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银首饰零售业务会计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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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宝行业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制度

珠宝行业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制度

珠宝行业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制度应设置以下账簿:总账、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进销存明细账、应交税费(增值税)明细账、固定资产明细账、往来明细账、收入和费用明细账等等.月末:1.结转收入:借:主营业务收入借:其他业务收入借:营业外收入借:投资收益(+)贷:本年利润2.结转成本、费用和税金:借:本年利润贷:主营业务成本贷:其他业务成本贷:营业税金及附加贷:销售费用贷:管理费用贷:财务费用贷:营业外支出贷:所得税费用贷:投资收益(-)3.年度结转:盈利:借:本年利润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或亏损: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贷:本年利润金银首饰以旧换新账务处理鉴于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的特殊情况,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等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计缴增值税。

【例】某金银首饰零售商店为小规模纳税人,2004年10月取得含税销售收入60000元,以旧换新业务收入30000元(含税),其中收回旧首饰折价21000元,实收9000元。

应缴增值税计算公式如下:应缴增值税=(含税销售收入+以旧换新实际收取的含税销售收入)÷(1+征收率)×征收该例的应缴增值税=(60000+9000)÷(1+3%)×3%=2010(元)主营业务收入计算如下:(60000+9000)÷(1+3%)+21000=87 990(元),会计处理如下:借:银行存款 69000库存商品——旧金银首饰 21000贷:主营业务收入——金银首饰 8799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010百货大楼销售珠宝,零售价3510元,若顾客的旧珠宝作价1000元,交差价2510元就可换回全新珠宝。

当月采用此种方式销售珠宝100件,作会计分录如下:借:库存现金251000。

金银首饰零售业务会计科目【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金银首饰零售业务会计科目【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只分享有价值的会计实操经验,用有限的时间去学习更多的知识!
பைடு நூலகம்
金银首饰零售业务会计科目【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以及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金银首饰的企业,在营 业收入实现时,按应交消费税税额,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等科 目,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企业因 受托代销金银首饰按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应分别不同情况处理:以收 取手续费方式代销金银首饰的,其应交的消费税,借:“其他业务支 出”等科目;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以其他方式代销金 银首饰的,其交纳的消费税等,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等科目, 贷:“应交款金--应交消费税”科目。 金银首饰批发、零售业务的企业将金银首饰用于赠送、赞助、广告、 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于物资移送时,按应交纳消费税,借: “营业外支出” 、“营业费用” 、“应付福利费” 、“应付工资”等科目,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 随同金银首饰出售并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按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 借:“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 会计是一门很基础的学科,无论你是企业老板还是投资者,无论你是 税务局还是银行,任何涉及到资金决策的部门都至少要懂得些会计知 识。而我们作为专业人员不仅仅是把会计当作“敲门砖”也就是说,不 仅仅是获得了资格或者能力就结束了,社会是不断向前进步的,具体到
我们的工作中也是会不断发展的,我们学到的东西不可能会一直有用,
对于已经舍弃的东西需要我们学习新的知识来替换它,这就是专业能力 的保持。因此,那些只把会计当门砖的人,到最后是很难在岗位上立足 的。话又说回来,会计实操经验也不是一天两天可以学到的,坚持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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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金银首饰消费税的处理

会计实务:金银首饰消费税的处理

金银首饰消费税的处理一、金银首饰消费税的基本规定在我国境内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为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纳税人。

委托加工(另有规定者除外)、委托代销金银首饰的,受托方是纳税人。

金银首饰的零售业务是指将金银首饰销售给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银首饰生产、加工、批发、零售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业务。

下列行为视同零售业务:(1)为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加工金银首饰。

包括带料加工、翻新改制、以旧换新等业务,不包括修理、清洗业务。

(2)经营单位将金银首饰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集体福利、奖励等方面。

(3)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经营金银首饰批发业务的单位将金银首饰销售给经营单位。

二、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的认定(1)申请办理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的经营单位,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中国人民银行准予其经营金银制品业务的批件及有关证件、资料,向核算地县以上国家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并同时申请办理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

(2)原有的经营单位,应自接到中国人民银行重新核定《经营金银制品业务许可证》准予继续经营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核算地县以上国家税务局申请办理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

(3)经营单位办理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时,应如实填写《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表》,并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三、金银首饰消费税的会计核算方法金银首饰消费税由生产环节改为由零售环节征收后,需要缴纳金银首饰消费税的企业(主要是商品流通企业),应在“应交税金”账户下增设“应交消费税”明细账户,核算金银首饰应纳的消费税。

(一)自购自销金银首饰应纳消费税的会计处理消费税是价内税,含在商品的销售收人中,故金银首饰应纳的消费税计人销售税金。

商品流通企业销售金银首饰的收人计人“主营业务收入”账户,其应纳的消费税相应计人“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账户。

