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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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公司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公司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一、目的和意义为了加强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保护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旨在警示公司员工了解职业病危害,提高自我防护意识,同时告知员工公司的职业病防治措施和权利义务,确保员工在工作中能够得到充分保护。

二、职业病危害警示1. 危害识别与评估公司应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和评估,明确危害因素的种类、来源、接触途径和可能的健康影响。

对于识别出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公司应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减少员工接触的机会和程度。

2. 职业病危害公告公司应在生产和工作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危害公告,公告内容应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限值、预防措施、应急处理措施等关键信息。

同时,公司应定期更新公告内容,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3. 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公司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工作场所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包括警示标志、警示标语、警示颜色等。

警示标识应明确、醒目,便于员工识别和理解。

4. 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公司应定期组织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员工对职业病危害的认识和自我防护意识。

宣传教育活动可以包括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讲座、宣传册等形式。

三、员工告知与权利保障1. 员工告知公司应向员工告知职业病危害的相关信息,包括危害因素、接触限值、预防措施、健康检查等内容。

告知方式可以包括书面告知、口头告知、培训等方式。

员工有权了解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防护措施,公司应如实告知。

2. 员工健康监护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为员工进行定期的职业健康检查,确保员工在健康条件下工作。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健康问题,公司应给予及时治疗和调整工作,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

3. 员工培训与教育公司应定期组织员工参加职业病防治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职业病防护意识和技能。

培训和教育内容应包括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应急处理等方面。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为增强公司员工的职业病防范意识,严格落实各项职业病危害预防和
控制措施,降低职业病危害风险,根据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人力行政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与安环部沟通,将员工在
工作过程中或岗位变更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
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二、安环部要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员工。

员工离开公司时,如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安环部要如实、无偿提供,并
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三、安环部应在公司醒目位置设置职业卫生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
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四、安环部要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的规定,负责对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五、安环部要按照《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的规定,在存在或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上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告知卡要载明高毒物品的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防护措施及应急处理等告知内容与警示标识。

六、安环部要通过公告栏、书面通知或其他有效方式将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及评价及时告知员工。

七、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对各项职业病危害告知事项的实行情况进行督查,如发现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落实职业病危害警示和告知制度的,第一次给予人力行政部或安环部负责人警告,第二次起每次扣发该部负责人安全奖1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辞退。

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工作规范

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工作规范

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工作规范(试行)为规范全省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工作,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7号)、《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等法律规章标准,制定本规范。

一、适用范围*****行政区域内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适用本规范。

二、职业病危害告知职业病危害告知是指用人单位应当将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及相关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

告知的形式包括合同告知、培训告知、公告栏告知、个人体检结果书面告知以及作业岗位告知等。

(一)合同告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劳动保健津贴、工伤保险等)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格式合同文本内容不完善的,可以增加附页加以说明。

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变更后的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存在或产生的所有职业病危害,应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写入劳动合同。

(二)培训告知在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中,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教育,普及职业卫生知识,告知劳动者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正确使用方法以及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等。

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内容,学习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操作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三)公告栏告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单位门口或者工作场所入口处等方便劳动者观看的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防治公告栏,公布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求助和救援电话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

职业病危害警示和告知制度

职业病危害警示和告知制度

职业危害警示和告知制度一、目的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止发生职业病危害,切实保护企业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二、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对公司所有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生产作业现场。

三、职责与分工.1.安全环保部负责对作业现场职业危害因素分析、检测、控制和预防措施的制定,负责设置警示牌制作和相关制定、规范的编制。

2.综合办公室负责新员工入职、岗位变更的职业危害告知和合同补充修订等。

3.各分厂、职能部门负责本单位职业卫生日常教育及现场防治设施、告知设施的维护四、职业危害告知内容及要求(一)岗前告知1.公司与员工签订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签订职业危害告知书;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书的,应按国家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2.员工在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工作环境变更,新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变化时,综合办公室应及时告知,并补签现存的职业危害告知书。

