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水利相关法律法规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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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律基本知识

水利法律基本知识

水利法律基本知识水利是国家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重要基础,合理利用和保护水资源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为了规范水利管理和解决相关问题,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水利法律法规。

本文将介绍水利法律的基本知识,包括相关法律的名称、主要内容和实施情况。

一、《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是我国水利管理的基本法律,于2002年施行。

该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水资源的管理、保护、开发和利用,并规定了相关的责任和义务。

该法明确了国家对水资源的属地管理原则,提出了保护水资源、合理利用水资源、维护水生态环境等基本原则和目标。

同时,该法还规定了水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水资源的核定方法,并规定了违反法律的责任和惩罚措施。

二、《洪水防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洪水防御法》是我国防洪减灾领域的重要法律,于1997年施行。

该法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加强洪水预报、防洪抗洪和修复工作,减少洪涝灾害损失。

根据该法,各级政府应制定和实施洪水防御规划,并加强对防洪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同时,该法还明确了洪水预警和疏散的程序和责任,规定了涉及洪水防御的各方的职责和义务。

三、《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是我国保护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的重要法律,于1991年施行。

该法的主要目的是预防水土流失,保护土地资源和水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根据该法,各级政府应制定水土保持规划,并加强对水土资源的监测和管理。

同时,该法还规定了水土保持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以及违反法律的处罚措施。

四、实施情况以上所述的水利法律在我国得到了广泛的实施和应用。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通过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和配套文件,推动水利法律的落实。

同时,法律监督机构也对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和处罚。

然而,由于水资源的日益紧缺和环境压力的增加,水利法律的实施仍面临一些挑战。

一些地区仍存在水资源过度开发和污染问题,违法行为时有发生。

因此,加强法律宣传教育和监督执法是当前的重要任务。

总结水利法律是保护水资源、防洪减灾和改善生态环境的重要法律工具。

世界水日的水利法律法规

世界水日的水利法律法规

世界水日的水利法律法规世界水日是联合国于1992年确定的一个国际性节日,旨在引起全球对水资源问题的关注并促进可持续水资源管理。

水作为人类生活和发展的基础,对整个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各国普遍制定了水利法律法规。

本文将介绍一些与水利有关的主要法律法规。

一、水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1.水资源管理法水资源管理法是一个国家的基础法律,规定了水资源的保护、配置和管理。

该法规定了水资源使用者的权益和责任,并制定了水资源核准、批准和许可制度,以确保水资源的有效利用和保护。

2.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是为了保护水体环境而制定的法律。

该法规定了水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和排放许可管理制度,并规定了对违法排污行为的处罚和责任追究。

3.水土保持法水土保持法是为了防止水土流失和水资源减少而制定的法律。

该法规定了农业、工业和城市建设中的水土保持措施,并规定了对破坏水土的行为进行处罚。

二、水资源配置方面的法律法规1.水权管理法水权管理法是为了合理配置和管理水资源而制定的法律。

该法规定了水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水资源的划定、分配和转让机制,确保水资源的公平使用。

2.水价管理办法水价管理办法是为了合理确定和调节水价而制定的规定。

该法规定了水价的计算方法和调整机制,以促进节约用水和合理利用水资源。

3.水资源税法水资源税法是为了保护水资源和调节水资源的使用而设立的税收制度。

该法规定了对水资源的采水行为进行征税,并规定了税率和税收使用方式。

三、水灾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1.防洪法防洪法是为了预防和减少洪涝灾害而制定的法律。

该法规定了河道管理和防洪工程建设的标准和要求,以及对防洪措施的实施和监督。

2.抗旱法抗旱法是为了防止干旱灾害和保护农田用水而制定的法律。

该法规定了抗旱救灾的组织机构和工作程序,以及对干旱灾害的评估和预警。

3.水利设施安全管理办法水利设施安全管理办法是为了确保水利设施安全和防止事故发生而制定的规定。

该法规定了对水利设施的安全评估、监测和维护管理要求,以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

水利工程建设适用的法律法规清单(153个)

