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企业破产清算对银行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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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破产的法律后果(3篇)

银行破产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银行作为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经营状况直接关系到金融市场的稳定和经济发展。

然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银行破产的现象时有发生。

银行破产不仅会对存款人、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造成重大损失,还可能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

因此,研究银行破产的法律后果,对于完善我国金融法律体系、保障金融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银行破产的法律定义银行破产,是指银行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等原因,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经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并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程序处理其财产,以偿还债务的行为。

三、银行破产的法律后果1. 存款人利益受损银行破产时,存款人利益受损是最直接、最普遍的现象。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存款人有权按照存款本金和利息的优先受偿顺序获得清偿。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存款人利益受损的情况时有发生。

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1)银行破产时,存款本金和利息的优先受偿顺序受到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规定,存款本金和利息的优先受偿顺序在破产财产中处于较低地位,往往难以全额受偿。

(2)银行破产时,存款人的存款可能被冻结。

在破产清算过程中,人民法院会依法冻结存款人的存款,以保障破产财产的充分清算。

(3)银行破产时,存款人可能面临银行账户被撤销的风险。

在银行破产清算过程中,人民法院可能依法撤销存款人的银行账户,导致存款人无法提取存款。

2. 债权人利益受损银行破产时,债权人的利益受损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债权本金和利息的优先受偿顺序较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规定,债权本金和利息的优先受偿顺序在破产财产中处于较低地位,往往难以全额受偿。

(2)债权人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可能面临诉讼风险。

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债权人可能需要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增加了诉讼成本和风险。

