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逻辑学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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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逻辑学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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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逻辑学复习提纲一、概念1、概念的分类:注意:单独概念与普遍概念、集合概念与非集合概念2、概念间的关系注意:属种关系中的属概念与种概念;全异关系中的矛盾关系与反对关系3、明确概念的逻辑方法:(1)揭示概念的内涵——定义注意:概念的概括与限制的区别;定义的规则及违背规则会犯的错误(2)揭示概念的外延——列举和划分注意:列举与划分、划分与分解的区别;划分的规则及违背规则会犯的错误二、命题的一般特征1、判断的特征(1)它对事物情况总是有所断定(肯定或否定)(2)它具有真假值2、命题的分类注意:书上第79页的分类表三、性质命题1、性质命题的基本类型:SAP、SEP、SIP、SOP2、性质命题的逻辑特征(1)性质命题词项的周延性:注意四种类型性质命题主谓项周延情况的规律:全称命题的主项与否定命题的谓项都周延,特称命题的主项与肯定命题的谓项都不周延(2)性质命题之间的真假关系注意第90页四种类型性质命题之间的逻辑方阵图:反对关系、下反对关系、差等关系、矛盾关系注意:全称命题以真为基础,即全称命题真可以推出其他三个命题的真假;特称命题以假伪基础,即特称命题假可以推出其他三个命题的真假。

全称命题假时只能推出矛盾命题的真,另两个命题真假不定;特称命题真时只能推出矛盾命题的假,另两个命题真假不定注意:当连个命题都是单称命题时相互之间的真假制约关系(第93页——94页)3、揭示性质命题隐含命题的方法(1)换质法注意:谓项须换成它的矛盾概念(2)换位法注意:原命题中不周延的词项在换位后也不得周延(3)换质位法注意:同时注意上两方面四、复合命题(一)联言命题1、公式:p并且q ,即p∧q2、逻辑特征:当联言命题所有的联言肢都真时这个联言命题才真,有一个肢命题假,这个联言命题就假。

3、永假式:p并且非p(非p是p的矛盾命题)(二)选言命题1、类型:相容选言命题与不相容选言命题(看肢命题能否同时为真)2、公式:p或者q ,即p∨q3、逻辑特征:(1)相容选言命题:只少有一个肢命题真时这个选言命题就真,只有当所有的肢命题都假才假。

法律逻辑学复习要点【精选文档】

法律逻辑学复习要点【精选文档】

法律逻辑学复习要点第一章概念的一般逻辑知识及其应用1、概念的内涵:就是凝聚于概念中的、它所指称的那类对象具有的特有属性,也是它所指称的对象有别于其他对象、因而能够同其他对象区别开来的根本特征。

2、概念的外延:就是具有该概念内涵方面构成性质的那些对象,也就是可用该概念来指称的所有被指称者。

3、概念的分类:1)根据概念外延反映的对象数量的不同,概念分为单独概念和普通概念.单独概念:就是其外延只有一个特定对象的概念。

普通概念:就是其外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乃至无穷多个对象的概念2)根据概念外延指称的对象是否由若干个相同个体聚合而成的集合体,分为集合概念与非集合概念。

集合体:是指由若干个相同个体聚合而成的群体。

3)根据概念表现形式的不同,分为简单概念与复合概念.简单概念:就是不能对之加以分解的概念。

复合概念:就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概念结合而成的概念.4)概念的其他分类*根据概念外延所指称的对象,是独立的实体还是依赖于实体二显现出的某种属性,分为实体概念与属性概念。

*根据其内涵方面的构成性质,是以具有某种性质为特征还是以缺乏某种性质为特征,分为正概念与负概念*空概念:是反映没有分子的类即空类的概念(例:上帝)。

*论域:就是正负两概念所反映的全部事物所组成的类。

4、概念间关系及应用:是指两个不同概念在外延方面的逻辑关系,亦即它们外延指称的对象是否完全相同而形成的关系。

1)全同关系。

2)真包含于关系:就是指一个概念的全部外延与另一个概念的部分外延相同的关系(种属关系)。

3)真包含关系:就是指一个概念的部分外延与另一个概念的全部外延相同的关系(属种关系)。

*外延大的概念-—属概念外延小的概念-—种概念4)交叉关系5)全异关系*矛盾关系:如果两个具有全异关系的概念A、B,都真包含于属概念C,并且A、B两个概念的外延之和,恰好等于其属概念C的全部外延,则A、B之间的关系叫矛盾关系。

