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案例
法律案例分析正当防卫案(3篇)

第1篇案由:正当防卫案情简介:张某,男,28岁,某市居民。
2022年5月,张某在下班途中,途径某小区时,目睹了一起打架斗殴事件。
张某见状,上前劝阻,试图平息事态。
然而,在劝阻过程中,张某遭到对方其中一名男子(以下简称“甲”)的辱骂和推搡。
甲的行为不仅没有停止,反而愈发激烈,对张某进行了连续的拳打脚踢。
在遭受攻击的过程中,张某感到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在甲再次挥拳向其头部打来的瞬间,张某情急之下,捡起身边的一根木棍,对甲进行了还击。
甲倒地后,张某见甲已经失去反抗能力,便立即停止了攻击。
事后,张某被警方控制,并移交至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争议焦点:1. 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2. 如果构成正当防卫,其防卫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案例分析:一、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张某在劝阻打架斗殴的过程中,遭到了甲的辱骂和推搡,其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在甲连续攻击的情况下,张某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采取了还击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张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二、张某的防卫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在本案中,张某在遭受攻击时,采取了捡起木棍进行还击的行为。
虽然张某的行为对甲造成了伤害,但考虑到以下因素:1. 甲在攻击过程中,对张某进行了连续的拳打脚踢,其行为已经对张某的人身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2. 张某在采取防卫行为时,是出于保护自己人身安全的紧急状态,其行为具有一定的紧迫性;3. 张某在甲失去反抗能力后,立即停止了攻击。
综合以上因素,可以认定张某的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没有造成重大损害。
正当防卫案例三篇

正当防卫案例三篇篇一:正当防卫案例被告人:牛XX,男,29岁,XX省XX县人,系XX市铝合金厂工人。
19XX年12月3日被刑事拘留,12月12日取保候审。
附带民事原告人(被害人):李XX,男,34岁,XX市人,个体经营者,19XX年、19XX年和19XX年分别因流氓、斗殴及赌博被拘留、罚款和劳动教养二年。
19XX年9月2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牛XX替其妻杨XX在XX市XX区立新里市场卖布头。
刚饮过酒的被害人李XX走过来指着一块布头要牛拿给他,牛问明情况后告诉李说布头小,不够做衬衣的料,但还是将布头拿给了李XX。
李接过布头简单看了一下,即扔到牛XX的脸上,牛拿过布头也抽了李XX的面部一下,双方发生口角,经他人劝开。
牛XX为避免事态扩大,急忙收拾部分布头离开市场。
牛离开市场不久,李XX带着一个纹身的男青年返回原地。
纹身青年过来就抢拿牛XX摊位旁边刘XX摊位的布头,刘说“这布头是我的。
”在他人的劝说下,纹身青年才将布头放下,然后离去。
李XX仍留在市场没走。
当日下午5时许,牛XX返回市场收拾余下的布头时,被等候多时的李XX发现。
李即追上去用拳头击打牛的面部。
将牛的近视眼镜打碎落地,眼镜碎片划破了牛的眼皮,但牛没有还手。
接着李XX又用右臂夹住牛XX的颈部,继续殴打牛。
由于李的身体强壮高大,牛的身体瘦小,牛挣脱不开。
牛XX为逃脱挨打,情急之下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着李XX乱捅。
先将李的右手臂捅伤,但李仍未停止对牛的殴打,后又将李的左腹部捅伤,李才将牛放开,牛也没有再捅李。
在市场管理人员赶到后,牛XX将水果刀交给管理人员,次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李XX 的腹部伤,经法医鉴定为重伤。
「审判」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牛XX犯故意伤害罪,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害人李XX也向XX区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牛XX赔偿其医疗费等经济损失。
XX区人民法院经过合并审理后,于19XX年6月5日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牛XX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XX经济损失人民币3421.5元。
法律支持正当防卫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区居民李某,男,30岁,某公司职员。
一天晚上,李某下班回家,行至小区门口时,突然被两名男子拦住。
两名男子手持凶器,要求李某交出身上的钱财。