(3)债权人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可能面临资产贬值风险。

在破产清算过程中,破产财产的价值可能因市场波动、资产贬值等因素而降低,导致债权人实际获得清偿的金额减少。

关于当前企业破产重整中影响银行债权保护的问题及建议

关于当前企业破产重整中影响银行债权保护的问题及建议

关于当前企业破产重整中影响银行债权保护的问题及建议廖㊀强摘㊀要:破产重整是对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挽救希望与价值的企业ꎬ通过对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协调ꎬ强制进行营业重组与债务清理ꎬ以使企业避免破产㊁获得重生的法律制度ꎮ我国«企业破产法»创设了重整制度ꎬ近年来最高法院出台一系列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对破产重整的法律适用做出了进一步明确完善ꎮ关键词:企业破产重整ꎻ银行债权保护ꎻ问题ꎻ建议㊀㊀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被党中央国务院确定为我国2018年经济社会发展的三大攻坚战之首ꎮ银行贷款是我国大多数企业流动资金的主要来源ꎬ银行债权的实现和保护ꎬ是维护银行信贷资产安全㊁保证银行信贷资产质量㊁保障银行业务正常开展㊁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核心ꎮ一㊁法律分析(一)担保债权权益减损严重ꎬ司法保障远远不足当前破产重整中ꎬ担保债权所受到的司法保障远远不足ꎬ较多重整并不能给担保债权人带来更多的利益ꎬ反而可能延误和损害其债权清偿ꎮ一是除保证金质押外ꎬ重整期间担保物权一般暂停行使ꎬ担保权人无法优先受偿ꎮ二是担保权人的实际受偿效益面临层层减损ꎮ担保债权的常见受偿方式为留债ꎬ但留债后大都不再继续设定担保ꎬ原担保债权沦为普通债权ꎻ原担保债权仅在担保财产的评估价值内或清算价值范围内留债ꎬ如担保财产评估值/清算值低于担保债权额(系普遍情况)ꎬ留债数额远小于原债权额ꎬ超出部分则按普通债权受偿ꎮ三是追索案外第三方保证人仍存在一定障碍ꎮ针对债务人破产但享有第三方保证的情况ꎬ实践中仍有部分法院对债权人另行追索保证人的诉讼采取不予立案㊁中止审理等处理手段ꎬ导致银行的先行受偿权或更优受偿权落空ꎮ(二)破产重整逃债呈现蔓延之势破产恢复是试图挽救那些还活着的公司ꎮ但现在它是一个全国性的工具ꎬ对于企业来说ꎬ债务负担过重ꎮ这些公司通过重组合法地偿还债务ꎮ根据现有规定重组破产时ꎬ即使债权人不同意法院的强制执行措施ꎬ债权人仍可强制执行ꎮ当银行总是符合主要债权人水产养殖原则的破产重组时ꎬ经济刺激方案必然会修订ꎬ妥协的代价是牺牲利息ꎬ直到资本和债务实现的时间被推迟ꎮ(三)重整企业信用修复操作不规范ꎬ亟待完善规制破产重整企业信用修复是指为了保证企业重整后的正常经营ꎬ在破产重整成功后ꎬ通过恢复债务人银行账户使用㊁恢复征信记录㊁删除被执行人失信信息等多种手段ꎬ恢复企业社会信用使其获得重生的制度ꎮ我国现行立法对这一问题并无明确规定ꎬ实践中部分法院依据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探索ꎬ逐步成为当前破产重整中的一项必备内容ꎮ依据信用修复基本原则ꎬ信用修复的前提是重整成功ꎬ即债务企业已经按照重整计划全面㊁妥善地履行了既定义务ꎮ但目前实践中大多数重整计划规定的信用修复时间为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通过后立即实施ꎬ此时重整计划刚刚开始执行ꎬ债务人也未完全履行其义务ꎬ债权人在未得到实质受偿的情况下即要履行协助修复企业信用的各项义务ꎬ实属本末倒置ꎮ个别重整计划甚至要求ꎬ债权人只有协助修复债务人信用后ꎬ才能领取重整计划确定的偿债资金ꎬ纯粹是将债务人应尽的还债义务作为一种交换条件ꎬ完全违背了信用惩戒及修复制度的初衷ꎮ二㊁相关建议(一)银行优先受偿权制度关于对银行的优惠待遇ꎬ国家立法主要有三种模式:第一ꎬ担保主义ꎬ即债权人必须首先偿还对债务人证券的债务ꎬ然后才能由债务人偿还部分资产ꎮ第二ꎬ担保排除原则允许债权人优先于债务人的有担保财产或债务人的无担保财产ꎬ但这一原则取代了通过破产程序获得公正赔偿的法律原则ꎮ第三ꎬ这是一种有限的选择余地ꎬ债权人有权要求重新分配债务人的无担保财产ꎬ但按照与其他普通债权人的分配办法参与分配ꎬ并指出与其他债权人一起充分参与无担保财产的支付的未支付部分将支付ꎮ第三种退款方法目前在日本和韩国提供ꎮ对于我国的第一种司法方法ꎬ问题在于ꎬ在重组过程中ꎬ在没有特殊情况下ꎬ银行不能行使担保权ꎬ其所有权不会改变ꎬ而且在付款和分配后得到担保ꎬ因为拍卖有困难ꎬ导致银行不再能够作为担保权得到偿还ꎮ如果税务机关声称其纳税义务发生在银行担保之前ꎬ银行将免于优惠待遇ꎬ但不能声称支付普通财产优先ꎮ根据日本的立法经验ꎬ银行担保的一部分可以转换为无担保的权利ꎬ并与其他普通债权人一起支付ꎬ以解决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时与银行抵押有关的问题ꎮ(二)高度重视破产重整程序中担保债权的维护债权银行要审慎分析有关重整计划对担保债权清偿的利弊ꎬ对明显减损担保债权权益的分配方案要及时提出异议ꎬ不能轻易予以支持ꎮ对不属于企业维系生产运转必需的担保财产ꎬ要积极申请恢复行使担保物权ꎻ对按担保财产清算价值留债的偿债安排ꎬ要结合清算价值与评估价值的差异㊁担保财产的市场处置现状等因素提出异议ꎬ力争提高优先受偿份额ꎬ维持原担保条件不变ꎻ对可另行追索案外保证人的情形ꎬ要结合实际促请法院严格执行有关法律规定ꎬ尽可能判决保证人先行承担保证责任ꎬ及时获得受偿ꎮ三㊁结束语在不久的将来ꎬ需要在比较适合本国情况的立法基础上ꎬ在许多需要的领域取消我国的破产法ꎬ以加强对银行债务的保护ꎬ并进行体制调整ꎬ例如统一部门立法和保护银行的优先债权ꎻ债务循环市场流动机制的应用ꎻ对撤销的行使有一定的限制ꎻ改进管理监督制度ꎻ破产程序的责任增加ꎮ保护银行债务不仅影响银行系统的健全发展ꎬ而且影响企业破产程序的进展ꎮ对银行贷款缺乏保护的良好解决办法将减少银行的问责金额ꎬ防止信贷危机ꎬ并对整个经济发挥积极作用ꎮ参考文献:[1]于浩博.破产重整中商业银行债转股法律问题研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ꎬ2019.作者简介:廖强ꎬ重庆市瑞泰资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ꎮ44。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04.06.21•【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草案)》的说明--2004年6月21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贾志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我受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委托,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一、关于制定企业破产法的必要性和草案起草过程企业破产制度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因各种原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通过重整、和解或清算等法定程序,使债务得以延缓或公平清偿的债务清理制度。

