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编原创法学案例分析】水浒传案例
《水浒传》中的非法正义─以林冲夜奔为例

《水浒传》中的非法正义─以林冲夜奔为例壹、前言《水浒传》成书并非一时一人之作,《宋史》早有记载淮安大盗宋江嚣聚梁山泊的史实,宋代说书人据以写成《大宋宣和遗事》话本,至南宋话本大行,梁山泊的故事便广为流传,元时杂剧大兴,附会益多。
元末施耐庵乃揉合前人之说,而成是书。
《水浒传》前七十回的主要内容,是叙述以宋江为首的一百零八位英雄,因官逼民反,民不得不反,而集聚在“梁山泊”,打着替天行道的义旗,与腐败的统治阶层对抗。
宋朝征讨不力,加以“招安”为朝廷效力,终以悲剧收场。
前七十回的主轴在于“义”,所谓“朋友之义”与“侠士之义”。
七十回以后叙述宋江独排众议,希望洗刷盗寇恶名,建立功业,封妻荫子,于是接受“招安”,率领梁山的兄弟,先是征讨敌国大辽,然后平定了四寇之乱,建立汗马功劳。
鏖战多年,终于平定乱事,但梁山弟兄也牺牲殆尽,虽然立了大功,但少数侥幸者,除了看破名利如武松、鲁智深等人得以善终外,其余受封者,皆在高俅等奸臣的陷害下,或被毒死或自缢丧生。
七十回以后的主轴在于“忠”,而且是令人叹惋的“愚忠”。
实则在侠士的生命中,“义”与“忠”往往是相互冲突的。
“义气”的本质,与既定的法律、道德规范,势必发生冲突;更何况,“忠”字背后隐藏的诡计阴谋与权力斗争,也绝非这些心思单纯、自命为英雄者所能承受的。
悲剧,正是水浒侠士的挽歌。
目前通行的《水浒传》,为清.金圣叹所删节评点的七十回本,在三种版本中最脍炙人口,也最具文学性。
主题是“乱自上作,官逼民反”,文中不断重申“朋友之义”、“侠士之义”。
对人物的描绘栩栩如生,情节高潮迭起,在中国的章回小说中,成书最早,艺术价值甚高。
《水浒传》前七十回的主轴在于“义”,通篇血性淋漓,快意恩仇。
清朝李渔将之列为“奸淫怪盗,三金游水”的“四大奇书”,以为《三国演义》多诈,《金瓶梅》诲淫,《西游记》多怪,《水浒传》诲盗。
因《水浒传》的主题“乱自上作,官逼民反”,歌咏梁山好汉的情节素为当权者所忌,历来每被列为禁书,民间且有“男不读水浒,女不读西厢。
水浒里的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宋江智取生辰纲案生辰纲案是《水浒传》中最为著名的法律案件之一。
此案源于宋朝官场腐败,生辰纲是朝廷向各路官员征收的一种赋税,成为了一些官员贪污腐败的源头。
高俅之子高衙内为夺取生辰纲,设计陷害了杨志等梁山好汉。
1. 案件背景生辰纲是宋朝朝廷向各路官员征收的一种赋税,由地方官员负责征收,然后上缴朝廷。
这种赋税的征收过程中,常常伴随着贪污腐败现象。
高俅之子高衙内为了夺取生辰纲,设计陷害了杨志等梁山好汉。
2. 案件经过高衙内得知杨志等人押送生辰纲,便暗中派人偷换生辰纲,并诬陷杨志等人。
杨志等人被官府捉拿,即将被斩首。
宋江得知此事后,决定智取生辰纲,救出杨志等人。
宋江派梁山好汉吴用、花荣、武松等人,趁夜色潜入生辰纲押送途中,用计谋将生辰纲夺回。
随后,宋江将生辰纲献给了朝廷,揭露了高衙内的罪行。
此案最终以高衙内被处死,杨志等人获救而告终。
3. 案件分析生辰纲案反映了当时官场腐败的现象,同时也揭示了正义与邪恶的较量。
宋江等人智取生辰纲,不仅救出了杨志等人,还揭露了高衙内的罪行,彰显了正义的力量。
此案也反映了梁山好汉们的智勇双全,为后人树立了榜样。
二、林冲杀妻案林冲杀妻案是《水浒传》中又一著名法律案件。
此案源于林冲的妻子被高衙内调戏,林冲一怒之下杀死了妻子,最终被官府捉拿。
1. 案件背景林冲原是东京八十万禁军教头,因被高俅陷害,被贬为江州牢城营节级。
在此期间,林冲的妻子被高衙内调戏,林冲一怒之下杀死了妻子。
2. 案件经过林冲杀死妻子后,被官府捉拿。
由于林冲是梁山好汉,梁山兄弟们纷纷为他求情,最终林冲被判处流放。
在流放途中,林冲结识了梁山好汉武松、鲁智深等人,最终加入了梁山。
3. 案件分析林冲杀妻案反映了当时社会风气败坏,官场腐败,以及人性扭曲的现象。
林冲一怒之下杀死了妻子,虽然出于无奈,但也暴露了人性的阴暗面。
此案也反映了梁山好汉们的仗义执言,为林冲洗脱了冤屈。
三、宋江伪造信件案宋江伪造信件案是《水浒传》中又一典型法律案件。
水浒传中的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法律案件的背景《水浒传》的故事发生在北宋末年,当时社会矛盾尖锐,政治腐败,民生凋敝。
在这样的背景下,法律案件成为了社会矛盾的直接体现。
作品中涉及的法律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1. 贪污腐败案2. 谋杀案3. 强盗案4. 民间纠纷案二、法律案件中的法律观念1. 法律的威严与尊严在《水浒传》中,法律具有威严和尊严的象征意义。
例如,在“智取生辰纲”一案中,宋江为了保护生辰纲,不惜与梁山好汉联手,最终将贪官污吏绳之以法。
这体现了法律对于维护社会正义和公平的至高无上地位。