(二)现场告知1.在生产作业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以及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的结果。

2.安全环保部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3.检查结果告知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发现疑似职业病危害的及时告知本人。

员工离岗时须要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应如实、无偿提供。

4.安全环保部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职业病危害告知事项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5.安全环保部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定期培训和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6.因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的,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是指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职工时,应向职工告知其所从事的工种是否存在职业病危害,并向职工进行相关职业病危害的警示和告知的制度。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的目的是保障职工的健康和权益,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发生。

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告知职业病危害的相关信息:用人单位应向职工告知其所从事的工种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具体的健康危害情况、可能发生的职业病症状等。

同时,还应告知职工相关的防护措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

2.提供职业病检测和筛查服务:用人单位应为职工提供定期的职业病检测和筛查服务,及时掌握职工的健康状况,发现早期的职业病症状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防治。

3.组织职业病危害培训:用人单位应组织职业病危害培训,提高职工对职业病危害的认识和防护意识,让职工了解职业病的预防措施和个人防护方法。

4.建立职业病危害告知台账:用人单位应建立职业病危害告知台账,记录每位职工接受职业病危害警示和告知的时间、内容和方式等信息,并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

5.加强职工的监督和参与:用人单位应加强对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的监督,保证职工应知尽知,同时鼓励职工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共同维护职业健康。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的实施有助于提高职工的职业健康意识、增强职业病防治的能力,减少和预防职业病的发生,保障职工健康和权益。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职业病是指在特定的职业环境中,由于工作所导致的一系列疾病。

职业病危害是指在从事某种职业时,接触到的一些有害因素对身体健康所产生的危害。

为了保障员工的职业健康和权益,以及提高职场的安全环境,建立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至关重要。

一、职业病危害警示制度职业病危害警示制度是指通过警示标识、提示标语、警示牌等形式,对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危害因素进行警示,提醒员工注意相关职业病的防护措施。

该制度应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岗位的危害因素,有针对性地进行设置。

1. 警示标识在职业病危害较大的车间、工作场所等区域内,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

例如,在有毒有害物品存放区,应设置“危险品区域,谨防吸入”等标识,以提醒工人注意呼吸道危害。

警示标识应采用明亮的颜色,醒目的文字,清晰的图案,以确保员工能够迅速认知和理解。

2. 提示标语在职业病危害较大的工作岗位、作业设备旁,可以设置一些简洁有力的提示标语,以警示员工注意潜在的职业病危害。

例如,在噪音环境较高的工作区域,可以设置“工作中请戴好耳塞,保护听力”等标语,以引起员工的警觉和注意。

3. 警示牌在一些特定的工作场所、生产区域内,可以设置专门的警示牌,以对员工进行全面的职业病危害警示。

警示牌可以包括职业病危害的主要因素、危害程度、预防措施等内容,全面呈现给员工,提高他们的警觉性和防护意识。

二、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是指雇主或者相关单位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告知,使员工了解自身所面临的职业病危害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1. 员工培训雇主应该组织员工参加职业病防护知识的培训课程,让员工了解常见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关防护措施以及应急处理等知识。

培训内容应针对不同的岗位,进行详细的讲解和示范,确保每位员工都具备必要的职业病防护知识和技能。

2. 职业病危害告示雇主应在工作场所醒目的位置,张贴职业病危害告示,包括有害因素、危害程度、防护要求等内容。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选厂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

(二)规定性文件引用
本制度引用的规定性文件为《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三)职责
1、选厂与新进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要体现职业健康内容的告知。

2、选厂对新员工安全教育时要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防护措施等告知从业人员,不得隐瞒和欺骗。

3、选厂定期组织职业危害因素检测与职业危害现状评价。

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向从业人员公布,并向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4、化验室所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化学品等材料,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

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危害防护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贮存场所应当设置危险物品标识。

5、各部门根据危险源辨识方法,应对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6、中介机构出具的每年一次的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报告书应一式二份,一份由安全员存档备查,另一份送各部门公示。

