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卫过当之独立犯罪性格探讨

合集下载

防卫过当产生的法律后果(3篇)

防卫过当产生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在现实生活中,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财产权益,人们在遇到不法侵害时往往会采取防卫行为。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由于各种原因,防卫行为可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这就是所谓的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不仅会给受害者带来伤害,也会给实施防卫行为的人带来严重的法律后果。

本文将围绕防卫过当的法律后果展开论述。

二、防卫过当的定义及构成要件1. 定义防卫过当,是指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行为。

2. 构成要件(1)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这是防卫过当的前提条件,如果没有不法侵害,就不存在防卫过当。

(2)防卫行为是针对不法侵害人实施的。

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不能针对第三人。

(3)防卫行为超出了必要限度。

所谓必要限度,是指足以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限度。

(4)防卫行为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即防卫行为虽然超出了必要限度,但所造成的损害仍然是不应有的。

三、防卫过当的法律后果1.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具体来说,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有以下几种情况:(1)防卫过当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防卫过当行为造成一般后果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防卫过当行为没有造成任何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2. 民事责任防卫过当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赔偿损失。

防卫过当行为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赔礼道歉。

防卫过当行为给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

(3)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防卫过当行为给他人名誉造成损害的,应当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3. 行政责任防卫过当行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责任。

具体包括:(1)警告、罚款。

(2)行政拘留。

(3)吊销许可证。

四、防卫过当的认定及处理1. 认定防卫过当的认定,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不法侵害的性质、程度、紧迫程度。

浅析防卫过当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

浅析防卫过当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

浅析防卫过当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引言防卫过当是刑事辩护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它涉及到人身权利的保障和法律限制的平衡。

防卫过当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正当防卫范围内,防卫行为超过必要限度的情形。

这种情况下,防卫人的行为可能构成过错或犯罪,对于其后果负有法律责任。

防卫过当问题,在实践中频繁出现,既需要刑事法律规则的明确界定,也需要合理的法律适用和司法裁判。

本文将对防卫过当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和思考,以期对相关法律问题有更为全面的了解和认识。

一、防卫过当的概念和特征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性质上属于正当防卫,但是其手段或者结果却超出了法律规定的必要限度,给被防卫人造成了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等后果,从而导致防卫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防卫过当的特征主要包括:(1)正当性:防卫过当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防卫人的防卫行为不能超越武力攻击的事实及其危险性和紧急情况。

(2)必要性:防卫人行使自卫权应当具有必要性,即必须采取有限度的、精确的、及时的手段进行防卫,不能超出正当自卫的必要限度。

(3)过度性:防卫过当的行为超出了正当防卫的必要行为限度,防卫人的行为过于过度,力度过大,造成了不应有的后果。

二、防卫过当的认定原则1. 是否在紧急情况下采取行动刑法第20条规定的“紧急防卫”中明确规定,紧急情况下的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因此,判断防卫是否合法,首先要看是否处于紧急情况下。

2. 是否超出合理必要限度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是指不能超过当时攻击或者其他侵害的危险程度及其临界值,不能超过攻击行为的程度和结果的风险,不能超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判断防卫是否超过必要限度,要考虑到双方人数、力量、武器情况等条件,以及被攻击人的行为是否激怒了防卫人。

3. 是否曾经受到危险威胁被攻击人对攻击者进行防卫时,需要考虑攻击行为对自己、他人以及社会全局的危害作用,而防卫行为是否超过合理必要限度,则需要看防卫人是否曾经受到危险威胁。

3. 防卫过当刑事责任的认定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应当依据以下几个原则进行认定:(1)与被保护的利益大小和危险严重程度有关如果被保护的利益极为重要,而攻击方实施的是极其危险的暴力行为,则相应需要采取更为严厉的防卫行为。

浅析防卫过当

浅析防卫过当
科 之 学 友
Fnfiemes rd e a r i cc t eo nA u S
290 () 0.82国 0- ̄3 f
浅 析 防卫 过 当



