行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化。
(三)规范重整程序中担保物权暂停行使之规定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
这一规定从而整体保护了债务人资产的完整性,更有利于顺利实现重整程序,因此对担保债权人的权力行使做了限制规定,同时我国企业破产法还规定,当重整计划的规定有失公平,侵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担保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终结重整程序,宣告企业进入破产程序,从而实现担保债权。
我国《企业破产法》还规定,担保物有损坏或者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债权人的权利的,担保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从此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破产法对银行担保债权人的利益作出了相应的保护,因此银行担保债权人应时刻关注担保物的状况,一旦发现担保物有损毁、灭失的可能,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要求行使担保权。
实际在实务操作过程中,这种问题很难发现并且银行担保债权人很难取证,因此,有必要出台相关的司法结束或规定对重整程序中担保债权人的保护作出详细规定。
为了实现公平的原则,在银行担保债权限制行使期间,法律可从其他方面对担保债权给与适当的补偿。
(四)扩大银行债权人的参与机会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了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权利,债权人申请破产,法院只需审查债权是否属于合法债权,合法债权是否到期债权,经债权人催收债务人是否未清偿到期债务。
因此,相对于债务人申请破产法院审查的条件,债权人申请破产法院审查更为宽松。
结合破产法此规定,银行可以制定内部申请企业破产的相关制度,避免企业出现破产原因或重整原因无力清偿债务的情况下,银行债权无限期拖延得不到实现。
除此之外,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当管理人或者债务人制定的重整计划得不到债权人会议的通过时,债权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自己制定合理的重整计划草案。
另外,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了债权人委员会制度,债权人委员会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监督破产财产的分配,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等,同时,管理人对债务人重大资产实施转让或设定财产担保等行为时,应当向债权人委员会报告。
因此,银行作为大额债权人应当充分利用债权委员会的监督职能,做好破产程序中的监督工作,以保护银行债权人的利益。
(五)破产清算程序中增加银行担保债权人的催告期限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了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债务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享有担保权的银行债权人有权以担保物折价受偿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银行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时,还应当遵循我国《物权法》、《担保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
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管理人对债务人的所有资产、印章、账簿及证照实施接管,根据债务人财产的具体情况制定财产管理方案,并根据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财产管理方案实施管理。
在管理人保管担保物的情况下,银行债权人要求行使优先受偿权时应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程序,并及时与管理人进行工作上的协调对接,难免会出现担保物权行使的期限滞后。
因此,为使管理人的工作能够有序进行,银行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能够及时实现,可以设定适当的期限,作为担保物权人行使优先权的催告期限,并设立担保物权人自行处置担保物的相关规定,若管理人在银行债权人催告期限届满未协助债权人实现担保物权的,享有担保物优先受偿的银行债权人可根据相关规定自行处置担保物,从而实现担保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