企业破产法是规范企业破产行为,公正审理破产案件,全面保护各方当事人利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也是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部重要法律。

早在198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制定了企业破产法(试行),对国有企业(即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破产作了规定。

1991年全国人大修订民事诉讼法,在第十九章专章规定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这两部法律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对规范我国企业破产行为,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我国企业破产出现了一些新情况。

一方面,随着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的颁布实施,使现行企业破产法已不适应目前企业组织破产的实际情况;另一方面,现行企业破产法对破产程序的规定比较原则,难于操作。

并缺少重整等企业挽救程序,以及切实保护债务人财产,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证程序正常进行的其他相关制度。

此外,人民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中积累了许多实践经验,有的需要上升为法律。

这些客观情况都要求我们尽快出台一部统一适用于所有企业的破产法。

根据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财经委员会从1994年开始组织起草破产法。

起草组总结企业破产法(试行)、民事诉讼法及国务院对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有关规定的实施经验,起草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草案)》。

新《企业破产法》与商业银行相关的七大问题

新《企业破产法》与商业银行相关的七大问题
衍生 产品 交 易是 国际银 行 间重要业 务 交易之一。该类交易作为特殊主体之 间的特 殊交易 ,主要遵循 IDA和外汇交易 中心有 S 关人 民币外汇远期及掉期交易等主协议。新
首先用于破产企业职 工的安置 , 对剩 余部分 抵押权人享 有优先 受偿的权利 。 置土地使 处
用权所得不 足以安 置职工的 , 不足部 分依次
机构 市场化的进一步深 化。但 新法第 4 O
免 由于时 间拖延导致 正常收 贷行为在 企
此“ 莺整 ” 制度 的建立对于银 行来说喜 忧
参半 , 当然忧大于喜 。
业破产时被 撤销 , 但若银行清收工作比较
集 中 , 会影 响企 业的资金运 行 , 就 从而 可 能 导致或加速企业的衰落 , 结果是否 与 其
顺序次干担保债权 。该条款实 质上是对 旧法 明确的担保 债权优先 受偿 原则 的否定 , 对担
所 担保的债务数额 的, 超过部分 属于破产财
产”, 担保 债权作为别除权可以独立受偿 。 虽 然新法第 1 9条规 定 “ 0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 享有担保权的权利 人 , 对该特定 财产享 有优
新 《企 业 破 产
法》 经过 2 0年
反 复研 究终 于颁
日起 施行 , 18 与 96年 《 业破 产法 》 (“ 企 旧 法 ”) 相比有大幅调整 , 中许 多新制度 、 其 新 原则 、 新程序对 商业银 行信贷等业 务影响重 大 ,对银 行风 险控制 工作提 出了许 多新 要 求 在此 , 笔者主要结 合银行业务实 际, 对新 法 中相 关条款 在操作 中可 能存在 或 引发 的
条规 定的债权 债务可以和 不可 以抵销 的 情形 ,又未涉及金融 机构等特 殊主体 的 特殊 交易的抵销 问题 ,这就导 致是 否上 述协 议的安排和银 行业务惯例 能否仍 能 在新 法下得到承认 存在不确定 性 。一旦 该类交易被逐 笔视 为交 易双方 之 间的债 权和 债务 ,则作为破 产方的 交易对手 而 言 ,一方面须 向破 产的金融机 构全额 偿 还债务 ,另一方 面其享有 的债权 只能作