10 6 ) 00 6
( 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 ,北京
要 : 防卫 过 当是 一 种轻 微 的犯 罪行 为 ,它 符 合犯 罪 构 成 的一 般 原理 , 即犯 罪 构 成 的
Gu u n o Zh a g
Ab t a t T ea tma i r yn f tr r g t gs se s l n o syh dt ef ep oe t n t o t l h r , h r g t gf n t n i sr c : h u o t s a igo e ef h n t m i t e u l a r r t c o ,oc n r ef e tef ef h i c o , S cp wa f i i i y mu a h i i ot i i i n u i
正确的连接方式应是将屋顶水箱 下的竖管连接 到报 警阀前 部, 即屋顶水箱里 的水必须先进人报警阀后再通过喷头洒水 。 42 末 端 试水 装 置 不 符 合 规 范 要 求 . ①其 出水没有采取“ 口出流的方式排人排水管道” ②末端 孔 。 试水装 置排水不能及时排 至室外 。 末端试水装置是用在平时维护 管理时, 对系统进行定期检查 , 以确认系统能正常工作 。 如果没有 排水措施 , 试验时将造成排水满地流。正确做法应交待试水装 置 的排水点 。③规范规定每个报警 阀组控制的最不利点 喷头处 , 应 设末端试水装置 , 其他防火分区与楼层在供水最不利点处装设 直 径 为 2 的试 水 阀 , 5 mm 以便 在 必 要 时 连 接 末端 试 水 装 置 。而在 工 程中往往是每层 均设该装置 , 这是没有必要 的0 43 报警 阀前环状供水 管道应能保证每个报警阀双 向供水 . 《 自动喷水 灭火系统设计 规范) B 0 8 - 2 0 (0 5年版 ) ) 5 0 4 0 1 20 G 第 1.. 01 4条规定 : 当 自动 喷水灭火 系统 中设有 2 “ 个及 以上报警 阀组时 , 报警阀组前宜设环状供水管道 。” 然而 , 当报警 阀间的环

浅析正当防卫(论文)

浅析正当防卫(论文)

浅析正当防卫【摘要】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法律赋予公民在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可采取的正当行为,其目的是鼓励公民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从而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及公民的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但是,法律赋予公民的这种权利和手段也必须正确行使,才能达到正当防卫的目的,如行使不当,反而会危害社会,转化成犯罪。

因此,必须对正当防卫的不法侵害作出严格界定,同时,为避免其滥用,对其适用规定了严格的条件,为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对暴力犯罪规定了特殊防卫的内容。

【关键词】正当防卫必要限度防卫过当特殊防卫不法侵害一、正当防卫的含义及意义根据刑法第20条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的本质是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

刑法规定正当防卫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正当防卫制度不仅体现了专门机关与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司法路线,而且体现了对合法权益的保护精神;不仅有利于制止不法侵害,而且有利于预防不法侵害;不仅有利于鼓励和保护公民与不法侵害斗争的积极性与自觉性,而且有利于树立和培养社会主义道德情操。

法学界对正当防卫制度的研究也从没间断,正当防卫制度也不断得到完善和发展,并为更多的人们所了解,在社会生活中起到了其应有的作用,本文就正当防卫的若干方面谈谈自己的一些粗浅看法。

二.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为避免正当防卫被利用作为免除刑事责任的借口,对正当防卫的成立做了严格的限定条件其中包括起因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主观条件、及限度条件。

(一)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须有不法侵害行为,且不法侵害必须是实际存在的。

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应注意以下几点:(1)、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对合法行为不能实施防卫。

(2)、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是真实存在的,而不是假想的。

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

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

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一、概述防卫过当,作为刑法中一个重要的概念,其罪过形式一直是刑法学界争论的焦点。

防卫过当,顾名思义,是指在防卫过程中,由于行为人的防卫行为超出了必要的限度,从而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

这种损害,既可能表现为对不法侵害者的身体健康造成过度伤害,也可能表现为对不法侵害者的财产权益造成过度损害。

在探讨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时,首先需要明确的是,防卫过当并非一种独立的罪名,而是对防卫行为的一种法律评价。

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直接关系到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以及刑事责任的承担。

正确认定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从刑法理论上讲,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故意防卫过当,是指行为人在明知自己的防卫行为会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况下,仍然实施该行为。

而过失防卫过当,则是指行为人在应当预见自己的防卫行为可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况下,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而最终造成损害。

在实践中,由于防卫过当的认定涉及到对防卫行为的必要性、限度以及损害结果的综合判断,对于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的认定往往存在一定的难度。