水利工程建设适用的法律法规清单(153个)
GB50330—2013
2014。06。01
2014.06。01
所有条款
11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5-2001
2002。01.10
2002.03.01
所有条款
12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50010—2010
2010。08。18
2011。07。01
所有条款
13
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统一规范
GB50870—2013
2001。01。01
所有条款
25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600号
2011。06.30
2011.09。01
所有条款
26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
财政部令第10号
2001。02。20
2001。02.20
所有条款
27
企业会计准则
财政部令76号
2014。07。23
2014。07.23
所有条款
1978。06.02
1978。06.02
所有条款
06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国办发〔2014〕28号
2007。12.14
2007.12.14
所有条款
07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93号
2003。11.24
2004。02。01
所有条款
08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国务院令第653号
2014。07.29
2009。01。01
所有条款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他相关税收法律法规文件
国务院令136号
2008。11。05
2009.01。01

水利安全标准化法律法规清单

水利安全标准化法律法规清单

72
《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 (SL47-1994)
73
《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规范》(SL3782007)
74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2007)
75 《水电水利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SL399-2007)
76
《水利水电工程金属结构与机电设备安装安全操作 规程》(SL400-2007)
37
《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水规计【2006】112号)
38
《关于建立水利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件准入制度的 通知》(水建管【2005】80号)
39
《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水建管{2006】202号)
40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行)》 (水建管【2007】164号)
编制:
审核:
批准:
全部
全部
日期:
全部 全部 全部 全部 全部 全部 全部 全部 全部 全部 全部 全部 全部 全部 全部 全部 全部 全部 全部 全部
85
《水电水利工程爆破施工技术规范》(DL51352001)
86
《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JGJ/T1882009)
87 《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DL/T5144-2001)
88
《水电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范》(DL/T54322009)
89
《水电水利工程施工重大危险源辨识及评价导则》 (DL/T5274-2012)
13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 令第352号)
14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 号)
15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

水利法律法规知识

水利法律法规知识

水利法律法规知识1. 水资源管理1.1 水资源的定义和分类- 定义:指地球上各种可供人类使用、开发和保护的水体及其相关环境。

- 分类:包括表层水(河流、湖泊等)、地下水以及海洋淡化后得到的淡水。

1.2 国家对于水资源管理的政策与原则- 政策:a) 实行统一管理,坚持公益优先;b) 加强综合治理,促进节约用 water 和高效利用;c) 坚持保护为主,加强生态补偿机制。

- 原则:a)经济适度;b)先预防再治理;c)资源有限要侧重区域协调。

2. 法律框架与基本原则2.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 目标: 防止并控制土壤污染,修复受损土壤,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主要内容:(a) 禁止违反排放标准进行工业废物、农业废弃物等的填埋和堆放;(b) 禁止未经许可进行土壤污染治理工程或者其他影响土壤环境安全的活动。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3年)- 目标: 维护水资源合理利用,保障生态系统健康发展.- 主要内容:a)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实施综合性流域管理规划;b)实行河长制,加强对江河湖泊等重点区域及其周边地区的保护与管理。

2.3 国家“十三五”期间推出相关文件- “中央一号文件”: 提高灌溉效率,减少耕地面积;鼓励节约用 water 技术应用。

- "关于深化供给侧结构改革加快建设现代化自然资源产权体系的意见": 推进以市场为导向、多元参与方式下开展涉及 land和 resources 资源交易.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3年)注释:1. 水行政主管部门:指负责水资源管理和保护的相关政府机构。

2. 综合性流域管理规划:指对一个特定区域内所有河流、湖泊等水体进行综合考虑,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

水利安全标准化法律法规清单

水利安全标准化法律法规清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9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10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8号)
1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12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国务院令第302号)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清单
更新日期:2014年12月20日
编号:AJFG-2014-001
序号
法律法规名称及编号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适用部门及条款
董事 长
技质 部
安技 部
生产 部
物资 部
综合 办
工会
财务 部
项目 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13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 令第352号)
14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 号)
15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务院令第441号)
17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 号)
18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493号)
41
《关于加强小水电站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水电 【2009】585号)
42
《关于完善水利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快报和月报 制度的通知》(办安监【2009】112号)
43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 (JGJ/T 77—2010)