李某奋力反抗,在挣扎过程中,不慎将其中一名男子摔倒在地,并捡起一块石头击打对方。
另一名男子见状,立即逃离现场。
李某随后报警,并将受伤男子送往医院治疗。
二、案件争议此案发生后,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有人认为李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应依法减轻或免除处罚;也有人认为李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李某的行为是否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1. 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本案中,两名男子手持凶器,强行要求李某交出钱财,明显构成抢劫。
李某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2. 防卫行为具有必要性李某在遭受抢劫时,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采取了反抗措施。
从案件事实来看,李某的行为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情况下实施的,具有必要性。
3. 防卫行为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根据案件事实,李某在防卫过程中,将其中一名男子摔倒在地,并捡起石头击打对方。
从案件情节来看,李某的防卫行为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没有造成对方重大损害。
4. 防卫行为未造成重大损害本案中,李某的防卫行为虽然将一名男子摔倒在地,但并未造成对方重大损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李某的行为不构成防卫过当。
五、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正当防卫条件,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案例

正当防卫案例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会听到一些关于正当防卫的案例。
正当防卫,是指在面临非法侵害时,为了保护自己或者他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而采取的合法防卫行为。
那么,接下来我们就来看一些关于正当防卫的案例。
案例一,小明遭遇抢劫。
小明是一名普通的上班族,某天晚上,他在回家的路上遭遇了一名持刀抢劫的歹徒。
歹徒威胁小明交出钱财,小明为了保护自己,果断采取了正当防卫的行动,用手中的水果刀成功将歹徒制服,并及时报警将其交给了警方。
经过调查,警方确认小明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对其没有任何处罚。
案例二,张女士遭遇家暴。
张女士是一名家庭主妇,她的丈夫因为工作压力大,经常对她进行家庭暴力。
在一次丈夫酒后暴力事件中,张女士为了保护自己,采取了正当防卫的行为,成功制止了丈夫的暴力行为。
她及时报警并向警方提供了相关证据,最终警方对她的行为予以支持,并对丈夫进行了相应的处罚。
案例三,王先生遭遇入室抢劫。
王先生是一名独居老人,某天晚上,一名入室抢劫的歹徒闯入了他的家中。
面对歹徒的侵害,王先生为了保护自己的安全,采取了正当防卫的行动,成功将歹徒制服并报警。
警方到场后,对王先生的行为进行了调查,并判定他的行为是正当防卫,没有对其进行处罚。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正当防卫是在面临非法侵害时,为了维护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而采取的合法防卫行为。
在实际生活中,我们要正确理解正当防卫的概念,不可滥用正当防卫权利,同时也要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希望通过这些案例
的分享,能够增加大家对正当防卫的了解,让我们在面对危险时能够正确应对,保护好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正当防卫典型案例

正当防卫典型案例在我国的刑法中,正当防卫是指在遭受非法侵害时,为了制止侵害行为而采取的必要防卫行为。
正当防卫是每个公民的合法权利,但是在实际生活中,也有一些人因为对正当防卫的认识不清或者操作不当而陷入法律纠纷之中。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些正当防卫的典型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正当防卫的适用条件和限制。
案例一,王某在夜间回家途中,突然遭到一名持刀歹徒的袭击。
在自卫的情况下,王某用拳头和脚踢将歹徒制服,并及时报警。
警方赶到后将歹徒抓获。
经过调查,确认歹徒有多起抢劫、伤人案底。
王某的行为被认定为正当防卫,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二,李某在自家门口遭到一伙持械歹徒的袭击,为了保护自己和家人,李某使用了家中的防身器械将歹徒击退。
在警方赶到后,歹徒已经逃之夭夭。
经过调查,发现歹徒曾多次在该小区实施抢劫犯罪。
李某的行为被认定为正当防卫,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三,张某在酒吧内与他人发生口角纠纷,对方持刀威胁张某。