2. 法律的人情味在法律案件中,作品中的人物往往在遵循法律的同时,也考虑到了人情味。
如宋江在“智取生辰纲”一案中,虽然对贪官污吏进行了严惩,但对于生辰纲的主人——蔡京,却表现出了同情和宽容。
这反映了法律并非冷酷无情,而是具有人情味的一面。
3. 法律的相对性在《水浒传》中,法律具有相对性。
一方面,法律对于犯罪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另一方面,法律又受到社会背景和人物性格的影响,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如宋江在“智取生辰纲”一案中,虽然对贪官污吏进行了严惩,但对于梁山好汉,却采取了宽容的态度。
三、法律案件中的人物形象1. 宋江宋江是《水浒传》中的核心人物,他既是法律案件的执行者,也是受害者。
在作品中,宋江多次面临法律制裁,但他始终坚守法律信仰,努力维护社会正义。
在“智取生辰纲”一案中,宋江不仅严惩了贪官污吏,还表现出了对生辰纲主人的同情和宽容。
2. 李逵李逵是梁山好汉中的典型代表,他性格直爽,敢作敢当。
在法律案件中,李逵往往以武力解决问题,体现了他的勇猛和果断。
如“李逵卖刀”一案,李逵为了保护朋友,不惜与官府对抗,最终成功化解了危机。
3. 武松武松是《水浒传》中的另一位英雄人物,他在“血溅鸳鸯楼”一案中,为了报仇,不惜与官府对抗。
这体现了武松对法律正义的追求,以及他对朋友忠诚的品质。
四、法律案件的社会背景1. 政治腐败《水浒传》中,法律案件的发生与北宋末年的政治腐败密切相关。
《水浒传》中雷横案的法律评析

《水浒传》中雷横案的法律评析《水浒传》是中国古典小说中的经典之一,其中雷横案是小说中的一件重要的案件。
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探讨雷横案,分析其中的法律问题和刑事责任。
一、案情梳理雷横是《水浒传》中的一个旅客,他和晁盖等人旅途中,在一座山上下榻。
然而,山上的酒肆店主母夜叉告诉晁盖等人,雷横是盗匪,并因此报了官。
晁盖等人得知后不敢回去,雷横只好独自前往撤销报案,可在路上被官兵逮捕,被迫招认了盗贼事实。
二、法律问题分析1. 法律适用问题雷横被指控盗窃罪,应当适用刑法中的相关规定。
但是,小说中并未说明雷横的行为是否属于盗窃罪。
如果认为雷横仅是被诬告或报案错误,那么他并不构成盗窃罪。
因此,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其是否构成此罪。
2. 刑事责任问题雷横被迫招认盗贼事实,据此被判有罪并处以死刑。
由此可见,判决的关键在于证据是否足够。
但是,小说中并未详细描述审判的过程和证据是否充分。
如果证据确实足够,那么雷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否则应当被认为是错误定罪。
3. 法官权力问题小说中的法官行使了极大的自由裁量权,这种权力可能导致司法不公。
在雷横案中,官员应当确定是否存在足够的证据,并进行严谨的审判程序。
而小说中的官员似乎不是这样行事的,他在审判过程中可能存在主观因素。
因此,如果法官未能履行其职责,在审判过程中被证明存在错误,那么对于雷横案,官员的错误可能会导致司法不公。
三、结论根据《水浒传》中对雷横案的描述,可以发现存在一些关键问题需要进一步分析。
首先,我们需要确定雷横的行为是否构成了盗窃罪;其次,我们需要判断对于雷横案,是否存在足够的证据支持判决;我们还需要考虑法官的权力是否被滥用,是否存在司法不公的可能性。
如果证据足够,那么雷横应当承担自己的刑事责任;如果证据不足,那么他被判重罪将是不公正的。
因此,在法律问题上,我们需要进行细致的分析和判断。
四、法律评析1. 盗窃罪根据刑法规定,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实施或者实施未遂的行为。
从法律视野看水浒传

从法律视野看水浒传第一篇:从法律视野看水浒传从法律视野看《水浒传》一、快哉,《水浒》《水浒传》是一部尚武之书,武艺高超身强力壮的英雄好汉个个形象鲜明值得崇拜,那些除暴安良的故事引人入胜。
这部书虽然被有些人咒骂为“诲盗”之作,其实政治颇为正确,书中的英雄不光武力超强,也经得起正义标准的粗略检视。
当然,要是依据法律标准来衡量,这些人动辄手起刀落,哪个不是以武乱禁之人?鲁智深是一个令人大感快哉的英雄,出家前是略府提辖,俗名是“鲁达”。
鲁达一看就是个军官模样,按照《水浒传》中的描写:生得面圆耳大,鼻直口方,一脸络腮胡,身长八尺,腰阔膀圆,性情凶暴焦躁,好打抱不平。
出场结识天下豪杰,结识了便喝酒。
喝酒的时候,听得隔壁阁子里有人哽哽咽咽啼哭,唤来一问,原来是名叫翠莲的一个十八九岁的妇人,随父母从东京来到渭州,母亲病故,父女两人流落在此。
当地财主镇关西郑大官人强媒硬保,要她作妾,写了三千贯文书,需钱实契,要了她的身体,未及三个月,被郑家大娘子赶打出来,还责成店主人家追要原典身钱三千贯。
当初不曾得他一文,如今却来追讨。
父亲懦弱,和有钱有势的郑家争执不过,父女两个只好酒楼卖唱。