*反对关系:如果两个具有全异关系的概念A、B,都真包含于属概念C,并且A、B两个概念的外延之和小于属概念C的全部外延,则A、B两个概念间的关系就叫反对关系。

法律逻辑复习重点

法律逻辑复习重点

法律逻辑复习重点1.什么是逻辑?2.逻辑学都研究什么?3.逻辑学是怎样产生和发展的?4.什么是法律逻辑学?法律逻辑学特征和作用是什么?逻辑是英语logic的音译。

英语一词源于古希腊语λóroδ(逻各斯)一词。

逻各斯是多义的,主要含义:1.一般的规律、原理、规则.2.命题、说明、解释、论证等.3.理性、推理、推理能力.4.尺度、关系、比例、比率等.5.价值、分量.1902年严复译《穆勒名学》,将其意译为“名学”,音译为“逻辑”;日语则译为“论理学”。

逻各斯的基本词义是:言辞、理性、秩序、规律等。

我国的逻辑学发展:第一个翻译国外逻辑学著作的是李之藻,其译作为《名理探》。

第一个将“Logic”译为“逻辑”的人是严复,他翻译了穆勒(Mill)的《Logic System》,命名为《穆勒名学》。

第一个将逻辑学作为课程推广的是章士钊,他的著作是《逻辑指要》。

现代逻辑解释1.指客观事物的规律.如“建设和谐社会是中国革命事业的逻辑继续”、“客观的逻辑”、“事物的逻辑”2.指思维的规律.如“法律辩护要合乎逻辑”、“思维的逻辑性”、“论证不合逻辑”3.指研究思维的结构形式及其规律的学科,即逻辑学这门学科.如“学点文法和逻辑”、“司法工作者应当学点逻辑”4.指某种特殊的观点方法.如“杀人不眨眼者所奉行的是暴徒逻辑”“强盗逻辑”逻辑学的研究对象逻辑就是研究思维的形式特征及其规律以及方法的科学。

思维的内容与形式:思维包括内容和形式两个方面。

思维的内容:反映事物及其性质、关系、规律的思想中,就是思维的内容。

“货币”具有“固定充当一般等价物的商品”的性质,就形成了“货币是固定充当一般等价物的商品”这一命题的内容。

有三种形态:概念、判断和推理。

思维的形式:思维在抽掉具体内容之后呈现出来的共同结构。

例如:(1)所有大学生都是学生。

(2)所有金属都是导电体。

(3)所有商品都是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

其共同结构是:所有()都是()。

法律逻辑学复习要点

法律逻辑学复习要点

法律逻辑学复习要点第一章概念的一般逻辑知识与其应用1、概念的内涵:就是凝聚于概念中的、它所指称的那类对象具有的特有属性,也是它所指称的对象有别于其他对象、因而能够同其他对象区别开来的根本特征。

2、概念的外延:就是具有该概念内涵方面构成性质的那些对象,也就是可用该概念来指称的所有被指称者。

3、概念的分类:1)根据概念外延反映的对象数量的不同,概念分为单独概念和普通概念。

单独概念:就是其外延只有一个特定对象的概念。

普通概念:就是其外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乃至无穷多个对象的概念2)根据概念外延指称的对象是否由若干个相同个体聚合而成的集合体,分为集合概念与非集合概念。