在一番搏斗中,张某夺过对方手中的刀,并将其刺伤。
警方到场后,对张某进行了调查,发现张某并非在遭受非法侵害的情况下采取的防卫行为,而是主动发起了攻击。
因此,张某的行为并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正当防卫是在遭受非法侵害时采取的必要防卫行为,但是也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首先,正当防卫的行为应当是在遭受非法侵害的情况下采取的,不能是主动发起攻击。
其次,正当防卫的手段应当是合理的,不能超出必要的限度。
最后,正当防卫的情况应当是紧急的,不能是事后的报复行为。
总之,正当防卫是每个公民的合法权利,但是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慎重对待,避免因为操作不当而陷入法律纠纷之中。
希望大家能够加强对正当防卫的了解,做到在遭受非法侵害时能够正确、合理地采取防卫行为,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正当防卫案件典型案例

正当防卫案件典型案例正当防卫是指在遭受他人侵害、正在侵害或者即将受到侵害时,为了制止不法侵害行为而采取的必要防卫行为。
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项合法行为,但在具体案例中,如何确定正当防卫的适用条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些正当防卫案件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小明与小红的冲突。
小明和小红是同事,一天在工作中发生了争执,小红拿起办公桌上的剪刀朝小明刺去,小明为了保护自己,用手推开了小红,导致小红摔倒受伤。
后来小红因受伤向法院起诉小明故意伤害。
法院审理认为,小明在遭受小红攻击时采取了必要的防卫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因此判决小明无罪。
案例二,张某的家庭保卫战。
张某是一名普通市民,一天晚上,他家门口突然出现了一伙持械歹徒,企图闯入抢劫。
张某为了保护家人和财产,拿起了家中的菜刀与歹徒进行搏斗,最终成功将歹徒制服。
警方赶到后将歹徒抓获,而张某也因伤害罪被警方带到派出所。
经过调查,警方确认了张某的正当防卫行为,最终撤销了对他的刑事指控。
案例三,商场保安的防卫行为。
某商场的保安在执行任务时,发现一名嫌疑人正在盗窃商品,当他上前制止时,嫌疑人突然拔刀威胁保安。
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和商场秩序,保安采取了必要的防卫行为,成功制服了嫌疑人。
警方赶到后对嫌疑人进行了处理,同时也对保安的正当防卫行为表示肯定。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在刑事案件中,正当防卫是一项合法的行为,但也需要在具体情况下进行具体分析和判断。
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应该明确正当防卫的条件和限度,避免过度防卫或者自行为了解决纠纷而采取过激行为。
同时,对于遭受侵害的一方,也要懂得维护自身权益的合法途径,避免以暴制暴,导致不必要的法律后果。
总之,正当防卫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在保护自身和他人利益时具有重要作用。
但在具体行使中,需要慎重考虑,避免滥用正当防卫权利,以免造成不必要的伤害和法律纠纷。
希望大家都能够了解正当防卫的相关法律规定,理性行使正当防卫权利,共同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秩序。
法律经典案例正当防卫(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08年5月,李某某因家庭琐事与邻居张某某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张某某持刀将李某某刺伤。
李某某在受伤后,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持木棍反击,导致张某某死亡。
此案经审理,法院最终认定李某某的行为构成防卫过当,但鉴于其防卫行为是出于正当防卫的目的,故对其从轻处罚。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李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以及其防卫行为是否过当。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四、法院判决1. 法院认为,李某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其防卫行为是出于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的目的,因此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2. 然而,法院同时认为,李某某在防卫过程中,由于过度反击,导致张某某死亡,其防卫行为已经过当。
3. 最终,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认定李某某的行为构成防卫过当,但鉴于其防卫行为是出于正当防卫的目的,故对其从轻处罚。