鲁达一问方知那绰号镇关西的郑大官人就是状元桥下杀猪卖肉的郑屠。
鲁达给了父女两人十五两银子做盘缠回东京,回到住处,气闷得晚饭也不吃,气愤愤睡了。
鲁达是个粗中有细的人,次日一大早,便照顾翠莲父女上路。
店小二阻拦,还被他叉开五指,脸上打了一掌,打得口中吐血,再复一拳,打下两颗门牙。
两个时辰后鲁达径投状元桥来,寻得郑屠,拳脚教训,这是书中一段妙文,把教训镇关西的过程写得有声有色,令人叹为观止。
不料下手太重,郑屠不经打,竟死了,鲁达自思“指望痛打这厮一顿,不想三拳真个打死了他”,因考虑到“须吃官司,又没人送饭”,便逃离而去。
拳打镇关西是一个令人大呼畅快的故事,令人畅快是因为郑屠作为一个恶霸,欺凌弱小,可恶至极。
君不见书中鲁达听了翠莲父女的遭遇抑制不住愤怒,其实读者读书至此又有谁不义愤填膺?在《水浒传》的社会里,有钱有势可以称霸一方,无钱无势被他人压扁。
水浒传案例用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水浒传》是我国古代四大名著之一,由施耐庵所著,罗贯中增订。
小说以北宋末年宋江等108位好汉聚集梁山泊为背景,讲述了一群因社会不公、官逼民反而走上反抗道路的英雄故事。
本文将以《水浒传》中的典型案例为切入点,运用法律分析的方法,探讨古代法律在小说中的体现及其与现代法律的联系与区别。
二、案例概述1. 宋江智取生辰纲故事背景:生辰纲是北宋朝廷每年向各路州府征收的赋税之一,每年由一位朝廷官员负责押送。
为了抢夺生辰纲,宋江联合晁盖、吴用等七位好汉,制定了一套周密的计划。
法律分析:宋江等人的行为涉嫌盗窃罪。
根据《宋刑统》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宋江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了生辰纲,构成盗窃罪。
2. 林冲误入白虎堂故事背景:林冲因被奸人陷害,被发配到沧州。
在沧州,林冲误入白虎堂,被堂主高俅设计陷害,最终被逼上梁山。
法律分析:高俅的行为涉嫌诬告陷害罪。
根据《宋刑统》的规定,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陷害他人,致使他人被官府逮捕、判刑的行为”。
高俅捏造事实,陷害林冲,使其被官府逮捕,构成诬告陷害罪。
3. 武松斗杀西门庆故事背景:武松因其妻子潘金莲与西门庆通奸,怀恨在心。
一日,武松在潘金莲的住处斗杀西门庆,为妻子报仇。
法律分析:武松的行为涉嫌故意杀人罪。
根据《宋刑统》的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杀害他人的行为”。
武松斗杀西门庆,构成故意杀人罪。
三、古代法律与现代社会法律的关系1. 相同之处(1)法律性质:古代法律与现代社会法律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
(2)法律体系:古代法律与现代社会法律都包括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多个部门法。
2. 不同之处(1)法律观念:古代法律强调君权至上、礼法并用,而现代社会法律强调人权、法治、平等。
(2)法律制度:古代法律以刑罚为主,而现代社会法律以权利义务为主。
四、结论《水浒传》作为一部古代小说,反映了当时的社会现实和法律制度。
水浒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北宋时期,我国社会经济繁荣,但也伴随着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官逼民反,盗贼横行,使得百姓生活困苦。
在这样的背景下,《水浒传》这部小说应运而生,讲述了以宋江为首的一百零八位好汉聚集梁山泊,反抗封建统治的故事。
本案例将以《水浒传》中鲁智深打虎救村的故事为背景,探讨其中的法律问题。
二、案例概述鲁智深,原名鲁达,因打死恶霸镇关西而被官府追捕,逃至五台山出家。
后因不满寺庙僧人的腐败,再次逃亡。
在逃亡途中,他途径一个名叫桃花村的小村庄,村中百姓正遭受一只猛虎的侵袭。
鲁智深为了救村民,挺身而出,与猛虎搏斗,最终将猛虎打死,救下了村庄。
三、法律问题分析1. 鲁智深打虎行为的合法性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不属于犯罪。
”鲁智深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他在面对猛虎对村民的威胁时,为了保护村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采取的行为是合法的。