集合体:是指由若干个相同个体聚合而成的群体。

3)根据概念表现形式的不同,分为简单概念与复合概念。

简单概念:就是不能对之加以分解的概念。

复合概念:就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概念结合而成的概念。

4)概念的其他分类*根据概念外延所指称的对象,是独立的实体还是依赖于实体二显现出的某种属性,分为实体概念与属性概念。

*根据其内涵方面的构成性质,是以具有某种性质为特征还是以缺乏某种性质为特征,分为正概念与负概念*空概念:是反映没有分子的类即空类的概念(例:上帝)。

*论域:就是正负两概念所反映的全部事物所组成的类。

4、概念间关系与应用:是指两个不同概念在外延方面的逻辑关系,亦即它们外延指称的对象是否完全相同而形成的关系。

1)全同关系。

2)真包含于关系:就是指一个概念的全部外延与另一个概念的部分外延相同的关系(种属关系)。

3)真包含关系:就是指一个概念的部分外延与另一个概念的全部外延相同的关系(属种关系)。

*外延大的概念—-属概念外延小的概念—-种概念4)交叉关系5)全异关系*矛盾关系:如果两个具有全异关系的概念A、B,都真包含于属概念C,并且A、B两个概念的外延之和,恰好等于其属概念C的全部外延,则A、B之间的关系叫矛盾关系。

*反对关系:如果两个具有全异关系的概念A、B,都真包含于属概念C,并且A、B两个概念的外延之和小于属概念C的全部外延,则A、B两个概念间的关系就叫反对关系。

法律逻辑学复习提纲共23页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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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le Waihona Puke 31、只有永远躺在泥坑里的人,才不会再掉进坑里。——黑格尔 32、希望的灯一旦熄灭,生活刹那间变成了一片黑暗。——普列姆昌德 33、希望是人生的乳母。——科策布 34、形成天才的决定因素应该是勤奋。——郭沫若 35、学到很多东西的诀窍,就是一下子不要学很多。——洛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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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法而稳定的权力在使用得当时很 少遇到 抵抗。 ——塞 ·约翰 逊 2、权力会使人渐渐失去温厚善良的美 德。— —伯克
3、最大限度地行使权力总是令人反感 ;权力 不易确 定之处 始终存 在着危 险。— —塞·约翰逊 4、权力会奴化一切。——塔西佗
5、虽然权力是一头固执的熊,可是金 子可以 拉着它 的鼻子 走。— —莎士 比

法律逻辑学复习要点

法律逻辑学复习要点

法律逻辑学复习要点1.法律推理的基本形式:法律推理包括形式推理和实质推理两种形式。

形式推理是通过逻辑演绎,从前提中得出结论,例如,如果所有人都是有血有肉的,那么人也是有血有肉的。

实质推理是通过加入与案例相关的事实和价值判断,从而得出结论,例如,如果一个人盗窃了他人的财物,那么他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

2.推理的逻辑结构:推理逻辑结构包括前提、中间环节和结论三个部分。

前提是推理的基础,中间环节是推理的过程,结论是推理的结果。

在法律逻辑学中,前提通常包括法律规则、事实和价值判断。

中间环节主要是通过逻辑推理的方法来到结论。

3.法律推理的规则:法律推理的规则包括一般性推理规则和特殊性推理规则。

一般性推理规则包括分类、归纳、假设、演绎等;特殊性推理规则包括案例比较和法条解释等。

掌握这些规则对于正确进行法律推理至关重要。

4. Fallacies(谬误):在法律逻辑学中,常常会出现错误的推理和论证。

了解和识别这些谬误对于正确理解和应用法律逻辑学是非常重要的。

常见的谬误有假设性谬误、循环论证、毫无根据的陈述、过度推理等。

5.法律论证的结构:在法律逻辑学中,论证是推理的一种形式。

论证的结构包括法律论点、支持论据和反驳论据。

法律论点是所要证明的结论,支持论据是用来支持论点的事实或证据,反驳论据是为了驳斥对方的论点而提出的反对意见。

论证的结构应当合乎逻辑,并且可被证据所支持。

6.法律推理的实际应用:法律逻辑学的最终目标是为了正确应用法律。

在实际应用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选择适当的推理方法和规则。

例如,在刑事案件中,需要根据法律规则和案件事实来推理犯罪行为的存在和证据的可信性。

在民事案件中,需要根据法律规则和证据来推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以上是法律逻辑学复习的要点,希望对你的学习有所帮助。

