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实施细则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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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企业年金实施细则(权益归属和待遇支付)

公司企业年金实施细则(权益归属和待遇支付)

权益归属和待遇支付
第一条权益归属
(一)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及其投资收益全部归属于职工个人。

(二)企业缴费部分及其投资收益原则上根据职工企业服务年限决定归属个人比例:
1、职工在集团公司所属企业间调动,企业服务年限连续计算。

2、职工退休、退休前身故、上级主管部门调动,权益归属100%。

3、未归属权益部分转入企业账户。

第二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领取年金:
(一)按国家规定办理了正式退休手续;
(二)因病(残)丧失劳动能力,按国家规定办理了病退或提前退休手续;
(三)退休前身故;
(四)出境定居。

第三条年金待遇支付方式
(一)职工退休时可根据个人账户的积累额选择一次性或分期领取年金。

(二)职工符合领取年金的条件时,由受托人指令托管人向受益人指定的账户按照约定方式支付年金。

(三)职工退休前身故,个人账户余额由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四)职工出境定居,按照权益归属计划归属于个人的账户余额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领取。

企业年金办法及政策解读

企业年金办法及政策解读

企业年金办法及政策解读企业年金办法及政策解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推动企业年金发展,更好地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国家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

建立企业年金,应当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为每个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资运营。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并入企业年金基金。

第四条企业年金有关税收和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由企业代表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

受托人可以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也可以是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

第二章企业年金方案的订立、变更和终止第六条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企业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第七条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应当与职工一方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

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第八条企业年金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参加人员;(二)资金筹集与分配的比例和办法;(三)账户管理;(四)权益归属;(五)基金管理;(六)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七)方案的变更和终止;(八)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企业年金方案适用于企业试用期满的职工。

第九条企业应当将企业年金方案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中央所属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跨省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其总部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省内跨地区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其总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企业年金实施细则(总则)

企业年金实施细则(总则)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中国化学工程第七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增强企业凝聚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社部令[2004]20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社部令[2004]23号),《集体合同规定》(劳社部令[2004]22号),《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国资发分配[2005]135号)、《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7]152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按照《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企业年金方案》基本要求,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本方案遵循以下原则:
(一)促进企业发展原则: 通过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企业的发展。

(二)员工激励原则: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既要充分保障企业职工未来退休生活质量,又要与职工个人贡献挂钩发挥即期激励作用,促进企业经济效益持续增长。

(三)适时调整原则: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企业自身经济效益,适时调整本企业年金方案。

(四)民主协商原则:企业自愿建立企业年金制度,职工自愿选择参加或退出。

企业和职工通过职工(代表)会议集体协商企业年金的重大事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6号《企业年金办法》及政策解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6号《企业年金办法》及政策解读

企业年金办法来源:法规司打印本页浏览次数:21007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6号《企业年金办法》已经2016年12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14次部务会审议通过,财政部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财政部部长肖捷 2017年12月18日企业年金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推动企业年金发展,更好地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国家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

建立企业年金,应当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为每个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资运营。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并入企业年金基金。

第四条企业年金有关税收和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由企业代表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

受托人可以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也可以是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

第二章企业年金方案的订立、变更和终止第六条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企业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第七条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应当与职工一方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

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第八条企业年金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参加人员;(二)资金筹集与分配的比例和办法;(三)账户管理;(四)权益归属;(五)基金管理;(六)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七)方案的变更和终止;(八)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企业年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企业年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一、总则1. 目的:为规范企业年金的管理,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年金制度的健康发展,根据《企业年金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2. 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依法参加企业年金的企业、职工以及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

二、企业年金计划1. 企业年金计划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2. 企业年金计划应具备以下条件:(1)企业年金计划方案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2)企业年金计划方案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3)企业年金计划方案经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备案。

三、企业年金基金1. 企业年金基金是指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包括企业缴费、职工个人缴费和投资收益等。

2. 企业年金基金实行专户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四、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与监督1. 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1)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3)有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管理能力。

2. 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机构应定期向企业年金基金监管部门报告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情况。

3. 企业年金基金监管部门对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机构进行监督,确保其合规经营。

五、企业年金待遇1. 企业年金待遇包括企业年金计划实施期间的企业年金基金收益和职工退休后领取的企业年金待遇。

2. 企业年金待遇的发放标准和支付方式由企业年金计划方案规定。

六、企业年金计划的变更与终止1. 企业年金计划在实施过程中,如需变更,应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并报企业年金基金监管部门备案。

2. 企业年金计划在实施过程中,如需终止,应提前三个月向企业年金基金监管部门报告,并妥善处理职工权益。

七、附则1.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实施细则由国家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企业年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实施,旨在确保企业年金制度的规范运行,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年金制度的健康发展。