这就要求我们在处理具体案件时,既要充分考虑防卫行为的正当性,又要防止对防卫行为的过度宽容,从而确保对防卫过当行为的准确认定和合理处罚。

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

正确理解和把握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实现刑法的公正与效率。

1. 防卫过当的概念定义防卫过当,是指在法定防卫范围内,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在刑法理论中,防卫过当被视为一种特殊的犯罪形态,其特殊性在于行为人在主观上并无犯罪故意,而是出于正当防卫的目的,但由于行为过当,导致了不应有的严重后果。

防卫过当发生在正当防卫的情境下。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自己或他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好--浅谈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

好--浅谈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

毕业论文浅谈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姓名:张磊班级:09 级专业:法律指导老师:张敏燕内容摘要正当防卫是公民保护合法权益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法律武器,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种重要权利和手段,其目的是保障公共利益及公民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正确的运用,可以有效而及时的制止和预防犯罪。

但正确行使,才能达到排除和制止社会危害性的目的,如若行使不当,就转化成了防卫过当,而会危害社会,形成犯罪。

所以,人们在进行这种正当防卫的同时又存在着承担一定刑事责任的风险,这就存在着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问题。

近年来,全国范围内发生的几起涉及正当防卫的刑事案件所引发的广泛社会关注,便暴露了人们在正当防卫适用上的认识分歧。

其中,对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理解便成为问题的核心之一,对此,司法界和理论界众说纷纭,各执一词。

本文拟从具体案件的分析入手,结合正当防卫制度的立法宗旨,逐步阐明正当防卫必要限度条件的具体含义和判断基准,并就如何认定防卫过当、特殊防卫的限度条件等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 正当防卫防卫过当合法权益限度浅谈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正当防卫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保障公共利益及公民的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种重要权利和手段。

而对于一般公众而言,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到底怎样界定是有一定困难的,如何正确行使此项权利,既能保障公共利益及公民的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又不会危害社会,形成犯罪。

这就存在着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问题。

一、正当防卫(一)正当防卫的认定正当防卫是一种在国家公共利益、公民个人利益遭受不法侵害处于紧急状态下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以一定的人身财产损害为代价。

只有正确的行使,才能达到刑法规定正当防卫的目的,相反,如果滥用这一权利,则会侵犯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甚至因此构成犯罪,所以采取防卫是否恰当是否合法,必须了解实施正当防卫具备的条件。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案例分析:关于正当防卫界限

案例分析:关于正当防卫界限案例分析:关于正当防卫界限正当防卫是法律所赋予的同违法犯罪作斗争以保护合法利益的一项权利,但进行正当防卫受到严格的限制,防卫的限度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属于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防卫过当,根据其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防卫过当本身没有独立的罪名,应当根据防卫过当的行为和后果,触犯了刑法分则哪个条文规定的罪,就以哪一条的罪名定罪。

被告人杨永忠,男,汉族,生于1971 年9 月17 日,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彝良县人,家住彝良县荞山乡官房村大炉社。

20xx 年9 月7 日因本案被彝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 月21 日被逮捕。

现押于彝良县看守所。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杨永忠犯故意伤害罪,向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20xx年8月31日晚,仝庆贵在被告人杨永忠家称自己几年前被杨永忠、仝庆国殴打致伤未了结,叫杨永忠和仝庆国二人带其到成都医院去医治,或者每人支付 2 万元钱了结此事,仝庆国听后便离开了杨永忠家。

仝庆贵即在杨永忠家纠缠此事至凌晨2 时许,杨永忠未作明确答复,于是仝庆贵便将杨永忠家屋内的一个酒瓶摔碎在地上,后用手指着杨永忠的额头谩骂,并威胁要将杨永忠家的牛拉走,当仝庆贵将杨永忠家的牛从牛圈里放出来后,被告人杨永忠便随手提起放在门口的锄头从仝庆贵背后向仝庆贵的头部打去,锄把被打断,仝庆贵身体晃了两下后进到了杨永忠家屋里,被告人杨永忠又拿起了放在门口的另一根锄头把,来到屋里又用锄头把打了仝庆贵手部、肩背部等部位,将全庆贵打摔在地上,仝庆贵起来后来到了屋外,杨永忠又用锄头把一棒打在仝庆贵的腿部,将仝庆贵打倒在地,锄把被打断,接着杨永忠又向仝庆贵的胸部和腹部踢了两脚,见仝庆贵不能动弹才停止了殴打,仝庆贵被打后当天早上死亡于被杨殴打的现场。