同时,还需要通过大量的练习和案例分析来巩固和应用所学知识。

祝你学习顺利!。

法律逻辑学复习重点

法律逻辑学复习重点

1、法学离不开逻辑,逻辑是法学的基础。

无论立法、司法、法治的实现,还是法学研究、法律教学都离不开逻辑。

理性思维与非理性思维的最根本区别是思维是否具有逻辑性。

思维逻辑性,就是思维活动遵循逻辑规律,正确地运用概念、恰当地做出判断,合乎逻辑地进行推理论证。

在法治社会中,违反逻辑的法律必将导致法律体系混乱,从而导致社会的混乱。

与其他学科相比,法律应更集中体现人类的理性,体现理性思维的逻辑性。

逻辑是人类理性最重要的支柱性学科之一。

2、逻辑也要借助于法律的推动得以发展。

逻辑的诞生,除了科学发展的迫切需要所产生的推动力外,雅典城邦民主制度造就的辩论风气(如议会辩论、法庭辩论等),特别是辩论中对谬误的驳斥和对有效论证的追求,为逻辑学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直接的动力。

课程内容第一章引论第二章概念的一般逻辑知识及其应用第三章命题(一) ——简单命题第四章命题(二) ——复合命题第五章规范命题及推理(自学)第六章演绎推理(一) ——简单命题推理第七章演绎推理(二) ——复合命题推理第八章归纳推理第九章类比推理第十章假说与侦查假说(自学)第十一章论证(自学)第十二章逻辑学基本规律(自学)第一章引论本章要求:明确法律逻辑学的定义、法律逻辑学研究的对象第一节逻辑学及法律逻辑的产生与发展一、“逻辑”一词的含义1、“逻辑”一词的来源由英文Logic音译过来的,它导源于希腊文λoyos(逻各斯)。

原意:思想、言辞、理性、规律性等。

如古希腊哲学家赫拉克利特把“逻各斯”看作是“顷刻也不能离开的那个东西”,“是指导一切的东西”。

古罗马更多的用“论辩术”(dialectica)表示逻辑科学。

日本学者把“逻辑”思想译为“论理学”。

中国学者把研究论辩的学问(逻辑)称为“名学”、“辩学”、“理则学”等; 17世纪明末李之藻与葡萄牙传教士合作,将葡萄牙大学逻辑讲义《亚里士多德论辩学概论》译为《名理探》; 19世纪末20世纪初近代思想家严复把“Logic”音译为“逻辑”,但他把英国逻辑学家穆勒的《逻辑体系:归纳与演绎》译为《穆勒名学》,仍用“名学”代替“逻辑”命名其书籍。

法律逻辑重点[1]

法律逻辑重点[1]

法律逻辑复习重点第二章概念论第一节概念的概述一、什么是概念:概念是反映事物的本质属性及其对象范围的思维形式二、概念同语词的关系:1.联系在于:任何一个概念都必须通过语词来表示。

2.区别在于:概念具有共同性,语言具有民族性;并非所有的语词都表示概念;概念与语词并非一一对应。

三、概念的特征:1.内涵:是指概念所反映的客观事实本质属性的总和。

2.外延:是指具有概念内涵的客观事物的总和。

第二节概念的种类一、单独概念和普通概念:单独概念是指反映一个特定事物的概念。

如北京,中国。

普遍概念是指反映的一类事物的概念。

如城市,国家。

二、正概念和负概念:正概念是指反映客观事物具有某种属性的概念。

如成文法,成年人。

负概念是指反映客观事物不具有某种属性的概念。

如不成文法,未成年人。

三、具体概念和抽象概念:具体概念(实体概念)是反映客观事物本身的概念。

如法律,大学。

抽象概念(属性概念)是反映客观事物属性或者事物之间关系的概念。

如严肃,复杂。

四、集合概念和非集合概念:集合概念是反映集合体的概念。

如犯罪集团。

非集合概念是反映非集合体的概念。

如犯罪成员。

重点:集合概念与非集合概念的区别第三节概念之间的逻辑关系一、全同关系(同一关系):指两个概念的内涵虽不同,但是,两个概念的外延是完全重合的关系。

如四川省的省会和成都,诉讼与打官司。

二、属种关系(从属,包含关系):指一个概念的外延包含另一个概念的全部外延的关系。

如法律和宪法,罪犯与杀人犯,四川与成都。

三、交叉关系:是指在同一个属概念中,两个种概念的外延有部分重合的关系。

如大学生与共青团员,审判员与共产党员。

四、全异关系:指两个概念的外延完全不相同的关系。

如盗窃罪与抢劫罪,法官与法院。

五、矛盾关系:是指在同一个属概念之中,两个种概念的外延完全排斥,但这两个种概念的外延之和却等于邻近的属概念的外延。

如合法与违法,成为法与不成文法。

六、对立关系(反对关系)指在同一个属概念之中,两个种概念的外延完全排斥种概念的外延之和却小于邻近的属概念的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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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逻辑的关系1、法学离不开逻辑,逻辑是法学的基础。