企业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金银首饰的,在销售实现时按旧首饰的作价借记“物资采购”账户;按加收的差价和收取的增值税部分,借记“现金”等账户;按旧首饰的作价与加收的差价贷记“主营业务收人”账户,按收取的增值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账户;同时按税法规定计算应交纳的消费税税金,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账户,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账户。

[最新知识]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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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会计处理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会计处理,如果不太了解没有关系,本文我们搜集整理了相关信息,请大家参考。

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会计处理?一、自购自销企业销售金银首饰、钻石首饰应交的消费税,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金银首饰、钻石首饰连同包装物一起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均应并入金银首饰、钻石首饰的销售额计缴消费税。

随同首饰销售但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其收入及应交消费税,均与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一起计算和处理;随同首饰销售而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其收入贷记其他业务收入,其应交消费税(税率同商品)借记其他业务支出。

二、受托代销企业受托代销金银首饰时,消费税由受托方负担,即受托方是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如果是以收取手续费的方式代销金银首饰,收取的手续费计入代购代销收入,根据销售价格计算的应交消费税,相应冲减代购代销收入,销售实现时,借记代购代销收入,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不采用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的,通常是由双方签订首饰的协议价,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代销货款,受托方实际销售的货款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已所有。

在这种情况下,受托方交纳消费税的会计处理与自购自销相同。

销售商品怎么做会计分录?会计分录亦称记帐公式。

简称分录。

它根据复式记帐原理的要求,对每笔经济业务列出相对应的双方帐户及其金额的一种记录。

在登记帐户前,通过记帐凭证编制会计分录,能够清楚地反映经济业务的归类情况,有利于保证帐户记录的正确和便于事后检查。

每项会计分录主要包括记帐符号,有关帐户名称、摘要和金额。

会计分录分为简单分录和复合分录两种。

简单分录也称单项分录。

是指以一个帐户的借方和另一个帐户的贷方相对应的会计分录。

复合分录亦称多项分录。

是指以一个帐户的借方与几个帐户的贷方,或者以一个帐户的贷方与几个帐户的借方相对应的会计分录。

为了保证帐户对应关系的正确、清晰、便于了解经济业务的内容,会计分录必须严格掌握一借多贷或一贷多借的基本原则,不允许多借多贷。

《银行会计》(第十二章)

《银行会计》(第十二章)

二、金银业务的核算要求
1.贯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账务处理原则。金银 业务有其特殊性,为了检查监督金银的合理运用,金 银业务在账务处理上实行单列,与其他业务严格区分 开来。
2.严格账实分管,执行收售收支程序。 3.按照统一的金银价格,实行收支两条线。金银的收购
价格、配售价格、联行调拨价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制 定。
《 商业银行会计学 》
第十二章 金银业务的核算
第一节 金银业务概述 第二节 金银收购业务的核算 第三节 金银配售业务的核算 第四节 金银调拨业务的核算
第一节 金银业务概述
一、金银业务内容 三、金银业务使用的会计科目
一、金银业务内容
(一)金银收购业务
金银收购业务是单位或个人向人民银行出售金银实物,人民 银行金银部门对金银实物进行验色、称重、计价、送厂熔炼 等验收处理,出纳部门、会计部门以现金或转账形式,支付 单位或个人出售金银实物价款的业务。
(二)金银配售业务
金银配售业务是指需要使用金银的单位,必须按规定程序向 中国人民银行申报使用金银计划,经人民银行总行综合平衡 后,逐级下达配售计划,各级行在计划执行中不得突破。同 时在金银配售业务中坚持“三查”制度,即配售前调查、配 售中审查、配售后检查。
一、金银业务内容
(三)金银调拨业务 金银调拨业务是指各行收购的金银,按原收购价格逐级 上售总行的业务,实物则由分行或省会中心支行代总 行保管。各行配售所需金银,由上级行按联行调拨价 调给。
三、金银业务使用的会计科目
1、“金银”科目 中央银行设置“金银”科目来核算中 央银行金银收购、配售、上售、调拨、买卖金银的价款。 本科目下按业务事项、品种、价格、费用类别等分设账 户。 2、“贵金属”科目 在《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中,中央 银行为商业银行设置了“贵金属”科目。科目下设置 “收兑金银”和“金银配售”等二级科目,在二级科目 下,按金银的种类设置明细账户。

会计实务:金银首饰消费税的会计核算方法

会计实务:金银首饰消费税的会计核算方法

金银首饰消费税的会计核算方法金银首饰消费税由生产环节改为由零售环节征收后,需要缴纳金银首饰消费税的企业(主要是商品流通企业),应在“应交税金”账户下增设“应交消费税”明细账户,核算金银首饰应纳的消费税。