案发后,被告人杨永忠到当地派出所投案自首。

后经彝良县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仝庆贵因头部钝器伤致蛛网膜下腔出血直接致死。

防卫过当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防卫过当是指在合法防卫的前提下,由于主观或客观原因,防卫行为超越了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明确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本文旨在探讨防卫过当的法律后果,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防卫过当的法律特征1. 防卫过当的成立条件(1)防卫起因: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行为。

(2)防卫时间: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3)防卫对象: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

(4)防卫目的: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或者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

(5)防卫手段:采取必要手段制止不法侵害。

2. 防卫过当的法律特征(1)防卫行为超越了必要限度。

(2)防卫行为造成重大损害。

(3)防卫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三、防卫过当的法律后果1. 刑事责任(1)承担刑事责任:防卫过当者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2)减轻或免除处罚: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防卫过当者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 民事责任(1)承担民事责任:防卫过当者可能因防卫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而承担民事责任。

(2)减轻或免除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防卫过当者在防卫过程中,因正当防卫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3. 行政责任(1)承担行政责任:防卫过当者可能因防卫行为违反行政管理规定而承担行政责任。

(2)减轻或免除责任: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防卫过当者在防卫过程中,因正当防卫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1. 必要限度原则防卫行为是否超越必要限度,是判断防卫过当的关键。

必要限度是指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相当,足以制止不法侵害。

2. 重大损害标准防卫行为造成重大损害,是指防卫行为对不法侵害者或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

3. 因果关系认定防卫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指防卫行为是导致损害发生的主要原因。

五、防卫过当的辩护与证明1. 防卫过当的辩护(1)证明防卫行为未超越必要限度。

论文刑法中的正当防卫问题研究与探讨

论文刑法中的正当防卫问题研究与探讨正当防卫是刑法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对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正当防卫的认定常常存在争议和复杂性。

本文将对刑法中的正当防卫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与探讨。

一、正当防卫的法律内涵与构成要件正当防卫,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其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存在不法侵害不法侵害必须是现实存在的,不能是假想的或者推测的。

而且,不法侵害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一般违法行为。

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这意味着不法侵害已经开始且尚未结束。

如果在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后实施防卫行为,可能构成防卫不适时。

3、防卫目的防卫行为必须是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目的,不能是为了报复或者其他不正当的目的。

4、防卫手段的必要性和相当性防卫手段应当是必要的,即没有其他更温和的手段可以避免不法侵害。

同时,防卫手段造成的损害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二、正当防卫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困境在司法实践中,正当防卫的认定面临着诸多困境。

首先,对于“不法侵害”的判断存在困难。

比如,在一些轻微的冲突中,如何界定是否构成不法侵害,存在不同的观点。

其次,“正在进行”的时间点难以准确把握。

有时候,不法侵害的持续时间较短,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的时间间隔稍长,就可能被认定为防卫不适时。