无论立法、司法、法治的实现,还是法学研究、法律教学都离不开逻辑。

理性思维与非理性思维的最根本区别是思维是否具有逻辑性。

思维逻辑性,就是思维活动遵循逻辑规律,正确地运用概念、恰当地做出判断,合乎逻辑地进行推理论证。

在法治社会中,违反逻辑的法律必将导致法律体系混乱,从而导致社会的混乱。

与其他学科相比,法律应更集中体现人类的理性,体现理性思维的逻辑性。

逻辑是人类理性最重要的支柱性学科之一。

2、逻辑也要借助于法律的推动得以发展。

逻辑的诞生,除了科学发展的迫切需要所产生的推动力外,雅典城邦制度造就的辩论风气(如议会辩论、法庭辩论等),特别是辩论中对谬误的驳斥和对有效论证的追求,为逻辑学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直接的动力。

课程容第一章引论第二章概念的一般逻辑知识及其应用第三章命题(一) ——简单命题第四章命题(二) ——复合命题第五章规命题及推理(自学)第六章演绎推理(一) ——简单命题推理第七章演绎推理(二) ——复合命题推理第八章归纳推理第九章类比推理第十章假说与侦查假说(自学)第十一章论证(自学)第十二章逻辑学基本规律(自学)第一章引论本章要求:明确法律逻辑学的定义、法律逻辑学研究的对象第一节逻辑学及法律逻辑的产生与发展一、“逻辑”一词的含义1、“逻辑”一词的来源由英文Logic音译过来的,它导源于希腊文λoyos(逻各斯)。

原意:思想、言辞、理性、规律性等。

如古希腊哲学家赫拉克利特把“逻各斯”看作是“顷刻也不能离开的那个东西”,“是指导一切的东西”。

古罗马更多的用“论辩术”(dialectica)表示逻辑科学。

日本学者把“逻辑”思想译为“论理学”。

中国学者把研究论辩的学问(逻辑)称为“名学”、“辩学”、“理则学”等;17世纪明末之藻与葡萄牙传教士合作,将葡萄牙大学逻辑讲义《亚里士多德论辩学概论》译为《名理探》;19世纪末20世纪初近代思想家严复把“Logic”音译为“逻辑”,但他把英国逻辑学家穆勒的《逻辑体系:归纳与演绎》译为《穆勒名学》,仍用“名学”代替“逻辑”命名其书籍。