五、案例分析1. 正当防卫的认定:本案中,李某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首先,张某某持刀攻击李某某,构成了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其次,李某某在受到攻击时,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采取了反击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最后,李某某的反击行为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实施的,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要件。
2. 防卫过当的认定:本案中,李某某在防卫过程中,由于过度反击,导致张某某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于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
正当防卫典型案例

正当防卫典型案例
正当防卫是指在面临非法侵害时,为了保护自己、他人或者国家利益,采取必
要的防卫行为,以达到抵御侵害的目的。
正当防卫的行为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但也需要在一定的条件下才能成立。
下面我们来看一些正当防卫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小明在夜间回家途中,被一名持刀歹徒拦路抢劫。
小明为了保护自己,使用身上携带的防身工具将歹徒击伤。
经法院审理认定,小明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
因为小明是在面临非法侵害时采取了必要的防卫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
案例二,张某在自家门口发现一名陌生人正在破坏自家车辆。
张某立即报警并
试图阻止破坏行为,但陌生人拒绝停止并对张某进行攻击。
为了保护自己和财产安全,张某使用了必要的防卫手段将陌生人制服。
经过调查,法院认定张某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
案例三,李某在遭遇家暴时,为了保护自己和孩子的安全,采取了必要的防卫
行为将施暴者制服。
经过法院审理,李某的行为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因为在面临非法侵害时,李某采取了必要的防卫手段,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正当防卫是在面临非法侵害时采取必要的防卫行为,
以保护自己、他人或者国家利益的行为。
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应当了解正当防卫的条件和限制,避免过度防卫或者不当防卫的行为。
同时,也要注意在正当防卫时,不要超出必要的范围,以免触犯法律。
希望大家能够加强法律意识,理性对待正当防卫,做到在面临侵害时能够正确、合法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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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赖某,男,25岁。
某日晚,赖某见两男青年正在侮辱他的女朋友,即上前制止,被其中一男青年殴打被迫还手。
对打时,便衣警察黄某路过,见状抓住赖的左肩,但未表明公安人员的身份。
赖某误以为黄是帮凶,便拔刀刺黄左臂一刀逃走。
[问题]对赖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并请说明理由。
分析:赖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理由是:(1)赖某打击便衣警察的行为属于假想防卫,应当负刑事责任。
(2)赖某对便衣警察的伤害行为是故意的。
在本案中,赖某对便衣警察是否为侵害人的同伙在认识上有过失,但对便衣警察的伤害行为却是故意的,而不是过失。
(3)赖某没有认识到便衣警察的身份,主观上没有妨害警察执行公务的故意,不能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案例2、一天晚上,田华从同学家归来,路过一条偏僻的胡同时,从胡同口处跳出一个持刀青年黄某。
黄某把刀逼向田华并让他交出钱和手表。
田华扭头就跑,结果跑进了死胡同,而黄某持刀紧随其后,慌乱害怕中,田华拿起墙角的一根木棒。
向黄某挥去,黄某应声倒下。
田华立即向派出所投案,后经查验,黄某已死亡。
[问题]田华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为什么?分析:田华的行为是正当防卫。
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田华对正在进行持刀抢劫的黄某采取防卫行为,将之打死,属于正当防卫。
案例3、王某,女。
24岁。
张某、女,44岁。
被害人王兆宽,平素对其妻张某、女儿王某经常打骂虐待。
一天深夜,王兆宽对女儿王某强奸2次。
王某被强奸后服药自杀,经抢救未死。
其妻张某也曾被王兆宽打后自杀未遂。
某年2月27日深夜,王兆宽钻入王某被窝,意欲强奸,王某不从。
王兆宽惟恐其妻发觉,便回自己被窝。
早晨4时许,王兆宽又钻入女儿王某被窝,王某奋力反抗。