(一)自购自梢金银首饰应纳消费税的会计处理消费税是价内税,含在商品的销售收人中,故金银首饰应纳的消费税计人销售税金。

商品流通企业销售金银首饰的收人计人“主营业务收入”账户,其应纳的消费税相应计人“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账户。

企业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金银首饰的,在销售实现时按旧首饰的作价借记“物资采购”账户;按加收的差价和收取的增值税部分,借记“现金”等账户;按旧首饰的作价与加收的差价贷记“主营业务收人”账户,按收取的增值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账户;同时按税法规定计算应交纳的消费税税金,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账户,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账户。

(二)受托代悄金银首饰应纳消费税的会计处理企业受托代销金银首饰的,以受托方为消费税的纳税人。

受托代销有不同的方式,一种是收取手续费方式,即根据所代销的金银首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

在这种情况下,收取的手续费计人代购代销收入,根据销售价格计算交纳的消费税,相应冲减代购代销收人,销售实现时,借记“代购代销收入”账户,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账户。

不采用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的,通常由委托方与受托方签订一个协议价,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所代销的货款,实际销售的货款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

在这种情况下,受托方缴纳消费税的会计处理与自购自销相同。

(三)金银首饰包装物应纳消费税的会计处理根据有关规定,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均应并人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为此,现行会计制度规定,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应分别按情况进行会计处理:(1)随同金银首饰销售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其收人随同销售的商品一并计人商品销售收人。

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会计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会计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会计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一、自购自销企业销售金银首饰、钻石首饰应交的消费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金银首饰、钻石首饰连同包装物一起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均应并入金银首饰、钻石首饰的销售额计缴消费税。

随同首饰销售但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其收入及应交消费税,均与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一起计算和处理;随同首饰销售而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其收入贷记“其他业务收入”,其应交消费税(税率同商品)借记“其他业务成本”。

[例] 某金银首饰商店是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经营金银首饰的企业。

8月份实现以下销售业务:(1)销售给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经营金银首饰单位金项链一批,销售额为2648000元;(2)销售给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经营金银首饰单位金首饰一批,销售额为1845000元;(3)门市零售金银首饰销售额3415800元;(4)销售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其包装物金额为314500元,未合并入金银首饰销售额内,作为其他业务收入;(5)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金银首饰,换出金银首饰按同类品种销售价计算为1644000元,收回旧金银首饰作价916000元,实收回金额为728000元。

该商品8月份应交消费税、增值税如下:(1)消费税税额。

金银首饰零售应纳消费税税额=(1845000+3415800+728000)÷1.17×5%=255931.62(元)包装物应纳消费税税额=314500÷1.17×5%=13440.17(元)(2)增值税销项税额。

金银首饰销项税额=(2648000+1845000+3415800+728000)÷1.17×17%=1254919.60(元)包装物销项税额=314500÷1.17×17%=45696.58(元)根据以上计算,作会计分录如下:金银首饰销售(批发、零售、以旧换新)时:借:银行存款 8636799.80材料物资(换回旧金银首饰金额) 916000.00贷:主营业务收入(批发) 2263247.80主营业务收入(零售) 6034632.4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254919.60计提金银首饰消费税(不计算附加税)时: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255931.62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255931.62随金银首饰销售包装物作收入时:借:银行存款 314500.00贷:其他业务收入 268803.42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5696.58计提包装物收入的消费税时:借:其他业务成本 13440.17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13440.17二、受托代销企业受托代销金银首饰时,消费税由受托方负担,即受托方是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金银首饰”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金银首饰”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1、适用的税收政策(具体参见《税法Ⅰ》P180以及《税务代理实务》P104)①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其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如果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额,在计算消费税时,应按以下公式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额的销售额。

金银首饰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②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③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应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没有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④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⑤生产、批发、零售单位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应按纳税人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购进原价×(1+利润率)÷(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纳税人为生产企业时。

公式中的“购进原价”为生产成本,公式中的“利润率”一律为6%。

⑥金银首饰消费税改变纳税环节后,用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镶嵌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⑦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

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⑧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2、会计科目的设置金银首饰的消费税由生产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后,需要交纳金银首饰消费税的企业,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应交消费税”明细科目,核算金银首饰应交纳的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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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银首饰零售业务会计科目
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以及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金银首饰的企业,在营业收入实现时,按应交消费税税额,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等科目,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

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企业因受托代销金银首饰按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应分别不同情况处理:以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金银首饰的,其应交的消费税,借:“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以其他方式代销金银首饰的,其交纳的消费税等,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等科目,贷:“应交款金--应交消费税”科目。

金银首饰批发、零售业务的企业将金银首饰用于赠送、赞助、广告、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于物资移送时,按应交纳消费税,;借:“营业外支出”、“营业费用”、“应付福利费”、“应付工资”等科目,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

随同金银首饰出售并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按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借:“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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