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
商品房买卖备案管理规定

商品房买卖备案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提高商品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维护商品房买卖双方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市辖三区内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备案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商品房买卖包括商品房现售和预售。
第三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的实施及相关管理工作。
负责建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系统。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现(预)售商品房网上管理认证手续。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商品房拟销售的价格。
需要调整其商品房销售价格的,应办理网上变更手续。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如实提供网上楼盘的相关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信息资料。
第六条商品房销售前,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通过网上管理系统公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楼盘名称等商品房销售的相关信息。
第七条需要预留暂不销售的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网上公布预留期限,预留期内不得出售。
凡已在网上公布的可供销售的商品房,购房人要求购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售。
第八条商品房买卖的当事人双方根据合同示范文本协商拟订合同条款,并经当事人双方确认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网络管理系统将合同信息进行备案,并通过网络管理系统在商品房楼盘表内注明该套商品房已销售。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打印已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与购房人共同在书面合同上签字盖章。
第九条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后,商品房楼盘表上即时显示该套商品房已备案,供购房人查询。
第十条在房屋权属登记前,当事人双方经协商一致,需要变更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应当持已备案的书面合同、变更合同的书面协议及其它有关材料,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合同变更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需要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应当持已备案的书面合同、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及其它有关材料,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备案手续。
房产销售合同备案流程

一、合同签订1.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2. 合同内容包括房屋基本信息、购房价格、付款方式、交房时间、违约责任等。
二、开发商备案1. 开发商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管辖范围的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手续。
2. 提交以下材料:- 网上打印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当事人已签字或盖章);- 网上打印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签约证明和预售登记申请书;- 开发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各一份;-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买受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买受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的复印件;买受人为外省市自然人的,还需提交《暂住证》或《工作居住证》的复印件;买受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批准该法人、其他组织成立的文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向境外(含港、澳、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预售商品房的,还需提交涉外项目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 预售已被抵押的商品房,还需提交抵押权人同意预售的材料。
三、房管局审核1. 房产交易管理部门对开发商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2. 审核内容包括合同内容是否合法、真实,材料是否齐全等。
四、备案登记1. 审核通过后,房产交易管理部门在系统中进行备案登记。
2. 备案登记后,购房者可查询到房屋备案信息。
五、购房者备案1. 购房者可在网上或到房产交易管理部门进行合同备案。
2. 在网上备案,只需一台电脑,可随时随地进行查询。
3. 在房产交易管理部门备案,需避开周末,前往查询。
六、合同备案效力1. 合同备案后,房管局对房产交易进行实时监督,保障合同执行。
2. 合同备案后,相关出售信息登记在房管局,降低一房二卖等风险。
总结:房产销售合同备案流程包括合同签订、开发商备案、房管局审核、备案登记、购房者备案等环节。
通过备案,保障了房产交易的合法性和规范性,降低了交易风险。
商品房买卖备案登记和预告登记的区别及其法律后果

商品房买卖备案登记和预告登记的区别及其法律后果①什么是备案登记备案登记是指商品房预售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是政府主管部门行使监管职权、房地产经营企业满足预售条件履行报备义务接受资格审查的一项行政管理行为。
②二、什么是预告登记预告登记指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而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预告登记。
如在商品房预售中,购房者可以就尚未建成的住房进行预告登记,以制约开发商把已出售的住房再次出售或者进行抵押。
③三、两者的区别1、法律效力不同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制度是一种行政管理制度,备案登记的合同只具有债的效力;而预告登记能"产生冻结不动产登记簿的效力”,对后来发生与该项请求权内容相同的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行为,具有排它效力。
债具有相对性,物权具有绝对性,因此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当然阻碍被强制执行,而预告登记可以。
2、登记的程序不同商品房登记备案制度由开发商向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报备,具有强制性,是一种单方行为;商品房预告登记是买房人和开发商双方行为,只有达成合意才可申请登记,是双方行为,备案登记是预告登记的前置程序,因此履行预告登记手续是自愿性的.3、两者的登记机关也可能不同预告登记就是房屋的登记机构,而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可以是建设主管部门也可以是房地产管理部门。
4、适用范围不同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其登记的标的仅限于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的现房买卖、二手房买卖、旧房买卖合同都被排除在备案登记的范围之外;而预告登记适用于所有不动产交易,不仅包括商品房买卖和私房交易,还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有偿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整体受让等。
就商品房的预告登记而言,就是为了使得预购人在预购的房屋办理了所有权初始登记之后,能够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从而确定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简单的说就是预告登记之后,预告登记具有准物权登记的效力,其权利人就具有准物权权利人的性质。
如何进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去哪里开

