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模板5篇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模板5篇第1篇示例: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甲方(投保人):(投保人的姓名/名称)乙方(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的名称)鉴于甲方已就所述风险向乙方提出申请,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一致意见,共同签订本合同,并遵照约定共同履行合同内容:第一条保险期间本保险合同自[投保日期]起生效,至[保险期限]止。
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为乙方对被保险人意外伤害造成的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发生意外事故导致身体受到伤害,需进行医疗治疗、住院治疗、手术治疗等,均可按本合同的约定获得乙方给付。
第三条保险金额及赔偿方式1. 乙方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住院费用、手术费用、护理费用等支出,按照本合同规定的保险金额进行赔付。
2. 乙方向被保险人赔付保险金的方式,一般为一次性给付,具体赔付方式和时间将遵循乙方的理赔规定。
第四条免赔额1. 本合同设立免赔额,即被保险人在发生意外事故后,需先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一定金额的费用,超过免赔额部分由乙方承担。
2. 免赔额的设定金额为[金额],超出该金额的部分,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保险事故通知义务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按照乙方的指引进行报案、申报理赔等程序,以便乙方及时处理。
第六条保险费缴纳方式1. 本合同的保险费由甲方按照约定的缴纳方式和时间向乙方支付。
2. 若甲方未按时支付保险费,乙方有权停止保险责任,合同解除。
第七条保险合同终止1. 本保险合同可在以下情况下提前终止:(1)被保险人因其他原因停止从事保险合同约定的工作或活动;(2)被保险人提前终止本保险合同;(3)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
2. 本保险合同终止后,乙方对被保险人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第八条其他约定事项1.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处理。
2. 本保险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投保人)签章:日期:年月日以上为《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模板》,请双方遵守合同约定并共同履行。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范本3篇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范本3篇篇1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范本保险合同编号:XXXXX甲方(投保人):乙方(保险公司):为了规范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签订及履行,保障投保人的权益,根据《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并共同遵守:第一条保险责任范围:1. 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仅限于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残疾、伤残或死亡损失。
2. 意外伤害是指因突发事件导致的身体伤害,包括但不限于交通事故、工伤事故、触电、溺水、坠落等。
3. 本保险合同不承担以下责任:战争、恐怖袭击、核爆炸等不可抗力造成的伤害;投保人自杀、犯罪、酗酒等导致的伤害;投保人有意故意行为导致的伤害。
第二条保险金额及赔付标准:1. 投保人选择的保险金额为XXXX元。
保险期间为XX年,保险费为XXXX元/年。
2. 若投保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伤残或死亡,乙方将按照以下赔付标准进行赔偿:- 身体残疾:根据伤残程度确定赔付比例,最高赔付金额为保险金额的80%。
- 伤残:根据医疗报告确定赔付金额,最高赔付金额为保险金额的50%。
- 死亡:赔付金额为保险金额的100%。
第三条保险事故通知及理赔流程:1.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或受益人应立即通知乙方,并提供相关证据和证明文件。
2. 乙方将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理赔审核,确定赔付金额并尽快支付给投保人或受益人。
3. 若投保人或受益人不满意乙方的理赔决定,可提起申诉,并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处理。
第四条保险合同的变更与解除:1. 保险合同生效后,不得擅自变更保险金额、保险期间等重要内容,变更需经双方书面协商一致。
2. 在保险期间内,如投保人发生违约行为,乙方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予退还保险费。
3. 保险合同解除后,乙方将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结算处理。
第五条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范本5篇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范本5篇篇1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范本甲方:保险公司乙方:投保人/被保险人鉴于甲方为了保障乙方在意外事故中可能产生的伤害风险,乙方向甲方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且双方在自愿、平等和互惠的基础上达成如下保险合同:第一条保险金额1. 保险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元整。
2. 保险金额的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用、住院费用、康复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等。
第二条保险期限1. 保险期限为从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年___月___日止(具体时间)。
2. 保险期限内,乙方因意外事故导致身体伤害,均在保险责任范围内。
第三条保险费用1. 乙方应当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限,按照约定的比例缴纳保险费用。
2. 保险费用的支付方式为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具体说明)。
3. 乙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保险费用,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第四条保险责任1. 乙方在保险期限内,因意外事故导致身体伤害,甲方应当在保险金额限额内给予赔偿。
2. 保险责任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用、住院费用、康复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等。
3. 乙方出现意外事故应当及时通知甲方,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第五条保险事故处理1. 乙方出现意外事故应当立即就医,并保存相关的医疗发票、诊断证明等证明文件。
2. 甲方在接到乙方的理赔申请和证明文件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审核,并及时给予赔偿。
第六条保险合同解除1. 乙方在保险期限内,如需解除保险合同,应当提前书面通知甲方,并支付相应的解约费用。
2. 甲方在乙方违反保险合同规定的情况下,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用。
第七条其他约定1. 本保险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 本保险合同的解释权属于双方,如有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乙方(投保人/被保险人):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声明:本合同内容为虚拟范本,仅供参考。
个人家庭人身意外伤害保障计划

个人家庭人身意外伤害保障计划
个人家庭人身意外伤害保障计划是一种保险计划,旨在提供经济保障和援助,以应对个人或家庭成员在意外事件中可能发生的伤害或伤残。
这种保险计划通常包括以下方面的保障:
1. 意外身故保险:提供在被意外事件导致身故时的一定金额赔偿,以帮助家庭应对丧失主要经济支持者的损失。
2. 意外伤残保险:在被意外事件导致严重伤残时提供一定比例的赔偿,帮助受伤者及其家庭应对潜在的医疗费用、康复费用和生活费用。
3. 医疗费用保险:提供在意外事件导致医疗费用的一定赔偿额,包括紧急医疗治疗、手术费用、住院费用等。
4. 康复费用保险:提供在意外事件导致伤残时的康复治疗费用赔偿,包括物理治疗、康复设备等费用。
5. 误工补偿保险:提供在意外事件导致受伤者无法工作时的一定日常生活费用赔偿,以帮助家庭维持正常生活。