水利工程建设常用标准规范法律法规大全

水利工程建设常用标准规范法律法规大全

中华钢结构论坛水工专栏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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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L19-90 SL19-2001 SL20-92 SL21-90 SL22-92 SL23-91 SL24-91 SL25-91 SL25-92 SL26-92 SL27-91 SL32-92 SL34-92 SL35-92 SL36-92 SL37-91 SL38-92 SL39-92 SL40-92 SL41-93 SL42-92 SL43-92 SL44-93 SL45-92
混凝土与钢筋混凝土井管标准 水工(常规)模型试验规程 水流空化模型试验规程 掺气减蚀模型试验规程 水工建筑物水流压力脉动和流激振动模型试验规程 闸门水力模型试验规程 冷却水工程水力,热力模型试验规程 航道水力模型试验规程 船闸水力模型试验规程 水电站有压引水系统模型试验规程 施工导流模型试验规程 施工截流模型试验规程 溃坝模型试验规程 滑坡涌浪模型试验规程 水利水电工程坑探规程 水库渔业资源调查规范 小型水电站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土石坝安全监测资料整编规程 水闸工程管理设计规范 堤防工程管理设计规范 小型水电站施工技术规范 小水电网电能损耗计算导则 水利水电工程混凝土防渗墙施工技术规范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试行)
硫化物的测定(亚甲蓝分光光度法) 硼的测定(姜黄素法) 二氧化硅(可溶性)的测定(硅钼黄分光光度法) 二氧化硅(可溶性)的测定(硅钼蓝分光光度法) 锑的测定(5-Br-PADAP分光光度法) 油的测定(重量法) 油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氧化还原电位的测定(电位测定法) 水库渔业设施配套规范 喷灌用塑料管基本参数及技术条件——硬聚氯乙烯管 喷灌用塑料管基本参数及技术条件——低密度聚乙烯管 喷灌用塑料管基本参数及技术条件——聚丙烯管 喷灌用塑料管件基本参数及技术条件 灌溉用低压输水混凝土管技术条件 河工模型试验规程 水工钢闸门和启闭机安全检测技术规程 水文自动测报系统设备基本技术条件 微灌工程技术规范 水利工程水利计算规范 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规范 水库工程管理设计规范 融雪型雨雪量计 水文仪器型号命名方法 农田排水试验规范

水利安全生产法律汇编

水利安全生产法律汇编

水利安全生产法律汇编水利安全生产法律汇编是指将相关的水利安全生产法律规定进行汇编整理,总结成一份规范性文件,以便于人们查阅和了解水利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

下面是水利安全生产法律汇编的一些内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法》该法规定了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和运行中的相关安全要求,保护水利设施的安全,并规定了水利行业的监管和管理机制,以保障水利安全生产。

二、《水库安全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了水库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了水库管理人员的责任和义务,要求建立健全水库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和措施,确保水库的安全稳定运行。

三、《江河湖泊治理与维护管理办法》该办法主要规定了江河湖泊治理与维护的管理机制和工作流程,明确了各级政府和相关单位的职责,并指导水利工作的开展,提高水利设施的安全管理水平。

四、《水务行政执法规程》该规程明确了水务行政执法的规范和程序,保障了水利安全生产的执法工作的公正、透明和便民原则,提高了执法效率和水利设施的安全管理水平。

五、《水利事故报告和处理条例》该条例规定了水利事故报告和处理的程序和要求,要求各级水利部门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制度,并及时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以减少和避免水利事故的发生。

六、《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了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管理要求,明确了各方责任和义务,加强了对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管和管理,确保了水利安全生产。

七、《水利工程水土保持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了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中的水土保持要求,加强了对水利工程水土保持工作的监管和管理,保护水利工程的安全和环境。

以上是水利安全生产法律汇编的一些内容,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和实施,为保障水利安全生产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和指导。