先生把logic意译为理则学,即“思想之门径,诸学之规则”。

20世纪30-40年代,“逻辑”的译名才逐渐被我国逻辑学界接受并使用。

2、“逻辑”的一般含义在现代汉语中,“逻辑”是个多义词。

一般指如下四种含义:(1)指客观事物发展变化的规律;(2)指某种特殊的理论、观点或看问题的方法。

(3)指人们思维的规律、规则;(4)指一门研究特定对象的科学, 即逻辑学。

二、逻辑学及法律逻辑的产生与发展(一)逻辑学的产生逻辑学是一门古老的学科,有2000多年历史;源于当时论辩风气的盛行和科学的发展。

三个发源地:中国、印度和希腊。

1、中国春秋战国时代逻辑思想大为发展。

出现了:惠施、公龙、墨子、非子、荀况等逻辑学家。

以《墨经》对逻辑学的贡献最为卓著。

墨子:(公元前479-前381年)2、印度印度逻辑学称为“因明”。

主要著作那的《因明正理门论》、商羯罗主的《因明入正理论》;3、古希腊逻辑学的主要诞生地。

对逻辑做了最全面的研究——最有建树的是亚里士多德,其著作《工具论》。

被尊称为“逻辑学之父”。

亚里士多德:(Aristoteles,公元前384年~公元前322年)是古希腊最著名的哲学家、渊博的学者。

(二)逻辑学的发展(17~18世纪)古希腊后期斯多学派及欧洲中世纪的逻辑学家进一步推动逻辑学的发展,充实了亚氏逻辑。

培根:《工具论》(归纳)、穆勒:《穆勒名学》(探求因果联系方法)、康德、黑格尔逻辑。

康德第一次使用了“形式逻辑”这一名称。

康德:(1724—1804)德国哲学家。

(三)现代逻辑的诞生与发展(18~20世纪)1、17世纪,德国哲学家莱布尼兹提出用数学方法处理演绎逻辑的思想——数理逻辑奠基人。

2、18世纪末19世纪初,英国数学家布尔建立了“逻辑代数”,莱布尼兹思想变为现实。

数理逻辑的早期形式。

3、20世纪初,罗素、怀特海巨著《数学原理》出版,数理逻辑(符号逻辑)成为新学科。

4、20世纪40年代后,数理逻辑迅速发展,多值、相干逻辑、优选逻辑等出现。

莱布尼兹(Leibniz,1646—1716)是一个千古绝伦的大智。

罗素(Russell, Bertrand Arthur William ,1872-1970)5、辩证逻辑诞生。

与此同时,18世纪末德国哲学家从另一个角度批评了传统逻辑的不足。

他们基于传统逻辑只研究形式,没有把思维的容和形式统一起来,注重思维的确定性而抛开了思维的辩证性,出现了辩证逻辑。

主要代表人物:黑格尔格奥尔格·威廉·弗里德里希·黑格尔(Georg Wilhelm Friedrich Hegel ,1770—1831)德国最伟大哲学家之一。

德国古典哲学集大成者(四)逻辑学交叉学科的出现——法律逻辑的产生法律从产生就与逻辑具有了不可分割的联系,但“法律逻辑”概念的提出却较晚。

“法律逻辑”最早是由德国逻辑学家克卢格于1951年在其著作《法律逻辑》一书中提出。

它属于逻辑学与法学的交叉学科。

法律逻辑新趋向——法律逻辑法理化倾向(解决非单调性问题)。

第二节法律逻辑的研究对象与性质一、思维的特点及普通逻辑研究的对象1、思维的特点(1)思维与语言不可分割;(2)思维是有规律的;2,普通逻辑的研究对象逻辑学研究的对象是思维的形式结构(逻辑形式)、基本规律及一些逻辑方法。

(1)思维的形式结构思维的形式结构是指具有不同容的思维所共同具有的一般形式结构。

思维的形式结构包括:①概念:其形式可以用S、P、M等符号表示。

②判断(命题)其形式可以用:“所有的S都是P”等表示。

③推理从语言上看是句群,而从逻辑上看是推理,其形式可以用:所有M是P,所有S是M,所以,所有的S是P 表示。

任何逻辑形式都包含逻辑常项和逻辑变项逻辑常项:思维的形式结构中不变的部分,即在同类型的逻辑形式中都存在的部分。

逻辑变项:思维的形式结构中可变的部分,即可以表示任一具体容的部分,变项中不管代入何种具体容,都不会改变其逻辑形式。

任何思维的形式结构都包含逻辑常项和变项:例如:所有S都是PS和P---变项:它我们可以用任何一个概念去代换。

“所有”和“都是”---逻辑常项:在相同类型的逻辑形式中都存在,其含义是不变的。

思考:1.什么是逻辑常项和变项?2.把不同的思维形式区别开来的关键是什么?(2)思维的基本规律普通逻研究思维的形式结构,是为了在思维中有效地应用各种逻辑形式,正确地认识客观世界和准确地表述自己的思想,而要达到此目的,还需要思维的基本规律做护航。

即:同一律、不矛盾律、排中律、充足理由律。

(3)逻辑方法逻辑方法是达到认识目的的手段,是认识的工具。

普通逻辑研究的简单逻辑方法包括:定义、划分、限制、概括、寻求因果联系的方法、假说、论证等方法。

二、法律逻辑学研究的对象1、法律逻辑学法律逻辑是研究法律思维的主体在司法领域运用逻辑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科学。