个人家庭人身意外伤害保障计划的具体保障内容和赔偿金额会根据保险公司和具体计划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投保时需要注意保险合同的条款,了解免赔额、保险金额、赔偿方式等重要信息。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6篇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6篇篇1甲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就乙方购买甲方提供的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一、保险标的1. 乙方为本保险合同之被保险人人身安全提供保障;2. 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导致乙方遭受人身意外伤害,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二、保险责任1. 意外伤害身故:乙方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甲方按照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2. 意外伤害残疾:乙方因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的,甲方按照相关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等级鉴定结论,给付相应的残疾保险金;3. 意外伤害医疗:乙方因意外伤害需要接受治疗的,甲方承担约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三、保险金额与保险费1. 保险金额:本保险合同之保险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元;2. 保险费:乙方应支付的保险费为人民币________元;3. 乙方应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如未按时支付保险费,甲方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四、保险期间本保险合同之保险期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零时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二十四时止。
五、合同解除与终止1. 合同解除:甲乙双方均有权在合同有效期内解除本保险合同,解除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2. 合同终止:本保险合同在下列情况下终止:(1)保险期间届满;(2)乙方身故;(3)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六、免责条款1. 因下列原因造成乙方人身意外伤害的,甲方不承担保险责任:(1)投保人的欺诈行为;(2)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等政治事件;(3)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等。
2. 对于乙方因疾病、自杀、犯罪等行为导致的意外伤害,甲方亦不承担保险责任。
七、争议处理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模板6篇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模板6篇全文共6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篇1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模板甲方:保险人(保险公司全称及地址)乙方:被保险人(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地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合理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在本合同项下遭受的因意外事故导致的人身伤害给付保险金约定如下:一、保险期间:本合同自保险单生效之日零时起至保险单所载的保险期限届满或解除、终止之日零时止。
二、保险金额及费率:乙方保险金额为(具体金额),保险费率为(具体费率),保险费用为(具体金额)。
三、保险责任:1. 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限于乙方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伤残的损失,具体保险责任如下:(1)乙方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保险人给付保险金为保险金额的100%;(2)乙方因意外事故导致全残,保险人给付保险金为保险金额的100%;(3)乙方因意外事故导致部分残,保险人给付保险金为保险金额的50%。
2. 本合同保险责任仅限于乙方在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事故所致的人身伤害,不包括乙方故意自杀、犯罪行为、醉酒、药物滥用、从事危险运动等情况。
四、理赔条件:1. 乙方出险后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理赔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
2. 乙方出险后,保险公司有权进行事故调查和鉴定,乙方须配合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五、理赔方式:1. 乙方符合理赔条件的,保险公司应在接到理赔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理赔审核,并在3个工作日内支付理赔款项。
2. 理赔款项将以转账等形式支付至乙方指定的账户。
六、其他约定:1. 本合同一经签署,即生效,并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 本合同如有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应向保险监管部门投诉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其他条款: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补充。
2. 本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解除合同。
3.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有不明之处,可咨询保险公司或相关法律机构。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模板

合同编号:__________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甲方(保险公司):_______乙方(被保险人):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为乙方提供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服务,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保险范围1.1甲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对乙方在保险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人身伤亡,按照保险条款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1.2意外伤害事故是指意外伤害原因导致的意外事件,包括下列情形:(1)意外受伤:指在保险期间内,乙方因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因素导致的身体受伤。
(2)意外身故:指在保险期间内,乙方因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因素导致的身故。
第二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2.1乙方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元。
2.2乙方的保险费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元。
第三条保险期限3.1本合同的保险期限为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第四条保险责任4.1在保险期限内,乙方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人身伤亡,甲方应当按照保险条款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4.2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赔偿责任仅限于乙方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人身伤亡,不包括疾病、慢性病、老病等非意外伤害原因导致的事故。
4.3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赔偿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超过保险金额的部分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1)保险合同;(2)乙方身份证明;(3)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资料或者死亡证明;(4)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5.2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保险金给付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在_______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按照审查结果进行保险金的给付。
5.3甲方审查保险金给付申请的过程中,有权委托专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调查核实。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范本3篇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范本3篇篇1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甲方为本人投保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保险合同目的甲方通过购买本保险,为其本人提供人身意外伤害风险保障,缓解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经济压力。
第二条保险合同双方甲方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乙方为保险人,提供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服务。
第三条保险合同期限本合同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零时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二十四时止。