再者,关于防卫手段的必要性和相当性的判断标准不够明确。

不同的法官可能会根据自己的主观判断得出不同的结论。

此外,社会舆论的压力也可能影响司法机关对正当防卫的认定。

一些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司法机关在作出判断时可能会受到舆论的影响。

三、正当防卫认定的影响因素1、防卫人的主观认知防卫人的主观认知水平、心理状态等都会影响对其防卫行为的判断。

如果防卫人在极度恐惧、紧张的情况下作出防卫行为,可能会对其行为的合理性给予更多的考虑。

防卫过当的主观罪过是

防卫过当的主观罪过是防卫过当的主观罪过是一种法律概念,指的是在正当防卫的范围之外,以过度的武力或行为对侵犯者进行防卫的行为。

在法律上,防卫过当被视为一种违法行为,因为它违背了正当防卫的原则。

本文将探讨防卫过当的主观罪过的定义、原因和对社会的影响。

首先,防卫过当的主观罪过可以定义为当个人对一种威胁做出过度反应时所产生的罪责。

在正当防卫的情况下,人们有权利采取必要的手段来保护自己的生命和财产。

然而,当人们使用超过必要的武力或行为时,他们就可能犯下防卫过当的主观罪过。

防卫过当的主观罪过要求人们在面对威胁时保持冷静、决策明智,并在适当的情况下采取必要的行动。

其次,防卫过当的主观罪过可能由多种原因引起。

一个可能的原因是恐慌和情绪失控。

当人们感到生命受到威胁时,他们可能会失去理智,并以过度的武力回应。

另一个可能的原因是过度自信或自大。

有些人可能认为自己具有超人的力量或技能,以致对威胁的程度产生了错误判断。

此外,文化和社会背景也可能对一个人在面对威胁时如何反应产生影响。

一些社会将过度的武力视为雄性气概或自我保护的象征,这可能导致人们产生防卫过当的行为。

防卫过当的主观罪过对社会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

首先,防卫过当的行为可能导致不必要的伤害和死亡。

当人们使用过度的武力对待侵犯者时,他们可能会对对方造成严重伤害或致命打击。

这种结果不仅违反了人道主义原则,还可能使罪犯的家人或亲友为此感到愤怒和绝望。

此外,防卫过当的主观罪过会破坏社会的法律秩序。

法律的存在和有效执行是一个社会正常运行的基础。

当人们有自由使用过度武力的观念时,法律的威严和约束力就会受到破坏,从而抑制了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为了避免防卫过当的主观罪过,有几个举措可以采取。

首先,社会需要加强对法律的普及和教育。

通过普及法律知识,人们可以了解正当防卫的原则和标准,并明白过度反应的法律后果。

其次,执法部门应严格执行法律。

防卫过当的行为应该受到惩罚,在法律面前所有人都是平等的。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防卫过当之独立犯罪性格探讨王晓辉正当防卫是一项法定权利,在我国刑法中其不符合犯罪构成而被认为是排除犯罪性的行为。

防卫过当是应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是行为过当与结果过当的统一,与正当防卫有本质的不同。

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是统属于防卫行为的并列关系,应当分别认识和把握。

如何划清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界限是一个关系到罪与非罪的比较复杂的问题,也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之一。

在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中考察防卫过当的时候,往往是根据刑法的规定以正当防卫为前提,从防卫行为的客观后果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角度进行的。

本文认为防卫过当不能仅从防卫行为的“防卫限度”来考虑,而应立足于过当行为本身来考察其构成犯罪的要件,防卫行为在行为过程中就具备了过当结果的现实可能性。

一、正当防卫的正当化根据正当防卫究竟是一种权利行为,还是仅仅是一种免责化行为,中外刑法理论对此不无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防卫行为是一种权利行为;第二中观点认为,正当防卫是一种不受法律处罚的行为。

这种争议在表述上从不同的角度也有不同的版本。

“围绕正当防卫的正当化根据议论最多的德国。

19世纪以来,主要是在‘个人的保全’与‘法的确认’两个原理上寻找根据。

”在日本,其学说是受德国的影响发展起来的,但最近也确立了若干独特的理论观点。

在众多的学说中,对正当防卫的正当化根据的说明可以分为两种:一是用“社会的相当性”的观点来说明,立于重视行为无价值的立场,认为正当防卫是在社会伦理秩序的范围内,为维护某种法秩序服务的行为,因而作为社会的相当行为被正当化;二是用“法益衡量”的观点来说明,其是站在重视结果无价值的立场上的学说。

在我国刑法理论中,一般对正当防卫笼统地称为排除犯罪性的行为。

至于其原因是什么则存在不同的看法。

一种观点认为防卫行为“虽然表面上具有侵害性,但实质上并不具备具体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从正当防卫的本质及其特征可以看出,正当防卫完全不符合犯罪构成。

该观点是从犯罪构成要件的内部认为正当防卫不具备犯罪构成要件而是合法的。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防卫行为在形式上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只是在整体上不具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而排除其犯罪性。

正当防卫作为“犯罪阻却事由无论从形式上还是内容上都符合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基本要求,只是由于法律的特别规定,才不构成犯罪,无须承担刑事责任。