公司破产清算的法律后果(3篇)

公司破产清算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破产清算是指企业在无法偿还到期债务时,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财产清算、债务清偿和资产处置等活动。

在我国,破产清算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本文将围绕公司破产清算的法律后果展开论述,旨在帮助读者了解破产清算的法律影响。

二、破产清算的法律后果1. 对债权人的法律后果(1)债权清偿顺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①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②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③普通破产债权。

(2)债权清偿比例: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3)未受偿债权的处理: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尚未清偿的债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处理。

2. 对债务人的法律后果(1)免除债务:破产人对其债务人的债务,自破产宣告之日起免除。

(2)破产责任:破产人被宣告破产后,破产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破产清算费用:破产清算期间,破产人应当承担破产清算费用。

3. 对股东的法律后果(1)股权丧失:破产人被宣告破产后,股东所持有的股权依法丧失。

(2)股东责任:破产人被宣告破产后,股东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4. 对员工的法律后果(1)劳动关系解除:破产人被宣告破产后,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依法解除。

(2)职工安置:破产人应当依法对职工进行安置,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经济补偿、就业指导等。

(3)社会保险:破产人被宣告破产后,职工的社会保险权益依法得到保障。

三、破产清算的法律程序1. 申请破产: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债务人也可以自行申请破产。

2. 破产宣告:人民法院依法对破产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破产宣告。

3. 破产财产接管:破产宣告后,破产财产由破产管理人接管。

企业破产 银行债权 案例

企业破产 银行债权 案例

企业破产银行债权案例标题:企业破产与银行债权:案例分析与深度解析导语:在市场经济中,企业破产是一个不可避免的现象。

然而,当一个企业破产时,银行作为债权人,扮演了至关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企业破产案例,探讨企业破产对银行债权的影响,以及银行在这一过程中的策略及应对方法。

通过深入研究,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企业破产与银行债权的复杂关系。

一、背景介绍企业破产是指企业在不能清偿债务情况下,无法继续经营或者企业所有者申请破产清算。

在破产的过程中,银行债权是一个重要的方面,银行债权的处理直接关系到金融体系和经济的稳定。

二、企业破产案例分析1. 案例A:某制造企业破产该制造企业长期面临市场需求下滑、竞争加剧等问题,最终无力偿还债务导致破产。

在此次破产中,银行债权涉及到巨额资金,银行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调整债权利率、与其他债权人合作等,以寻求最大化的债权回收。

2. 案例B:某房地产开发商破产该房地产开发商在房地产行业的周期波动中没有适应能力,导致项目滞销、回款困难,最终宣布破产。

银行作为主要债权人,面临的挑战是如何尽可能收回债权并保护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权益。

银行在此次破产中采取了公开拍卖资产、与其他金融机构合作等方式,最大限度地降低了损失。

三、企业破产对银行债权的影响1. 风险和损失:企业破产对银行债权带来不可避免的风险和损失。

银行在企业破产中可能无法收回全部债权,尤其是在经济不景气或行业低迷时,银行债权面临更大的风险。

2. 适当风险管理:银行应在向企业提供贷款时,进行适当的风险管理措施。

包括评估企业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现金流等因素,并在贷款合同中规定清晰的违约条款和担保措施,以保障债权的安全和回收。