第四条保险责任范围1. 本保险合同保障甲方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残疾或医疗费用支出;2. 具体赔偿标准、赔偿限额等详见本保险合同附件的《保险条款》。
第五条保险金额与保险费1.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______元;2. 甲方应支付的保险费为人民币______元。
第六条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义务1. 甲方应如实填写投保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个人信息;2. 甲方应按约定缴纳保险费;3. 甲方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乙方,并提供有关事故证明资料;4. 乙方应及时履行保险赔偿责任,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保险金。
第七条除外责任因下列原因造成甲方身故、残疾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乙方不承担保险责任:1. 甲方投保时的故意隐瞒、欺诈行为;2. 甲方犯罪或拒捕行为;3. 甲方从事高风险运动或无证驾驶等行为;4. 自然灾害以外的不可抗力因素。
第八条争议解决方式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其他事项1. 本保险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2. 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协商补充;3. 本保险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声明与承诺甲方已充分了解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并对保险条款的各项内容予以认可,自愿投保本保险,并承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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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被保险人应为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第三条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残疾或烧烫伤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或烧烫伤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港、澳、台地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一)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申请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本条第(二)、第(三)款约定的残疾、烧烫伤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二)残疾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致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明的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的残疾程度不在所附《给付表一》之列,保险人不承担给付残疾保险金责任。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
若属于同一肢的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保险人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三)烧烫伤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烫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烧烫伤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烧烫伤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多处烧烫伤的,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保险人仅给付其中比例最高一项的烧烫伤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烫伤并伴有残疾的,保险人仅按烧烫伤给付比例和残疾给付比例中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
2、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烫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最高一项的烧烫伤保险金,即:后次烧烫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保险金;前次烧烫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保险人不再给付后次的烧烫伤保险金。
3、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烫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各项烧烫伤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
(四)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残疾、烧烫伤保险金的给付总额,以保险单载明的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上述各项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第六条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三)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四)被保险人妊娠、分娩、流产、宫外孕、治疗不孕不育症、人工受孕,或由前述情形导致的并发症;(五)被保险人疾病、中暑、猝死,药物过敏、高原反应;(六)被保险人接受整容、内外科手术或其它医疗行为而造成的意外;(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八)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滑雪、狩猎、滑翔、滑水、武术、摔跤、特技表演、赛马、赛车、蹦极、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及活动;(九)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十)恐怖活动。
第七条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者武装叛乱期间;(二)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三)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期间;(四)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五)被保险人精神或行为障碍期间。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并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八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投保人应该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保险期间第九条本合同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第十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一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或保险金申请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保险金申请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保险金申请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保险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五条本保险合同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或对保险费交付方式、交付时间没有约定的,投保人应在保险责任起始日前一次性交付保险费。
投保人未按本保险合同约定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六条订立本保险合同,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在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保险人在接到通知后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并按照接到通知之日起退还原职业或工种所对应的未满期净保费。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职业分类仍可承保的或在拒保范围内但保险人认定可以继续承保的,保险人按照接到通知之日起计算并退还原职业或工种所对应的未满期净保险费,投保人补交按照保险人接到通知之日起计算的新职业或工种所对应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其危险性增加,且未依本条约定通知保险人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按其原交保险费与新职业或工种所对应的保险费的比例计算并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八条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十九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