《企业年金办法》解读

《企业年金办法》解读
。企业应当在企业年金方案终止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年金基金进行清算,并按照第四章相关规定处理 。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年金方案终止: • (一)企业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致使企业年金方案无法履行的; • (二)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企业年金方案无法履行的; • (三)企业年金方案约定的其他终止条件出现的
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 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
•职工个人缴费由企业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六条 实行企业年金后,企业如遇到经营亏损、重组并
购等当期不能继续缴费的情况,经与职工一方协商,可以中 止缴费。不能继续缴费的情况消失后,企业和职工恢复缴费 ,并可以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按照中止缴费时的企业年金 方案予以补缴。补缴的年限和金额不得超过实际中止缴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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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办法》-第二章 企业年金方案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年金方案备案管辖(变更条款)
企业年金办法
•第九条 企业应当将企业年金方案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所在地区县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中央所属大型企业企业年金 方案,应当报送劳动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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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办法》-第四章 账户管理
归属规则(增加条款)
•第十九条 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个人
缴费及其投资收益自始归属于职工个人。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其投资
收益完全归属于职工个人:
•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投资
收益,企业可以与职工一方约定其自始归 属于职工个人,也可以 约定随着职工在本 企业工作年限的增加逐步归属于职工个人 ,完全归属于职工个人的期限最长不超过 8 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6号《企业年金办法》及政策解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6号《企业年金办法》及政策解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6号《企业年金办法》及政策解读企业年金办法来源:法规司打印本页浏览次数:21007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6号《企业年金办法》已经2016年12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14次部务会审议通过,财政部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财政部部长肖捷 2017年12月18日企业年金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推动企业年金发展,更好地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国家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

建立企业年金,应当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为每个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资运营。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并入企业年金基金。

第四条企业年金有关税收和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由企业代表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

受托人可以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也可以是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

第二章企业年金方案的订立、变更和终止第六条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企业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第七条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应当与职工一方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

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第八条企业年金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参加人员;(二)资金筹集与分配的比例和办法;(三)账户管理;(四)权益归属;(五)基金管理;(六)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七)方案的变更和终止;(八)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企业年金管理办法解读

企业年金管理办法解读

企业年金管理办法解读为进一步指导和规范国有金融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企业年金管理是非常重要的。

那据你所知,有什么呢?企业年金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企业年金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根据劳动法、信托法、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年金基金的受托人管理、账户管理、代销以及投资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第三条成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及其职工做为委托人与企业年金理事会或法人受托人机构(以下缩写受托人),受托人与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机构(以下缩写账户管理人)、企业年金基金代销机构(以下缩写托管人)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缩写投资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创建书面合约关系。

书面合同应当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条企业年金基金必须取走企业年金专户。

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单一制于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更多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非政府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

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应当归入基金财产。

第五条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更多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非政府,因依法退出、被依法撤消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展开中止结算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不属于其结算财产。