”该观点是从犯罪构成要件的外部用社会危害性这一犯罪本质特征来否定其犯罪性。

这种争论直接关系到对防卫过当犯罪性格条件的考察。

在前者看来,防卫过当在主观和客观方面使得犯罪构成要件得以满足,从而认为防卫过当构成犯罪。

笔者赞成该观点,但是又同时认为应从防卫过当行为本身来理解其犯罪性格。

在后者看来,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使正当防卫的客观后果具备了犯罪所要求的社会危害性。

但这种观点是建立在犯罪构成要件评价之后,用“社会危害性”对行为的性质进行的再次评价从而确定是否构成犯罪的前提下,而这种观点本身就值得讨论。

认为正当防卫行为形式上符合犯罪构成,意味着犯罪构成是形式的标准,而不是实质的标准,动摇了犯罪构成是认定犯罪的唯一法律标准的命题。

如果说正当防卫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依据我国犯罪构成理论则会得出合法的行为同时违法的矛盾结论。

笔者以为,上述不同见解无非是为了解决这样一个问题,即正当防卫为什么是正当的或不被认为是犯罪。

探究正当防卫的正当化根据和讨论排除其犯罪性没有根本的区别。

但在思考问题的视角方面仍有细微之别。

正当的行为当然不构成犯罪,但反之则不然。

我认为,正当防卫的正当化根据在于它是一项法定权利,而不是法律对犯罪行为的例外的排除规定。

正当防卫是当代世界各国刑事立法中所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

面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防卫人适时地进行反击,以避免不法行为所可能带来的侵害,是公民的一项法定权利。

从历史沿革来看,正当防卫体现的是一种自然法的原则。

在无法的时代,防卫基于人的自然本能,是一项自然权利。

但进入文明社会在法律产生的情况下,防卫就不再必然正当。

由于保护社会秩序在根本上是国家的责任和义务,因此,对违反法秩序的行为进行惩戒也是国家的特权,私人不再当然拥有。

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律允许防卫并对其条件进行限定,是对自然权利的有限复归。

可见,正当防卫“其本质与法律保护权利之精神并无不合,显有其合法性质,应认之为法律上之权利行为,故一般学者皆以正当防卫权Notwehrrecht称之”。

而且,只有将正当防卫理解为一项权利,才可以解释特殊防卫权存在的理由;将其理解为一项有限的权利,才存在追究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的可能性。

从法律属性的角度来看,正当防卫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而当然不成立犯罪。

但是由于我国刑法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上的不同,因此在排除正当防卫犯罪性的理由的考察上也不一样。

在我国,犯罪构成是犯罪的法律标准,是犯罪人负刑事责任的基础,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共同体现行为的刑事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由此出发,就不能得出完全符合犯罪构成诸要件的行为却可以不具有刑事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因而不构成犯罪的结论。

……反过来说,排除犯罪的行为是不可能完全具备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的。

因为排除犯罪的事由是正当合法的,不可能具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只有在西方国家的犯罪论框架中,才可能存在符合构成要件而不构成犯罪的情况。

大陆法系国家认定犯罪的“三阶梯论”和英、美国家认定犯罪的“双层次说”都把构成要件的符合性作为犯罪成立的一个条件,在构成要件符合的基础上,还必须排除正当防卫等违法性的阻却事由;否则,仍不构成犯罪。

中外犯罪构成理论的框架不同,其与正当防卫等事由的关系显然也不应该相同。

在大陆法系的犯罪论中,对犯罪的整体判断是通过对递进式的犯罪成立条件的讨论来完成的。

认定为犯罪的行为必须符合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

在其理论体系中,正当防卫是被归结为阻却违法性而排除在犯罪之外。

而在英美法系国家,犯罪成立要件呈现双层次结构:犯罪本体要件和责任充足要件,他们都被认为是在确定犯罪时不可缺少的。

犯罪本体要件包含了犯罪行为和犯罪心理,他们构成犯罪事实的基本方面,一般地说,具备了这两个要件,就可以认为有犯罪事实的存在,就可以确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除非行为人有合法辩护的理由。

如果合法辩护理由被司法机关采纳,则犯罪事实不存在,如果辩护理由并不合法、充分,则可以判定犯罪事实存在。

正当防卫是作为合法的辩护理由而排除在犯罪行为之外。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论体系是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四要件齐备的闭合式构造。