7、选厂对即将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相应的防护措施用书面形式通知生产部门,各部门要及时告知上岗员工,若无告知发生职业危害,选厂和各部门必须按职责承担责任。

职业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职业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职业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职业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是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管理制度。

该制度主要包括职业病危害的告知、警示标志的设置、职业病防护措施的实施等内容。

一、职业病危害告知1. 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2. 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告知劳动者,如果因工作原因导致职业病,用人单位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3.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并告知劳动者相应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4. 用人单位应当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救治措施,以及工作场所的职业卫生设施和防护用品的使用方法。

二、警示标志的设置1. 用人单位应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设备、材料(产品)包装、贮存场所等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

2. 警示标识应采用坚固耐用、不易变形变质、阻燃材料制作,以确保其长期有效。

3. 可能产生触电危险的工作场所应使用绝缘材料制作警示标识。

4. 用人单位如多处场所都涉及同一职业病危害因素,应在各工作场所入口处均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

5. 警示标识应载明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救治措施,以便劳动者了解和掌握相应的防护知识。

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实施1. 用人单位应依法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识别分析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2. 用人单位应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评价结果,采取相应的职业病防护措施,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3. 用人单位应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评价,并根据检测评价结果调整和完善职业病防护措施。

4. 用人单位应定期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及时发现职业病病人,并采取相应的治疗和康复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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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规定.txt小时候觉得父亲不简单,后来觉得自己不简单,再后来觉得自己孩子不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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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告知和警示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维护劳动者权利,加强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职业病危害告知是指用人单位将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和防护措施如实告诉劳动者,告知的形式包括劳动合同、公告栏和培训;职业病危害警示是指用人单位在工作场所设置的可以使劳动者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线条、相关文字、信号、报警装置及通讯报警装置等。

其中图形、线条和相关文字统称警示标识。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将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如实告知劳动者,并按《附件》设置警示标识。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依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特性,选用并设置相应的防护标识。

第五条在工作场所中劳动者应严格按照告知和警示提示进行防护。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本规定对辖区内用人单位的执行情况施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接受监督管理,并予以支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八条工会组织应当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标识设置工作。

第九条卫生行政部门鼓励对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控告。

第二章告知第十条存在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必须将工作过程中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危害后果、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通过劳动合同、岗前培训、岗位培训和公告等方式如实告知劳动者,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第十一条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条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法人应当接受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规定的培训,了解其设置和使用方法,并组织劳动者进行相关知识培训。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进行岗前培训,使劳动者了解和掌握应当被告知的内容,识别警示标识的含意和应对措施。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标识内容应列入在岗职业卫生培训范围。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设置公告栏:(一)设置在单位门口或者工作场所入口处,醒目;(二)使用坚固材料制成,大小、高度应适合劳动者阅读,有照明设备;(三)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求助和救援电话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内容;(四)公告内容应准确、完整,字迹清晰,应及时更新。

第三章警示第十五条存在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必须在工作场所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警示线、警示信号、自动报警和通讯报警装置。

第十六条警示标识分为禁止标识、警告标识、指令标识、提示标识和警示线。

(一)禁止标识:阻止不安全行为的图形文字符号;(二)警告标识:提示对周围环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图形文字符号;(三)指令标识:提示必须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护措施的图形文字符号;(四)提示标识:提供某种信息(如标明安全设施或场所等)的图形文字符号;(五)警示线:提示工作场所控制区、监督区或者事故现场救援分隔的线带。

第十七条警示标识的基本形式:(一)禁止标识的基本形式是红色圆环加斜杠;(二)警告标识的基本形式是黄色等边三角形;(三)指令标识的基本形式是兰色圆形;(四)提示标识的基本形式是绿色正方形和长方形;(五)警示线的基本图形是有标识色和对比色相间的带状图形。