如何进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_去哪里开如何进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1.商品房预售人申请。
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手续由预售人单方办理,并提交下列材料,如需提供原件,凡提供复印件的,需加盖原件存放处单位公章,委托代理需提供土地登记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
2.主管行政部门受理。
商品房所在地的国土资源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
预售人提供材料齐备的,房产部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手续,在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表上签署意见,并在备案表和预售合同上加盖“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章”,留存一份商品房预售登记表,另两份分别由预售人、预购人留存。
3.主管行政部门审批:(1)初审:审批科经办人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填写《商品房预售备案登记表》,并将材料呈科领导审核。
(2)审核:审批科负责人审核通过后,在《商品房预售备案登记表》上盖备案章(1个工作日)。
商品房合同备案登记证明去哪里开(一) 房地产开发企业向交易所申请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建档须提交资料(原件、复印件各一套)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2.商品房建设准建证(从2004年7月1日之后报建的楼盘提供东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7.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8.商品房建设平面图(有规划局、建设局房地产开发管理科公章);9.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10.商品房屋合同备案按揭登记申请表(预售许可证的发证日期是2004年7月1日之后的,申请表要盖东莞市建设局公章);(二) 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须提交资料:1.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申请表(一式二份并附磁盘);2.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一式三份),在境外销售的合同须办理公证。
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需要多久商品房合同备案一般需要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
相关法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向预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沈阳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沈阳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提高商品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维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完善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符合销售条件并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网上登记备案。
第三条市房产局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房地产交易权属登记中心负责全市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的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新民市、辽中县、康平县、法库县负责本地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工作。
市房地产信息中心负责入网权限管理;负责日常网络管理维护及网络信息技术支持工作。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持下列要件到市房地产交易权属登记中心申请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项目备案手续:(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二)市房产测绘部门绘制的《商品房销售面积分层分户表》(原件);(三)地名办《新建楼房门牌编号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四)项目备案授权委托书(盖公章及法人代表章);(五)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名章;(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七)项目备案申请书(房产局统一制式);(八)房产管理部门认为应该提供的其他手续。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项目登记备案时明确商品房拟销售最低价格和平均价格;项目备案后,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调整商品房拟销售价格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市房地产交易权属登记中心申请价格变更(填写统一制式的价格变更申请书)。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项目登记备案手续后,持市房地产交易权属登记中心出具的通知书到市房地产信息中心办理入网认证手续,签订网上服务协议。
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入网手续时,应将开发企业、代理企业和商品房销售项目等基本信息录入本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
房屋预售备案什么意思

房屋预售备案什么意思随着我国商品房价格的不断升⾼,很多开发商或者投机者出现投机倒把的⾏为,例如对房屋进⾏⼀房多卖、对购房者进⾏诈骗等⾏为,为此国家推出了预售备案制度,那么,房屋预售备案什么意思呢?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房屋预售备案什么意思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和预登记通知单后,在与承购⼈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起30⽇内,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项⽬管辖范围的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续。
《中华⼈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已交付全部⼟地使⽤权出让⾦,取得⼟地使⽤权证书;(⼆)持有建设⼯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开发建设的资⾦达到⼯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进度和竣⼯交付⽇期;(四)向县级以上⼈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条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
开发企业应当⾃签约之⽇起30⽇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民政府⼟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续。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应⽤⽹络信息技术,逐步推⾏商品房预售合同⽹上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续可以委托代理⼈办理。
委托代理⼈办理的,应当有书⾯委托书。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房屋预售备案什么意思”问题进⾏的解答,如果您需要更多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店铺温馨提⽰:《民法典》⾃2021年1⽉1⽇起正式施⾏,《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
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房产问题# 点击这⼉#进⾏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店铺房产纠纷律师#。
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制度

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制度摘要:1995年我国以立法的形式规定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但由于立法没有明确该制度的性质,并且对该制度法律条款设计得过于简单,从而引起理论层面不同的理解和实践层面对该制度操作的地方差异。
本文试结合纠纷现实,从基本内涵、制度现状以及完善等方面论述商品房备案登记制度。
关键字:商品预售合同备案登记制度预售合同登记一、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制度的基本概说(一)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制度的概念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是指政府行政管理部门针对房地产开发公司(预售方)与商品房预购方就商品房预售交易达成的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合同进行登记备案的法律制度。
(二)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制度的法律基础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第2款规定“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2、《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
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30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13条还规定:“开发企业未按本办法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预售、补办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3、《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27条第2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商品房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从对备案登记制度现实意义与法律源渊两方面的分析可知,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属于一种特殊的不动产登记。
商品房预售合同一经备案,开发商虽然保留预售房的所有权,但其所有权的四项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就仅限于占有权能,其他三项权能尤其是处分权能已经丧失。
未经预售人的同意,径行向第三人出售该预售房或者金融机构抵押贷款的行为无效。
试析商品房预售合同法律制度