2. 村民对鲁智深的感激与报答在《水浒传》中,村民们对鲁智深的救命之恩感激不已。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因保护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赔偿责任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因此,村民有义务对鲁智深进行适当的补偿。
3. 鲁智深打虎后的法律后果鲁智深在打虎过程中,虽然行为合法,但也可能造成一定的损害。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猛虎是他人故意放生的,那么放生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鲁智深与官府的关系鲁智深在打虎救村后,因担心官府追捕,选择了逃亡。
这反映了当时官逼民反的社会现实。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鲁智深的行为虽然是为了自保,但也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
从法律的视角看《水浒传》

从法律的视角看《水浒传》张俊杰摘要:在对《水浒传》个别章节的教学中,中学语文教师一般只是从文学描写的角度引导学生理解课文,导致学生很难从正义与否和合法与否的角度去正确评价水浒人物的行为。
在建设法治中国的今天,有必要从法律的角度对入选中学语文教材中《水浒传》的个别章节进行剖析。
本文就入选中学课文的《鲁提辖拳打镇关西》《智取生辰纲》和《林教头风雪山神庙》从法律角度对水浒人物的行为进行剖析。
关键词:水浒;文学;法律一、引言水浒人物是“义士”抑或“强盗”,千古争论,不一而足,在这一背景下。
《水浒传》中的个别章节入选中小学语文课本。
那么,作为语文教师,在带领学生欣赏《水浒传》时,应该秉承哪一种观点,向学生传达一个理性而正确的人物观呢。
我国的文学评论长期在社会学批评占据主导地位。
因此,在对《水浒传》进行评论时,仍然把它作为一部反封建的名著,把水浒人物作为反封建的斗士、劫富济贫的英雄加以歌颂和赞美。
时代发展到今天,中国人民正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紧锣密鼓地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
要实现依法治国的方略,在社会层面,要引导广大人民形成全民守法的社会氛围,让广大老百姓知法、懂法、守法。
这就要求广大的教育工作者在日常的教育教学中普及法律知识,形成正确的法律意识。
然而,在长期的语文教学实践中,令人忧虑的是凡涉及法律的中外文学名著,一直没人读懂。
《水浒传》就是没人读懂的一个突出代表作品。
原因是弥漫于全社会的法盲气使一般文学读者分不清罪与非罪的界限,导致他们常常把他们当作英雄来崇拜。
本文试图从法律的视角解读入选中学语文课本的《鲁提辖拳打镇关西》《智取生辰纲》和《林教头风雪山神庙》。
二、《鲁提辖拳打镇关西》:锄强扶弱掩盖下的故意伤害《鲁提辖拳打镇关西》入选中学语文课本,笔者认为一是作者施耐庵出色的描写,特别是写鲁提辖拳打镇关西那股痛快淋漓劲儿,从视角、听觉、味觉3个方面进行描写,写出恶人镇关西被惩治的痛苦惨样。
然而,在当今法治社会,青年学生可能会提出疑问:“鲁提辖的行为值得提倡吗?”鲁提辖的行为值得赞扬或者情有可原之处在于以下几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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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介绍
自同村青年妇女潘金莲丈夫武大郎去世后,西门庆一直纠缠并要求与其结婚,遭到潘金莲拒绝。
2003年6月至8月,西门庆先后四次深夜翻墙到潘金莲家将其强奸。
同年8月20日下午,西门庆对潘金莲说“今晚别睡太早,我还过去(指强奸潘金莲)。
”潘金莲做晚饭时想到西门庆晚上可能还会来,就有意将鼠药放在四个包子里。
夜晚11时许,西门庆上身赤背下身穿着裤头翻墙到了潘金莲家。
潘金莲听到门响就拉灯起床,西门庆立即上前搂住潘金莲。
潘金莲先稳住西门庆说:“别吵醒小孩,到厨房里去。
”西门庆随潘金莲到厨房后又搂住潘金莲,潘金莲说:“别慌,我给你留的包子,吃了有劲”,西门庆吃了三个包子后即倒在地上。
潘金莲随后到派出所报案。
经法医鉴定,死者西门庆胃内容物含有毒鼠强成份。
(改编自水浒传第二十四回王婆计啜西门庆淫妇药鸩武大郎)
二、本案所涉及的刑法问题
1.西门庆对潘金莲的侵害行为处于强奸罪的什么阶段?
2.潘金莲投毒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假想防卫?还是防卫过当,抑或是故意杀人?
三、具体分析及结论
(一)西门庆对潘金莲的侵害行为处于强奸罪的预备阶段
对于第一个问题,笔者认为,西门庆对潘金莲的不法侵害行为处于强奸罪的预备阶段,也即西门庆尚未着手实施强奸行为。