王兆宽说:“今天不把你祸害了,我都是你养的。
”王某大声呼救。
张某被惊醒后,气愤地打了王兆宽嘴巴。
接着张某按住王兆宽,女儿王某取两段麻绳将王兆宽的手、脚捆住,并让其母取来绳子,用绳子将王兆宽勒死。
6时许,母女二人投案自首。
[问题]对王某、张某应如何定罪处罚?说明理由。
分析:(1)对王某、张某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
理由是:王兆宽在对其女儿实施强奸时,王某、张某将王兆宽予以捆绑,属于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实施的正当防卫。
但是,在将王兆宽已被制服失去侵害能力的情况下,王兆宽所实施的不法侵害也随之结束,王某、张某又对其实施的打击行为,已失去了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属于事后防卫,应当依法负刑事责任。
(2)王某、张某的行为属于激愤杀人,情节较轻,应当从宽处罚。
同时,二人有自首情节,应当适用犯罪较轻犯罪后自首的,可以免除处罚的规定量刑。
案例4、孙明亮,男,19岁。
某晚孙明亮和蒋小平去看电影。
见郭鹏祥及郭小平、马忠全三人纠缠少女陈某、张某。
孙明亮和蒋小平上前制止,与郭鹏祥等人发生争执。
蒋小平打了郭鹏祥一拳,郭鹏祥等三人逃跑。
孙明亮和蒋小平遂将陈某、张某护送回家。
此时郭鹏祥、郭小平、马忠全召集其友胡某等四人,结伙寻找孙明亮、蒋小平,企图报复。
发现孙明亮、蒋小平,郭鹏祥猛击蒋小平数拳。
蒋小平和孙明亮退到垃圾堆上。
郭鹏祥继续扑打,孙明亮掏出随身携带弹簧刀照郭鹏祥左胸刺了一刀,郭鹏祥当即倒地;孙明亮又持刀空中乱划了几下,便与蒋小平乘机脱身。
郭鹏祥失血过多,送往医院途中死亡。
[问题]孙明亮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应否负刑事责任?分析:孙明亮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不是正当防卫,应当依法负刑事责任。
理由是:(1)孙明亮具备正当防卫的条件。
郭鹏祥等人拉扯纠缠少女被孙明亮等人制止后,又返回寻衅滋事,继续实施不法侵害,孙明亮等人有权进行正当防卫。
(2)孙明亮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属于防卫过当。
郭鹏样等人虽然实施了不法侵害,但强度较轻,只是用拳头殴打,而孙明亮防卫时则使用弹簧刀照郭鹏祥的胸部刺一刀,将其刺死,其防卫的手段、强度都明显大大超过了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不法侵害的手段、强度,并且造成了不法侵害人死亡的重大损害结果,属于防卫过当。
(3)本案不适用刑法规定的对于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
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的规定。
因为郭鹏样的侵害行为没有达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仍属于比较轻微的不法侵害行为。
(4)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防卫过当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案例5、被告人由某,女,29岁,农民。
1998年3月15日,村民承某见由某的丈夫外出打工,当晚窜入由家,欲行强暴,由某挣扎中摸到枕下一把剪刀,然后不顾一切往承某身上猛刺。
承某胸部、腹部多处被刺当场死亡。
问:由某的行为是否是防卫过当?分析:本案中,被告人由某,当自己的性权利和人身安全受到严重侵害的时候,为了自救将承某当场刺死,其行使的是特别防卫权,属于正当防卫,而不是防卫过当,依法不负任何刑事责任。
考察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总结: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是两个既有本质区别又有密切联系的概念。
第一、防卫过当在客观上有危害性、在主观上有罪过。
从总体上说是一种非法侵害行为,这是区别于正当防卫的本质特征也是刑法规定防卫过当负刑事责任的根据。
第二、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一样,都具有行为的防卫性,这是它们的密切联系之所在。
成立防卫过当,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为了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针对不法侵害人的前提下进行的。
只有正当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才使防卫由正当变为过当,由合法变为非法。
基于防卫过当的特殊性,刑法明文规定对于防卫过当行为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此外,鉴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性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以及其对被害人的潜在性严重的危害后果,刑法规定了无过当防卫权,即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了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当然,无过当防卫权的行使,有严格的法律限制的。