试析商品房预售合同法律制度[摘要]随着内地房地产市场的繁荣和发展,商品房预售已经成为房地产开发商进行开发融资以及买卖的主要手段,成为内地房地产销售交易的主要方式。
预售房制度在市场资源配置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也显现出来许多问题,由于对商品房预售制度的监管不力,对市场以及消费者都有利益上的威胁。
文章通过对商品房预售制度的监管的研究,讨论商品房预售制度监管方面的不足,并提出法律上的对策。
[关键词]预售合同备案登记;预告登记;商品房预售一、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立法意义所谓的预告登记是保全一项请求权而进行的不动产登记,该项请求权所要达到的目的,是保障将来实现物权。
这种登记是不动产登记的特殊类型。
其他的不动产登记都是对现实的不动产物权进行登记,而预告登记所登记的,不是不动产物权,而是目的在于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请求权。
预告登记的本质特征是使被登记的请求权具有物权的效力,也就是说,进行了预告登记的请求权,对后来发生的与该项请求权内容相同的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行为,具有对抗的效力,这样,所登记的请求权就得到了保护。
只享有合同法上的请求权,该项权利没有排他的效力,所以购房人无法防止开发商将房屋以更高的价格出卖给他人,即“一房二卖”这种情况的发生,而只能在这种情况发生时主张开发商违约要求损害赔偿,而无法获得指定的房屋。
在建立了预告登记制度的情况下,购房人如果将他的这一请求权进行预告登记,因为预告登记具有物权的排他效力。
[1]这些处分行为既包括一房二卖,也包括在已出售的房屋上设定抵押权等行为。
这样,购房者将来肯定能够获得约定买卖的房屋。
二、商品房预售制度的特征商品房预售制度是我国房地产市场中的一项重要制度,目前我国关于商品房预售制度的法律法规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销售许可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
该制度的特征如下:(一)商品房预售应当满足一定的条件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5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是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三是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首先,国家立法规范商品房预售行为的本意,在于在建商品房的预售不同于商品房现房销售。
无疑,这种售房方式对于搞活经营、广筹资金,活跃房地产市场,促进商品房消费和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等具有积极的意义。
但是,如果管理不善,极易导致“炒地皮”、“炒楼花”等投机行为发生,导致蓄意诈财或中途倒闭、偷工减料、延迟交房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现象的发生。
因此,法律对预售商品房应当具备的条件和监督管理措施都作了明确规定,以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了商品房预售的法定条件,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是对预售合同的监督管理措施,共
同构成了商品房预售行为的依法登记和依法监管制度。
其次,国家对商品房预售行为实行依法登记和监管制度,主要体现在该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和第二款“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
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办理预售登记是法定条件,申报登记备案是监管措施要求,都是依法登记制度的规定,均不得违反。
第三,该项依法登记制度,实行的是部门法定原则、职权法定原则和登记程序法定原则。
非法定部门不得受理登记,无法律授权不得办理登记,非依法定程序登记无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通过对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和对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管理,达到监督
检查、宏观调控的目的,有利于这两个法定管理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预售行为予以纠正和查处,有利于掌握预售情况和商品房建成后产权转移登记发证工作,以切实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对受理预售合同申报登记备案的法定部门,明确规定为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
管理部门,并且必须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这两个部门。
除此之外的其他部门无权受理申报和登记备案。
第五,地方各级房地产交易管理所不是法律授权的受理预售合同申报登记备案的法定部门。
其办理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当然不具有合法登记备案所预期的法律效力。
除非其具备《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授权,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任何违反该规定的私下授权都是无效的。
第六,尽管一些地方的房地产交易管理所也接受并办理预售合同的登记,但并不是法律规定的申报登记备案。
尤其是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于1995年1月1日实施后,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都应当遵守该法,依法办事。
新晨范文网
第七,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制度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过户登记制度不同。
后者是合同产生法律效力的手续制度,即合同生效的特别要件,而前者则是合同成立后生效前,产生对抗第三人效力的手续制度,并不决
定合同本身效力。
最局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