第十八条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按照下列规定设置警示标识:(一)可能引起尘肺的粉尘工作场所,设置“注意防尘”警示标识;(二)放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电离辐射”警示标识;(三)有毒物品工作场所设置“当心中毒”或者“当心有毒气体”警示标识;(四)能引起职业性灼伤和酸蚀的化学品工作场所,设置“当心腐蚀”警示标识;(五)生噪声的工作场所,设置“噪声有害”警示标识;(六)温工作场所设置“当心中暑”警示标识;(七)能引起电光性眼炎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弧光”警示标识;(八)生物因素可致职业病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感染”警示标识;(九)能引起其它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设置“注意危害”警示标识。

第十九条接触有毒化学品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作业岗位有毒物质职业病危害告知卡”。

第二十条使用有毒物品工作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高毒工作场所应当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

第二十一条开放型放射工作场所监督区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控制区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室外、野外放射工作场所及室外野外放射性同位素及其储存场所应设置相应警示线。

第二十二条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设置警示线,划分出不同功能区:(一)红色警示线设置在紧邻事故污染源,作用是将污染源与其外的区域分隔开来,仅特殊专业人员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具进入此区域;(二)黄色警示线设置在污染范围的四周,其内外分别是污染区和洁净区,此区域内的人员要穿戴适当的防护用具。

此线也称为洗消线,出此区域的人员必须进行洗消处理;(三)绿色警示线设置在救援区域的四周,将救援人员与公众隔离开来。

患者的抢救治疗、支持指挥机构设在此区内。

第二十三条在工作场所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上、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上,应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

第二十四条有毒、有害及放射性物质的原材料或产品包装必须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第二十五条中文警示说明应参照《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GB16483-2000)编写,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分、存在的职业中毒危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使用注意事项、职业中毒危害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贮存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场所,应当在入口处和存放处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

第二十七条高毒工作场所应急撤离通道和泄险区应设置相应的提示标识或者禁止标识。

第二十八条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发生故障时,应设相应的禁止标识。

第二十九条维护和检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装置时,应在工作区域设置相应的禁止标识。

第三十条在放射性工作场所的入口处应设置红色信号灯,在加速器辐照加工、放射治疗和工业探伤等使用强辐射源的作业场所内,应当设置剂量报警装置和通讯报警装置。

在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工作场所或含密封型放射性同位素装置和仪表以及射线装置使用和调试维修场所应当设报警装置或通讯报警装置。

报警装置是能够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产生光、电、声等提示信号的设备;通讯报警装置是能够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产生光、电、声等提示信号并能够将光、电、声等传输到工作场所以外的地方的设备。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所使用的警示标识、警示信号、报警装置,应当符合本规定要求。

设置的警示标识应当醒目、保持完整,使用的警示信号、报警装置保持功能完好。

第四章防护第三十二条存在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必须在工作场所设置相应的指令标识。

第三十三条存在粉尘的工作场所设置相应的防护标识。

第三十四条放射性工作场所设置防护标识;开放性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设置防护标识;辐照加工装置、加速器、工业探伤钴-60治疗装置等辐射源工作场所设置相应的防护标识。

第三十五条有毒物品工作场所按其毒物性质设置相应的防护标识。

第三十六条能引起皮肤、眼灼伤及牙酸蚀的工作场所设置相应的防护标识。

第三十七条产生噪声及弧光的工作场所设置相应的防护标识。

第三十八条生物因素可致职业病的工作场所设置相应的防护标识。

第五章罚则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未依照本规定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及其后果、有关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于2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告知和警示培训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于2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使用未经培训考试合格的劳动者,从事高毒作业,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5 万元以上3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公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的,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使用有毒物品工作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二)未设置报警装置,未对其进行维护、检修和定期检测,导致上述设施处于不正常状态的;(三) 高毒工作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应急撤离通道标识、泄险区标识和中文说明的;(四) 工作场所未按照本规定设置警示线的;第四十五条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于5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使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原材料和产品,没有警示标识和中文说明书的用人单位,由卫生行政部门处5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封存。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的报警装置处于不正常状态而不停止作业,或者擅自拆除和停止运行的,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5 万元以上3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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