案情:2007年2月22日8时许,鲁山县下汤镇村民燕某与邻居李某因琐事在门前发生争吵,后双方家属发生撕打。
在撕打过程中,被告人燕某某(燕某之子)、李某某(李某之子)及其兄弟,三人搂抱着翻倒地上,燕某某将李某某下嘴唇咬伤。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的伤情属轻伤。
评析:本案在审理中,对被告人的行为能否认定为正当防卫形成两种分歧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案发时,受害方二人共同殴打被告人,被告人黄某一人为了抵御被害方二人的侵害,从而采取了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黄某构成故意伤害罪,不成立正当防卫,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根据上述的法律规定,构成正当防卫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五个要件:1、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
这种不法侵害可能是针对国家、集体的,也可能是针对自然人的;可能是对本人的,也可能是针对他人的;可能是侵害人身权利,也可能是侵害财产或其他权利,只要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行为,即符合本要件。
2、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
所谓“不法侵害”,指对某种权利或利益的侵害为法律所明文禁止,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其违法的侵害行为。
3、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避免危害结果发生,因此,不法侵害必须是正在进行的,而不是尚未开始,或者已实施完毕,或者实施者确已自动停止。
否则,就是防卫不适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4、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
即正当防卫行为不能对没有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第三者(包括不法侵害者的家属)造成损害。
5、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正当防卫是有益于社会的合法行为,应受一定限度的制约,即正当防卫应以足以制止不法侵害为限。
另一方面,不法侵害往往是突然袭击,防卫人往往没有防备,骤然临之,情况紧急,精神高度紧张。
一般在实施防卫行为的当时很难迅速判明不法侵害的确实意图的危险程度,也没有条件准确选择一种恰当的防卫方式、工具和强度来进行防卫。
因此,只要不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都应当属于正当防卫。
因此,成立一般正当防卫的条件,可以用一句话概括,就是正当防卫应当具有正当性,正当性应从几个方面考察:一是防卫意图,即防卫人意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为保护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决意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心理状态。
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认识因素上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意识;意志因素上正在进行的步伐侵害的决意。
防卫意图的正当性使它与偶然防卫、防卫挑拨、互相斗殴和防卫错误等外观上类似的行为相区别。
二是防卫起因,存在不法侵害,其特征是:起因的不法性和起因的侵害性。
不法性是对防卫起因的法律评价,侵害性是防卫起因的事实评价。
防卫起因使正当防卫与假象防卫相区别。
三是防卫客体,对之实行防卫的对象,有人和物之分。
只能通过对不法侵害人的人身和财产造成一定损害的方法来实现防卫意图。
四是防卫时间,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即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
界定防卫时间使正当防卫与事后防卫相区别。
五是防卫限度,指正当防卫保持其合法性之的数量界限。
正当防卫只有控制在必要限度内才是正当的。
考察正当防卫是否超过必要限度大体上从三个方面考虑:一是不法侵害的强度,是综合性指标,需要综合全案案情进行认定;二是不法侵害的缓急,指侵害的紧迫性状况;三是不法侵害的法益,即正当防卫所保护的合法利益。
以上的五个方面反映了正当防卫的正当性,一旦某一方面不具有或缺乏正当性,损害了行为构成正当防卫的条件,就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
结合本案案情,可以知道本案属于相互斗殴。
所谓相互斗殴,是指双方以侵害对方身体的意图进行相互攻击的行为。
由于斗殴双方具有积极地不法侵害他人的意图与行为,客观上也是侵犯对方权益的行为,故不属于正当防卫;符合构成要件的,成立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等,这是一般原则。