第六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消。

不同企业的企业年金基金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第七条非因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本身分担的债务,严禁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八条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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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个人账户企业缴费子账户积累额未领完死亡的,其帐户余额由法定 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三、企业年金的支付-待遇发放方式
符合退休条件,办理退休的人员领取企业年金,由受托人委托代发机构 发放至本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四、企业年金的转移-退休人员
参加原企业年金计划的退休人员不再进入新企业年金计划,其原企业年金个人账 户资金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四、企业年金的转移-异动人员
权益归属 一、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下的个人缴费部分及其投资收益自缴费之日起全部归属于计划参加人; 二、计划参加人离职(含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出境定居等),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下的企业缴 费部分及其投资收益按以下原则确定归属: 1、在本企业工作年限未满3年的,不予归属个人; 2、在本企业工作年限满3年的,30%归属个人;在此基础上本企业工作年限每增加满一年,归 属比例提高十个百分点; 3、在本企业工作年限满10年的,全部归属个人。 三、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下特殊缴费子账户的归属: 1、计划参加人退休时,全部归属个人; 2、计划参加人因个人原因离职,则不予归属; 3、计划参加人因组织原因离职,执行以上第二款规定
企业月缴费基数为企业上年度员工工资总额的月平均额;员工个人月缴费 基数为员工个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月平均额。
二、企业年金缴费-特殊缴费
企业对有突出贡献的优秀员工实施激励的企业年金计入个人账户 下的特殊缴费子账户。
二、企业年金缴费-特别规定
根据国资委关于企业年金缴费的有关要求,企业缴费进入个人帐户的月缴 费水平最高额度不得超过企业缴费进入个人帐户平均水平的5倍。
情形二: 员工退休时计算的月领取额(实际累积)若小于月最低领取标准(保底保
障),则按照月最低领取标准按月领取,个人账户企业缴费子账户积累额不足 部分由企业账户补足。
三、企业年金的支付-月领取额
月领取额=个人账户企业缴费子账户累存额÷转换系数
转换系数=(A-B)*12
其中: A——参照《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及中央企业年金管理的普遍做法 确定,男性暂定为81,女性暂定为83; B——为员工实际退休年龄。
安徽公司企业年金实施细则主要内容 解读
人力资源部 2012年3月
目录
一、员工自愿参加及退出企业年金计划 二、企业年金缴费 三、企业年金的支付 四、企业年金的转移 五、内退人员的企业年金管理 六、其他
补充规定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推进全省企业年金规范工作,根据《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企业年金方 案》(中国电信〔2011〕886号)、《关于集团公司企业年金计划有关问题的补 充通知》(中国电信〔2011〕1183号)、《关于企业年金领取标准有关问题的通 知》(中国电信人力〔2011〕53号)文件精神,省公司制定了《中国电信安徽公 司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报经集团公司统一向人社部、国资委备案。
1.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已经实行趸缴并发生领取的不予退保。 2.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未实行趸缴的,个人账户资金进行退保,并转入新企业年金计划企业账户 。
四、企业年金的转移-加入新年金计划人员
将进入新企业年金计划人员的原企业年金账户退保,转至新企业年金计划, 做为员工个人账户下企业缴费子账户的期初数。
符合参加新年金计划条件,自愿不参加的,其原企业年金计划账户存量资 金不予退保,个人账户累积额不转移,予以封存,待符合原企业年金领取条件 时领取。
二、企业年金缴费
企业为员工建立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其账户由个人缴费、企业缴费和企 业特殊缴费组成,按税后所得计入个人账户。缴费从2012年1பைடு நூலகம்开始。
个人缴费子账户
员工个人为自己享受年金待遇金积累、 储蓄
个人账户
企业基本缴费子账户
企业为员工个人享受年金待遇积累、 储蓄
企业特殊缴费子账户
员工个人不缴费的,企业应同时终止为其个人账户缴费。
其中: 基数——200元 岗位系数——具体标准见《月领最低标准岗位系数表》 工龄补贴——工作年限*年补贴标准(7.5元/年)
三、企业年金的支付-领取标准的特别规定
退休人员企业年金最高领取水平不得高于企业各岗位最低领取标准的 平均值的5倍。
对因个人符合年金计划参加条件未参加等情况发生过企业中止缴费的, 不得享受月最低领取标准待遇。
三、企业年金的支付
进入新企业年金计划的员工办理退休手续后,其个人账户中: 个人缴费部分: 一次性领取 企业特殊缴费部分: 一次性领取 企业基本缴费部分: 按月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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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业年金的支付-企业缴费按月领取
情形一: 员工退休时计算的月领取额(实际累积)若大于或等于退休月最低领取标
准(保底保障),则以实际算出的企业月领取额为标准按月领取,直至个人账 户领完为止;
根据《中国电信安徽公司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中电信皖〔2012〕61号)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对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相关问题进行了进一步明确, 出台了补充规定。
企业年金计划
企业年金计划是指企业及其员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企业依 据国家政策法规和企业的经济承受能力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企业员 工福利制度的组成部分。
人才激励等奖励
二、企业年金缴费-缴费比例
2012年1月1日开始:
企业缴费:公司按企业月缴费基数的5%计提和缴纳,其中按照计划参加人 个人缴费基数的4%计入个人账户下的企业缴费子账户,其余部分计入企业账户 ;
个人缴费:个人缴费按个人缴费基数1%的比例由公司在本人工资中代扣代 缴,并计入个人账户下的个人缴费子账户。
转换系数随着国家有关政策等情况适时调整。
三、企业年金的支付-月最低领取标准
月最低领取标准
(1)在岗员工:
月最低领取标准=基数×月最低领取标准岗位系数+工龄补贴
(2)内退工:
月最低领取标准=基数×(内退时的标准岗位系数×内退前工龄占全部工龄的比+内退期间标准 岗位系数×内退期间工龄占全部工龄的比)+工龄补贴
一、员工自愿参加及退出企业年金计划
参加范围:
2012年1月1日起,自愿加入新企业年金计划的
(1)在岗人员 (2)内退人员
不含2011年12月31日之前的退休人员。
自愿加入:
个人需要填写加入新年金计划申请表
(1)首次加入填写:《企业年金计划首次加入申请表》或《放弃参加企业年金计划承诺书》 (2)中途退出:《企业年金计划退出申请表》 (3)再次加入:《企业年金计划再次加入申请表》(退出后一年以后符合条件的才能再次申请加 入,需要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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