在实际应用中,我们要严格遵守这些法律法规,加强水利安全生产管理,提高水利设施的安全运行水平,为水利事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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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1988 年 1 月 21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2 年 8 月 29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根据 2009 年 8 月 27 日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16 年 7 月 2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 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十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 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 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 第十四条 国家制定全国水资源战略规划。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按照流域、区域统一制定规划。规划分 为流域规划和区域规划。流域规划包括流域综合规划和流域专业规划;区域规划包括区域综合 规划和区域专业规划。 前款所称综合规划,是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编制的开发、利用、 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总体部署。前款所称专业规划,是指防洪、治涝、灌溉、航运、 供水、水力发电、竹木流放、渔业、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防沙治沙、节约用水等规划。 第十五条 流域范围内的区域规划应当服从流域规划,专业规划应当服从综合规划。 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以及与土地利用关系密切的专业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兼顾各地区、各行 业的需要。 第十六条 制定规划,必须进行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 调查评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进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文、水资源信息系统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 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水资源的动态监测。 基本水文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第十七条 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 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 市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由有关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江河、湖泊所 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编制,分别经有关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 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 部门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专业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征求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 政府批准。其中,防洪规划、水土保持规划的编制、批准,依照防洪法、水土保持法的有关规 定执行。 第十八条 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经批准的规划需要修改时,必须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九条 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 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
第四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
3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制定水 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调度水资源时,应当注意维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 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
第三十一条 从事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防治水害等水事活动,应当遵守经批 准的规划;因违反规划造成江河和湖泊水域使用功能降低、地下水超采、地面沉降、水体污染 的,应当承担治理责任。
开采矿藏或者建设地下工程,因疏干排水导致地下水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陷, 采矿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对他人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和有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拟 定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报国务院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 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由有关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江河、湖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拟定,分别经有关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审核,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第三十四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 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第三十五条 从事工程建设,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 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十六条 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严格控制开采地 下水。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定地下水禁止开 采或者限制开采区。在沿海地区开采地下水,应当经过科学论证,并采取措施,防止地面沉降 和海水入侵。 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 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 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 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 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 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因建设前款工程设施,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 负担扩建、改建的费用和损失补偿。但是,原有工程设施属于违法工程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会同同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 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 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该水域的纳污能力,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 总量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功能区的水质状况进行监 测,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或者水功能区的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 质的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人民十三条 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饮 用水水源保护区,并采取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证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
1
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
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水 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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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 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 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二十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坚持兴利与除害相结合,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有关 地区之间的利益,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并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 第二十一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 生态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 在干旱和半干旱地区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充分考虑生态环境用水需要。 第二十二条 跨流域调水,应当进行全面规划和科学论证,统筹兼顾调出和调入流域的用 水需要,防止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水资源的实际情况,按照地表水与地下水 统一调度开发、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和污水处理再利用的原则,合理组织开发、综合 利用水资源。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当地水 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在水资源不足的地区,应当对城市规模和建设 耗水量大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项目加以限制。 第二十四条 在水资源短缺的地区,国家鼓励对雨水和微咸水的收集、开发、利用和对海 水的利用、淡化。 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灌溉、排涝、水土保持工作的领导,促进农业 生产发展;在容易发生盐碱化和渍害的地区,应当采取措施,控制和降低地下水的水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或者承包土地上投资 兴建水工程设施的,按照谁投资建设谁管理和谁受益的原则,对水工程设施及其蓄水进行管理 和合理使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开发、利用水能资源。在水能丰富的河流,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多目 标梯级开发。 建设水力发电站,应当保护生态环境,兼顾防洪、供水、灌溉、航运、竹木流放和渔业等 方面的需要。 第二十七条 国家鼓励开发、利用水运资源。在水生生物洄游通道、通航或者竹木流放的 河流上修建永久性拦河闸坝,建设单位应当同时修建过鱼、过船、过木设施,或者经国务院授 权的部门批准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妥善安排施工和蓄水期间的水生生物保护、航运和竹木流 放,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在不通航的河流或者人工水道上修建闸坝后可以通航的,闸坝建设单位应当同时修建过船 设施或者预留过船设施位置。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引水、截(蓄)水、排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 权益。 第二十九条 国家对水工程建设移民实行开发性移民的方针,按照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 扶持相结合的原则,妥善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保护移民的合法权益。 移民安置应当与工程建设同步进行。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安置地区的环境容量和可持续发展 的原则,因地制宜,编制移民安置规划,经依法批准后,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所需 移民经费列入工程建设投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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