主要包括:法律概念及其解释、法律判断、法律推理、假说及法律论证等。

2、法律逻辑学的具体研究对象(1)法律思维的基本形式与法律思维方法a.以普通逻辑学为理论基础的法律概念、法律判断和法律推理。

b.由法律思维基本形式所衍生出来的特有的法律思维方法。

如法律概念的定义、划分及法律概念的解释;法律判断、法律推理及法律论证中要遵循的基本规律、规则;法律思维中的特殊逻辑现象等。

(2)法律职业者的思维模式与法律运作过程法律职业者的思维模式取决于法律制度和法律运行方式。

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制度决定的归纳(包括类比)推理思维模式、大陆法系的制定法制度决定的演绎推理思维模式。

法律运作过程:包括思维形式合理性、实质合理性两部分。

形式合理性一般指法律思维过程及方法符合逻辑规律、规则;实质合理性是指法律思维容合法且合理。

合法即符合现行法律规法;合理一般是指合乎情理,主要指在法律存在缺陷(没有明确规定)或容出现分歧时,司法主体如何分析、解决法律问题,实现法律价值(公平、正义、效率、利益等)。

注:一般来说,形式法律推理适用于比较简单的案件,实质法律推理适用于法律疑难案件。

,三、法律逻辑学的性质1.法律逻辑学是一门交叉性质的科学2.法律逻辑学是一门工具性的科学3、法律逻辑学是一门具有客观性的科学第三节司法工作者学习法律逻辑的必要性1、准确地运用概念、判断和推理,保证适用的法律具有确定性、一致性、一贯性。

2、保证法律思维活动的严密性、论证性。

首先,立法过程中,立法者要既要遵循立法原则及政策,还要讲究法律条文的准确性、一致性,要合乎逻辑。

其次,在司法实践中,法官运用法律解决具体案件,既是运用法律推理,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做出裁决的过程,也是对裁决接结论进行论证的过程。

3、提高法律执业者的论辩能力。

一方面双方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要依据事实和法律论证诉讼主的合理性、合法性。

另一方面,还要反驳对方的诉讼意见和理由。

第二章概念的一般逻辑知识及其应用概念在法学中有重要的意义:1、承载和储存立法者的意旨和价值观;2、认识和评价法律事实;3、提高法律效率。

为实现法律的安全性、稳定性,要求法律概念应尽量清楚准确。

教学要点:概念的涵与外延概念的种类概念外延间的关系明确概念的逻辑方法:定义、划分、限制和概括第一节概念的概述一、概念1、概念——通过反映对象本质属性(特有属性)来指称对象的思维形式概念指称的思维对象可以是物质的,也可以是意识的;可以是实在的,也可以是虚构的;可以是现存的,也可以是已逝或将来出现的;可以是具体事物,也可以是事物的性质、关系等。

属性:事物的性质及其与其它事物间的关系,统称为事物的属性。

(1)本质属性(特有属性):决定一事物之所以成为该事物并区别于它事物的属性。

(2)非本质属性:对该事物不具有决定意义的属性。

2.概念的特征抽象性概括性3.概念的作用(1)巩固人们的认识成果。

(2)用来指称思维对象。

二、概念与语词的关系1.概念与语词的关系联系:概念和语词是不可分割的。

概念是语词的思想容,语词是概念的物质载体或外壳。

区别:(1)概念反映客观事物的思想容,是认识的结果(具有抽象性)。

语词是表达事物或概念的声音、笔画和符号,能直接感知(具有形象性)。

(2)任何概念都必须通过语词来表达,但不是所有的语词都表达概念。

实词:表达概念虚词:基本不表达概念(3)概念和语词并非一一对应的。

同一概念可以用不同的语词来表达。

一个语词在不同的语境情况下,可以用来表达几个不同概念。

例如:“拘留”刑事拘留﹑司法拘留﹑行政拘留,从形式上看都是对公民的羁押,实际上,这三种拘留的性质是根本不同的。

刑事拘留:是刑事诉讼过程中,为防止社会危险性的发生,保证侦查﹑起诉﹑审判顺利进行的一种临时剥夺人犯人身自由的措施,这种措施不具有任何处罚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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