3. 银行与债务人的协商:在企业破产过程中,银行与债务人之间的协商至关重要。

通过和债务人的积极沟通与合作,银行可以寻求对债务进行重组、延期偿还等方式,以实现债务的最大回收。

四、银行在破产中的策略与应对方法1. 多元化资产组合:银行应该建立多元化的资产组合,以分散风险。

《企业破产法》对银行债权的影响及对策

《企业破产法》对银行债权的影响及对策

人 民法 院一旦 受理破 产 申请 就要 指定管 理人 。
( ) 立重整 制度 三 设
其 具有 以下特征 :
1 .不 仅 在 债 务 人 已 经 发 生 破 产 原 因 时 可 以
启 动 ,而 且 在 债 务 人 有 发 生 破 产 原 因 可 能 的 时 候 就 可 以 启 动 ,使 债 务 人 获 得 挽 救 的 时 机 大 大 提
摘 要 : 企业破产 法》 《 通过 明确规定适 用范 围、 引进管理人制度 、 设立重整制度 、 明确担保债 权优 先受偿 原则、 规制破产不 当行为 以及规定跨境 破产等 内容, 立 了企业有序退 出的法律制度 , 确 对于规范 企业破产程序 , 公平清理债权债务 , 护债权人和债 务人 的合 法权 益, 保 维护市场秩序将产 生重要影响。
和条 件 。 ( ) 确 了 担 保 债 权 优 先 受 偿 原 则 四 明
( 伙 企 业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等 )破 产 清 算 的 ,也 可 合
以 参 照 适 用 新 破 产 法 ,政 策 性 破 产 将 于 2 0 0 8年
底 退 出 历 史 舞 台 ,今 后 国 有 企 业 只 能 依 据 新 破 产
会 。
对该 财产 享 有优 先受 偿 的权 利 。债权 人 行使 优先 受 偿 权 利 未 能 完 全 受 偿 的 ,未 受 偿 部 分 作 为 普 通 债 权 受 偿 。 同 时 , 虑 到 我 国 的 国 情 , 1 2条 对 考 第 3
劳 动 债 权 采 取 了 阶 段 性 的 保 护 措 施 ,规 定 新 破 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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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破产法》 对银行债权的影响及对策
刘莉亚 王永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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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清算的坏处有哪些

企业破产清算的坏处有哪些

企业破产清算的坏处有哪些1、进行破产重整不可避免也会给企业本身带来负面的影响。

2、中小企业大多存在企业法人与实际控制人混同的情况,即个人账户公用,公司财产私人使用,导致了企业与个人难以完全区分开,一旦进入破产程序,可能导致企业实际控制人资产被管理人追加进入破产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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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因为某些原因而面临破产,那么企业选择破产有哪些弊端呢?这些问题对于企业有多大影响呢?带着这些疑惑,小编来为大家详细分析▲企业破产清算的坏处。

▲一、企业破产清算的坏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当今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任何企业在其运行中都可能面临破产的可能性。

企业破产清算也存在着一些弊端:1、进行破产重整不可避免也会给企业本身带来负面的影响。

企业申请破产重整,表明企业的经营状况不佳,可能会动摇企业的供应商、业务往来的客户,甚至于员工对企业的信心。

此外,企业在消费者中的形象可能会动摇,破产重整后的企业,如何重新赢得消费者的信任是一个现实存在的问题。

2、中小企业大多存在企业法人与实际控制人混同的情况,即个人账户公用,公司财产私人使用,导致了企业与个人难以完全区分开,一旦进入破产程序,可能导致企业实际控制人资产被管理人追加进入破产财产。

《破产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一)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二)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这就是说当债务人有欺诈行为时,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此类行为或宣布其无效,并追回因无效行为所取得的债务人财产或财产权利。

同时破产企业的董事、经理和其他负责人利用职权非法取得的企业财产,管理人也有权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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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清算对银行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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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因生产经营不当所导致企业的破产倒闭是大家都不想看到的结果,因为这样就会有很多的员工都会失去工作,站在银行方面来说对于公司所欠的债务也会难以有保证收回。

企业破产清算对银行的影响有哪些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资料,希望能帮助大家解决这个疑惑。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抵押的债权在抵押物上优先于其他债权,如果公司已破产,甲某本人的财产除有抵押的部分外只用来偿还个人债务,债权没有优先之说,都是平等的。

一、清偿债务的顺序: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企业职工的权利首先应当得到保护,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应当优先支付,以保障广大职工重新就业前基本的生活需要。

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税收是国库的收入,税收的多少直接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入,关系到国家的利益,因此,破产企业所欠的税款,也应当优先清偿。

3、破产债权。

主要指破产还债企业所欠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款项。

企业法人清偿财产时,前一清偿顺序完毕后,有剩余财产的,才开始后一顺序的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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