根据刑法第236条的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按照形式解释论,只要行为人开始实施符合构成要件行为的一部分,就是犯罪着手。
本案中,西门庆最初只是表示了强奸的主观故意,夜里翻墙来到潘金莲家中时并没有采取明显的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
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虽然西门庆具有强奸的主观故意,但是西门庆的行为并未对潘金莲的性的自决权造成紧迫、现实且具体的危险,而仅仅是抽象危险,其行为尚处于强奸罪的预备阶段。
(二)潘金莲投毒的行为属于事前防卫
潘金莲投毒的行为属于事前防卫,也称防卫不适时的一种(另一种为事后防卫),既不属于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也不属于故意杀人罪。
对潘金莲投毒行为性质的界定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其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所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防卫行为。
正当防卫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行使正当防卫权利的诸条件的统一,就是正当防卫的构成。
根据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一般认为正当防卫的构成是:(1)防卫起因:不法侵害是正当防卫的起因,没有不法侵害就谈不上正当防卫。
因此,防卫起因是正当防卫构成的客观条件之一。
作为防卫起因的不法侵害必
须具备两个基本特征:行为的客观社会危害性;侵害紧迫性。
(2)防卫时间。
正当防卫是为制止不法侵害而采取的还击行为,行为人必须面临着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才能实行。
所谓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是指侵害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
(3)防卫意图。
防卫人意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而决意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心理状态。
防卫意图可以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对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认识,即防卫认识;对于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决意,即防卫意志。
(4)防卫对象。
正当防卫的性质决定了它只能通过对不法侵害人的人身或者财产造成一定损害的方法来实现防卫意图。
防卫第三者的场合,可能成立紧急避险,也可能成立过失犯罪。
(5)防卫限度。
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是它和防卫过当相区别的一个法律界限。
正当防卫必要限度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考察:侵害的强度、侵害的缓急、侵害的权益1。
只有齐备以上五个要件才能构成正当防卫。
首先,从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来看,在本案中,西门庆主观具有强奸的故意,深夜翻墙来到潘金莲家中搂住潘金莲欲行不轨,此时应当认为不法侵害已经现实存在。
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符合。
其次,从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来看,西门庆的不法侵害行为虽然已经现实存在,但仅仅处于预备阶段,并未开始着手实行。
只有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才能进行正当防卫。
申言之,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才能对合法权益造成威胁性和紧迫性,因此才可以使防卫行为具有合法
1陈兴良:《规范刑法学》,中国政法人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14-11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