犯罪构成是刑事立法设定犯罪的一个规格和标准,也是刑事司法认定犯罪时所依据的一种标准和模式。

但与上述国家不同的是我国犯罪构成是形式和实质的统一,事实判断和价值评价同时地、一次性地完成。

因此,只要不符合犯罪构成的某一个或某些要件就没有认定为犯罪的可能。

所以在我国刑法中将正当防卫概括为“排除犯罪性的行为”是与我国犯罪构成体系一致的。

当然,这里的“排除”不是例外的规定,而是不具有犯罪性的意思。

与此相反,防卫过当从防卫行为和防卫结果来考察则是符合犯罪构成要件而应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所以,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是两种性质根本不同的防卫行为。

二、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关系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防卫过当首先是防卫行为的过当而不仅是客观后果的过当。

在防卫过当中依然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防卫过当是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损害,是行为过当与结果过当的统一。

过当的防卫行为是过当结果的原因,重大损害是过当防卫造成的结果。

对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关系有不同的观点。

目前比较一致的观点是转化说,认为“防卫过当是由正当防卫转变成的”,“防卫过当是正当防卫的量变引起质变的结果。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正当防卫就转化为防卫过当。

”该观点以正当防卫为防卫过当的前提。

只是由于正当防卫明显超出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而被认为是犯罪。

这一说法无法解释为什么同属正当防卫的正当目的性,并受这一正当目的支配的防卫过当仍要负刑事责任的原因和根据;不能说明正当防卫目的的正当性、手段的适当性和行为的相应性与防卫过当在主观上的罪过、手段上的不当和行为的超限度之间的转化过程。

在该观点看来,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仅仅在于客观后果的程度是否超出一定的限度。

这是很难令人信服的。

因为,根据因果关系明显超出必要限度造成严重后果是有相应的行为造成的。

但是,防卫过当形成之前并无正当防卫存在。

首先防卫过当的结果不会是正当防卫行为的产物;其次,从构成要件的符合性看,在防卫过当之前不存在可资认定正当防卫的全部构成要件。

因此,超出必要限度根本上是防卫行为的超出,结果过当则是行为过当的结果而已。

另一种观点笔者将其概括为包容说,认为正当行为本身包括了适当和过当两种情形。

有人从强化正当防卫权的角度出发认为,理论上的正当防卫的概念应该相对宽松,将防卫过当纳入正当防卫的范畴,客观上有利于鼓励公民放手同违法犯罪作斗争。

该说承认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是两个不同的行为,只是防卫过当是正当防卫中的一种情形,为正当防卫所包容。

这种观点是不对的。

由实施防卫行为到防卫超出必要限度,是一个完整的行为,不能将符合正当防卫的行为和超出必要限度的行为区分为两种行为。

而且,正当防卫是正当的合法的行为,而防卫过当是应当承担形式责任的犯罪行为的结论是应当得到肯定的。

两种性质完全对立的行为是一种包容和被包容的关系,其逻辑错误是显然的。

认为防卫既正当又过当,很可能模糊防卫过当和正当防卫的关系,使人误认为防卫过当不过是正当防卫的产物,是正当防卫的一种情形。

而且,这种观点同样不能解释为什么正当防卫在主观上存在目的的正当性,而在防卫过当中其主观上具有罪过心理的问题。

上述观点都把防卫行为仅理解为正当防卫,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以正当防卫为前提,认为防卫过当是在正当防卫过程中由于发生了明显超出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而成立。

防卫行为是一个过程,其性质是防卫行为和防卫结果具有同一性的统一。

过当结果的发生是以存在过当行为为条件;其与正当防卫行为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的品质。

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是两种性质根本不同的行为。

虽然转化说看到了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在性质上的不同,但由正当合法的行为如何转化为犯罪行为则不能给出令人信服的答案。

笔者以为,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都统属于防卫行为,是防卫行为的属概念,二者是一种并列关系。

作为防卫行为的不同形态在防卫的条件上,如在防卫意图,不法侵害具有现实紧迫性等方面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有相同或相近之处。

但若防卫行为包括行为人的主观方面、行为的实施和行为的手段等方面是正当的,即使客观后果超出必要限度,也不一定要承担刑事责任。

事实上,只要防卫目的的正当,防卫客体指向的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那么,防卫人在制止不法侵害的过程中,不管对不法侵害者造成什么样的损害,也不管损害的程度是否超出必要限度,都不会影响正当防卫的性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